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首诊负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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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首诊负责制度

1、对所有传染病病人坚持接诊医生的首诊负责制,医生在传染病病

人前来就诊时,应当接诊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

2、首诊医生接诊传染病病人后救助力量不足时应及时报告“传染病

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请求援助或及时将病人

转送到有条件救治的医疗机构。

3、首诊医生对救治的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的病人应按照省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

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按照规定将病历复印随病人转送到能够收

治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4、首诊医生发现法定传染病应按规定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按规定的时

限报告,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立即报告医院“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于2小时内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总院报告。

5、首诊医生接诊和处理传染病病人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应按照

规定程序和防护等级着装、消毒,防止医源性感染,避免交叉感

染。

6、首诊医生接诊和处理传染病病人后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

切接触者以及来自传染病疫情重点区域的人员应采取医学观察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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