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重大程序瑕疵的行政决定应裁定不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2004年4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2004年4月)(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对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法院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和受理第一条(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条(排除范围)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下列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三)针对不确定对象并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受理,但法院只审查程序,不审查实体);(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决定;(六)起诉期限未届满,行政机关申请先予执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执行后果无法补救的行政行为;(七)执行内容不具体或不明确的行政行为;(八)其他不宜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法律规定受理)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但未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一种观点认为,执行权为司法专属权,因此应当受理)。
第四条(立案条件)对行政机关提出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一)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已届满,或者在此之后行政机关另行书面指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已届满;(四)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五)申请未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六)申请人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八)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有可执行的内容;(九)被申请人是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十)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新行政诉讼法解读单选和判断题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正确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正确公务员对上级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错误经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正确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正确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可以自行向证人收集证据。
错误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正确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五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错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为依据。
错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错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正确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正确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除该法第12条规定的外,还包括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错误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由于证明力较强,因此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
错误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可以审理行政案件,但是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错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正确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正确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除该法第12条规定的外,还包括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正确第一审行政案件全部应当交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错误某市工商局是一起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则它依据行政诉讼法享有委托2至3名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最新版精选2020行政执法证完整考试题库500题(含标准答案)
实用文档2020最新行政执法证考试复习题库500题[含答案]一、选择题1.执法人员对公民作出( )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A.警告或者没收50元以下财物B.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C.警告或者300元以下罚款答案:B2.某省公路局为了修建一条高速公路,与某道路建筑公司签订协议。
双方约定,道路建筑公司负责高速公路的资金筹建和建设工作;自高速公路修筑完毕五年内,道路建筑公司可以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使用高速公路的车辆收费,作为其投资的回报。
本案中的协议属于:(行政合同)3.法律.法规.规章对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未作出明确规定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管理重心( )等原则确定。
A.适当上移B.适当下移C.提交上级D.指定下级答案:B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自统一公布之日起(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A.10B.15C.30D.60答案:C5.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 )的决定。
A.权力B.权力和义务C.权利 D .义务答案:D6.省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B.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本系统工作实际C.省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只制定原则性标准,详细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由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制定D.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答案:C7.行政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 )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A.不承担B.承担C.必要时应当承担D.承担一部分答案:A8.下列行为中,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
A.拘役B.罚款C.行政拘留答案:A9.行政机关成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A.是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B.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授予的行政许可权C.有足够的工作经费予以保障D.有专门的机构实施行政许可权答案:B10.行政机关违法实行( )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四十四条内容解读
行政处罚法四十四条内容解读行政处罚法四十四条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规范行政处罚的程序和限制行政权力的滥用。
本文将对行政处罚法四十四条的内容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法规。
一、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法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
根据该法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并根据证据进行判断。
其中,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辩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与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比对核实。
此外,行政处罚法四十四条还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载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行政处罚的内容、决定的生效日期等。
二、违法行为的认定根据行政处罚法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对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认定时,应当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收集和保护相关证据,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处罚决定中明确罪名、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同时,行政机关在开展调查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当事人提供证据或陈述、申辩意见。
行政机关还应当对调查过程进行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以备实施复查、复议等后续程序时使用。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行政处罚法四十四条规定了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要求。
该法律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作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权益,避免滥用职权或超越权限。
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还应当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严格解释和遵守,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存在异议,其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查、复议,并行驶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行政复查、复议和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处罚法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申请;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执法试题(判断题)
行政执法人员试题(判断题)一、判断题1、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3、法人是拟制的民事主体,所以没有人身权。
√4、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5、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涉嫌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6、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国际互联网网络主页、电子公开栏、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张贴、传播国家秘密信息.√7、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凡涉及民生的立法,都要公开听证并公布意见采纳情况。
√8、原告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有权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9、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
×10、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必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
√1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可以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也可以在5日内作出书面决定.×12、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其复议申请书中没有载明具体的复议请求,对此复议机关应当将申请书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13、行政诉讼是行政复议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4、行政许可的听证是一种依申请而举行的听证,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举行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11年3月目录第一编总则 (1)第一章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1)第二章执行机构 (1)第三章执行管辖 (2)第四章执行依据 (3)第五章执行当事人 (5)第六章协助执行 (6)第七章执行的申请和受理 (7)第八章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10)第一节通则 (10)第二节执行债务人财产的查明 (10)第三节执行和解和执行担保 (12)第四节执行程序的暂缓与中止 (13)第五节执行终结 (14)第六节执行回转 (15)第九章执行救济 (16)第一节对消极行为的救济 (16)第二节执行异议与复议 (16)第三节异议之诉 (17)第四节许可执行之诉 (17)第十章强制措施 (18)第二编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21)第十一章一般规定 (21)第十二章对不动产的执行 (22)第一节查封 (22)第二节变价 (26)第三节强制管理 (32)第十三章对动产的执行 (35)第一节查封 (35)第二节变价 (35)第十四章对债权的执行 (36)第十五章对其他财产权的执行 (40)第十六章清偿与分配 (42)第三编实现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47)第十七章实现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47)第十八章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49)第四编附则 (53)第一编总则第一章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及时、公正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公平保护执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执行行为,维护社会信用和市场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法性原则】执行程序的启动,应当有法律规定的执行依据。
强制执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采取执行措施应当符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独立执行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强制执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执行主体分工制约原则】强制执行程序中,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员行使,执行裁判权由执行法官行使。
第五条【高效透明原则】强制执行应当及时、迅速、连续进行,非依法定事由不得停止。
司考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二十一)
第二十一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重点法条】 第二百一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年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二百二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相关法条】《执行问题规定》第2~4条。
【意思分解】 1 执行程序启动的方式分为两种:一是由当事人申请,二是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
至于二者的适用关系,务必参见《执行问题规定》第19条。
下列情形下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 (1)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2)民事制裁决定书; (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 务必掌握第219条规定的不同期间,此为司法考试热点。
应注意: (1)惟在双方均为非公民的,申请执行期限为6个月。
(2)注意该期限的起算点(第2款)。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一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南通市实施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制度问答
南通市实施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制度问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07•【分类】问答正文南通市实施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制度问答一、什么是行政行为自我纠正?行政行为自我纠正,主要指行政机关针对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发现存在违法情形,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坚持有错必纠原则,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通过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者对当事人受损的权益进行补偿或者赔偿等方式,消除行政行为的违法状态。
二、为什么要建立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制度?中央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
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
”建立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制度,是党的社会治理政策在行政管理和行政诉讼领域的深刻回应,有利于推动行政管理模式从管理向治理、善治转变,实现行政争议诉源治理,更好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构建更加和谐稳定的官民关系,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实现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科学发展。
为此,我市自2021年7月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加强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后,于今年又配套出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细化规范流程,使这项制度能够落地生根、发挥实效。
三、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的实施主体有哪几类?通常情况下,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有错必纠、消除行政行为违法状态的最主要的行政主体;同时为了在更广泛层面推进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制度的实施,防止“新官不理旧事”的现象,除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以外,《指引》第一条还规定了下列三种情形下的自纠主体:一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发生变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自我纠正;二是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不明确或者没有相应行政机关的,由组建原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或者原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实施自我纠正;三是其他依法应当开展行政自纠的行政机关。
行政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浅析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检察监督工作
浅析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检察监督工作作者:孙晓茹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9年第03期摘要:2018年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实施方案》,要求以民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为切入点,对事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民事、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作为检察监督工作重点,强化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
此项工作对规范法院非诉执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着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联动机制一、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依法应该纳入检察监督范围(一)《宪法》对人民检察院的定位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权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宪法有关司法权力配置模式和司法权力运作方式决定的。
《行政诉讼法》第10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理应纳入检察监督范围。
(二)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是实际工作的需要1.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标准明显低于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
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办理行政非诉案件,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只有在“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等情形下,法院可以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标准明显低于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
不利于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对于行政非诉案件实行监督,一方面以权力制约权力,将封闭运行的执行权置于有效的外部法律监督之下,弥补执行救济匮乏的不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起到约束作用,促进行政机关规范执法。
2.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执行效果不佳。
一是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院执行环节,不能迅速实现行政行为确定的内容,使一些行政处罚结果执行不及时,执行不到位,导致部分已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上被搁置。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司法解释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司法解释,本文将对该条进行详细解读。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这一条款的司法解释主要对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了行政复议的申请范围。
根据司法解释,行政复议的申请范围包括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主要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处罚措施,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则包括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其他行政决定。
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更加准确地行使行政复议的权利。
司法解释对行政复议的受理和审查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即予通知行政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受理后,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如果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复议期限的,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对于行政复议决定,司法解释也规定了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通过详细规定行政复议的受理和审查程序,司法解释有助于确保行政复议的及时进行,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对行政复议的效力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机关不得再次对同一行政行为作出处罚或者其他相关决定。
这一规定有助于确保行政复议的果效,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可以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可以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主要包括:包括复议请求与法定的复议事项不符、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生效且未申请行政复议等。
司法解释对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受理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规范行政复议的受理程序,确保行政复议的正当性。
四川省绵阳市《综合知识》公务员(国考)招聘考试真题及答案
四川省绵阳市《综合知识》事业招聘考试及答案《说明:全方面的收集整理历年及近期公务员(国考)考试真题》本卷共150题,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一、单选题1. 下列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是()。
A.修改宪法B.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C.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D.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和其它基本法律【参考答案】C2.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世界在本质上是()。
A、各种实物的总和B、物质和精神的统一C、多样性的物质统一D、主体与客体的统一【参考答案】C3. 太阳系是由()构成的天体系统A、太阳、恒星、小行星、彗星、流星体和行星际物质B、太阳、行星及卫星、小行星、恒星、流星体和行星际物质C、太阳、行星及卫星、小行星、彗星、流星体和行星际物质D、太阳、水星、金星、地球、火星、木星、土星、天王星、海王星和冥王星【参考答案】C5. 下列经济学理论或政策,与之对应不正确的是()。
A.新自由主义------凯恩斯B.经济危机理论------马克思C.国家调节和干预经济------罗斯福D.自由放任------亚当斯密【参考答案】A6. 某公司占据家具制造业70%的市场份额,下列行为不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是()。
A.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沙发B.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衣橱C.没有正当理由,在销售写字台时搭售电脑桌D.与第二大家具制造商协商协定提高实木家具价格【参考答案】D7.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正确处理是()。
A、不予受理行政许可B、不予行政许可C、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批评教育D、不予受理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参考答案】D8. 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方权利义务决定时,要说明作出决定的事实原因和法律依据,这是行政程序的()制度。
A、辩论B、通知C、说明理由D、资讯公开【参考答案】C9. 小张与小刘系夫妻,婚后小张患精神病,完全丧失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小刘准备离婚。
行政强制执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错误如何处理?
行政处罚错误如何处理?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但一般认为,对于重大或明显不公正的错误,而且纠正后不会对社会造成重大(不稳定)影响的,行政机关可(或)主动纠正,选择体现执法公正的价值;而对于一般性的错误,可不予纠正,以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
当然,这只是处理这种错误的一个原则,具体实践中,还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价值衡量和判断。
▲行政处罚错误如何处理?《行政处罚法》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现根据执法实践,谈谈发现行政处罚错误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应当纠错的情形分几种?《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之一的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主要事实认定不清。
对违反法律条款规定的事实未做认定、认定部分或认定指向不明确,均属于认定不清。
如《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的违法事实要件中对象为“土地”,行政机关只需认定违法行为人占用土地即达到认定事实清楚的要求;而该法第74条规定的违法事实要件中的对象为“耕地”,则行政机关必须认定违法行为人占用的为耕地,而不可仅认定占用土地,。
事实一般包括“六要素”,即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
对应到违法案件中,就是违法时间、地点和违法主体,以及违法的原因、过程和后果。
时间涉及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行为地点决定了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也是判定占地是否符合规划、采矿是否超层越界的关键因素;而违法主体的基本情况,是法人还是自然人,主体是否遗漏,自然人年龄及精神状况等均涉及处罚情节和责任承担,是事实认定的关键因素。
在多数行政处罚案件中,违法原因、过程等因素不属于必须认定清楚的事实,但违法结果则是必须认定清楚的事实。
在某些案件,违法结果甚至关乎是否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行为人在违法结果出现后实施的行为也属于须认清的事实。
具备《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的“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配合查处有立功表现的”应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节,相应事实应认定清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为规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起诉讼(或复议)又不履行的,有申请权的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第二条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统一由立案庭立案,行政审判庭负责审查和执行。
人民法庭不得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措施由行政审判庭负责执行。
第三条上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对下级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审查的原则;(二)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三)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协调处理的原则;(四)说服教育和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包括: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利害关系人。
第六条起诉期限或者申请复议期限届满前,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二)不立即强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
有以上第(二)项情形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七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申请人起诉(或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有重大程序瑕疵的行政决定应裁定不予执行行政机关所作行政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是法院对行政非诉案件进行审查的重点内容之一;行政机关作出该行政决定,如存在未通知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程序等重大程序瑕疵的,应裁定不予强制执行。
案号一审:(2014)都行裁字第61号二审:(2014)九中行他字第2号[案情]申请执行人(二审申请复议人):江西省都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都昌人社局)被执行人:江西省都昌县金牛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牛公司)都昌人社局在2014年5月23日作出的都人社监薪支字[2014]001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中认定,金牛公司拖欠占小荣等142名员工2013年12月和2014年3月工资共计354766元,双方对欠薪核对无误;根据劳动法、《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责令金牛公司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全额支付所拖欠工资。
都昌人社局在决定书中,告知了金牛公司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金牛公司在收到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未主动支付工资款。
都昌人社局向都昌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中所确定的金牛公司拖欠的工资。
都昌人社局提供了劳动监察投诉书、集体争议案件推举代表人申请书、金牛公司欠薪表等证据。
在审查中,经核对,编号为112号陶某2013年12月份的工资已结清,即金牛公司盖章确认的欠薪表中所载明的被欠薪人数实为141名。
而在集体争议案件推举代表人申请书中,包括被推举的4名代表人在内,签名推举代表人参与集体争议案件处理的仅有被欠薪人35名,其余106名被欠薪人并未参与到都昌人社局的行政程序中。
[审判]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都昌人社局作出的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所涉及的被欠薪人数为141名,而推举代表参与集体争议案件处理的仅有被欠薪人35名,另外106名被欠薪人并未参与到都昌人社局的行政程序中。
因此,都昌人社局依据存在重大瑕疵的行政程序所作出的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不符合强制执行条件,遂裁定对都昌人社局作出的都人社监薪支字[2014]001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不予强制执行。
都昌人社局不服该裁定,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复议审查后认为,申请复议人在[2014]001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中,对未参加投诉的欠薪人员的工资额作出整体认定,该工资额未经双方确认,存在数额不实的风险,属超越法定职权,且在法律适用、送达程序上存在明显瑕疵。
原审法院据此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原审查明,142名欠薪人员中编号为112号陶某2013年12月份的工资已结清,进一步说明[2014]001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故其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遂裁定驳回都昌人社局的复议申请。
[评析]一、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程序是否存在重大瑕疵,属于法院审查的内容之一。
行政强制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均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非诉案件有依法审查的职责;确定了法院审查的重点在于,把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存在“三个明显”,即是否属于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及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粗线条地看,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好像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应否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程序进行审查,但事实上,行政程序是否存在重大瑕疵应属法院审查的重点内容之一。
(一)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隐含了法院应对行政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作为司法审查的对象,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在时空维度中所展现出的样态,无论行政行为以何种方式表现出来,这种规则、要素连同行政行为本身都可以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故行政程序是司法审查的内容之一。
[1]在“三个明显”中,除了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情形属于典型的实体问题外,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实际上包括了应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情况。
其中,如果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履行的程序,而行政机关未遵守该程序规定的,可以涵摄到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范畴之内;而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本身就包括了是否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单项司法解释中,已明确了法院要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问题进行审查。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第(5)项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二)法院应针对行政程序违法的严重程度作出区别处理。
法院应对程序违法程度作出判断,区分重大程序瑕疵与轻微程序瑕疵,并依据“明显重大者无效,明显轻微者有效”[2]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对重大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裁定不准予执行,对轻微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裁定准予执行。
具体如何衡量明显重大,一般应以程序违法是否致行政行为撤销或无效的程度为宜。
重点把握三个方面:一是是否违反了行政程序法律的基本原则性规定,如违反了基本程序,说明行政行为没有实现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目的,构成滥用职权;二是行政程序的违反是否影响基本事实的认定;三是在结果上是否对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造成实际损害。
二、行政机关未通知利害关系人参与程序,影响行政决定实体内容的认定,系重大程序瑕疵。
一般来说,行政程序具体包括告知回避权利、确保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效参与、听取相对人申辩或陈述、行政程序公开、程序效率等内容。
程序除了具有上述价值,还具有内在价值,但不同程序的价值并不完全等同。
换言之,程序的重要性是可能存在差异的。
通常而言,程序越重要,对该程序的违背在性质和情节上就越严重;反之亦然。
[3]有的程序如行政程序公开等可能不影响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实体权益,但有的程序与行政实体认定的事实息息相关。
比如,能否确保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效参与到行政程序中,就影响实体内容的认定。
有效参与原则体现为,受行政程序结果影响的人应当充分而有意义地参与到行政过程中来。
该原则的核心要求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要给予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效参与的机会,尊重其程序处分权和表达自由,允许其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陈述和辩论。
如果行政机关仅就单方面调查或接受单方面的投诉而不听取相对方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和提供证据,那么其认定的事实,极有可能偏离客观真相;该程序缺失,可以成为法院认定行政机关所作行政行为事实不清的理由。
本案中,都昌人社局提供的集体争议案件推举代表人中请书中,包括被推举的4名代表人在内,签名推举代表人参与集体争议案件处理的仅有被欠薪人35名,另有106名被欠薪人并未参与到该行政程序中。
都昌人社局没有提交其余106名员工对欠薪额进行确认的材料,亦未向该106名员工调查核实。
35名员工推选的4名代表无权代表另外106名员工确认被欠工资额。
因此,都昌人社局在决定书中认定“双方对欠薪核对无误”缺乏事实支撑,仅有35名员工对欠薪核对无误,而非141名员工全体对欠薪核对无误,其整体认定被执行人金牛公司拖欠141名员工工资354766元的证据不充分。
有观点认为,本案都昌人社局属于履行正常工作职责,维护处于弱者地位工人的合法权益,是在做好事,且行政相对人金牛公司盖章确认了全部欠薪额,该行政行为不减损行政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即使有106名被欠薪人未参与到行政程序中,法院也应支持都昌人社局维护工人合法权益,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首先,良好的愿望不能以违反法定程序的方式去实现,任何公权力都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正如法院一审诉讼案件如存在重大程序问题,当事人上诉,二审法院可能要发回重审一样。
明知行政决定存在重大程序违法,法院不能违背审查职责,视而不见,继续裁定准予执行。
其次,在大多数员工缺位行政程序的情况下,都昌人社局对全体员工被欠薪总额作出支付决定,可能会产生好心办坏事的不利后果。
退一步讲,假如法院裁定对该行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未得到程序参与权的被欠薪人事后知道并找到法院或申请人,称公司所欠其工资远不止欠薪表上的数额,那将如何处理并补救?因其未参与到行政程序中并确认被欠薪额,如裁定准予执行,事实上存在上述风险,法院将面临审查失职的不利后果。
最后,大量被欠薪者未参与到行政程序中,存在虚构劳动债务的风险。
如果该公司外欠其他债务众多,鉴于劳动工资具有优先于抵押权和普通债权受偿的特性,在106名员工未参与到行政程序中的情况下,不排除该公司存在虚构劳动债务、转移财产的可能。
同时,都昌人社局将141名员工的被欠薪额357466元,作为一个整体纳入行政决定中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并未对35名已推选代表员工的被欠薪额进行区分作出支付决定。
因法院行使司法权并无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去厘清、确认35名员工欠薪额的职责,故裁定对全案不予强制执行。
现代行政法治理念要求行政机关将行政程序与实体处理置于同等地位。
申请人都昌人社局如重视程序问题,完全可以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
在本案中,如仅有35名被欠薪员工推选代表,其他员工一时难以联系,都昌人社局可以先就35名员工的被欠薪额作出支付决定,或者引导这35名员工走劳动仲裁程序,先行对这35名员工的被欠工资额进行仲裁。
其他员工如以后提交了申请,再进行处理,而非对141名员工的被欠薪额作出整体处理。
【注释】[1]江必新:“论行政程序正当性之司法审查”,载《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56期。
[2]胡建淼:《行政行为基本范畴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93页。
[3]江必新、池强、贺荣:《行政审判实务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233页。
本文原载于《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0期,配图源于网络。
本文作者:张烈忠,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