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房地产公司房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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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七章附则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土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国有房地产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房地产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房地产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国有房地产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国有房地产公司项目投资行为,加强项目投资管理,提高项目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有房地产公司进行的房地产项目投资管理。

第三条定义国有房地产公司指由国家机关或国有控股企业全资或部分控股的房地产开发公司。

项目投资指国有房地产公司在项目投资决策、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各个环节的投资行为。

投资效益依据项目预算、核算原则,按照市场行情、行业情况等实际情况计算,计算得出项目投资获得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投资前期管理第四条投资前期管理主体投资前期管理主体应为国有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室。

第五条投资前期管理程序国有房地产公司在做出决策之前,应当进行以下程序:(一)确定投资项目的类型和投资行业,制定对应的投资计划和目标;(二)进行市场调研,了解投资市场机会和情况,制定投资计划;(三)组织编制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项目概况、市场、技术、投资、效益等问题,以此为依据决定是否进入下一阶段;(四)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和论证,确定项目规模、功能、结构、布局等问题;(五)确定项目总投资额,编制投资预算、资金筹措方案和融资方案;(六)参与政府相关规划,与政府协商、签订投资合同;(七)组建项目管理团队,制定项目实施计划。

第三章投资实施管理第六条投资实施管理主体投资实施管理主体应当为国有房地产公司项目管理部门。

第七条投资实施管理程序国有房地产公司在投资实施过程中,应当进行以下程序:(一)完成项目准备工作,开工动员;(二)进行项目施工管理,负责工程建设等;(三)管理项目招商、销售工作,促进项目成果收益。

第四章投资后期管理第八条投资后期管理主体投资后期管理主体应当为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部门。

第九条投资后期管理程序国有房地产公司在投资后期管理过程中,应当进行以下程序:(一)进行项目验收工作,整理干系人名单、各方责任关系等相关资料;(二)收尾工作和关键问题处理,涉及到重要资产的处置、利益加快等问题;(三)对已完成项目进行收益评估,评估完成后进行资产登记等程序,依据公司要求进行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发布单位: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修订时间:2009年8月27日施行时间:2020年1月1日属性:法律通过会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目录.1修订.2内容修订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将第九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内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如下修改: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公司房屋的管理制度

公司房屋的管理制度

公司房屋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房屋管理,保护公司房屋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房屋的管理。

公司房屋包括公司自有房屋和租赁房屋。

第三条公司房屋管理遵循“合规、科学、安全、高效”的原则,坚持依法合规、科学管理、安全稳妥、高效节约的管理方针。

第四条公司房屋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公司房屋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公司房屋管理委托给专业的房地产管理公司进行具体的管理,负责公司房屋的保洁、维修、保养等工作。

第二章房屋使用管理第七条公司房屋使用应当以公司业务为主,禁止私自转租。

第八条公司房屋使用部门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合理利用房屋资源,不得私自占用、改变房屋用途。

第九条公司房屋使用部门应当对房屋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房屋设施的完好,确保员工生产生活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条公司房屋使用期限届满或者不再需要使用的,应当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处理。

第三章房屋维修管理第十一条公司房屋维修应当实行“日常维修、定期保养、长期维护”的原则。

第十二条公司房屋维修由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委托专业维修公司进行具体维修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房屋维修涉及大额经费支出的,应当提前向上级部门报备。

第十四条公司房屋维修过程中,如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第四章房屋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公司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重视防火、防盗、防水等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房屋安全管理由专业安保公司负责,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公司房屋安全管理涉及员工职责的,应当加强培训和巡查,确保员工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房屋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做到谨慎细心、积极主动。

第五章房屋保洁管理第十九条公司房屋保洁应当定期进行,保持公司房屋的清洁卫生。

第二十条公司房屋保洁由专业保洁公司负责,具体保洁工作由专职保洁人员负责。

第二十一条公司房屋保洁管理应当树立“大局观念,服务意识”的理念,为员工提供整洁舒适的工作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都市房地产的治理,爱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证房地产权力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家当的健康成长,制订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都市筹划区国有地盘(以下简称国有地盘)范畴内取得房地产开创用地的地盘应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创、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治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地盘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建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创,是指在依照本法取得国有地盘应用权的地盘长进行差不多举措措施房屋扶植的行动。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含房地产让渡、房地产典质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度依法实施国有上地有偿、有限日应用轨制。

然则,国度在本律例定范畴内划拨国有地盘应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度依照社会、经济成长程度,搀扶成长居平易近室庐扶植,慢慢改良居平易近的栖身前提。

第五条房地产权力人应当遵守司法和行政律例,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力人的合法权益受司法爱护,任何单位和小我不得侵犯。

第六条国务院扶植行政主管部分、地盘治理部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柄划分,各司其职,紧密合营。

治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人平易近当局房产治理、地盘治理部分的机构设置及其权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当局确信。

第二章房地产开创用地第一节地盘应用权出让第七条地盘应用权出让,是指国度将国有地盘应用权(以下简称地盘应用权)在必定年限内出让给地盘应用者,由地盘应用者向国度付出地盘应用权出让金的行动。

第八条都市筹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地盘,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地盘后,该幅国有地盘的应用权方可有偿让渡。

第九条地盘应用权出让,必须相符地盘应用总体筹划、都市筹划和年度扶植用地筹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出让地盘应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创的,须依照省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下达的操纵指标订定年度出让地盘应用权总面积筹划,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平易近当局赞成。

第十一条地盘应用权出让,由市、县人平易近当局有筹划、有步调地进行。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修)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提交下列纸质或者电子材料,向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国企地产公司的管理制度

国企地产公司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国企地产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运营,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国企地产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组织架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合同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三条国企地产公司应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公司高效运转。

第四条公司组织架构包括以下部门:1. 董事会:负责公司战略决策、重大事项审批和监督。

2. 总经理室: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执行董事会决议。

3.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4. 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资金筹集、成本控制等工作。

5. 投资发展部:负责公司项目投资、开发、运营等工作。

6. 工程管理部:负责公司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

7. 市场营销部:负责公司市场营销、客户关系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人力资源管理第五条公司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选拔优秀人才,培养专业团队。

第六条公司应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实行绩效考核,奖优罚劣。

第七条公司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增强团队凝聚力。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九条公司应加强成本控制,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条公司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章合同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签订、履行和解除。

第十二条公司应加强对合同的风险评估,防范合同风险。

第十三条公司应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确保合同条款得到有效执行。

第六章项目管理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公司应加强对项目进度、质量和成本的控制,确保项目目标达成。

第十六条公司应加强对项目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防范项目风险。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我国国企地产公司可以规范管理,提高运营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为我国房地产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国有房地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房地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房地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I. 总则为规范国有房地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最大限度地保护国有财产权益,提高公司固定资产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II.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有房地产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包括土地、建筑、设备、车辆等资产。

III. 固定资产登记国有房地产公司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清单,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使用部门、使用状况、采购时间和价格等参数。

IV. 固定资产采购国有房地产公司采购固定资产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制度执行,实行集中采购和公开竞争的原则,并建立采购合同和验收制度。

V. 固定资产处置1. 国有房地产公司固定资产达到报废、不能修复或使用价值严重下降的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处置。

处置方式包括转让、捐赠、拍卖、报废等。

2. 对于可转让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估值,并在内部公示后进行招标、拍卖等处置方式。

3. 对于不宜转让的固定资产,应在内部公示一定时间后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制度执行处置,比如进行报废或者捐赠等方式。

VI. 固定资产维修1. 对于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和保养,应制定工作计划和预算,设置专人负责,严格按照维修合同和验收制度进行。

2. 对于固定资产的大修或加固等需整修的情况,应编制修缮方案,委托有关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同时应建立工程验收和保修制度。

VII. 固定资产盘点国有房地产公司应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盘点,检查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使用情况和变动情况等,并及时更新固定资产清单。

VIII.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国有房地产公司应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和考核制度,明确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责,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IX. 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有房地产公司所有。

房地产管理条例

房地产管理条例

房地产管理条例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保护购房者和房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市场稳定有序发展,根据《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全境的房地产交易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促进市场供求双方自愿交易。

第二章经营主体第四条房地产开发商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按照国家的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管理等活动。

第五条房地产代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从事房地产代理、评估、咨询等服务。

第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从事房地产中介、租赁等服务。

第七条房地产经纪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从事房地产交易中的中介工作。

第三章房地产交易第八条房地产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内容不得违法、违规,合同约定的价格、质量等事项应真实、准确。

第九条房地产交易应公示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使用权等相关信息,确保购房者充分了解购买的房产情况。

第十条房地产交易应确保购房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禁止强制搭售装修、家具等商品。

第十一条房地产交易应明确交易的成交价款支付方式,交易双方应按时履行支付义务。

第四章房屋租赁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应书面签订,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第十三条出租人应按时提供租赁住房并保证其符合安全、卫生等条件。

第十四条租户应按时支付租金,并合理使用住房,不得违法违规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

第五章房地产管理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从事房地产物业管理服务,维护房地产的良好环境和秩序。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组织住户共同管理房地产物业,维护住户的共有权益。

第十七条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房地产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房地产项目竣工后应进行验收,确认房地产的质量和完好程度,并及时修复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依法追究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

公司房地产管理规定

公司房地产管理规定

公司房地产管理规定1. 概述公司房地产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公司所有房地产的最佳使用和维护,为公司提供安全、舒适和高效的工作环境。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托管或拥有的房地产,包括办公楼、仓库、工厂和零售店铺等。

2. 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司设立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管理和运营公司房地产。

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协调和监督房地产清洁、维修和保养工作;- 管理房地产租赁和招商,确保房地产的出租和使用符合公司政策;- 监测房地产市场变化,提供房地产投资建议;- 管理房地产预算和费用,确保房地产运营的经济高效性。

3. 房地产使用准则公司员工在使用公司房地产时应遵守以下准则:- 维护整洁:员工应保持工作区域的整洁。

在离开工作场所时,应清理个人物品和垃圾,并将其放置在指定位置。

- 资源节约:员工应妥善使用公共设施和设备,并节约用水和用电资源。

不得在工作区域内擅自增加或更改设备。

- 安全第一:员工应遵守公司安全规定,并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如发现任何安全隐患或事故,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 防火防灾:员工应注意火源安全和防火措施,不得在工作区域内存放易燃物品。

在地震、火灾等紧急情况下,应按照公司紧急疏散计划行动。

4. 房地产维护和保养公司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房地产,以确保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设施状态。

员工在发现任何维修或保养需求时,应及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告。

员工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对房地产设施的改动或维修。

5. 房地产租赁和出租公司房地产的租赁和出租应遵循公司政策和相关法规。

租户应按时付款,并对租用的房地产进行合理使用和维护。

公司保留终止租约或拒绝租赁请求的权利,如租户违反规定或影响公司利益。

6. 房地产投资和扩展公司将根据业务需求和市场情况,进行房地产投资和扩展。

相关决策将由公司高层管理层根据市场研究和财务评估进行,并按照公司的投资决策流程进行审批和执行。

7. 违规处理如发现员工违反公司房地产管理规定,将采取相应的纪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和解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上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转让。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治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上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然而,国家在本法规定范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五条房地产权益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八条都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转让。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打算。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依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操纵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打算、有步骤地进行。

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治理部门会同都市规划、建设、房产治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治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能够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行、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能够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房产规章制度

房产规章制度

房产规章制度房产规章制度是为了管理和保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社会良性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规定。

这些规章制度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监管和管理的重要手段,旨在确保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购房者和开发商的合法权益。

一、房地产登记制度房地产登记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将房地产权属和有关权益记载在特定的登记簿册上,以确保不动产权益的真实、明确和有效。

该制度在房地产交易、担保和司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登记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减少假冒伪劣房产信息的出现,为购房者提供明确的权益保障,并为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发展创造有序的环境。

二、房地产交易制度房地产交易制度涉及到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的买卖过程,以及相关衍生服务的规范。

这一制度主要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商品房销售管理、产权转移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建立健全的交易制度,可以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合法,减少房产交易纠纷的发生,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三、房地产税收制度房地产税收制度是指国家针对房地产行业征收的各类税费和相关政策。

这些税费包括土地增值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通过房地产税收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调控房地产市场,防止过度投资和泡沫化现象的发生。

合理的税费政策还可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四、房地产开发建设制度房地产开发建设制度是指国家对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各种规定和要求,旨在保障开发商合法经营,确保开发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这些规定包括土地使用规划、建筑设计、工程建设等方面,以及相关的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要求。

有效的开发建设制度可以减少违法违规行为,提升房地产项目的品质和价值。

五、房地产市场监管制度房地产市场监管制度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体系。

这一制度包括了市场准入管理、价格监管、违法行为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加强市场监管,可以检测和惩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国有企业购买房产的制度

国有企业购买房产的制度

国有企业购买房产的制度
国有企业购买房产需要遵循一系列制度和规定,这些制度和规定旨在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有效运营,以及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以下是国有企业购买房产需要遵守的主要制度要点:
1. 资产评估:国有企业在购买房产之前,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占有单位在发生依法应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

2. 审批流程:国有企业购买房产需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这通常涉及企业内部的审批流程,可能需要经过多个管理层级的批准。

3. 公开交易:根据相关法规,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这确保了交易的透明性和公平性。

4. 价格标准: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国有企业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或集团公司作出书面说明。

这有助于确保交易价格的合理性。

5. 合同签订: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国有企业需签订书面的转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 资金支付:国有企业购买房产通常需要通过合法的资金支付渠道,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

7. 信息发布:在某些情况下,如房产出租,需要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出租公告,确保信息发布渠道的公开透明。

8. 后期管理:购买房产后,国有企业还需按照规定进行房产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房产的价值得到保值甚至增值。

总的来说,国有企业购买房产需要遵守严格的制度规定,从资产评估、审批流程、公开交易、价格标准、合同签订、资金支付、信息发布到后期管理,都有详细的规定和流程。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国有资产的有效运营和保值增值。

天津市国有企业土地房产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国有企业土地房产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国有企业土地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国有企业土地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土地房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土地房产转让、收购储备、收回、拆迁、占用、投资、租赁、抵押等(以下简称“盘活”)行为,加快企业搬迁调整步伐,促进国有企业存量资产合理有序流转,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集团公司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改革发展情况科学统筹利用土地房产资源,并于每年11月底前制订下一年度土地房产盘活和利用计划报送市国资委。

第三条各集团公司要全面掌握所属企业土地房产情况,及时了解所属企业在改革发展调整过程中土地房产的变动状况,建立所属企业土地房产数据库和企业土地房产台帐,并根据土地处置情况实时更新,每年12月底将本年度土地房产利用变化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见附一)。

第四条集团及所属企业盘活土地房产要按照内部程序进行决策,集团公司董事会(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审议决定集团及所属企业盘活土地房产事宜。

所属企业盘活土地房产应由企业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或厂长办公会审议),形成决议后,上报集团公司。

盘活土2、集团公司对被收购储备、收回、拆迁、占用企业土地房产情况的说明及意见;3、收购储备、收回、拆迁、占用企业土地房产项目单位情况资料及相关政府文件;4、企业涉及职工安置的,需报送职工安置方案、职代会决议等相关资料;5、土地房产权属证明复印件;6、所得收益处置方案;7、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严格规范企业以土地、房产作价入股、对外出资,城市规划已明确为商业住宅等经营性质的土地,不得按非经营性现状用地性质作价投入改制企业或对外投资。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以非经营性用地性质土地作价投入改制企业或对外投资的,国有股东应在公司章程和合作协议中明确用地规划性质发生变更时土地资产处置价值超出原始价值部分的分配方式,保证国有股东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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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房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房屋资产管理,使公司房屋资产得到有效利用,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确保房产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产是指本公司拥有或控制的房屋,包括办公、生产、宿舍、仓储、经营以及未确定用途的房产等(包括地下室)。

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如水电气暖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内容、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条房屋管理内容包括:房屋信息的统计管理、房屋产权的管理、存量房的看护、调配使用、经营管理等。

第四条房屋按照权属性质分为存量房及非存量房。

存量房:指产权隶属我公司的房屋;非存量房:指属公司建设,但已进行安置或销售,权属不归公司所有的房屋。

第五条资产管理部为公司房产管理职能部门,行使以下职责:1、负责房屋管理制度的制定、完善与执行;2、负责房屋信息管理的收集、录入、更新,建立完善房产管理台账和资料归档,定期与财务部门进行账目核对,确保台账的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3、负责房屋巡视检查,掌握房产的使用情况,配合物业公司做好空房的看护和完好;4、负责完成可以经营的房屋进行出租、管理、租金收取;5、负责编制房屋动态月报表、租金月报表并上报;6、负责公司开发的永久性房屋产权办理、变更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房屋信息管理第六条房屋信息管理包括:楼盘及房屋的初始信息录入、后期使用情况、房屋动态月报表的编制和上报。

第七条公司建设的正式与临建房屋在开工建设时即进入房屋管理程序。

1、永久性建筑:在房屋图纸工正式定稿后即进入房屋管理程序,信息的提供由工程部在收到图纸核定计算房屋面积后将图纸、面积等资料一并完成提供给资产管理部。

2、临时建筑:在项目开发施工阶段的临时建筑信息,由工程部提供,提供时间与方式资料内容参照永久性建筑(含可经营或临时出租的空置场地)。

3、房屋管理部建立楼盘及房屋信息登记报表,在收到房屋信息后完成初始信息录入,新建楼盘信息在10-30日内完成,临时建筑要在3日内完成。

第八条房屋的信息要实行动态信息管理,公司市场部每月月底编制本月销售统计表,经财务部审核无误后交资产管理部进行信息动态登记。

资产管理部汇总房屋变动信息,并在每月5日前编制动态管理报表报送财务部、分管副总及总经理。

第四章房屋实物管理第九条房产项目在工程竣工时,资产管理部将存量房屋的钥匙以借用的方式接收。

第十条资产管理部专人负责空房钥匙的管理,任何人不得将空房钥匙借出,如需临时借用钥匙,借用时间在五日内须经资产管理部负责人批准,超过十日的需报分管副总批准,超过一个月的需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同时做好钥匙接收登记。

第十一条资产管理部做好存量房的安全工作,每月至少对空置房屋检查一次,查房时须有二人以上共同进行,查房包括(水、电、气暖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填写《空房检查记录表》。

第十二条存量房巡视人员应根据季节变化定时对空房进行开窗通风、散热,防止墙面、天花板发霉。

第十三条资产管理部负责并联合财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房产管理的清查工作,并做好房产清查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归档,同时上报闲置房产情况,说明其空置原因及后续处置意向。

第五章房产租赁管理第十四条建立规范的房产租赁价格决策机制,租金的价格由资产管理部根据以往租金水平和市场行情确定基准租赁价格,经公司班子讨论决定,并将相关资料进行分档留存。

第十五条规范完善租赁合同内容,明确合同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租赁合同必须清晰阐述以下主要内容:房产基本情况,租赁保证金、租金及支付方式、租赁用途及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同时签订《房屋租赁安全责任书》。

房产出租期限,一般为一年,应采取先收租金,后租赁原则。

第十六条租赁合同由资产管理部起草拟定,按公司合同审批流程审核后方可签订实施。

合同签订完毕后,合同原件及审批流程表按规定进行存档备案。

第十七条房产租赁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应报公司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签署实施:1、租赁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0m2;2、租赁期限为三年及三年以上的;3、合同年租金大于等于100万元人民币的;4、合同租金低于上年租金或周边同类房产的;5、免收租金期限大于三个月的。

同一租赁合同不得故意拆分。

第十八条资产管理部根据租赁合同督促承租人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及时交纳房租和保证金,经办人员现场代收租金的,应在当日上交公司财务部。

资产管理部每月初应将租金收取情况编制租金月报表上报主管领导。

第十九条资产管理部要加强对出租房产的管理,发现出租房屋有治安隐患的,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进行查处工作;发现承租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有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或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自正式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房屋租赁合同(样书)附件二房屋租赁安全责任书(样书)附件一房屋租赁合同(样书)甲方(出租人):乙方(承租人):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将属于自己权下的坐落于________区/县________路________街道________号_______室________部位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该出租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

三、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乙方应按上述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租赁合同的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五、该房屋年租金合计为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万_____千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乙方租金每半年一交,先付后租,以_______方式将租金交付甲方。

六、甲方应当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已经将房屋交付乙方。

乙方对该租赁房屋表示实地了解。

七、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

八、乙方应当合理使用房屋,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自然损坏的,乙方自行负责维修养护。

九、乙方装修房屋或增设附属设施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甲方同意。

对增设的附属设施,由双方另行约定产权归属及维修责任。

十、乙方需改建、扩建房屋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甲方同意。

改建、扩建后的房屋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房屋的维修责任、租金等由双方另行约定。

十一、经双方商定,甲方向乙方收取租赁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为____元(大写:_______万_____千_____佰____拾______元整),由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当开具收据。

租赁关系终止后,租赁保证金除用于抵充合同约定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归还乙方。

十二、违约责任(一)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应当退还乙方已付租金。

并支付给乙方延期交付房屋期间租金__%的违约金。

(二)乙方延期支付租金的,应当支付相当于拖欠租金额__%的违约金。

(三)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房屋损坏,乙方未及时修复,造成甲方或他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四)一方私自解除租赁合同的,另一方有损失的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十三、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3.乙方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4.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三个月的。

(二)租赁双方的变更:1.如甲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2.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三)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3.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4.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四)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主张权利的一方可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其他补充条款:十四、乙方租赁房屋期间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如有违法行为,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

十五、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盖章):_________ 承租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_月____日附件二房屋租赁安全责任书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了加强租赁房屋管理,明确租赁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系统的安全稳定,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签定以下安全责任书。

1、房屋租赁双方必须签定租赁合同,并同时签订本安全责任书。

本责任书为房屋租赁合同的附件与房屋租赁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租赁房屋地址为:,按规定做用。

甲方代表为(电话:,手机:),安全负责人为(电话:,手机:);乙方代表为(电话:,手机:),安全负责人为(电话:,手机:),都应对租赁房屋的安全生产负责。

3、乙方使用房屋前,应检查所用房屋及附属设施是否安全牢固、房屋的出入口、通道等是否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安全完好的房屋,之后发生的一切事故,除不可抗力及甲方责任外,乙方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4、承租期内,乙方应保持房屋及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用电、用气的安全检查。

严禁违反规定私自接、拉电线和随意加大负荷或改变保险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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