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中“第三人范围“认定
交强险“第三者”的界定问题
交强险“第三者”的界定问题【摘要】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其目的是为了能够及时救助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而设立的。
在习惯上,常称受害人为“第三者”,实践中,究竟哪些人员属于“第三者”,如何界定其范围,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
【关键词】交强险;“第三者”;被保险人;车上其他人员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交强险合同订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受害第三人(即“第三者”)及时得到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
“第三者”不是合同双方的当事人,从交强险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功能看,这是具有第三人性质的一种责任保险。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对“第三者”的范围界定,明确哪些人可以得到赔偿,从而发现关于交强险的设立目的能否得到根本实现。
因此,明确界定“第三者”的范围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一、现行法律对“第三者”的界定什么是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呢?我国2006年7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对于“第三者”的范围,《交强险条例》并未予以明确规定,只是给出了一个排除的范围,因此社会各界对第三者责任险有各自不同的理解。
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保险公司承揽了被保险人损害受害者的损失,则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被确定为被保险机动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被害人。
二、对于“第三者”范围的个人理解笔者认为,在法律条文的定义中,“第三者”本是个不特定的主体,一个有范围限制的集群概念,只有当发生某一事故后才会产生具体的受害人,该受害人才作为一个具体、特定的“第三者”出现。
我国交强险“第三者”范围认定问题探讨
我国交强险“第三者”范围认定问题探讨交强险是指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了保证因机动车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而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风险,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制度。
交强险的“第三者”范围认定问题一直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我们需要了解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指的是在交通事故中受害的非机动车或非交通工具的车辆、行人等。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包括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车上乘坐人员,以及受害人的近亲属等。
在具体的理解和应用中,交强险的“第三者”范围的认定存在一些争议。
就行人而言,一些人认为交强险应该包括所有在道路上行走的人,而不仅仅是指被机动车撞伤的行人。
因为在交通事故中,行人的生命和财产也可能受到其他原因的损害,比如自行车碰撞、滑倒等。
他们认为交强险应该扩大对行人的保障范围。
对于非机动车而言,也存在范围认定的问题。
目前我国交强险只保障非机动车驾驶人,而不保障非机动车的乘员。
对于这种情况,一些人认为非机动车乘员也应该被纳入交强险的保障范围。
因为无论是驾驶人还是乘员,都可能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他们都应该得到相应的保障。
交强险的“第三者”范围认定是一个复杂而争议较大的问题。
不同人对于交强险应该保障的对象有不同的认识和要求。
在完善交强险制度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道路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和保险制度的可行性,权衡各方利益,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通过加强立法、规范保险合同和加强宣传教育等手段,可以提高交强险的保障范围,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我国交强险“第三者”范围认定问题探讨
我国交强险“第三者”范围认定问题探讨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交强险的基本情况。
交强险,全称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对于第三者(即非机动车、行人、其他车辆等)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向被害人给付相应的保险金的一种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的主要功能包括对于交通事故中第三者受到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进行经济赔偿,以及对于公共利益进行保护。
交强险制度的推行,极大地提升了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保护了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利益,有力地促进了交通安全保障和社会稳定。
在实际的理赔过程中,交强险中“第三者”的范围认定却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具体来说,就是在交通事故中,谁能够被认定为“第三者”,从而享有交强险的保障。
这一问题的探讨,一方面涉及到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另一方面也关乎到被保险人的权益保障。
我们有必要对于“第三者”范围的认定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从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角度来看,我们需要明确谁可以被认定为“第三者”。
在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中,通常都存在有过错方和无过错方之分,即使是在无过错方造成的交通事故中,也仍然需要明确事故责任的划分。
我们可以将“第三者”范围认定的关键点放在是否存在过错方的划分上。
一般来说,无过错方往往指的是行人、非机动车等,也就是交通事故中较为脆弱的一方。
而过错方则是指机动车的驾驶员。
在交通事故中,可以被认定为“第三者”的范围应当包括所有无过错方,即行人、非机动车等。
这一认定原则的制定,有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交强险的社会保障水平。
从被保险人的权益保障角度来看,我们还需要根据交强险的保障目标来认定“第三者”的范围。
交强险的主要目标是对于交通事故中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经济赔偿,认定“第三者”的范围需要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将“第三者”范围认定的关键点放在受益人的利益保障上。
从这个角度来看,可以被认定为“第三者”的范围应当包括所有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人员,无论其身份如何,一律应当享有交强险的保障。
我国交强险“第三者”范围认定问题探讨
我国交强险“第三者”范围认定问题探讨我们需要明确“第三者”概念。
在交通事故中,通常将交强险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称为第三者。
也就是说,第三者是指与保险合同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人。
在交通事故中,第三者往往需要借助交强险来获取赔偿。
我们需要关注的是交强险的实际执行情况。
一方面,由于保险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因此第三者并没有参与合同的过程,也就无法对保险合同产生约束力。
由于交通事故往往涉及多方,造成了事故责任认定的难度。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者的利益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现实中的情况却是保险公司往往以各种理由拒绝为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导致第三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针对我国交强险中“第三者”范围认定问题,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解决。
我们需要明确交强险中对第三者的认定标准和范围。
在实施交强险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第三者的利益,确保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第三者能够及时得到赔偿。
要加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程序,确保责任人和受害人的信息不对称,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应当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
在实施交强险时,相关部门要对保险公司的理赔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保险公司在处理第三者赔偿问题时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不得故意拖延和拒绝赔偿责任。
要建立完善的赔偿机制,确保第三者在交通事故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我国交强险中“第三者”范围认定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问题,任何人和单位都应当加以重视。
只有通过加强对交强险中第三者的认定和保护工作,才能够有效地保障交通事故中第三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认真对待这个问题,引起广泛的关注,为解决这个问题出谋划策。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及标准是怎样的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及标准是怎样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及标准。
一、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1)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指持有驾驶执照的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或被保险人的雇员,或驾驶人使用保险车辆在执行被保险人委派的工作期间、或被保险人与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具有营业性的租赁关系。
二是合格,指上述驾驶人必须持有有效驾驶执照,并且所驾车辆与驾驶执照规定的准驾车型相符。
只有“允许"和“合格"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予以赔偿。
保险车辆被人私自开走,或未经车主、保险车辆所属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驾驶人私自许诺的人开车,均不能视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开车,此类情况发生肇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意外事故:指不是行为人出于故意,而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以及不可抗拒的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
车辆使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分为:①道路交通事故:凡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即保险车辆在公路、城市街道、胡同(里巷)、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发生的意外事故。
道路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②非道路事故:保险车辆在铁路道口、渡口、机关大院、农村场院、乡间小道等处发生的意外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但对保险车辆在非道路地点发生的非道路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般不予受理。
这时可请出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研究处理,但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保险赔款金额。
我国交强险“第三者”范围认定问题探讨
我国交强险“第三者”范围认定问题探讨“第三者”是指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时,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没有保险合同关系的人或财产。
在我国交强险中对“第三者”范围的认定存在着一些争议。
首先,涉及到“第三者”认定问题的核心在于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换言之就是在交强险条款的约束下,如何判断事故当事人的交通事故中,哪一方应该承担责任,哪一方有责任进行赔偿。
在处理“第三者”认定问题时,通常会引入法定事故责任划分制度。
我国交通管理条例中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事故的性质和情节确定事故责任。
法定责任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各方责任的不同,然而,对于特殊的事故情况,如加宽了“第三者”认定范围的道路交通事故等,法定责任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的难度。
其次,对于具体的事故情况,有些情况下造成事故的人,既不属于被保险人,也不属于第三者,而属于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如在驾车时造成事故的配偶、子女等。
这样的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是否能够享受交强险赔偿,就成为了交强险“第三者”范围认定问题的一个具体例子。
根据我国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应当由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在驾车时造成了事故,其属于被保险人的管理范围,应当享受交强险赔偿。
最后,对于有些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的情况,其是否还能享受交强险赔偿也成为了交强险“第三者”范围认定问题中的一个焦点。
根据我国现行的交强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时,也可享受交强险赔偿。
但是,在实际的赔偿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会对赔偿支付的额度进行不同程度的减少。
因此,在交强险条款规定下,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责任时是否能够享受交强险赔偿,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而定。
综上所述,对于我国交强险“第三者”范围的认定问题,关键在于对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准确判断。
一旦判断准确,交强险可以为第三方及被保险人提供快速、权威、公正的赔偿服务。
交强险中“第三者”如何界定
交强险中“第三者”如何界定举案说法设⽴交强险的⽬的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们习惯上称受害⼈为“第三者”。
“第三者”的范围究竟包括哪些⼈?在何种情况下算“第三者”,何种情况下不算“第三者”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第三者”案件类型分析(⼀)被保险⼈(驾驶员)在特定情况下可否成为“第三者”案例⼀2010年11⽉2⽇,甲就其所有的货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交强险和车上⼈员责任险合同,同年11⽉9⽇,甲驾驶该车送货时,在某经营部院内停车,因未按操作规范将车熄⽕和挂挡停车即下车,导致车辆后溜并撞到⾛在车后与他⼈交谈的甲,造成其受伤抢救⽆效死亡。
事发后,甲的亲属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付交强险保险⾦,保险公司则以甲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范畴拒绝赔偿。
案例⼆某市⼈民法院2008年审结⼀起交通事故案,基本案情如下:孙某系王某的雇佣司机,王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
某⽇,孙某驾驶装载货物的车辆外出,其将车开出院门后停车,然后离车去锁⼤门,此时因超载车辆发⽣溜车,孙某被挤在⼤门垛处,当场死亡。
孙某的亲属因此提起诉讼,将保险公司、王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承担相应雇主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以孙某系合法驾驶⼈为由,提出不应赔偿的抗辩。
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甲和孙某不属于“第三者”。
但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保险⼈(驾驶员)能否转化为“第三者”的问题。
(⼆)“车上⼈员”可否转化为“第三者”1.车上摔下之⼈是否属于“第三者”案例三2010年5⽉9⽇,谢某乘坐客车去县城,在途中停车上下乘客时,因车门未关好,司机黄某即启动车辆,致使车上乘客谢某从车上摔下受伤,经法院鉴定,谢某为⼗级伤残。
交警⼤队认定涉案车辆驾驶员黄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涉案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后双⽅因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谢某于2010年6⽉23⽇将司机、涉案车辆的车主、涉案车辆的投保⼈及保险公司等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交强险“第三者”范围认定问题探讨
我国交强险“第三者”范围认定问题探讨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交通事故频发已成为社会问题,交通事故给当事人及相关利益方带来的损失日益显现。
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及时得到赔偿,我国实行了交强险制度。
交强险的赔付主体通常包括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第三者,其中第三者的范围认定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我国交强险“第三者”范围认定问题展开探讨,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我们需要明确交强险“第三者”范围的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第三者是指与交通事故行为人和被害人之外的其他人,而这些其他人应当包括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家属和雇佣的机动车驾驶人等。
换句话说,第三者是指所有与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他们在事故中受到损害时,有权向交强险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在实际操作中,第三者的范围认定存在诸多问题。
其一,现行法律对第三者的范围认定模糊不清。
在法律层面上,对第三者的具体界定并不明确,导致在具体赔偿中出现争议,使得受害人难以顺利获得赔偿。
有些被害人认为自己应当属于第三者,但保险公司却认为其不符合第三者的认定条件,进而出现了纠纷。
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对第三者范围的界定不够明确,给赔偿实践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其二,现行法律没有考虑到交通事故带来的间接损失。
交通事故不仅会给被害人带来直接的身体损害和财产损失,还可能导致间接的损失,比如精神损害、陪护费用等。
现行法律对此类间接损失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给第三者赔偿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如果不解决这一问题,很多受害人将面临无法获得全部赔偿的困境。
其三,现行法律在第三者赔偿方面存在赔偿额度不足的问题。
在交通事故中,被第三者受害后,往往需要支付大量的医疗费用和赔偿费用。
现行法律对第三者的赔偿额度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在实际赔偿中,一些受害人难以获得完全的赔偿。
这也给第三者的权益保障带来了一定的障碍。
针对上述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
明确第三者范围的法律界定,使其能够在实际操作中得到充分的保护。
我国交强险“第三者”范围认定问题探讨
我国交强险“第三者”范围认定问题探讨我们需要了解交强险的基本概念。
交强险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被保险车辆的第三者提供的一种责任强制保险。
而第三者则指的是与交通事故无保险合同关系的其他人员或者财产。
在交通事故中,对第三者的损失会由责任方的交强险进行赔付,因此第三者的范围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我国对于交强险中第三者的范围认定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在确定责任方时的模糊不清。
在交通事故中,责任方的认定非常重要,因为责任方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于交通事故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于责任方的认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在一些情况下,责任方会故意隐瞒事实,导致责任的划分模糊不清,从而影响第三者的赔偿。
在对第三者的损失范围认定上存在一些歧视性。
对于不同类型的第三者,其损失范围的认定并不是很公平合理,这导致了一些第三者在事故中无法得到公平的赔偿。
在对第三者的赔偿标准上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有些案例中,对于相同情况下的第三者,其赔偿标准并不一致,这给第三者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针对我国交强险“第三者”范围认定问题,有必要提出一些应对措施。
应加强对责任方的认定。
在交通事故中,应加强对责任方的调查和审查,确保责任的清晰明确,从而保障第三者的赔偿权益。
应建立公平合理的第三者损失认定机制。
对于第三者的损失范围认定,应建立一套公平、合理的标准,不因个人、地域、职业等因素而歧视第三者,确保第三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应统一赔偿标准,避免因个案而导致不公平的赔偿,从而保证第三者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权益。
还可以推动法律法规的改进完善。
可以加强对交通事故的立法,明确交强险中第三者的范围认定,明确责任方的赔偿责任以及第三者的赔偿标准等,从而为相关司法判决提供依据。
还可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对交通事故的预防和处理能力,减少交通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失。
我国交强险“第三者”范围认定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举案说法:交强险中第三者如何界定
举案说法:交强险中第三者如何界定“第三者”案件类型分析(一)被保险人(驾驶员)在特定情况下可否成为“第三者”【案例一】2010年11月2日,甲就其所有的货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交强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合同,同年11月9日,甲驾驶该车送货时,在某经营部院内停车,因未按操作规范将车熄火和挂挡停车即下车,导致车辆后溜并撞到走在车后与他人交谈的甲,造成其受伤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甲的亲属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交强险保险金,保险公司则以甲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范畴拒绝赔偿。
【案例二】某市人民法院2008年审结一起交通事故案,基本案情如下:孙某系王某的雇佣司机,王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
某日,孙某驾驶装载货物的车辆外出,其将车开出院门后停车,然后离车去锁大门,此时因超载车辆发生溜车,孙某被挤在大门垛处,当场死亡。
孙某的亲属因此提起诉讼,将保险公司、王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承担相应雇主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以孙某系合法驾驶人为由,提出不应赔偿的抗辩。
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甲和孙某不属于“第三者”。
但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保险人(驾驶员)能否转化为“第三者”的问题。
(二)“车上人员”可否转化为“第三者”1.车上摔下之人是否属于“第三者”【案例三】2010年5月9日,谢某乘坐客车去县城,在途中停车上下乘客时,因车门未关好,司机黄某即启动车辆,致使车上乘客谢某从车上摔下受伤,经法院鉴定,谢某为十级伤残。
交警大队认定涉案车辆驾驶员黄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涉案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后双方因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谢某于2010年6月23日将司机、涉案车辆的车主、涉案车辆的投保人及保险公司等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四】2010年6月1日18时许,姚卫持K证驾驶其私有手扶拖拉机在行驶途中因剧烈颠簸,将搭乘在他右侧座位上的妻子孙梅摔倒在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人”范围研究
法制沙龙zhigong falv tiandi-118-2017 年第 3 期职工法律天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人”范围研究宋佳佳(810008 青海师范大学 青海 西宁)摘 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一种法定强制责任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大大促进了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交强险合同订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受害人(即“第三人”)及时得到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
“第三人”不是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对“第三人”的范围界定,明确哪些人可以得到赔偿,从而发现关于交强险的设立目的能否得到根本实现。
因此,明确界定“第三人”的范围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关键词:责任强制保险;第三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一、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第三人”的涵义在探讨交强险第三人范围之初,有必要考察我国现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人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中的第一人和第二人。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一般合同关系中,第三人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保险合同关系作为合同关系的一种,对于保险合同第三人涵义的解释,也应该继承合同法中第三人的原理。
保险人为交强险合同中的第一人,被保险人(投保人)为交强险合同中的第二人,而保险人、被保险人之外的人则为第三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即为被保险人,人身保险中有例外);保险第三人是指因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与保险合同密切相关的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
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它的主要功能不仅是分散肇事责任人个人承担的巨大经济赔偿的风险,更在于补偿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损失。
什么人是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第三者
什么人是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第三者导读:什么人是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第三者?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随着车辆的增多,道路交通事故也有逐年递增的趋势。
买车人都要投保,投保必然要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时候,大家也都知道这是为对第三者造成损害赔偿责任投保的保险,但是,第三者是针对第一者而言的,那么这个第一者、第二者究竟是谁?或者我们可以换个角度考虑,到底第三者是指谁呢?这个问题,一直没有一个很好的答案,几乎所有保险条款中也前后矛盾,很多从业人员也都是一头雾水。
(律师评论)有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解释到: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受害方。
然而,又对第三者的概念下了定义:“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受害方”。
按照这里面的逻辑,如果驾驶员不是被保险人,他在驾驶汽车的时候发现故障,停下来钻到车底下修,结果车辆滑动,把驾驶员的腿碾断了,这种情形下,驾驶员就是“保险车辆下”的人员,请问属不属于第三者呢?或者,保险车辆违章把别人的车辆撞坏,别人的车辆和人身遭到损坏,请问这种情形下,别人并非在“保险车辆下”,能不能算第三者呢?可见很多保险公司在设计保险产品的时候缺乏严谨性,很容易出现纠纷和麻烦。
参考英国法、法国保险法等国家的法律规定,所谓第一者、第二者应该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但是保险车辆的实际驾驶人员视同等于被保险人。
除却这些人以外的他人,都被视为第三者。
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并非同一人的情况下,投保人如果也不是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员,那么投保人也属于第三者范畴之内。
然而,在一些保险险种里面,将某些第三者受到保险车辆事故损害造成的损失,作为了除外责任对待。
即便这些受害人是第三者,即便受到交通事故的损害,即便被保险人应该为此承担民事责任,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这部分的保险赔偿责任。
交强险中“第三者”如何界定
交强险中“第三者”如何界定交强险内容: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是否属于交强险中“第三者”范围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的保险赔偿以及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极有明确的必要。
故实践中,“第三者”的范围究竟包括哪些人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第三者”范围的相关规定1、《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交强险在性质上属于责任保险,所以,《保险法》第65条对交强险是适用的。
2、《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伤亡,是一种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48条的规定属于准用性规范,即交通事故造成的事故伤害准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不再适用《侵权责任法》。
3、《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的规定《道交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案件之保险中的“第三者”认定
道路交通案件之保险中的“第三者”认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交通工具的使用也越来越频繁。
然而随之而来的道路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不仅给人们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更严重的是给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险中的“第三者”认定是一个重要的判定标准,它直接影响着赔偿责任的确定。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探讨道路交通案件中保险中的“第三者”认定的具体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
一、什么是“第三者”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了事故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
具体来讲,如果A与B发生了交通事故,A可以被认定为责任方,B就是受害者,而除了A和B之外的任何人都可以被视为“第三者”。
二、“第三者”认定的标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险中的“第三者”认定是通过以下几个标准来进行判定的:1.是否与事故有直接关联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只有与事故有直接关联的各方才能被视为“第三者”。
例如,在一次交通事故中,A撞了B的车,B的车又撞了C的车,那么C可以被认定为“第三者”,因为他的车与事故有直接关联。
但是如果D只是在事故地点附近走过,或者只是看到了事故,那他就不能被视为“第三者”。
2.是否存在被保险的利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只有被保险人所投保的利益与“第三者”有直接关系的,才能被视为“第三者”。
例如,在一次交通事故中,A的车撞了B的车,B的车撞了C的车,如果C的车是被A所投保的,那么C就可以被认定为“第三者”,因为他的利益与被保险人有直接关系。
3.是否存在赔偿对象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只有存在赔偿对象的各方才能被视为“第三者”。
例如,在一次交通事故中,A的车撞了B的车,如果B并没有受到任何伤害,那么B就不能被视为“第三者”,因为他没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三、保险责任的判定在道路交通案件中,保险责任的判定取决于车险保单的种类以及交通事故的责任事实。
根据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车险保单可以分为交强险和商业险两种。
我国交强险“第三者”范围认定问题探讨
我国交强险“第三者”范围认定问题探讨1. 引言1.1 背景介绍交强险是我国法定的车辆保险,旨在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权益。
第三者责任险则是交强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承担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关于交强险中第三者范围的认定存在一些争议和不确定性,给保险理赔和司法裁决带来了困难。
深入探讨我国交强险中第三者范围的认定问题,对于完善交通事故赔偿机制、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结合交强险的基本原理、第三者范围的定义、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的法律关系、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范围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对交强险第三者范围认定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和对法律修订的必要性进行分析。
【字数:209】1.2 问题提出随着交通事故频发,涉及交强险的案件也逐渐增多,而在处理这些案件时,第三者的身份认定是至关重要的。
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出现对第三者范围的理解偏差,导致一些争议和困扰。
如何准确界定交强险中第三者的范围,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将从我国交强险的基本原理、第三者范围的定义、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的法律关系、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范围以及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等方面入手,对交强险第三者范围认定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希望能为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提供一些借鉴和建议。
2. 正文2.1 我国交强险的基本原理我国交强险的基本原理是指我国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制度,旨在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交强险是强制保险,所有机动车辆的所有人都必须购买并投保,否则将无法上路行驶。
交强险的基本原理包括以下几点:交强险是一种责任保险。
即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是限于被保险车辆的使用过程中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赔偿责任。
交强险是对第三者进行保障。
交强险的受益人是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即与事故责任无关的受害人。
被保险人只能在造成事故时获得交强险的赔偿,因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我国交强险“第三者”范围认定问题探讨
我国交强险“第三者”范围认定问题探讨我国的交强险是指在发生行车事故时,由车辆所有人所缴纳的一项强制性保险。
其中,交强险的“第三者”范围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使用其车辆时因意外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然而,在实际赔偿过程中,交强险“第三者”范围的认定却经常存在争议。
因此,本文将从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等方面,对交强险“第三者”范围的认定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我国现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交强险的“第三者”范围做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第十二条指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保险人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交强险“第三者”范围的认定应该包括被保险人在使用其车辆时,对于第三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同时,这也意味着,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乘客以及其他可能与被保险人有关联的人员,一般不被认定为交强险的“第三者”。
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被保险人驾驶的车辆与另一辆车辆发生碰撞,导致对方车辆损毁及其驾驶员受伤。
此时,被保险人所缴纳的交强险应该对对方车辆的损失以及其驾驶员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这就是交强险的“第三者”范围所包括的内容。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交强险的“第三者”范围可能存在争议。
例如,若被保险人与其家庭成员发生车祸,导致家庭成员受伤,此时是否应该将家庭成员视为交强险的“第三者”?在实践中,这类问题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评估和认定,同时也需要参考相应的司法解释和前例进行参考。
总之,在交强险的相关赔偿案件中,对于“第三者”范围的认定问题,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以及实际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认定。
只有在认定清楚交强险的“第三者”范围后,才能保障被保险人以及其他可能受到损失的第三方的权益。
无过错“第三人”能否优先受偿交强险赔偿限额
无过错“第三人”能否优先受偿交强险赔偿限额随着交通事故的发生率越来越高,逐渐引起人们对于交强险的关注。
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的汽车保险,即使车主未购买任何商业险种,也要购买交强险。
同时,交强险也是公共安全的一种保障,因为交强险可以在交通事故中为受害人提供赔偿。
那么,作为交强险中的第三人,能否优先受偿交强险赔偿限额呢?首先,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的汽车保险,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安全,保障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
因此,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利益应该放在第一位。
其次,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交强险赔偿的限额是有明确规定的,如果出现赔偿超过限额的情况,那么剩余赔偿金额须由车主承担。
因此,在保障受害人利益的前提下,应该优先考虑交强险赔偿限额。
然而,实际上在一些情况下,交强险赔偿限额并不能完全覆盖受害人的损失。
比如,如果受害人身受重伤,需要长时间的医疗治疗和康复,那么交强险赔偿限额就可能无法满足他们的实际需要。
此时,交强险便不能完全保障受害人的利益。
还需要考虑的是,对于肇事者而言,他们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车主的保险赔偿超过了限额,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承担剩余的赔偿责任。
如果肇事者无法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应该由法律维护受害人的利益,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
总之,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的汽车保险,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公共安全,为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提供赔偿。
作为交强险中的第三人,应该优先受偿交强险赔偿限额,但也需要考虑实际情况,并对肇事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受害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公正。
除了交强险之外,商业险也是一种广泛使用的汽车保险。
商业险可以包含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发动机涉水险等多种险种。
商业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交强险的不足,为车主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但是,商业险的赔偿额度和赔偿范围都有限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对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而言,其主要获得的赔偿是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
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包括车辆维修费、车辆残值、停车费、拖车费等,赔偿金额上限是交强险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受害第三人范围探析
害第 三人 的保 护十 分有 限 。 实 践 中车上 人 员 由于交 通事 故 , 被本 车碰撞 致 伤或 致死 的情 况屡 见不 鲜 , 然 而对 于该情 况 中受 害人 员 能否 依据 机 动车 责任 强制保 险要 求 保 险公 司予 以赔 偿 法律 中并 未 明确规 定 。对 于 此种情 况 下受 害人 员 身份 的认 定一 直 以来也 是人 民法 院 在审判 实 践 中的争议 焦 点 。根据 我 国 目前对 受 害第三 人 范 围的立 法, 车上 人员 是被 排 除在机 动 车责 任强 制保 险 的承保 范 围 内的 。车 上 人员 无 论 基 于何 种 原 因导 致 其 位
机动 车责任强制保 险受害第 三人范 围探析
孙鸽 平
( 澳 门科技 大学 法 学 院 , 澳门 9 9 9 0 7 8 ) 摘 要: 机 动车 责任 强制保 险制 度体现 于不 同领 域和 不 同层 次的法律 法规 之 中 , 该制 度 以其科 学 的
设置和具体的操作规则, 大大促进 了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但该制度 中对受害第三人 范围如何界定还存 在争议 , 该争议直接影响到保险人责任的承担 以及 受害A - f ' I 益 的保护 , 具有重要 的理论价值和现 实意 义。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法律价值影响着受害第三人 的法律定位 , 国外有关机动车责任强制保 险受害第三人的立法是完善和改进我 国该项制度设置的重要参考 , 以受害第三人 与车上人 员的身份界
定 为基础 的机 动车 责任 强制保 险 中的 受害第三 人 的范 围应适 当扩 大 。 关键 词 : 机 动 车责任 强制保 险 ; 受 害第三人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5 .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2 0 9 5— 3 2 7 5 ( 2 0 1 4 ) 0 5— 0 1 8 6— 0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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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中第三人范围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这条规定为我们认定交强险“第三人范围”提供了法律依据。
可是,律师在实务中涉及到的“第三人范围”的情形比较复杂、特殊,如车上人员下车休息时,被疏忽的驾驶人撞伤、撞死等,虽然司法解释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也应纳入交强险“第三人范围”进行赔偿,主要是因为:
首先,首先从目的解释上说,《交强险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因此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人员应尽量纳入“第三人范围”;
其次,从对危险的控制力上看,上述人员与其他普通“第三者”对机动车危险的控制力并无实质差别,均处于弱势地位。
再比如,车上的司乘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时先摔出车外,后被车碾压致死,此时是否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人”呢?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发生交通事故时没在车上,就应认定为“第三人”,交强险就应该赔偿。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司法观点认为: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的区别相对比较固定,因交通事故的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第三人的问题,上述人员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应由交强险予以赔偿。
另外,驾驶人员下车查看车辆状况时,被未熄火的车辆碾压致死的情形,因驾驶人本人就是被保险人,且对机动车有实际的控制力,同时,因行为人自己的行为造成自身损害,对其赔偿不符合交强险的规定,在现行法律规定下,驾驶人员不属于“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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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张学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