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论述
合同法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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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2006.11.试述法律管辖竞合的依据的内容。
(1)特别合同法与合同法的关系。
合同本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化和具体化的协议,无论是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都反映着一定的财产利益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目前最完善、最系统的合同法,凡是有关合同订立、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的范围及确定等具体的合同法律制度均由《合同法》管辖和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合同法》认定。
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一些合同法律关系生产的背景及涉及的领域比较特殊,不宜用本《合同法》调整,而是由专门的法律与以调整,《合同法》属于普通法,而其他参与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具体部门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则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合同法》第123条规定:“其它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只有当特别合同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当合同法总则没有规定的则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2)合同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而合同的权利义务的重点内容在于对违约责任的认定和如何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没有约定则不构成合同义务。
如果违约方的行为不但造成对方合同权利的损失,而且造成对方的人身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失,这些损失就不是合同损失,而是一种侵权导致的损失,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弥补受损害方的损失。
在此情况下《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试从法律责任竞合的概念分析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
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考试合同法论述题答题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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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考试合同法论述题答题技巧合同法是法律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对于高中学生和他们的父母来说,了解合同法的相关知识和答题技巧是非常有必要的。
本文将针对合同法论述题的答题技巧进行详细讲解,并通过举例说明,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首先,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变更等方面的问题。
在考试中,合同法的论述题通常会涉及合同的要件、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除等方面。
下面我们将通过具体的题目来分析和说明相关的考点和解题技巧。
题目一:请说明合同成立的要件以及其重要性。
针对这个题目,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合意、民事行为能力、合法客体和合法形式。
在回答时,可以先简要介绍每个要件的含义,然后重点突出各要件的重要性。
以合意为例,合意是合同成立的基础,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内容上达成一致意见。
在答题时,可以结合具体案例来说明合意的重要性。
比如,如果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对方误解合同内容,那么合同的成立就存在问题。
因此,在回答中可以强调合意的真实性和重要性,以及如何通过举证等方式来证明合意的形成。
题目二:请分析合同的效力和无效的情形,并以具体案例说明。
这个题目主要考察合同的效力和无效的情形。
在回答时,可以先简要介绍合同的效力和无效的概念,然后重点突出无效的情形,并以具体案例进行说明。
以合同无效的情形为例,可以提及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
在回答中,可以选择一个具体的无效情形,如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然后通过具体案例来说明。
比如,某合同中约定一方放弃法律规定的权利,这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
在回答中,可以结合相关法条来说明合同无效的理由,同时强调法律规定的重要性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通过以上两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在回答合同法论述题时,首先要明确考点和要求,然后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和说明。
同时,要注意使用准确的法律术语和表达方式,以展示自己对合同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合同法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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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述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其意思表示的多寡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及多方行为.所谓单方行为,指仅由一个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双方行为,指由二个方向相反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多方行为,指由二个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或称共同行为。
合同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双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双方行为,即双方合同,多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多方行为,即多方合同。
(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意味着合同是在双方或多方都有意思表示,而且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条件下成立.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者说,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
真实的意思产生于当事人的自由和自愿,因此当事人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才能使其意思表达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真正的一致。
因而因欺诈、协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都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
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即产生、变更或者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设定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用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当事人上发生变化。
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消灭原法律关系。
合同法上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民事合同的内容。
同时,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合同法调整,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2、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简答题、论述题(最新最全考90分以上)
![合同法简答题、论述题(最新最全考90分以上)](https://img.taocdn.com/s3/m/9323a7f8910ef12d2af9e7ad.png)
简答题:1、简述我国《合同法》规定哪些合同债权不能转让。
答:(1)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
基于人身性质的债权;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以特定的人为基础的债权等不得让与。
(3分) (2)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依据债权的性质,虽然不在禁止之列,但其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一般不得转让,当然此种约定应以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为前提。
(3分)(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
(2分)2.简述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
答: (1)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的主要内容有:①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讣于受让人。
(2分)②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
(1分) ③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
(1分)(2)合同权利让与的对外效力主要内容有:①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1分) ②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1分)③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相抵销。
(2分)3.简述保管合同的特征。
答:保管合同的特征有: (1)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
(1分)我国《合同法》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意味着在我国原则[: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
(1分) (2)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为日常生活用品。
(1分)保管合同的标的物是寄存人交付保管人保管的物品。
(1分) (3)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
(1分)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特定的保管行为。
(1分)保骨合同的保管人的义务是依约对保管物提供保管行为,即将保管物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妥善、安全地对保管物进行保管,并于寄存人解除保管合同或者期限届满时返还保管物于寄存人。
(1分(4)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1分)4、简述提存的适用条件。
答:提存的适用条件:《合同法》第101条规定了提存的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对合同法的理解
![对合同法的理解](https://img.taocdn.com/s3/m/9027acd2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00.png)
对合同法的理解合同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是国家对市场经济发展和合同关系的需求,为了保护市场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合同法的目的是保障市场经济顺利进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通过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意味着合同是自愿达成的,没有任何一方被强迫签订合同,双方都应当是真实意愿的表达者。
自愿原则体现了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保护了合同自由。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即合同的订立需要具备有效的申请、承诺、接受等要素。
只有具备了这些要素,合同才能成立。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成立的方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当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合同,合同法还规定了特殊的成立方式。
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的效力和效果。
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所具有的生效和终止的效果,即合同能够产生约束力和执行效果。
合同的效力可以分为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
相对效力是指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双方具有直接约束力,绝对效力是指合同对第三人无直接约束力。
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无效和撤销。
无效是指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未成立,即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撤销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双方共同的申请,解除已经成立的合同。
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
履行是指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法规定了履行的方式、期限和地点等具体要求。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违约责任的种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和支付违约金等。
总之,合同法是保障市场经济发展和维护合同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法律。
通过规范合同的签订、成立、履行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问题,合同法为市场交易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对于每一个参与市场交易的个体和企业来说,了解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理运用合同法的原则和条款,不仅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可以提高交易效率,促进经济繁荣。
《合同法》论述题
![《合同法》论述题](https://img.taocdn.com/s3/m/da980001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8127d60.png)
《合同法》论述题试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从概念上讲: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的生效,是指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或称法律效力,而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一样当然产生法律效力。
2)内容判断上不一致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即主体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的生效则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为使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
合同的成立与否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存在,而合同的有效与否则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能否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3)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不同关于合同应具备何种一般要件才可成立,认为合同的成立要件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而且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意思表示一致本身就表明肯定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如果没有至少两个当事人,又何来一致的可能性。
因此,再将当事人列入合同之成立要件已无实际必要。
合同的生效就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因此,合同的生效要件就是法律判断的标准问题。
主要有以下一些要件:①主体合格。
当事人应具备订立合同的条件②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
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是一种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这种合意是否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取决于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③行为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
④形式合法。
4)成立和生效的时间有差异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问题。
考察合同的生效,首先就必须考察该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有待于进一步的判断。
合同的生效时间与成立时间又是有联系的,生效时间不能脱离成立时间而独立得到确定。
合同法的关键要点剖析
![合同法的关键要点剖析](https://img.taocdn.com/s3/m/e527bb1f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92e59b4.png)
合同法的关键要点剖析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分支之一,它规定了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合同法的关键要点进行剖析,通过案例分析和深入探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合同法。
一、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
1. 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是指与合同建立、变更、终止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
一般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满足法定年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情形。
例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 合同内容合同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例如,购买合同中应当明确商品的名称、数量、价格、交付方式等内容,以避免发生争议。
3. 合同形式合同形式是指合同的表现形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但是,某些特定的合同需要采用特定的形式,例如不动产买卖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它关系到合同的法律效果和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1.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包括合意、真实、合法和有约束力。
合意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表明双方愿意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真实是指合同内容真实、合法、合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是指合同的目的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约束力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具备法律效果,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履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效力可以分为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
相对效力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只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绝对效力是指合同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即使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我对合同法的认识
![我对合同法的认识](https://img.taocdn.com/s3/m/367c993b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f6.png)
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认识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现代社会,合同几乎是从事一切商事活动的工具,也几乎是进行一切形式的国际商事交往的基本工具,合同无所不在。
它是民事法律系中的重要法律,是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民事基本法,它明确了财产流转过程中适用的法律规则,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渗透至十三亿人的衣食住行,是与人们的日常生活联系最密切的法律之一。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顺利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并于199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合同法》共三编,分别是:总则、分则、附则;二十三章,共428条。
在分则中,分别对买卖合同、供水、电、气、热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作了明确规定。
除1997年的《刑法》外,《合同法》是中国目前所有法律中条文最多的一部。
一、合同法的重要性(一)合同法服务于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
在市场经济中,各个行业、领域通过革新技术,提供优质商品和服务,创造最佳业绩,获取最大效益。
我国《合同法》正是反映我国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法律。
该法律依据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调整交易细节秩序,使得经济杠杆正常发挥作用,实现了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优化利用。
通过合同制度,生产发展起来了,自由交易发达了,货畅其流了,财富越来越多了,社会也就发达起来了。
因此,有了市场交换,才有市场经济;有了生产和交易,才有财富急剧增多。
合同法使合同双方牟得利益的同时,也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
(二)合同法服务于人民群众。
合同法是使企业生产经营高效健康运行的法律,也是使公民安居乐业的法律。
老百姓每天都离不开合同法。
深度剖析合同法
![深度剖析合同法](https://img.taocdn.com/s3/m/e0221a74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dd.png)
深度剖析合同法引言本文档将对合同法进行深度剖析,探讨其关键要点和相关法律原则。
合同法是指导商业和个人交易的重要法律框架,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等行为的法律体系。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各方在交易过程中的公平性和权益保护。
合同法包含了一系列规则和原则,以确保合同有效、合法和可执行。
合同要素合同要素是指构成一个合同所必需的基本要素。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合同当事人:合同需要具有一方提出要约并另一方接受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 合同目的:合同需要明确规定交易的目的和内容。
- 合同形式:合同可以是口头合同或书面合同,但某些情况下需要满足特定的书面形式要求。
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满足法律规定的要件后,合同即生效。
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之间必须达成一致的意见。
- 自由意思表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自主、真实、明确的。
- 合法目的和内容:合同的目的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公序良俗。
合同履行合同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合同履行应遵循以下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 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在交易中应保持平等地位,互相尊重和合作。
- 完全履行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得单方面违约。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关系。
合同解除的情况包括:- 协商一致解除: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合同。
- 违约解除:当事人可以根据对方违约行为解除合同。
- 法律规定解除:根据法律的规定,某些情况下合同可以被解除。
合同法争议解决合同法争议解决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合同法争议解决应遵循以下原则:- 自愿协商原则:当事人应首先通过自愿协商解决争议。
- 诉讼途径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论述合同法的基本的原则
![论述合同法的基本的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4101f2ea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a5.png)
论述合同法的基本的原则合同法是指规范民间经济活动中双方之间合同的成立、效力和履行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在合同法中,有很多基本的原则,这些原则在合同法的制定、执行和保护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本文将从七个方面来论述合同法的基本的原则。
一、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应当确保自由、平等和公正。
在自由原则的原则下,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合同对象、内容、方式、期限和其他事项,同时,在合同时应保证合同双方具有平等的讨价还价地位。
二、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指的是合同各方在订立、履行合同时,应互相尊重、平等协商、自愿签署,不存在利用强势地位、剥削、欺诈等不正当的行为。
平等原则的实现是保障合同双方公正、合理、诚实地达成协议,以进一步维护民间经济活动的公平竞争。
三、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指,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守信用的原则,不得以不公正、欺诈、隐瞒等方式侵害对方合法权益。
前述行为目的是保障个体之间的信用,增强合同的公信力。
四、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履行。
合同内容应合法、合理、合约,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也不得违反法律原则和社会公共秩序。
任何违背合法原则的协议应该被禁止执行。
公平原则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应该保证合同双方利益的平衡,不能仅仅关注一方的利益而漠视另一方的利益。
公平原则包括对合同关系中弱势方的保护、扶持和优待,对于过多的利益单方面倾向的合同应该被视为无效。
六、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在合同法律关系中,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一个重要的原则。
消费者合同是指消费者与制造商、供应商、销售商和服务提供商之间所达成的合同协议。
消费者合同必须依据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要求来订立、解释和执行。
七、民族国家利益原则民族国家利益原则是指,合同的订立、履行不能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民族的尊严。
任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合同必须被视为无效。
合同法基本概念论述(doc 14页)
![合同法基本概念论述(doc 14页)](https://img.taocdn.com/s3/m/a4941d09561252d380eb6ee5.png)
合同法基本概念论述(doc 14页)第一章合同法基本概念本章概要:本章主要介绍合同法的基本内容。
我国分别于1981 年颁布了经济合同法;1985 年颁布了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颁布了技术合同法。
在三部合同法实行十多年后,我国将三部合同法合一,于1999 年3月15日颁布了统一的合同法,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我国,合同法是适用于合同的最重要的法律。
第一节合同的种类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包括中国的和外国的)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合同是普遍存在的,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在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社会各类经济组织或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存在各种经济往来关系。
它们是最基本的市场经济活动,它们都需要经过合同来实现和连接,需要用合同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
没有合同,整个社会的生产和生活就不可能有效和正常地进行。
由于市场经济活动的形式丰富多彩,形成多种多样的合同。
在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对象是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和其它民事合同。
其中最主要的是如下几种常见的合同类型:一.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为了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出卖人将原属于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合同价款。
在建筑工程中,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就属于这一类合同。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本合同适用于电(水,气,热力)的供应活动。
按合同规定,供电(水、气、热力)人向用电(水、气、热力) 人供电(水、气、热力),用电(水、气、热力)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三.赠与合同本合同是财产的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________f2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
四.借款合同2.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在市场经济中,合同双方各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享受着法律赋予的平等权力,自主地签订合同,不允许他人干预合法合同的签订和实施。
合同法论述题答题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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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论述题答题技巧今天来聊聊合同法论述题答题技巧的一些实用技巧。
我以前一看到合同法论述题就头疼,就像面对着一团乱麻,不知道从哪里下手。
比如说有次考试遇到这么一道论述题:论合同的违约责任。
当时我就懵了,就乱写一通。
后来通过不断学习和总结经验,我才慢慢找到门道。
首先啊,拿到合同法论述题,你得先仔细读题,就像探险家先勘察地图一样。
要找出题目中的关键信息,看看是在考合同的订立、履行,还是其他方面。
比如说,如果考合同的解除权,你得马上定位到相关的法条,这是基础。
对了,还有个事儿要说。
在回答论述题的时候,框架很重要。
这就好比盖房子,你得先有个框架才能往上添砖加瓦。
一般来说,可以按照“总- 分- 总”的结构来答题。
开头先总体概括下这个问题涉及到合同法里的哪个大板块,就像开个场,让改卷老师知道你方向没错。
然后中间部分详细展开,分几个点来论述。
比如如果你论述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你就可以从不安抗辩权的概念、适用条件、产生的影响等方面来说。
每个点都要用具体的法条或者案例来支撑,这就好比房子里的家具摆设,让你的论述更充实。
说到这里,我想起我有一次失败的经历。
当时在答题没有足够的案例支撑,整个论述非常干瘪,分数自然就不高。
这里的注意事项就是,案例不要随便乱举,一定得和你论述的点紧密相关,就像齿轮和机器一样,要完美契合。
另外呢,不要忽略题目中的隐藏要求。
有时候题目会隐含着让你从不同的主体视角去分析合同的某个问题。
比如从合同双方、第三方仲裁机构的角度等,这就需要你细心观察。
你可能会问,要是法条记得不熟怎么办呢?其实也有办法。
如果不能非常精确地引用法条,那你可以用自己的话把法条的核心意思表述出来。
但是呢,这种方法多少有点无奈,就像是没有带原配钥匙,临时找了个差不多能开锁的工具。
还是要尽量准确记忆法条,这才是最靠谱的。
老实说,我一开始也不懂怎么把法律条文和实际案例结合得那么自然。
这就需要不断地练习了。
多看看那些合同法的实际案例分析的书籍或者文章,把自己沉浸进去,就像演员熟悉角色一样去熟悉案例。
合同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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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2、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进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
3、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4、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5、样品买卖,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6、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需要采取法律规定的某种形式,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的形式。
7、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8、承诺适格,是指要约的实质上的约束力,既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期内既可以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地位。
9、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0、合同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的、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
11、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12、行为默认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地表示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
13、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制度。
14、供用水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
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称为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为用水人。
15、抵销,是指当事人就互付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16、要约,是指以订立合同目的的意思表示。
17、缔约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法学中的合同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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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中的合同法解析合同法解析引言合同法是法学中的重要分支之一,它规定了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合同行为和权利义务。
本文将从合同的定义、合同的要素、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以及合同的解除等方面进行深入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合同法。
一、合同的定义与分类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一致,建立起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的分类主要有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一般合同和特殊合同等。
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交换财产实现利益平衡的合同,而无偿合同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不通过交换财产实现利益平衡的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合同法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合同,而特殊合同则是指合同法中专门规定的特殊合同,如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二、合同的要素与成立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
合同当事人是指合同中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合同标的是指合同的目的和内容,合同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形式是指合同的表现形式。
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要约、承诺和接受三个阶段,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接受方对要约方的意思表示作出的回应,接受是指承诺方接受要约方的意思表示。
三、合同的效力与履行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对当事人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效力主要包括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变更和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从成立时起产生法律效力,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关系。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的履行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分期的,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可以要求其履行或者请求解除合同。
四、合同的解除与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关系。
合同的解除可以是协商解除,也可以是诉讼解除。
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的法规解读
![合同法的法规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45d8b098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f2.png)
合同法的法规解读
合同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商业交易和民事关系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以下是对合同法的一些法规解读:
1. 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具有合法、自愿、平等和公平的原则。
合同要素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的履行方式等。
2.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需要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
3.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违约是指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
4.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成立后协商变更合同内容,但需要经过双方同意并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的解除需要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依法解除。
5. 合同的效果和保护:合同的效果是指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当合同中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通
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合同法是商业交易和民事关系的重要依据,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环节都需要遵循合同法的规定和原则。
在实际
操作中,当事人应当明确合同的内容和义务,并保证合同的履行,
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论述题
![合同法-论述题](https://img.taocdn.com/s3/m/9ac8c027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1288a53.png)
1.论述合同关系的相对性?答:所谓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包含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一,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的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二,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一,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二,合同当事人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三,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一般合同之债主要是一种对内效力,即对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效力.(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2.试述合同法的自由原则的体现.答: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合意.合意一经完成合同宣告成立,当事人便受到合同的拘束.合同自由原则是鼓励交易,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须采取的法律措施.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具体体现在,”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自由原则包括两个方面(1)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2)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一,缔约的自由.二,选择相对人的自由.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四,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五,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六,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七,选择裁判的自由.3.论述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上的体现.答: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权利及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大陆法国家,它通常补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在合同法中,诚信原则具体体现为:(1)合同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但当事人彼此间已具有缔约上的联系,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忠实.诚实守信,相互照顾和协助,遵守允诺的附随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采用恶意谈判,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并致他人损害,也不得披露和不正当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依据诚信原则产生的订约过程的附随义务,随着当事人之间联系的不断密切而发展.当事人一方不发行这些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合同订立后至发行前应依循诚信原则.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以前,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各种履约准备.如果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在履约前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或者存在其他法定情况,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暂中止合同的发行,并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但在行使中止时应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行使中止权,给对方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一方无正当理由向另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构成预期违约,此时另一主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预期违约方承担责任.(3)合同的发行应依循诚信原则.在合同中履行中,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诚信原则,一方面要求当事人除了应履行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外,还应履行依诚信原则所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另一方面,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内容不明确或欠缺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依据诚信原则履行义务.(4)解除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在长期的继续性合同中,任何一方依据合同规定的条件而解除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对方,使对方有充足的时间做好准备.一般而言,在一方违约以后,如果违约并没胡给非违约方造成重大损害,依诚实信用原则,非违约方不得提出解除合同.(5)合同终止以后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尽管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义务,但亦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承担某些必要的附随义务,如保密忠实等义务.义务属于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后合同义务.一方违反这种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4.论述鼓励交易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体现?答:我国合同法在以下方面体现了鼓励交易原则:(1)合同法除列举了几类特殊的无效合同外,特别强调无效合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只有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而不是任意性规定的情况下才可导致合同无效,这就极大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2)合同法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对可撤销合同,在不损害当事人生产总值的情况下,尽可能在保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变更合同条款,减少因撤销合同,返还财产所造成的损失和浪费,这样有利于鼓励交易.(3)合同法严格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合同,这种规定既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利益.(4)合同法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鼓励交易.(5)合同法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已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6)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以此防止随意解除合同,消灭交易.5.试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答(1)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以称为引诱要约,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大都向特定相对人提出,而要约邀请则大都是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提出的.2.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法律如果明确规定了某种行为为要约或要约邀请,即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3.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由于要约是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应饮含明确的订约意图.而要约邀请人只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订约的意思表示,在要约邀请中订约的意图并不是很明确.4.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5.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此外,在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时,还应考虑到其他情况,如是否注重相对人本人的身份,信用等情况.6.试述信赖利益的损失?答:在合同缔约阶段,当事人之间产生信赖关系,因信赖合同成立和有效而作出努力,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即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要件之一.法律保护的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一方行为足以使另一方相信合同能够成立,生效.不能产生信赖的,也无信赖利益损失.信赖利益损失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基本范围,限于直接损失,即因为信赖合同成立,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7.论述要约的法律效力?答: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拘束力.一个要约如果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就要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效力.要约的法律效力主要有以下内容:(1)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要约的生效时间首涉及到要约从什么时间开始生效.这既关系到要约从什么时间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也涉及到承诺期限的问题.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发信主义,即要约人发出要约以后,只要要约已处于要约人控制范围之外,要约即产生效力.二是到达主义,又称为受信主义,即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之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采纳了到达主义.我国<合同法>亦采纳了到达主义.但应注意,首先,送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约人的信箱等,即为到达.如果要约人未特定境,就以要约能够到达的合理时间为准.其二,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对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要约的存续期间.要约的生效时间还包括要约的存续期间,也就是要约可在多长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期限问题应当由要约人决定,如果要约人没有确定,则只能以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其一,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那么在受要约人立即做出承诺时,才能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如果受要约人没有立即做出承诺,则要约就推动了效力.若干,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存续期限,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限.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限,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合理期限包括三项内容:即要约到达于受要约人的时间;做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要约的法律效力的内容表现为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具体表现在:首先,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此种拘束力,称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要约或对要约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禁止要约人违反法律和要约的规定随意撤销要约及禁止其违反法律和要约的规定变更要约的内容,这对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安全是盐分必要的.当然,法律允许要约人在要约到达之前撤回要约,要约人也可以在要约中预先声明不受要约效力的拘束.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此种拘束力又称为要约的裨拘束力,在民法也称为承诺适格,指要约生效后,只胡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做出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必须根据要约规定的期限,方式等做出承诺,否则不构成有效的承诺.8.试述缔约过失责任?答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这不仅完善了我国佥制度的体系,而且也完善了交易的规则.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须具备如下条件(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基本区别在于,此种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缔约人才承担缔约责任.若合同已经成立,则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致他方损害,就不应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即使是在附条件的合同中,在条件尚未成就以前,一方因恶意阻碍或延续条件的成就,也因为合同已经成立,则应按违约责任而不应按缔约过失责任处理.所以,正确把握合同成立的时间,是衡量是否应承担缔约责任的关键.缔约过失责任虽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但当事人之间虽有某种订约上的联系,而无任何缔约上的联系,无从表明双方之间具有缔约关系,则因一方的过失而致他方损害,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故意巨大欺诈,或意思表示不真实,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对有过失一方致他方的损害,应适用缔约过失责任.(2)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合同在订立时或成立后,当事人负有一定的附随义务.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忠实,协助,保密等义务,相对于给付义务而言,它们只是附随义务,但它们也是依法产生的,因此也是法定义务,它随着双方当事人的联系的密切而逐渐产生.当事人一方如不履行这种义务,不仅会给他方造成损害,而且也会妨害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履行上述依诚实信用产生的义务,否则将要负缔约过失责任.在缔约阶段,一方当事人负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因,可能并不仅限于其违反了与合同义务相伴的附随义务,而且还在于要约人违反了其发出的有效要约,构成对要约效力的直接破坏.所以,缔约过失责任可能因当事人对缔约关系的破坏而产生.由于在缔约阶段,当事人均负有某种法定义务,从而表明缔约关系并不是事实关系,也不是法律作用不到的领域.(3)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民事责任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构成要件.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伯之王.由于缔约过失行为直接破坏了缔约关系,因此所引起的损害是指他人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此种不利益即为信赖利益或消极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致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支付各种费用等,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某种应该得到的机会.这些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此种合理的信赖意味着当事人虽牌缔约阶段,但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成立或生效,由于另一方缔约过失破坏了缔约关系,使信赖人的利益丧失.倘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的费用,亦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4)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或者他人利益.所谓”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恶意谈判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伯.(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受欺诈方陷入错误或者所发生的错误内容并不是欺诈造成的,则不构成欺诈.(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衫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果一方在谈判中明确告诉对方其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另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则另一方应当负有保密的义务.缔约中的泄露和不不当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必须符合如下要件:第一,当事人必须知道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第二,泄露和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第三,因泄露和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而经商业秘密的所有人造成了损失,至于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则不用考虑.(4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较多.在合同无效和被撤销,违反强制订约义务.无权代理等情况下,也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应当以信赖利益作为赔偿的基本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限于直接损失,这里的直接损失,是指因为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具体包括:鳘,因信赖对方要约邀请和有效的要约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以及检查标的物等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第二,因信赖对方将要缔约,为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并为此所支出的各种合理如因信赖对方将要出售家具,而四处筹款代钱而此支出的各种费用.第三,为支出上述各种费用所失去的利息.9.论述合同无效的原因?答(1)一方以欺诈,协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欺诈他方当事人使其陷于错误,从而与其订立的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所谓欺诈是指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当作真实情况来表示,旨在使他人发生错误,并迎合自己做出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1.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2.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3.须相对人因素欺诈陷于错误.4.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胁迫行为给对方当事人施加的是一种威胁,这种威胁必须是非法的,如果一方当事人有佥的理由向对方施加威胁则不构成胁迫.(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指合同当事人在明智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而故意共同实施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下成立要件:1.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2.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3.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表彰人与相对人串通合谋实施的与其内心意思不一致的行为.(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相对于个人利益而言的,它是指关系到全社会的利益,表现为某一社会就有的道德准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涉及的面比较广.(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0.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答(1)两者的概念和性质不同.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一般来说,哪些条款构成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来决定.合同的性质不同,其所要求的主要条款也可能不一样.合同的成立只是解决了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已经成立的合同都能产生法律拘束力.换言之,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合法合同从合同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而违法合同虽然成立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合同成立后并不是生效的,合同若生效,刚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具体来说,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2)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懂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也就是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它是检验任何合同的效力的标准.合同的生效主要着眼于意思表示的内在品质,对其的评价涉及价值衡量.而合同的成立主要考察的是有无合意,着眼于意思表示的外部容态,合同成立与否是一事实判断问题.正因为这样,合同只有成立,不成立两种可能,而效力评价体系却要复杂得多.由此可见,合同的生效和成立的要件不同.还应当看到,在特殊情况下,一些合同尽管已经成立,但并不能立即生效,而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或条件才能生效.11.试述无效合同的种类.答: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诈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并因此而订立合同.胁迫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以直接面临的损害相威胁.(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特点主要包括:当事人出于恶意; 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这是各国立法病房确认的原则.(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12.试述不安抗辩权?答(1)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2)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构成要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后给付义务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他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就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并负有举证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4)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不安抗辩权具备其成立要件时,先给付义务人在后给付义务人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有权拒绝自己的给付.后给付义务人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适当担保时,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合同.后给付义务人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13.论述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答:合同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它是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债务,使债权人实现其合同债权的给付行为和给付结果的统一.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债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这些准则中,除了遵循民法的共同的基本原则外,合同履行还有其特有的准则,主要是(1)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表现为:1.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3.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4.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5.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6.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7.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2)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该原则是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具体体现.协作履行包括以下内容:1.及时通知义务;2.相互协助义务 3.保密义务.(3)经济合理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履行原则又称效益履行原则,它要求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表现在许多方面:1.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履行方式.2.合同履行期的体现经济合理原则;3.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当体现经济合理原则;4.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14.试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和效力.。
合同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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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总论引言合同是民法中重要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合同的定义、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本文将对合同法总论进行详细阐述。
一、合同的定义根据《合同法》第一条的规定,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民事行为的一种,它涉及到各种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二、合同的成立1. 合同的要素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素:•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通过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包括要约和承诺。
•定的内容:合同应当具有明确的内容,包括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等。
•有对等关系:合同当事人之间应当具有相对的平等地位,即双方在合同中对等地交换权益。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合同的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方式主要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根据《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但是,某些特定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才能成立,比如不动产买卖合同。
3. 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自始生效的时间。
根据《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生效,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合同可以在将来的某一时间、某一条件或者某一事件发生后生效。
三、合同的履行1. 履行义务合同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进行实际行动。
合同的履行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进行履行。
2.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履行一方给付相应的货币或者提供相应的劳务。
•履行一方转让或者交付相应的物品。
•履行一方提供相应的知识产权使用权。
•其他符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
3. 履行期限和违约责任合同的履行期限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
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合同可以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履行。
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合同法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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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论述题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概念及其区别是什么?我们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就是说,缔约人经过平等的协商而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
要约和承诺的结束意味着当事人合意的完成,亦即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符合法律的要求而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从理论上说,二者的区别是:(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
(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
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
(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
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
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
试述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1)立法控制。
所谓立法控制是指,在法律中事先明确规定清楚,某些条款必须作为某类合同的条款,或者某些条款不能作为某类合同的条款,当事人不得改变。
合同法第42条涉及到的格式合同或格式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况,即具有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的情形时,这些格式合同或者有关条款无效。
另外,如免除格式条款提供者主要义务,排除相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也无效。
(2)司法措施。
所谓司法措施即指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由法院认定某一具体合同条款是否是由当事人合意才纳入合同的。
实际上是授权由法院来解释合同条款,有疑义时则作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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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述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其意思表示的多寡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及多方行为。
所谓单方行为,指仅由一个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双方行为,指由二个方向相反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多方行为,指由二个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或称共同行为。
合同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双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双方行为,即双方合同,多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多方行为,即多方合同。
(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意味着合同是在双方或多方都有意思表示,而且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条件下成立。
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者说,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
真实的意思产生于当事人的自由和自愿,因此当事人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才能使其意思表达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真正的一致。
因而因欺诈、协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都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
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即产生、变更或者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设定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用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当事人上发生变化。
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消灭原法律关系。
合同法上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民事合同的内容。
同时,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合同法调整,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2、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以债权债务关系、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直接调整对象,其深层的社会关系则是社会的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两爱猫扑.爱生活调整的是其中的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它反映的是平等主体间在转让产品或货币,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的清偿或履行,具体体现着财产从一个民事主体到达另一个主体的合法移转过程。
这是合同法与物权法法律分工的明显不同。
合同法与物权法虽都是财产法,然而物权,尤其是其中的所有权,直接规定社会财产的归属关系,其所要解决的是现存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主要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
因而,所有权及至整个物权,本质上是规定和反映社会财产关系的静止状态。
而合同法作为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规定和反映的是社会财产或其他劳动成果从生产领域移转到交换领域,并经过交换领域进入消费领域,其内容主要表现为转移已占有的财产,转换的目的或是实现对财产的占有,或是创造一个新的占有。
因此,合同是当事人处分财产或获得财产的重要法律手段,充分反映着流通领域内的财产运动状态。
合同法则通过确认和保障合同当事人正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而对这种财产流转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
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宪法之下的部门法,而民法本身又是一个庞爱猫扑.爱生活律体系,这个体系是由若干调整某种民事关系的单行法组成的,如商标法、专利法、继承法等,合同法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也是这样的单行法。
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适用于合同法的同时,合同法以其特别或具体的制度和规定对各种合同关系进行调整。
3、试述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2)是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
(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4、试述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内容:(1)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
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具体表现为: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等平等"。
②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在我国,参与民事关系的有各种类型的法人、自然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无论是何种主体,在参与民事关系时都要适用民法的规定,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③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合同法中所讲的平等原则,主要的意思即在于此。
任何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无论其性质,都不能凌架于他人之上,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而只能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去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自愿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该原则实质上是传统民法中所谓的意思自治原则。
在合同法中,自愿原则即体现为合同自由原则,我国《合同法》中虽未明文规定合同的自由原则,但在实质上,《合同法》中所规定的自愿则即为意思自由原则。
具体讲来,合同自由原则有以下内容:①缔结合同的自由。
即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与他们缔结合同,该自由是合同自由其他内容的前提和基础,若当事人不享有此项自由,也就谈不上其他自由。
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即指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
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即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
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益利益,任何人就不得干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内容。
④变更我解除合同的自由。
即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后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既然当事人可自由缔结合同,当然也可以通过协议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必然结果。
⑤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即当事人可自主选择合同的方式,我国《合同法》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以外,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缔结合同。
(3)公平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明确规定了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条也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包涵了等价有偿的意思,即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人约定外,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
在合同法中,公平原则体现在各个方面,其中集中体现公平原则的主要有两个制度:一是情事变更制度,二是显失公平制度和重大误解制度。
5、合同法诚实信用、保护公序良俗、合法原则的内容是什么?(1)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
具体来说,诚信原则具有以下内容和功能:①确定诚实可入,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
②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诚信原则不仅要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且要求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与矛盾。
③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
诚信原则要求在法律与合同缺乏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司法审判人员应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准确解释法律和合同。
(2)保护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概念和法律原则。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则具体指明了"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合法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此将其简称为合法原则,实际上包括了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6、试述合同法的作用:合同法的具体作用主要表现在:(1)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订立合同到终止合同的全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合同法的重要任务之一。
在合同当事人中,债权人是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一定义务的合同关系的主体,债务人则是依据合同和法律负有实施一定行为的合同关系的主体。
合同法通过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原则、条件和程序以及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保护人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
其中,维护交易安全是合同法的重要任务。
随着市场交易的发达,财产的交换越来越频繁和发达,对于交易安全的保护和规范的呼声越来越高,合同法则是规范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律,它所确立的是基本的交易规则,交易的安全主要是通过合同法进行维护的。
同时,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也是合同法的重要功能。
(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我国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就是合同经济、信用经济、法律经济。
合同是联结生产、流通、消费的纽带,是经济合作技术交流、贸易往来的法律形式。
是维护商业信用的法律保障。
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和公民,认真贯彻执行合同法,履行合同,可以保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正常运行,实现经济合作。
技术交流、贸易往来的预期目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7、试述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1)立法控制。
所谓立法控制是指,在法律中事先明确规定清楚,某些条款必须作为某类合同的条款,或者某些条款不能作为某类合同的条款,当事人不得改变。
合同法第42条涉及到的格式合同或格式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况,即具有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的情形时,这些格式合同或者有关条款无效。
另外,如免除格式条款提供者主要义务,排除相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也无效。
(2)司法措施。
所谓司法措施即指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由法院认定某一具体合同条款是否是由当事人合意才纳入合同的。
实际上是授权由法院来解释合同条款,有疑义时则作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
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时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3)行政措施。
所谓行政措施即指通过要求某些格式合同条款应事先经过行政机关审核,方能投入使用的办法,来消除不合法的格式条款的适用;或者由行政机关制定合同范本,以供当事人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