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首诊负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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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首诊负责制度
1、对所有传染病病人坚持接诊医生的首诊负责制,医生在传染病病
人前来就诊时,应当接诊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
2、首诊医生接诊传染病病人后救助力量不足时应及时报告“传染病
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请求援助或及时将病人
转送到有条件救治的医疗机构。
3、首诊医生对救治的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的病人应按照省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
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按照规定将病历复印随病人转送到能够收
治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4、首诊医生发现法定传染病应按规定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按规定的时
限报告,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立即报告医院“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于2小时内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总院报告。
5、首诊医生接诊和处理传染病病人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应按照
规定程序和防护等级着装、消毒,防止医源性感染,避免交叉感
染。
6、首诊医生接诊和处理传染病病人后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
切接触者以及来自传染病疫情重点区域的人员应采取医学观察措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