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处置意见》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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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7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7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7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消化存量、严控增量,提高土地资源供给质量和效益,推动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建设,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工作责任,明确目标任务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切实转变“重增量、轻存量”观念,在深入挖潜、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上下功夫,采取坚决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自2019年起,全省每年消化批而未供土地20万亩左右;到2022年年底,全省前5年平均供地率达到80%以上。

到2020年年底,将全省截至2019年4月30日经核实后的闲置土地,除司法查封外,全部处置到位。

对新产生的闲置土地及时有效处置。

二、分类施策,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一)改善供应条件,加快项目落地。

绘制批而未供土地位置分布“一张图”,实行“挂图作战”。

对未落实项目的土地,当地政府要加大招商推介力度,运用“一张图”推行“以地招商”,引导项目优先选址,充分利用。

对已落实项目但因征地拆迁、基础设施不配套等原因不能及时供应的,统筹运用财政资金、土地储备债券资金,大力吸引社会资本,发挥好土地储备职能作用,加快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前期开发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创造条件加快土地供应。

(二)统筹解决因规划问题造成的批而未供。

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总结

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总结

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总结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资源的日益紧张,批而未供土地问题逐渐凸显,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重要因素。

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我们针对批而未供土地进行了全面的处置工作。

现将工作总结如下:二、工作背景与目标工作背景:批而未供土地是指依法已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用或农地转用,但尚未供应出去的土地。

这些土地长期闲置,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还影响了城市的整体规划和发展。

工作目标:通过全面的调查摸底,建立详细的台账,制定针对性的处置方案,确保批而未供土地得到有效利用,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城市发展的质量。

三、工作措施与成效1.调查摸底与建立台账•对全市范围内的批而未供土地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摸底,详细了解了每块土地的位置、面积、规划用途、闲置原因等信息。

•建立了详细的台账,对每块土地进行了编号和分类管理,为后续处置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持。

2.制定针对性处置方案•根据调查摸底的结果,结合城市规划和发展需求,制定了针对性的处置方案。

•对于因规划调整等原因造成的批而未供土地,积极调整规划,重新安排用途;对于因企业原因造成的批而未供土地,积极与企业沟通,推动其尽快开发利用。

3.加快规划调整和土地供应•针对因规划调整造成的批而未供土地,加快了规划调整的步伐,确保土地能够及时供应给需求者使用。

•对于已经具备供应条件的土地,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加快土地供应手续的办理进度。

4.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强了对批而未供土地的监管力度,确保土地不被违法占用和改变用途。

•对于违法占用批而未供土地的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和处罚,维护了土地市场的秩序和公平。

5.成效显著•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我们成功处置了多块批而未供土地,有效提高了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城市发展的质量。

•截至目前,已处置批而未供土地面积达到XX亩,占全市批而未供土地总面积的XX%。

四、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1.存在问题•部分地区批而未供土地处置进展缓慢,存在拖延现象。

批而未供土地处置解决方案

批而未供土地处置解决方案

批而未供土地处置解决方案背景在中国的土地管理中,存在着“批而未供”的情况。

这是指政府在规划中已经批准了某些土地用途,但还没有提供相关配套设施和服务,导致这些土地不能得到充分的利用。

此外,批而未供的土地还有可能会面临政府收回或重新规划等风险,使地产开发商和投资者面临不确定性和风险。

因此,如何解决批而未供土地的处置问题已成为当前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议题。

解决方案规划与用地调整第一种解决方案是政府要加强土地规划与用地调整。

政府应该在规划过程中更加注重实际情况,对需求量小或无需求的土地取消原用途规划,以避免“批而未供”现象出现。

如果土地已经规划,但目前并未能达到预期用途,政府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土地综合利用第二种解决方案是实现土地综合利用。

如果批而未供的土地无法立即投入使用,可以考虑将其转为农业用地或者养殖场、健身公园等公共用途,以综合利用土地资源。

这样既能避免土地闲置,也可以为当地居民提供更多的休闲娱乐设施。

土地流转市场化第三种解决方案是推进土地流转市场化。

政府可以通过相关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将批而未供土地转让给有需要的投资者或开发商。

这样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流动和有效利用,同时提高土地流转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PPP合作模式第四种解决方案是采用PPP合作模式。

政府可以通过引进社会资本和鼓励民间投资,加快批而未供土地的建设和开发进程。

政府和民间资本可以按比例投资、参与土地规划、开发等工作,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总结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是当前中国土地管理中的重要问题,需要政府加强规划与用地调整、推进土地综合利用、推进土地流转市场化和采用PPP合作模式等多种方式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运用。

只有这样,中国的土地资源才能实现最大效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自然资源部:如何认定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

自然资源部:如何认定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

自然资源部:如何认定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自然资源部日前发布《关于2020 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其中对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

一、完成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任务认定标准依法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并将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以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完成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任务:(一)将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二)将土地供应给政府平台公司、征拆办、开发区管委会等无实际建设项目的单位的;(三)违反规划以公园、绿地或空闲地等用途为名虚假供应土地的;(四)在系统中录入虚假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导致重复计算批而未供处置量的;(五)其他违反土地供应法规政策的行为。

二、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认定标准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须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一是动工开发。

即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小型工程、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等依法无须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是收回。

即通过有偿或无偿方式由政府收回闲置土地。

三是置换。

即通过置换方式处置的闲置土地。

对于任务考核时仍处于司法查封状态、且确因查封而无法处置的闲置土地,暂不纳入考核,但应在考核时点前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标注“司法查封”字样,并上传司法查封文书扫描件。

以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一)未依法取得动工开发的手续,无施工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二)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实际未动工或未达到动工认定标准的;(三)政府未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或者未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的;(四)对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仅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等方式进行了处置,但仍未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

关于全面摸排管理“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土地的通知(2020)

关于全面摸排管理“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土地的通知(2020)

关于全面摸排管理“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土地的通知(2020)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规范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城镇更新改造和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和谐宜居城镇,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等规定,现就全面摸排管理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土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决策部署,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要求,将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以下简称“五未土地”)等低效利用土地摸排处置工作作为推动全县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抓手,坚持目标导向、依法依规、综合管控、精准施策的原则,盘活利用存量土地资源,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发展转型,为加快建设美丽幸福实力子洲提供用地保障。

二、摸排范围批而未供土地是指2010年至2019年经批准的农地转用或征收用地中未依法供应的土地。

供而未用土地(含闲置土地)是指2010年以来已供建设用地中未按约定开工、竣工的土地。

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的土地是指开发强度、投资强度、容积率、土地产出率等未按照出让合同和相关产业政策建设、仍有调整利用空间的建设用地,包括僵尸企业用地、低效利用的公共管理用地和机关团体用地,建设年代早、基础设施条件差、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小区和平房居住区等。

三、工作步骤(一)调查摸底阶段(2020年3月30日前)。

县财政局负责对全县国有“僵尸企业”和低效利用的公共管理用地和机关团体用地进行摸排登记;县住建局负责城区规划范围内建设年代早、基础设施条件差、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小区和平房居住区进行摸排登记;县工贸局对低效利用工业用地进行摸排登记;双湖峪街道办和苗家坪镇政府负责对大理路沿线的村集体土地进行摸排登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批而未供”“供而未建”以及拟储备土地进行摸排登记。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13•【字号】丽政办函〔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秩序,引导农村有序建房,维护农民建房合法权益,避免房屋建成后闲置浪费和违法占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国家、云南省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决策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规划管控,保障住宅用地(一)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足够空间,并充分吸纳农民意见,确保村庄规划科学合理,符合群众意愿,编制成果可操作、可落地、可执行。

已编制村庄规划的,严格按照村庄规划选址建设;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在村庄建设边界内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引导集中建设。

涉及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农村宅基地建房,按照各地详细规划或管控要求进行审批。

(二)严格实施规划许可严格执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依法依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宅基地建房选址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生态公益林地、天然林地和自然湿地;要充分考虑自然灾害防治要求,避让山洪、滑坡、泥石流、崩塌等自然灾害危险区,以及陡坡、冲沟、泛洪区等灾害易发地段;禁止高陡切坡建房及无防护措施切坡建房,不得违反铁路、公路、河道等退让要求,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建设区域选址建设住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抵押融资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抵押融资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抵押融资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1.0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抵押融资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为更好实施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严禁新增以政府储备土地抵押融资行为,加快存量抵押储备土地依法解押并形成合理有效供地,自然资源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抵押融资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近日印发实施。

2018年6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要求各地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

处置消化过程中,一些地方反映,部分土地因纳入土地储备且用于抵押,难以有效供应。

其中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是违规融资的问题,2014年以来,国家有关部委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定,明令禁止土地储备违规融资。

如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原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62号)规定“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土地储备名义为非土地储备机构举借政府债务,不得通过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土地储备债务,不得以储备土地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任何债务提供担保”。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2018年度例行督察发现,少数地区仍存在违规以储备土地融资问题,违规融资的主要形式有两种:一是违规以储备土地抵押。

包括储备机构直接用储备土地抵押融资,或政府以储备土地为非储备机构(包括各类城投公司、政府融资平台等)提供担保。

二是以储备土地注资国企后用于抵押融资。

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未依法办理供地手续,而是以政府会议纪要、公函等形式直接将储备土地划转并登记到非储备机构名下,由非储备机构办理抵押融资。

2017年《中国土地》第1期(总第372期)批而未供土地如何提升供地率

2017年《中国土地》第1期(总第372期)批而未供土地如何提升供地率

地报批被批准后,一些地方受财力制约,无力承 担土地征收后的补偿安置等费用 , 以致出现了批
而未征现象 。 还有一些地方由于征地过程中举措 不力,进度缓慢 , 导致供地出现 "等米下锅 " 或"无
米下锅"的被动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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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园区规划等 过程中 , 要科学统筹考虑用地问题 , 实现与土地
地产用地转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 ,
消化批而未供和供而未用土地。对房地产项日
督导组 , 深入各用地区域认真扎实开展供地问
题整改专项督导检查 。 重点围绕供地项日逐宗
以外的其他大规模用地项目 , 可采取总体用地 计划一次性确定 , 供地实施分期分批落实的做 法 ,保 证建设项目及时落地的同时 , 防止用地 闲置浪费和 低效 利 用。
在规划区域外的情况 。 此外,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城镇规划、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园区规划与土
提升供地率 的建议
强化规划衔接引 领 ,将重大项目落实到规划
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性较差 , 特别是城镇规划 与产业园区规划的严重滞后,影响了项目的实 施落地。 有的地方规划频繁调整 ,也造成了项目 批后无法供地。
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地 , 严禁为高耗
能、高污染、落后产能以及产能严重过剩行业
提供用地。其次 , 要实施项目计划管理和征地 报批计划管理 , 加强项目计划与征地报批计划、
续。同时 . 严格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与土
地供地率挂钩政策 , 以务实的举措全力提升土地 供地率。
加大 督 查 督 办力 度 , 建 立 供地问题整 改机
及时提供必需的规划建设指标 。 所涉及的产权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开展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开展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开展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升资源保障能力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规范开展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处置范围对2009 年以来,经省政府批准使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批次及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因规划、政策调整等原因,不再实施征地或供地的。

二、处置条件(一)所涉土地为已依法获得批准的批次(项目)用地或完整宗地;(二)所涉土地权益无纠纷;(三)所涉土地现场地类与批准时一致。

三、处置办法(一)转征(使)用地批准未满两年,但因规划、政策调整等原因已不具备供地条件、不再实施征地的(以下简称“批而不征土地”),可由市、县人民政府逐级报省政府申请调整;(二)转征(使)用地批准已满两年,但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以下简称“批而未征土地”),批准文件自动失效,部分未实施的,未实施部分自动失效;(三)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但因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以下简称“征而未供土地”),可由市、县人民政府逐级报省政府调整用地批准文件中的相关批准内容。

四、处置程序(一)关于批而不征土地1.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原征收土地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发布不再实施征地的公告。

2.根据拟处置土地规模,确定拟调整利用的新用地地块,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现行政策要求组卷报批。

批而不征土地调整,应当控制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属于同一批次(项目)的,必须一次性处置到位,不得拆分或多次处置;一个或多个批次(项目)需处置的地块可调整到同一地块使用。

新用地地块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农用地面积和耕地面积均不得大于原相应批准面积。

3.批而不征土地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逐级呈报省政府批准。

(二)关于批而未征土地1. 土地因批而未征,其相关批准内容自动失效,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原征收土地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填写《告知送达证明》。

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

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

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X〕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全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进行清理处置,以强力促进土地开发利用,盘活闲置存量土地,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全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一)依法依规。

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置适当。

(二)属地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X区、X区管委会是清理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

(三)全面清理。

利用高科技手段和国土资源信息化成果深入调查摸底,做到地域、时间全覆盖。

(四)分类处置。

以促进土地开发利用为出发点,实行“一地一策”分类处置。

(五)信息公开。

不避难、不护短,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清理范围认定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制定统一的认定标准。

(一)凡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征收或农转用批文下达之日起满2周年未供应的土地认定为批而未供。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规划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或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的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按招商合同或立项批准文书约定计算总投资额,招商合同及立项批准文书未约定总投资额的以《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投资强度计算总投资额),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处置方式(一)关于批而未供土地的处置方式1.加快实施土地征收。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推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政策解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推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政策解

应 。 .
(4 )
加大 资金保 障力度 。
财政 部 门 要 安排资 金 ,
确保 政府投资
的基 础设施及 公益事 业项

应 用 地供

对属 于 项 目 原 因 或 资 金未 落 实 等 情 况造 成 “ 批 而 未 供 ” 或 具 备供地 条件 未 办 理供 地手 续 的 用 地 单 位 , 暂 停
期 长 年 延
至 202 0
月 日 1 2
31

在 此基 础 上,
主要 围 绕 “ 批而 未供 ” 土 地消 化 、
“ 供而 未 用 ” 土地 处 置 和 低 效
用 地 再 开 发提 出 十项 新 的 政策措施 。 其主 要 创 新政 策如 下 :
在 “ 批而 未 供 " 土地 消 化方 面 : ( 1 ) 实 施 先 存后 増 用 地 保障 構 式 。 经 营 性 用 地 实 施 先 存 量后 增 量 的 用 地保 障 模 式 , 先 安 排 “ 批 而 未



2 .
指导
思想


3 .
目 标任 务 。

4. 政策措施 。
年 2 0 1 6

市 政府
《关于加 快盘活存 量建 设用 地 的若 干意见 》
政 发 号 ( 甬
[ 20 1 6 ] 5

对 存量
建 设 用 地 盘 活 已 有 非 常 明 确 的 政 策 意 见 , 但 该 文 件 的 有 效 期 截 止 20 1 7年 1 2 月 3 1 日 , 为 此 本 文 件 明 确 其 有 效
供 ” 土地 供应 , 后 安 排存 量 盘活挂 钩 指 标 。 确 实 无法 消 化 的 “ 批 而 未 供 ” 土 地 , 可 以 通过 指 标 盘 活 的 方法

《关于规范开展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规范开展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规范开展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为切实贯彻《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号,以下简称“部号文”)等文件精神,促进批而未供土地的消化、调整、盘活、利用,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开展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苏自然资发〔〕号,以下简称“《意见》”)。

现就文件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文件制定的基本情况批而未供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一直在开展。

经省政府批准,年、年,原省国土资源厅专门印发文件进行部署,年,又印发了《江苏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指导意见》(苏国土资发〔〕号),再次部署开展批而未供土地清理工作,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号文”)关于“农转用批准满年未征地或供地的,相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的规定,明确分类处置办法:批而未征土地限期调整盘活,征而未供土地应按原批准用途调剂使用。

此后,全省正常办理批而未征未超过两年有效期的土地调整盘活,但因无上位政策依据,自年月起,不再办理批而未征超过两年有效期和征而未供土地的调整利用。

今年下发的部号文对批而未征超过两年有效期和征而未供土地提出了明确的处置意见,规定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可由市、县人民政府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

为加快政策落地,同时对批而未征未超过两年有效期土地的调整利用作进一步规范,制定本《意见》。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意见》分为六个部分,分别就处置范围、处置条件、处置办法、处置程序、呈报材料及其他相关要求作了明确。

《意见》对适用的拟处置批而未供土地范围进行了限定。

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最新版)

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最新版)

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

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

经济开发区,市农业三场(农场、渔场、林场)等。

调整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因市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

本办法适用范围随之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规划、土地、建筑、房产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或不按批准要求进行建设的行为。

给社会造成的直接危害仍然存在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建(构)筑物未经规划等部门验收且有违法建设情形。

第四条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实施本办法,核查违法建设事实,处理违法建设行为。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二)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擅自占地进行建设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三)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

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市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市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督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查违办)负责具体协调落实、监督实施和检查督办。

第六条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一)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地产权证时。

产权证规定的房产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一致。

(二)工商、环保、文化、卫生、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

(三)供水、供电、电信、燃气等企业在为建成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提供服务时。

第二章处理办法第七条行使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权机关应当制定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

土地批而未供成因及对策研究

土地批而未供成因及对策研究

观察与思考SHANGHAI TUDI申树云上海作为国际性特大型城 市,在转型发展和推进“四个 中心”建设过程中,面临人口、 土地资源、环境等“紧约束”, 改变外延式、粗放型发展模 式,走盘活存量、优化发展之 路是形势所趋,土地管理已全 面实施“总量锁定、增量递减、 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 高”的“五量调控”土地利用基 本策略。

市层面下达各区新增 建设用地指标逐年减少已成趋 势,而各区新增建设用地仍有 一定的需求,而另一方面,原 批准的用地中,却有大量土地 因资金、动迁、规划调整等等 原因,处于批而未供状态。

因此,在推进节约集约利 用土地大背景下,保障各业各 类用地需求,不能仅仅依靠市 里下达指标来满足本区域用地 需求,必须转变思想观念,在盘活低效存量建设用地上也需 要下功夫。

为提高节约集约用 地水平,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 理,促进已批未供土地盘活, 应对土地批而未供现象成因进 行梳理、分析、研究,并提出相 应对策。

一、土地批而未供现状基 本特征土地批而未供情况进行详 细的分析,其基本特征如下:1、主要集中在城市开发边界内:历史供地率呈现波动下 降的趋势,批而未供项目主要 集中在城市开发边界内。

2、 分批次农转用市批项目占主导。

从业务类型来看,批而未 供项目的农转用审批业务类型主要2种,分别为单独选址项 目和分批次农转用审批项目,34 Shanghai Tudi 2019/raSHANGHA1TUD丨观察与思考各类因审批主体不同,又分为国批和市批两种,经分析,批而未供项目农转用业务类型主要以分批次农转用市批项目为主。

3、 又征又转项目占比大。

从批准类型来看,批准类型主要分为以下三类:又征又转、只征不转、只转不征(征:指的是征收,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转:指的是改变土地用途)。

4、 批而未供拟用途集中在经营类和市政公、.人益类。

从项目拟供地用途来看,批而未供拟供地用途可分3类:市政公益类:公共建筑用地、公用 建筑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特殊 用地、其他土地等;产业类:工矿仓储用地;经营 类:商服用地、住宅用地。

广西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地上建筑物处理意见

广西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地上建筑物处理意见

广西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地上建筑物处理意见《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处置意见》文件解读为切实贯彻《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批而未供土地的消化、调整、盘活、利用,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经县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印发了《隆尧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处置意见》(隆政字〔2020〕4号)。

现就文件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文件制定的基本情况批而未供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一直在开展。

为贯彻落实“增存挂钩”机制,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破解项目建设用地瓶颈,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2016年11月4日)、《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2007﹞-27)、《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违规出让土地问题分类处置意见》(冀国土资办字﹝2016﹞76号)及《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提高违规出让土地问题清理整改“回头看”工作质量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18﹞5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18﹞8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关于“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可由市、县人民政府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的规定,为加快政策落地,同时对批而未征未超过两年有效期土地的调整利用作进一步规范,制定本《意见》。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公布日期】2018.12.06
•【文号】自然资办发〔2018〕49号
•【施行日期】2018.12.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18〕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
为更好实施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加快推进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未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的,可认定为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

对已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在处理好有关补偿事宜后,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有关批准文件,原批准机关同意撤回的,批准文件不再执行。

二、对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省(区、市)已批准实施方案的,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等原因,部分已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调整用地实施方案,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未批准实
施方案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快组织报批工作,并及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对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需要用地调整的,由各省(区、市)规定。

三、有关用地批准文件调整后,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变更备案信息,用地不再纳入批而未供土地统计。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6日。

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方案总结

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方案总结

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方案总结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方案总结近年来,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口的不断增长,土地资源的有限性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利用土地资源,各级政府相继提出了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方案,旨在加强土地的规划、管理和供应,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本文将对目前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方案的实施情况可以分为三个方面进行总结:规划调整、管理机制和供应方式。

首先,规划调整是实施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方案的核心。

各级政府针对每个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土地规划的调整和优化,确保土地供应能够适应城市化进程和人口增长的需要。

通过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合理规划不同用途地块的布局,避免土地闲置和浪费。

同时,应加强对土地开发的监管,确保开发商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其次,管理机制是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方案的重要保障。

政府应当完善土地管理部门的组织结构和职责,提高管理能力和效率。

加大对土地开发企业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同时,加强土地信息的公开透明,提高公众参与度,增强社会监督。

最后,供应方式是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方案的关键环节。

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化进程和人口增长的需求,制定明确的土地供应计划,并定期调整和优化。

在土地资源紧张的地区,可以采取竞拍、招标等市场化方式来供应土地,提高土地供应效率。

同时,政府还应积极探索多元化供应方式,如土地租赁、土地托管等,以更好地利用闲置土地资源。

总的来说,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方案是当前有效利用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了进一步完善土地处置方案,应加强规划调整、改进管理机制和创新供应方式。

首先,政府应加强顶层设计,与城市规划相衔接,确保土地供应与城市发展相匹配。

其次,政府应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监管,为市场赋予更大的决策权和自主权,以提高土地供应效率。

最后,政府应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土地开发领域,推动土地资源的多元化利用。

【今日头条】自然资源大讲堂:什么是“批而未供”土地

【今日头条】自然资源大讲堂:什么是“批而未供”土地

【今日头条】自然资源大讲堂:什么是“批而未供”土地什么是土地“批而未供”?所谓“批而未供”,可从“批”和“供”两个方面来诠释“批”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含城市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用地);“供”即指上述已批土地中,依法办理供地手续的土地。

同时,根据《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对城市基础设施等用地主体不明确,且已实际使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可视为已供地予以备案。

除上述情形外,已批地中,其余未供土地皆可纳入“批而未供”范畴。

“批而未供”的成因“批而未供”土地成因主要可分为四类一是用地批准后,因征地拆迁工作长期未落实,无法达到供地条件。

二是招商项目未能按计划落地。

因地区发展方向、城市规划等调整,导致暂无法履行原招商承诺规划等条件,或因市场环境影响,企业投资意向变化,导致项目未能落地。

三是实际已供地项目暂未履行手续。

主要是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用地,以及其他应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的项目用地,已实施建设但暂未办理供地手续的,仍按未供地块认定。

四是受客观条件所限无法实施供地。

前两类为主要成因,比重较大且消除较难;第三类属于管理规范类问题,可通过优化供地程序消除;第四类比重较小,可通过优化用地布局等予以缓解或消除。

怎样降低“批而未供”土地?一、创新加强空间规划管控,稳定预期、提高效能。

按照“ 统一实施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加快各层级“ 多规合一”步伐,明确并严格执行土地开发上限和建设空间布局,打消地方政府为多争取建设用地指标而急于报批的动因;同时,通过“ 多规合一”,减少规划执行中的掣肘冲突,压缩供地环节的时间占用,加快供地节奏。

继续深化土地审批制度改革,国家、省级层面主要强化总量控制和监督实施,给地方在用地选址调整等方面留出一定的灵活空间。

二、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土地征收程序。

总结推广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经验,在稳步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缩小征地范围的同时,将征地协商和补偿安置等环节前置,先与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绝大多数成员就补偿标准等内容达成书面协议、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和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后,再启动组卷报批程序,以降低因征地方案难以实施而造成土地批而未供的概率。

供而未建土地处置方案

供而未建土地处置方案

供而未建土地处置方案背景在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拆迁是不可避免的一部分。

一般情况下,拆迁会在征地后迅速实施,但是也会出现“供而未建”的情况,即拆除了老旧房屋,但是新建项目没有及时启动,导致土地无人使用,呈现空闲状态。

此时,针对这些“供而未建”的土地进行合理利用,不仅可以减轻城市压力,还能增加城市资源的利用效率。

现状在我国城市建设中,由于各种原因,出现“供而未建”现象较为普遍。

这些土地空置,一方面浪费了城市资源,另一方面却给城市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问题。

因此,寻找合理的供而未建土地的利用方案是非常紧迫的。

供而未建土地利用方案转让出售对于那些大面积的供而未建土地,可以考虑通过转让出售的方式来进行利用。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将土地卖出,让新的业主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建设。

这样既落实了土地流转的政策,也可以使土地得到充分利用。

政府重点投资建设相比较于出售土地,政府投资建设是更加优先的选择。

通过政府的引导和投资,将供而未建土地转变成为各类公共设施或者是公共用地,比如市民公园、文化广场、市政道路或者是市场,这些公共设施和公共用地可以更好地满足市民需求,提高城市综合效益。

充分开发土地资源对于一些小面积的供而未建土地,可以考虑进行充分开发。

比如可以将这些土地闲置用于创业孵化、工作室等办公场所、仓库、车库、婚礼策划、绿植种植等等项目。

这些利用方式节约了使用者的资金成本,且对人和环境都产生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多样化的利用方式还可以考虑将供而未建土地应用于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丰富城市多元化的用地结构。

例如开办线下公共图书馆、街头艺术展示、儿童游乐场等活动。

这些利用方式不仅可以有效地增加城市的氛围,也可以为城市居民提供新颖的体验感受。

总结对于“供而未建”土地的合理利用,需要政府和市民共同努力。

政府可以向社会开放土地资源,具体方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市民则可以积极参与土地利用的实践探索活动,创造出更多丰富多样的利用方式。

大力推进供而未建土地的资源开放和利用,不仅可以有效地增加城市的运行效率,也能够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

批而未用土地处置方案

批而未用土地处置方案

批而未用土地处置方案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土地资源日益紧缺。

同时,城市化进程也带来了大量的宅基地和批而未用的土地。

这些土地在城市化进程中没有得到有效利用,既浪费了有限的土地资源,也增加了城市化进程的成本。

因此,如何处理这些批而未用的土地,成为了当前城市化进程中重要的问题。

问题批而未用土地的概念批而未用土地,是指已经被批准用地,但未得到有效利用、未开垦的土地。

它包括已经取得土地证但空置的土地、在城市化进程中被征用但未开发的土地等。

批而未用土地不仅占据了有限的土地资源,也影响了城市化进程的成本和效率。

批而未用土地的影响批而未用土地的存在,会对城市化进程产生负面影响:耗费可开发土地资源城市不断扩大,用地需求不断增加,批而未用土地占据了可供开发的土地资源,阻碍了城市用地的利用。

增加城市化进程成本城市建设需要耗费资源和资金,而批而未用土地的存在使得城市化进程的成本更为昂贵。

延缓城市化进程批而未用土地的存在会延缓城市化进程,影响城市化进程的推进。

批而未用土地的原因和特点批而未用土地存在的原因和特点如下:取缔拆迁难度大在城市化进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对于一些没有取得地产权证的农民房屋采取户口迁移等方式进行拆迁。

然而,这种方式往往会遇到困难,因为无法档案齐全、证明不足等问题不易做到。

因此,批而未用土地保持着固有的局面。

城市规划与实际需求不符城市规划中有些处于偏远的批而未用地,受到交通、市政设施等条件限制,不能适应城市化发展的需要。

上市公司投机空置一些上市公司把购买的土地作为投机手段来进行炒作和囤积,以期待土地价值的提升。

这些土地被空置,浪费了有限的土地资源。

解决方案针对批而未用土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方案:建立土地资源调控机制对于批而未用土地,应建立土地资源调控机制,对未开发的批而未用土地进行突出调配、利用与推进,以保障城市需求,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完善政府批复交易机制在土地交易时,应加强批复落实工作,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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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处置意见》文件解读
为切实贯彻《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批而未供土地的消化、调整、盘活、利用,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经县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印发了《隆尧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处置意见》(隆政字〔2020〕4号)。

现就文件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基本情况
批而未供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一直在开展。

为贯彻落实增存挂钩机制,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破解项目建设用地瓶颈,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z2014 {62号)、《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 z2015 {2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2016年11月4日)、《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 z2018 {1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z2007 {-27)、《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违规出让土地问题分类处置意见》(冀国土资办字 z2016 {76号)及《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提高违规出让土地问题清理整改回头看工作质量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 z2018 {5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z2018 {8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关于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可由市、县人民政府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的规定,为加快政策落地,同时对批而未征未超过两年有效期土地的调整利用作进一步规范,制定本《意见》。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土地出让涉及没收建(构)筑物的,土地出让时地上建(构)筑物与土地一并处置。

(二)拟出让土地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土地进行评估;涉及地上建(构)筑物已没收的(已向财政办理移交手续),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拟出让地块函告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地上建(构)筑物组织评估,委托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随土地一并处置。

对地上建(构)筑物未没收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对地上建(构)筑物进行评估,与土地一并出让。

(三)出让起始价格由县政府参照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评估价格评定。

(四)出让成交后,竞得人与建(构)筑物实际出资人一致的,不再收取建(构)筑物成交价款,只收取土地出让金,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构)筑物成交不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视为已交齐全部出让成交价款。

财政部门、自然资源
和规划部门与竞得人签订移交协议,将地上建(构)筑物无偿移交给竞得人。

实际出资人的认定,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东方食品城项目服务中心、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招商引资引荐单位认定。

(五)其他企业或个人竞得的,竞得人按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成交价款分别全额缴纳,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按招商引资政策和项目建设协议,一事一议,制定签约项目退出具体办法。

(六)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移交协议等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本意见适用范围为:2019年4月30日前发生的未批先建涉及没收地上建(构)筑物的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对首次公开出让流拍的,地上建筑(构)物按违法建筑依法处置。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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