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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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管理,营造良好环境,激励创新,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向全国,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重点支持具有良好研究条件、研究实力的高等院校中和科研机构中的研究人员,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基金项目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各类项目,包括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专项项目和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等。

自然科学基金委可根据需要对项目类型进行调整。

第四条基金项目的立项、遴选和管理工作须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和"平等竞争、科学民主、激励创新"的运行机制,执行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接受科技界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基金项目实行课题制管理,根据项目类型、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资助方式。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有关财政、财务制度。

第六条各类基金项目的管理须执行本规定并依照本规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申请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科学发展趋势和国家长远发展需求,制定优先资助领域、项目指南等,公开向社会发布,引导基金项目申请。

第八条申请者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格:(一)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二)正式受聘于项目依托单位,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在职研究生作为申请者只可申请面上项目,并须征得导师的同意。

第九条海外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申请合作研究项目不受第八条第二款限制,但须有我国内地合作者和项目依托单位。

我国内地系指我国除港澳台地区之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2023国家自科基金面上项目 管理

2023国家自科基金面上项目 管理

2023国家自科基金面上项目管理这篇文章将围绕着“202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展开深入探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是我国最重要的科研资助基金之一,旨在支持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

而面上项目则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项目类型,对于科研工作者来说,成功申请和管理面上项目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申请、管理、总结等多个角度,全面探讨202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管理。

一、申请阶段1. 项目主题确定在申请阶段,首先要确定好项目的研究主题。

项目的主题应该符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范围,并且要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创新性。

主题的选择还要考虑到当前学术前沿和社会需求,需要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论证。

在文章的第一部分,我将共享我对于项目主题确定的一些经验和看法。

2. 文章撰写申请阶段的关键环节就是文章的撰写。

写手需要注意整篇文章的质量、深度和广度,从简到繁地探讨主题,使得审评专家能够更深入地理解。

文章中应该多次提及主题文字,以突出研究的重点和创新点。

文章的语言应该精炼、严谨,逻辑清晰,亮点突出。

我会在这部分共享一些写作技巧和注意事项。

二、管理阶段1. 项目执行一旦项目获得资助,就进入了管理阶段。

项目执行是一个漫长而又复杂的过程,需要科研人员注重细节和把控全局。

在执行阶段,我会共享一些项目管理的实用经验,比如团队建设、研究计划的执行、经费使用等方面的管理技巧。

2. 成果总结项目结束之后,需要对项目进行总结和回顾。

这一阶段的工作至关重要,不仅要总结项目的研究成果,还要归纳项目的经验教训,为今后的科研工作提供借鉴。

我会在这部分共享我对项目总结的一些见解和心得。

三、结语202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申请和管理是一个复杂而又需要细致的过程。

科研工作者需要在项目的各个阶段都注重细节,把控全局,才能够取得良好的研究成果。

通过本文的全面探讨,相信读者对于202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申请和管理会有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这篇文章主要围绕了202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管理展开了全面的探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公布日期】1992.10.13•【文号】•【施行日期】1992.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1992年10月13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简称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我国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人才的培养,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包括计划实施、经费管理、结题评议等)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的重要环节。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受资助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按照基础研究的特点,共同做好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

1.科学基金委员会是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宏观管理,检查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审批有关重要事项;2.受资助单位应将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列入本单位的重点科研计划,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管理,保证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计划实施、条件落实、财务管理和结题评议。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多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管理细则,报科学基金委员会综合计划局(简称计划局)备案;3.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计划实施、经费使用、结题总结。

第三条本办法是管理自由申请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高技术新概念新的构思探索项目的依据。

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部门、受资助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计划实施第四条项目负责人接到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批准通知的一个月内,应在申请书的基础上,根据批准通知,认真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计划》,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口科学部审查(一份),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

科学部审查后,如有不同意见,应于收到计划一个半月内通知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评审办法-_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评审办法-_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评审办法正文:----------------------------------------------------------------------------------------------------------------------------------------------------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评审办法(1996年11月20日委员会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把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简称科学基金)资助方向,科学、公正地遴选资助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遴选资助项目。

第三条科学基金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优先支持具备下列条件的研究项目:1.有重要科学意义,瞄准国际科学发展前沿,尤其是我国具有优势的基础研究;或有重要应用前景,围绕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紧迫的科学技术问题开展的应用基础研究。

2.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可获得新的科学发现或取得重要进展。

3.有稳定的研究队伍,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

所在单位能提供基本的研究条件。

第四条在条件相近时,科学基金应优先支持属下列情况的研究项目:1.优秀青年科学工作者的申请项目;2.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科学工作者的申请项目;3.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条件开展的研究项目。

第五条支持创新是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主要宗旨,评审中要特别注意发现和保护创新性强的项目。

积极支持跨学科和学科交叉的研究,注意扶植新的学科生长点。

第六条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评审按初审、同行评议、学科评审组评审、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评审,包括自由申请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等。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三、项目资助体系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4。

“十一五"重大研究计划实施方案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数学天元基金项目管理办法6。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主任基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7。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优秀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项目基金管理办法四、人才资助体系1.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试行办法5。

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实施细则五、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实施办法(适用于合作交流项目)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在华召开国际学术会议的实施办法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专项基金的实施办法六、财务管理办法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2。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3。

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七、成果管理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八、国家重点实验室1.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2。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3。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九、其它管理办法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管理暂行办法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加强依托单位对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学科评审组组建试行办法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编号法6。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地区联络网工作条例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地区联络网组长单位7。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八项规定8。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以下简称面上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面上项目资助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面上项目支持科技工作者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由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

第三条面上项目包括自由申请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地区科学基金项目,资助期限一般为三年。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面上项目的指南发布、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批准资助并对资助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面上项目的申请采取集中受理方式。

申请者须根据当年自然科学基金委发布的申请通告及项目指南认真撰写申请书。

项目依托单位须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按申请通告的要求将申请材料统一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六条申请者须符合《规定》要求,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已获得博士学位。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但未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经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亦可申请。

在职研究生作为申请者须征得导师同意。

第七条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者限在受理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并且未曾获得该类项目的资助。

项目组的主要成员以青年为主。

第八条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者须是AA等地区行政所辖单位的正式受聘人员。

重点支持结合当地条件和特点的研究工作。

第九条申请者同期只能申请一项,每个项目的申请者限为一人。

申请者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当年申请及承担(含参加)在研的面上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两项。

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者,当年申请及负责在研的面上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一项,但参加项数不限。

第三章评审与批准第十条面上项目评审与批准按科学部初审、同行专家评议、专家评审组评审、委务会议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的科学处按照《规定》的要求对所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初审。

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经科学部核准后不予继续评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管理,营造良好环境,激励创新,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向全国,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重点支持具有良好研究条件、研究实力的高等院校中和科研机构中的研究人员,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基金项目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各类项目,包括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专项项目和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等。

自然科学基金委可根据需要对项目类型进行调整。

第四条基金项目的立项、遴选和管理工作须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和"平等竞争、科学民主、激励创新"的运行机制,执行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接受科技界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基金项目实行课题制管理,根据项目类型、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资助方式。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有关财政、财务制度。

第六条各类基金项目的管理须执行本规定并依照本规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科学发展趋势和国家长远发展需求,制定优先资助领域、项目指南等,公开向社会发布,引导基金项目申请。

第八条申请者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格:(一)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二)正式受聘于项目依托单位,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在职研究生作为申请者只可申请面上项目,并须征得导师的同意。

第九条海外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申请合作研究项目不受第八条第二款限制,但须有我国内地合作者和项目依托单位。

我国内地系指我国除港澳台地区之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条申请者须按各类项目的要求认真撰写申请书,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通过项目依托单位申请基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执行效率,推动科学研究
的创新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委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主要由基金委依据专家评审结论和资金投放情况确
定资助名单,授予科研单位和专家实施。

第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要实施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国家财务
制度和规范。

第三章项目结题
第四条
项目结题应按照基金委及时性要求,按规定提交结题报告,完成结算审计、成
果判定等程序。

第五条
结题报告应真实、全面地反映项目情况,并包含项目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情况
和结题合格的主要论文等内容。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六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所有。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再有相冲突的规定自行废止。

结束。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立项、评审、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立项、评审、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立项、评审、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立项、评审、管理试行办法(1990年10月30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为适应基础性研究工作的特点和学科发展的需要,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

第二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面上项目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相辅相成的三个层次。

重点项目主要是针对我国科学发展与布局中的关键科学问题和学科领域新生长点开展系统、深入的研究工作。

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意义重要。

包括:学科前沿和新生长点的研究;对开拓新兴技术领域、发展高技术起关键作用或对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指导意义和深远影响的基础性研究;以及针对我国自然条件、资源特点和有重要意义的基础性研究等;(二)有先进、可行的研究方案,创新的学术思想和必要的基本实验研究条件;(三)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精干的、以中青年研究人员为主的研究队伍;(四)具有国内领先的研究工作基础,近期可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

第三条重点项目的遴选要在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要”所确定的学科布局和优先领域的指导下,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学科发展战略研究,并在广泛征求科学家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条重点项目要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重点突出、队伍精干。

每项资助强度一般在50万元左右。

研究年限3至5年。

要重视学科的交叉和渗透,但不强调跨部门、跨单位的联合研究。

注意发挥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作用。

第五条重点项目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审查批准,并定期向全委会报告。

基金委面上项目

基金委面上项目

基金委面上项目基金委面上项目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的一种科研项目,目的是支持国内科学家开展基础研究,推动科学技术创新。

本文将从项目申请、评审流程、经费管理和成果评价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项目申请基金委面上项目的申请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 研究背景和意义:具体说明研究领域的重要性和科学价值,阐述该项目的创新点和预期成果。

2. 研究内容和方法:明确阐述研究内容和方法,包括实验设计、理论分析等。

3. 研究计划和进度安排:制定详细的研究计划和进度安排,确保项目能够按时顺利完成。

4. 预期成果和应用前景:提出清晰的预期成果,并探讨其对学术领域和社会发展的意义和应用前景。

二、评审流程基金委面上项目的评审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初审:申请书通过初审后,具体项目将进入下一轮的评审。

2. 专家评审:评审委员会将选派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学术价值、创新性和可行性等。

3. 评审意见反馈:申请人将收到评审意见,并根据意见进行适当修改。

4. 终审:根据初审和专家评审意见,基金委将进行终审,决定是否资助该项目。

三、经费管理基金委面上项目的经费是由基金委进行管理的,具体管理方式如下:1. 经费发放:经费发放分阶段进行,根据项目进展和需要,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将经费发放给项目负责人。

2. 经费使用:项目负责人需要按照项目计划进行经费使用,如购买实验材料、设备等。

经费使用需要符合基金委的相关规定,必要时需要提供相关的经费使用报告。

3. 经费结项: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经费结项,将未使用的经费返还给基金委。

四、成果评价基金委面上项目的成果评价是项目结题的重要环节,评价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学术成果:评价项目取得的学术成果,包括发表的学术论文、专利申请和国际学术交流等。

2. 科技创新:评价项目对科技创新的贡献,包括其对相关领域的突破、新技术的应用等。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国科金发计〔2015〕60号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业经2015年7月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15年9月1日起实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15年8月1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2015年7月7日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项目面向科学前沿和国家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需求中的重大科学问题,超前部署,开展多学科交叉研究和综合性研究,充分发挥支撑与引领作用,提升我国基础研究源头创新能力。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重大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一)确立项目领域;(二)制定并发布项目指南;(三)受理项目申请;(四)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五)批准资助项目;(六)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重大项目实行成本补偿的资助方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立项与指南制定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原则公开征集重大项目领域建议,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拟立项的重大项目领域。

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应当对拟立项的重大项目领域差额遴选,按照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以出席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基金发展规划、优先发展领域、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和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意见确立重大项目立项领域并制定年度重大项目指南。

第七条年度重大项目指南应当明确受理重大项目申请的研究领域、科学目标、研究期限和受理申请的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八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年度重大项目指南。

第九条每个重大项目应当围绕科学目标设置不多于5个重大项目课题,课题之间应当有机联系并体现学科交叉。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对于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当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的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八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结合联合基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合基金是指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与联合资助方共同提供资金,在商定的科学与技术领域内共同支持基础研究的基金。

联合资助方包括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

第三条联合基金旨在发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的导向作用,引导与整合社会资源投入基础研究,促进有关部门、企业、地区与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合作,培养科学与技术人才,推动我国相关领域、行业、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四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与联合资助方签定联合资助协议。

联合基金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由联合资助双方共同研究决定。

必要时联合资助双方可以成立联合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联合基金是自然科学基金的组成部分,按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方式,双方共同管理。

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在联合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会同联合资助方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二)受理项目申请;(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批准资助项目;(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六条联合基金项目的资金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联合基金项目主要分为培育项目、重点支持项目等亚类。

根据实际需要,双方可协商确定其他亚类。

第八条联合资助方根据协议规定的研究领域并结合其发展需求提出联合基金年度项目指南建议。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科学基金发展规划、联合基金协议及联合资助方的年度项目指南建议,在广泛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

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九条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联合基金项目:(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三)年度项目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以下简称面上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面上项目资助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面上项目支持科技工作者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由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

第三条面上项目包括自由申请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地区科学基金项目,资助期限一般为三年。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面上项目的指南发布、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批准资助并对资助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面上项目的申请采取集中受理方式。

申请者须根据当年自然科学基金委发布的申请通告及项目指南认真撰写申请书。

项目依托单位须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按申请通告的要求将申请材料统一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六条申请者须符合《规定》要求,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已获得博士学位。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但未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经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亦可申请。

在职研究生作为申请者须征得导师同意。

第七条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者限在受理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并且未曾获得该类项目的资助。

项目组的主要成员以青年为主。

第八条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者须是青海省、海南省、云南省、贵州省、江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等地区行政所辖单位的正式受聘人员。

重点支持结合当地条件和特点的研究工作。

第九条申请者同期只能申请一项,每个项目的申请者限为一人。

申请者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当年申请及承担(含参加)在研的面上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两项。

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者,当年申请及负责在研的面上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一项,但参加项数不限。

第三章评审与批准第十条面上项目评审与批准按科学部初审、同行专家评议、专家评审组评审、委务会议审批的程序进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金发计〔2009〕45号各依托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以下简称面上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面上项目支持科学技术人员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面上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二)受理项目申请;(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批准资助项目;(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 面上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评审第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在广泛听取意见和专家评审组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

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六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面上项目:(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申请。

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实施有效管理。

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不得申请面上项目,但在职人员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其受聘依托单位申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旨在有效地管理资
助项目的资金。

资助项目的基本原则是以适当的方式、精确的投入和
有效的程序实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正常实施、有序发展和
目标完成。

首先,资助项目的资金拨付应按照资助的类别、实施的计划以及
相关的规章制度执行。

如果在资助期内项目发生调整,应及时报告有
关情况,协调关联单位,经通知同意后方可误通过调整后的资金拨付。

其次,承担该资助项目的单位应制定财务收支计划、确定预算支
出项目、采取控制财务成本的有效措施,并完成预算内外相关资金的
可追溯性管理。

再者,应按规定记录好项目资金使用的来源、去向,详细核算科
研资金的支出费用,定期对实际使用费用进行核查对核对,并做好结
余资金的使用情况记录和管理。

最后,结束该单位承担的资助项目时,应该及时办理结项,报告
资金使用情况。

如果结余资金较大,应做到几率有序,留出充裕的时
间把结余资金科学安排在项目推进工作中。

总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为资助项
目的财务收支管理提供了一个依据,确保项目的正确使用资金,使资
助项目的资金管理更加规范、有效、安全。

基金委面上项目

基金委面上项目

基金委面上项目
摘要:
一、基金委面上项目的背景和意义
二、基金委面上项目的申报流程
三、基金委面上项目的评审标准
四、基金委面上项目的资助情况
五、基金委面上项目的申请建议
正文:
基金委面上项目是我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NSFC)为推动我国科学技术发展、培养科学技术人才而设立的一项重要科研项目。

该项目旨在资助我国科研人员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领域进行原创性、创新性的研究,以提高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基金委面上项目的申报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申请人需在每年的申报时间内登录NSFC 的官方网站下载并填写相关申报表格;其次,申请人需按照申报表格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包括项目申请书、个人简历、研究成果等;然后,申请人需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将填写好的申报表格及相关材料提交至NSFC;最后,NSFC 会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将进入评审阶段。

基金委面上项目的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评审专家会根据项目的创新性、科学性、可行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评估;其次,评审专家会根据申请人的研究背景、研究成果、研究计划等方面对申请人进行评估;最
后,评审专家会根据项目的预算、实验条件等方面对项目进行评估。

基金委面上项目的资助情况每年都会有所不同,具体资助情况取决于当年的基金委预算、申报项目的数量和质量等因素。

一般来说,基金委会对评审通过的申报项目给予不同程度的资助,资助金额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

自然科学基金 面上项目

自然科学基金 面上项目

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项目简介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是由中国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立的一种资助项目,旨在支持具有一定研究基础和实际应用前景的高水平科研项目。

该项目覆盖广泛的自然科学领域,包括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地球科学等多个学科。

面上项目的申请者需要具备博士学位,并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研究经历和成果。

申请者还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计划和预期成果,以及合理的预算安排。

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获得资助的项目可以获得一定期限内的经费支持。

申请流程1.预申报:申请者在正式提交申请前,需先进行预申报。

预申报需要提供项目摘要、关键词、参与人员等信息,并进行初步论证。

2.正式申报:预申报通过后,可以进行正式申报。

正式申报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计划、预期成果、经费预算等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

3.专家评审:正式申报提交后,由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主要考察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实施可行性等方面。

4.申请结果公示:评审结束后,申请结果将在中国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官网上进行公示。

获得资助的项目将获得资金支持,并签订资助合同。

5.项目执行:获得资助的项目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研究计划,并按要求提交中期和结题报告。

中国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资金支持面上项目获得的资金支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直接费用:用于购买实验设备、材料耗费、人员津贴等直接与研究工作相关的费用。

2.差旅费:用于参加学术会议、交流访问等活动产生的差旅费用。

3.出版费:用于发表科研成果所产生的出版费用。

4.管理费:用于项目管理和日常运行所需的人员工资、办公设备等费用。

预期成果面上项目需要明确提出预期成果,并在研究计划中详细描述实现预期成果的方法和步骤。

预期成果可以是科学研究方面的新发现、理论模型的构建、技术创新等。

申请者需要说明预期成果对学科发展和社会应用的意义,并提出相应的实施计划。

项目管理获得资助的面上项目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项目执行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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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金发计〔2009〕45号各依托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以下简称面上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面上项目支持科学技术人员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面上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二)受理项目申请;(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批准资助项目;(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面上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评审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在广泛听取意见和专家评审组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

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六条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面上项目:(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申请。

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实施有效管理。

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不得申请面上项目,但在职人员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其受聘依托单位申请。

第七条申请面上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作为申请人同年申请面上项目限为1项;(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当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的面上项目数,与作为负责人或者参与者正在承担的面上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2项;(三)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面上项目的,不得申请;(四)年度项目指南中对申请数量的限制。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是申请面上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

参与者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不得超过2个。

面上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申请人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通讯评审专家名单。

第十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申请人或者参与者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时注明:(一)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二)与正在承担的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第十一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四)申请人、参与者在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处罚期内的;(五)依托单位在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的处罚期内的。

第十二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

项目评审程序包括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二)研究队伍构成、研究基础和相关的研究条件;(三)项目申请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

第十四条对于已受理的项目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

对内容相近的项目申请应当选择同一组专家评审。

对于申请人提供的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每份项目申请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3份。

第十五条通讯评审完成后,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进行会议评审。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来自专家评审组,必要时可以特邀其他专家参加会议评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通讯评审情况对项目申请排序和分类,供会议评审专家评审时参考,同时还应当向会议评审专家提供年度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和通讯评审意见等评审材料。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充分考虑通讯评审意见和资助计划,结合学科布局和发展对会议评审项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多数通讯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的项目,2名以上会议评审专家认为创新性强可以署名推荐。

会议评审专家在充分听取推荐意见的基础上,应当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十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会议表决结果,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十八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资助额度等及时制作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资助额度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和依托单位提供。

第十九条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面上项目评审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实施与管理第二十一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告予以资助项目的名称以及依托单位名称,公告期为5日。

公告期满视为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收到资助通知。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书(一式两份),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项目计划书之日起30日内审核项目计划书,并在核准后将其中1份返还依托单位。

核准后的项目计划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三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审查提交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对未按时提交的,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对面上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面上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协商不一致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

参与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

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新增加的参与者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项目负责人或者参与者变更单位以及增加参与者的,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九条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6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批准延期的项目在结题前应当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三十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情形,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和终止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对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和经费决算表的,自然科学基金委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结题材料之日起90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结题要求的,准予结题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一)提交的结题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二)提交的资助经费决算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要求的;(三)其他不符合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布准予结题项目的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项目申请摘要。

第三十四条发表面上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三十五条面上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2月13日公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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