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精选资料】
国家级开发区优惠政策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1、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减免税满后,可以延长三年按10%征收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其中,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开发区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开发区内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5、在开发区内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6、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7、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8、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企业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对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9、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或高于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0、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西藏小规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0年
西藏小规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0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0年西藏小规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下:
1. 适用范围:西藏自治区内注册的小规模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微型企业。
2. 税率优惠:小规模企业的税率为3%,低于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
3. 免征税项目:小规模企业在2020年度年度纯利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4. 减免税项目:对于年度纯利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小规模企业,享受一定比例的减免税优惠。
5. 税前扣除项目:小规模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合理的费用。
具体扣除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述的优惠政策仅供参考,具体享受优惠政策的小规模企业还需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具体规定进行申报和办理相应手续。
同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条件可能根据当地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化,建议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或专业会计师进行详细了解。
西藏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影响探讨
西藏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影响探讨一、西藏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西藏税收优惠政策是指为了促进西藏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政府按照一定的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一定范围内的税收优惠。
主要包括所得税优惠、增值税优惠、企业所得税减免等优惠政策。
其实施目的是通过优惠政策,激励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在西藏落地生根,推动西藏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
1. 激发企业创新意识西藏税收优惠政策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了税收减免等政策优惠,这无疑降低了企业的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同时,创新投入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引导企业更多地投入创新领域,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这种政策措施不仅对企业自身具有积极意义,而且对整个西藏地区的经济发展也具有明显的带动作用。
2. 带动经济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不仅带动了技术水平的提高、增加了就业岗位,更重要的是为当地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税收优惠政策有效地激发了高新技术企业对于投资和创新的积极性,刺激了更多的人才、资金和技术流入西藏的经济领域。
通过这种方式,也更容易吸引一流的高新技术企业加速落地西藏,进而提高整个西藏地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水平。
3. 增加企业收益和社会福利税收优惠政策能够降低企业的税负,并相应地提高企业的收益水平,这可以释放更多的企业资金,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
同时,税收优惠政策也能促进企业扩大生产规模,进而引发更多的就业机会,增加社会财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三、结论西藏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可以大幅度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为企业发展释放资金,并且提高企业的创新、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就业岗位等方面,产生大量积极的贡献。
更为重要的是,西藏地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加快了西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步伐,为西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注入了新的动力。
西藏各个地区的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
拉萨地区
《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概述:各类企业所得税均为10%,高新企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8-10年,且期满后5年减半征收,其他企业也可以享受不同年限的所得税减免,地方财政对流转税和所得税进行再扶持。
日喀则地区
《日喀则地区实施《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的意见》
概述:外资企业按照10%征收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不同年限的免税,地方财政对流转税和所得税扶持
《聂拉木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概述:额度不等的的财政扶持
《萨迦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概述: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
山南地区
《山南地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概述:高新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8-10年,其他企业也可以享受一定年限免税,再投资退税。
林芝地区
《林芝地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
《林芝地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补充规定》
概述: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免税,对流转税和所得税进行地方财政扶持,土地出让金分期付款
昌都地区
《昌都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实施方案》
概述: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为10%,高新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8-10年,地方财政对流转税和所得税进行再扶持。
《察雅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概述: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为10%,基础设施、农牧养殖类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6-7年。
《边坝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概述:土地出让金优惠
那曲地区
《青藏铁路那曲物流中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概述:符合自治区产业导向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8-10年,地方财政对流转税和所得税进行再扶持,关税返还。
(注:此资料来源于新浪博客,虽极力查找,但原作者已不可考,在此向整理此资料的作者表示感谢)。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融支持拉萨市小微企业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拉政发〔2016〕56号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融支持拉萨市小微企业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融支持拉萨市小微企业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拉政发〔2016〕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等系列政策措施,加大金融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助推小微企业健康快速良性发展,经拉萨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金融支持拉萨市小微企业发展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拉萨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15日金融支持拉萨市小微企业发展实施意见(试行)一、发挥信贷主渠道作用(一)推动小微企业贷款较快增长。
多措并举,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的“三个不低于”,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长平均水平,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责任单位:人行拉萨中心支行、银监局)(二)强化对银行机构考核,对各机构“三个不低于”目标完成情况定期考核,按年通报。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统计局、金融办、人行拉萨中心支行、银监局)(三)推动小微企业贷款创新。
引导、推动银行机构简化贷款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创造条件,推动银行机构开展贷款产品创新,丰富贷款品种,不断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
(责任单位:银监局、市金融办、人行拉萨中心支行)二、大力发展多渠道融资(一)推动小微企业债券融资。
推动小微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融资,提高银行间市场融资额在地区生产总值中的占比。
西藏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小微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doc
2019年西藏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小微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西藏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小微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更新:2018-11-26 14:03:22西藏小微企业减免税政策:一、《实施办法》第二条所称的国家和自治区限制性行业是指包括国家和自治区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产业。
具体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实施办法》第三条所称西藏自治区的企业是在西藏注册登记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类企业,包括西藏驻区外企业及入驻藏青工业园区的企业。
三、自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除采矿业和矿业权交易行为外,我区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四、对从事我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产业和项目的,可按以下规定给予相应的免税优惠:(一)从事特色优势农林牧渔产品生产、加工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特色优势农林牧渔产品生产、加工是指从事青稞、牦牛等我区优势突出和特色鲜明的农林牧渔产品生产以及以上述产品为主要原料,经过物理或化学等方式加工生产的特色产品。
农林牧渔产品生产、加工免税范围不包括木材采运。
(二)投资生产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其中属于手工制作的民族产品,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生产生活用品是指具有鲜明的藏民族及我区其他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特质和元素,作为旅游纪念品或生产生活用品销售的产品。
手工制作的民族产品是指利用传统工艺且产品制作工序70%作工序70%以上依靠手工制作完成的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生产生活用品。
上述产品的适用范围和制作工序的确定参照西藏自治区民族工艺品协会制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实施办法:(三)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自相关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西藏地区特殊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西藏地区特殊税收优惠政策汇总近日西藏由于一份流传的关于清理税收优惠政策的文件而成为热点。
需要注意的是,先不论这份文件的真假性,这份文件清理的是各地(市)、行署(人民ZF)、县(区)人民ZF(管委会)及所属部门、自治区各部门正在实施的,除中央、国务院及所属部委、自治区D 委、ZF 统一制定出台的财税政策以外的政策。
下面是yjbys 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西藏地区特殊税收优惠政策,欢迎阅读。
1、西藏自治区人民ZF 关于调整我区推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藏政发[2011]112 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ZF,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自治区D 委关于推进我区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部署,根据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现就调整我区非公有制经济有关税收政策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一)增值税的起征点。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 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 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 元。
(二)营业税的起征点按期纳税的(含个人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20000 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500 元。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对年销售额在120 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按照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管理;纳税人未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
三、停止征收虫草、松茸采购环节营业税四、娱乐业营业税的税率由10%调整至5%五、本通知自2011 年11 月1 日起执行《西藏自治区人民ZF 关于贯彻小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通知》(藏政发[1994]42 号)中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西藏自治区人民ZF 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藏政发[2004]19 号),《西藏自治区人民ZF 关于调整农林牧产品采购环节营业税的通知》(藏政发[2010]34 号)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农林牧产品采购环节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0 年第1 号)通知废止。
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藏政发【2018】25号)
实用文案
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
藏政发〔2018〕2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招商引资工作,更好地发挥招商引资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藏注册并设有生产经营实体
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明令禁止
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对投资者一律开放。
鼓励和引导企业重点向高原生物、特色旅游文化、绿色工业、清洁能源、现
代服务业、高新数字、边贸物流等产业投资。
第二章税收政策
第四条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五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
文案大全。
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
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藏政发[2014]51号)第一条为推动西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西藏注册并经营的各类企业。
不适用于国家和自治区限制性行业。
第三条西藏自治区的企业统一执行西部大开发战略中企业所得税15%的税率。
第四条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我区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采矿业及矿业权交易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另行研究。
第五条我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执行下列税收政策:(一)从事特色优势农林牧渔产品的生产、加工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二)投资生产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该项目企业所得税5年。
对其中属于手工制作的民族产品,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新型药品研究、开发和生产;传统藏药的剂型改良、配方革新和规模化生产;中药材和藏药材种植、养殖、经营,并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要求的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该项目企业所得税6年。
(四)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五)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自被认定之日起,可免征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仅对该产品进行免税。
对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复审批准的当年开始,可申请在有效期内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
(六)上述企业发生的产品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按其当年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不少于5年的时间内摊销。
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藏政发【2018】25号)
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藏政发〔2018〕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招商引资工作,更好地发挥招商引资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藏注册并设有生产经营实体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明令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对投资者一律开放。
鼓励和引导企业重点向高原生物、特色旅游文化、绿色工业、清洁能源、现代服务业、高新数字、边贸物流等产业投资。
第二章税收政策第四条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五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1.企业吸纳西藏常住人口达到企业职工总数50%(含本数)以上的;2.企业在西藏的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重40%(含本数)以上的(利用西藏资源生产产品或产品原产地属于西藏的企业不受40%比例限制)。
本条款不适用于从事限制类、淘汰类行业的企业。
第六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1.从事特色优势农林牧产品的生产、加工的企业或项目;2.符合条件的扶贫企业或项目;3.生产经营民族手工产品、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民族习俗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或项目;4.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和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企业或项目;5.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的企业或项目;6.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处理、垃圾回收、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或项目;7.投资太阳能、风能、地热等绿色新能源建设并经营的企业或项目;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的其他绿色产业或项目;8.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仅对该产品进行免税);9.从事新药研究、开发和生产,传统藏药二次开发和规模化生产,中(藏)药材种植、养殖、加工的企业或项目;10.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11.福利院、养老院、陵园、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等从事与其主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所得;12.报刊业、图书出版业、广播影视业、音像业、网络业、广告业、旅游业、艺术产业和体育产业等九类产业中提供文化制品和服务的文化企业和项目,及其涵盖上述产业的文化创意企业和项目;13.天然饮用水、电力、燃气的生产和供应等自治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14.吸纳我区农牧民、残疾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士兵五类人员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本数)以上的;或吸纳西藏常住人口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70%(含本数)以上的企业。
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藏政发【2018】25号)
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藏政发【2018】25号)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藏政发〔2018〕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招商引资工作,更好地发挥招商引资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藏注册并设有生产经营实体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明令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对投资者一律开放。
鼓励和引导企业重点向高原生物、特色旅游文化、绿色工业、清洁能源、现代服务业、高新数字、边贸物流等产业投资。
第二章税收政策第四条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五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1.企业吸纳西藏常住人口达到企业职工总数50%(含本数)以上的;2.企业在西藏的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重40%(含本数)以上的(利用西藏资源生产产品或产品原产地属于西藏的企业不受40%比例限制)。
本条款不适用于从事限制类、淘汰类行业的企业。
第六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1.从事特色优势农林牧产品的生产、加工的企业或项目;2.符合条件的扶贫企业或项目;3.生产经营民族手工产品、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民族习俗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或项目;4.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和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企业或项目;5.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的企业或项目;6.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处理、垃圾回收、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或项目;7.投资太阳能、风能、地热等绿色新能源建设并经营的企业或项目;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的其他绿色产业或项目;8.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仅对该产品进行免税);9.从事新药研究、开发和生产,传统藏药二次开发和规模化生产,中(藏)药材种植、养殖、加工的企业或项目;10.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11.福利院、养老院、陵园、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等从事与其主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所得;12.报刊业、图书出版业、广播影视业、音像业、网络业、广告业、旅游业、艺术产业和体育产业等九类产业中提供文化制品和服务的文化企业和项目,及其涵盖上述产业的文化创意企业和项目;13.天然饮用水、电力、燃气的生产和供应等自治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14.吸纳我区农牧民、残疾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士兵五类人员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本数)以上的;或吸纳西藏常住人口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70%(含本数)以上的企业。
西藏拉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
西藏拉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4•【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9号•【施行日期】2011.09.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9号)《西藏拉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白玛赤林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西藏拉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西藏拉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发挥西藏拉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加快产业集聚、促进对外开放、优化经济结构、推动拉萨市城市化进程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西藏拉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三条开发区是西藏综合改革的试验区、特色产业的示范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对外开放的窗口。
开发区应当建设成为设施完善、技术先进、环境优良、劳动关系和谐、综合服务功能全面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特色经济园区,充分发挥其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自治区支持开发区在土地、财税、金融、投资、外贸、科技创新、管理体制等领域先行先试。
第五条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其在开发区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协调开发区重大事项。
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对开发区业务进行具体指导和协调。
第七条开发区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拉萨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拉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拉萨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行使综合经济管理和行政管理职能。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9•【字号】•【施行日期】2010.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拉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拉萨市政府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西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机构的批复》(藏机编发〔2009〕33号)、中共拉萨市委员会办公厅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拉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拉委厅发〔2009〕81号)精神,设立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正县级),为拉萨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保障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开发区贯彻执行。
(二)拟订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开发区招商引资和外经贸及其他涉外经济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开发区的投资项目。
(四)按照开发区总体规划,对开发区土地实行统一管理,对各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实行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五)编制开发区财政预决算,负责国有资产管理、财税征管、审计监督等工作。
(六)依法管理开发区财政、税务、工商行政、人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物价、城市建设、房地产、环境保护、环境卫生、交通、安全生产、公安、消防、工青妇和法律宣传、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七)依法兴办和管理开发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净土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拉政发[2014]11号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净土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正文:----------------------------------------------------------------------------------------------------------------------------------------------------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净土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拉政发〔2014〕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区市党委八届五次全委会精神,以实施产业强市战略为契机,充分发挥首府城市首位度作用,按照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净土健康产业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创新产业扶持机制,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推进我市净土健康产业集聚升级,努力打造一批优质产品产业带、一批加工销售龙头企业、一批知名品牌,把我市建设成为我国乃至全球重要的净土健康产业基地,特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着力推进净土健康产业生产基地建设建立市县(区)分工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对全市分布范围广、发展潜力大、品牌优势明显的原料生产基地建设,由市整体规划、统筹布局、政策引导,市县(区)共同推进,重点扶持。
牦牛、澎波半细毛羊等地方特色产业和产品,充分发挥县乡的自主作用,由已形成一定优势的相关县乡,结合实际制定发展规划,市级定向支持,促其发展。
(一)奶产业。
加快奶牛养殖标准化小区建设。
支持企业、农户新建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并通过收购、托管、租赁、入股等方式接纳散养奶牛入场,促进奶牛“出户入场”,完善企业和养殖户利益联结机制,实行“统一管理、统一饲养、统一繁育、统一防疫、统一检测、统一销售”。
棚圈面积1500-3000平方米之间,存栏奶牛200-500头之间,符合《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生产技术规范(试行)》(农办牧〔2008〕3号)的要求,按照棚圈建设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1000元,主要用于水电路、挤奶设施等基础设施配套;养殖小区从区内引进泌乳期日平均产奶量达到15公斤以上的奶牛,每头一次性补贴2000元。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藏铁路那曲物流中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藏铁路那曲物流中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30•【字号】藏政办发[2011]52号•【施行日期】2011.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藏铁路那曲物流中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藏政办发〔2011〕52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青藏铁路那曲物流中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施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青藏铁路那曲物流中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那曲物流中心招商引资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藏铁路那曲物流中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08〕6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各类企业,是指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且在那曲物流中心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取得市场准入资格的各类市场主体。
那曲物流中心重点招商领域为:投资、商业、贸易、物流、矿产品加工、农畜产品加工、高原绿色食品饮品开发和加工、民族手工艺品和旅游纪念品开发、藏药材资源开发和深加工、新型建筑材料生产经营、新型能源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科技产品开发,面向南亚市场的进出口产品生产和加工业等各种产业。
非自治区明文禁止或者限制条件范围内的项目均可发展。
第二章财税金融政策第三条凡入驻那曲物流中心且符合自治区产业导向的各类企业,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均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
第四条《若干规定》中所称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额均指属于我区地方分享的部分,应上缴中央的部分仍需照章纳税。
对于上缴中央的该部分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在中央返还我区并在自治区财政厅向那曲地区财政局下拨后3个月内,由其按实际上缴数额予以扶持。
西藏特殊优惠金融政策内容
西藏特殊优惠金融政策内容
西藏特殊优惠金融政策是指政府针对西藏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基础设施建设状况,在金融领域给予一系列优惠政策的措施。
具体政策包括:免费开设西藏农牧民免费基本金融服务账户,投放500亿元人民币用于扶持西藏地区农牧业生产、旅游业、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的发展;推出西藏地区特色金融产品,尤其是富有特色的绿色金融产品,支持环保和文化旅游等项目;建立西藏地区金融支持绿色发展的专项基金,用于扶持节能环保、新能源、清洁能源等产业发展,确保西藏环境和谐、绿色发展。
此外,政府也将在人才引进、城市化和房产金融等领域推出一系列的金融优惠政策,以促进西藏地区经济的持续发展。
拉萨市引进人才优惠政策规定
拉萨市引进人才优惠政策规定拉萨市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试行)为了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拉萨施展才华和创新创业,根据《拉萨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人才引进的指导思想及对象、方式(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和更加开放的人才观,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着眼于引得来、留得住、用得好,完善人才引进机制,健全人才服务保障,拓展人才发展空间,把拉萨建设成区域性人才高地,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引进对象拉萨市引进人才是指根据工作需要,从非拉萨单位、非西藏生源高校毕业生中引进到拉萨工作、创业的人员。
主要包括以下五类:1、领军型人才:指专业水平、能力素质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对某一产业、行业发展起引领作用的高层次人才。
主要包括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享受国务院、省级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级以上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中青年专家或者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2、复合型人才:指具备特殊专长或者技能,工作能力和实绩突出,能独立或者带领团队承担某一领域工作的复合人才。
主要包括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重点学科、重点课题或者重点部门的带头人。
3、骨干型人才:指在某一领域有特殊专长或者技能,能发挥骨干作用的人才。
主要包括有特殊专长或者技能的业务骨干、技术骨干、拔尖人才、民间艺人;取得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其它自主知识产权的人员;地市级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4、创业型人才:指以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形式到拉萨投资创(领)办企业的创新创业人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2001.09.19
•【文号】国办函[2001]50号
•【施行日期】2001.09.19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办函〔2001〕50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恳请批准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藏政发〔2001〕7号)及有关补充材料收悉。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拉萨市堆龙德庆县东嘎镇,东至西干渠尾水、拉萨河、堆龙河,西至德吉村,南至岗沙库,北至拉萨市金珠西路,规划范围总用地5.46平方公里。
三、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拉萨市经济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资金由你区自筹解决。
四、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和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五、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一年九月十九日
b4378--011122wjk。
西藏山南地区优惠政策汇总
一、税收补助政策享受以下所述优惠政策的条件:1 、注册资本金500 元,实收资本无限;2. 年纳税总额在500 万元以上(一)企业所得税⏹入园企业依法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相关优惠政策,一律暂时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率(特殊减免项目除外),即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藏政发〔2011〕14号)文件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缴纳的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包括代缴)、增值税和营业税总额的40 % (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00 % )予以扶持,即实际应纳税额为9%(中央长期以来对西藏实行“收入全留、补助递增、专项扶持”的财政政策,税收收入全部留成本级财政,西藏地区无需缴纳国税,地税部分60%上交自治区政府,40%留存在山南地区,留存部分100%返还给企业、个人)(二)个人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依法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其在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享受上述40%的返还补助,即实际应纳税额为12%二、运营成本⏹园区企业免收工商注册登记费用⏹迁入园区的企业无需重新验资⏹注册资本金首期实收资本到位低至10 %⏹合伙企业依法无需验资⏹以极低的费用享用管理公司的外包代办服务三、工商行政管理政策⏹申办私营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可在5年内到位,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10%,即可申办营业执照⏹鼓励投资者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在山南出资入股设立企业。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中信建投资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密级:绝密第1页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比例可突破占公司注册资本20%的限定,但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5%;以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比例,可不受限定⏹园区内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的,其变更登记应当遵循依法登记的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按照山南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规定办理⏹自2011年11月1日起,在产业园落户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中停止收取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中信建投资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密级:绝密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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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精选资料】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成立的国家级开发区,是发展西藏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举措。
兴办开发区,发展外向型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努力激发西藏经济的活力。
在结合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确定针对西藏实行的优惠政策及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1、凡符合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政策、产业政策的企业均可入驻开发区。
2、开发区土地按基准地价优惠50%提供给投资者,并免收土地使用费、土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土地抵押登记费,减半计收土地评估费。
3、对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困难的,可根据投资者实际情况确定分期缴纳。
首期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余额在三年内付清。
4、土地使用期内,在完成投资总额的20%以上的投资后,可享有土地权抵押、转让权。
使用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土地使用者有优先续租的权利。
5、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在基准地价优惠50%的基础上再优惠10%提供给投资者。
6、对外商独资企业(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下同),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按基准地价成本收取。
二、财税政策7、开发区内各类企业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国家、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从经营之日起,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8年,期满后,5年内减半征收。
9、从事药业生产经营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10、从事旅游相关产业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11、投资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12、从事信息咨询、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13、内资企业(不含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区内新办工业企业,从获利年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
开发区内注册、异地经营的企业或经营场所迁入开发区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
14、外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
15、外商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从获利年起,前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5年减半征收。
16、外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弥补,下一年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17、开发区内企业将取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以增加注册资本或在开发区兴办其他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3年的,经申请批准,自生产经营之日起,返还所缴纳的增加投资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对该企业决策者,以个人所得的50%为基数征收个人所得税。
18、目前全国开征而西藏尚未开征的有关税种,在开发区的国内外投资企业享受同样免征待遇。
19、企业在开发区年缴纳流转税(指增值税、营业税)达到一定数额的,可享受政策扶持,具体比率是: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扶持比率为15%;10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扶持比率为20%;3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扶持比率为25%;500万元至700万元(含700万元),扶持比率为30%;700万元以上,扶持比率为35%。
20、企业在开发区年缴纳所得税可享受政策扶持,具体比率是: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扶持比率为30%;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扶持比率为35%;200万元至400万元(含400万元),扶持比率为40%;400万元以上,扶持比率为45%。
(享受了其他所得税减免的企业不适用本条。
)21、除工本费外,开发区10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明文规定收取的除外)。
三、金融政策22、投资企业享受中央赋予西藏的贷款平均利率低于全国商业利率的2.472个百分点的特殊优惠政策。
23、允许外商(指外国、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企业以汇质抵押方式向区内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
24、投资企业自有资本金率达到20%以上的,可向西藏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25、凡一次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或注册在开发区,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开发区给予其贷款贴息的财政扶持。
26、对享有边境贸易经营权的投资者,允许在边境贸易中以可兑换贷币或人民币计价结算,准许其在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
四、外经贸政策27、开发区内的经营企业可优先赋予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经营资格;生产和科技企业,可优先赋予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
28、开发区内的企业,进口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办公用品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9、开发区内的企业,专为生产出口产品所实际耗用的原辅料、零部件、原器件、包装材料,以及外商投资者为履行出口合同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车等,海关按保税货物管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五、工商行政管理30、企业设立时,除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外,其他任何前置审批规定一律不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31、对外来企业迁至开发区登记注册,或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工商、税务或特种行业管理部门只收取登记注册工本费。
迁移涉及注册资本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进行验资。
对产权清晰的企业可免交资产评估证明。
32、工商注册登记费。
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0.5‰的标准征收,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0.3‰的标准征收,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再计收工商注册登记费。
33、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降低登记注册的资本额:以生产经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和综合性广告的公司,均为3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为10万元;以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为主的公司为8万元。
且注册资本金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其中: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内的,首次投入注册资本必须在30%以上;注册资本超过100万元的,首次投入注册资本必须达到50%以上。
34、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可突破占公司注册资本20%的限定,但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5%;以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可不受限定。
35、冠以“拉萨”字号的集团公司在申请登记注册时,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可降低到1500万元人民币,子公司可减少至3个,集团公司注册资本可降低到3000万元人民币。
36、非法人企业在申请登记注册时,不需提交验资报告。
“三资”企业注册资本到位后,在年检中不再提交会计年度审计报告。
六、其它政策37、在开发区投资形成固定资产1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凭有关部门的投资证明,按下述办法办理落户手续:本人、配偶及子女均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根据个人意愿,办理在开发区落户。
本人或配偶、子女为农业户口的,解决本人或配偶、子女的西藏自治区蓝印户口,在藏工作或居住满3年后转为非农业常住户口。
38、凡一次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或注册在开发区,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可解决部分员工农转非户口,免征城市增容费或类似增容的费用。
七、附则39、本优惠政策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下是附加文档,不需要的朋友下载后删除,谢谢高二班主任教学工作总结5篇高二班主任工作总结1本学期,我担任高二(14)班班主任。
在学校领导的支持下,在学生科的领导下,我顺利地完成了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
在从事德育教学过程中,有顺利也有挫折,有成功也有失败,既有困惑,也有启迪,交织着酸甜苦辣,现就本学期班主任工作做如下总结。
一、培养良好的班集体能否形成一个积极向上,努力学习,团结和睦的集合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在良好的班集体中,教师开展教育和教学活动,才能收到较好效果。
在培养班集体方面,本学期我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注重教室文化的建设开学初,我组织全班学生把教室布置好,让教室的每一块壁,每一个角落都具有教育内容,富有教育意义。
在具体布置时,针对班内学生的特点,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制定班级文明公约,张贴名人名言,使学生行有可依,激发学生的上进心。
并设立评比栏。
班组设置由专人管理的“图书角”,以拓宽学生的知识面。
为及时反馈学生情况,设置了班级日记,由班长负责记录。
(二)注意班干部的培养进入高二以后,班干部换届重新选举,由学生民主投票,产生了一支能力较强,有一定影响力的班干部队伍。
对待班干部,我积极引导,大胆使用,注意培养他们的工作能力,要求他们以身作则,“各守其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另外,定期召开班干部会议,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同时布置新的工作和任务。
这样,由于班干部积级配合,以身作则,从而带动全班,收到了较好的成效。
(三)注意养成教育和传统道德教育的结合高二学生由于已经熟悉了学校的环境,又没有升学上的压力,个别学生纪律开始松动起来,不喜欢别人对他们的行为约束和管教,一些不良行为随之而来,如旷课等,面对这些违纪情况,如果不注意引导或引导不当,学生很容易在这个特殊的学习和生活阶段走入岔道。
我的具体做法是:1、加大学习、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力度。
我借助主题班会、演讲会、竞赛等各种形式的活动,来引导学生学习,执行《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并且配合学生科执行《一日常规》,严格要求学生佩戴校徽,不穿拖鞋,每天自行检查、督促规范养成的效果。
2、注意树立榜样。
俗话说“说一千,道一万,不如亲身示范。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
人微言轻,班主任言行举止特别重要,要求学生不迟到,不旷课,班主任首先要做到,要求学生讲文明,讲卫生,班主任事先要做到,平时注意严于律已,以身作则,时时提醒自己为人师表。
3、注意寓教于乐,以多种形式规范学生行为。
心理学告诉我们:人的接受心理由观察能力、感知能力、认识水平、兴趣爱好等心理因素构成,因此,具有广泛性、多样性、综合性的特点,单一的教育管理方式不适合人的接受心理,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寓教于乐中正好适合学生的心理特点,能提高教育管理的可接受性。
为此,我先后开过多次主题班会,如《规范一道德》,《我是主人》、《理想与信念》、《要学会学习》、《神圣的使命》。
还开过优生学习经验交流会,举办过语文知识抢答竞赛,说成语故事比赛,古典诗歌背诵比赛等,效果都很好。
二、严格的要求是最大的尊重教育是一门艺术,教育是心灵的耕耘,必须讲究教育有艺术。
在实践工作中,我感受最深的便是马卡连珂的一句名言:“严格的要求是最大的尊重”。
的确,只有既严格要求学生,又给予他们最大的尊重,才能把班主任工作做好。
俗话说“严是爱,宠是害,不教不导要变坏。
”高二14班有几个调皮的学生,在教育转化他们的时候,我曾有过失败的教训和成功的经验,先前,我对他们时常板着一副面孔,严加管教,结果学生表面上对我产生敬畏感和服从感,其实,并不是心悦诚服地接受我的教育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