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优秀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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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山东省优秀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大做强建筑企业的决策部署,为引导我省市政施工企业争先进、创一流、增效益、求发展,规范我省优秀市政施工企业的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优秀市政工程施工企业”是山东省市政工程协会设立的奖项,每年评选一次,每次40名,有效期三年。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参加评选对象为独立注册的、主项资质为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或城市及道路照明专业承包、管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且为山东省市政工程协会会员单位的市政施工企业。

第四条参加评选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市政工程施工的政策和标准规范,能积极参加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组织的活动,在本地区有良好的行业信誉;

(二)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管理规范,重合同、守信用,“两个文明”建设成效显著,近两年施工的工程获得过“鲁班奖”、

中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泰山杯”、山东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或市级优质工程;

(三)基础管理扎实,专业管理和综合管理水平高,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较为健全,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等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处于本省同行业领先水平;

(四)坚持诚信经营,上两个年度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罚的记录(企业需提报所属设区市建设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能及时、准确地完成企业信息网上月报、年报等信息报送工作;

(五)取得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许可证,近两年未发生安全责任死亡事故和一般以上质量事故,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100%。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评选:

(一)申报上一年度经营亏损的;

(二)申报上一年度发生一般以上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申报上一年度出现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申报上一年度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罚的;

(五)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申报材料与申报程序

第六条申报单位要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一)《山东省优秀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申报表》一式2份;

(二)企业获得表彰、表扬、奖励及工程创优等荣誉证书或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资料及数据的有效时限为申报年上一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各种荣誉及工程创优应为近3年内获得。

第七条申报企业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由所在设区市市政企业主管部门推荐)并盖章后,报山东省市政工程协会秘书处。

第四章评选办法

第八条山东省市政协会组织成立“山东省优秀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评选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负责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评委会由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部分专家组成。

第九条为保证评选结果的客观、公平、公正,在资料审查阶段对企业获得的各种荣誉、工程创优、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进行量化赋分,满分100分,得分情况作为评选的重要依据。评分标准如下:

(一)企业获得各种荣誉的评分值最高40分,评分标准为:

1、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重合同守信用”荣誉的,得5分;

2、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AAA”资信等级或同等级别信誉的,得5分;

3、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人力资源管理、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推进科技进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获得市级以上

(含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表彰、表扬、奖励等荣誉,每项得5分,最高不超过15分;

4、被评为市级以上(含市级)先进单位、精神文明单位的,每项得2.5分,最高不超过5分;

5、在省外获得各种荣誉及创优工程,得5分;

6、获得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各类表彰的,得5分。

(二)企业创优工程的评分值最高30分,评分标准为:

1、获得“鲁班奖”、中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或其他国家级奖项的,得6分;

2、获得山东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泰山杯”或其他省级奖项的,每项得3分,最高不超过6分;

3、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奖或同其他同级别奖项的,每项得2分,最高不超过8分;

4、所获得的最高级别的创优工程,工程总造价每1000万元(不足的按1000万元计)得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三)企业主要经济技术管理指标的评分值最高30分,评分标准为:

1、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每项得5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企业年生产总值每完成2000万元得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企业年利润税收总额每完成200万元得2分,最高不超

过10分。

第十条山东省市政工程协会秘书处负责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评分标准计算出各申报企业的得分,汇总后提交评委会审议。

第十一条评委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协会秘书处提交的汇总资料进行审议,研究确定获奖企业。

第十二条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每年的奖励计划中拿出不少于30%的名额,用于奖励二、三级企业。

第五章奖励

第十三条获奖企业由山东省市政工程协会通报表彰,并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第六章其他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市政工程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省优秀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评选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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