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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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院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行业的必须管安全生产,管业务的必须管安全生产,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管安全生产”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强化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医院发展建设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章具体内容

第二条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我院全体职工都要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纳入到我院岗位职责范围,真正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适用于全院各科室。

第四条科室若同时具有管理职能和执行职能,则该科室须同时履行管理和执行两项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章医院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责

第五条医院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医院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医院安委会”,以下同)是医院安全生产管理的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组织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执行国家、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区卫计局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

2.研究部署、协调指导我院安全生产工作;

3.研究提出我院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任务和重大措施;

4.定期分析我院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完成区卫计局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医院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医院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医院安全生产办公室”,以下同)是医院安委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及时传达上级下达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和指令;

2.研究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提出重要措施及建议;

3.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制定阶段性重点安全工作和保障措施;

4.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医院有关职能科室和各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

5.参与研究医院战略规划、投资建设、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6.组织开展医院安全生产法规培训和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工作;

8.检查医院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9.承办医院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医院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院长

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督促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确保满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各种投入。

5.接受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区卫计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医院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各种安全事故隐患;

6.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7.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改善安全生产配套工作条件;

8.承担因履职不到位而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

第九条党支部书记

1.组织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规定;

2.组织党支部和工会等群团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充分发挥各组织优势,促推安全生产工作的进一步实施;

3.组织开展医院安全文化建设,构建和谐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4.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及时消除不利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因素;

5.参加研究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确保医院安全生产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6.发生一般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参与组织事故抢救和事故调查;

7.负责分管科室的安全工作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8.承担因履职不到位而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

第十条主管安全生产的副院长

1.协助院长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其措施,综合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落实情况;

2.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医院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督促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4.定期组织召开医院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工作检查,督促各科室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6.建立医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体系,组织制订医院安全生产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7.制订医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把安全生产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中,奖罚对限;

8.发生一般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负责及时向区卫计局报告,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整改工作;

9.承担因履职不到位而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

第十一条主管业务的副院长

1.对分管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及时组织实施完成整改;

3.加强对分管科室内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的定期督促检查,在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或紧急情况时,立即上报,并组织实施现场救援等工作;

4.对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信息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通报其他分管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

5.承担因履职不到位而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

第十二条科室负责人

1.对本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2.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3.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依法设置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5.制订本科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保障科室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

6.接受医院安委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认真落实和检查本科室执行医院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

7.每月至少组织进行一次本科室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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