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高校二级教授三级教授任职及待遇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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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二级工资标准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教师二级工资标准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教师二级工资标准的计算方法是什么现在高校教师标准决定于教师的职称和所在的地区,根据现在的高校教师职称等级:分13级,每级相差300元左右,越在上面差距越大。

下面是为大家准备的教师二级工资标准的计算方法,希望大家喜欢!教师二级工资标准的计算方法助教:基本工资960左右+奖金+课时费(每节课30元左右)+福利=2300--2600左右/月。

3级讲师:基本工资1050左右+奖金+课时费+福利=2700--3200左右/月。

2级讲师:基本工资1100左右+奖金+课时费+福利=3000--3500左右/月。

1级讲师:基本工资1150左右+奖金+课时费+福利=3500--4000左右/月。

3级副教授:基本工资+奖金+课时费+福利=4000--4300左右/月。

2级副教授:基本工资+奖金+课时费+福利=4200--4500左右/月。

1级副教授:基本工资+奖金+课时费+福利=4500--4800左右/月。

4级教授:基本工资+奖金+课时费+福利=4700--5500左右/月。

做研究的收入每人不一样。

3级教授(学科带头人):基本工资+奖金+课时费+福利=8000--10000左右/月。

做研究的收入每人不一样。

高的有几十万,上百万的。

2级教授(长江学者):基本工资+奖金+课时费+福利=20000左右/月。

做研究的收入每人不一样。

高的有几百万,上千万的。

1级教授(院士):基本工资+奖金+课时费+福利=30000左右/月。

做研究的收入每人不一样。

几百万,上千万不等,有的高达上亿元哦! 标准工资的简介对标准工资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正常工作时间" 的概念。

正常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所确定的工作时间。

正常劳动,是指员工按照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对于正常工作时间的概念人大、国务院、劳动部及地方政府都颁布了一些相应的法律法规及规定,主要有人大的《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施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5月1日施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1997年5月1日以前,企业既可以施行每周40小时的工时制度也可以施行每周44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以每周40或44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

教授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教授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附件2:
教授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受聘教授岗位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良好的学术声誉,履行重要的学科建设与管理职责,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做出较大贡献,受聘教授期间,聘期考核合格,可以聘用到教授三级岗位。

(二)受聘教授岗位5年以上且受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或受聘教授岗位2年以上且受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二者,可以聘用到教授三级岗位。

1.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获得省部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奖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优秀教学成果奖;
2.主持省级以上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以上(含1项)或其他省级资金资助项目2项以上(含2项),或主持省级财政资助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较大科研项目1项以上(含1项);
3.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省级优秀教学团队负责人、省级人才培养基地负责人、省级精品课程负责人、省级以上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省级优秀科研团队负责人、省级工程研究中心负责人、省级实训基地负责人;
4.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省级教学名师;
5.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333高层次人才工程培养对象、省六大人才高峰培养对象或省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
6.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独立或第一作者在权威期刊、SCI(E)、
EI、SSCI、CSSCI等刊物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4篇以上;或在权威出版社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1部以上,并在权威期刊、SCI(E)、EI、SSCI、CSSCI等刊物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2篇以上。

7.在专业建设中起带头作用,为专业建设做出较大贡献或突出业绩的专业带头人。

大学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大学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大学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做好我校教师岗位的设置、聘用和管理工作,根据《XX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学校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部门设置教师岗位。

(一)岗位设置原则1.总量控制、分级管理。

学校在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范围内,制定教师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级管理。

2.按需设岗、优化结构。

坚持从学校的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术梯队配备、创新团队培育、用人效益等实际需要出发科学设岗,既要考虑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又要考虑学科建设的长远发展,从而建立合理的教师队伍结构,促进教师在相应的岗位上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3.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岗位设置要统筹兼顾、重点倾斜,要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发展,有利于教学科研上水平,有利于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

岗位设置要适当向重点学科、优势学科、重点实验室等学术创新平台倾斜,向学术创新团队倾斜,同时兼顾一般学科的需要。

4.岗位调节,动态管理。

学校在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范围内设置各单位各类各级教师岗位数。

岗位数一经核定,一般不得变动。

岗位使用计划,首先要保证现实工作需要,并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要求,实行动态管理。

(二)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教师岗位分为12个等级,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教师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教师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教师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教师岗位。

根据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我校正高、副高、中级和初级岗位比例长远控制目标为1.5:3:4.7:0.8。

专业技术二、三级教授(含研究员、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等)评审条件

专业技术二、三级教授(含研究员、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等)评审条件

专业技术二、三级教授(含研究员、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等)评审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三级岗位(以下简称“三级岗位”)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和总量控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管委分别管理。

全省二级岗位和省属单位三级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管理。

各地三级岗位由各市(州)、管委会负责管理。

第三条二、三级岗位总量根据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

二、三级岗位原则上在规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职责任务、事业发展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综合因素核定到事业单位。

第四条二、三级岗位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和具体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二、三级岗位人员的聘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业绩,鼓励创业、创新和创造。

第二章岗位设置的条件及数额第六条二、三级岗位的设置按管理权限,由省、市(州)、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

第七条省直属综合性、具有高知识结构特征的科研院所和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可设二级岗位,岗位核定的数额应不超过本单位正高级岗位总数的10%。

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省直部门所属具有较高知识结构特征的科研院所;批准设置病床数1000张以上大型综合医院;大型疾病控制中心;市(州)所属综合性,具有较高知识结构特征的科研院所或相当于上述科研院所的事业单位可设三级岗位,岗位核定的数额应不超过本单位正高级岗位总数的40%。

第八条不符合设置二、三级岗位条件的单位,如具备符合二、三级岗位任职基本条件的优秀人才,可申请设置二、三级特设岗位。

省直属、省直部门所属单位特设的二、三级岗位核定的数额应不超过申请单位正高级岗位总数8%和30%。

教授(研究员)三级岗位任职条件

教授(研究员)三级岗位任职条件

教授(研究员)三级岗位任职条件1.任职必要条件(1)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良好的学术声誉,取得较高学术成就和创造性成果,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贡献卓著。

(2)为本学科领域的学术骨干,履行较为重要的学科建设与管理职责,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造性构想,能指导受聘学科学术梯队建设,具有带领学术团队的能力和实际业绩。

⑶讲授本科生、研究生课程,指导研究生,圆满完成教学任务。

(4)近4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2.任职年限及选项要求(1)任教授12年及以上,在以下教学类、科研类、社会服务等条件中任选1项及以上。

(2)任教授6年—11年,在以下教学类、科研类、社会服务等条件中任选2项及以上。

⑶任教授5年及以下,在以下教学类、科研类、社会服务等条件中任选3项及以上,其中在教学类、科研类条件中至少各选1项。

3.任职选项条件(1)教学类①教授(研究员)二级岗位教学类条件中与以下选项无重复的任何一项。

②全国优秀教师、全国模范教师。

③国家级精品课程或国家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第一负责人。

④国家教学团队第一带头人。

⑤国家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第一负责人。

⑥国家人才培养教学基地第一负责人。

⑦国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第一负责人。

⑧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奖指导教师。

⑨省级教学名师。

⑩国家教学成果奖获得者(一等奖的前5名,二等奖的前4名,三等奖的前3名)。

○11省级教学成果获得者(一等奖的前3名、二等奖的前2名)。

○12国家级规划教材第一主编。

○13国家级教改项目主持人。

(2)科研类①教授(研究员)二级岗位科研类条件中与以下选项无重复的任何一项。

②国家“三大奖”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奖获得者(一等奖的前5名,二等奖的前4名,三等奖的前3名),或作为获奖成果的参加单位且个人排名第1者;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③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省社会科学领域优秀成果奖获得者(一等奖的前3名、二等奖的前2名)。

二级教授工资标准

二级教授工资标准

二级教授工资标准
二级教授是高等教育机构中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教学经验的教师。

他们在教学
和科研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为学生提供高质量的教育。

针对二级教授的工资标准,通常根据多个因素来确定。

首先,教授的学术背景和资历是决定工资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获得教授职
位之前,二级教授通常需要取得博士学位,并在相关领域有丰富的研究经验和出色的学术表现。

这些因素可以反映教授的学术能力和研究水平,从而影响他们的工资水平。

其次,教授的教学经验和教育质量也会对工资标准产生影响。

二级教授需要具
备出色的教学能力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能够有效地传授知识,并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他们的教育质量和学生评价也会成为确定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

此外,所在高等教育机构的地理位置和经济水平也可能对教授的工资产生影响。

在发达地区,工资标准通常会相对较高,因为这些地区的物价和生活成本相对较高。

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工资标准可能相对较低。

最后,教授的工资标准还取决于所在学校或机构的薪酬政策和经济情况。

不同
学校或机构可能有不同的工资结构和薪酬水平。

一些学校可能会根据教授的科研项目资助情况、教学负荷等因素来确定工资标准。

综上所述,二级教授的工资标准是根据教授的学术背景、教学经验、地理位置
以及所在学校或机构的薪酬政策来综合考量的。

这样的综合评估有助于确保二级教授得到合理的薪酬,激励他们在教学和科研领域取得更好的成绩。

专业技术二、三级教授(含研究员、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等)评审条件

专业技术二、三级教授(含研究员、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等)评审条件

专业技术二、三级教授(含研究员、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等)评审条件专业技术二、三级教授(含研究员、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等)评审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三级岗位(以下简称“三级岗位”)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和总量控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管委分别管理。

全省二级岗位和省属单位三级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管理。

各地三级岗位由各市(州)、管委会负责管理。

第三条二、三级岗位总量根据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

二、三级岗位原则上在规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职责任务、事业发展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综合因素核定到事业单位。

第四条二、三级岗位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和具体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二、三级岗位人员的聘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业绩,鼓励创业、创新和创造。

第二章岗位设置的条件及数额第六条二、三级岗位的设置按管理权限,由省、市(州)、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

第七条省直属综合性、具有高知识结构特征的科研院所和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可设二级岗位,岗位核定的数额应不超过本单位正高级岗位总数的10%。

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省直部门所属具有较高知识结构特征的科研院所;批准设置病床数1000张以上大型综合医院;大型疾病控制中心;市(州)所属综合性,具有较高知识结构特征的科研院所或相当于上述科研院所的事业单位可设三级岗位,岗位核定的数额应不超过本单位正高级岗位总数的40%。

第八条不符合设置二、三级岗位条件的单位,如具备符合二、三级岗位任职基本条件的优秀人才,可申请设置二、三级特设岗位。

省直属、省直部门所属单位特设的二、三级岗位核定的数额应不超过申请单位正高级岗位总数8%和30%。

属高校二级教授、三级教授任职及待遇细则

属高校二级教授、三级教授任职及待遇细则

省属高校二级教授、三级教授任职及待遇细则————————————————————————————————作者:————————————————————————————————日期:省属高校二级教授、三级教授任职及待遇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省属高校人事制度改革,促进省属高校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高校二级教授、三级教授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和总量控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管委分别管理。

省属高校二级教授、三级教授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管理。

第三条省属高校二级教授、三级教授总量根据省属高校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

第四条省属高校二级教授、三级教授岗位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和具体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省属高校二级教授、三级教授岗位人员的聘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业绩,鼓励创业、创新和创造。

第二章省属高校二级教授、三级教授岗位设置的条件及数额第六条省属高校二级教授、三级教授岗位的设置按管理权限,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

第七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可设二级教授岗位,岗位核定的数额应不超过本单位正高级岗位总数的10%。

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可设三级教授岗位,岗位核定的数额应不超过本单位正高级岗位总数的40%。

第八条不符合设置二级教授、三级教授岗位条件的省属高校,如具备符合省属高校二级教授、三级教授岗位任职基本条件的优秀人才,可申请设置二、三级特设岗位。

第三章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第九条二级教授岗位任职基本条件一、聘任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者,并同时符合下列人才类和奖项类两类条件(一)人才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973”计划课题负责人,或国家“863”计划项目负责人,或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负责人,或国家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负责人;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3.省高级专家或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4.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陕西省省属高等学校教授三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省属高等学校教授三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省属高等学校教授三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省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省属高等学校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按照国家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和《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陕办发〔2007〕18号)精神,结合《陕西省教育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陕教人〔2007〕12号)和我省省属高等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高等学校及其聘用在教授岗位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

省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得兼聘教授三级岗位。

省属高等学校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属高等学校教授三级岗位是省教育厅统一管理的最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条件控制和分级分类的管理办法。

各高等学校必须综合考虑学校近期和远期发展目标、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等因素,严格控制教授三级岗位聘用数量,使高层次人才资源配置与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探索建立适合我省省属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四条省属高等学校教授三级岗位拟聘人选从本单位教授四级岗位聘用人员中产生。

第五条省属高等学校教授三级岗位的申报,严格控制在核准的专业技术三级岗位限额内。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业绩的原则,坚持面向一线、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六条省属高等学校教授三级岗位应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工作标准和具体任职条件。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七条省属高等学校申报教授三级岗位的人员,除具备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和《陕西省教育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陕教人〔2007〕12号)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聘用在教授岗位,全职在校工作,聘用在现岗位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且在聘期内每年至少独立为本(专)科生开设1门(2个学分)课程。

第八条聘用在教授岗位,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直接竞聘教授三级岗位:(一)聘用在教授岗位满9年,具备教授二级岗位申报竞聘条件中指标性条件之一者;(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学科评议组召集人、学科评议组成员,或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三)教育部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四)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或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入选者;(五)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负责人;(六)全国模范教师,或全国优秀教师;(七)获得陕西省科学技术奖最高成就奖;(八)陕西省三五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或“三秦学者”岗位特聘教授。

学校教师薪酬管理制度

学校教师薪酬管理制度

学校教师薪酬管理制度学校教师薪酬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教师薪酬管理,激励教师积极工作,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在职教师,包括正式教师和临时教师。

第三条学校教师薪酬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与教师的工作表现相匹配。

第四条学校教师薪酬由教师职务工资、绩效奖金、津贴和福利等构成。

第二章薪酬结构第五条学校教师职务工资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三个等级,根据职级和教师工作等级区分。

第六条教师的职务工资由学校根据相关要求进行核定。

第七条学校根据教师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考核结果,给予教师相应的绩效奖金。

第八条绩效奖金的发放标准由学校确定,具体根据教师的工作表现、教学成果、科研项目等进行评估。

第九条学校为教师提供一定的津贴和福利待遇,根据工龄、学历、职称等因素确定。

第三章薪酬管理第十条学校教师薪酬管理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规定。

第十一条学校人事部门应当根据学校薪酬政策进行教师薪酬核算和发放。

第十二条教师可以通过学校人事部门提出薪酬调整申请,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准或者调整。

第十三条学校人事部门应当对教师的薪酬核算和发放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薪酬的公平和公正。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定期进行薪酬调查,及时了解教师的薪酬需求和意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第四章激励机制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激励机制,为优秀教师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机会。

第十六条学校可以设立优秀教师奖项,并给予一定的奖金和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鼓励教师参与科研项目和教学改革,对其进行奖励和特殊津贴。

第十八条学校可以组织教师岗位竞聘,根据教师的职务和表现进行晋升和薪酬调整。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将给予相应的处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学校可以对本制度进行修改或调整。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所有教师。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学校人事部门。

省属高校二级教授、三级教授任职及待遇细则

省属高校二级教授、三级教授任职及待遇细则

省属高校二级教授、三级教授任职及待遇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省属高校人事制度改革,促进省属高校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高校二级教授、三级教授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和总量控制,按数额应不超过本单位正高级岗位总数的10%。

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可设三级教授岗位,岗位核定的数额应不超过本单位正高级岗位总数的40%。

第八条不符合设置二级教授、三级教授岗位条件的省属高校,如具备符合省属高校二级教授、三级教授岗位任职基本条件的优秀人才,可申请设置二、三级特设岗位。

第三章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第九条二级教授岗位任职基本条件一、聘任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者,并同时符合下列人才类和奖项类两类条件(一)人才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个人排名前二);3.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4.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5.获得国家部委(局)颁发全国性的文化艺术类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或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个人文化艺术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6.与上述奖项相当的其他类行业或专业奖项获得者。

二、聘任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不足10年,已满5年,并同时符合下列人才类和奖项类两类条件:(一)人才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人;12.重点引进的本行业本领域发展急需和紧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13.其他做出重大贡献,在省内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二)奖项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前十)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四)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2.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3.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4.与上述奖项相当的其他类行业或专业奖项获得者。

第十条三级教授岗位任职基本条件聘任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同时符合第十一条第一款人才类和奖项类两第十二条省属高校二级教授、三级教授岗位聘任情况需由省直属单位、省直主管部门或各市(州)、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规定进行备案。

陕西省省属高等学校教授三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省属高等学校教授三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省属高等学校教授三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省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省属高等学校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按照国家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和《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陕办发〔2007〕18号)精神,结合《陕西省教育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陕教人〔2007〕12号)和我省省属高等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高等学校及其聘用在教授岗位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

省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得兼聘教授三级岗位。

省属高等学校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属高等学校教授三级岗位是省教育厅统一管理的最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条件控制和分级分类的管理办法。

各高等学校必须综合考虑学校近期和远期发展目标、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等因素,严格控制教授三级岗位聘用数量,使高层次人才资源配置与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探索建立适合我省省属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四条省属高等学校教授三级岗位拟聘人选从本单位教授四级岗位聘用人员中产生。

第五条省属高等学校教授三级岗位的申报,严格控制在核准的专业技术三级岗位限额内。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业绩的原则,坚持面向一线、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六条省属高等学校教授三级岗位应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工作标准和具体任职条件。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七条省属高等学校申报教授三级岗位的人员,除具备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和《陕西省教育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陕教人〔2007〕12号)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聘用在教授岗位,全职在校工作,聘用在现岗位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且在聘期内每年至少独立为本(专)科生开设1门(2个学分)课程。

第八条聘用在教授岗位,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直接竞聘教授三级岗位:(一)聘用在教授岗位满9年,具备教授二级岗位申报竞聘条件中指标性条件之一者;(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学科评议组召集人、学科评议组成员,或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三)教育部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四)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或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入选者;(五)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负责人;(六)全国模范教师,或全国优秀教师;(七)获得陕西省科学技术奖最高成就奖;(八)陕西省三五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或“三秦学者”岗位特聘教授。

二级教授和四级教授的工资标准

二级教授和四级教授的工资标准

二级教授和四级教授的工资标准《二级教授和四级教授的工资标准》前言嘿,朋友们!咱们今天来聊聊一个挺有趣但也有点复杂的事儿——二级教授和四级教授的工资标准。

你知道吗,在大学里教授那可是相当厉害的角色,他们的知识就像宝藏一样。

而不同级别的教授呢,工资标准也不一样。

这工资标准可关系到教授们的生活保障、职业发展啥的,也能让咱们这些好奇的人了解一下高校的薪酬体系,那咱们就开始吧。

适用范围这个工资标准啊,主要适用于高校里面的教授岗位哦。

不管是综合性大学、理工科大学,还是文科类院校,只要有二级教授和四级教授的职位设置,就会遵循这个标准呢。

比如说,像清华、北大这样的顶尖高校,里面有好多二级教授和四级教授,他们的工资就是按照相关的标准来发放的。

再比如一些地方的普通高校,虽然学校规模和名气没那么大,但在给教授们定工资的时候,也得参考这个标准。

在高校里,这工资标准可是关系到教授们的收入,像教学任务安排、科研成果奖励啥的,很多方面都和这个挂钩呢。

术语定义那咱先来说说啥是二级教授和四级教授吧。

教授这个词儿大家都熟悉,就是在大学里面学问特别高深,能够教学生、做科研的那些厉害人物。

而二级教授和四级教授呢,是教授这个职称里面的不同级别。

就好比是军队里有不同的军衔一样,这教授的级别也是有高低之分的。

二级教授通常是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取得了相当高成就的人,他们在学术圈里的影响力比较大,可能在国内甚至国际上都有一定的知名度。

四级教授相对来说可能是在职称评定体系里处于稍低一点的位置,但也都是很有本事的人,在自己的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建树。

正文1. 工资标准核心条款1.1基本工资- 对于二级教授来说,基本工资是比较高的。

基本工资就像是一个基础保障,它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工资体系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这部分工资会综合考虑学历、工作年限等因素。

比如说,一个有着多年工作经验,学历也很高的二级教授,他的基本工资可能会在一个相对较高的水平上。

这就好比是盖房子的地基,是收入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

专业技术二、三级教授(含研究员、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等)评审条件

专业技术二、三级教授(含研究员、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等)评审条件

专业技术二、三级教授(含研究员、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等)评审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三级岗位(以下简称“三级岗位”)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和总量控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管委分别管理。

全省二级岗位和省属单位三级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管理。

各地三级岗位由各市(州)、管委会负责管理。

第三条二、三级岗位总量根据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

二、三级岗位原则上在规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职责任务、事业发展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综合因素核定到事业单位。

第四条二、三级岗位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和具体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二、三级岗位人员的聘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业绩,鼓励创业、创新和创造。

第二章岗位设置的条件及数额第六条二、三级岗位的设置按管理权限,由省、市(州)、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

第七条省直属综合性、具有高知识结构特征的科研院所和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可设二级岗位,岗位核定的数额应不超过本单位正高级岗位总数的10%。

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省直部门所属具有较高知识结构特征的科研院所;批准设置病床数1000张以上大型综合医院;大型疾病控制中心;市(州)所属综合性,具有较高知识结构特征的科研院所或相当于上述科研院所的事业单位可设三级岗位,岗位核定的数额应不超过本单位正高级岗位总数的40%。

第八条不符合设置二、三级岗位条件的单位,如具备符合二、三级岗位任职基本条件的优秀人才,可申请设置二、三级特设岗位。

省直属、省直部门所属单位特设的二、三级岗位核定的数额应不超过申请单位正高级岗位总数8%和30%。

北航二级教授评级要求和三级教授

北航二级教授评级要求和三级教授

北航二级教授评级要求和三级教授
摘要:
1.北航教授评级简介
2.二级教授评级要求
3.三级教授评级要求
4.评级标准对教学、科研、服务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5.提升教授评级的方法和建议
正文:
北航教授评级分为二级和三级,是对教授在教学、科研、服务等方面综合能力的评价。

评级旨在激励教授发挥更大潜能,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学校事业发展。

二级教授评级要求教授在学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声誉,具备以下条件:
1.教学:具备扎实的教育教学功底,教学效果优良,深受学生喜爱。

2.科研:在国内外学术界具有显著影响力,主持或参与重要科研项目,取得重要研究成果。

3.服务:积极参与学校、社会及行业服务,为学校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三级教授评级要求教授具备以下条件:
1.教学:熟练掌握教育教学方法,教学质量良好,受到学生认可。

2.科研:在所在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承担科研项目,取得一定研究成果。

3.服务:积极参与学校和社会服务,为学校和社会发展提供支持。

在评级过程中,教学、科研、服务等方面的成果将受到充分重视。

教授可通过以下方法提升评级:
1.加强教育教学能力,关注学生需求,提高教学质量。

2.积极参与科研项目,提升学术影响力,为学校争取更多科研资源。

3.主动服务学校和社会发展,发挥专业优势,为社会贡献智慧。

总之,北航教授评级旨在鼓励教授发挥专长,促进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

一级教授、二级教授、三级教授的区别?

一级教授、二级教授、三级教授的区别?

一级教授、二级教授、三级教授的区别?
首先跟你介绍一下教授岗位:其中教授岗位分一至七级,高校教师的岗位分为13个等级。

正教授岗位包括一至四级;
副教授岗位包括五至七级;
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
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1.各高校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
2.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
3.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
4.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一级教授、二级教授、三级教授的区别:
一级教授是教授职称中的最高级别,被评定为一级教授的教授一般都是学界泰斗级人物,即院士级别。

按照规定,一级教授基本上只有院士才能达到相关的评定标准,故自然科学相关学科较多,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学科一级教授较少。

二级教授是教授职称中的稍次于一级教授的级别,被评定为二级教授的教授一般都是学界上临近泰斗级的人物,即各高校、研究所等主要负责人等。

按照规定,二级教授基本上只有在相关领域取得重大贡献者才能达到相关的评定标准,所以自然科学相关学科也较多,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学科二级教授也较少。

三级教授是教授职称中的就显得较为普遍的教授级别,被评定为三级教授的教授一般都是学界上工作时间较长也取得一些突破的正教授,即各高校院长、学科负责人、市骨干、青年精英、研究所从事多年的研究员等。

因为三级教授的评定要求没有那么多,所以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学科三级教授要相对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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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高校二级教授、三级教授任职及待遇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省属高校人事制度改革,促进省属高校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高校二级教授、三级教授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和总量控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管委分别管理。

省属高校二级教授、三级教授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管理。

第三条省属高校二级教授、三级教授总量根据省属高校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

第四条省属高校二级教授、三级教授岗位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和具体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省属高校二级教授、三级教授岗位人员的聘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业绩,鼓励创业、创新和创造。

第二章省属高校二级教授、三级教授岗位设置的条件及数额
第六条省属高校二级教授、三级教授岗位的设置按管理权限,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

第七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可设二级教授岗位,岗位核定的数额应不超过本单位正高级岗位总数的10%。

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可设三级教授岗位,岗位核定的数额应不超过本单位正高级岗位总数的40%。

第八条不符合设置二级教授、三级教授岗位条件的省属高校,如具备符合省属高校二级教授、三级教授岗位任职基本条件的优秀人才,可申请设置二、三级特设岗
位。

第三章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二级教授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一、聘任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者,并同时符合下列人才类和奖项类两类条件
(一)人才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973”计划课题负责人,或国家“863”计划项目负责人,或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负责人,或国家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负责人;
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
3.省高级专家或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4.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5.其他做出突出贡献,在业内享有盛誉,被公认为一流人才。

(二)奖项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五)以上奖项;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2.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3.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4.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5.获得国家部委(局)颁发全国性的文化艺术类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或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个人文化艺术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6.与上述奖项相当的其他类行业或专业奖项获得者。

二、聘任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不足10年,已满5年,并同时符合下列人才类和奖项
类两类条件:
(一)人才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第三世界科学院院士或俄罗斯自然科学院院士;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新(跨)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4.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5.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6.省拔尖创新人才(一、二层次)人选;
7.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
8.国家级教学名师;
9.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A类)获得者;
10.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或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
1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
12.重点引进的本行业本领域发展急需和紧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13.其他做出重大贡献,在省内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二)奖项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前十)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四)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2.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3.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4.与上述奖项相当的其他类行业或专业奖项获得者。

第十条三级教授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聘任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同时符合第十一条第一款人才类和奖项类两类条件。

第四章岗位聘任
第十一条设置二级教授、三级教授岗位的事业单位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岗位限额内,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
1.在本单位公布二级教授、三级教授岗位竞聘数额及条件;
2.符合二级教授、三级教授岗位任职基本条件的人员向单位提出申请;
3.单位组织资格审查、评议,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拟聘人选,公示后,报主管部门;
4.主管部门复核单位推荐意见,逐级推荐上报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5.按照管理权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的岗位限额内,核准各省属高校二级教授、三级教授岗位的聘任人员;
6.各单位办理聘任手续并兑现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省属高校二级教授、三级教授岗位聘任情况需由省直属单位、省直主管部门或各市(州)、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五章考核与聘用管理
第十三条经核准的二级教授、三级教授岗位聘任人员,根据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由省属高校与之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高校二级教授、三级教授岗位聘任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

考核工作由所在单位和省级主管部门或市(州)、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考核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或聘用合同有关
约定,以及科研成果、重大项目、创新创造为主要依据。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的参考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高校二级教授、三级教授岗位聘任人员每个聘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聘期期满,经考核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可续聘;基本称职的,予以一年的观察期,观察期满,经考核为称职以上的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可续聘,仍为基本称职的,应予低聘或解聘;不称职的,予以低聘或解聘。

第十六条高校二级教授、三级教授岗位聘任人员聘期内在我省范围内工作变动的,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及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调整。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报经主管部门予以解聘,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省外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受到刑事拘留以上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再继续聘任二、三级岗位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省属高校二级教授、三级教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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