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首饰交纳消费税的相关规定及实例解析
会计实务: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处理
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处理一、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基本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人。
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是纳税人。
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
下列行为视同零售业务:(1)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
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
(2)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集体福利、奖励等方面。
(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二、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1)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的经营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中国人民银行准予其经营金银制品业务的批件及有关证件、资料,向核算地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并同时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
(2)原有的经营单位,应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重新核定《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准予继续经营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核算地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
(3)经营单位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时,应如实填写《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三、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会计核算方法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环节改为由零售环节征收后,需要缴纳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企业(主要是商品流通企业),应在“应交税金”账户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账户,核算金银首饰应纳的消费税。
(一)自购自销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消费税是价内税,含在商品的销售收人中,故金银首饰应纳的消费税计人销售税金。
商品流通企业销售金银首饰的收人计人“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其应纳的消费税相应计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
企业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在销售实现时按旧首饰的作价借记“物资采购”账户;按加收的差价和收取的增值税部分,借记“现金”等账户;按旧首饰的作价与加收的差价贷记“主营业务收人”账户,按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同时按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消费税税金,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
金银首饰消费税
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如何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委托加工属于哪一种?一法律法规:1.对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可暂按加工费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国税发(1994)130号2. 下列行为视同零售业务: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
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67号3.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4.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5. 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二文献:为经营单位以外的使用单位和消费者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将加工解释为带料加工、翻新改制和以旧换新业务,没有包括基本属于售后服务范围的修理、清洗业务。
这里带料加工和翻新改制实际上就是委托加工,两者的区别在于:带料加工是用金条、金块等金原料加工金银首饰,包括用珠宝玉石加工镶嵌首饰;以旧换新是指将旧的金银首饰改形、改样,变换其款式。
由于经营单位的以旧换新业务与翻新改制业务在财务核算上的区别不大,两种业务本身比较相近,故将以旧换新也并入加工之中。
黄金饰品是否征消费税若征收在哪个环节征收
黄金饰品是否征消费税若征收在哪个环节征收黄金饰品一直以来都是人们钟爱的珠宝首饰,不仅因为其独特的光泽和华丽的外观,还因为其价值有限且能够保值。
然而,关于黄金饰品是否应该征收消费税,以及在哪个环节征收消费税这个问题,在许多国家都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本文将从经济、公平、实施等角度,对黄金饰品是否征收消费税及其征收环节进行讨论。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消费税的定义。
消费税是对商品和服务的销售环节征收的一种税收,通常由最终消费者承担。
它不像所得税等其他税种,是基于个人或企业收入和资产的征税形式。
而黄金饰品作为珠宝首饰的一种,属于奢侈品的一种,其售价相对较高,因此也引起了是否征收消费税的问题。
从经济角度来看,征收消费税对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是有利的。
黄金饰品作为一种奢侈品,其市场需求相对较弹性,即消费者对其价格的敏感度不高。
因此,即使对黄金饰品征收消费税,其销量可能不会受到太大影响。
相反,这将为国家财政带来一定的增收。
这些额外的税收收入可以被用于改善公共服务、推进经济发展以及减轻贫困等方面。
然而,征收消费税也可能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首先,对于黄金饰品行业来说,征收消费税可能会导致其竞争力下降。
消费者在购买黄金饰品时,会因为额外的税费而感到负担沉重,从而选择购买价格更低的替代品或者减少购买。
这对于饰品制造商和销售商来说是不利的,可能导致行业就业问题或产能过剩。
其次,征收消费税可能会引发一些社会不公平问题。
黄金饰品作为奢侈品,通常被较富裕的消费者购买。
对其征收消费税,将造成富人所支付的税款相对较少,而中低收入人群所承担的税费相对较高。
这将加剧贫富差距,不利于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
此外,如果决定对黄金饰品征收消费税,选择征收的环节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一般而言,消费税可以在多个环节征收,如生产、销售、进口等。
选择征收的环节将直接影响税收的收入和行业的竞争力。
如果征收消费税的环节选择在生产环节,那么这将增加制造商的成本,可能导致生产成本上升和产业竞争力下降。
金银首饰相关消费税的特殊性探析
金银首饰相关消费税的特殊性探析作者:王琦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4年第9期王琦摘要:金银首饰作为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其消费税的法律规定具有明显的特殊性。
通过对其特殊性进行逐项细致分析,探讨相应的税务处理和会计核算的方法。
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金银首饰;消费税;特殊性金银首饰是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中的一种,与其他应税消费品相比,其消费税法律规定较为特殊。
本文通过对其特殊性进行逐项细致分析,探讨相应的税务处理和会计核算的方法。
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帮助。
一、委托加工业务中以受托加工者为纳税义务人【例1】鑫艺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是一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生产的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 年5 月发生下列业务:受某酒店委托加工一批黄金首饰,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成本60000 元,该厂收取加工费30000 元,没有同类饰品销售价格。
(增值税率为17%,金银首饰消费税率为5%)该业务是金银首饰委托加工业务,一般认为鑫艺公司的税务和会计处理应该是: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0×17%=5100(元)组成计税价格:(60000+30000)÷(1-5%)=94736.84(元)应代收代缴消费税:94736.84×5%=4736.84(元)借:银行存款39836.84贷:其他业务收入3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4736.84本例中税额计算正确;但消费税纳税义务人的确认错误。
根据消费税法,鑫艺公司受托加工金银首饰,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而不是代收代缴义务人。
正确的会计核算是:借:银行存款35100贷:其他业务收入3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借:营业税金及附加4736.84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4736.84二、委托加工业务中因受托加工者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计税依据(一)委托人为非金银制品经营单位【例2】鑫艺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接受某高档商务会所(无金银制品经营资质)委托,为其加工一批黄金饰品和玉石手镯,该会所提供成本为130000 元的黄金和成本为82000 元的玉石作为加工材料,鑫艺公司收取黄金饰品加工费60000 元和玉石手镯加工费80000 元,没有同类饰品销售价格。
金银首饰消费税政策总结
金银(jīn yín)首饰消费税政策总结金银首饰(shǒu shi)消费税政策总结金银首饰消费税政策总结(zǒngjié)_憨生探税_百度空间2022-04-2311:39:58|分类:业务学习|标签(biāoqiān):|字号大中小订阅1、主要(zhǔyào)法规及内容1〕财税〔1994〕第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2〕财税〔1994〕第95号《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3〕国税发〔1994〕第2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4〕国税发〔1995〕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假设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5〕国税函〔2022〕第8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2、相关政策主要内容1〕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环节、税率的变化:由原先的生产环节更改为在销售环节征收,纳税人由生产厂家变更为销售单位;税率由10%变更为5%;2〕减征、变更纳税环节的应税工程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3〕金银首饰消费税应税零售业务的界定: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另有规定者除外);视同零售的业务: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
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4〕金银首饰消费税非应税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同时持有《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影印件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样式及填写说明附后)的经营单位,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存购货方的上述证件,否那么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税法一》: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范围
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银⾸饰范围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银⾸饰范围
重点掌握:⾦、银和⾦基、银基合⾦⾸饰,以及⾦、银和⾦基、银基合⾦的镶嵌⾸饰。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饰,如镀⾦(银)、包⾦(银)⾸饰,以及镀⾦(银)、包⾦(银)的镶嵌⾸饰,仍在⽣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例题:
某⾦银珠宝店,既经营⾦银⾸饰,⼜经营珠宝⽟⽯,已分别核算销售额,则下列经营品种,应在⽣产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 )。
A.纯⾦项链、⼿链、戒指
B.珍珠项链
C.镀⾦⼯艺项链
D.铂⾦镶嵌钻戒、项链
【答案】BC
应税与⾮应税⾏为的划分(了解)
税率
⾦银⾸饰消费税税率为5%,⽽在⽣产环节的消费税税率是10%。
金银首饰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吗
⾦银⾸饰在⽣产环节征收消费税吗随着⼤家⽣活的逐渐富裕,⾦银⾸饰也不再陌⽣了。
很多朋友都喜欢各种各样的⾦银⾸饰来装扮⾃⼰。
那么⼤家知道⾦银⾸饰在⽣产环节征收消费税吗?所以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些资料。
那么下⾯就让店铺⼩编带您了解⼀下吧!⼀、⾦银⾸饰在⽣产环节征收消费税吗根据《关于调整⾦银⾸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件规定,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银⾸饰范围仅限于:⾦、银和⾦基、银基合⾦⾸饰,以及⾦、银和⾦基、银基合⾦的镶嵌⾸饰(以下简称⾦银⾸饰)。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饰(以下简称⾮⾦银⾸饰),仍在⽣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财税字〔1994〕095号)纳税⼈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银⾸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于馈赠、赞助、集资、⼴告、样品、职⼯福利、奖励等⽅⾯的⾦银⾸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翻新改制的⾦银⾸饰,于受托⽅交货时纳税。
⼆、什么是消费税消费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
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
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
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个税种。
消费税实⾏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产、委托加⼯和进⼝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消费税的纳税⼈是我国境内⽣产、委托加⼯、零售和进⼝《中华⼈民共和国消费税暂⾏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
相信⼤家看到这⾥,都应该知道了⾦银⾸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同时有关消费税的知识⼤家也了解更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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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案例(5篇材料)
消费税案例(5篇材料)第一篇:消费税案例消费税案例分析案例一:某首饰商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1)零售金银首饰与镀金首饰组成的套装礼盒,取得收入29.25万元,其中金银首饰收入20万元,镀金首饰收入9.25万元;(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向消费者销售金项链2000条,新项链每条零售价0.25万元,旧项链每条作价0.22万元,每条项链取得差价款0.03万元;(3)为个人定制加工金银首饰,商城提供原料含税金额30.42万元,取得个人支付的含税加工费收入4.68万元(商城无同类首饰价格);(4)用300条银基项链抵偿债务,该批项链账面成本为39万元,零售价70.2万元;(5)外购金银首饰一批,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400万元;外购镀金首饰一批,取得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
(金银首饰零售环节消费税税率5%)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销售成套礼盒应缴纳的消费税;(2)“以旧换新”销售金项链应缴纳的消费税;(3)定制加工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4)用银基项链抵偿债务应缴纳的消费税。
案例二:某酒厂2009年7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销售粮食白酒20吨,不含税单价6000元/吨,销售散装白酒8吨,不含税单价4500元/吨,款项全部存入银行;(2)销售以外购薯类白酒和自产糠麸白酒勾兑的散装白酒4吨,不含税单价3200元/吨,货款已收回;(3)用自产的散装白酒10吨,从农民手中换玉米,玉米已入库,开出收购专用发票;(4)该厂委托某酒厂为其加工酒精,收回的酒精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套装礼品白酒6吨,每吨不含税单价为8000元,已经销售。
注:粮食白酒定额税率0.5元/500克;比例税率为20%。
要求:计算该酒厂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案例三:某酒厂生产粮食酒精、薯类酒精为原料的白酒,同时生产啤酒。
2009年6月份的生产销售情况如下:(1)外购薯类酒精1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单价是1500元/吨,外购粮食酒精2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单价是2100元/吨;(2)外购生产白酒的各种辅助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是12000元;(3)外购生产啤酒的各种辅助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是250000元;(4)当月用8吨薯类酒精及辅料生产薯类白酒共22吨,销售了20吨,不含增值税售价为12000元/吨,用15吨粮食酒精及辅料生产粮食白酒32吨,销售了30吨,不含增值税售价18000元/吨;(5)当月用剩余的酒精及辅料生产白酒10吨,实际生产成本是8500元/吨,这部分白酒用于抵偿债务,该白酒不含增值税售价为9000元/吨、10000元/吨、11000元/吨;(6)当月销售生啤酒10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出场单价为2800元/吨,另外,按照惯例开具发票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为200元/吨,期限为3个月;(7)当月销售果啤14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出厂价款为2900元/吨,另外,按照惯例开具发票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为200元/吨,期限为3个月;(8)当月有以往发出到期包装物押金5000元(生啤)和3000元(果啤)到期未退。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消费税征收规定是如何的
贵重⾸饰及珠宝⽟⽯消费税征收规定是如何的⾦银珠宝⾸饰包括⾼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属、⼈造宝⽯等制作的各种纯⾦银⾸饰及镶嵌⾸饰。
在现代,有了税务之后,是如何规定贵重⾸饰及珠宝⽟⽯消费税的征收呢?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税率为在⽣产环节为10%,在销售环节为5%。
经国务院批准,⾦银⾸饰(包括铂⾦⾸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规5%的税率征收。
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银和⾦基、银基合⾦⾸饰,以及⾦、银和⾦基、银基合⾦的镶嵌⾸饰。
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关于⾦银⾸饰征收消费税的若⼲规定根据财税字(1994)095号⽂件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银⾸饰消费税由⽣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纳税义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为⾦银⾸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
⼆、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银⾸饰范围,仅限于:⾦、银和⾦基、银基合⾦⾸饰,以及⾦、银和⾦基、银基合⾦的镶嵌⾸饰。
从2003年5⽉1⽇起,铂⾦⾸饰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三、应税与⾮应税的划分按照国税发(1994)267号《⾦银⾸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银⾸饰消费税应税与⾮应税⾏为的划分标准为:1、经中国⼈民银和⾏总⾏批准经营⾦营⾦银⾸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银⾸饰销售给同时持有《许可证》影印件及《⾦银⾸饰购货(加⼯)管理证明单》的经营单位,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段保留购货⽅的上述证件,否则⼀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2、经中国⼈民银⾏批准从事⾦银⾸饰加⼯业务的单位为同时持有《许可证》影印件及《证明单》的经营单位加⼯⾦银⾸饰,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留委托⽅的上述证件,否则⼀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3、经营单位兼营⽣产、加⼯、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或者划分不清的,⼀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以上便是⼩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对此有了⼤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店铺进⾏律师在线咨询。
自购自用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自购自用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从事批发、零售商品业务的企业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集体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详见本节以上论述)。
在会计核算上,对自购自用的金银首饰,应按成本结转,按规定计算缴纳的消费税也应随同成本一起转人同一账户,借记“营业外支出”、“经营费用”、“应付福利费”等账户,贷记“库存商品”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账户。
采用售价核算库存商品的企业,还应及时分摊相应的商品进销差价。
例如,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将本企业经营的金银首饰一批作为优秀员工奖品发放给获奖者,该批金银首饰的成本为100 000元,当月同类金银首饰的零售价为117 000元。
则该企业消费税的计算和会计处理如下:
应纳消费税=117 000÷(1+17%) * 5% =5 000(元)
应纳增值税=100 000 * 17%=17 000(元)
借:应付福利费 36 850
贷:库存商品 1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 000
——应交消费税 5 000
其他企业涉及金银首饰消费税的核算,比照商品流通企业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会计核算处理。
银链珍珠消费税环节
银链珍珠消费税环节
1.零售环节销售的珠宝、玉石等在生产环节缴纳。
2.金银首饰上镶嵌的珠宝、玉石、珍珠等是在零售环节交消费税。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梢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全银首饰范围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全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墓、银基合全的镶嵌首饰。
消费税共设置了15个税目,在其中的3个税目下又设置了13个子目,列举了25个征税项目。
实行比例税率的有21个,实行定额税率的有4个。
共有13个档次的税率,最低3%,最高56%。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作了重大调整,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
另外,卷烟批发环节还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
消费税征(免、退)税的特殊规定
消费税征(免、退)税的特殊规定一、金银首饰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95号]的规定,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是纳税人。
(二)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1994)财税字第95号文件规定,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从202年1月1日起,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从2003年5月1日起,铂金首饰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三)税率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四)计税依据按照有关规定,金银首饰的计税依据为: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如果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额,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按以下公式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人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金店销售提成多少]关于金店销售金银首饰的缴纳消费税问题及答案
[金店销售提成多少]关于金店销售金银首饰的缴纳消费税问题及答案>【问】金店销售的黄金摆件和金条,是否应缴纳消费税?若是金店将黄金摆件赠送重要客户,是否须缴纳消费税?若是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加工金银首饰,是否要缴纳消费税?【解答】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95号)规定,此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黄金摆件和金条不属于金银首饰范围,所以在零售环节不征收消费税。
受托加工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是纳税人。
上述公司委托的“其他单位”如果不属于个体工商户,则上述公司不必缴纳消费税。
另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因此,金店将自产的黄金摆件用于无偿赠送的,须于移送时如实申报消费税。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
⾦银⾸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银⾸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94)财税字第09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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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饰的范围《通知》第⼀条所称“⾦银⾸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银)、包⾦(银)⾸饰,以及镀⾦(银)、包⾦(银)的镶嵌⾸饰。
⼆、零售业务的范围《通知》第三条所称“⾦银⾸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银⾸饰销售给中国⼈民银⾏批准的⾦银⾸饰⽣产、加⼯、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单位和个⼈的业务(另有规定者除外)。
下列⾏为视同零售业务:(⼀)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加⼯⾦银⾸饰。
加⼯包括带料加⼯、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
(⼆)经营单位将⾦银⾸饰⽤于馈赠、赞助、集资、⼴告、样品、职⼯福利、奖励等⽅⾯。
(三)未经中国⼈民银⾏总⾏批准经营⾦银⾸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银⾸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三、应税与⾮应税的划分(⼀)经中国⼈民银⾏总⾏批准经营⾦银⾸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银⾸饰销售给同时持有《经营⾦银制品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影印件及《⾦银⾸饰购货(加⼯)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样式及填写说明附后)的经营单位,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留购货⽅的上述证件,否则⼀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经中国⼈民银⾏批准从事⾦银⾸饰加⼯业务的单位为同时持有《许可证》影印件及《证明单》的经营单位加⼯⾦银⾸饰,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留委托⽅的上述证件,否则⼀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三)经营单位兼营⽣产、加⼯、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划分不清的,⼀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四、纳税地点纳税⼈总机构与分⽀机构不在同⼀县(市)的,分⽀机构应纳税款应在所在地缴纳。
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纳税⼈分⽀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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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规定如下:
一、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10%)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5%)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二、税率
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三、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四、纳税环节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凭据的当天;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六、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
个人携带,邮寄金银首饰进境,仍按海关现行规定征税。
七、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如果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按以下公式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三)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四)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五)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 *(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
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八、纳税人应向其核算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
九、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以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本通知范围内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买价或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十、对改变征税环节后,商业零售企业销售以前年度库存的金银首饰,按调整后的税率照章征收消费税。
十一、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实例解析:
某市人民银行下属金店,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0年1月份发生了下列两笔业务:(1)通过以旧换新方式,用足金戒指100克(含税售价每克160元),从消费者手中换回足金旧戒指100克,作价15200元,找回价款800元;
(2)接受消费者委托加工金项链两条,收到加工费585元(含税),无同类金项链销售价格,黄金材料成本3000元,当月加工完毕并将加工好的项链交还委托人。
问:(1)以旧换新业务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是多少?(2)受托加工业务应纳消费税是多少?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1)关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两次发文进行明确。
财税字[1994]09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财税字[1996]74号《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从以上两个文件可以看出,对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在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其计税依据是一致的。
除此之外,其他商品的以旧换新业务仍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800÷(1+17%)×17%=116.24(元);
应纳消费税=800÷(1+17%)×5%=34.19(元)。
(2)税法规定,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应纳的消费税应由受托方代收代缴。
计税依据为当期同类首饰的售价,如无同类售价,则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30 00+500)÷(1-5%)=3684.21(元);
应纳消费税=3684.21×5%=184.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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