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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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承诺函
本基金投资者(下称“本投资者”)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投资者具有相应合法的投资主体资格,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规范性文件及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二、本投资者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并且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三、本投资者已充分了解下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并承诺本投资者是符合该规定的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如下: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四、本投资者承诺在认购/申购私募基金前已对基金投资产品形式、产品内容、产品知识以及所投资的项目具有一定了解,并已完全知悉基金投资过程中可能蕴含的各类风险与盈利机会。
五、本投资者承诺在认购/申购私募基金前已充分接受基金募集机构员工对本投资者进行的投资者教育,并已仔细阅读、理解、确认募集机构
提供的《风险揭示书》,知晓私募基金基本投资知识及各类投资风险。
六、本投资者承诺已充分理解“投资责任自负”的含义,本投资者确认:本投资者进行的所有私募基金投资既存在盈利可能,同时也存在亏损可能,无论投资结果是盈利或亏损均由本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投资者上述承诺均系真实意思表示,本投资者未能按照本承诺函履行的,由本投资者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本承诺函自本投资者按照以下方式签署之日起生效: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或其授权代表(提供真实有效授权委托书)签字;投资者为法人机构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提供真实有效授权委托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承诺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机构盖章):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