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铁矿进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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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铁矿进口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甲方(委托人):乙方(受托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委托代理合同。

第一条委托与接受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作为在越南采购本合同第二条项下货物的代理人,乙方同意接受上述委托,代表甲方对外签订和执行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进口合同。

第二条代理货物

)丁与代理货物名称含量

|数量

(吨)

价格(元/

吨)]

1褐铁矿

Fe > 50%

SiO2< 3.5%

AL2O3= 2.0%

SV 0.03%

PV 0.04%

AsV 0.01%

1000吨以上

2磁铁矿

Fe > 55%

SiO2< 3.5%

AL2O3= 2.0%

SV 0.03%

PV 0.04%

AsV 0.01%

1000吨以上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海关通关、活关等手续,货物到达中国口岸后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税、费均有甲方自行负责。

2、负责办理本合同项下货物的有效进口手续和批件。

3、明确商务条款的有关条款(包括货物的价格、运输方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的选择等)

4、负责协助乙方在越南采购铁矿石的价格指导及质量鉴定。

5、负责在货物到达中国后支付由乙方垫付的货款及代理费。

5、负责货物在中国境内的一切事宜,包括运输、票据、货款支付等。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与越方签订进口订单,并对所供货物的质量负责。

2、负责执行进口合同中的商务工作,办理对外支付货款等有关事宜。

3、负责向甲方及时报告对外业务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的通知义务。

4、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负责与外商联系并在与甲方协商后处理与商务有关的事宜。

5、负责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索赔事宜。

6、负责货物在越南境内的一切事宜,包括运输、货款支付等。货物到达中国境内的相关事宜由第四条货款

乙方与越方协商相应的货款,货款需由甲方确认,并由乙方先行代甲方支付,货物

到达中国,验货合格后,甲方需在当天结活乙方垫付货款以及乙方的代理费用

第五条代理费

代理费以褐铁矿含Fe=50%为基准磁铁矿以含铁=55%为基准按每吨15元人民币收取,若铁含量每升高一度则代理费相应增加20元人民币。

第六条支付与结算

1、由乙方负责越南市场的米购以及相应的货款支付,货物运离越南海关后,甲

方除承担对外合同规定的应向乙方代为支付的货款之外,还承担进口合同项下的关税、增值税、进口商检费、海关监管费、国内运保费等与进口直接相关的费用。2、甲方须在货物到达中国的两天内向乙方结算由乙方代付的货款以及代理费用。

第七条甲乙双方须及时书面通报执行进口合同中发生的问题,及时磋商解决办法。由于延误造成的损失(包括滞留费)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本代理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乙方代理费不包括进口合同项下所发生的索

赔收入、迟交罚款和仲裁或诉讼所需费用。在执行进口合同过程中,如合同纠纷需要通过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时,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须认真履行本代理合同和进口合同。由于任何一方过错使本代理合同或进口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延迟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

其责任由过错方承担。如届双方均有过错,则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2、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本代理合同或进口合同不能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及时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受损方自行承担。

如果进口合同卖方遭遇上述不可抗力的影响,乙方应在收到进口合同卖方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双方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代理合同过程中,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联系。情况紧急时可采用其它方式联系,但事后三日内须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十条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如变更法定代表人、开户行、帐号、地址、邮编等内容,均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一方须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双方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同意,在执行本代理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武汉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本代理合同与国家新颁实施的法律、条例、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以国家新法律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对本代理合同的任何补充、修改,须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作为本代理合同的一部分。

第十四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代理权转托第三人,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本代理合同所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根据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有关规定办理,规定范围之外的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后做出书面补充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第十六条本代理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代理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结束时,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本代理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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