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新类型案件防控研究与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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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欠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欠款的规定处罚。
3、立法目的:
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立法草案说明中指出:“刑法第 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人民银行等金融部门提出,近来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虚构 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的贷款,危害金融安全,但要认定骗贷人是否具有‘非 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很困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 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 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 十万元以上的。
4、构成要件: 1)《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
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 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
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 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 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 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 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1、典型案例: 某企业向银行出具虚假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等财务报表,谎报资产总额、负债总额、销售收 入等数据,虚构贷款用途,先后多次获取贷款。 后企业因经营不善,至案发时尚有数百万元贷款 未能清偿。
2、罪名条文: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2)司法实践中,对于银行工作人员主观构成要件方 面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从违法发放贷款且 “数额巨大”来看,应当是出自故意;从刑法中 罪过形态的规定来看,行为人对“造成重大损失” 的心态,一般是出自过失。
5、存在问题:
1)实践中,部分银行信贷工作人员存在贷款“三查” 不尽职、不到位等情况,主观上存在过失或者放 任的态度。
建议规定,只要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情节严重的, 就应追究刑事责任。法工委经同有关部门研究,拟保留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贷款诈骗罪的规定,并在刑法 中增加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追究刑事责任。”
4、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
2)但在实践中,一方面,部分担保人以该罪名举报 主债务人,待刑事判决做出后又向法院主张“主 合同系诈骗犯罪应认定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达到变相逃废债的目的。另一方面,有些银行担 忧如举报债务人涉嫌构成犯罪,不但可能导致担 保落空,而且可能面临案件问责,所以很少运用 刑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
6、实务分析:
2)个别案例中,甚至出现银行工作人员教唆指导债 务人提供虚假陈述和证明材料的情况。
6、实务分析:
1)如何正确理解《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的 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 规定”。
2)实践中,已出现多起担保人举报银行工作人员涉嫌违法 发放贷款,进而通过 《合同法》第52条第(三)项“以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试图脱保案例。
银行新类型案件防控研究及案例分析
主讲: 魏老师
2016年1月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定义
银监会办公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 暂行办法》(银监办发[2013]255号)第三条“本 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 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 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 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 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
1、典型案例: 某银行信贷客户经理未尽调查岗职责,明知借
款人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仍指导配合借款人修 改贷款申请材料,并以此形成尽职调查报告上报 审批。信贷部门负责人明知借款人有作假行为, 仍审核同意上报审批。最终导致数百万元贷款未 能收回,造成银行重大损失。
2、罪名条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 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 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 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 二条:
பைடு நூலகம்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构成要件 1、主体: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或)外部
人员。
2、客体: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的资金或其他财产 权益。
3、主观方面:故意或者过失。
4、客观方面: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的资金或 其他财产权益,涉嫌触犯刑法。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新类型案件 (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 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5、存在问题
1)刑法定罪门槛降低后,有利于更好地打击外部人 员侵犯银行贷款、票据等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 在当前银行不良贷款居高不下的形势下,是银行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件有力武器。
1)如果企业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构成骗取贷款罪的, 主、从合同是否必然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刑法上的评价不能 代替民法评价。犯罪行为与合同行为重合的,合 同是否有效应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进行 判断。”
2)刑民交叉案件中,如何合理选择银行债权的保 全途径?
——目前实务中判断的主要标准之一:主债务人 是否存在有能力还款而拒不清偿的情形;担保人 是否具有代偿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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