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河北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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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河北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

技术转移(交易)机构建设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一、总体安排

(一)总体思路

技术转移(交易)机构建设专项项目分为两大类:一是工作部署引导类,主要引导支持建立健全技术市场服务体系,提高技术转移(交易)服务能力,包括常设技术交易市场建设、技术经理人(经纪人)培训基地试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增值服务试点;二是奖励性后补助类,主要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已出台的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激励政策。

(二)政策依据及重点任务

1.技术(交易)市场建设。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技术创新建设创新型河北的决定》明确要求:“支持各市建设一批‘展示、交易、共享、服务’四位一体的区域交易大市场”“到2020年,新建区域性技术交易市场7个”。2016年、2017年已支持两批,2018年继续支持新增常设技术市场建设。

2.技术经理人(经纪人)培训基地建设试点。河北省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提出:到2020年,培养500名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为此,2018年度试点启动建设技术经理人(经纪人)培训基地,探索常态化、系统化培训“懂技术、懂经营、懂法律、懂金融”的初、中、高级技术经理人(经纪人)的机制和模式。

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增值服务试点。河北省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提出:到2020年技术市场合同交易总额达到400亿元。为此,2018年度试点启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增值服务,引导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从“坐等上门”向“主动服务”转变,从“单纯认定”向提供“增值服务”转变。

4.技术转移机构。河北省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提出:到2020年,建设50个示范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为引导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建设,2018年度将继续按照有关政策要求,以奖励性后补助形式,对符合“河北省技术转移机构工作指引(冀科成市函〔2016〕16号)”要求的新建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冀发〔2015〕14号);对通过评估的现有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性后补助(冀发〔2014〕118号)。

5.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依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确认与绩效评价办法(冀科成市〔2015〕6号)”,凡符合条件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均予以确认,并按其绩效给予工作经费后补助。补助额按其登记额的1‰计算,最高不超过20万元(冀发〔2015〕14号)。2018年度将继续按照相关文件,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支持。

二、支持重点

优先主题一:技术(交易)市场建设(指南代码:4000201)技术(交易)市场是加速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重要媒介,是将京津地区科技人才优势转变为

我省产业发展优势、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实实在在产业活动和市场效益的重要桥梁。

按照“坚持市场导向、坚持开放合作、坚持创新发展、坚持协调带动”的原则,择优支持一批我省具有示范带头作用的新建技术市场。重点支持各设区市、有条件的高新区(开发区)和部分特色产业聚集区新建常设技术市场。

优先主题二:技术经理人(经纪人)培训基地建设试点(指南代码:4000202)

技术经理人(经纪人)在沟通供需、活跃市场、服务交易、促进转移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技术市场、技术转移机构的发展一直受制于技术经理人(经纪人)短缺,技术经理人(经纪人)的培养工作刻不容缓。

“技术经理人(经纪人)培训基地建设试点”重点支持有条件的机构建设“河北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开展专业化、职业化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工作,创新培养方式方法,搭建终身学习平台和从业支持服务平台,建立起包括培养计划、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和授课师资在内的较为完整的培养体系,探索开展学历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短期培训等多层次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

优先主题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增值服务试点(指南代码:4000203)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现行的只单一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工作模式,不仅难以满足登记方日益增长的科技服务需求,也难以满足机构自身发展的现实需要。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增值服务试点”重点支持现有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在常规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基础上,试点开展以下工作:

(1)对技术合同参与方进行相关辅导,帮助技术合同参与方规范订立技术合同,防范因合同订立不当造成的履约风险。

(2)与税务部门沟通协商,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开展税收(如印花税)代征代缴等业务。

(3)具备条件的,可积极参与开展创新券审核、高企认定等相关工作。

(4)开展技术市场政策、技术经理人(经纪人)等与技术交易相关的业务培训。

(5)具有比较优势的其它增值服务和衍生业务。

优先主题四:技术转移机构(指南代码:4000204)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服务领域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等。

围绕提升技术转移机构服务能力,择优支持一批新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含京津等省外单位在河北省注册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按照普惠原则,以绩效和有关政策为依据,对现有技术转移机构给予奖励性后补助。重点引导我省各类技术转移机构学习借鉴先进机构的成功经验,根据自己的资源特点、服务特色,加强基础条件建设和服务能力建设,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符合自身情况的技术转移机制和服务工作模式,加强对技术转移工作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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