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标价和收费价目表栏牌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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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中介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中介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中介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7.03•【字号】大价发[2002]72号•【施行日期】2002.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中介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大价发[2002]72号)各区、市、县物价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价格行为,维护中介服务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就我市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正、代理、信息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必须实行明码标价。

二、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价格形式。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咨询、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家政服务、广告设计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进行价格政策指导,帮助中介机构做好价格管理工作。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评估、代理、认证、招标服务和实行政府定价的检验、鉴定、公证、仲裁收费等,按中央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颁布的定价管理目录及收费标准执行。

三、中介服务收费应采用收费价目表形式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应在营业场所或缴费地点显著位置处张贴、悬挂收费价目表,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还应备有收费许可证<副本>影印件和有关收费的文件依据,以便于缴费者查阅),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不得收取标价之外的任何费用。

四、中介服务收费价目表应当标明以下内容并按要求填写(式样附后):1.收费单位名称:即营业执照注册的名称。

2.收费项目:按规定设置的项目,如登记费、咨询费、招聘(求职)介绍费、代理承办费等。

3.计价单位:如元/人、元/次。

《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全文

《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全文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全文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规定》第二条中所指“企业”包括:(一)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二)外国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生产、经营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三)港、澳、台在中国大陆境内投资企业。

《规定》第二条中“收取费用的”包括经营性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条由国家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标价;属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其标价应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放开价格的商品和服务,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定价并公开标价。

第四条监督检查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主管机关是各级物价检查机构。

第五条商品和服务的明码标价实行标价签、价目表、价格板、价格牌、价格本(簿)、价格单等标价方式(以下简称“标价签或价目表”)。

具体标价方式、内容除按本细则有关条款执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检查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物价检查机构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及各行业的不同特点确定。

第六条标价签或价目表应根据行业特点和部门的实际情况以“陈列式”、“摆放式”、“悬挂式”等形式公开商品价格或收费标准。

第七条标价签或价目表由县级以上物价检查机构统一监制。

由于行业特点需要制作特色价签的,应经县级以上物价检查机构核准监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第九条销售和收购商品中不同品名或相同品名的商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实行一货一签:(一)产地不同;(二)规格不同;(三)等级不同;(四)材质不同;(五)花色不同;(六)包装不同;(七)商标不同。

第十条标价签或价目表中标明人民币金额必须采用元、角、分为单位,大宗巨额交易的标价签或价目表可用“万元”为单位。

第十一条凡专营涉外商品的商店、商品柜、涉外饭店、酒店、宾馆、旅行社等,其标价签或价目表须分别用中、外文标明价格或收费标准。

价格公示牌设置

价格公示牌设置

价格公示牌设置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无论是在商场、超市、餐厅,还是在各种服务场所,价格公示牌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是消费者了解商品或服务价格的重要途径,也是商家展示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方式。

那么,如何科学合理地设置价格公示牌呢?首先,我们要明确价格公示牌的目的。

其核心目的就是让消费者能够清晰、准确、快速地获取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信息。

这意味着公示牌上的价格应该一目了然,避免使用模糊、复杂或容易引起误解的表述。

比如,“特价”、“优惠价”等词汇,如果没有明确的解释和说明,可能会让消费者感到困惑。

在确定了目的之后,我们来探讨一下价格公示牌的内容。

价格公示牌上最基本的信息当然是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和对应的价格。

对于商品,要尽可能详细地描述其规格、型号、产地等相关信息,以便消费者能够准确地进行比较和选择。

对于服务,要清晰地说明服务的项目、范围、时长等关键要素。

除了基本的价格信息,还可以在公示牌上添加一些额外的内容,来增强消费者的信任感和满意度。

比如,可以标注商品的原价(如果有促销活动),让消费者直观地感受到优惠的幅度;可以列出商品或服务的主要特点和优势,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理解其价值;还可以提供一些常见问题的解答,如退换货政策、售后服务等。

接下来,谈谈价格公示牌的设计。

设计一个吸引人且易于阅读的价格公示牌是非常重要的。

公示牌的字体应该清晰易读,大小适中,颜色与背景形成鲜明对比,以确保消费者能够轻松看清。

排版要简洁明了,避免信息过于拥挤或混乱。

可以使用不同的字号和颜色来区分标题和正文,或者使用图表、表格等形式来呈现价格信息,使其更加直观。

在材质的选择上,要根据使用场景和预算来决定。

如果是在室内环境,如商场专柜,可以选择质地较好、美观大方的亚克力板或金属材质;如果是在户外,如街边小店,可能需要选择更耐用、防水防晒的材质。

价格公示牌的位置也是需要精心考虑的。

它应该放置在消费者容易看到的地方,比如商品陈列区的显眼位置、服务台附近等。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规定》第二条中所指“企业”包括:(一)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二)外国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生产、经营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三)港、澳、台在中国大陆境内投资企业。

《规定》第二条中“收取费用的”包括经营性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条由国家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标价;属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其标价应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放开价格的商品和服务,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定价并公开标价。

第四条监督检查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主管机关是各级物价检查机构。

第五条商品和服务的明码标价实行标价签、价目表、价格板、价格牌、价格本(簿)、价格单等标价方式(以下简称“标价签或价目表”)。

具体标价方式、内容除按本细则有关条款执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检查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物价检查机构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及各行业的不同特点确定。

第六条标价签或价目表应根据行业特点和部门的实际情况以“陈列式”、“摆放式”、“悬挂式”等形式公开商品价格或收费标准。

第七条标价签或价目表由县级以上物价检查机构统一监制。

由于行业特点需要制作特色价签的,应经县级以上物价检查机构核准监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第八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必须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换。

第九条销售和收购商品中不同品名或相同品名的商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实行一货一签:(一)产地不同;(二)规格不同;(三)等级不同;(四)材质不同;(五)花色不同;(六)包装不同;(七)商标不同。

第十条标价签或价目表中标明人民币金额必须采用元、角、分为单位,大宗巨额交易的标价签或价目表可用“万元”为单位。

第十一条凡专营涉外商品的商店、商品柜、涉外饭店、酒店、宾馆、旅行社等,其标价签或价目表须分别用中、外文标明价格或收费标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重点内容的解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重点内容的解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重点内容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6.02•【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重点内容解读2022年6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第56号令公布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理解《规定》立法宗旨,准确把握规章内容,现对《规定》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一、《规定》的起草背景《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原国家计委第8号令,以下简称《明码标价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原国家计委第15号令,以下简称《禁止欺诈规定》)是价格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对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两部规章已难以适应价格监管执法需要,迫切需要制定更科学、更准确的标价方式和价格欺诈认定规则。

如原《明码标价规定》中的标价内容“六要素”已脱离实际,“标价签监制”等要求也较为僵化,甚至成为变相行政审批。

同时,经济社会发展对价格监管执法提出许多新要求,特别是在数字经济领域中,经营者的标价方式、价格欺诈行为都与线下经济有很大不同,表现形式更加复杂,呈现出许多新特点。

此外,2021年实施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执法提出了新要求,有必要通过修订两部规章,体现新的立法精神。

二、《规定》制定遵循的原则一是精简框架,坚持科学合理。

原两部规章及配套解释共有条款52条,经过全面梳理提炼,《规定》共有条款27条,体例更合理、逻辑更清晰、规则更科学。

同时,大幅删减了两部规章中滞后和不符合实际的条款,补充完善了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定,增强规章的可操作性,提升监管效能。

二是增设新规,坚持与时俱进。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经营者各种新型价格标示和价格欺诈行为对价格监管执法提出新问题、新要求。

商场物价及价签管理制度

商场物价及价签管理制度

商场物价及价签管理制度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商场需要建立健全的物价及价签管理制度。

以下是一个完整的商场物价及价签管理制度的建议,希望能够对商场的物价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一、物价管理机构的建立商场应当成立物价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商场的物价及价签管理工作,该机构应包括物价管理部门和值班人员。

物价管理部门应由专业人员组成,具备相关的物价管理经验和知识。

二、价签规范1.商场应制定明确的价签规范,确保价签的真实、准确和规范使用。

价签上应标明商品的名称、品牌、规格、单价和总价等信息。

2.价签应采用易于辨认的字体和颜色,字体大小应当适中,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地阅读。

价签上的信息应当与实际商品一致,不得误导消费者。

3.商场应定期检查并更换价签,确保价签的可读性和准确性。

价签应保持完好无损,并且不得涂改、翻转或遮挡。

4.商场应当确保每个商品都有明确的价签,不得出现缺少价签的情况。

对于促销商品和特价商品,价签上应明确标注促销价格和促销期限。

三、物价监督管理1.商场应当建立物价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商场的物价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物价的合理、平稳和透明。

2.物价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商场的物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物价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商场进行抽查,检查价签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3.商场应当配备专门的物价监督执法人员,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严厉打击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四、物价投诉处理1.商场应当建立健全的物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2.对于消费者提交的物价投诉,商场应立即进行调查并进行处理,对涉嫌涉及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商家,商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退还消费者的损失。

3.商场应当建立物价投诉的记录和反馈机制,了解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物价管理工作。

五、物价宣传和教育1.商场应定期组织物价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消费者的物价意识和消费观念,帮助消费者正确理解和使用价签。

超市标价管理制度

超市标价管理制度

超市标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超市标价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类超市的标价管理。

三、标价标识1、超市应当以醒目的方式将商品的价格标示清晰可见,排版整齐,字迹清晰。

2、标价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误导消费者。

3、标价的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标签、挂牌、标识等形式。

4、标价应当包括商品的名称、价格、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5、对于促销商品,应当标明促销价格和原价,促销时间不能超过标价时间。

6、对于特价商品,应当标明特价价格和原价。

7、不得使用含糊不清的字句、图形、编码方式等不确定价格的商品标价方式。

四、标价管理1、超市应当设立专门的标价管理部门或者负责人,负责商品标价的审核、调整和监督。

2、超市应当建立标价管理档案,对每一次标价进行记录和归档。

3、超市应当定期对商品标价进行清点和核对,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标价及时进行整改。

4、超市应当在显眼的位置张贴消费者投诉电话,接受消费者对标价的投诉。

五、标价调整1、超市应当根据市场情况、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商品标价。

2、标价调整应当提前公告,通知消费者。

3、标价调整应当在夜间或者非营业时间进行,避免对消费者造成困扰。

4、超市不得滥用标价调整权,对特价、促销商品的标价调整应当经过合理授权。

六、标价诚信1、超市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不得捏造价格、恶意涨价等行为。

2、超市应当建立价格监控系统,确保价格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超市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不得随意调整价格。

4、超市应当妥善保管标价器材,避免设备故障导致价格错误。

七、违规处罚1、对于不符合标价管理制度的超市,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公布违规情况。

2、对于恶意捏造价格、误导消费者的超市,将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法律责任。

3、对于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诉求,超市应当积极协助解决,并给予合理的赔偿。

八、监督检查1、有关价格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超市标价管理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标价管理制度。

南宁市《关于重申标价方式监制等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关于重申标价方式监制等问题的通知》

关于重申标价方式监制等问题的通知南价检〔2009〕3号南宁市各经营企业(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关于标价方式监制问题的答复》(发改价检〔2004〕1098号)以及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明码标价工作的意见》(桂价查〔2005〕274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于2006年4月17日印发了《关于明确我市商品和服务标价方式监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检〔2006〕5号)文件,对各经营单位贯彻执行标价方式监制的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

两年多来,仍有部分经营企业(者)印制和使用的标价签、价目表等标价方式与上述文件不相符。

为此,现将我市标价方式监制等问题重申如下: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标价方式监制是指: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根据不同行业的经营要求以及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特点,按照保证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企业(者)知情权的原则,对标价的方式即标价签、价目表、价格牌等应当包含的标价内容,包括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条件等做出的具体规定。

经营企业(者)根据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后的标价方式,可以自行印制使用,也可以自行购买。

二、经营企业(者)根据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增加或者减少上述监制标价内容的,必需向当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按监制的标价内容执行。

三、为避免消费者对标价签、价目表、价格牌等标价方式监制含义的误解,经营企业(者)制作、销售、使用的标价签、价目表、价格牌等标价方式不得印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名称+监制”的字样内容,例如:“南宁市物价检查所监制”、“南宁市物价局监制”、“南宁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监制”等,但必需印制“价格监督电话12358”的字样。

实行明码实价的经营企业(者),还应在标价签、价目表、价格牌等标价方式上印制“明码实价”的字样。

四、实行统一规范标价方式的铁路、交通、电力、电信、石油、医疗卫生、教育、旅游、食盐、商品房、物业服务等行业,经营企业(者)应按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统一规定执行。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价市字[2011]153号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价市字[2011]153号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价市字[2011]153号)各市物价局:实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是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商品房销售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658号)精神,我局制定了《山西省物价局<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对在本实施细则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山西省物价局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进一步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细则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商品明码标价管理制度

商品明码标价管理制度

商品明码标价管理制度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以各种经营方式在公司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凡在公司内销售商品及实行非商品收费的,分别采用标价签和价目表两种形式明码标价签和价目表必须按公司规定执行一、标价签的填写要求1、标价签的填写要求1)指定专人用黑色钢笔或软笔填写,要求规范正确,据实填写各栏目内容。

明码标价:标价签七标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更换标价签。

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2)不得填写与标价无关的符号或文字2、标价签各栏目内容释义1)品名:商品名称不能将品名以外的内容当作品名填写,如“鳄鱼”、“烈焰”。

编号:公司电脑管理的货品编码。

规格:指商品的长、宽、高、容积、商积等属性。

填写时必须附带法定计重单位。

计价单位:指各类商品计价的量词,如个、件、套、台等。

产地:指商品的实际生产地(进口商品则为生产地国名)。

填写此栏务必实事求是,不产地。

零售价:一律用号码章加盖。

物价员:统一由质价主管加盖物价员印章,任何人不得擅自填写。

3、违反以上要求的,每一例违规对填写人及大柜长作轻度以上过失处理。

二、标价签的设置与陈列1、标价签的陈列要求同一柜台应使用规格相同的标价签,柜长应监督执行,同一商品大类区域标价签使用应达成一致,以求达到协调美观的视觉效果。

B8(中型):属最常用型,适用于可以达到“一货一卡”标价的各类商品。

标价签的设置原则要求一货一卡。

开架柜台和自选(超级)商场,及不易使用标准价签的商品必须按公司规定使用公司配发的打价机及特制价签纸,将其打在商品包装上,同时须分品种在柜架上设置价签。

标价签和价目表应根据各部门实际情况,以“陈列式”、“摆放式”、“悬挂式”等形式公开商品价格或收费标准,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换标签。

5)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实行一货一签。

1、产地不同2、规格不同3、等级不同4、材质不同5、花色不同6、包装不同7、商标不同打折优惠及削价处理商品必须公开标出商品的真实原价和现价,属处理品的要经过进货办审批后加盖“处理品”章,以区别于正常商品价格。

商品价格标签管理规定(3篇)

商品价格标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价格标签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各类商品的价格标签管理。

第三条商品价格标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诚实信用原则;(三)方便消费者原则;(四)依法行政原则。

第二章商品价格标签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商品价格标签应当标明以下内容:(一)商品名称;(二)商品生产厂名、厂址;(三)商品规格、型号;(四)商品净含量或者净重;(五)商品价格;(六)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商品价格标签应当清晰、醒目,易于消费者识别。

第六条商品价格标签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字符,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七条商品价格标签的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与商品包装和背景颜色相协调。

第八条商品价格标签的摆放位置应当醒目,便于消费者查看。

第九条商品价格标签不得使用虚假、误导性语言。

第十条商品价格标签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夸大商品性能、功效;(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商品价格标签的制作与印刷第十一条商品价格标签的制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使用合法的纸张、印刷材料;(二)采用先进的印刷技术;(三)确保标签质量,防止褪色、变形、脱落等现象。

第十二条商品价格标签的印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印刷内容准确无误;(二)印刷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三)印刷字体、字号、颜色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商品价格标签的印刷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商品价格标签的变更与更换第十四条商品价格标签的变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变更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二)变更内容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三)变更内容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

第十五条商品价格标签的更换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更换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二)更换后的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三)更换后的标签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商品和服务标价监制方式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商品和服务标价监制方式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商品和服务标价监制方式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08.06
•【字号】闽价检[2009]304号
•【施行日期】2009.08.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商品和服务标价监制方式的通知
(闽价检〔2009〕304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发布实施《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8号令)以来,我省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根据不同行业的经营要求以及商品和服务的自然特点,对经营者应当标价的内容和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强化了监督检查,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对实行行业统一规范标价方式也进行了确定,监制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标价内容和方式已为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所接受。

为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知情权,避免混淆误导,现予明确,对经营者按照规定内容标示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可由经营者自主决定式样,也可以自行印刷使用,无需标注“经监制”标识,但可标明价格诉求途径。

二○○九年八月六日。

商品标价规范

商品标价规范

商品标价规范在市场经济中,商品标价规范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规范的商品标价可以提高消费者购买的积极性,也可以保护商家和消费者的权益。

在制定商品标价时,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下面我们来介绍一下商品标价规范的相关内容。

一、商品标价的义务1.商品标价是商家对消费者展示商品价格的义务,商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标价。

2.标价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并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和字体进行标示。

3.在定价时,应当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遵循市场定价规则。

4.标价应当明示主要信息,包括:货号、品名、规格、成份、数量、单价、生产厂家、质量保证期、执行标准等。

5.价格标示不得随意更改,标价更新应当提前公告并注明更新时间。

二、商品标价的尺寸1.商品标价应当保证清晰易读,字号不得小于2毫米。

2.商品标价与商品相关的运输标记、商标等应当有明显的区别,以便顾客准确辨认。

3.商品标价应当设置在商品展示位置的显著位置,不得与一般广告混淆。

三、商品标价的形式1. 商品标价应当使用清晰易识别的阿拉伯数字书写。

2. 商品标价必须标明货币单位,如:元、美元、欧元等。

3. 标价应当标明含税价格或者不含税价格,以便顾客理解。

4. 商品标价应当标识不同的成交价格,如零售价格、批发价格、会员价格等。

5. 商品标价应当标明总价及单价,避免误解。

四、商品标价的检查1. 检查商品标价是否准确,符合市场价格规律。

2. 检查商品标价中是否说明了保质期、退换货条款等重要内容。

3. 检查商家是否在商品标价中对商品做出虚假宣传。

五、商品标价的争议解决1. 出现争议时,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2. 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3. 争议解决后,商家应当进行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情。

六、商品标价的处罚1. 强制改正违规行为。

2. 罚款或处罚通报等行政处罚措施。

3. 情节严重者,应予以吊销经营许可证。

以上就是商品标价规范的相关内容。

制定规范的商品标价,对于商家和消费者都是十分重要的。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1.17•【字号】鄂价法规[2003]21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鄂价法规[2003]21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法制办清理文件的有关要求、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和国家计委8号令《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一月十七日关于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规范价格行为,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以及收取费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以下简称“收费单位”),都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监督检查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主管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经营者、收费单位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收取费用时,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属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必须严格按政府规定的价格标价,并标明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属经营者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由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定价并公开标价。

第五条明码标价的方式有标价签、价目表、价格板、价格牌、价格本(簿)、价格单、电子显(演)示牌、收费标准表等(以下简称“标价签或价目表”)。

天津市明码标价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天津市明码标价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天津市明码标价管理办法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天津市明码标价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立昌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四日天津市明码标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为实现公平竞争、公平交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境内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有收费的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在收购、销售商品或收取服务性费用时,均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第三条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明码标价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明码标价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行政辖区内明码标价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明码标价工作的管理,组织落实本系统、本行业的明码标价工作。

农贸市场、摊群市场的明码标价工作,由主办单位按本规定负责落实。

第五条商品和服务性收费的明码标价,实行统一的标价签、价目表等形式。

商品标价签内容包括: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量单位、价格及物价员签章等。

收费价目表内容包括:收费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量单位等。

第六条标价签、价目表由市物价检查机构统一监制发行。

其他单位不得擅自印制。

需要使用有行业或企业自身特色的标价签、价目表或特殊商品不宜标价的,须经市物价检查机构批准,并到所在区、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明码标价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专营涉外商品的商店、涉外饭店和宾馆的标价签、价目表应分别使用中、英文。

第八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做到价签齐全、一货一签、标价明确、字迹清晰、摆放醒目。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4.14•【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年4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和价格欺诈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查处。

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公开标示价格等信息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第四条卖场、商场、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以下简称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当尊重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价格促销活动。

第五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交易习惯等特点,结合价格监督管理实际,规定可以不实行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行业、交易场所。

河南省商品和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河南省商品和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河南省商品和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4.11.10【实施日期】1994.11.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现发布《河南省商品和收费明码标价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马忠臣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日河南省商品和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加强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收购、销售商品或收取费用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条商品使用标价签标价,收费使用价目表标价。

标价签、价目表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标价签或价目表中标明人民币金额采用元、角、分为单位,大宗巨额交易的商品标价时可用“万元”为单位。

标价签、价目表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第四条商品标价签一般应包括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单价、物价人员签章等内容。

价目表一般应包括项目名称、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五条商品标价签和价目表统一由县级以上物价检查机构监制。

企业也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作标价签或价目表,但必须经市(地)以上物价检查机构批准和监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由于行业特点需要增减标价签内容或实行不同标价方式,以及特殊商品(如艺术珍品、古董等)不宜标价的,必须经当地物价检查机构批准。

第六条标价签、价目表的填写和使用,必须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摆放醒目,相同种类、品名、规格、产地、等级、价格的货物可以使用同一个标价签。

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高于标价出售商品和收取费用。

收取费用应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标准。

先消费后结算的,必须出具结算单据,不得另行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第七条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在售货发票和标价签或价目表上标明品名、产地、等级、计价单位、批发价格等内容。

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国家物价局令第1号

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国家物价局令第1号

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正文:---------------------------------------------------------------------------------------------------------------------------------------------------- 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1990年2月1日国家物价局令第1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价格管理,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鼓励正当竞争,便于监督检查,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有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在市场收购、销售商品或收取服务费用的,都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第三条商品的明码标价,应按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分别采用红、蓝、绿三色价格标签。

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同意,可暂用一色标签。

服务收费项目应设收费项目价目表。

价格标签、价目表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经批准收取外汇券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价格标签和价目表用外汇券标价。

第四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一货一签,摆放醒目。

价格变动,应及时更换。

商品标价签统一由当地物价检查机构监制。

第五条产地批发企业(含批发销售产品的生产企业)销售商品的锁货发票或调拨单,除填写实际批发价格外,必须注明该商品当地的出厂价格或收购价格。

销地批发企业销售商品的销货发票或调拨单,除填写实际批发价格外,必须注明该商品进货地的批发价格或出厂价格。

第六条零售商业(含信托商店和展销会)和个体工商户的商品价格标签,应包括品名、货号、规格、等级、计量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标明批发(进货)价格或批零(进销)差率。

企业的价格标签由物价员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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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廉政风险防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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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定点监测单位虚保、瞒报、拒报价格监测资料行为的处罚廉政风险防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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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中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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