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B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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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BILL)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协议书编号:
签定日期:
签定地点:上海
甲方(受托方):
乙方(委托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外经贸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和外经贸部、海关总
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发的〈〈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就乙方委托甲方在上海口岸代理进口的有关
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进口,具体内容如下:
1.1品名:等产品
1.2有关产品的名称、规格、牌号、型号、产地、制造商、数量、单价等以实际进口合同为准。
二、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同意以甲方的名义代理以下工作;
(1)进口代理;(2)进口检验检疫申报、报关或委托报关;(3)购付汇
三、报关、运输委托方式:
3.1甲方同意委托由乙方指定的服务方办理保管运输等手续,费用由乙方自行与服务方结算。
3.2国内或国外运输如须办理保险,乙方应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
四、进口来源国及客户由乙方指定。
五、费用及结算:
5.1代理费结算
5.1.1结算标准:乙方需支付甲方进口代理费,代理费收取标准为:
1)普通货物:甲方不垫付货款以每单进口发票完税金额的0.8%,其中每单进口代理费的最低收费标准为
1000元人民币。
2)食品:甲方不垫付货款以每单进口发票完税金额的 2.5%,其中每单进口代理费的最低收费标准为2000元人民币。如货物按集装箱进,收费标注为3000元。
3)许可证货物:甲方不垫付货款以每单进口发票完税金额的 1.5%,其中每单进口代理费的最低收费标准
为1500元人民币。
4)特别许可证货物:重新面议单票收费标注。
5.1.2结算方式:甲方于次月初向乙方提供上月代理费结算清单,乙方应在收到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核算, 经乙方核
算后,甲方应就代理费的收取向乙方开具代理发票,乙方在收到甲方发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有
关涉及由甲方代付代收项目,不包括在内。
5.1.3以上代理费包括:进口代理服务费。
5.2其他费用结算,在上述条款中未列明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其费用由乙方与服务方直接结算。
5.3购汇结算标准:
在外汇管理局规定许可下,甲方在收到乙方汇人民币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将相应外币付出。购付汇实际金额以银行当日水单为准,购付汇银行手续费由乙方承担,按批结算清楚。
鉴于外汇管理局的新规定,乙方每月需甲方提供付款计划,以便甲方用于付款备案。
六、双方权利和义务:
㈠甲方权利和义务:
6.1甲方应全程参与和跟踪代理业务和合同执行事宜。
6.2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发票、装箱单等有效单证制作进口合同,并需先行经乙方签字、盖章认可。乙方
如有异议应于收到进口合同副本后一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应按乙方所提出的书面异议执行并
签订进口合同,但如乙方逾期视为无异议。凡经乙方认可的进口合同条款,乙方不得由于条款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失向甲方要求补偿。
6.3甲方应根据收到的有效单据及时交乙方指定服务方履行通关工作,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付清有关税
费,该税费由乙方提供,如乙方未能及时提供,则由此引起的滞纳金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海关有关规定
许可情况下,海关代征增殖税税单上添加乙方名称。如海关对进口商品的归类和申报价值重新核定而导致
增加的进口关税和海关代征增殖税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对上述情况向海关作出合理解释,
并以海关最终确定为准。
㈡乙方权利和义务
6.5乙方保证甲方所代理货物不处在抵押、争议、诉讼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状态,保证甲方免受来自第三
方(包括政府部门)的素赔、诉讼、罚没或其他法律措施。由于条款规定的原因导致甲方遭至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6.6乙方应按本协议书的规定向甲方支付代理进口手续费,并及时付清进口合同履行中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
费用。
6.7乙方自行提货的,签收提单等货物单证之后,货物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以及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8进口货物的卖方由乙方自行确定,一旦该外商违约或有任何欺诈行为,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6.9乙方不按本协议书及进口合同履行义务,造成对外违约时应偿付甲方代垫的一切费用及利息,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七、本协议书系双方根据中国外贸代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签定,在任何情况下双方之间不产生外贸代理进
口之外的非经双方确定的其他合同关系。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如确因本代理关系项下需要甲乙双方签
定的其他合同等与本协议有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
八、双方在执行本协议书过程中如遇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任何一方都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申请仲裁。
九、本协议书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和〈〈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办
理。
十、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
到期后由双方对合作情况及各条款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续。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不具理由,在向另一方
发出书面通知7天后终止协议。按照协议规定终止代理,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协议双方仍应承担协议终止前本协议规定的双方应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代理人(签名)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代理人(签名)
甲方(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