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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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7•【字号】郑政[2009]51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2009]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郑州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郑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物配租廉租住房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的,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住房。

第三条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出售及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坚持分级管理,以区为主,规范操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实施。

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管理。

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接受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对象及条件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可申请实物配租廉租住房保障:(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6年以上;家庭成员如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2年以上;(二)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三)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

保障性住房的法律规定(3篇)

保障性住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三条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保障性住房的类型和标准第五条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公共租赁住房;(二)经济适用住房;(三)限价商品住房;(四)政策性租赁住房;(五)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的套型面积、价格标准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和住房需求等情况确定。

第七条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安全、卫生、环保、节能等要求。

第三章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第八条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县)户籍;(二)家庭收入符合当地规定的标准;(三)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标准;(四)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家庭收入证明应当包括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

第十条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未成年子女;(三)父母;(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亲属。

第十一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和审核第十二条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三)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委会将核实情况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四)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审核;(五)审核合格的,予以公示;(六)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

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

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18•【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2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十二号《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8月29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8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18日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2024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出租与承租第三章住房租赁经营第四章服务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直管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按日或者小时出租的短租住房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建立健全市级统筹、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居村协助、行业自律的住房租赁管理机制,将住房租赁活动纳入基层治理范围,推动形成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体系。

从事住房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租赁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研究决定住房租赁管理工作重大事项。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住房租赁属地管理责任,推进本辖区住房租赁管理工作。

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

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豫建〔2012〕78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产管理局(中心),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现将《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河南省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的重要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的尺度。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全省新建、改建、配建保障性住房工程。

本《导则》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应按照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注重规划、设计的深度,倡导精细化设计。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应严格工程投资和造价管理,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章选址与规划第七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保障居住者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

第八条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制定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九条保障性住房的选址应遵循以下原则:(1)环境适宜人居;(2)公共交通便捷;(3)生活设施便利;(4)地质条件安全;(5)设有相应的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并配建一定比例的经营性用房;(6)市政配套设施完善。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13]113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13]113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13〕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建立健全多层次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提升保障水平,加快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及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有利于调整保障性住房供应结构,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完善准入退出机制,体现公平、公正的住房保障原则;有利于保障性住房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供应、统一分配、统一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二、推行三房合一管理新机制全面推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三房合一”住房保障管理新机制,停止新的项目选址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新建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已建和在建的廉租住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遵循“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租金、分级补贴、先补后缴、租补分离”的原则,建设和管理应遵循“项目统一规划、工程统一建设、后期统一管理”原则。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与公共租赁住房对象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三环”之外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且由开发企业持有经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有选择性地面向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的家庭或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实施供应,探索实施“先租后售、购买自愿”的管理新途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豫建[2012]78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豫建[2012]78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豫建〔2012〕78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产管理局(中心),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现将《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河南省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的重要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的尺度。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全省新建、改建、配建保障性住房工程。

本《导则》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应按照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注重规划、设计的深度,倡导精细化设计。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应严格工程投资和造价管理,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章选址与规划第七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保障居住者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

郑州公租房租赁合同3篇

郑州公租房租赁合同3篇

郑州公租房租赁合同3篇篇1郑州市是中国中部地区的重要城市,在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城市也面临着租房问题。

为了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郑州市政府不断推出各种租房政策,其中公租房政策备受关注。

公租房是指由政府出资建设或购买,面向低收入家庭出租的廉租房屋。

公租房具有租金低廉、管理规范、服务完善等优势,受到了广大低收入群体的欢迎。

在郑州市政府提供的公租房中,租赁合同是非常重要的文件。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达成的租赁协议,约定了租赁的房屋、租金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郑州市政府制定了《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范了公租房的出租与租赁行为,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签订郑州市公租房租赁合同时,双方应当仔细核对合同内容,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了,规范合法。

首先,租赁合同应明确约定房屋的基本信息,如地址、面积、房型等,确保双方对房屋的了解一致。

其次,租金的支付方式及周期也是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的内容,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避免发生矛盾。

另外,合同中还应包括房屋维修、保养责任的约定,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对于公租房的管理规定、安全保障等方面的约定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确保双方权益不受损害。

此外,在租赁合同中,还应当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续租条件等内容,确定合同的有效期限,避免发生纠纷。

同时,在租赁合同中还应明确规定租赁期间的其他费用,如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确保租户在居住期间权益受到保障。

总的来说,郑州市公租房租赁合同是双方租赁关系的重要约定,应当仔细核对合同内容,确保双方权益合法受到保护。

在签订合同前,承租人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公租房租赁合同的监管,保障双方的权益。

通过规范的租赁合同管理,可以促进郑州市公租房政策的有效实施,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推动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

篇2郑州市公租房是为了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而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租赁合同是公租房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达成的合同,规定了双方权利义务,保障了公租房出租和承租的安全和合法性。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41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41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一日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为,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郑政[2011]28号)精神,结合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配建,是指依据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拟出让的商品住房项目土地规划、出让条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步备案(立项)、同步设计、优先建设、优先验收。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建设,商品住房用地项目配建比例按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商业、商品住房混合用地项目配建比例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配建比例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稳定住房价格的若干意见郑政〔2007〕24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稳定住房价格的若干意见郑政〔2007〕24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稳定住房价格的若干意见郑政〔2007〕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郑州,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就我市加强房地产业宏观调控,加大土地和住房供应,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建立健全住房梯次消费和建设模式,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稳定住房价格,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标要求加快建立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周转住房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的多层次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

2008年底前,要对全市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2009年底前,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统筹安排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大力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逐步实现住房的多渠道供应。

二、切实增加中小套型中低价位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一)严格落实土地供应总量。

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土地储备中心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要求,加强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和供应,确保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

“十一五”期间,我市建成区内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要达到1755公顷,2007年不少于369公顷。

要优先保证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周转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在土地供应前,市房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套型结构比例等控制性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以保证中小套型中低价位住房的有效供应,达到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控制住房价格涨幅的目的。

(二)加强“城中村”改造土地管理。

“城中村”改造工作要严格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郑政文〔2007〕103号)规定,依照审批程序,确保城中村改造规范有序、健康运行,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扩大改造范围和安置补偿标准,不得假借“城中村”改造之名乱占滥用土地,确保土地资源的节约利用和统一储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0]21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0]21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0]2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等供应的政策性租赁住房。

第三条本市市区建成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管理,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多元投资、统筹发展、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物价、民政、人社、公安、税务、金融、监察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州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房管、民政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专项督查通报-郑政办文[2011]31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专项督查通报-郑政办文[2011]31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专项督查通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专项督查通报(郑政办文〔201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迎接省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的检查考评工作,市政府于6月14日-17日,对各县(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现就督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各县(市、区)住房保障工作整体进展情况此次督查主要是根据年初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住房保障目标责任内容,以及各县(市、区)要于6月底前完善和调整现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组织机构,在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设置内设机构保障性住房科,经费供给形式为各级财政全额拨付的相关要求进行的专项督查。

(一)项目建设进展情况1.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户数截至5月底,全市完成租赁补贴发放户数22735户,占省定目标任务的92.99%。

各县(市、区)具体完成情况如下:登封市租赁补贴发放户数为1543户,占市定目标任务的193.84%;荥阳市租赁补贴发放户数为896户,占市定目标任务的155.83%;新郑市租赁补贴发放户数为999户,占市定目标任务的133.56%;惠济区租赁补贴发放户数为909户,占市定目标任务的105.21%;郑州航空港区租赁补贴发放户数为11户,占市定目标任务的100%;金水区租赁补贴发放户数为2086户,占市定目标任务的99.33%;新密市租赁补贴发放户数为1298户,占市定目标任务的98.48%;巩义市租赁补贴发放户数为2391户,占市定目标任务的95.64%;中牟县租赁补贴发放户数为1517户,占市定目标任务的90.57%;上街区租赁补贴发放户数为261户,占市定目标任务的86.42%;二七区租赁补贴发放户数为3419户,占市定目标任务的85.69%;中原区租赁补贴发放户数为5093户,占市定目标任务的80.84%;管城回族区租赁补贴发放户数为2255户,占市定目标任务的72.11%(年初实物配租365户,致使租赁补贴户数减少较多);郑州经济开发区租赁补贴发放户数为21户,占市定目标任务的58.33%;郑州高新区租赁补贴发放户数为36户,占市定目标任务的40%。

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

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

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甲方:韶关市住房保障中心乙方:为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健全市区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根据韶关市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关于武江区东岗岭片A、B地块占地面积9613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方案的出让条件。

根据交易条件,由甲方代表市政府与乙方签订如下配建协议。

一、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套数、户型面积及相关要求1、乙方必须在净地交付后18个月内在原地无偿提供经环境、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合格的130套,合计总建筑面积9000m2(以步梯房为主)的保障性住房,每套住房建筑面积为65㎡-70㎡,户型为二房二厅(或三房一厅)一厨一厕二生活阳台。

A地块全部用于提供保障性住房,不足部分由B地块提供。

乙方负责在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半年内将该部分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办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名下,(注:规划图A地块《房地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办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名下,B地块部分保障性住房《房地产权证》办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名下。

)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费用(含物业维修基金)由乙方承担。

2、配建保障性住房,乙方应根据《关于加强社区办公与物业管理用房建设管理的意见》(韶市办联〔2007〕88号)要求,按配建规模建设相应比例的物业管理用房,具体位置由乙方在规划报建前与甲方协商确定。

3、保障性住房面积以竣工后房地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最终测绘结果为准,面积差额在1%以内按1800元/㎡互补,面积差额超过1%部分按3000元/㎡互补,但面积差额幅度不应大于2%。

二、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建设时限、质量要求和履约保证。

1、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应满足设计规范,平面布局合理,使用功能完备;房屋结构安全,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和排水排污、供水供电、供煤气、有线电视等设施,配备独立的水、电表;室外配有硬化道路及绿化,环境良好;色调与小区商住楼外观相协调。

郑州XX区2024年房屋建设施工协议一

郑州XX区2024年房屋建设施工协议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郑州区2024年房屋建设施工协议一本合同目录一览一、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甲方:郑州区人民政府1.2、乙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3、丙方:房地产有限公司二、第二条工程概况2.1、工程名称:郑州区2024年房屋建设施工项目2.2、工程地点:郑州区规划地段2.3、工程规模:共计栋楼,建筑面积平方米三、第三条合同范围及内容3.1、甲方负责办理工程各项审批手续,提供施工用地及基础设施3.2、乙方负责施工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安装、装修等工作3.3、丙方负责提供施工所需原材料及配套设备四、第四条工程进度及工期4.1、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X月X日4.2、工程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X月X日4.3、如因特殊情况导致工期延误,需提前书面通知各方五、第五条工程质量及标准5.1、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5.2、乙方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5.3、丙方提供的原材料及设备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六、第六条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6.1、本工程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万元(大写:X元整)6.2、甲方分期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支付比例及时间双方协商确定6.3、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剩余款项七、第七条工程验收及保修7.1、工程验收分为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具体验收程序及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7.2、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保修服务7.3、保修期限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X年八、第八条违约责任8.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进度款,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双方协商确定8.2、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完成工程,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双方协商确定8.3、丙方提供的原材料及设备不符合质量标准,应承担更换、修复、赔偿等责任九、第九条争议解决9.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9.2、如协商无果,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0.1、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0.2、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文件十一、第十一条合同的附件11.1、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11.2、工程量清单及报价单11.3、原材料及设备供应合同十二、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各方应对合同内容及谈判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12.2、违反保密义务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十三、第十三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3.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3.2、如发生争议,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十四、第十四条合同的签字盖章14.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丙各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第二条工程概况2.2、工程地点:位于郑州区规划地段,具体位置以甲方提供的地理位置为准。

郑州市2024年保障房建设合同

郑州市2024年保障房建设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郑州市2024年保障房建设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1.1 甲方:郑州市政府1.2 乙方:承建商名称第二条合同项目2.1 项目名称:郑州市2024年保障房建设项目2.2 项目地点:郑州市具体地址2.3 项目规模:占地面积、建筑总面积第三条合同金额3.1 合同总金额:人民币万元整3.2 付款方式及付款进度: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进度安排第四条合同工期4.1 开工日期:年月日4.2 竣工日期:年月日第五条工程质量标准5.1 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5.2 质量保证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个月第六条工程进度6.1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工期要求完成工程6.2 甲方应按时提供施工场地、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第七条施工材料及设备7.1 乙方应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选用施工材料和设备7.2 甲方应提供材料和设备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第八条安全生产8.1 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施工8.2 乙方应承担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责任第九条合同变更9.1 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具体变更条件和程序第十条违约责任10.1 甲方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和处理方式10.2 乙方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和处理方式第十一条争议解决11.1 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11.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解除和终止12.1 合同的生效条件:具体生效条件12.2 合同的解除条件:具体解除条件12.3 合同的终止条件:具体终止条件第十三条保密条款13.1 双方应对合同内容及合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予以保密13.2 保密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个月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双方约定其他事项:如合同的修订、补充等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甲方地址:省郑州市区路号联系人:X 联系电话:X乙方地址:省市区路号联系人:X 联系电话:X第二条合同项目项目地点:郑州市区路号项目规模:本项目总占地面积为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为平方米,包括但不限于住宅、配套设施等建筑物。

郑州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

郑州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

郑州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性质:项目规模:项目负责人: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印制郑州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甲方: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乙方:为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建立健全我市多层次、广覆盖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郑政〔2011〕28号)、《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郑政〔2011〕41号)规定,在乙方开发建设的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第一条项目内容□属三环以内配建项目□属三环以外配建项目□属甲方直接回购项目□属乙方持有经营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第二条回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符合回购条件的,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加上房屋装修费用计算。

具体事宜以回购合同约定为准。

(二七新区要求前五年区保障办分配,开发商收租金,5年后政府回购)第三条技术要求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除满足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及国家、省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外,必须按照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和《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导则》(试行)(郑房〔2013〕84号)》规定的标准实施。

主要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二)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建设标准,将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同时设计、同时竣工、同时竣工验收”。

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保障性住房应在第一期项目中先行建设。

(三)应按整幢或整个单元的方式集中建设,不足整单元部分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

(四)每套独门独户,卧室、厨房、卫生间等配套设施齐全,门窗、有线电视、通讯等设施设备安装到位,满足住房对采光、隔音、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的要求。

郑州廉租房协议书

郑州廉租房协议书

郑州廉租房协议书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廉租房的合法所有者或管理者,乙方为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个人或家庭,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承租甲方提供的廉租房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1.1 房屋位置:本协议所指的廉租房位于郑州市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街道(镇)__________小区(村)__________号。

1.2 房屋结构:该房屋为__________室__________厅__________卫,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

1.3 房屋设施:房屋内配备有__________、__________等基本生活设施。

第二条租赁期限2.1 租赁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标准:乙方应按照__________元/月的标准支付租金。

3.2 支付方式:租金按月支付,乙方应在每月的第__________日前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押金4.1 押金金额: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向甲方支付押金__________元。

4.2 押金退还: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甲方应在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退还押金。

第五条房屋使用及维护5.1 乙方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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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项目性质:
项目规模:
项目负责人:
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印制
郑州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
甲方: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
乙方:
为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建立健全我市多层次、广覆盖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郑政〔2011〕28号)、《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郑政〔2011〕41号)规定,在乙方开发建设的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第一条项目内容
□属三环以内配建项目□属三环以外配建项目
□属甲方直接回购项目□属乙方持有经营项目
《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
第二条回购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符合回购条件的,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加上房屋装修费用计算。

具体事宜以回购合同约定为准。

(二七新区要求前五年区保障办分配,开发商收租金,5年后政府回购)
第三条技术要求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除满足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及国家、省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外,必须按照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和《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导则》(试行)(郑房〔2013〕84号)》规定的标准实施。

主要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二)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建设标准,将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同时设计、同时竣工、同时竣工验收”。

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保障性住房应在第一期项目中先行建设。

(三)应按整幢或整个单元的方式集中建设,不足整单元部分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

(四)每套独门独户,卧室、厨房、卫生间等配套设施齐全,门窗、有线电视、通讯等设施设备安装到位,满足住房对采光、隔音、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的要求。

(五)入户的水表、电表、燃气表、进户门实行智能刷卡式管理;配备集中供暖配套设施的,要分户设总控阀门和分支控制阀,卫生间安装暖气片。

(六)室外装饰应与同一开发项目商品住房一致。

(七)房屋交付保证能够正常使用。

第四条质量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普通住宅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监理制度,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五条房屋移交
(一)乙方应该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单体工程质量验收及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二)乙方对所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由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或区住房保障部门)接收,并按规定进行登记确权,按照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面向社会供应。

(三)房屋移交前,乙方应向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和区住房保障部门分别提交如下材料:
1、全套的竣工图纸一套。

2、完整的工程竣工技术材料(含:计划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等相关资料)一套。

3、《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建筑工程使用说明书》各一份。

4、经市房屋测绘部门备案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

5、有关部门出具的门牌号证明。

二、双方责任
第六条本协议书中对保障性住房交易、产权登记等事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准。

第七条双方在签订回购协议后,中途如甲方因资金不能按时支付回购款的,经甲方认可后,原协议中不能回购的住房可以作为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出售。

第八条甲方责任
甲方要切实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指导和监督,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可能的便利条件,帮助协调解决开发企业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九条乙方责任
(一)严格按照上述条款的约定,如期完成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任务。

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户型、面积和楼栋号须经甲方审核确认并经市规划局审批通过,具体区位在规划审批的图纸文本中明确,于开工前予以确认,不得更改。

(二)保障性住房建成后,按本合同约定的数量,如数交与甲方,不得私自留存或销售。

(三)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四)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纳入该地块小区物业统一管理,费用、服务标准与该地块小区一致。

三、违约责任
双方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开工、办理预售许可证,或未按照约定时间交房的,甲方有权对其给予处罚,延迟一天按合同总额的3﹪处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第十一条甲方如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费用,甲方对乙方应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双方有权就对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十三条乙方未按要求实施配建的,应以《合同》约定的回购基准价格的双倍为基准,并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41号)第六条有关规定放大配建比例后的配建面积,向政府缴纳保障性住房异地移建款。

四、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未能达成一致的,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市政府申请仲裁。

五、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五条如果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合同如需变更时,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才能变更,变更意见作为原始合同的补充材料,付诸实行。

第十六条如果本合同需延长(不可抗力因素等),甲乙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七条合同签约后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变化时,合同双方经协商后可做调整。

六、其他
第十八条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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