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简易程序的决定适用和审判程序.doc
【指南针司考】刑事诉讼法左宁讲义
离) (中立) (分
控方
(平等对抗)
辩方(被告)
六、刑事诉讼阶段 我国刑事诉讼可划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阶段。
【精题例举】 不定项选择题: 下面说法正确的有: A 为了充分有效地执行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适用于检察院系统,最高人民检 察院的司法解释也可以适用于法院系统 B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也可以成为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C 自诉案件也可以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诉讼阶段 D 在刑法与刑诉法的关系上,应当坚持刑诉法工具主义
第十二章 侦查※※
第十三章 起诉※※
第十四章 刑事审判概述
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具体诉讼阶段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审判※※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九章 执行※
第二十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第二十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特别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
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典,
而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如《高法解释》、《高检规则》等均属于广义
的刑诉法)
本目的与直接目的。 根本目的并非刑诉法所特有,国家制定的所有法律都是这个目的,即,通过制定刑诉法和实施
刑诉活动想要达到维护社会秩序之目的。 直接目的表现为两方面:(1)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适用刑法,惩罚犯罪,
实现国家刑罚权;(2)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保障人权,使诉讼参与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不受侵犯,特 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判流程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判流程遵循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5个阶段;而是遵照简便、灵活的原则进行审理。
严格执行简易程序的有关规定,防止随意削减必要的诉讼程序。
如向当事人交待诉讼权利,审查判断证据,作好审判笔录等。
▲一、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判流程怎样办理1、庭前审查问题刑诉法174条第1项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指法定刑。
③对“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实际存在二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同意。
在此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应在起诉时书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而不能象适用普通程序那样不移送卷宗,只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否则,法院无法进行审查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另一方面,法院对检察院没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经对主要证据复印件和证据目录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刑诉法第174条第1项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应书面建议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
因为这时法官审查案件仅仅是凭感性的,卷宗材料不全面,如果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否则,必须适用普通程序。
2、公诉案件的审判阶段有人认为,刑诉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本法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刑事案件,不必开庭审理,可以直接判决。
这是对刑诉法立法原意的曲解。
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诉讼权利已经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其他权利不能因此也受到剥夺,如申请回避权、辩护权、最后陈述权、上诉权等,而被告人要行使这些权利,只有通过开庭审理才能得到保护,切不可因程序简化而对被告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予以限制甚至剥夺。
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作了下列简化:(1)审判组织的简化。
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2)审判前准备工作的简化。
浅析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
浅析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刑事简易程序是我国刑诉法规定的一种简化程序,适用于轻微罪行或证据确凿明显的案件。
一般情况下,刑事简易程序的处理时间较短,效率高,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提高司法工作效率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程序适用范围、程序流程、程序保障措施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程序适用范围1.案件类型:刑事简易程序适用于几类轻微罪行,其中包括当前社会尤其重视的确定维权行为中可能产生的轻微犯罪:(1)轻微的入室盗窃、诈骗、强行拘禁、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2)驾驶机动车辆超载或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3)吸食毒品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等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4)脱逃罪;(5)其他刑法明确规定的轻微犯罪行为。
2.犯罪事实:除了案件类型,刑事简易程序适用的另一条件是存在明确印证犯罪事实的证据,即证据确凿。
这一条件是刑事简易程序能够快速处理案件的基础,因此必须严格执行。
二、程序流程刑事简易程序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报案:当人民群众遭受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及时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开展立案调查。
2.立案:公安机关根据报案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开展立案调查。
3.询问:公安机关依据调查情况进行询问,若发现有作案证据确实可靠,便能宣布立案。
4.拘捕或批准逮捕:若公安机关认为嫌疑人可能存在贷款欺诈或盗抢的犯罪嫌疑,可以事先进行拘捕,如处理交通违法的者,公安机关需要批准逮捕。
5.提请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者另行处理;公安机关根据犯罪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群众意见、嫌疑人态度、配合度等情况,可以提请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者另行处理,也可以提请人民法院直接进行简易程序审理。
6.简易程序审理:刑事简易程序审理包括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适用于有争议案件,不开庭审理适用于明显无罪的案件。
7.判决:经过审理,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如果判决是过失犯罪行为,可以酌情处罚;如果是故意犯罪行为,刑罚不可低于一年。
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和程序流程
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和程序流程在现代社会,计算机程序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并不是每个人都具备编写复杂程序的技能,因此简易程序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简易程序是指相对简单、易于操作的程序,适用于一些基本的计算和数据处理任务。
本文将探讨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流程。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1. 数据量较小:简易程序适用于处理数据量较小的情况。
当数据量庞大时,复杂程序的处理能力更强,更适合处理大规模数据。
2. 算法较简单:简易程序通常采用简单的算法,不涉及复杂的数学运算或逻辑推理。
这样可以降低程序的复杂度,提高程序的执行效率。
3. 功能需求简单:简易程序适用于功能需求相对简单的情况。
例如,计算器程序只需要实现基本的加减乘除功能,而不需要复杂的图形界面或数据交互。
4. 用户技术水平较低:简易程序的设计初衷是为了方便非专业人士使用。
因此,适用于用户技术水平较低的情况,不需要太多的技术背景知识。
二、简易程序的流程简易程序的流程通常包括输入、处理和输出三个基本步骤。
下面以一个简单的计算器程序为例,介绍简易程序的流程。
1. 输入数据:用户通过程序界面输入需要计算的数据。
在计算器程序中,用户可以通过按键输入数字和运算符。
2. 处理数据:程序根据用户输入的数据进行相应的计算处理。
在计算器程序中,程序会根据用户输入的数字和运算符,执行相应的计算操作。
3. 输出结果:程序将处理后的结果显示给用户。
在计算器程序中,程序会将计算结果显示在屏幕上供用户查看。
以上是简易程序的基本流程,但实际情况可能会更加复杂。
例如,程序可能需要对用户输入进行验证和错误处理,以确保输入的数据符合要求。
此外,程序还可以提供一些额外的功能,如保存计算记录、切换计算模式等。
总结:简易程序适用于数据量较小、算法简单、功能需求简单以及用户技术水平较低的情况。
它们的流程通常包括输入、处理和输出三个基本步骤。
虽然简易程序相对复杂程序而言功能较为有限,但它们在满足基本需求的同时,也提供了便利和简洁的使用体验。
浅谈新刑诉法简易程序的理解和适用
浅谈新刑诉法简易程序的理解和适用简易程序是199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增设的刑事审判程序,是一种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快速处理的程序。
简易程序通过对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在保证了司法公正同时又提高了诉讼效率,使司法资源得到合理配臵。
但随着社会经济转型,社会矛盾凸显,刑事案件剧增,法院面临“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
由于现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过窄,已不能很好地发挥程序分流的作用。
对此,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作了重要改革与完善,现笔者就修改的主要内容浅谈自己对简易程序的理解。
一、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作了严格限制,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三类案件,即:(1)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由于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规定较窄,运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的数量有限,简易程序的整体制度效应并未得到充分彰显,对此,新的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作了进一步扩大:第一,明确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层级。
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改变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将适用简易程序的主体由“人民法院”改成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排除了其他级别的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可能性,这样的更改有效保障了其他层级法院管辖案件中被告人的权利。
第二,改变了适用简易程序对刑期上限及案件类型的限制。
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据此可以看出,新的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扩大,即基层法院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并满足相关条件的所有刑事案件均可适用简易程序,不再仅仅限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刑期上限、案件类型的限制。
2022年法考刑诉左宁口诀(改)
12.相对不得担任辩护人:
现陪利外离开
现任司法公职人员/陪审员/利害关系人/外国人/开除职务人(含律师)
13.辩护人法定情形告知无罪:
不在场、不够大、不正常
不在现场/未成年/神经病
14.法定情形检举揭发:
准备正在,国公人
准备,正在,危害国家,公共安全,他人安全
15.应排除的供述:
30.附民当事人不到庭的处理:
原告人不来,应当撤诉;“共监继”不来,可以缺席;无法送达,也可另诉。
31.期间重算:
另有重罪,补充侦查,发回重审,改变管辖。
32.无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盲聋哑,精神病,大人不同意
缺陷人/神经病/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有异议
33.立案监督:
书面说理,通知立案或者撤案,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报上一级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
暴力威胁痛苦,非法拘禁重复
刑讯逼供/非法取证
16.不可用的证人证言:
没有个别、没让核对、没给翻译
询问没有个别进行/没有和证人核对/聋哑或民族语言没有翻译
17.不可用的被告人供述:
没让核对、没给翻译、没有大人
没有和证人核对/聋哑或民族语言没有提供翻译/询问未成年没有大人在场
18.取保候审应遵守义务:
离变传扰灭
45.合议庭组成方式
基中三三七、三五七三七、复三上三五、最高三五七
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带陪审员3或7,全法官的3
高级法院全法官3或5或7,带陪审员3或7
死刑复核3,上诉3或5,全法官
最高法院3或5或7全法官
46.基中高一审应当组七人合议庭的情形
十无死重(可能判十年以上,死刑,无期,社会影响重大)
47.应当退回检察院的情形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法庭审判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法庭审判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法庭审判。
法庭审判由合议庭的审判长主持。
法庭调查、辩论等活动,都由审判长负责指挥。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庭审判程序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1.书记员应当进行的工作:(1)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2)宣读法庭规则;(3)请公诉人及相关诉讼参与人入庭;(4)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5)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2.审判长要做的事情包括:(1)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2)查明被告人情况;(3)宣布案由;(4)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诉讼参与人的名单;(5)告知权利;(6)询问、处理回避申请。
1.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2.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3.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当庭宣布理由。
2.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法庭调查一般应当分别进行。
4.控辩双方问被告人: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
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等到庭对质。
(1)控方先举证:在控诉一方举证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
(2)申请出示证据:已经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控辩双方需要出示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
法庭同意的,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需要宣读的,由值庭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
(3)证人出庭条件: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无法通知或者证人、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法考
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法考刑事诉讼法中的简易程序,一听名字就感觉是个“简单事儿”。
可别小看它,这简易程序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用的,实际上,它是在很多情况下都能大大节省时间和精力的“妙招”。
说白了,简易程序就是为了那些案情比较简单、证据相对清楚的案件而设的。
你想啊,像那些争个停车位、打个小架子,情节不严重,证据也明明白白的情况,就完全可以用简易程序。
这样,法院就能在较短时间内给个说法,不浪费大家时间。
你也不想看到法院的传票像催债一样“急急忙忙”地来吧?别担心,简易程序可不冤枉人,只要事情够简单,它会让你很快知道结果。
简易程序的优势可真不少。
最显著的一点就是快捷。
你想想看,要是个复杂的案件,法院可能得拖上好久,开几次庭,法官忙得像陀螺一样转。
可是简易程序不一样,通常一次庭审就能搞定,最多也就几天的功夫,法院就能做出判决。
这样一来,法院资源得到了节省,案子也能尽早结案,对当事人来说,简直是“如释重负”。
而且这个程序就像是一个“快捷通道”,只有那些程序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才能“顺利通关”,可不是所有案件都能进这个“绿灯区”哦!说实话,要是案子一开始就能用简易程序,大家的心情肯定比那些打了好几轮官司的案件要轻松多了。
咱得再说一个“秘密武器”——它的庭审方式。
你别看它名字里有个“简易”二字,实际庭审上可是轻松而有序的,不是像你想象中的“草草了事”。
法院会根据案子的具体情况,简化一些步骤,直接进“快车道”。
就拿庭审来说,有些时候简易程序不需要辩论,证据一看就清楚,基本上法官能一目了然地给个判决。
这对那些希望尽快摆脱“官司缠身”烦恼的人来说,简直是天降甘霖。
试想一下,案件一开庭,几分钟就搞定,这才叫“真效率”!不论是被告、还是原告,大家都能感受到“阳光普照”的司法便利。
简易程序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它更加注重事实的清晰度和证据的直接性。
这不,证人证言、物证什么的,都得十分明确,没有什么灰色地带。
大家都清楚,只有案件中的事实真相不复杂,简易程序才会一马当先,给个“实锤”的判决。
法考刑诉法主观题背诵左宁
法考刑诉法主观题背诵左宁【法考刑诉法主观题背诵左宁】导语:法考是对法律专业知识的全面检验和应用的考试,其中刑事诉讼法作为重要的考试内容之一,对考生的理解和背诵要求颇高。
而左宁老师作为刑事诉讼法的权威,其著作《刑事诉讼法学》被许多法考学习者所广泛采用,不仅帮助考生掌握了刑诉法的基本知识,更深入剖析了刑诉法的理论与实践。
本文将以法考刑诉法主观题为背景,带您全面深入地了解和掌握左宁的学说和观点,为您在法考中取得更好的成绩提供帮助。
一、左宁及其著作《刑事诉讼法学》1. 左宁介绍与背景左宁,男,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他的代表作《刑事诉讼法学》是刑事诉讼法学科领域的经典教材之一。
...结语:通过对左宁著作《刑事诉讼法学》中与主观题相关的理论和观点的分析和深度剖析,我们可以看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刑诉法的应试备考提供了必要的指导和参考。
掌握左宁的学说和观点,不仅可以在法考中获得更高的分数,更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诉法的相关知识,提升实际工作中对刑事案件的处理能力。
对于法考刑诉法主观题的备考,背诵左宁的著作是非常有必要的。
当然,这只是我个人对于法考刑诉法主观题背诵左宁的观点和理解,每个人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和解读,通过深入研读和思考,相信对于刑诉法知识的掌握和应用会越发熟练。
希望大家能够以扎实的基础和专业的知识,为我们的法治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续写:二、《刑事诉讼法学》对刑事诉讼法的贡献2. 对刑事诉讼法科研的推动作用左宁的著作《刑事诉讼法学》对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他在书中系统地整理和分析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原理、实践问题和经验,深入挖掘和剖析了刑事诉讼法的核心概念、程序流程以及有效保障被告权益的具体措施。
这为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和指导。
3. 对刑事诉讼法教学的启示与帮助作为一部经典的法学教材,《刑事诉讼法学》对刑事诉讼法的教学方式和内容有着深远的影响。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判决、裁定和决定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判决、裁定和决定程序问题,少量实体问题(减刑、假释)程序问题(精神病强制医疗决定属于解决实体问题,但该程序属于特别程序,不属于常规刑诉程序。
考生可先按决定仅解决刑事案件程序问题记忆)一般不会立即生效(最高法院一审终审除外)一般不会立即生效(裁定终止审理、终审裁定等除外)一般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不起诉决定一经宣布立即生效)【例题单选题】关于刑事判决与裁定的区别,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2-35)A.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B.一案中只能有一个判决,裁定可以有若干个C.判决只能以书面的形式表现,裁定只以口头作出D.不服判决与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不同[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刑事判决与裁定。
选项A错误。
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主要是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以及部分实体问题(如减刑、假释问题)选项B错误。
一个案件可能出现多个判决,但是最终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发生法律效力并执行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选项C错误。
裁定既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选项D正确。
不服判决与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是不同的,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是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是5日。
【活学活用】【例题不定项】请问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A.法庭调查时,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宣读公诉词B.当庭宣判的判决结果应当在5日内送达当事人、侦查机关、公诉机关C.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开庭审理D.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一审程序。
选项A错误。
法庭调查时,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选项B错误。
判决结果送达的对象不包括侦查机关。
选项C 错误。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免费试听:点击听课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2023左宁刑事诉讼法背诵口诀完整打印版 法考刑诉资料 左大舅刑诉精简版
2023左宁刑事诉讼法背诵口诀完整打印版法考刑诉资料左大舅刑诉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法所称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程序中,根据法律规定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监督,并对犯罪行为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刑事侦查。
第二条 刑事诉讼实行独立公正的审判原则。
第三条 刑事诉讼实行罪刑法定、证据裁判、审判权独立、审判程序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追 诉第四条 当事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提出刑事诉讼请求。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犯罪行为进行公诉。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不公诉或者撤诉。
第三章 刑事诉讼的主体第七条 刑事诉讼主体包括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第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
第四章 管 辖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实行分级管辖制度。
第十条 人民法院按照层级、专业和区域进行审判。
第十一条 刑事案件的管辖由犯罪事实发生地或者犯罪事实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章 刑事侦查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对犯罪行为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 刑事侦查的范围包括侦查、抓捕和取保候审。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进行刑事侦查,并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审 判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审判。
第十六条 刑事审判由合议庭和审判员组成。
第十七条 审判员应当独立行使审判权,依法进行法庭审理。
第七章 量刑和制裁第十八条 判决量刑应当以罪行的轻重、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分子对于犯罪行为后果的危害程度为依据。
第十九条 刑法规定了适用缓刑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章 刑事执行第二十条 刑事判决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十一条 刑事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刑事执行应当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其改造。
以上为《2023左宁刑事诉讼法背诵口诀完整打印版法考刑诉资料左大舅刑诉》内容。
(注:本文为虚拟自动,如有不全或错误之处敬请谅解。
司考刑事诉讼法:刑诉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147条第1款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最高法院解释》★第218条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时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1项规定,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书面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第219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但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第220条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1项规定的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数罪,可能被宣告判处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第221条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222条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2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一)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二)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三)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四)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争议的;(五)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六)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七)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八)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刑诉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知识点
刑诉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知识点刑诉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两种特殊程序,用于加快审判速度和减轻司法负担。
本文将从定义、适用范围、程序特点、审判程序、裁判结果等方面逐步回答相关问题。
一、刑诉速裁程序1. 定义:刑诉速裁程序是一种适用于对那些量刑较轻或案情明显、证据充分的犯罪案件,以迅速审判为目的的特殊审判程序。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对刑法明文规定的轻罪、小额财产案件、简单事实案件以及被告人主动认罪并且罪名适用于速裁程序的案件。
3. 程序特点:速裁程序主要具有四个特点:简化程序、限制辩论、快速审理、减少上诉。
4. 审判程序:a. 提交起诉:检察机关将起诉状、证据材料、被告人供述等材料交由法院,法院决定是否受理。
b. 快速审理:速裁庭开庭审理时间一般不超过7日,并且可以不通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c. 全权审判:一审速裁程序由法官独任或合议庭裁决,无陪审团参与,且对犯罪事实、证据进行查证核实的权利有所限制。
d. 裁判结果:一审速裁程序的裁判结果有刑事判决书和判决笔录两种形式,判决一般在开庭后不超过3日作出。
二、简易程序1. 定义:简易程序是一种适用于涉及轻微犯罪和案情简单的刑事案件,以迅速审判为目的的特殊审判程序。
2. 适用范围:适用于轻微罪行,刑法明文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案件,但一些重罪案件也可以经过适当程序简化后适用简易程序。
3. 程序特点:简易程序主要具有三个特点:程序简便、量刑限制、省略上诉。
4. 审判程序:a. 开庭审理:一审简易程序一般在开庭前30日内审结,并且可以不通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b. 证据审查:法官对检察机关提供的案卷材料进行审查,并向当事人提出质证、答辩的要求。
c. 询问当事人:法官可以直接向当事人询问案情,了解案件事实。
d. 裁判结果:一审简易程序的裁判结果有简易判决书和判决笔录两种形式,判决一般在开庭后不超过7日作出。
总结起来,刑诉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两种特殊程序,适用于涉及轻微犯罪和案情简单的刑事案件。
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自诉案件的受理、审理.doc
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自诉案件的受理、审理审查处理1.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但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2.提起自诉,可口头,可书面。
3.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
4.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5.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1.部分自诉人撤诉或者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1)不属于自诉案件的;(2)缺乏罪证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被告人死亡的;(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3.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
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
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当事人有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讲义 执行程序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讲义:执行程序第十九章执行程序一、执行的依据(生效的裁判)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即中级、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的判决和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和第二审的判决和裁定;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和裁定;4.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处刑的判决和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因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的裁定。
二、执行的主体1.人民法院。
2.监狱和其他劳动改造机关3.公安机关。
三、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1.执行死刑令的签发2.执行的机关和期限3.执行停止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可能有错误(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已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2)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3)确认原裁判没有错误,或者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裁判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原核准死刑的裁判,并由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4执行的具体程序:(要求会见近亲属或近亲属要求会见的,可以准许)(公布,但不能示众)5执行的场所和方法。
(刑场和羁押场所;两种加例外)6死刑执行后的处理。
四、死缓判决的执行1.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审判组织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审判组织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三种,即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第一审的刑事案件,可以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判。
审判员依法独任审判时,行使与合议庭的审判长同样的职权。
(一)组成方式:1.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1.评议情况应当保密,审判委员会的讨论也应当保密。
因此,合议庭评议笔录与审委会讨论记录虽然与案件有关,但不允许律师查阅。
2.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一)组成方式:3.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只是不能担任审判长。
4.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5.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过半)。
(a)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
(b)刑事案件被告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2)人民陪审员的条件:(a)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b)年满23周岁;(c)品行良好、公道正派;(d)身体健康。
(e)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a)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b)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c)执业律师。
(d)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e)被开除公职的。
(a)产生:基层组织向基层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法院会同同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刑事审判简易程序操作流程
刑事审判简易程序操作流程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院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流程。
一、适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检察机关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二、审查收到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后,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4、是否附有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6、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7、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经审查,对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公诉机关;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受理;需要补送材料的,通知公诉机关在三日内补送。
三、送达1、立案后由庭长指定审判人员一人独任审理;2、审判人员在开庭前三日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并保障其辩护权的行使;3、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将传票和通知书在开庭前三日送达;4、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四、开庭1、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独任审判人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2、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事实发表意见,讯问被告人,审查核实证据;3、法庭辩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辩护;4、被告人就指控的罪行进行辩护和最后陈述;5、独任审判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进行全面的评定,并作出处理决定。
司考民诉法讲义:简易程序
司考民诉法讲义:简易程序司考民诉法讲义: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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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民诉法讲义:普通程序司考民诉法讲义:保全与先予执行司考民诉法讲义: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司考民诉法讲义:当事人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2、审级:第一审民事案件3、适用案件(1)法定适用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2)约定适用案件:第157条第2款: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即简单案件)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4、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简易规定第1条: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5、人民认为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案件。
二、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1、起诉与答辩(1)起诉方式。
《简易程序规定》第4条规定,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2)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时的处理(8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第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第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2、审理前准备:(1)当事人异议(13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第一、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2021左宁刑事诉讼法背诵口诀完整打印版 法考刑诉资料 左大舅刑诉本月修正2023简版
2021左宁刑事诉讼法背诵口诀完整打印版法考刑诉资料左大舅刑诉2021左宁刑事诉讼法背诵口诀完整打印版一、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 独立自主:法院自由裁量独立行使刑事诉讼职权。
2. 公正平等:刑事诉讼中人人平等,无罪推定。
3. 法定程序:刑事诉讼必须依法进行,法外施行。
二、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力1. 立案职责:接受报案,立案侦查。
2. 取证职责:查封、扣押、勘验、检查。
3. 侦查权力:传唤、询问、抓获犯罪嫌疑人。
三、刑事检察机关的职责和权力1. 检察监督:监督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2. 审查逮捕:对逮捕决定提出抗诉。
3. 提起公诉:起诉犯罪嫌疑人。
四、法院的职责和权力1. 审判权: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
2. 审判独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 量刑权:依据法律规定对犯罪行为进行量刑。
五、刑事诉讼中的参与主体1. 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不自证其罪。
2. 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
3.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构成单独的诉讼关系。
六、刑事诉讼的程序1. 立案: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2. 侦查:搜集证据,查实犯罪事实。
3. 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4. 开庭:法院依法组织开庭审理。
5. 审判: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
6. 量刑:根据法定刑的情节确定刑罚。
7. 一审:判决不服可提起上诉。
七、证据的收集与运用1. 证据标准:合法、确实、足够。
2. 物证:物质介质所体现的犯罪事实。
3. 证人证言:目击证人提供的证据。
4. 鉴定结论:专家提供的技术鉴定结论。
八、诉讼时效和中止、中断、终止的情形1. 时效:在特定时间内提起刑事诉讼。
2. 中止:中途暂停,延长诉讼时效。
3. 中断: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4. 终止:诉讼时效到期,终止诉讼。
九、特别程序1. 紧急处置程序:紧急情况下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
2. 速裁程序:对于轻微犯罪案件的一种简单和快捷审判程序。
3. 简易程序:审判时间较短、适用法律较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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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简易程序的决定适
用和审判程序
1.审判组织: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2.公诉人出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3.通知辩护人出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
4.虽然简化、也可辩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5.简易转普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6.审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
(1)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
(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3)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
(4)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