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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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项目性质:

项目规模:

项目负责人:

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印制

郑州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

甲方: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

乙方:

为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建立健全我市多层次、广覆盖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郑政〔2011〕28号)、《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郑政〔2011〕41号)规定,在乙方开发建设的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第一条项目内容

□属三环以内配建项目□属三环以外配建项目

□属甲方直接回购项目□属乙方持有经营项目

《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

第二条回购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符合回购条件的,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加上房屋装修费用计算。具体事宜以回购合同约定为准。(二七新区要求前五年区保障办分配,开发商收租金,5年后政府回购)

第三条技术要求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除满足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及国家、省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外,必须按照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和《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导则》(试行)(郑房〔2013〕84号)》规定的标准实施。

主要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二)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建设标准,将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同时设计、同时竣工、同时竣工验收”。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保障性住房应在第一期项目中先行建设。

(三)应按整幢或整个单元的方式集中建设,不足整单元部分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

(四)每套独门独户,卧室、厨房、卫生间等配套设施齐全,门窗、有线电视、通讯等设施设备安装到位,满足住房对采光、隔音、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的要求。

(五)入户的水表、电表、燃气表、进户门实行智能刷卡式管理;配备集中供暖配套设施的,要分户设总控阀门和分支控制阀,卫生间安装暖气片。

(六)室外装饰应与同一开发项目商品住房一致。

(七)房屋交付保证能够正常使用。

第四条质量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普通住宅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监理制度,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五条房屋移交

(一)乙方应该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单体工程质量验收及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二)乙方对所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由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或区住房保障部门)接收,并按规定进行登记确权,按照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面向社会供应。

(三)房屋移交前,乙方应向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和区住房保障部门分别提交如下材料:

1、全套的竣工图纸一套。

2、完整的工程竣工技术材料(含:计划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等相关资料)一套。

3、《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建筑工程使用说明书》各一份。

4、经市房屋测绘部门备案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

5、有关部门出具的门牌号证明。

二、双方责任

第六条本协议书中对保障性住房交易、产权登记等事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准。

第七条双方在签订回购协议后,中途如甲方因资金不能按时支付回购款的,经甲方认可后,原协议中不能回购的住房可以作为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出售。

第八条甲方责任

甲方要切实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指导和监督,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可能的便利条件,帮助协调解决开发企业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九条乙方责任

(一)严格按照上述条款的约定,如期完成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任务。

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户型、面积和楼栋号须经甲方审核确认并经市规划局审批通过,具体区位在规划审批的图纸文本中明确,于开工前予以确认,不得更改。

(二)保障性住房建成后,按本合同约定的数量,如数交与甲方,不得私自留存或销售。

(三)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四)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纳入该地块小区物业统一管理,费用、服务标准与该地块小区一致。

三、违约责任

双方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开工、办理预售许可证,或未按照约定时间交房的,甲方有权对其给予处罚,延迟一天按合同总额的3﹪处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第十一条甲方如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费用,甲方对乙方应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双方有权就对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十三条乙方未按要求实施配建的,应以《合同》约定的回购基准价格的双倍为基准,并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41号)第六条有关规定放大配建比例后的配建面积,向政府缴纳保障性住房异地移建款。

四、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未能达成一致的,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市政府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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