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私募基金公司托管人遴选制度》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2016年2月4日发布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合法合规、诚信经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推动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各项业务的合法合规运作,实现经营目标,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对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第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私募基金管理人最高权力机构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经营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总体目标是:(一)保证遵守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二)防范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三)保障私募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包括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涵盖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
(二)相互制约原则。
组织结构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约。
(三)执行有效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独立性原则。
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管理人固有财产、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五)成本效益原则。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内部控制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和员工人数等方面相匹配,契合自身实际情况。
(六)适时性原则。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经营战略、方针、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同步适时修改或完善。
私募基金托管新规
私募基金托管新规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私募基金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为了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发布了私募基金托管新规,对私募基金的托管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私募基金托管新规要求私募基金必须选择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作为托管人。
托管人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专业能力,有丰富的资金托管经验,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同时,托管人还需具备独立性,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存在利益输送等行为,以保证托管行为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私募基金托管新规对托管人的职责和义务做出了详细规定。
托管人应当及时了解基金资产的情况,进行准确的资产估值和净值核算,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托管人还应当对基金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核,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同时,托管人还需对基金的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进行监控,防范投资风险。
私募基金托管新规还对托管人的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做出了规定。
托管人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本实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应对潜在的风险和损失。
同时,托管人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托管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如果托管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丧失了托管资格,私募基金管理人有权解除托管协议,并选择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托管。
私募基金托管新规的发布,对于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新规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对私募基金的监管,规范了私募基金的运作。
这有助于提升市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新规也促使托管人提升自身的服务质量和风险管理水平,以满足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
这将推动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繁荣。
私募基金托管新规的发布标志着我国私募基金行业进入了更加规范和透明的发展阶段。
新规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托管人也将面临更高的要求和挑战,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
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
降低投资风险: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
保护投资者投资者利益
独立性原则:托管 人应独立于基金管 理人,避免利益冲 突
专业性原则:托管 人应具备专业的基 金托管经验和能力
汇报人:
托管人的义务:确保私募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独立,不得挪用、侵占、 滥用私募基金资产
托管人的权利:有权对私募基金的投资决策、投资行为进行监督,有权要 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托管人的责任:因托管人的过错导致私募基金资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托管人的权利:对私募基金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基金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托管人的利益:收取托管费,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 托管人的责任: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控制,确保基金的稳健运行 托管人的义务:对私募基金进行信息披露,确保基金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审核流程:由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通过后提交上级部门进行最终审核
审核结果:通过审核的机构将被列入私募基金托管人名单,未通过审核的机构将被告知 原因并建议改进
公示时间:在遴选结果公布前,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遴选结果、遴选过程、遴选标准等
异议处理: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遴选机构提出异议 异议处理方式:遴选机构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 答复。
降低市场风险: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可以降低市场风险,防止基金管理 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资金,推动金融市 场的繁荣和发展。
提高金融产品的创新: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可以促进金融产品的创新,提高金融市场的竞 争力。
加强投资 者教育, 提高投资 者风险意 识
8.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
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公司】(以下称【 本企业”)对所管基金【(以下称【 基金”)之投资管理行为,遴选具备相应资质、符合相应条件的基金托管机构,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以下称【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目的是防范基金经营风险,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切实保障资金安全。
第二章托管人遴选及管理第三条除非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本企业所管理的基金应当委托私募基金托管机构进行托管。
第四条本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要求遴选信誉良好并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规定的保管机构作为私募基金的托管机构,对本企业所管理基金的资金实施托管,前述托管机构应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商业银行,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其他机构。
第五条托管机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设立负责托管业务的专门部门或机构,且该机构可以保障托管资产的独立性;(二)配备充足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三)具备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安全防范设施;(四)建立完备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等;(五)建立相应的托管业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流程、风险管控制度、从业人员规范等;(六)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本企业选定托管机构后应与其签订相应的书面托管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托管费用、划款流程、信息保密等内容。
第三章附则第七条本企业员工如未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或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并给本企业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本企业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责任人批评、警告、降薪、赔偿、罚款、调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对于违反法律的,本企业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当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或市场状况发生变化时,本企业应及时调整本制度的相关内容。
基金管理公司托管人遴选制度-基金管理人登记所需制度参考模板
【】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或“公司”)对所管基金(以下称“基金”)之投资管理行为,遴选具备相应资质、符合相应条件的基金托管机构,有效规避和控制投资风险,保障基金资产安全与增值,实现在基金业务发展的过程中同步进行风险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的目的是防范基金经营风险,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切实保障资金安全。
第三条除非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本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视具体情况可委托私募基金托管机构进行托管。
第四条本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遴选信誉良好并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管机构作为私募基金的托管机构,对本公司所管理基金的资金实施托管,前述托管机构应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商业银行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机构,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其他机构。
第五条托管机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二)设立负责托管业务的专门部门或机构,且该机构可以保障托管资产的独立性;(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六)具备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安全防范设施;(七)建立完备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等;(八)建立相应的托管业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流程、风险管控制度、从业人员规范等;(九)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十)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私募基金业务人员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业务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私募基金业务人员的管理行为,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加强公司内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私募基金业务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私募基金业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和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
第四条公司对私募基金业务人员实行全面管理,包括招聘、考核、奖惩、培训等方面。
第二章招聘管理第五条私募基金业务人员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歧视。
第六条招聘需提供相关资格证书并进行资格审核,确保招聘人员具备业务需要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招聘人员需进行专业背景及道德素质的考察,确保招聘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
第八条招聘人员需进行适应性面试,了解其对私募基金行业的认知、性格特点以及职业规划。
第九条招聘人员需进行试用期培训,了解其具体的业务能力和适应能力。
第十条招聘人员未完成试用期培训或未符合公司要求的,应当终止其合同关系。
第三章培训管理第十一条私募基金业务人员应当接受公司规定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根据业务需求和员工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课程安排。
第十三条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基础知识、专业技能、法律法规等方面,确保私募基金业务人员具备足够的业务能力和知识储备。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定期组织业务知识和技能的考核和评估,对私募基金业务人员进行业务水平的评定和分级。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为私募基金业务人员提供个人成长和职业发展的培训计划,帮助员工明确职业目标并能够持续提升。
第十六条私募基金业务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培训,提高个人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奖惩管理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奖惩制度,对私募基金业务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惩罚。
第十八条私募基金业务人员应当根据公司的业绩目标和个人业绩,进行绩效考核和评定。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奖励机制,对业绩突出的私募基金业务人员给予奖金、晋升、荣誉称号等奖励。
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
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是指针对私募基金的托管人进行遴选的一套制度规定。
托管人在私募基金中的角色非常重要,托管人的任命对私募基金的运作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私募基金托管人的遴选应该以合规能力作为基础。
私募基金托管人必须拥有充分的合规能力,能够熟悉了解私募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能够将其贯彻落实到私募基金的运作中。
因此,在遴选过程中,应该重点考察托管人的合规制度和操作流程,以及托管人在过往业务中是否存在过违规行为。
其次,私募基金托管人的遴选应该以资质实力为基准。
托管人的资质实力直接关系到私募基金的运作安全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托管人应该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专业能力,能够承担起托管资产的风险防控责任。
因此,在遴选过程中,应该考察托管人的注册资本、实缴资本、专业人员配备情况以及托管人过往的业绩表现等指标。
再次,私募基金托管人的遴选应该以服务质量为核心。
托管人作为私募基金的服务提供者,应该提供良好的服务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遴选过程中,应该考察托管人的服务理念和服务流程,以及托管人过往客户的满意度,了解托管人是否能够提供专业、高效、安全的托管服务。
此外,私募基金托管人的遴选还应该注重市场竞争。
在市场竞争中,具备较强实力和声誉的托管人更容易得到认可。
因此,应该鼓励托管人通过提高服务质量、降低费用等方式提升竞争力,同时也应该加强监管力度,打击不合规或不良的托管人。
最后,私募基金托管人的遴选还应该注重信息透明。
托管人在私募基金运作中的角色非常重要,应该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保持信息透明度。
因此,在遴选过程中,托管人应该主动披露必要的信息,如注册资本、资质证书、过往业绩等,使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托管人的情况。
综上所述,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应该以合规能力、资质实力、服务质量、市场竞争和信息透明为核心要素,通过科学合理的遴选程序,选择出具备良好信誉和承担风险能力的托管人,为私募基金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提供保障。
私募基金合规风控要点
《私募基金合规风控要点》分享^大家,供参考此私募基金合规风控要点,总共包括了八大方面的内容,包括了登记备案及信息报送合规性、内部管理及运营规范性、募集行为合规性、适当性管理有效性、投资运作合规性、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情况、信息披露完整性、风控有效性等方面。
可以作为私募基管理人进行自查时的一个参考依据。
一、登记备案及信息报送合规性(一)管理人登记:向基金业协会登记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私募办法》规定更新登记信息。
(二)基金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进行备案,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备案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按照《私募办法》规定更新备案信息。
文章分享自网络、分享时间2019.3.25(三)信息报送: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应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二、内部管理及运营规范性(一)制度完备性及执行有效性:应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制定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授权制度;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运营风险控制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募集机构遴选制度(如涉及委托募集);信息披露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如涉及托管)、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如未进行托管),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并得到有效执行。
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及评价,排查内部控制制度应存在缺陷及实施中应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基金管理人 定向遴选条件
基金管理人定向遴选条件
基金管理人的定向遴选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质要求:合格的运营资质,包括在中国境内注册并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实缴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2. 管理团队要求:基金管理人自身及体系内管理团队拥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投融资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
3. 基金管理团队经验:基金管理人需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牌照三年及以上,股权投资的累计管理总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在管总规模(实缴)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近三年所管理的基金或核心团队所完成的投资项目不少于三个或项目累计投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4. 管理机制要求:管理团队具备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独立的内部决策机制,完备的投资管理制度和完整的投资档案体系,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5. 认缴份额要求:基金管理人认缴份额不低于基金认缴总额的1%;基金管理人实缴的份额不低于基金实缴总额的1%。
6. 其他要求:符合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管理机构的管理团队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以上是基金管理人定向遴选条件的具体内容,这些条件是评估和选择基金管理人的重要标准。
在实际操作中,具体的定向遴选条件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
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以下简称“公司”)内部风控管理,强化基金资产安全性,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基金业协会相关指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发行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公司发行管理的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切实保障基金资产安全。
第三条基金托管人(以下或简称托管人)必须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核准的商业银行,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基金业协会核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二章托管人基本条件第四条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
第五条基金托管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二)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三)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四)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五)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六)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七)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八)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具有健全的清算、交割业务制度,清算、交割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系统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及时汇划到账;(二)从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安全接收交易结算数据;(三)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业务机构的系统安全对接;(四)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鼓励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力培训。
第四条私募基金财产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私募基金财产的债务由私募基金财产本身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五条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和本条例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职责。
国家对运用一定比例政府资金发起设立或者参股的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并对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等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私募基金公司销售募集机构遴选制度
私募基金公司销售募集机构遴选制度私募基金公司是一种逐渐成熟的投资形式,其市场参与人数和规模都呈现逐步增长的趋势。
然而,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私募基金公司需要致力于提高销售业绩,进而增强市场竞争力。
而在这一过程中,销售募集机构的选择显然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本文将介绍一种销售募集机构的遴选制度,以下为详解。
一、前提分析1.1 私募基金公司销售情境的特点私募基金公司主要通过寻找符合其产品策略规划的投资者来销售其产品,而这种特殊的销售情境注定了其需要获得有效的销售策略和销售渠道。
根据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私募基金公司的营销渠道主要包括自主募集、资本市场和中介机构三个方面,其中中介机构是私募基金公司的主要销售渠道。
1.2 面临的挑战在选择销售募集机构的过程中,私募基金公司所面临的挑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环境的变化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投资者对于私募基金产品的需求及其要求也在发生着改变。
私募基金公司也需要不断地调整其销售策略、产品策略、风控策略等方面的内容,以符合投资者的需求。
(2)竞争的压力由于私募基金市场竞争激烈,存在大量私募基金公司争抢相同的投资者和资金,因此在选择销售募集机构的过程中,一定要尽可能地避免和同类传统金融机构选择相同的销售渠道,从而提高市场竞争力。
(3)合规风险在选择销售募集机构的同时,私募基金公司需要严格履行监管法规,并尽可能地降低其可能面临的合规风险。
因此,在选择销售募集机构的过程中,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的了解和分析。
二、销售募集机构的遴选制度2.1 制定制度前的准备在制定销售募集机构的遴选制度前,首先要明确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制定遴选制度的目的在于明确销售募集机构遴选的标准和流程,并尽可能地保证选择的销售募集机构符合公司的产品策略和市场营销计划。
其意义在于提高销售募集机构的专业化程度和管理水平,进而增强私募基金公司的竞争力。
2.2 销售募集机构的遴选标准(1)资质要求销售募集机构的资质是选择销售募集机构时的首要考虑因素,其资质主要包括销售经营范围、销售业务从业资格、投资顾问从业资格等方面。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及募集行为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及募集行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旳基金募集行为, 保护投资者及有关当事人旳合法权益,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措施》、《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措施》等法律法规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旳人员应当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旳自律规则, 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三条企业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 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 承担基金协议旳受托责任, 应当履行合理旳审查义务, 并承担审查投资者合适性旳有关责任。
第四条企业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旳, 应当签订基金销售协议作为基金协议旳附件, 基金销售协议中应当明确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旳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 并由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阐明有关内容。
但企业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旳规定履行汇报与信息披露义务。
企业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旳责任。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企业应当对投资者旳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旳, 不得对外披露。
第六条企业应当妥善保留投资者合适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有关旳资料, 保留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十年。
第七条企业或有关协议约定旳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派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派基金清算后旳剩余基金财产等, 保证资金原路返还。
本制度所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企业归集旳, 在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间划转旳往来资金。
募集结算资金从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 抵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前, 属于合格投资者合法财产。
第八条企业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严禁企业或者企业员工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企业破产或者清算时,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企业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89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89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防范相关风险,现就规范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资金可以设立私募基金,范围包括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夹层基金、不动产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以上述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母基金。
二、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投资方向应当是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和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工程;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国家重点支持企业或产业;养老服务、健康医疗服务、保安服务、互联网金融服务等符合保险产业链延伸方向的产业或业态。
三、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应当事先确定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
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相关规定并履行决策程序。
四、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发起人应当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下属机构担任,主要负责发起设立私募基金、确定基金管理人、维护投资者利益并承担法律责任,是通过私募基金开展投资业务的载体。
发起人应当通过制度设计,与相应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划清权利责任边界,确保法律意义上的独立运作;应当通过合同约定,与投资人明确权利责任界定,确保投资风险充分披露。
五、基金管理人可以由发起人担任,也可以由发起人指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其他下属机构担任,主要负责资金募集、投资管理、信息披露、基金退出等事宜,是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
母基金管理人遴选方式
母基金管理人遴选方式
母基金管理人遴选方式指的是母基金公司在选定母基金管理人
时采取的具体方式和方法。
一般而言,母基金公司会根据多种因素来选择最合适的母基金管理人,包括:
1. 专业能力:母基金管理人必须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专业知识,以便能够对母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调整。
2. 信誉度:母基金管理人必须具有高度的信誉度,能够保证对
母基金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负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规定。
3. 绩效表现:母基金管理人的绩效表现是选择母基金管理人的
重要因素之一,母基金公司通常会考虑历史业绩和风险控制能力来评估母基金管理人。
4. 费用水平:母基金管理人的费用水平也是选择母基金管理人
的重要因素之一,母基金公司通常会对母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用和绩效提成进行比较和评估。
5. 交流和沟通能力:母基金管理人必须具备良好的交流和沟通
能力,能够与母基金公司和投资者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
总之,母基金公司在选择母基金管理人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便选择最合适的母基金管理人来管理母基金的投资组合。
- 1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正文:----------------------------------------------------------------------------------------------------------------------------------------------------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为进一步完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公开透明机制,提高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工作效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此温馨提示,申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备案完成后应当注意以下重点事项: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总体性要求(一)【法律规则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在募集和投资运作中,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1-4号》、《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协会为私募投资基金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成对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二)【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
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1. 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2. 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3. 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4. 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5. 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2.《私募基金公司托管人遴选制度》
XXX公司托管人遴选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风控管理,强化基金资产安全性,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基金业协会相关指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发行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公司发行管理的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切实保障基金资产安全。
第三条基金托管人(以下或简称托管人)必须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核准的商业银行,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二章基金托管人基本条件第四条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
第五条基金托管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六)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七)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八)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九)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模版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模版基金托管人是一种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其职责是管理私募基金的资产,并为投资者提供安全、透明和有效的基金托管服务。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制定一套严格的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以保障基金的安全管理和投资者权益,以下是一份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模板,供参考:一、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本管理公司和其旗下各私募基金的托管人遴选工作。
二、遴选程序(一)确定遴选需求本管理公司应对私募基金的资产规模、业务模式、投资策略等进行全面分析,确定需要选择的基金托管人类型、层次和数量。
(二)制定招标文件本管理公司应组织招标文件编制人员撰写并审核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范围、招标人资格条件、招标文件内容、招标文件的组成等。
(三)发布招标公告本管理公司应在公司网站、金融媒体等平台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时间、地点、要求、方式等,提供招标文件并为有意向的候选方提供受理渠道。
(四)资格审查本管理公司应对所有招标方的资格进行审查,包括业务执照、基金业务资格、管理能力证明等。
(五)招标评估本管理公司应组织专家对符合要求的招标方进行评审,综合考虑招标方的管理经验、服务水平、机构稳定性、薪酬待遇等,评出评估报告并确定候选名称单。
(六)确定托管人本管理公司应参考招标评估报告和候选名单,进行综合评估,最终确定托管人。
(七)签署协议本管理公司应与托管人签订基金托管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的权责和责任,确认基金资产的安全、透明和有效管理。
三、管理要求(一)监督和检查本管理公司应对基金托管人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包括监督其资金到账、资产划转、估值和净值计算等,确保基金资产安全和透明。
(二)风险控制本管理公司应对基金托管人的风险控制能力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方案,确保基金托管人在市场变化和风险波动中能够有效地保护基金资产。
(三)信息披露本管理公司应要求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包括基金净值、收益分配、托管费用、投资组合等,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公司托管人遴选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风控管理,强化基金资产安全性,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基金业协会相关指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发行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公司发行管理的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切实保障基金资产安全。
第三条基金托管人(以下或简称托管人)必须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核准的商业银行,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二章基金托管人基本条件第四条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
第五条基金托管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六)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1(七)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八)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九)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具有健全的清算、交割业务制度,清算、交割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系统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及时汇划到账;(二)从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安全接收交易结算数据;(三)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业务机构的系统安全对接;(四)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第七条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和相关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基金托管部门的营业场所相对独立,配备门禁系统;(二)能够接触基金交易数据的业务岗位有单独的办公场所,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三)有完善的基金交易数据保密制度;(四)有安全的基金托管业务数据备份系统;(五)有基金托管业务的应急处理方案,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基金托管人取得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即可认定基金托管人满足本章规定的托管人基本条件。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遴选原则与标准第九条公司应当成立基金托管人遴选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遴选委员会),对首次合作的托管人进行资格认定并持续评价现有基金托管人的综合服务能力。
遴选委员会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风控合规高管人员等两人以上人员组成。
第十条基金托管人遴选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2(一)合法性原则。
基金托管人必须是在证监会网站公布的经过法定程序经过法定机构审批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二)独立性原则。
遴选委员会应当保持相对独立性,客观公正独立地评估、选择合适的基金托管人,如遴选委员会成员与基金托管人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在遴选工作中适时回避。
(三)全面性原则。
基金托管人的遴选工作应当结合公司现有投资组合的投资架构、未来投资规划、战略发展目标对托管人的客观资质进行全面性评估,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及时交割、安全保管。
(四)效益性原则。
基金托管人的遴选工作应当充分考虑到公司自身业务发展特点及营运支持能力,在选择托管人时,应当评估托管人综合运营能力,以达到提供综合服务能力,有效控制基金营运成本的效果。
(五)适时性原则。
遴选委员会应当持续评估托管业务的有效性、及时性、合规性、安全性,并随着法规法律的调整和公司自身发展的战略、方针、理念的变化,适时调整托管人的遴选标准。
第十一条公司运营部门根据公司基金托管人遴选原则,负责制定公司基金托管人遴选标准(以下简称遴选标准)。
运营部门在制定遴选标准时,应当广泛征求投资经理、市场及合规人员的意见,公司各部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运营部门完成公司遴选标准的制定。
第十二条遴选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体现科学性、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应当持续地进行检查、评价,评估标准是否符合现实条件、是否存在缺陷,及时予以修订,以达到其应有的效用。
第十三条公司运营部门制定的遴选标准,应当报送遴选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基金托管人遴选程序第十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书面提交遴选申请,申请材料中应当包含及不限于以下文件:(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概述(二)基金资产保管制度说明3(三)托管业务隔离及风险防范制度说明(四)信息保密制度说明(五)交易清算结算制度说明(六)针对托管业务需求的可行性方案(七)提供外包服务能力的可行性方案(八)对最近一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的说明(九)其他必要文件或说明第十五条遴选委员会收到基金托管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召集成立基金托管人遴选工作组,工作组成员不限于遴选委员会成员。
第十六条基金托管人遴选工作组成员应当充分审阅申请材料,按照遴选标准进行评分,遴选委员会负责进行汇总统计,达到“入选”标准的,遴选委员会形成书面意见,并决议该基金托管人的准入。
第十七条遴选委员会可以根据评选结果,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组织托管人进行现场答辩或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八条遴选委员会应当不定期召开对现有合作的基金托管人评价会议,根据现实状况,结合公司自身发展的战略、方针、理念,从切实保障基金资产安全性以及基金持有人利益出发,持续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综合评估,以决议现有基金托管人合作的可持续性。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基金托管人遴选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托管人首次遴选与持续评估记录表本表适用于:1、公司对首次合作的托管人进行资格认定与综合情况评估的记录。
2、公司对已合作的托管人进行持续评估的记录。
一、参评托管人基本信息5二、参评托管人综合情况评分注1:托管人公司整体实力与托管业务重视程度可从以下几方面评估:(1)、整体实力可从公司规模、经营范围、机构分布、公司服务客户数量等方面评估。
(2)、公司对托管业务的重视程度从公司设立独立托管部门的时间、托管部门在公司整体架构中的地位(公司直属一级部门还是非一级部门)、公司对托管业务的战略定位(是否作为公司重要战略发展业务)、公司对托管部门的资源投入、公司内部各部门协同配合托管业务的程度等方面评估。
6注2:托管人管理能力与运营能力可分别从组织架构、人员配备、规章制度、应急处置能力等方面具体评估:(1)、组织架构: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组织架构与岗位设置是否健全与合理,各岗位间是否做到独立运作、业务隔离、互相制约、有效防范利益冲突,组织架构中是否设置专门的内控岗位用以识别、评估与防范风险。
(2)、人员配备:托管业务部门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年限与工作经验是否满足或超出岗位要求,各岗位员工是否熟悉政策、精通业务,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满足拥有从事托管业务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要求,各岗位员工是否有资产管理与托管行业的丰富经验(例如:投资、销售、市场、法律、审计、财务、清算、计算机等方面的背景与经验),是否建立明确的备岗机制与轮岗机制等。
(3)、规章制度:托管业务部门的规章制度、业务流程、操作手册是否齐备,是否能够有效应对现有业务和潜在新业务的需求,能否有效防范利益冲突,提高业务效率,加强风险控制。
(4)、应急处置能力:托管业务部门是否建立健全各类业务的应急处置预案,是否建立突发事件与危机处理的相关流程,各项业务操作是否有突发情况下的备选操作方案等。
注3:托管人开展业务的硬件设施与技术配备情况可从技术系统、办公场所等方面具体评估:(1)、技术系统:托管人公司的整体技术系统的资源投入力度,包括:公司技术人员规模,计算机房、网络与交易服务器等设备投入的人力资源与财力支持,机房设备的定期维护与更新力度,公司技术系统的交易规模与稳定性等方面。
(2)、办公场所:托管业务部门是否拥有独立、安全的办公场所,是否包含双门禁、完善的安防系统、不间断电源系统、录像监控系统、电话录音系统、运营保障系统与自动消防系统等安全系统,不相容的业务岗位是否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各自的门禁,涉密信息是否强制加密,办公网络是否与外部网络有效隔离等方面。
7注4:不同类型基金的托管业务处理或有不同,常见基金类型如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类基金、债券类基金、混合类基金、货币类基金、期货期权等衍生品类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债权基金、基金中的基金(即FOF基金)、类货币型基金等。
8注5:托管人公司提供机构运营外包服务的能力可从外包服务项目<估值核算、注册登记、交易支持、产品设计、信息披露、基金评价分析>等方面全面评估:(1)、估值核算与注册登记的系统投入、人员投入、人员架构与职责分工、业务隔离、人员背景与工作经验、业务承接力等方面。
(2)、是否提供交易支持服务、交易支持服务是否与经纪商其他配套服务联动运作、系统投入与人力投入程度等方面。
(3)、是否拥有专业化人员,提供产品结构定制化设计等服务,产品设计是否兼顾估值、清算、注册登记、投资监督等多方面的需求。
(4)、是否提供外包信息披露内容编制与报告报送服务。
(5)、是否提供基金评价分析的服务,通过大数据及个性化指标分析行业情绪、基金业绩等管理人关注的指标。
注6:托管人公司提供的配套资源可从投资研究、经纪业务、信用交易、衍生品交易等方面进行评估(如托管人为证券公司,则以托管人公司直接提供的配套资源作为评估标准;如托管人为商业银行,则以托管人公司能够为基金产品协调、对接和安排配套资源的力度与时效为评估标准):(1)、投资研究:托管人公司是否能够提供强有力的投资研究支持、是否有高质量的投资研究报告分享、其研究所/研究部门的实力是否属于行业前列等方面。
(2)、经纪业务:托管人公司的经纪业务实力是否强大,评估经纪业务交易规模、经纪业务开户数量、交易系统的稳定程度、营业网点分布密度、员工服务态度、服务效率与质量等方面。
(3)、信用交易与衍生品交易:托管人信用交易与衍生品交易规模、开户数量、系统稳定程度、员工服务态度、服务效率与质量等方面。
10(续表)三、基金托管人遴选委员会评选结果注7:基金托管人遴选工作组成员应当充分审阅申请材料,按照遴选标准进行评分,遴选委员会负责进行汇总统计并评定评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