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修管理条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居民楼装修管理制度
居民楼装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统一居民楼的装修行为,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维护楼内环境安全和卫生,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居民楼内的住户,包括业主、租户等。
第三条居民楼装修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邻里生活,提前征得物业管理处和相关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批。
第四条居民楼装修应当符合建筑安全、环保、防火等相关标准,严禁擅自拆改承重墙体和承重结构,严禁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
第五条居民楼内装修施工应当尽量减少对其他居民的影响,确保周边环境和设施的完好。
第六条居民楼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和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处理,不得乱倒乱扔。
第七条物业管理处有权对装修材料和施工过程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章装修申报和审批第八条居民楼内的装修工程必须提前向物业管理处进行申报,并提供相关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
第九条物业管理处应当在收到装修申报资料后,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如需调整和修改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物业管理处应当建立装修施工档案,记录装修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处应当对装修施工方的资质和信誉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施工方有权拒绝其施工申请。
第三章施工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施工方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材料选用和工艺操作。
第十三条施工期间应当保持周边环境的整洁和安全,不得占用公共通道和设施,不得影响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十四条施工方应当及时向物业管理处报备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处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严重违规行为应当进行处理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施工方应当保证施工期间的安全和质量,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解决并通报物业管理处。
第四章竣工验收和管理第十七条装修工程竣工后,施工方应当向物业管理处进行竣工验收,提供相应的验收报告和质量保证书。
装修建筑管理条例
装修建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筑物的装修管理,保障建筑物及其使用者的安全,提高建筑物使用寿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物的装修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装修建筑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环保、节能的原则,保障建筑物结构安全,提高建筑物使用功能和质量。
第二章装修管理第四条装修计划装修前,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向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相关部门提出装修申请,提交装修方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装修方案装修方案应当包括装修内容、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安全防护措施、环保措施、装修材料等,并应当符合建筑物的设计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要求。
第六条装修施工1. 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2. 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建筑物的结构、设施和公共部位,防止损害。
3. 装修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和环保规定,确保施工安全。
第三章验收与保修第七条验收条件装修工程完成后,应当向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相关部门申请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验收程序1. 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相关部门应当组织验收,对装修工程的安全、环保、功能等方面进行查验。
2. 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保修期限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两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在保修期限内,施工单位应当对装修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维修或者更换。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条违规行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违规处理1.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装修施工单位,由相关部门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2.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装饰装修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住宅小区内住宅单位的装饰装修管理。
第三条住宅装饰装修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保护环境,注重节约资源。
第四条住宅装饰装修应考虑安全和环保因素,保证住户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五条住宅装饰装修应充分尊重邻里关系,注意降低噪音和对周围住户的影响。
第六条住宅装饰装修应尽量保持与小区整体风格相协调,不得追求个人特色而损害整个小区的形象。
第七条本规定由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协助执行。
第八条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具体事项由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进一步制定。
第二章住宅装饰装修申请和审核第九条住宅单位的装饰装修需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条住宅装饰装修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住户身份证明;(二)施工单位相关证照;(三)装饰设计图纸;(四)施工方案;(五)施工期限和工程保修期。
第十一条住宅装饰装修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不得隐瞒任何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住宅装饰装修申请应在施工前十五天提交给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得到批准。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在业主委员会批准的范围内审核装饰装修申请,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做出驳回并告知申请人的决定。
第十四条住户在已经开工的情况下修改装饰装修方案,应重新提交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结构改变的装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施工设计方案,并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对于不符合住宅装饰装修标准的装修材料,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予以要求更换。
第十七条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住户,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停工,并视情况对其做出相应处罚。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八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应按照国家、地方相关规定进行,严禁使用劣质材料和偷工减料。
物业装修管理条例
物业装修管理条例物业装修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装修管理,规范装修行为,维护物业安全和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物业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业主、租户和装修公司。
第二章装修申请第三条业主或租户在进行装修前,需向物业管理处提出书面装修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联系明文件。
(二)装修设计方案。
(三)施工合同(如有)。
(四)装修材料清单。
(五)装修费用预算表。
(六)施工计划书等。
第四条物业管理处收到装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三章装修规范第五条装修设计方案应符合建筑、消防、环保等相关规范要求,不得影响其他业主或租户的正常生活和办公秩序。
第六条装修施工前,需向业主或租户所在楼层的其他业主或租户进行告知,如有异议应协商解决。
第七条装修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施工人员进入小区必须佩戴联系明,并登记录入物业管理处。
(二)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防止施工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
(三)施工人员应按照施工计划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超时施工,不得产生噪音、粉尘等对其他楼层产生影响的情况。
(四)施工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使用环保材料,不得使用禁止的材料。
(五)施工废弃物应进行分类处理,并及时清理,保持施工区域的卫生。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八条物业管理处有权对装修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情况。
第九条物业管理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装修质量抽验,发现不合格的装修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确保装修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物业管理处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口头警告。
(二)书面警告。
(三)停止施工,暂扣装修许可证。
(四)扣除保证金。
(五)其他合法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一:装修申请表格附件二:装修费用预算表格附件三:施工计划书范本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处:指管理和维护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协调业主共同事务的机构。
2023年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城市环境,提高居住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住宅建筑设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住宅、商务办公等建筑物室内装饰装修项目。
第三条室内装饰装修应遵循安全、环保、节能和美观的原则,采用科学合理的设计和施工方法,确保装修质量。
装修过程中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城市建设部门负责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负责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能和持证上岗。
装饰装修服务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许可证书,从事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室内装饰装修设计第六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二)根据建筑结构、功能和使用要求进行设计;(三)合理配置室内空间,保证通风、采光等功能需求;(四)选用环保材料,避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五)科学设计,确保施工方便和质量可控。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当在设计合同中明确设计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聘请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施工单位进行装饰装修施工。
第三章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第九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严格控制施工质量;(二)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卫生、整洁;(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计划和时间节点进行施工,不得超期;(四)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好建筑物基础设施,不得损坏或破坏;(五)施工单位应当合理使用施工材料,避免浪费。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施工人员和设备,施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持证上岗。
第四章室内装饰装修验收第十一条室内装饰装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确保装修质量合格。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保修,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 障。
Part
05
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
对于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 办法的行为,相关行政机关有权 给予行为人警告或处以一定数额 的罚款。
吊销资质证书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行政 机关可以吊销相关单位或个人的 资质证书。
法律适用
在实施本管理办法过程中,如遇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应遵 循上位法优先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条款修改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和废止需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议通过后公布实 施。
其他规定
配套文件
为确保本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制定相应的 配套文件和规范,如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
责令停业整顿
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 法行为的装饰装修企业,行政机 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
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
因装饰装修行为造成他人 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 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 赔偿责任。
返还财产
对于违法所得,行为人应 予以退还。
恢复原状
对于因违法行为造成他人 财产受损的,行为人应负 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 失。
规范施工
施工应符合有关施工规范,采取 减少噪音、控制尘埃等环保措施 。
保障安全
在装饰装修过程中,应采取必要 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居 民生活安全。
维护结构安全
不得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不 得擅自变动或破坏房屋防水层。
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禁止违法拆改
禁止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 体结构,禁止擅自变动或破坏房 屋防水层。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管理办法
汇报人: 2023-12-26
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装饰装修管理行为,促进住宅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和居民的生活品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城市建设管理法》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住宅小区内的装饰装修行为。
第三条装饰装修应当遵循“环保、安全、美观、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小区内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筑、环保、消防、电力安全等规定,不得影响小区公共设施和邻居生活。
第五条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六条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小区的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依法组织施工单位和业主履行各项管理责任。
第二章装饰装修申请第七条业主进行室内装修时,应当提前向物业管理处申请,并由业主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业主应当先向物业管理处缴纳相应的装修保证金,并根据施工规范进行相应的验收。
第九条申请装饰装修的业主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装修申请表;(二)业主身份证明;(三)设计方案或施工图纸;(四)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
第十条物业管理处应当进行审核,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确认业主现场负责人。
第三章施工规范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整洁干净,不扰民。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物资管理,杜绝乱堆乱放行为。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中的噪声不扰民,不影响邻居的正常生活。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和邻居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和废料,并按照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工期,并在施工完毕后进行现场清理。
第四章验收规定第十八条施工完毕后,业主应当与施工单位一起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九条现场验收合格后,业主应当向物业管理处申请缴纳相应的装修保证金,并进行装修保证金的退还手续。
第二十条若业主装修工程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申请和施工,则物业管理处有权要求业主撤回装修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最新实施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是由2011年1月26日公布实施的,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装修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装修工程施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装修工程施工行为,保障装修工程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合同法》、《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装修工程的施工管理。
第三条装修工程施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保。
第四条装修工程施工各方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共同保障装修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施工许可第五条装修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施工。
第六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装修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其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生产措施;(四)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规划方案;(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施工质量管理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文明、有序。
第四章施工安全监管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临时设施,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第五章施工环境保护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废弃物产生,对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噪声、扬尘、水污染控制,确保施工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装修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关于装修的管理规定范本
关于装修的管理规定范本装修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为了规范装修行为,提升居住环境质量,保障业主的利益,特制定本装修管理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内的所有业主(包括业主家属)、租户及装修公司。
3.所有装修活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居住区的管理规定。
二、装修准备4.业主在进行装修前,必须向物业管理处提供书面申请,并遵守物业管理处的各项要求。
5.装修前,业主需向邻居告知装修计划,并征得其同意。
6.装修前,业主需购买相应的装修责任保险,以防止装修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损害。
三、装修要求7.装修风格应与楼宇外观风格相协调,不得在外墙上擅自增加、拆除、改造任何构件。
8.装修材料应符合环保要求,禁止使用违规产品。
装修材料的噪音、挥发性有机物等相关指标需符合国家标准。
9.装修过程中应采取措施进行垃圾分类,保障环境卫生。
10.装修期间,严禁超时施工,造成噪音扰民。
11.装修期间,禁止在楼道、走廊堆放材料,防止堵塞通道。
12.装修期间,需保持公共区域的清洁,包括装修材料的清理等。
13.装修期间,严禁占用他人私人车位,如确有需要,需提前与车主协商并得到其同意。
四、安全管理14.业主或租户在施工期间应确保工地的安全,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15.业主或租户应妥善保管装修工具和材料,防止造成火灾等意外事故。
16.装修期间,严禁使用明火施工,如有必要,需提前向物业管理处申请,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17.业主或租户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提醒他人注意安全。
五、监督与执法18.物业管理处有权随时检查装修现场,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有权要求整改。
19.如发现明显违反规定的情况,物业管理处有权暂停装修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20.对违反规定的业主或租户,物业管理处有权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停水、停电等。
六、责任与赔偿21.在装修过程中,如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责任由装修方承担。
22.装修过程中,如因装修方原因损坏公共设施,装修方需承担修复费用。
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正文:---------------------------------------------------------------------------------------------------------------------------------------------------- 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2000年11月2日长沙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维护房屋装饰装修当事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和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浏阳市城区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装饰装修活动。
法律、法规对房屋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装饰装修,是指对已在使用的房屋(含已竣工验收尚未使用的房屋)的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的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屋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为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房屋装饰装修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六条房屋装饰装修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房屋使用人应当在施工前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二)房屋建筑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房屋装饰装修方案和设计图纸;(三)房屋使用人是非房屋产权人的,还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人出具的同意房屋装饰装修的证明。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模版(3篇)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保障业主、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一条住宅装饰装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行政,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提高装修效果;(三)安全第一,保障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四)优先选择绿色环保材料,保护环境;(五)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第三章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责任第二条业主是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主体责任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依法选聘装修单位进行施工;(二)合理规划装修方案,并向物业管理部门报备;(三)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止发生事故;(四)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和进度;(五)保证装修材料的质量和环保标准。
第四章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组织机构第四条物业管理部门是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具体执法单位,负责监督和管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
第五章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程序第五条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程序如下:(一)业主提出装修申请,提交装修方案和选定的施工单位的相关资质证书;(二)物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装修许可证明;(三)施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施工,领取施工许可证明;(四)施工过程中,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五)施工完成后,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章住宅装饰装修的安全管理第六条住宅装饰装修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定:(一)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二)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三)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执行;(四)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工人注意安全;(五)施工事故发生时,应立即报警并采取应急措施,妥善处理事故。
第七条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二)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三)业主有权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四)物业管理部门有权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2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2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22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维护居住环境的健康、美观,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
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房
屋内室内墙体、门窗、地面铺装、楼梯、屋顶、吊顶、墙面护栏等部位的
装饰装修。
第三条各居民小区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前,须书面向小区管委会
报批,并附原居住社区单位、机关及个人负责人、户主等有关人员签字确
认的报批,经社区管委会报批后,方可施工。
第四条居民小区室内装饰装
修工程,施工材料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施工过程中须依法履行安全
保卫责任,并及时处理施工现场产生的垃圾及废水。
第五条居民小区室内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完毕后,须按照社区管委会确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检验
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居民小区室内装饰装修须遵守以下规定:(一)装饰装修工程不得破坏房屋构造,不得挖掘墙体、墙角及其他安全
部位的柱子、梁等原有线路;(二)墙体、地面铺装不得做出不符合建筑
防火要求的装修,非厨房用灶、室内暖气、表面装饰用热源及其他明火燃
烧设施不得安装在室内;。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 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三月五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租赁房屋装修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租赁房屋的装修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的装修活动。
第三条租赁房屋装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二)安全实用,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三)节约资源,合理利用空间,提高居住环境质量;(四)尊重他人,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四条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租赁房屋装修的监督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装修申请与审批第五条租赁房屋装修前,承租人应当向房屋所有权人或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租赁合同复印件;(二)房屋产权证明或物业管理企业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三)装修设计方案及效果图;(四)装修预算;(五)装修施工人员资质证明。
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装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以下意见:(一)符合装修条件的,予以批准;(二)不符合装修条件的,书面告知承租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承租人取得装修批准后,方可进行装修施工。
第八条装修施工期间,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确保装修施工符合以下要求:(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装修施工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二)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确保施工安全;(三)保持施工现场整洁,不得占用公共区域;(四)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
第九条装修施工完成后,承租人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一)装修施工验收报告;(二)装修施工合同;(三)装修材料清单;(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装修工程进行验收,并提出以下意见:(一)符合装修要求的,予以通过;(二)不符合装修要求的,书面告知承租人,并说明理由。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doc 6页)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doc 6页)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装饰装修行业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装饰装修”,是指在保障建筑物功能和使用性的基础上,对建筑物内部空间及其构成部分进行内部装修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包括装饰设计、工程施工、监理及相关服务等活动。
第二章经营行为规范第四条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社会公德,建立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和许可,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费,不得从事未取得相应资质和许可的活动。
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自己的资质和许可证明,并主动提供相关资质和许可查询服务。
第六条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诚信守约,确保质量控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质量、进度、价格等标准。
不得在施工中以损害消费者利益为代价谋取不当利益。
第七条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节能、环保和安全标准的材料和商品,确保施工质量和使用效果。
不得使用劣质、过期或不符合标准的材料和商品。
第八条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规范自己的工作流程和标准,落实责任制,确保施工安全。
不得因个人原因引起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因在施工过程中不填、填报虚假情况等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
第九条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一口价”、“低价行骗”等非法传销行为。
不得采用擅自提高报价、坐收利润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消费者的财物或者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在款项未到期期间,不得行使抵押或变相抵押等行为,冻结、扣押消费者款项。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应当建立证据保全制度,保存与工程有关的文件,材料和证据,防止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或者纠纷导致证据丢失、难以取证。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间、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不得违反环保、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以下行为: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第一项和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规定,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规定,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规定,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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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1乙方在装修施工前,须向甲方提出装修申请,填报,物业装修开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1物业装修设计图纸(1:50---1:100);
1.2物业装修变更项目(如:打墙、打孔、改管线等);
1.3装修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1.4装修施工单位人员的个人资料及复印件(如:照征、身份证复印件);
1.5装修现场负责人及24小时可联络电话;
1.6租户委托装修单位的委托书及估计装修期;
1.7装修期间防火责任书;
1.8装修期间必须提供的其它规定性文件。
乙方、丙方(施工单位)备齐上述资料交甲方工程组审核合格后,甲方出具《装修施工许可证明》。
乙方在装修施工时须将《装修施工许可证明》粘贴在入户大门上,按规定的装修时间施工。
2为了保证装修公司遵守工业园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合理规范使用工业园的公共设施,保护全体租户的共同利益不受侵害,丙方在装修前向甲方交纳壹仟元装修保证金,若丙方在装修期间无违规行为,经甲方验收合格,即可退回装修保证金。
2.1乙方承租厂房,客户需要装修,乙方应向园区物业部申请并由物业部安排各项装修队伍,按乙方要求装修,装修要合于消防要求。
3乙方和丙方在装修过程中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3.1不得改变或损坏房屋本体的外貌、承重结构、公共设施,房屋承重梁、柱上不得开凿、打洞。
3.2外墙、门窗不得随意改动;未经消防部门许可,不能在玻璃窗外加设防盗网。
3.3不能在楼板上打洞开沟、开槽或损坏楼板,地面装饰材料不能超过10毫米,且不得使用大理石等超重材料。
所有地面装修荷载应小于50公斤/平方米。
增加楼面内墙必须采用轻质材料,负荷不得大于100公斤/平方米。
不得超负荷吊顶和安装大型灯具。
阳台恒荷不能超过40公斤/平方米。
3.4所有装修材料进场堆放应分散、均匀堆放,不得集中堆放以免造成结构破坏。
3.5水管原则上不得改动,检修口不得封闭。
若乙方有特殊需要,须得到甲方批准后方可施工,且隐蔽部分须报甲方检查验收。
严禁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严禁将工业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下水道。
3.6拆改或更换洗手间瓷片,必须在施工前申请。
施工时须做好防水,施工后报甲方验收。
若因施工不当造成墙壁、楼板漏水,因此产生的责任和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
3.7不准随意更改室内供电、电话等系统线路,确有需要的,须经甲方批准,并在隐藏前验收合格。
严禁私自改变和封闭水、电等设施设备。
插座回路为专用回路,不得用其它回路代替。
装修吊顶内
的电线,必须外包阻燃PVC管。
禁止违章用电及偷电行为,禁止在木质或非阻燃材料制作的物体上直接安装灯具及插座。
3.8安装空调,应向甲方申报,且必须安装在指定的预留位置,空调冷凝水应接入专用排水管。
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3.9禁止在屋顶和所租用物业室外乱搭架、装防盗网,围砌成室或挪作它用。
需在所租用物业室外加建栅栏或围墙,应向甲方报告提供设计图并征得甲方同意方可施工。
3.10因施工需要整栋或整层停水、停电的,须提前一天书面报告甲方。
3.11施工现场不得有明火作业,严禁高空抛物,禁止占用公共地方施工。
3.12丙方人员只能在“施工许可证明”指定的现场作业,不得乱窜场地,违者按规定给予处罚,并在装修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3.13为确保装修过程中的消防保护安全,装修期间每层房屋必须配备两个4KG装干粉灭火器。
3.14施工人员不得在装修房屋留宿,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所装修的房屋留宿,须经甲乙双方的同意并到甲方登记住宿人员名单。
3.15搬运施工材料时,禁止使用电梯运送超长、超宽、超重、无包装材料,禁止用物卡门或抵门,禁止用物品敲击按钮,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4 装修施工人员必须如实报送甲方备案,不准少报应及时向甲方办理临时出入证,并交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寸免冠照片2张,出入证15元/人。
5 乙方装修房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乙方自行清运,不准将垃圾堆放在室外公共部位。
6 施工期间,甲方向丙方施工人员收取5元/人公共设施使用维修费,收取工程总价6%-10%的管理费,到装修完毕后结算,超过预付款的,在丙方装修保证金中扣除。
丙方交费计算天数以施工人员办理和交回的出入证的时间有效期为标准,乙方自己装修的,由乙方支付公共设施使用维修费。
7 甲方应向乙方、丙方的装修工作提供以下服务及方便:
7.1本工业园和本建筑物的结构图、建筑施工图等,供租户装修时了解工业园楼宇建筑情况;
7.2负责办理有关证件,为乙方、丙方装修人员开展正常的装修工作提供方便;
7.3协助联系水、电、电梯使用等事宜。
8 如装修施工中有违规现象,甲方有权作如下处理:
8.1责令停工;
8.2责令恢复原状;
8.3扣留或没收工具;
8.4赔偿经济损失;
8.5未批示先开工罚款500元/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