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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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总说明 (1)

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 (2)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3)

A.1 土(石)方工程

说明 (5)

工程量计算规则 (7)

A.2 桩与地基基础工程

说明 (14)

工程量计算规则 (17)

A.3 砌筑工程

说明 (18)

工程量计算规则 (19)

A.4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说明 (22)

工程量计算规则 (24)

A.5 厂库房大门、特种门、木结构工程

说明 (29)

工程量计算规则 (30)

A.6 金属结构工程

说明 (31)

工程量计算规则 (33)

A.7 屋面及防水工程

说明 (34)

工程量计算规则 (34)

A.8 防腐、隔热、保温工程

说明 (37)

工程量计算规则 (38)

A.9 脚手架工程

说明 (39)

工程量计算规则 (39)

A.10 垂直运输工程

说明 (42)

工程量计算规则 (42)

A.11 模板工程

说明 (42)

工程量计算规则 (43)

A.12 混凝土运输及泵送工程

说明 (47)

工程量计算规则 (48)

A.13 建筑物超高增加费

说明 (48)

工程量计算规则 (48)

A.13 材料二次运输

说明 (49)

工程量计算规则 (49)

总说明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建筑工程消耗量分册》(以下简称本分册)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消耗量依据。

2 本分册参考基价为全区统一参考基价,各地市不再编制参考基价表。本分册实际使用时应以市场人工单价、市场材料价格进行计算。

3 本分册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4 本分册是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标底)的依据,可作为编制企业定额的基础、也可作为工程投标报价的参考。

5 本分册的编制是依据:

5.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5.2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

5.3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编制说明》(土建工程)

5.5 现行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6 本分册是按照广西建筑施工企业正常施工条件、现有的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为基础进行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7 本分册的工作内容,只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包含在定额内。

8 本分册包括施工过程中所需的人工、材料、半成品和机械台班数量,除定额中有规定允许调整外,不得因具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及工、料、机等耗用与定额不同时进行调整换算。

9 本分册人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按不同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技术要求,划分为建筑综合工日(一类)(22元/工日)和建筑综合工日(二类)(26元/ 工日)。

10 本分册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10.1 本分册采用的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均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10.2 本分册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算了相应的施工场内运输及施工操作的损耗。损耗的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10.3 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损耗率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

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基期参考价》附表。

10.4 用量很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材料费的百分比表示。

10.5 施工措施性消耗部分,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分别以一次摊销量列出。

11 本分册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工效、结合现场实际测算确

定的。

12 本分册中均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

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如发生再次搬运的,按本分册A.14材料二次运输相应子目计算。

13本分册除脚手架、垂直运输定额已注明其适用高度外,均按建筑物檐口高度20n以下编制;檐口高度超过20m时寸,另按本分册A.13建筑物超高增加费相应子目计算。

14 本分册未列子目的,按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工程等分册相应子目执行。

15 本分册注有"XX以内"或"XX以下"者,均包括XX本身;"XX以外"或"XX以上' 者,则不包括XX本身。

16 工程计价中如发生定额缺项需作补充的,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作一次性补充定额,报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并由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报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17 本分册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统一管理,统一解释。

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

1 为统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的计算制定本规则。

2 本规则适用于编制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构筑物施工图预算及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计算,也适用于工程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量计算。

3 建筑工程工程量的计算除按本分册说明和各章节规则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

3.1 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说明;

3.2 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3 施工及验收规范、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4 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的尺寸为准。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4.1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3);

4.2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2);

4.3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

4.4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t或kg);

4.5以个(件、套或组)计算的为个(件、套或组)。

5汇总工程量时,工程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循下列规定:

5.1以立方米、平方米、米、kg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5.2 以吨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

5.3 以个(件、套或组)为单位,取整数。

6 各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规则除定额中另有规定外,各章节之间的计算规则不得相互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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