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保护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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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事项指南

目录

企业环境保护流程图 (1)

上海市金山区环保局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事项指南 (3)

建设项目法律法规问答 (17)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32)

上海市金山区环保局建设项目

行政许可事项指南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

(一)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3条第2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条、第2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9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3条;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6条、第9条、第10条;

6、《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18条。

(二)办理范围:金山区

(三)管理权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和《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管理规定》,属区环保局审批权限的,列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内的建设项目。

(四)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五)基本条件: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3、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4、建设项目产生的二氧化硫、烟尘、粉尘、COD、氨氮、石油类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必须控制在本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内;

5、建设项目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行业和本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6、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规定,优先采用原材料消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节约利用自然资源,从源头上控制污染;

7、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反映项目原有的环境状况,采取“以新带老”等措施,治理原有的污染源;

8、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六)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申请表(格式文本,原件,一式二份);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件及pdf格式电子文档,环境

影响登记表无需递交电子文档);

除国家涉密项目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提交环评时应同时提交专家意见(原件)和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情况说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原件)等;

除国家涉密项目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或在环境敏感区建设的,应参照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相关规定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提交环评时应同时提交专家意见(原件)和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情况说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原件)等。

开展公众参与的建设项目,因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同意环评文件全文公开的,提交环评时应同时提交环评文件可公开版本(加盖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公章的原件,pdf 格式电子文档)。

3、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的建设单位,应提交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4、列入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报送项目建议书批文;列入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应明确核准机关及相关证明材料;列入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应报送备案意见;

5、建设项目用地为划拨的,应提供规划选址意见;用地

为招拍挂、协议出让的,应提供土地中标通知书(原件);用地为自有土地且新增建筑面积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用地用房为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合同;

6、纳入本区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范围的建设项目,应提供总量来源证明(原件);

7、地形图(原件);

8、总平面图(原件);

9、建设单位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应提供其预审意见(原件);建设项目位于工业区内的,应提供工业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10、排水许可证,或基地污水纳管证明(可通过向水务局申请信息公开获得);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向区环保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申报资料→区环保局审查→区环保局作出决定。

审查阶段需进行公众参与和听证的,要求和程序参见相关规定。

(八)办理时限:

1、环境影响登记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2、环境影响报告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

行政许可决定;

3、环境影响报告书: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九)有效期限: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3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如周边环境有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环境标准有重大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调整变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之后,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进行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申请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申请表(格式文本,原件,一式二份);原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文件;重新申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件及pdf格式电子文档,环境影响登记表无需递交电子文档);变更情况说明;与变更相关的图纸;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与首次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办理时限规

定相同。

(十一)延续: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有效期限的,应当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申请表(格式文本,原件,一式二份);延续情况说明;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十二)年检(年审):无。

(十三)收费:无。

(十四)受理地址:龙山路555号金山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环保受理窗口

咨询电话:57922308

说明:

1、地形图:

地形图应为由上海市测绘院绘制的最新版原件。地形图上标注项目轮廓。项目涉及多张地形图时,应按实际位置将其拼接成一张。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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