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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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是怎么规定的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是怎么规定的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是怎么规定的公安机关这也是属于国家非常重要的一个行政机关了,在维护基本的社会治安的同时,所有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也是由公安机关具体来负责的,而且在司法体系当中公安机关也是属于最基本的。

公安机关在行使公安职责的时候受到我国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的约束的,下面我们就不妨一起来了解一下。

公安机关这也是属于国家非常重要的一个行政机关了,在维护基本的社会治安的同时,所有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也是由公安机关具体来负责的,而且在司法体系当中公安机关也是属于最基本的。

公安机关在行使公安职责的时候受到我国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的约束的,下面我们就不妨一起来了解一下。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是怎么规定的?▲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第四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全文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全文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全文第一章一般规定(1)1 01.制定目的和依据(1)1 02.适用范围(1)1 03.基本要求(1)1 0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2)1 05.修订(3)1 06.施行时间(3)第一编办理刑事案件第二章管辖(7)2 01.职能管辖(7)2 02.地域管辖(8)2 03.级别管辖(9)2 04.专门管辖(10)2 05.指定管辖、协商管辖和对管辖异议的处理(11)2 06.与其他部门互涉案件的管辖(11)2 07.几种案件的管辖(14)2 08.派出所办理的案件(16)第三章立案(20)3 01.接受案件(20)3 02.立案审查(23)3 03.决定是否立案(25)3 04.移送案件(28)3 05.转为行政案件办理(29)3 06.对无法区分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30)3 07.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30)3 08.信息录入(31)第四章回避(33)4 01.回避的条件(33)4 02.提出回避(33)4 03.决定回避(34)4 04.回避的效力(35)第五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37)5 01.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可从事的业务(37)5 02.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37)第六章勘验、检查(41)6 01.勘验、检查的条件(41)6 02.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41)6 03.现场保护(43)6 04.勘验、检查的初步工作(44)6 05.勘验、检查现场的工作步骤(45)6 06.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信息录入(45) 6 07.人身检查(48)6 08.尸体检查(49)6 09.提取与扣押现场痕迹、物品、文件(52)6 10.现场访问(52)6 11.现场外围的搜索和追踪(54)6 12.侦查(现场)实验(54)6 13.现场分析(56)6 14.处理现场(57)6 15.复验、复查(58)第七章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60) 7 01.一般规定(60)7 02.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60)7 03.电子证据的固定与封存(60)7 04.现场勘验检查(61)7 05.远程勘验(63)7 06.电子证据检查(64)第八章搜查(68)8 01.搜查的条件和范围(68)8 02.批准搜查(68)8 03.实施搜查(69)8 04.制作〘搜查笔录〙(70)第九章扣押和调取证据(72)9 01.扣押(72)9 02.调取证据(76)9 03.保管、处理扣押、调取的证据(77)第十章鉴定(81)10 01.鉴定条件(81)10 02.鉴定范围(81)10 03.鉴定期限(81)10 04.确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82)10 05.批准鉴定(84)10 06.送交检材(85)10 07.进行鉴定(85)10 08.告知鉴定结论(86)10 09.补充鉴定、重新鉴定(86)10 10.鉴定费用(88)第十一章辨认(91)11 01.辨认条件(91)11 02.批准辨认(91)11 03.准备辨认(91)11 04.进行辨认(93)11 05.制作〘辨认笔录〙(93)第十二章查询、冻结(95)12 01.查询(95)12 02.冻结(96)第十三章讯问犯罪嫌疑人(101)13 01.传唤、拘传、提讯犯罪嫌疑人(101) 13 02.讯问地点(102)13 03.讯问时间(103)13 04.准备讯问(103)13 05.进行讯问(104)13 06.制作〘讯问笔录〙(105)13 07.封存录音录像资料(106)13 08.接受书面供词(106)第十四章询问证人、被害人(108)14 01.证人条件(108)14 02.通知证人、被害人(108)14 03.询问地点(108)14 04.准备询问(109)14 05.进行询问(109)14 06.制作〘询问笔录〙(110)14 07.接受书面证词(111)第十五章通缉(112)15 01.通缉的条件和种类(112)15 02.批准通缉(112)15 03.制作通缉令(112)15 04.发布通缉令(113)15 05.查缉(113)15 06.撤销通缉令(114)第十六章犯罪信息采集与网上侦查措施(115) 16 01.采集犯罪信息(115)16 02.查询、检索、比对数据(115)16 03.网上追逃(116)16 04.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117)第十七章拘传(119)17 01.拘传的条件(119)17 02.批准拘传(119)17 03.执行拘传(119)第十八章取保候审(121)18 01.取保候审的条件(121)18 02.批准取保候审(122)18 03.执行取保候审(123)18 04.保证金(125)18 05.保证人(129)18 06.取保候审后案件的办理(131)18 07.解除取保候审(132)第十九章监视居住(135)19 01.监视居住的条件(135)19 02.执行监视居住的地点(135)19 03.批准监视居住(136)19 04.执行监视居住(136)19 05.监视居住后案件的办理(138)19 06.解除监视居住(139)第二十章拘留(141)20 01.拘留的条件(141)20 02.批准拘留(141)20 03.执行拘留(142)20 04.及时讯问(144)20 05.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144)20 06.拘留后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145) 20 07.对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的处理(147) 20 08.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案件的办理(148)20 09.释放被拘留人(148)第二十一章逮捕(150)21 01.逮捕的条件(150)21 02.提请审查批准逮捕(153)21 03.执行逮捕(153)21 04.及时讯问(155)21 05.通知被逮捕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单位(156)21 06.逮捕羁押期限(157)21 07.不批准逮捕(159)21 08.对身份不明的被逮捕人的处理(161)21 09.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案件的办理(161)21 10.释放被逮捕人(161)第二十二章羁押(163)22 01.收押(163)22 02.提讯、提解(165)22 03.羁押期限届满通知(165)22 04.换押(166)22 05.羁押管理(167)22 06.释放被羁押人(167)第二十三章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国人、港澳台 居民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170)23 01.人大代表(170)23 02.政协委员(171)23 03.外国人(171)23 04.港澳台居民(173)第二十四章办案协作(175)24 01.协作条件(175)24 02.协作内容(175)24 03.协作手续(175)24 04.工作要求(176)24 05.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177)24 06.法律责任(178)第二十五章审查判断证据(180)25 01.基本要求(180)25 02.审查证据的内容(180)25 03.审查证据的方法(180)25 04.审查证据的步骤(180)25 05.审查物证(181)25 06.审查书证(181)25 07.审查证人证言(182)25 08.审查被害人陈述(182)25 09.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182) 25 10.审查鉴定意见(183)25 11.审查勘验、检查笔录(183)25 12.审查视听资料(184)第二十六章侦查终结(185)26 01.侦查终结的条件(185)26 02.侦查终结的程序(185)26 03.移送审查起诉(186)26 04.对不起诉的处理(189)26 05.撤销案件(189)第二十七章补充侦查(192)27 01.补充侦查条件与期限(192)27 02.补充侦查后的处理(192)27 03.协助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193)第二编办理行政案件第二十八章管辖(197)28 01.地域管辖(197)28 02.专门管辖(198)28 03.指定管辖(199)第二十九章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现场调解(201) 29 01.简易程序(当场处罚)(201)29 02.现场调解(203)第三十章受案(205)30 01.受案(205)30 02.提出受案意见(207)30 03.决定是否调查处理(208)30 04.移送案件(208)30 05.转为刑事案件办理(209)30 06.对无法区分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209)30 07.信息录入与查询(209)第三十一章回避(211)31 01.回避的条件(211)31 02.提出回避(211)31 03.决定回避(212)31 04.回避的效力(212)第三十二章询问(214)32 01.询问违法嫌疑人(214)32 02.询问被侵害人、证人(218)第三十三章勘验、检查(220)33 01.现场勘验(220)33 02.检查(220)第三十四章扣押(223)34 01.扣押的条件(223)34 02.决定扣押(223)34 03.进行扣押(224)34 04.保管处理扣押物品(224)34 05.扣押期限(225)34 06.信息录入(226)第三十五章先行登记保存(227)35 01.先行登记保存的条件(227)35 02.决定先行登记保存(227)35 03.进行先行登记保存(227)35 04.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处理(228) 35 05.信息录入(228)第三十六章抽样取证(229)36 01.抽样取证的条件(229)36 02.决定抽样取证(229)36 03.进行抽样取证(229)36 04.检验样品(230)36 05.处理样品(230)第三十七章鉴定、检测、检验(231)37 01.鉴定的条件(231)37 02.确定鉴定人(231)37 03.决定鉴定(232)37 04.交付鉴定(232)37 05.被侵害人拒绝鉴定的处理(232) 37 06.出具鉴定意见(233)37 07.告知鉴定意见(233)37 08.重新鉴定(233)37 09.人体毒品成分检测(234)37 10.酒精含量检验(234)37 11.鉴定、检测、检验费用(234) 第三十八章辨认(236)38 01.决定辨认(236)38 02.辨认程序(236)38 03.制作〘辨认笔录〙(236)第三十九章治安调解(237)39 01.治安调解的条件(237)39 02.准备调解(238)39 03.决定调解(238)39 04.进行调解(239)39 05.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239)39 06.履行调解协议(240)39 07.对调解不成的处理(240)39 08.信息录入(240)第四十章听证(242)40 01.听证的条件(242)40 02.告知听证(242)40 03.受理听证(243)40 04.决定听证(243)40 05.准备听证(243)40 06.举行听证(245)40 07.听证后处理(248)第四十一章决定行政处罚(249)41 01.决定行政处罚的条件(249)41 02.决定行政处罚的权限(249)41 03.行政案件的处理(251)41 04.行政处罚的适用(252)41 05.处罚前告知(256)41 06.决定行政处罚(257)41 07.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58) 41 08.送达决定文书(259)41 09.通知被拘留人家属(260)41 10.办案期限(260)41 11.信息录入(261)第四十二章处理涉案财物(263)42 01.收缴、追缴、没收的条件(263) 42 02.收缴、追缴、没收的权限(264) 42 03.收缴、追缴、没收的程序(264) 42 04.决定后处理(265)42 05.信息录入(266)第四十三章执行(267)43 01.执行措施(267)43 02.罚款的执行(268)43 03.吊销证照的执行(269)43 04.取缔的执行(269)43 05.责令停产停业的执行(270)43 06.行政拘留的执行(270)43 07.行政拘留的暂缓执行(271)43 08.信息录入(274)第四十四章案件终结(276)44 01.结案的条件(276)44 02.终止调查(276)44 03.建立案卷(277)44 04.信息录入(277)第一章一般规定1 01.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执行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一编办理刑事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一编办理刑事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一编办理刑事案件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1)1 01.制定目的和依据(1)1 02.适用范围(1)1 03.基本要求(1)1 0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2)1 05.修订(3)1 06.施行时间(3)第一编办理刑事案件第二章管辖(7)2 01.职能管辖(7)2 02.地域管辖(8)2 03.级别管辖(9)2 04.专门管辖(10)2 05.指定管辖、协商管辖和对管辖异议的处理(11)2 06.与其他部门互涉案件的管辖(11)2 07.几种案件的管辖(14)2 08.派出所办理的案件(16)第三章立案(20)3 01.接受案件(20)3 02.立案审查(23)3 03.决定是否立案(25)3 04.移送案件(28)3 05.转为行政案件办理(29)3 06.对无法区分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30)3 07.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30)3 08.信息录入(31)第四章回避(33)4 01.回避的条件(33)4 02.提出回避(33)4 03.决定回避(34)4 04.回避的效力(35)第五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37)5 01.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可从事的业务(37)5 02.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37)第六章勘验、检查(41)6 01.勘验、检查的条件(41)6 02.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41)6 03.现场保护(43)6 04.勘验、检查的初步工作(44)6 05.勘验、检查现场的工作步骤(45)6 06.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信息录入(45) 6 07.人身检查(48)6 08.尸体检查(49)6 09.提取与扣押现场痕迹、物品、文件(52)6 10.现场访问(52)6 11.现场外围的搜索和追踪(54)6 12.侦查(现场)实验(54)6 13.现场分析(56)6 14.处理现场(57)6 15.复验、复查(58)第七章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60)7 01.一般规定(60)7 02.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60)7 03.电子证据的固定与封存(60)7 04.现场勘验检查(61)7 05.远程勘验(63)7 06.电子证据检查(64)第八章搜查(68)8 01.搜查的条件和范围(68)8 02.批准搜查(68)8 03.实施搜查(69)8 04.制作•搜查笔录‣(70)第九章扣押和调取证据(72)9 01.扣押(72)9 02.调取证据(76)9 03.保管、处理扣押、调取的证据(77)第十章鉴定(81)10 01.鉴定条件(81)10 02.鉴定范围(81)10 03.鉴定期限(81)10 04.确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82)10 05.批准鉴定(84)10 06.送交检材(85)10 07.进行鉴定(85)10 08.告知鉴定结论(86)10 09.补充鉴定、重新鉴定(86)10 10.鉴定费用(88)第十一章辨认(91)11 01.辨认条件(91)11 02.批准辨认(91)11 03.准备辨认(91)11 04.进行辨认(93)11 05.制作•辨认笔录‣(93)第十二章查询、冻结(95)12 01.查询(95)12 02.冻结(96)第十三章讯问犯罪嫌疑人(101)13 01.传唤、拘传、提讯犯罪嫌疑人(101) 13 02.讯问地点(102)13 03.讯问时间(103)13 04.准备讯问(103)13 05.进行讯问(104)13 06.制作•讯问笔录‣(105)13 07.封存录音录像资料(106)13 08.接受书面供词(106)第十四章询问证人、被害人(108)14 01.证人条件(108)14 02.通知证人、被害人(108)14 03.询问地点(108)14 04.准备询问(109)14 05.进行询问(109)14 06.制作•询问笔录‣(110)14 07.接受书面证词(111)第十五章通缉(112)15 01.通缉的条件和种类(112)15 02.批准通缉(112)15 03.制作通缉令(112)15 04.发布通缉令(113)15 05.查缉(113)15 06.撤销通缉令(114)第十六章犯罪信息采集与网上侦查措施(115) 16 01.采集犯罪信息(115)16 02.查询、检索、比对数据(115)16 03.网上追逃(116)16 04.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117)第十七章拘传(119)17 01.拘传的条件(119)17 02.批准拘传(119)17 03.执行拘传(119)第十八章取保候审(121)18 01.取保候审的条件(121)18 02.批准取保候审(122)18 03.执行取保候审(123)18 04.保证金(125)18 05.保证人(129)18 06.取保候审后案件的办理(131)18 07.解除取保候审(132)第十九章监视居住(135)19 01.监视居住的条件(135)19 02.执行监视居住的地点(135)19 03.批准监视居住(136)19 04.执行监视居住(136)19 05.监视居住后案件的办理(138)19 06.解除监视居住(139)第二十章拘留(141)20 01.拘留的条件(141)20 02.批准拘留(141)20 03.执行拘留(142)20 04.及时讯问(144)20 05.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144)20 06.拘留后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145) 20 07.对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的处理(147)20 08.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案件的办理(148)20 09.释放被拘留人(148)第二十一章逮捕(150)21 01.逮捕的条件(150)21 02.提请审查批准逮捕(153)21 03.执行逮捕(153)21 04.及时讯问(155)21 05.通知被逮捕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单位(156)21 06.逮捕羁押期限(157)21 07.不批准逮捕(159)21 08.对身份不明的被逮捕人的处理(161)21 09.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案件的办理(161)21 10.释放被逮捕人(161)第二十二章羁押(163)22 01.收押(163)22 02.提讯、提解(165)22 03.羁押期限届满通知(165)22 04.换押(166)22 05.羁押管理(167)22 06.释放被羁押人(167)第二十三章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国人、港澳台 居民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170)23 01.人大代表(170)23 02.政协委员(171)23 03.外国人(171)23 04.港澳台居民(173)第二十四章办案协作(175)24 01.协作条件(175)24 02.协作内容(175)24 03.协作手续(175)24 04.工作要求(176)24 05.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177)24 06.法律责任(178)第二十五章审查判断证据(180)25 01.基本要求(180)25 02.审查证据的内容(180)25 03.审查证据的方法(180)25 04.审查证据的步骤(180)25 05.审查物证(181)25 06.审查书证(181)25 07.审查证人证言(182)25 08.审查被害人陈述(182)25 09.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182)25 10.审查鉴定意见(183)25 11.审查勘验、检查笔录(183)25 12.审查视听资料(184)第二十六章侦查终结(185)26 01.侦查终结的条件(185)26 02.侦查终结的程序(185)26 03.移送审查起诉(186)26 04.对不起诉的处理(189)26 05.撤销案件(189)第二十七章补充侦查(192)27 01.补充侦查条件与期限(192)27 02.补充侦查后的处理(192)27 03.协助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193)第一章一般规定1 01.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执行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一编办理刑事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一编办理刑事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一编办理刑事案件目录一般规定(1)101.制定目的和依据(1)102.适用范围(1)103.基本要求(1)10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2)105.修订(3)106.施行时间(3)办理刑事案件管辖(7)201.职能管辖(7)202.地域管辖(8)203.级别管辖(9)204.专门管辖(10)205.指定管辖、协商管辖和对管辖异议的处理(11)206.与其他部门互涉案件的管辖(11)207.几种案件的管辖(14)208.派出所办理的案件(16)立案(20)301.接受案件(20)302.立案审查(23)303.决定是否立案(25)304.移送案件(28)305.转为行政案件办理(29)306.对无法区分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30) 307.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30)308.信息录入(31)回避(33)401.回避的条件(33)402.提出回避(33)403.决定回避(34)404.回避的效力(35)律师参与刑事诉讼(37)501.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可从事的业务(37) 502.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37)勘验、检查(41)601.勘验、检查的条件(41)602.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41)603.现场保护(43)604.勘验、检查的初步工作(44)605.勘验、检查现场的工作步骤(45)606.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信息录入(45) 607.人身检查(48)608.尸体检查(49)609.提取与扣押现场痕迹、物品、文件(52)610.现场访问(52)611.现场外围的搜索和追踪(54)612.侦查(现场)实验(54)613.现场分析(56)614.处理现场(57)615.复验、复查(58)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60) 701.一般规定(60)702.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60)703.电子证据的固定与封存(60)704.现场勘验检查(61)705.远程勘验(63)706.电子证据检查(64)搜查(68)801.搜查的条件和范围(68)802.批准搜查(68)803.实施搜查(69)804.制作《搜查笔录》(70)扣押和调取证据(72)901.扣押(72)902.调取证据(76)903.保管、处理扣押、调取的证据(77) 鉴定(81)1001.鉴定条件(81)1002.鉴定范围(81)1003.鉴定期限(81)1004.确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82) 1005.批准鉴定(84)1006.送交检材(85)1007.进行鉴定(85)1008.告知鉴定结论(86)1009.补充鉴定、重新鉴定(86) 1010.鉴定费用(88)辨认(91)1101.辨认条件(91)1102.批准辨认(91)1103.准备辨认(91)1104.进行辨认(93)1105.制作《辨认笔录》(93)查询、冻结(95)1201.查询(95)1202.冻结(96)讯问犯罪嫌疑人(101)1301.传唤、拘传、提讯犯罪嫌疑人(101) 1302.讯问地点(102)1303.讯问时间(103)1304.准备讯问(103)1305.进行讯问(104)1306.制作《讯问笔录》(105)1307.封存录音录像资料(106)1308.接受书面供词(106)询问证人、被害人(108)1401.证人条件(108)1402.通知证人、被害人(108)1403.询问地点(108)1404.准备询问(109)1405.进行询问(109)1406.制作《询问笔录》(110)1407.接受书面证词(111)通缉(112)1501.通缉的条件和种类(112)1502.批准通缉(112)1503.制作通缉令(112)1504.发布通缉令(113)1505.查缉(113)1506.撤销通缉令(114)犯罪信息采集与网上侦查措施(115) 1601.采集犯罪信息(115)1602.查询、检索、比对数据(115) 1603.网上追逃(116)1604.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117)拘传(119)1701.拘传的条件(119)1702.批准拘传(119)1703.执行拘传(119)取保候审(121)1801.取保候审的条件(121) 1802.批准取保候审(122)1803.执行取保候审(123)1804.保证金(125)1805.保证人(129)1806.取保候审后案件的办理(131) 1807.解除取保候审(132)监视居住(135)1901.监视居住的条件(135) 1902.执行监视居住的地点(135) 1903.批准监视居住(136)1904.执行监视居住(136)1905.监视居住后案件的办理(138) 1906.解除监视居住(139)拘留(141)2001.拘留的条件(141)2002.批准拘留(141)2003.执行拘留(142)2004.及时讯问(144)2005.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144)2006.拘留后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145) 2007.对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的处理(147) 2008.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案件的办理(148) 2009.释放被拘留人(148)逮捕(150)2101.逮捕的条件(150)2102.提请审查批准逮捕(153)2103.执行逮捕(153)2104.及时讯问(155)2105.通知被逮捕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单位(156) 2106.逮捕羁押期限(157)2107.不批准逮捕(159)2108.对身份不明的被逮捕人的处理(161) 2109.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案件的办理(161) 2110.释放被逮捕人(161)羁押(163)2201.收押(163)2202.提讯、提解(165)2203.羁押期限届满通知(165)2204.换押(166)2205.羁押管理(167)2206.释放被羁押人(167)定(170)2301.人大代表(170)2302.政协委员(171)2303.外国人(171)2304.港澳台居民(173)办案协作(175)2401.协作条件(175)2402.协作内容(175)2403.协作手续(175)2404.工作要求(176)2405.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177) 2406.法律责任(178)审查判断证据(180) 2501.基本要求(180)2502.审查证据的内容(180)2503.审查证据的方法(180)2504.审查证据的步骤(180)2505.审查物证(181)2506.审查书证(181)2507.审查证人证言(182)2508.审查被害人陈述(182)2509.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182) 2510.审查鉴定意见(183)2511.审查勘验、检查笔录(183) 2512.审查视听资料(184)侦查终结(185)2601.侦查终结的条件(185)2602.侦查终结的程序(185)2603.移送审查起诉(186)2604.对不起诉的处理(189)2605.撤销案件(189)十七章补充侦查(192)2701.补充侦查条件与期限(192) 2702.补充侦查后的处理(192)2703.协助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193)第一章一般规定101.制定目的和依据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规章制度: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细则

规章制度: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管理,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办案质量,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各级公安机关对内设执法部门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办理案件、实施行政管理和开展其他执法工作等情况进行的考核评议。

第三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注重实效、检查监督与指导服务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评议的项目和标准第四条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主要项目:(一)现场执法执勤;(二)刑事案件办理;(三)行政案件办理;(四)行政管理和行政许可;(五)执法监督救济;(六)执法管理;(七)执法基础建设;(八)其他需要考核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项目原则上保持稳定性、连续性,但根据执法形势变化和执法任务要求,可以适当进行调整。

第六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项目和指标由省公安厅统一确定,各级公安机关内设部门警种不得以部门警种名义下达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项目和指标。

第七条确定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项目和指标,应当把执法质量与执法数量、执法效率、执法效果结合起来,激励民警又好又多地执法办案,但不得以不科学、不合理的罚没款数额、刑事拘留数、行政拘留数、发案数、退查率、破案率等作为考评指标。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把内部考评与外部评价有机结合起来,将警务评议、社会公众评价和执法相对人、案件当事人对执法工作的评价作为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考核评议的组织实施第九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应当成立以公安机关行政首长任组长,指挥中心、政工、纪检监察、经侦、治安、禁毒、警保、控申、督察、审计、法制、刑侦、交警部门参加的考核评议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考评工作。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部门,考核评议日常工作由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017年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017年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全文(2016最新版本)•••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编办理刑事案件•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立案•第四章回避•第五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六章勘验、检查•第七章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第八章搜查•第九章扣押和调取证据•第十章鉴定•第十一章辨认•第十二章查询、冻结•第十三章讯问犯罪嫌疑人•第十四章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十五章查缉•第十六章犯罪信息采集与网上侦查措施•第十七章拘传•第十八章取保候审•第二十章拘留•第二十一章逮捕•第二十二章羁押•第二十三章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第二十四章办案协作•第二十五章审查判断证据•第二十六章侦查终结•第二十七章补充侦查•第二编办理行政案件•第二十八章管辖•第二十九章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现场调解•第三十章受案•第三十一章回避•第三十二章询问•第三十三章勘验、检查•第三十四章扣押•第三十五章先行登记保存•第三十六章抽样取证•第三十七章鉴定、检测、检验•第三十八章辨认•第四十章听证•第四十一章决定行政处罚•第四十二章处理涉案财物•第四十三章执行•第四十四章案件终结第一章一般规定1-01.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执行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1-02.适用范围1.本细则是指引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的内部规范,仅限公安机关内部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

2.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03.基本要求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公安机关执法是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职责。

为了保证执法的公正、合法和规范,公安机关应当严格遵守以下执法规范。

一、依法行使执法权力。

公安机关执法必须依法行使,严格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任务。

执法人员要尊重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严禁滥用职权、超范围行使职权、任意干预市场经济和社会事务。

二、严格依法程序操作。

公安机关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调查取证手段和程序,不得私自将没有确凿证据的案件移送起诉。

在行使审判监督职权时,要依法经过审查、审查程序、提供事实和法律意见等环节。

三、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

公安机关人员要严守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争做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模范人员。

不得违背职业准则,接受贿赂、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等违法行为。

四、保护被调查人合法权益。

在执法过程中,公安机关人员要尊重和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或使用暴力手段对待调查对象。

被调查人有权要求提供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要求执法人员依法办案。

五、尊重人权和尊严。

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要尊重人权和人的尊严,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和手段侵犯被调查人的人权和尊严。

禁止任何形式的虐待和酷刑行为。

六、规范证据收集和使用。

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规范证据收集和使用,严守保密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不得偷窃、伪造、虚构证据,不得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七、提高法律知识和执法素质。

公安机关执法人员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执法素质,做到依法执法、公正执法。

要注重学习和掌握法律和相关法规,不断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

八、加强队伍建设和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同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执法人员评价考核制度,严肃查处执法不当行为。

九、接受社会监督。

公安机关要接受社会监督,听取和处理公众的意见和投诉。

要树立廉洁自律意识,主动接受监督,及时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办理行政案-PPT课件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办理行政案-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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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第三部分:办理行政案件 第二节 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现场调解(略)
1.当场处罚的条件——2.决定当场处罚——3.当 场处罚的程序——4.备案——5.送达被侵害人— —6.信息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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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第三部分:办理行政案件 第二节 一般程序
1受案——2调查取证——3告知当事人应 有的权利——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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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 性质
是各级公安机关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指 引,又是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强制性规范。
• 总要求
严格、公正、文明、理性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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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 总体架构
共四十四章,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一般规定 第二部分:办理刑事案件 第三部分:办理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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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 总体பைடு நூலகம்构
第一部分:一般规定 这一部分对制定《细则》的目的和依据、《细
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 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 视情给予处分。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五、修订和施行时间
本细则每年进行修订,必要是,随时修订。本 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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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 总体架构
第二部分:办理刑事案件(略) 第三部分:办理行政案件 第一节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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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第三部分:办理行政案件 第三节 听证程序 消防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是:拟作出责令停 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较大数额罚款的 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两 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 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 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5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学习资料之五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5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学习资料之五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学习资料之五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一编办理刑事案件09 扣押和调取证据0902.调取证据3.执行调取。

(1)执行主体。

执行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调取前告知。

向被调取人出示有关法律文书、工作证件,告知其调取理由、依据以及如实提供证据、配合调取的义务和责任。

(3)送达《调取证据通知书》。

侦查人员向证据持有单位或者个人送达《调取证据通知书》,要求证据持有单位或者个人在通知书副本上签名或者盖章。

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

侦查终结时,副本存入诉讼卷。

(4)清点调取的物品、文件。

对于调取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

调取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应当是原物、原件。

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书证取得原件的困难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的,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4.制作《调取证据清单》。

当场制作《调取证据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和证据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证据持有人,一份交公安机关证据保管人员,一份与《调取证据通知书》副本一并存入诉讼卷。

0903.保管、处理扣押、调取的证据1.保管。

对于扣押、调取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对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取、复制的原始设备品牌型号、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及长度等,并妥为保管。

侦查人员应当将所扣押物品、文件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份一同交保管人员,当场查验、清点,登记在册后签收。

保管人员对所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装入保管袋中,并在封口处签名或者盖章;对于不能装入保管袋的,应当采取能保持其原始状态的方式存入。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办理行政案件1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办理行政案件1

山楂糕要怎么做?
山楂糕是北方的一种小吃,它的主要材料就是山楂,然后再加上糖浆、琼脂之类的东西,口感非常的嫩滑,而且有开胃,助消化的效果。

不过比起山楂来说,山楂糕要更加的甜一点,不会太酸,而且还含有蛋白质、维生素等东西,对人体的好处多多。

同时山楂糕的做法也不是很复杂,自己在家就可以制作。

第一步,清洗去籽
先把山楂清洗干净,清洗好之后再把它们切开,然后把山楂里面的籽全部给去掉,这一步要去仔细,免得制作出来的糕点会硌牙。

第二步,熬煮
把这些山楂放到一个铁锅里面,加一些清水慢慢地熬煮,让果实熬烂,等到熬成粘稠的泥状后我们就可以把火关掉了。

第三步,上冰糖
再拿出一个铁锅往里面倒上冰糖,冰糖的量就看你个人的口味的咸淡了,然后再加水到冰糖里面,把冰糖熬成水,这个时候再加入熬好的山楂泥。

第四步,搅拌成型
把山楂泥和冰糖水搅和均匀,然后开小火,让它们慢慢的熬,时不时搅拌一下防止粘锅,然后等熬到山楂膏已经成了一个比较黏稠的状态,如果拿一根勺子去舀的话,会有很厚很厚的一坨坨掉下来,那么这个状态就已经熬的差不多了。

第五步,完成
准备一个干净的盒子,把山楂膏倒进盒子里面,等变冷之后,再放进冰箱里面冷藏。

那么第二天就可以把成型的山楂糕给从盒子里面倒出来,再用刀切成小块,那么酸酸甜甜又健康营养的山楂糕就已经做好了。

山东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细则【精选资料】

山东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细则【精选资料】

山东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部执法监督,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质量,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执法部门。

第三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内容为公安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重点是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及行政管理、监所管理和执法监督等公安执法活动。

第四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成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

组长由行政首长担任,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政工、纪检(监察)、督察、装财、审计、信访、法制和从事刑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由法制部门主管,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部门。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

县级公安机关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省和市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执法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联席会议可专门召开,也可与相关议题的其他会议合并进行。

第七条市级公安机关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对县级公安机关和本级公安机关所属执法部门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

省厅负责组织指导、督导和抽查工作。

市级公安机关可以将考评内容分解到有关部门,由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按系统进行考评,同时加强督导,确保考评效果。

各部门按系统考评的结果纳入整体执法质量考评成绩。

第八条对实行垂直管理的执法部门,由市级公安机关根据本细则,决定考评的具体方式、方法。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档案。

按考评年度如实记载日常考评、专项执法检查、专案调查、年度末考评以及联席会议通报的执法问题等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全文(2020最新版本)(图文版)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全文(2020最新版本)(图文版)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全文(2020最新版本)(图文版)1、盖看守所印章,填写收押时间。

侦查终结时,拘留证‣存入诉讼卷。

侦查人员送押被拘留的犯罪定机关法定羁押起止时间以及羁押处所告知犯罪嫌疑人,责令其在逮捕证‣上填写日期签名盖章捺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应当在逮捕证‣上注明。

,逮捕执行人员可以依法使用武器警械。

,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严禁在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办公场所或者其他场所羁押犯罪嫌疑人。

看守所应当凭公安机关签发的逮捕证‣收押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侦查人员应当将逮捕证‣副本交看守所,看守所接收民警在逮捕证‣上签名,加盖看守所印章,填写收押时间。

侦查终结时,逮捕证‣存入诉讼卷。

办案部门送押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提讯证‣,由看守所在提讯证‣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法定办案起止日期。

提讯证‣每次办理份,可以多次使用,用完续办。

侦查终结时,提讯证‣存入诉讼卷。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情况录入有关信息库。

办案部门应当在实施逮捕后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网上督察系统以及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复印件等形式。

2、通知书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符合逮捕条件的,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没有逮捕必要的,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侦查终结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尚未获取足够证据,未达到逮捕条件的,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继续侦查;不应当拘留的,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释放被拘留人;不属本单位管辖的,将犯罪嫌疑人及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符合撤销案件条件的,应当撤销案件,释放被拘留人。

需要予以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依照本细则第条规定办理。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款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条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条号第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年月日公安部令第号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款第条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高检会…‟号第条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通知‣最。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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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适用范围1.本细则是指引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的内部规范,仅限公安机关内部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

2.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03.基本要求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2.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各类案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依法受理案件,如实立案;(2)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范围规定;(3)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4)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量处适当;(5)适用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调查措施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6)法律文书规范、完备,案卷装订规范。

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办案,严禁下列行为:(1)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2)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3)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4)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5)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1-0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视情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第三章立案3-01.接受案件1.接受案件的条件。

公安机关对以下任何一种来源的案件都应当立即接受:(1)报案、控告、举报、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扭送犯罪嫌疑人的;(2)110报警服务台指令的;(3)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他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

2.接受案件的程序。

(1)制作《询问笔录》。

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扭送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

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

《询问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告知控告、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不得诬告、陷害,以及诬告、陷害应负的法律责任;②案件的详细情况。

包括案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后果;犯罪嫌疑人出入现场的路线、方向;现场周围情况、是否采取了处置措施、是否被保护等;③犯罪嫌疑人详细情况。

对知悉犯罪嫌疑人情况的,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身高、口音、行走姿势、衣着打扮、携带的凶器物品、作案的方式手段和人数、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以及犯罪嫌疑人熟悉的经过、关系等;对自首的,应当问明自首的方式、动机、目的、过程、同案人、被害人基本情况等;④被害人、证人的详细情况。

对知悉被害人情况的,应当问明被害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被侵害的时间、地点、经过或者被害单位情况等;对知悉证人的,应当问明证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⑤涉案物品、工具的详细情况。

对知悉涉案物品、工具的,应当问明类型、品名、产牌、产地、型号、规格、式样、质地、颜色、数量、重量、价值、特征等。

笔录制作完毕后应当交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扭送人核对或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报案、控告、举报、扭送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姓名的,应当为他保守秘密,保障他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并在笔录中注明。

对电话报案的,还要记清报案人的联系方式。

对匿名报案的,也应问明以上内容,并及时调查核实。

(2)接受证据。

接受案件的民警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必要时拍照、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

公安执法规范细则

公安执法规范细则

统一执法规范
统一公安机关的执法规范 和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 为,提高执法的质量和效 率,为公众提供安全保障。
● 03
第3章 公安执法规范细则的 实施
实施公安执法规范细则的意义
保障执法公正
加强对执法规范的 约束,确保执法过
程公正透明
提高执法效率
统一执法标准,规 范执法程序,提高
执法效率
维护执法权威
暂扣物品
暂扣物品种类和程 序
公安执法规范细则在警务活动中的应用
突发事件处理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和调查
维护治安秩序
治安管理措施和应 用
指挥协调行动
警务指挥中心和协 调机制
社区巡逻
社区巡逻的意义和 程序
公安执法规范细则在外事活动中的应用
安保工作
重大活动安保组织 和实施
大型活动维稳
重大节庆活动和安 保措施
公安执法规范是指公安机 关在执法过程中所需要遵 守的规范和标准,旨在确 保执法程序的公正性、合 法性和透明性。
公安执法规范的作用
维护社会公正 和稳定
公安执法规范确保 了执法的公正性和 合法性,避免了执 法过程中的滥用职 权等情况,维护了 社会公正和稳定。
规范执法行为
公安执法规范能够 规范执法行为,避 免执法人员滥用职 权、超越权限、与 违法犯罪分子勾结 等情况的发生,从 而确保了执法的公 正性和合法性。
利进行
问题定位
对问题进行深入分 析,找出问题产生
的原因和根源
规必须严格遵守法 律法规,以保证执法公正、 权威和高效。公安执法规 范细则的出台,是针对当 前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 难,制定的一项可操作性 规范。实施规范化执法将 有利于优化执法环境,提 高执法效率,保障人民群 众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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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4)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

对报案、控告、举报、扭送的,应当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交报案、控告、举报、扭送人,并留存一份备查;需要向其他单位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回执中必须填明受案单位名称、受案民警姓名以及相关电话号码,以便报案人等了解立案情况,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不必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

对其他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移送案件通知书》等文书或者其他送达回执上签收。

(5)现场处置。

对需要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的,或者110报警服务台指令赶赴现场处置的,应当尽快到达现场,依法、稳妥、果断处置。

处警民警应当及时报告案件处理情况。

公安派出所民警、巡逻民警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处置时,应当做到:①划定保护区域,布置现场警戒,保护现场;②抓捕、看管和监视犯罪嫌疑人;③救助伤员;④进行初步现场调查;⑤核实情况,保全证据,并迅速报告上级公安机关;⑥向侦查人员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

对严重暴力案件现场的处置,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还应当立即请求上级公安机关采取以下措施:①对可能受侵害的重点目标采取保护和警戒措施;②向邻近地区发出预警通报;③迅速通知公安检查站点进行堵截。

其他刑事侦查部门赶赴现场处置的,依照本细则第六章规定执行。

现场处置完毕,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有关人员、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处理。

对不能带回的物品,依照有关规定查封或者妥善看管。

3-02.立案审查1.审查内容。

接受案件或者发现犯罪线索后,应当立即审查以下内容:(1)是否有犯罪事实;(2)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3)是否符合案件管辖规定,即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除审查以上内容外,还应当审查是否随案移送了以下材料:(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3)涉案物品清单;(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2.初查。

对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应当进行初查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者其他文书上批示同意,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3.审查期限。

(1)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内,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3)对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需要建立专案开展侦察的案件,立案审查期限按照专案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立案侦查。

(5)对接受的其他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报案、控告、举报人在立案审查期间查询立案情况的,应当及时回复。

3-03.决定是否立案1.立案。

(1)立案条件。

立案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认为有犯罪事实;②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③符合案件管辖规定,属于本单位管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侦查:①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需要立案侦查的;③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④其他依法应当立案的。

(2)立案程序。

①呈批。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连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受案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②决定。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的,办案部门制作《立案决定书》。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直接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者其他文书上批示立案侦查的,不再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直接制作《立案决定书》。

③通知。

对有报案、控告、举报、扭送人的,应当告知立案情况,但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共同犯罪、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情况需要保密时,可视情不予告知。

告知和不予告知情况,应当在《立案决定书》中注明。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依法决定立案后,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2.不予立案。

(1)不予立案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①没有犯罪事实的;②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

(2)不予立案的程序。

①呈批。

对不予立案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连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受案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②决定。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的,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直接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者其他文书上批示不予立案的,不再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直接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

③通知。

将《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对报案、举报、扭送人,及时告知不予立案的决定。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退回相应案卷材料。

(3)接受监督①控告人复议。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的,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制作《复议决定书》并送达控告人。

②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复议。

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决定立案,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的,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制作《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③检察机关监督。

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3-04.移送案件1.移送条件。

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1)对接受的案件,在立案审查时或者立案后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但应当由其他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管辖的;(2)本单位有管辖权,但经协商或者上级公安机关指定,需要移送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

2.移送程序。

(1)呈批。

对应当移送的案件,办案部门立即制作《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批准。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

(3)移送。

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移送案件通知书》(交送往单位联和回执联)以及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同时将《移送案件通知书》(交看守所联)送达看守所,与主管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主管机关接受案件后,填写回执联退回移送机关附卷。

(4)送达。

将《移送案件通知书》(交报案、控告、举报人或移送单位联)送达报案、控告、举报人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对告诉才处理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在移送案件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在《询问笔录》中记明。

3.采取紧急措施。

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移送案件前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1)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2)犯罪嫌疑人正在逃跑的;(3)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的;(4)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5)国家、集体或者公民利益正在遭受重大损害的;(6)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

3-05.转为行政案件办理经审查认为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当转为行政案件办理:(1)尚未立案的,应当依照本细则第3-03条规定,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控告人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后,转为行政案件办理;(2)本单位没有管辖权的,应当依照本细则第3-04条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机关;(3)已经立案的,应当依照本细则第26-05条规定撤销案件后,转为行政案件办理。

3-06.对无法区分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接受案件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

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办理。

但对控告人坚持作为刑事案件控告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移送的案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立案审查后依法处理。

3-07.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1.公安机关发现经济犯罪嫌疑,与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复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时,通报相关的人民检察院。

2.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1)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撤销该判决、裁定,或者裁定中止审理的;(2)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

3.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属同一法律事实,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为由要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中止审理或撤销判决、裁定。

3-08.信息录入有关立案情况应当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并按要求分别填报录入《办案与监督信息系统》、《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全国未知名尸体信息管理系统》、《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系统》、《全国重大刑事案件信息系统》、《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83-87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310号)第6-9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14条第2款、第155-164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8月24日公安部令第88号)第39条、第42条《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1994年2月24日公安部令第17号)第4条、第6条《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2001年5月23日公安部令第58号)第32条《关于刑事案件如实立案的通知》(公安部公通字〔2000〕40号)第1-4条《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公安部公通字〔2003〕31号)第14-16条、第23条《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公安部公通字〔2002〕13号)第48条、第55条、第58条、第59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安部公通字〔2005〕98号)第11条、第12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安部公通字〔2005〕101号)第6-8条、第11-13条《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7号)《刑警办案须知》(公安部刑侦局公刑〔2006〕1114号)第1-20条《关于实行“办案公开制度”的通知》(公安部刑侦局公刑〔2005〕1228号)第四章回避4-01.回避的条件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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