股份制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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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FS-QG-14895 Example of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股分有限公司章程结构【1】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发起人、股东及股分 2
第三章股东大会 4
第四章董事会 6
第五章监事会 8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9
第七章公司财务会计 10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0
第九章附则 11
参考范文【2】
_________股分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视公司需要而定)。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禁止的,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条公司中文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英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可选)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本公司企业类型为股分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本公司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 (或者为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
第八条公司经营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 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具体填写)。
第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 _______年(或者为“永续经营“,
由股东自行约定),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公司股分总数:_______万股。
第十一条公司股分每股票金额 (面值):_______人民币元。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发起人、股东及股分
第十三条公司发起人为人,其姓名(名称)、住所、认购股分为:
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发起人的出资计划如下表所示 (如一次到位,再也不填写二期及以后的认缴情况 ;如有两期以上的分期
缴付约定,应当续表):
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缴额首期出资情况 (在____年__月 __ 日之前)二期出资情况(在____年__月__ 日之前) 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方式
每期实缴额
第十五条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
㈠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
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
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导致公司利益受到伤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义务不因发起人转让股分转让而消失。
第十六条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发起人依法转让股分后,仍依发起人协议义务承担约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非发起人股东的出资计划如下表所示 (如一次到位,再也不填写二期及以后的认缴情况 ;如有两期以上的分期缴付约定,应当续表):
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缴额首期出资情况 (在____年__月 __ 日之前)二期出资情况(在____年__月__ 日之前) 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方式
每期实缴额
第十八条股东未按约定出资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发行记名股票的,发起人股东、除发起人以外的其他股东,以及继受发起人股分的股东的姓名(名称)记载于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还应当记载股分类别、分红权特殊约定、是否属于高级管理人员等与股权相关的信息。
该股东名册集中托管在深圳政府指定的登记托管机构(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为登记托管机构登记确认的股东名册的副本。
第二十条公司可以按照像关规定发行无记名股票。
第二十一条股东股分除普通股以外,还存在优先股类别。优先股享有优先分红的权利,优先分红的权利内容为 :。优先股的发行明细应当依照第十九条记载于股东名册 (可根据情况选用)。
第二十二条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股东应当按照
第十九条的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可根据情况选用)。
第二十三条股东持有的股分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股份,应当在市政府认可的交易场所(如: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进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分的转让除公司法的限制以外,还
应当受到如下限制:(视公司需要而定)。
定向募集股分有限公司的定向募集股东的股权转让应当受下列限制:(视公司需要而定)。
第二十四条股东转让股分后,股东所负有的分期缴付出资义务随股分转让而转移,转让方分期缴付的违约责任不随股分转让而转移(供选择合用)。
第二十五条公司依法收购本公司股分时,应当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允许收购所持股分的股东应当在要约有效期内和公司签署减资回购合同。
第三章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发起人(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其职权是 :
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㈡选举和更改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㈣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进行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单项或者总额 _____万元以上 (或者占公司总资金_____%以上的)的转让资产、受让资产、向其他企业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其决议的权利属于股东大会 (视公司需要而定,可以都由董事长决定,也可以按照该条示范条款的表述按照金额、比例大小划分股东大会和董事长的权限)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该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注: 由股东发起人自行确定,如发起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对上述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允许的,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