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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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泉及汇源路2号楼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福泉及汇源路2号楼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福泉及汇源路2号楼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因旧城区改建需要,需对福泉及汇源路2号楼地块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根据国家和省、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因旧城区改建需要,需对福泉及汇源路2号楼地块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

二、征收范围福泉及汇源路2号楼地块目所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汇源路、南至懈浦大河、西至规划地块、北至懈浦建设银行。

如有出入,以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

三、调查基本情况本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1万平方米,其中住宅约0.3万平方米、非住宅约0.8万平方米;涉及总户数18户(家),其中住宅17户、非住宅1家。

四、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219号,根据市政府令第244号第一次修正,市政府令第248号第二次修正)、《关于实施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5)75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23)28号)和《宁波市镇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镇政发(2023(23号)等有关规定。

五、房屋用途和面积确定(一)被征收房屋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其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

征收砖混结构住宅房屋,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改变造成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各户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大一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作为本单元相同套型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

婺城区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婺城区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婺城区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依据金华市区总体建设规划,决定对危旧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二七区块旧城区实施改造。

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区块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和基本情况(一)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回溪街、南至婺江、西至规划婺州北街、北至规划解放西路。

征收范围共有17个区块(具体征收范围以2014年8月31日公告的征收范围图为准)。

区块号区块名称四至范围(具体详见征收范围图)一凤翔区块东:铁路货场用地南:肉联厂铁路专线西:规划婺州北街北:规划解放西路二凤凰山路西区块东:凤凰山路南:铁路货场用地西:铁路货场用地北:规划解放西路三印染厂宿舍区块东:双龙北街南:凤鸣巷西:凤凰山路北:规划解放西路四凤鸣阁区块东:双龙北街南:铁路货场用地西:凤凰山路北:凤鸣巷五假日之星区块东:二七路南:原公管大楼南围墙西:双龙北街北:规划解放西路六七字巷北区块东:二七路南:七字巷西:双龙北街北:原公管大楼南围墙七大殿岗南区块东:铁路货场用地南:铁路货场用地西:双龙北街北:七字巷和大殿岗路八工电巷区块东:铁路货场用地南:大殿岗路西:二七路北:规划解放西路九公管宿舍区块东:公管小区东围墙南:弓曲巷西:铁路货场用地北:规划解放西路十晟元宿舍区块东:花园路南:晟元物业南围墙西:公管小区东围墙北:规划解放西路十一汽运联运区块东:五一路南:花明巷和五园里南围墙西:花园路北:规划解放西路十二花枝巷区块东:五一路南:工人路西:铁路货场用地北:弓曲巷和花明巷等界限十三新世纪宿舍区块东:回溪街南:迎宾巷地块西北围墙西:五一路北:规划解放西路十四迎宾巷区块(未签约部分)东:回溪街南:五一路西:清和商贸东围墙北:新世纪小区南围墙十五婺江西路区块东:五一路和中山路南:婺江西:规划婺州北街北:铁路货场用地十六城北区块东:双龙北街南:现状解放西路西:长山路北:规划解放西路北边线十七铁路货场区块东:五一路南:详见征收范围图西:原钢材市场用地北:详见征收范围图经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征询以上区块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可以进行旧城改造。

鹿城区松台片区清明桥区块旧城区改建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鹿城区松台片区清明桥区块旧城区改建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鹿城区松台片区(清明桥区块)旧城区改建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因旧城区改建需要,鹿城区人民政府决定组织实施鹿城区松台片区(清明桥区块)旧城区改建工程。

现为充分保障该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7年3月17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2019年8月1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修正)、《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16) 58号)、《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19)45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温鹿政办(2020)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方案。

第一部分概况一、征收范围清明桥新村1幢101室、102室、103室、104室、105室、402室、403 室、501-1 室、502 室、503 室、504、601 室、602 室;清明桥新村2幢101室、102室、103室、104室、105室、106室、107 室、108 室;清明桥新村3幢3号、4号、102室、104室、105室、106室、107 室、108 室、109-1 室、109 室;清明桥工人新村3幢101室、清明新村工人宿舍3幢3号、鹿城区清明桥新村3幢104室;清明桥新村4幢101-1室、101-2室、102室、103室、104室、105 室、6 号、107 室、108 室、109 室、10 号、Ill 室、111-2 号室、12 号、113 号、114 室;清明桥新村5幢101室、103室、104室;清明桥新村工人宿舍5幢2号;清明桥新村6幢101室、102室、105室、106室、108室、109室、202 室、204 室、205 室、301 室、302 室、303 室、304 室、401 室、402室、403室、404室;清明桥新村6幢;清明桥工人新村6幢103室、104室、107室、203室;清明桥工人新村6幢201室;清明桥新村7幢101号、101室、102号、102室;清明桥新村8幢101室;清明桥新村9幢101室、102室;清明桥新村10幢112室、201室、202室、203室、204室、204、205 室、206 室、208 室、209 室、210 室、301 室、302 室、303 室、304 室、306 室、307 室、308 室、309 室、310 室、311 室、401 室、402 室、403室、404 室、405 室、406 室、407 室、409 室、408、409 室、411、410 室、411 室、501 室、502 室、503 室、504 室、505 室、506 室、508 室、509 室、510 室、601 室、603 室、604 室、605 室、606 室、607 室、608 室、610 室、611 室、702 室、703 室、704 室、705 室、706 室、707 室、708 室、709 室;清明新村10幢205室、208室、305室、609室、610室、701室、708 室;清明桥10幢602室;清明桥新村H幢101室、102室、3号、104室、105室、106室、106 室、107 室、107 室、108 室、109 室、110 室、Ill 室、12 号、12 号、113 室、113-2 室、114 室、15 号、116 室;清明桥12幢101室;清明桥新村12幢101-2室、102室、103室、104室、105室、106-2 室、106-1 室、107 室、108 室、109 室、110 室、Ill 室、112 室、113-2 室、113-1 室、114 室、115 室;清明桥新村13幢101-1室、101-2室、102-2室、102-3室、102室、103-1 室、103-2 室、104 室、105-1 室、105-2 室、106 室、106-2 室、107 室、108 室、108-1 室、108-2 室、108-3 室、109 室、109-1 室、110-1室、110-2 室、Ill 室、112 室、12 号、113T 室、113-2 室、113-3 室、114-1 室、114-2 室、114-3 室、16 号;清明桥新村14幢IOl室、IOlT室、101-3室、102室、102北室、103 室、104-1 室、104-2 室、105 室、105-2 室、106 室、107 室、108 室、108T 室、109 室、109-1 室、110 室、Ill 室、Hb2 室、111-3 室、111-4 室、112 室、113 室、114 室、115 室、16 号;清明桥新村15幢IOlT室、101室二层、102室、103室、104室、105 室、106 室、107 室、108 室、109-1 室、109 室、110 室、10 号、Ill 室、112 室、113 室、14 号、114 室、15 号;清明桥新村16 幢101 室、101-3、201-1 室、201-2 室、102 室、103 室、104 室、204 室、105 室、205 室、106 室、107 室、108 室、109-1 室、109-2 室、109-3 室、110 室、Ill 室、112 室、13 号、113 室、114 室、15号、16号;清明桥新村16幢1号101-4室;鹿城区清明桥新村16幢111. 211室等;清明桥新村17幢101室、102室、103室、104室、105室、106室、107 室;清明桥新村18幢IOI-I室、101-2室、102-1室、102-2室、103 室、104 室、105 室、201 室、202 室、203 室、204 室、205 室;清明桥新村20幢201室、202室、203室、203-2室、204-2室、204 室、205 室、206 室、208 室、209 室、210 室、213 室、301 室、302 室、303 室、304 室、309 室、310 室、311 室、312 室、401 室、402 室、403 室、404 室、407 室、409 室、410 室、411 室、412 室、501 室、502 室、503 室、504 室、505 室、506 室、507 室、508 室、509 室、510 室、511 室、512室;清明桥新村20幢中楼207室、304室、308室、403室、404室;清明桥工人宿舍20幢中楼202前、清明桥工人宿舍20幢中楼401 室、清明桥工人宿舍20中楼303后间;清明桥新村21幢1号、102号、2号-2、103室、104室、105室、106 室、107 室、108 室、108-2 室、109-2 室、109-1 室、110 室、111-2 室、IIIT 室、112 室、12 室、113 室、114 室、115 室、116 室、117T 室、117-2 室、118 室;清明桥新村22幢101室、102室、103-1室、103-2室、104室、105 室、105-2 室、105-1 室、106 室、107 室、108 室、109 室、110 室、110-1 室、Ill 室、112T 室、112 室、113 室、114 室、115 室、116 室;清明新村22幢106室;清明桥新村23幢101室、102室、103室、104室、105室、106室、107 室、108 室、109 室、201 室、202 室、204 室、205 室、206 室、207 室、208 室、209 室、301 室、302 室、303 室、304 室、305 室、306 室、307 室、308 室、309 室、401 室、407、507 室;清明桥工人新村23幢10号;清明桥新村24幢101室、102室、103室、104室、105室、106室、107 室、108-1 室、109 室、110 室、Ill 室、112 室、113 室、114 室、114 室边、115室(南)、115室北;清明桥新村25幢101室、1号、102-1室、102-2室、103、203室、104-1 室、104-2 室、105 室、106-1 室、106-2 室、107 室、107-2 室、108-4 室、108 室、109 室、110 室、Ill 室、112 室、113 室、114、114-2 室、115 室、201 室、202 室、203 室、204 室、301 室、302 室;清明桥新村26幢101室、102室、103室、104室、105室、106室、107 室、108 室、108-2 室、109 室、110 室、Ill 室、112T 室、112-4 室、112-2 室、112-3 室、112-5 室、113 室、114 室、115 室、116 室、117 室;鹿城路1号、鹿城区鹿城路1号603室;鹿城区鹿城路1号301、302、303 室;鹿城路3号、9号、11号、13号、15号、17号、19号、21号、23 号、29-1 号、29 号、31 号、31T 号、33-1 号、39 号、45 号、79 号、81号、83号、85号;鹿城路33-45号;任宅前74弄1号IOl室、102室、103室、104室、105室、106室、201 室、202 室、203 室、204 室、205 室、206 室、301 室、302 室、303 室、304 室、305 室、306 室、405 室;任宅前74弄1号、4号;任宅前78弄1号、2号;任宅前78弄3号101室、102室、103室、104室、105室、106室、201 室、202 室、203 室、204 室、205、206 室、301 室、302 室、303 室、304 室、305 室、306 室;任宅前78弄5号101室、102室、103室、104室、202室、203室、204 室;鹿城区任宅前78弄5幢201室;任宅前78弄A幢301室、302室;任宅前78弄5号303室、304室、401室、402室、403室、404室;任宅前78弄6号101室、102室、201室、202室、301室、302室、303 室、401 室、402 室、403 室;任宅前80弄1号;任宅前88弄1号、2号、3号、4号、5号;任宅前143弄2-3号;任宅前146弄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 号、IlT号、11号、12号、14号、15号、16号、18号、20号、22号、30号、32号、32号南;任宅前164弄2号、4号;任宅前164弄中堂;任宅前66号、70号、72号、76号、78号、80号、82号、84号、84-2 号、90 号、92 号、98 号、100 号、102 号、104 号、106 号、106-2 号、108 号、110 号、112 号、114 号、∏6 号、118 号、122 号、124 号、126 号、128 号、136 号后、128-2 号、130 号、132 号、134 号、136 号、138 号、140 号、142 号、144 号、150 号、152 号、154 号、156 号、158 号、160号。

房屋拆迁土地补偿标准2023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

房屋拆迁土地补偿标准2023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

房屋拆迁土地补偿标准2023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一、2024年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子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旧城改造拆迁项目补偿标准

旧城改造拆迁项目补偿标准

旧城改造拆迁项⽬补偿标准我们知道根据国家政府的规定,房屋拆迁的时候是有相应的补偿的,具体补偿多少就要看实际情况了。

那么,对于旧城改造拆迁项⽬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旧城改造拆迁项⽬补偿标准旧城改造项⽬中拆迁补偿是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国家没有统⼀规定。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对被征收⼈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条 被征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民政府应当提供⽤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住宅,被征收⼈选择在改建地段进⾏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拆迁补偿协议的基本内容(1)拆迁补偿⽅式,货币补偿⾦额及其⽀付期限;(2)安置⽤房⾯积、标准和地点;(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付⽅式和期限;(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式和过渡期限;(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付⽅式;(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式;(7)当事⼈约定的其他条款。

⾄于每⼀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应视拆迁补偿⽅式不同⽽不同。

对于实⾏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额、搬迁期限;对于实⾏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房的结构、⾯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式和过渡期限。

通过⼩编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对于拆迁补偿的问题法律上是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地区不同的话那么补偿标准也是不⼀样的,希望⼤家明⽩。

以上这些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2024年旧城改造拆迁补偿协议

2024年旧城改造拆迁补偿协议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旧城改造拆迁补偿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拆迁补偿协议主体1.1:拆迁人名称及住所1.2:被拆迁人名称及住所1.3:协议签订日期第二条:拆迁范围与面积2.1:拆迁范围内的具体地点2.2:拆迁房屋的面积第三条:补偿标准3.1:住宅房屋补偿标准3.2: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3.3: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第四条:补偿方式4.1:货币补偿4.2:产权调换4.3:其他补偿方式第五条:补偿金额与支付方式5.1:补偿金额计算方式5.2:补偿金额支付时间及方式5.3:特殊情况下的补偿金额调整第六条:搬迁补助6.1:搬迁补助费的计算及支付6.2:搬迁期限第七条:临时安置补助7.1: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及支付7.2:临时安置期限第八条:拆迁期限8.1:拆迁开始时间8.2:拆迁结束时间第九条:违约责任9.1:拆迁人违约责任9.2:被拆迁人违约责任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10.1:协商解决10.2:调解解决10.3:仲裁解决10.4:诉讼解决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1.1:合同生效条件11.2:合同变更条件11.3:合同解除条件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保密信息的范围12.2:保密信息的披露限制12.3:违反保密条款的责任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3.1:本合同适用法律13.2:争议解决方式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合同的附件14.2:合同的修订历史14.3:合同的签署地点与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拆迁补偿协议主体1.1:拆迁人名称及住所拆迁人:市旧城区改造指挥部,住所:市区路号。

1.2:被拆迁人名称及住所被拆迁人:X,住所:市区路号。

1.3:协议签订日期本协议签订日期为2024年月日。

第二条:拆迁范围与面积2.1:拆迁范围内的具体地点拆迁范围为市区路号,具体界限以规划部门确定的范围为准。

2.2:拆迁房屋的面积拆迁房屋的总面积为平方米,具体面积以房产部门出具的房产证为准。

《大洋城中村改造项目四期地块一》

《大洋城中村改造项目四期地块一》

大洋城中村改造项目四期(地块一)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为依法实施大洋城中村改造项目四期(地块一)建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一、征收范围具体以经盐城市规划局确认的大洋城中村改造项目四期(地块一)征收红线图为准(附图)。

该项目共计征收232户,其中:住宅183户,非住宅49 户,房屋现状建筑面积约25321平方米。

二、征收单位房屋征收部门: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大洋街道办事处、盐城信荣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盐城市天湖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征收补偿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苏省贯彻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盐政发[2011]210 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盐政发[2012]135 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企业房屋征收补偿和其他有关问题处理的意见》(盐政发〔2015〕40号)、《盐城市市区旧城区(棚户区)改建房屋征收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盐政规发[2018]1号)、《盐城市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结算凭证安置实施办法(暂行)》(盐房管[2018]96 号)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等规定。

被征收房屋房地产权属、面积和用途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和身份证明等合法证件确定。

四、征收时间具体征收时间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征收结束止,具体签约期限以征收部门在现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五、征收补偿与安置(一)征收补偿方式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由被征收人选择。

宝丰苑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宝丰苑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宝丰苑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2011])(以下简称《实施细则》)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24号)4、《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5、《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沪房管征[2014]243号)6、《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本市房屋土地征收中企事业单位房屋补偿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13号)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8、《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3]7号)9、《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2]73号)10、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二、房屋征收的目的由政府依照本市有关城乡规划规定,对基础设施落后地段组织实施的旧城区改建,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拟征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三、房屋征收的范围东至地铁3号线、西至宝山路、南至虬江路、北至宝山路宝源路。

(具体地址、门牌号以公示为准)四、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一)被征收房屋类型的认定房屋类型根据《关于修订<上海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表>的通知》(沪房[90]规字发第518号)、《关于调整本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141号),以房产产籍资料记载的房屋类型为准。

双河惠东里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二期

双河惠东里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二期

双河惠东里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二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征收目的、范围及征收依据(一)征收目的因双河惠东里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二期)建设需要,区政府决定对项目范围内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锡政规[2011]第3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二)征收范围住宅:朱巷1~3号(连号)、4号后门、5号、8号、10~21号(连号)、23~55号(连号)、57号、60~101号(连号)、61号后门、65号后门、80号南、102号后门、102前门、103~125号(连号)、121-1号、123-1号、128~130号(连号)、无号(128西)、132号、133号、朱巷135~140号、朱巷170号、无号(笪建良)、无号(朱世恩),中巷1~78号(连号)、1-1号、3-2号、38-1号、41-1号、59-1号、、60号后门、61-1号、66-2号、69(后门)号、75-1号、80\83号、82号、中巷85~110号(连号)、90-1号、99-1号、100号南、103-1号、112号、113号、115号、120号,徐巷1~10号(连号)、徐巷12~35号(连号)、徐巷40~43号(连号)、47号、48号、徐巷50~65号(连号)、徐巷70~75号(连号)、72-1号、73号东、徐巷78~99号(连号)、99-1号、徐巷101~110号(连号)、105-1号、无号(张雪娟)。

上述范围均含征收范围内所有门号及构(建)筑物,门牌如有出入,以项目征收范围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房屋评估(一)评估机构选择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1〕3号,以下简称《补偿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被征收人多数决定,经江苏省无锡市锡城公证处依法公证,确定江苏铭诚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工程测绘咨询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普陀区澳门路524弄地块旧城区改建

普陀区澳门路524弄地块旧城区改建

普陀区澳门路524弄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做好普陀区澳门路524弄地块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加快推进旧城区改建,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通过前期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意见和建议,根据房屋征收法律法规,结合本区、本地块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一、房屋征收范围根据《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澳门路524弄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的批复》(普府〔2014〕48号),澳门路524弄地块旧城区改建征收范围为:东至江宁路、南至澳门路、西至荣联家园三期、北至世纪之门。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策及法律依据(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三)《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2〕24号);(四)《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六)《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3〕7号);(七)《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的通知》(普府〔2012〕60号);(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发布<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普府〔2014〕63号);(九)《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定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2〕73号);(十)《关于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征〔2013〕9号);(十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沪房管征〔2014〕243号);(十二)市、区有关部门的其他相关文件。

硚口区万人宿舍片C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硚口区万人宿舍片C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附件硚口区万人宿舍片C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了加快旧城区改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规定,硚口区人民政府拟对硚口区万人宿舍片C片旧城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

该项目已取得武汉市硚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跃进片”等22处地块“三旧”(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计划的批复》(硚发改政〔2017〕8号)。

为推进该项目建设,依法保障该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现制定硚口区万人宿舍片C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如下:一、基本情况(一)项目名称:硚口区万人宿舍片C片旧城改建项目(二)项目征收范围:详见硚口区万人宿舍片C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附图(三)项目调查概况:占地面积约62.3亩,征收总户数约1133户,征收总建筑面积约11.12万平方米(四)房屋征收部门:武汉市硚口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古田街办事处(六)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公有房屋的产权人或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并执行政府规定标准租金的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承租人除外。

(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的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为产权登记面积、经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无证房按规定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之和;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标注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为准。

(八)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

协商方式以征求意见表的形式进行,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征求意见表交由房屋征收部门统计、核实。

在7个工作日内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选择同1家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布协商选定结果。

普陀区铁路新村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普陀区铁路新村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普陀区铁路新村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做好普陀区铁路新村地块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加快推进旧城区改建,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通过前期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意见和建议,根据房屋征收法律法规,结合本区、本地块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一、房屋征收范围根据《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普陀区洵阳新村地块等三幅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的批复》(普府[2013]16号),铁路新村地块旧城区改建征收范围为:东至汉阴路以西石泉六村,南至宁强路以北多层工房,西至旬(洵)阳路以东多层工房,北至华池路。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策及法律依据(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三)《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2]24号);(四)《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六)《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沪房管规范市[2012]5号);(七)《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沪房管规范保[2012]8号);(八)《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的通知》(普府[2012]60号);(九)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定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2]73号);(十)市、区有关部门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本方案中下列用语的含义1.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2.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

普陀区桃浦路109号地块方案

普陀区桃浦路109号地块方案

普陀区桃浦路109号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做好普陀区桃浦路109号地块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加快推进旧城区改建,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结合本区及本地块实际,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一、房屋征收范围根据《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普陀区17街坊、132街坊、桃浦路109号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的批复》(普府[2020]31号),普陀区桃浦路109号地块房屋征收四至范围为:东至车站新村、南至车站新村、西至车站新村、北至桃浦路。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策及法律依据(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三)《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及《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法规〔2016〕664号);(四)《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的通知》(普府规范〔2018〕3号);(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六)《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房管规范〔2018〕5号);(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定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2〕73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有效期的通知》(沪府发〔2017〕30号 );(八)《关于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征〔2013〕9号)及《关于延长《关于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征〔2018〕7号);(九)《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7〕86号);(十)市、区有关部门的其他相关文件。

通江小学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衡宇征收补偿方案

通江小学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衡宇征收补偿方案

通江小学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一、征收目的、范围及征收依据(一)征收目的因通江小学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建设需要,区政府决定对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衡宇实施征收,依照《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无锡市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与补偿方法》(锡政规[2020]第3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二)征收范围住宅:广勤路300、广勤路30二、广勤路303号、广勤路303-一、广勤路303-二、平1二、13、广勤路303-3、广勤路303-4、广勤路303号-五、广勤路303-六、广勤路303-7、广勤路303-八、广勤路303-九、广勤路303-10、广勤路303-1一、广勤路303-1二、广勤路303-13、广勤路303-14、广勤路303-1五、广勤路303-1六、广勤路303-17、广勤路303-1八、广勤路303-1九、广勤路303-20、广勤路平-八、广勤路304、广勤路30五、广勤路306号、广勤路306-一、广勤路308号、广勤路310号、广勤路312号、广勤路314、广勤路316号、广勤路318号、广勤路320号、广勤路320、广勤路320-1号、广勤路322号、广勤路324、广勤路324后门、广勤路326号、广勤路328号、广勤路330号、广勤路33二、广勤路334号、广勤路33六、广勤路33八、广勤路340号、广勤路342号、广勤路342-104、广勤路344、广勤路346号、广勤路348号、锡沪弄20后、锡沪弄2一、锡沪弄21-一、锡沪弄21-3号、锡沪弄21-4号、锡沪弄21-5号、锡沪弄21-6号、锡沪弄号21-7、锡沪弄2二、锡沪弄22后门、锡沪弄22-1号、锡沪弄22号-二、锡沪弄22-3、锡沪弄22-4号、锡沪弄22-五、锡沪弄23、锡沪弄23-一、锡沪弄23-1后门、锡沪弄23-2号、锡沪弄24、锡沪弄25号、锡沪弄25号对门、锡沪弄26号前门、锡沪弄26后门、锡沪弄27号、锡沪弄28号、锡沪弄29号、锡沪弄30、锡沪弄3一、锡沪弄3二、锡沪弄33号、锡沪弄34、锡沪弄35号、锡沪弄36号、锡沪弄37号、锡沪弄3八、锡沪弄39号、锡沪弄40号、锡沪弄40号后门、锡沪弄41号、锡沪弄42号、锡沪弄43号、锡沪弄43号后门、锡沪弄44号、锡沪弄47、锡沪弄4八、锡沪弄49号、锡沪弄50号、锡沪弄5一、锡沪弄52号、锡沪弄53号、锡沪弄54号、锡沪弄55号、锡沪弄56号、锡沪弄57号、锡沪弄57后门、锡沪弄58号、锡沪弄5九、锡沪弄60、锡沪弄6一、锡沪弄号6二、锡沪弄号63、锡沪弄64、锡沪弄64后门、锡沪弄65号、锡沪弄66号、锡沪路63号、锡沪路63-一、锡沪路65号、锡沪路67号、锡沪路69号、锡沪路71号、锡沪路7五、锡沪路75号、锡沪路77号、锡沪路79号、锡沪路79-1号、锡沪路81号、锡沪路81后门、锡沪路81-1号、锡沪路81号-1后门、锡沪路83、锡沪路8五、锡沪路87号、锡沪路89号、锡沪路91号、锡沪路91-一、锡沪路93、锡沪路95号、锡沪路97号、锡沪路97-1号、锡沪路99号、锡沪路10一、锡沪路103号、锡沪路105号、锡沪路107号、锡沪路11一、锡沪路11九、锡沪路121号、锡沪路123、锡沪路125号、前新丁巷19号、前新丁巷号20、前新丁巷21号、前新丁巷2二、前新丁巷22-一、前新丁巷23、前新丁巷23后门、前新丁巷24、前新丁巷2五、前新丁巷2六、前新丁巷27号、前新丁巷2八、前新丁巷号28-一、前新丁巷29号、前新丁巷30、前新丁巷31号、前新丁巷32号、前新丁巷33、前新丁巷33号后门、前新丁巷36号、前新丁巷5二、前新丁巷53号、前新丁巷54号、前新丁巷55号、前新丁巷56号、前新丁巷57、前新丁巷58号、前新丁巷59号、前新丁巷60号、前新丁巷61号、前新丁巷63号、新丁巷11号、新丁巷12号、新丁巷13号、新丁巷13-1号、新丁巷14、新丁巷14后门、新丁巷14-1号、新丁巷1五、新丁巷16号、新丁巷17、新丁巷17后、新丁巷1八、新丁巷18号后、新丁巷19号、新丁巷20号、新丁巷21号、新丁巷22号、新丁巷22-1号、新丁巷23号、新丁巷23-1号、新丁巷23-二、新丁巷23-3号、新丁巷23-4、新丁巷23-5号、新丁巷23-六、新丁巷23-7、新丁巷23-8号、新丁巷23-9号、新丁巷23-10、新丁巷23-1一、新丁巷23-1二、新丁巷23-13、新丁巷23-14号、新丁巷23-15号、新丁巷24号、新丁巷24-一、新丁巷24-二、新丁巷25号、新丁巷26号、新丁巷26号对门、新丁巷27号、新丁巷27、新丁巷28号、新丁巷28后门、新丁巷29号、新丁巷29号后门、新丁巷30号、新丁巷30对门、新丁巷31号、新丁巷31号对门、新丁巷3二、新丁巷32-一、新丁巷32后门、新丁巷33、新丁巷34号、新丁巷34、新丁巷34-1号、新丁巷34-二、新丁巷3五、新丁巷35号-一、新丁巷3六、新丁巷37、新丁巷37号-一、新丁巷37号-二、新丁巷37-3号、新丁巷37-4、新丁巷37-五、新丁巷37-6号、新丁巷38号、新丁巷39号、新丁巷40号、新丁巷4一、新丁巷42号、新丁巷43、新丁巷43号后门、新丁巷44、新丁巷45号、新丁巷45号后门、新丁巷46号、新丁巷47、新丁巷47号、新丁巷48号、新丁巷4九、新丁巷49-一、新丁巷50号、新丁巷51号、新丁巷54、新丁巷55号。

静安区张园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

静安区张园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

静安区张园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0号)2、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2011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2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延长《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有效期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17号)4、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法规〔2016〕664号)5、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本市房屋土地征收中企事业单位房屋补偿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13号)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7、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2〕7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有效期的通知(沪府发〔2017〕30号)8、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7〕86号)9、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沪房规范〔2018〕5号)10、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沪房规范〔2018〕6号)11、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二、房屋征收的目的由政府依照本市有关城乡规划规定,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组织实施的旧城区改建,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拟征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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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丁蜀镇紫砂之源广场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征收目的、依据及范围
(一)征收目的
因丁蜀镇紫砂之源广场地块项目系旧城区改建工程,已列入2018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属于公共利益,市政府决定对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

(二)征收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宜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宜政规发[2012]3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

(三)征收范围
东至白宕路,南至紫砂路,西至山前路,北至紫砂之源广场。

(详见征收红线图)
根据前期调查摸底,初步确定本项目共涉及私有住房2户;建筑面积约477.80㎡,其中权证建筑面积241.38㎡,未经登记建筑面积236.42㎡。

二、房屋评估
(一)评估机构选择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宜政规发〔2012〕3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每户选派一名代表)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房屋权属或者房屋权利来源证明,在评估机构名录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自行选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房屋征收部门。

被征收人一
致选择同一评估机构的,即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评估机构的,即为多数决定评估机构;未能协商选定和多数决定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从所得票数列前五位的评估机构(不足五家的全部参加)中,通过公开抽签的方式确定。

通过多数决定、抽签确定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房屋征收部门将协商选定、多数决定、抽签确定的评估机构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评估基准价格
根据当前市场情况,本项目概算评估的预评估基准价格为5194元/平方米,经综合考虑初步确定本项目的实施补偿基准价格为5500元/平方米。

(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及评估时点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情况,按照《宜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实施细则》(宜政办发〔2013〕19号)及相关规定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四)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征收当事人对征收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征收当事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
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补偿政策
(一)面积认定、计户规则
1、权证实测面积:对照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结合实际丈量面积为依据。

2、认定面积:未经登记建筑由房屋认定小组现场认定。

3、以上权证实测面积和认定面积之和为核定征收补偿面积。

4、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依据,并执行“以一证按一户进行补偿安置”的政策。

5、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独有的,则作为单独所有,按一户进行补偿安置;房屋所有权证中载明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因其属一个产权的组成部分,故对全体共有人按一户进行补偿安置,共有人的内部分配问题由其自行协商处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土地使用证为计户依据;两证全无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批复为计户依据;无任何合法批准手续,但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以户口簿为计户依据。

6、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不计户数。

7、同一人在同一宗地上拥有2张或以上房屋所有权证的也视为一户。

(二)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自行解决住房的,在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不含装饰装修及附属)的基础上增加15%的补贴一次性作价收购。

2、选择产权调换方式:
由征收人提供安置房供被征收人选择,核定征收补偿面积内的安置房房价以安置价结算,超出核定征收补偿面积的安置房房价以超面积优供价结算。

产权调换房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本次征收提供住宅安置房屋10套,建筑面积约986平方米。

(具体房源及价格见本方案五、产权调换房源方案)
四、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
(一)房屋的补偿
1、房屋由被征收人确定的评估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按评估金额补偿。

2、房屋的装修及附属由确定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按评估金额补偿。

3、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新建房屋以及扩建房屋的新增部分及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二)其他补偿
1、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按实际征收建筑面积的大小分为四类;以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为补助对象,具体标准分别为:
征收后一次性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的,搬迁补助费标准为:
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的户补贴600元;
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0㎡(含50㎡)以上,不足100㎡的户补贴800元;
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含100㎡)以上,不足200㎡的户补贴1200元;
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含200㎡)以上的户补贴1500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
(1)、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每月临时补助费标准为:
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100㎡的户补贴1000元;
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含100㎡)以上,不足200㎡的户补贴1300元;
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含200㎡)以上的户补贴1600元。

(2)、对实行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补贴。

3、住宅征收的奖励办法:
为积极鼓励被征收人早作决策,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腾房交拆,设立签约奖和腾房交拆奖。

在签约期内签约的,给予签约奖励。

奖励标准:1万元/户奖励。

按规定的搬迁期限腾房交拆,经拆房验收组验收合格,另行给予交拆奖励。

奖励标准:2万元/户奖励。

超过签约期限签约搬迁并交房的被征收人,以每日等额递减10%计算。

4、拆除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电话、有线电视按移位补助费予以补偿,拆除单列水、电(表)按现行的初装费标准予以补偿。

(三)其他问题的处理
房屋补偿协议签订后,不得自行拆除已作价补偿的设施,否则按评估价相应扣除。

拆除房屋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统一拆除。

五、产权调换房源方案
(一)产权调换房
本项目提供产权调换房房源(详见附表)共10套,其中纺织小区多层住宅4套,套型面积为103.48㎡2套,122.85㎡2套;赵庄新苑高层住宅6套,套型面积为88.88㎡6套。

房源在征收过程中如有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

(二、)产权调换房价格
产权调换房价格由市征收办委托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详见附表。

六、签约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
本项目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一个月。

(二)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自行过渡。

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交房之日起,至公告通知产权调换房办理结算手续之日止。

(三)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结束后一个月,被征收人按照搬迁期限按时搬迁交房。

七、选房方案:
(一)选房原则:
每户以核定征收补偿面积的大小分类在指定房源中选房。

只符合选择一套安置房的,原则上核定征收补偿面积必须达到安置房面积的50%,达不到50%的选择最接近套型面积50%的安置房;选择两套安置房的,剩余安置面积必须达到所选第二套安置房面积的60%,选择三套安置房的,剩余安置面积必须达到所选第三套安置房面积的70%,以此类推。

选房后的剩余面积按货币补偿方式作价收购。

(二)选房办法: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为鼓励被征收人早决策、早签约,早交拆,早选房,在搬迁期限结束后一个星期内,在签约期限内签约且按规定的搬迁期限腾房交拆的被征收人,集中抽签选房。

在签约期限后签约或未按规定的搬迁期限腾房交拆的,在集中抽签选房结束后,按签约的先后顺序选房。

八、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宜兴市人民政府做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宜兴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其他
征收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落实八公示一监督制度。

十、本方案由宜兴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丁蜀镇紫砂之源广场地块房屋征收产权调换房价格及明细表
附表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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