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四川天一学院章程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的组织和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民办学校的组织和管理,包括学校的设立、运行、教学、管理和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条民办学校是指由社会力量举办,以提供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等为主要任务的教育机构。
第四条民办学校的宗旨是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为学生提供优质教育资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学校的设立和管理第五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办学许可证。
第六条民办学校的管理机构由学校的法人代表、校长、教职员工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学校的法人代表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代表学校与外界进行联系和沟通。
第八条学校的校长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和其他工作,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
第九条学校的教职员工代表负责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参与学校的管理和决策。
第十条学校的学生代表负责反映学生的意见和需求,参与学校的管理和决策。
第三章学校的教学和管理第十一条学校的教学活动应当遵循教育教学计划和教育教学标准,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队伍,提供良好的教育教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资源。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管理规定,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行为规范,培养学生的良好品德和社会责任感。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评价制度,对学生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和全面成长。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关注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第四章学校的财务和资产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确保财务的透明、合法和稳定。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和管理教育经费,确保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资产管理制度,保护和合理利用学校的资产。
民办院校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院校的办学行为,维护学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规范我校办学和管理的根本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我校是一所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非营利性院校,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宗旨。
第四条我校的办学地点为______,办学规模为______。
第二章办学理念与目标第五条我校的办学理念是:以人为本,以德为先,以质立校,以和为贵。
第六条我校的办学目标是:建设成为一所具有特色、高水平、国际化的应用型本科院校。
第三章学校组织与领导第七条我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八条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重大投资等重大事项。
第九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校的学术事务和学术评价。
第四章教育教学第十一条我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学生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十二条我校设置的专业应适应社会需求,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十三条我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根据培养方案修满规定学分后,可获得相应学位。
第十四条我校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引进和培养高素质教师,优化师资结构。
第十五条我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章学生管理第十六条我校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教育,培养学生成为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
第十七条我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我校鼓励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和实践活动,提高综合素质。
第十九条我校为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等资助措施。
第六章教职工第二十条我校教职工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第二十一条我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建立竞争上岗、能上能下、优绩优酬的用人机制。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民办学校是依法设立的教育机构,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秉承教育教学宗旨,服务社会,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法人代表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学校的最高管理权。
第四条民办学校的章程是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学校性质第五条民办学校是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为社会提供优质教育资源,服务社会教育事业。
第六条民办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以服务社会、培养人才为宗旨,坚持德育为先,全面发展人才。
第七条民办学校的办学理念是以人为本,注重个性发展,尊重学生的差异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章学校管理第八条民办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依法设立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学校的最高管理工作。
第九条民办学校设立学校领导班子,由校长、副校长等组成,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氰酸学校设立教务处、学生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学校的教学、学生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
第四章学校教育教学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实行素质教育,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实行科学教学,注重教育教学的质量,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实行课程改革,注重课程的科学性和实用性,满足学生的个性需求。
第五章学校发展规划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明确学校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方向,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制定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的改革和发展。
第六章学校财务管理第十六条民办学校实行财务公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开展财务活动。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依法合规收支,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经学校法人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法人代表会议所有。
第二十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学校法人代表会议所有。
民办学校章程样本
民办学校章程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民办学校是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举办,以提供一定社会公益教育服务为宗旨,依法独立办学、自主管理的非营利性教育机构。
第三条民办学校必须遵守国家的教育政策、法律和法规,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条民办学校必须向社会公开招生、提供教育服务,并依法设立教育质量评估机构,定期接受评估。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撤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民办学校的章程是学校办学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学校自主管理的依据。
第二章学校的名称、性质和办学范围第七条学校的名称为XXXXXX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本校)。
第八条本校的性质为非营利性学校。
第九条本校的办学范围为XXXXXXXXX。
第三章学校的办学目标和任务第十条本校的办学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一条本校的办学任务是遵循教育公益性原则,为学生提供优质教育资源,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章学校的管理机构第十二条本校设立董事会、校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董事会是本校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学校创办者、相关部门负责人、知名专家和社会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董事会负责制定学校发展战略、审议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监督学校日常运作等。
第十五条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副校长、中层管理人员等组成,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工作。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由本校教职工选举产生,负责监督学校的教学工作和教职工权益维护。
第十七条学生代表大会由本校学生选举产生,负责反映学生意见和参与学校的管理决策。
第五章学校的组织管理第十八条本校设立教务处、教学处、德育处、学生处、后勤保障处等职能部门。
第十九条教务处负责制定教学计划、组织教师培训、开展教材选用等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教学处负责教师队伍建设、课程评估、教学等教学支持工作。
第二十一条德育处负责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学科竞赛、社团活动等德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生处负责学生招生、管理、管理、奖助学金评定等学生服务工作。
最新民办学校章程范本(通用)
最新民办学校章程范本(通用)1. 前言本章程旨在规范民办学校的运营和管理,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并为学校提供一份合法、合规的指南。
本章程适用于所有民办学校。
2. 学校性质与宗旨2.1 学校性质本校是一所非盈利性民办学校,通过举办各类教育活动为学生服务。
2.2 学校宗旨本校的宗旨是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培养他们的能力与素质,助力其全面发展,以促进社会进步与繁荣。
3. 学校管理3.1 学校领导本校的领导由校长负责,校董会为校长的监督机构。
3.2 校董会本校设立校董会,由各方代表组成。
校董会负责制定和监督学校的发展规划、财务管理和教学计划。
3.3 学校教职员工管理本校根据教学和管理需要,招聘教职员工,并对其进行管理和培训。
教职员工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法规、规章以及教育行业的伦理规范。
4. 学生招生与管理4.1 学生招生本校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对学生进行统一招生,并根据学生的能力和特长进行综合评价、录取和分班。
4.2 学生管理本校对学生进行全面管理,包括学生的成绩、行为和动态管理。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学校的各类活动。
5.1 教学目标本校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的学术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5.2 课程设置本校制定适应学生特点和需求的课程设置,确保课程内容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5.3 教师培训本校注重培养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提供教师培训机会,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6. 财务管理6.1 财务制度本校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财务管理主要包括预算编制、资金使用审批和财务报告等方面。
6.2 资金来源本校的资金来源包括学费收入、校外捐赠、政府拨款和其他合法收入。
本校对学校的资产进行管理和维护,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合理处理和利用学校的资产。
7. 章程修订与解释7.1 章程修订本章程的修订由校董会决定,须经多数成员同意方可生效。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引言概述:民办学校章程是民办学校的基本法规和组织架构,对于民办学校的运营和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份民办学校章程范本,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民办学校章程的内容和结构。
一、学校名称及宗旨1.1 学校名称的确定:包括学校的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应准确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定位。
1.2 学校宗旨的阐述:明确学校的办学理念、教育目标以及培养学生的核心素质。
二、学校管理机构2.1 学校董事会的设置:说明董事会的职责、成员构成和任期等相关事项。
2.2 学校行政组织架构:介绍学校的行政部门设置和职责划分,包括校长办公室、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等。
2.3 学校教育教学机构:说明学校的教学组织架构,包括各学部、教研组等。
三、师资队伍建设3.1 教师招聘与管理:详细阐述教师的招聘程序、条件和管理制度,确保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学能力。
3.2 师资培养与发展:说明学校的师资培训计划和培养机制,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3.3 教师评价与激励机制:建立科学的教师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激发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四、学生管理与服务4.1 招生与录取:明确学校的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确保公平、公正的选拔原则。
4.2 学生管理制度:详细阐述学生的行为规范、奖惩制度以及学生权益保障措施。
4.3 学生服务与发展:提供学生发展的支持和指导,包括心理健康教育、职业规划指导等。
五、财务管理与资金运作5.1 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运作的规范和透明。
5.2 资金来源与运作:说明学校的资金来源和运作方式,包括学费收入、捐赠资金等。
5.3 财务监督与审计:建立独立的财务监督机构,进行定期的财务审计和资金监管。
结语:民办学校章程是学校管理的重要依据,它规范了学校的组织架构、管理机制和运作方式。
本文提供的民办学校章程范本,可以作为学校制定章程的参考,帮助学校更好地运营和管理,提升教育质量和学校声誉。
同时,学校在制定章程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以确保章程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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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工作通知》(川招考委【2017】7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和高等职业教育多样化选拔录取机制,提高高等职业教育的生源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教育部、四川省招考委和四川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民办四川天一学院·2018年单独招生章程》。
一、总则(一)本章程适用于民办四川天一学院高职(专科)2018年单独招生工作。
(二)民办四川天一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三)民办四川天一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学院概况民办四川天一学院是一所全日制、综合类、专科层次的高等专科院校,学院创建于1991年,1994年成为全国首批(7所)、西南地区第一所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序列的民办高等院校。
学院地处德阳绵竹市,校园占地面积1100余亩,现有资产总值5.45亿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7000余万元,教学用计算机2000余台。
学院图书馆馆藏纸质图书92万余册。
学院现有校内实验实训室(中心)面积5万余平方米,拥有校内实验实训室(场)100余个,学院与企业合作共建校外实训基地近200个。
学院现有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学生达到11000余人。
学院现有专兼职教师70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600余人。
学院现开设有38个专业,包括语言与文学、旅游、艺术设计、建筑工程、信息工程、工商、会计、航空、护理等9个专业大类,涵盖工学、管理、文学、艺术、医学5个学科门类。
学院学制为全日制专科三年,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修满本专业相关课程学分,经审核后准予毕业。
最新民办学校章程范本(通用)
最新民办学校章程范本(通用)一、总则本章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办学校相关政策制定,旨在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和运营,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二、学校性质和宗旨2.1 学校性质本校为一所民办学校,依法设立并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2.2 学校宗旨本校的宗旨是:为学生提供全面发展的教育,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创新精神的优秀公民。
三、学校管理体制3.1 学校主体本校的主体为教育机构,由法人担任校长,承担学校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3.2 学校领导班子学校设立行政领导班子,包括校长和副校长等成员,负责学校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3.3 学校工作人员学校设立教职员工队伍,包括教师、行政人员和后勤人员等,共同参与学校的教育与管理工作。
四、学校组织结构4.1 学校董事会学校设立董事会,担任学校的决策和监督机构。
董事会由校长、教职员工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等组成,负责审议学校的重大事项。
4.2 学校教务委员会学校设立教务委员会,由校长、副校长和各学科负责人组成,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4.3 学生自治组织学校鼓励学生组建自治组织,通过代表大会或学生会等形式,参与学校的决策和管理,并积极开展学生活动。
五、学校课程设置本校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学生需求,合理设置学科课程和选修课程,确保学生全面发展。
六、招生和管理6.1 招生原则本校的招生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学生的素质和综合能力进行录取。
6.2 招生程序学校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按照招生通知和报名规定,组织招生工作。
6.3 学籍管理学校对每位学生进行严格的学籍管理,包括学生档案、成绩记录和学生表现评价等。
6.4 学生管理学校注重学生管理,建立完善的学生管理制度,包括考勤、纪律、卫生等方面的管理。
七、师资队伍建设7.1 教师招聘学校通过公开招聘或内部推荐等方式,选拔优秀的教师,确保教师队伍的质量。
7.2 教师培训学校定期组织教师培训,提升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保持教师队伍的活力。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组织和管理,保障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民办学校是指由社会力量举办、依法办学、以提供教育服务为主要目标的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循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依法合规经营。
第四条民办学校的章程是学校的基本组织制度,是学校依法办学、管理的依据。
第二章学校的名称、性质和办学层次第五条学校的名称为XXX民办学校。
第六条学校的性质为非营利性学校。
第七条学校的办学层次为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职业教育等。
第三章学校的办学宗旨和任务第八条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学校的任务是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章学校的管理机构第十条学校设立校董事会、校长办公室、教务处、行政处、财务处等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校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由董事长、董事、监事组成。
第十二条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校长领导。
第十三条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学工作,包括教学计划、教材选用、师资培养等。
第十四条行政处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人事管理、办公室运行等。
第十五条财务处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预算编制、经费使用等。
第五章学校的教职员工第十六条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素质。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队伍建设机制,加强教师培训和评价,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
第六章学校的课程设置第十八条学校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和学生的实际需求,合理设置课程。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开设丰富多样的课程,包括学科课程和综合素质教育课程。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兴趣和特长,提供个性化的课程选择。
第七章学校的招生与评价第二十一条学校的招生宣传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宣传,误导家长和学生。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2023范文免修改)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根据《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办学自主、公平、公开、合法的原则,明确了本民办学校的办学宗旨、办学原则、教育目标等基本内容。
第二条本民办学校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以提供高质量教育为宗旨,培养学为具有创新精神、社会责任感和国际竞争力的优秀人才。
第三条本民办学校的办学活动遵循市场化原则,合理配置资源,形成学校、学生、家庭的共同责任机制,确保实现教育的公平和有效。
第二章:办学目标第四条本民办学校的办学目标是培养具有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体包括几个方面:1. 培养学生热爱国家、热爱社会主义事业、遵纪守法、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公民;2. 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发展,具备扎实的基础知识和创新思维能力;3. 培养学生身心健康,具备体育锻炼的习惯和良好的卫生习惯;4. 培养学生具备美的眼光和审美能力,培养文化艺术素养。
第五条本民办学校要推动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探索与时俱进的教育教学方法,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精神。
第六条本民办学校要具备地域特色和专业特长,通过设置各类特色课程,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和特长培养,提供多元化的教育选择。
第三章:组织架构第七条本民办学校的组织架构主要包括董事会、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后勤保障处、学生工作处等。
第八条董事会是本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由校长、教职工代表、家长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负责监督学校运行,制定学校发展战略和决策。
第九条校长是本民办学校的行政负责人,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和决策执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形象。
第十条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包括教学计划的制定、师资队伍的建设、教学质量的监控等。
第十一条后勤保障处负责学校的后勤工作,包括学校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学生食宿安排、校园安全等工作。
第十二条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包括学生入学、学生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合于民办学校的设立、管理和运营。
第三条民办学校是指由社会力量创办、依法设立,以提供教育服务为目的的学校。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循教育公益性原则,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注重培养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五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独立自主地办学,自负盈亏,自主招生,自主选聘教师,自主制定教育教学计划和教材。
第二章学校的设立和解散第六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教育发展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
第七条民办学校解散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备。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教育伦理。
第三章学校的组织和管理第九条民办学校设校董事会,校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和政策。
第十条校董事会由学校的创办者、管理者、教职员工代表等组成,其中学校创办者或者其委派的代表为校董事长。
第十一条学校设校长,校长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推动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发展。
第十二条学校设教育教学研究部门,负责研究和制定教育教学计划和教材,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
第四章学校的教育教学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教育政策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教育教学计划,确保学生的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招聘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教师,提供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和教育教学设施。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开展丰富多样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评价制度,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发展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
第五章学校的财务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障财务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和审计,并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四川天一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四川天一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四川天一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 )是在共青团四川天一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团委” )领导下的学校学生社团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社联积极贯彻中央16 号文件以及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四川天一学院学生工作相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三条社联的基本任务(一)贯彻相关文件精神,大力扶持理论学习型社团,热情鼓励学术科技型社团,正确引导兴趣爱好型社团,积极倡导社会型社团,促进学校学生社团工作的发展;(二)加强校内联系,为学生社团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密切与兄弟高校相关学生社团组织的关系,互相学习,加强协作;扩大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寻求广泛的支持与帮助;(三)在院团委的指导下,积极引导、管理、协调、服务、监督和考核全校的学生社团活动;(四)组织学生社团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学术、科研、文体及公益活动,繁荣校园文化,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五)调查、研究并总结社团工作经验,全面推动学校学生社团的发展。
第四条社联依据本章程对全校的学生社团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社联的会员制度第五条社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凡本校学生社团均为社联成员。
第六条社联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按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社联会员的基本义务是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第三章社联的组织和职权第八条社联受院团委委托,对全校学生社团进行日常管理并对其直接负责。
第九条社联最高权利机构为全体社团代表大会,代表为校内所有社团的主要负责人。
社联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社团联合会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修改本会章程;(四)选举社团联合会仲裁委员会委员;(五)讨论、决定应当由全体社团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学生社团联合会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是全体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其成员由院团委提名,经全体社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四川天一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四川天一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四川天一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社会服务事业的在校学生以自愿为原则组成的全校性社团组织。
本协会受成都市血液中心志愿者服务总队和校团委的领导。
第二条本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全校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团员青年在推进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全面提高青年素质~为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作出贡献。
第三条本协会奉行自愿、友爱、奉献、互助、进步的准则。
第四条本协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在校规校纪的范围内组织活动。
第二章任务第五条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六条推动青年志愿者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第七条培养广大学生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第八条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为各类大型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第九条为学校的各项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条规划、组织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校各级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培训青年志愿者。
第十二条开展与校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会员第十三条本协会实行会员制。
第十四条凡本校全日制在籍学生承认本协会章程~思想政治素质合格~并向本协会提出申请经委员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成员。
第十五条会员权利,一,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
,二, 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 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四, 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五, 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会员义务,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 按照服务协议无偿为他人或社会提供志愿服务。
,三,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派的任务。
,四, 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每年志愿服务不得少于48小时或参加本协会集体活动三次以上。
第十七条本协会实行入会和退会自愿原则。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和管理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1.2 民办学校是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的、以提供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为主要目的的教育机构。
1.3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为社会培养高素质人材。
二、办学宗旨2.1 民办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优秀人材。
2.2 民办学校应当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中心,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
2.3 民办学校应当坚持德育为先,注重培养学生的道德品质和社会公民意识。
三、办学内容3.1 民办学校可以提供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不同层次和类型的教育服务。
3.2 民办学校应当根据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相应的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3.3 民办学校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开展丰富多样的课外活动和实践实习。
四、师资队伍4.1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师资队伍,确保教师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和道德素质。
4.2 民办学校应当加强教师培训和职业发展,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4.3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激励机制,吸引优秀教师加入,并赋予相应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五、学生管理5.1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5.2 民办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行为规范,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5.3 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关注学生的身心发展。
六、教育质量保障6.1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监控和评估机制,定期进行教育质量评估,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6.2 民办学校应当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的沟通与合作,接受监督和指导。
6.3 民办学校应当及时处理教育质量问题,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1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章程的目的和依据本章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民办学校的运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提高教育质量。
本章程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制定,并适用于我校及其整个教育系统。
第二条法律地位和性质我校为一所合法注册的民办学校,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相同的权益和义务,其财务独立、法人独立。
我校的办学性质为非营利性质,以提供优质教育为宗旨。
第三条办学宗旨我校的办学宗旨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公民,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并促进学生的心理健康成长。
我校注重品德教育,强调学生的全面发展,以适应社会需求和国家建设。
第四条办学任务我校的办学任务是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教育部的要求,组织实施学科教育和综合素质教育,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培养符合社会要求和未来发展需求的高素质人才。
第五条办学原则我校的办学原则是公益性、非营利性、服务性和规范性。
全体教职员工要秉持教育事业的崇高使命,坚持为学生的发展负责,并遵守教育教学的专业道德和职业要求。
第六条课程设置和管理我校的课程设置满足国家教育部门的规定,根据学生年级和不同学科需求进行安排,力求符合学生发展的需要。
课程管理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制度,确保课程的实施和教学质量。
第二章学校组织和管理第七条学校领导层我校设立校长、副校长和各部门主任,形成科学、稳定的学校领导层,负责学校的日常事务和管理工作。
学校领导层由理事会推荐候选人,经过教职员工民主选举产生,并向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理事会我校成立理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学校校董、教职员工和家长代表组成,负责学校发展规划、财务管理、重大决策等事项的讨论和决策。
理事会的决议需经过多数成员的同意方可生效。
第九条学校教育教学机构我校设立教务处、教研室等教育教学机构,负责教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教育改革。
教育教学机构的设置和功能由学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条学生管理我校建立完善的学生管理制度,包括学生入学、学籍管理、奖惩和评价等方面的规定。
民办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章程民办学校章程是民办学校的基本法规和组织管理制度,它规范了民办学校的办学目标、办学范围、办学条件、办学方式、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学生招生与管理、师资队伍建设、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是一份标准格式的民办学校章程,详细说明了各项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办学校章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是本校的基本法规,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条本章程适合于我校的管理和运营,对于学校的各项工作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
第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校所有。
第二章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办学理念第四条本校的办学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本校坚持以德育为根本,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核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章学校的办学范围和办学条件第六条本校的办学范围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等教育阶段。
第七条本校的办学条件包括校舍设施、教学设备、教育教学资源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四章学校的办学方式和教育教学内容第八条本校采用全日制寄宿制的办学方式,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教育服务。
第九条本校的教育教学内容包括国家规定的基础教育课程和本校特色课程,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
第五章学生的招生与管理第十条本校的学生招生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一条本校对学生进行全面管理,包括学籍管理、学生行为管理、学生成绩管理等,注重培养学生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感。
第六章师资队伍建设第十二条本校建立健全的师资队伍,注重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提升。
第十三条本校为教师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激励教师积极投入教育教学工作。
第七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本校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相关财务制度和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本校的财务收支必须合法、合规,用于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发展。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和解释第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学校法定机构的审议和批准。
民办学校章程范文
民办学校章程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培养优秀人才,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民办学校是依法设立的、以提供教育服务为主要目标的非营利性机构,享有自主权和独立法人地位。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民办学校贯彻教育方针,推行素质教育,以学生发展为核心,坚持德育为本,注重科学教育和实践能力培养,为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提供支持。
第二章学校管理第五条民办学校依法设立学校管理层,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包括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校长办公会及各职能部门。
第六条学校董事会是民办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学校法人代表和学校创办人、校长、教职员工代表组成。
董事会负责制定学校发展战略和政策,监督学校的运营。
第七条理事会是民办学校的执行机构,由董事会成员选举产生,负责协助校长管理学校的日常运营,制定校务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
第八条校长是民办学校的行政主管,由董事会选聘产生,负责学校的业务管理和组织实施学校教育教学计划,领导学校的各类职能部门。
第九条学校设立各类职能部门,包括人事部门、财务部门、教务部门、后勤保障部门等,各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事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基础设施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当具备适合教学的场所和设备。
拥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运动场地等。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应当不断改善学校的环境条件,提供安全、舒适、健康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四章教学计划与资源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应当制定教学计划,实施国家的学科课程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学生的课程设置。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应当积极引入教育资源,提供多样化的教学手段和方法,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教师队伍,选拔优秀教师参与教学工作,并为教师提供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
第五章入学与招生第十五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制定招生政策,公平、公正、公开地招收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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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四川天一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序言民办四川天一学院创办于1991年,原名四川天一开放函授进修学院,是经教育部(原国家教委)批准建立的我国最早的民办高等院校之一,1994年更名为民办四川天一学院。
学校秉承“自强、求实、开拓、创新”的校训,以服务西南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为宗旨,建立与完善符合社会需要和学生满意的质量标准,坚持“应用型、国际化、高质量”的发展理念,为办成西南地区具有国际化特色、培养以“能做、能说、能合作”为主要特征的应用型人才的一流高等学府而努力奋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实现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民办四川天一学院;学校英文名称:Sichuan Tianyi University。
第三条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四川省绵竹市二环路东段88号。
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学校是公益性民办教育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汪辉武。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培养面向生产服务一线,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勇于创新精神和高度社会责任感,理论功底扎实、实践能力突出、拥有就业创业能力、具备继续学习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复合型人才。
第六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董事会领导、校长负责、党委监督、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
第七条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教育和非全日制教育两种形式。
学校以全日制普通专科教育为主,经批准适当开展非全日制成人专科教育与教育培训。
第八条学校以经济学、管理学、工学为主,文学、艺术学和教育学等学科协调发展,立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上级规定程序合理设置专业。
第九条学校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条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与评价,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坚持依法治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学校与举办者第十二条学校由上海舒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投资举办,学校的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举办者对学校的办学活动依法管理、监督与考核,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支持和鼓励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履行办学职责,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
第十四条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十五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二)自主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根据社会需求、国家政策规定及学校办学实际情况,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根据所设置学科和专业的条件许可、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办学规模招收学生、学员,自主制定各学科、专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四)根据社会需求、学校条件,依法自主确定办学定位和育人模式,组织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学生学籍和日常管理;(五)学校实行开放式办学,依法与国(境)内外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六)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聘任或解聘、奖励或处分教职工;对教职工进行考核、管理、评聘,建立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兴办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八)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三)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四)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五)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师生员工、社会的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第一节领导体制第十七条董事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其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二)讨论修改本章程,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严格按国家规定,依照有关程序,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四)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五)依法为学校筹集办学资金,审核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六)决定教职工的定额和工资标准,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收入;(七)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董事长负责组织董事会重要活动,协调董事会董事工作,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董事会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校长在学校董事会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董事会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实施学校发展规划。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干部任免;(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教育教学、教研教改、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五)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六)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八)向学校董事会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学生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九)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董事会授权、学校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中国共产党民办四川天一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政治核心,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决议、决定,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监督学校行政管理机构和行政负责人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等,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学校党委根据需要、按规定设立下属基层组织: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中国共产党民办四川天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查处学校各级干部和教职工的违纪违规行为,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其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二节决策机制第二十二条学校通过董事会、校长办公会、校务会的形式,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决策。
第二十三条学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举办者代表、校长、学校教职工代表。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原则上,董事长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担任,副董事长由校长担任。
董事会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董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经全体董事1/3以上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讨论重大事项,应当经所有董事2/3以上(含2/3本数)同意方可通过。
董事会讨论其他事项,应当经所有董事过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召开董事会会议,会议召开至少十日前应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
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董事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校务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其他有关人员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明确决定。
第三节组织机构第二十五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原则,设置、变更、撤销内部组织机构,合理调整各机构的职能,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其中党委职能部门由党委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行政职能部门、教学单位、科研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由校长提议,校长办公会、校务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学院(系、中心) 是学校教学及学术活动的主体机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规定和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按照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学术交流、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工作。
处(部、室)等党政(群团)机构是经学校授权,履行参谋、执行、督导和服务职责的职能部门,其设置数量和负责人职数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和相关规定确定。
职能部门实行部门负责人负责制。
第二十七条学院(系、中心)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共同领导、民主集中、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