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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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是指遵守国家的法令规定,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以提高生产效益为目标,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一项工作。

在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体系的过程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他们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并遵从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一、从业人员的权利1. 生命权:从业人员有权享有自身生命的安全保障,这是最基本的权利。

2. 健康权:从业人员有权保障自身的健康,保障工作场所不对健康产生各种危害。

3. 信息权:从业人员有权知道与自身工作直接相关的安全生产信息,包括企业有关工作安全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安全措施、安全生产情况等方面的信息。

4. 监督权:从业人员有权向企业反映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包括企业安全标准未得到落实或严重违法行为等方面的问题。

5. 组织参与权:从业人员有权参与工作安全管理、急救演练、危险源辨识与监控等方面的工作,并有权参与相关安全管理会议。

6. 表达意见的权利:从业人员有权对企业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

二、从业人员的义务1. 遵守法律法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了解企业关于安全管理的规定,并积极行动。

2. 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生产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保障自身安全和生产安全。

3. 接受培训: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在岗位上必要的安全专业培训,使自己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4. 注意自我保护:从业人员必须经常关注周围环境变化和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并采取适当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5. 主动报告:从业人员发现安全事故发生的隐患或者违章行为,应及时向企业报告,帮助企业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6. 参与安全管理工作:从业人员应从自身工作所在或者能力所及的范围内参与相关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安全培训、安全演练等等,以提高职业素质和安全水平。

安全法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法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法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

3.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工作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6.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制度,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7.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8.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9.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障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违纪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做出处理。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十项权利和四项义务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十项权利和四项义务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十项权利和四项义务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十项权利和四项义务 a.十项权利①合同权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注我国最近通过了一部新的关于合同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也是对劳动合同的进一步明确。

②知情权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③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④批评、检举及控告权不得报复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⑤培训权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⑥获得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权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注劳动防护用品主要有 1头部防护类。

如安全帽、护发帽 2呼吸防护类。

如各式防毒面具、防尘口罩 3面部防护类。

如电焊面罩、护目镜、防冲击护具 4听力防护类。

如耳塞、耳罩等 5防护服装类。

如防静电服、防寒服、防水服等 6手足防护类。

如各种防护手套、防护鞋及专用护肤品 7防坠落类。

如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

劳动防护用品除了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外还有一定的使用期限超过使用期限必须报废和停止使用。

⑦拒绝危险权不得报复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⑧紧急避险权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⑨工伤索赔权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安全生产法》中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安全生产法》中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安全生产法》中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预防措施;
2、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紧张避险权: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张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以后厂里作业场所;
5、拒绝权: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6、赔偿权:有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赔偿的权利;
7、劳保用品: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
8、有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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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从业人员八大权利
①知情权,即有权了解、知道其作业场所 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 事故应急措施;
②建议权,即、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检举、控告;
④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和强令冒 险作业;
(1)从业人员八大权利
⑤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 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 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⑥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 防护用品的权利;
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2)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
①自觉遵章守纪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 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即要求 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 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的
能力;
③险情报告的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和不 安全因素有及时报告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作为
安全生产的关键角色的从业人员,有责任保障安全生产以及大家的生命健康安全,因此我们必须全面清楚的了解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

一是权利方面,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的权利包括:清楚了解本人职业危害及预
防规定;受正确的职业危害防护培训和教育;拥有安全生产防护服装和装备;有权要求有关方面采取预防措施,安全有效进行工作;有权拒绝作业,要求生产单位减少或停止不安全作业;有权利向社会监督组织如工会、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和检举不安全作业行为等;可以自愿参加安全生产组织并要求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受到恰当的物质报酬和精神报酬的保障;有权利获得新型职业病健康检查、职业恢复治疗等医疗服务等。

二是义务方面,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的义务包括:受过职业危害防护培训并仔
细阅读安全操作规程;实施并遵守安全生产规定、防护措施;正确且完好的使用安全生产设施;发现不安全行为要及时报告;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遵从安全生产管理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对安全检查;士官健康检查;及时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在安全学习培训、法律意识、紧急抢险、责任认识方面做到理解、执行、转变等;有责任带头推动文明施工,实现安全文明目标。

从上述可以看出,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有责任保障安全生产,也有权利享受安
全保障,完善的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就是其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安全生产法》中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安全生产法》中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安全生产法》中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预防措施;
2、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紧急避险权: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以后厂里作业场所;
5、拒绝权: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6、赔偿权:有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赔偿的权利;
7、劳保用品: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
8、有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八大权利三项义务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八大权利三项义务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八大权利三项义务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一、《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⑴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⑵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珠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⑶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⑷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⑸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⑹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⑺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⑻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三项义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三义务:⑴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⑵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⑶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三、企业职工劳动保护的权利及义务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义务是:必须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爱护并正确使用防护措施、用品、用具。

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权利是: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操作;险情特别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并撤离危险岗位;对漠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领导者,有权批评、检举、控告。

三、企业职工的安全职责《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企业从业人员具有三项保障安全生产的义务,同时从责任制的角度,还具有如下安全生产职责: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劝阻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

安全生产法》中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安全生产法》中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安全生产法》中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预防措施;
2、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紧急避险权: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以后厂里作业场所;
5、拒绝权: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6、赔偿权:有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赔偿的权利;
7、劳保用品: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
8、有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2、自觉研究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八大权利三项义务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八大权利三项义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一、《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⑴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⑵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珠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⑶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⑷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⑸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⑹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⑺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⑻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页脚内容1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三项义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三义务:⑴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⑵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⑶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三、企业职工劳动保护的权利及义务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义务是:必须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爱护并正确使用防护措施、用品、用具。

页脚内容2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权利是: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操作;险情特别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并撤离危险岗位;对漠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领导者,有权批评、检举、控告。

三、企业职工的安全职责《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企业从业人员具有三项保障安全生产的义务,同时从责任制的角度,还具有如下安全生产职责: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劝阻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

2)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生产情况,交班要为接班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条件。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安全生产法8个权利5个义务

安全生产法8个权利5个义务

《安全生产法》八项权利与五项义务:
《安全生产法》赋予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八项权利:
1、知情权;
2、建议权;
3、批评权、
4、检举、控告权;
5、拒绝权;
6、紧急避险权;
7、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8、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以及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同时赋予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五项义务:
1、有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2、有服从管理的义务
3、有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4、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5、有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报告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十项权利和四项义务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十项权利和四项义务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十项权利和四项义务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十项权利和四项义务 a.十项权利①合同权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注我国最近通过了一部新的合同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也是对劳动合同的进一步明确. ②知情权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③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④批评、检举及控告权不得报复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⑤培训权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⑥获得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权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注劳动防护用品主要有 1头部防护类.如安全帽、护发帽 2呼吸防护类.如各式防毒面具、防尘口罩 3面部防护类.如电焊面罩、护目镜、防冲击护具 4听力防护类.如耳塞、耳罩等 5防护服装类.如防静电服、防寒服、防水服等 6手足防护类.如各种防护手套、防护鞋及专用护肤品 7防坠落类.如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 劳动防护用品除了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外还有一定的使用期限超过使用期限必须报废和停止使用. ⑦拒绝危险权不得报复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⑧紧急避险权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⑨工伤索赔权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⑩工会监督权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b.四项义务①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安全生产法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依照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从业人员不履行该项义务而造成人身伤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 ③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这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预防、减少事故和人员伤亡具有积极意义. ④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预防事故发生.。

新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权利义务

新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权利义务

新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权利义务新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于2021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的一部法律,旨在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权益。

本文将从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从业人员的权利1. 安全环境权利:从业人员有权要求工作场所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包括安全设施、防护设备等。

雇主有责任确保工作场所符合安全要求,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2. 健康权利:从业人员有权要求工作场所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包括空气质量、噪音、辐射等方面的健康保障。

雇主有责任采取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3. 培训权利:从业人员有权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雇主有责任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4. 信息知情权利: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情况,包括隐患排查、事故处理等信息。

雇主有责任向从业人员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5. 法律维权权利:从业人员有权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包括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法行为,以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劳动纠纷等。

二、从业人员的义务1. 安全生产义务: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工具,加强安全意识,主动参与隐患排查和事故预防。

2. 遵守工作纪律: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服从上级安排,不得擅自违反规定或私自行动,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3. 学习培训义务: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和学习,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增强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 保护环境义务: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5. 保守商业秘密义务: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确保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6. 安全防护义务:从业人员应当正确使用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等,保障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的,只有在全面履行义务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的权益。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也是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就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安全生产设备、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

同时,从业人员有权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等。

此外,从业人员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举报违法违章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除了享有一系列权利外,从业人员也有一定的安全生产义务。

首先,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生产设备,不得擅自停止、改变、破坏安全生产设备。

其次,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同时,从业人员还应当积极配合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报告并配合整改。

最后,从业人员还有义务保护他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不得违章指挥他人,不得私自擅自改变工作环境或操作规程。

在日常工作中,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共同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排查和整改安全隐患,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而从业人员则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增强安全意识,积极配合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总之,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从业人员在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共同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只有在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下,企业才能稳步发展,从业人员才能安心工作,社会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界人士都能认真对待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共同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安全生产法中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中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中员工的权利和义务1、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有:(1)知情权,即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建议权,即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4)拒绝权,即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即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9)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10)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11)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2、安全生产中职工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六条对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与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

附: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八大权利三项义务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八大权利三项义务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八
大权利三项义务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八大权利三项义务是指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所享有的八大权利和责任义务。

一、从业人员的八大权利
(1)拥有质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参加质量安全教育和培训,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通过考试,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技术资格证书。

企业应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设施,保证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

(2)拥有安全生产权利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要求企业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出安全生产意见和建议,向相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演练,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安全生产问题并就安全生产活动提出建议。

(3)拥有安全健康权利。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是指从业人员在工作中保障自身安全和健康的权利,以及履行相应的义务,维护企业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

以下是该方面的具体论述。

一、从业人员的权利1.知情权:从业人员有权了解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制度等,并及时掌握工作场所的安全信息。

2.参与权:从业人员有权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包括参与安全生产方案的制定、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安全技术标准的制定等。

3.培训权:从业人员有权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防护权:从业人员有权获得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设施,确保在工作中充分保护自己的安全。

5.参与社会保障:从业人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等相关福利待遇。

二、从业人员的义务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2.参与安全生产培训:从业人员应积极参与各类安全培训,学习安全知识,提高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从业人员应按照分工责任,履行职责,切实负起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工作中安全意识贯彻到位。

4.发现隐患及时报告:从业人员有责任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向上级汇报,确保将潜在的安全隐患消除。

5.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从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确保在工作中得到充分的保护。

6.协助安全生产检查:从业人员有义务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检查,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并积极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

总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是确保工作环境安全、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安全的基础。

从业人员应当既关注自身的权益,又积极履行自身的责任,共同维护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企业应重视从业人员的安全权益,为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并对其进行培训,提高整体安全素质。

只有在全体从业人员共同努力下,才能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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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以人为本
安全生产从业人员6大权利6大义务
从业人员权利
安全健康保障权
新安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两个法定事项:一是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

这种强制性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更是从业人员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利。

二是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工伤保险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全额缴纳保险,并在合同中载明。

新安法还禁止生产经营单位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签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生死合同”。

据成都市安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新安法禁止订立这种违法的协议,同时订立了这种合同,并不能免除或者减轻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

知情权和建议权
知情权方面,新安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情况:一是存在的危险因素;二是防范措施;三是事故应急措施。

同时,这也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履行告知的义务。

建议权则指出,从业人员尤其是工作在第一线的从业人员,对于如何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及作业环境,具有优先发言权。

从业人员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其所在单位要给予重视和尊重,积极采纳合理的意见,对不采纳的意见应当给予说明和解释。

监督权
首先从业人员依法享有批评权、检举权和控告权等基本权利。

从业人员有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的权利,也有对其所在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其次,从业人员享有的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的权利。

违章指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不顾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指挥从业人员进行生产活动的行为。

强令冒险作业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对于存在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危险因素而又没有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作业,强迫命令、要挟从业人员进行作业。

新安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因从业人员行使批评权等以上5项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这是从另一个方面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

紧急情况处置权
新安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该权利简称紧急撤离权。

值得注意的是,行使权利的选择权在从业人员,不要求从业人员应当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或者在征得有关负责人同意后撤离作业场所。

从业人员行使紧急处置权也将得到相应的保护。

新安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行使紧急撤离权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
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
为了确保从业人员在因生产安全事故遭受损害的情况下可以获得充分、合理的救济,新安法规定,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和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损害赔偿的相关权利,从业人员在依法行使相关权利时,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推诿、拒绝承担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总体要求,结合各个工作岗位的特点,科学、合理安排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保证其具备从事本职工作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

从业人员义务
报告不安全因素
从业人员处于安全生产第一线,最有可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其应当履行不安全因素报告义务。

一是在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后,应当立即报告;二是接受报告的主体是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的人员必须及时进行处理。

新安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

同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遵章守纪、服从管理
新安法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检查、伤亡事故报告等。

安全操作规程是指在生产活动中为消除导致人身伤亡或造成设备、财产破坏以及危害环境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

重大隐患越级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其他负责人报告,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不立即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越级直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作业人员要珍惜、正确佩戴和认真用好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新安法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
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有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新安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新安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新安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分别处上一年年收入的30%、40%、60%和80%。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与从业人员签订“生死合同”的,该合同非法、无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将受到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新安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执行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拒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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