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整改标准25条
施工现场停止作业制度
施工现场停止作业制度1. 背景为保障施工现场人员、设备、材料的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制定实施施工现场停工制度,旨在防范各种施工现场安全事故。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施工现场所有人员、设备、材料和环境等,实行全员停工措施。
3. 停工原因施工现场停工可以由以下情况引起:1.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或有严重的安全隐患;2.突发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等);3.施工现场主管部门指令停工;4.违规操作或未经许可的施工行为。
4. 停工程序4.1 停工指令的发布施工现场负责人在发现停工的情况时,应当立即发布停工指令。
停工指令应当说明停工原因、停工时间、恢复作业时间等。
4.2 停工通知的发布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将停工情况通知相关责任人和施工现场内其他人员。
通知应当包括停工原因、停工时间、恢复作业时间等。
4.3 停工现场的安排在停工期间,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当做好现场的管理和安排工作,确保现场安全。
所有人员、设备、材料和环境都应当按照规定管理和保护。
4.4 责任部门的处理在停工期间,相关责任部门应当到施工现场进行调查和处理,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4.5 恢复工作在停工原因消除之后,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发布通知,说明停工原因已经消除,恢复作业时间和程序等。
5. 停工安全措施在施工现场停工期间,相关责任人有义务采取以下安全措施:1.施工现场周边区域应当切实加强安全防护,防止人员和物品外泄;2.工地进出口应当严格管理,严禁非法进出;3.施工现场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停工程序,不得私自进入施工现场;4.停工期间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消除安全隐患。
6. 停工结束与复工在确保施工现场安全后,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当及时通知所有人员恢复施工。
工程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复工计划,按照程序有序恢复施工。
7. 后续处理在发生停工事件后,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当及时对事件进行分析和总结,总结经验,查找不足,采取措施提高工作水平和安全保障水平。
25条停工令
25条停工令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下发《停工整改建议书》:1. 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或施工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擅自施工的;2. 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3. 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整改态度不积极不主动的;4. 在公司季检、分公司月检、项目部周检中,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护三个方面的检查内容在任何一类检查中连续缺少2次的(无法提供检查资料或检查资料造假均视为同等情形);5. 施工现场正在施工但无项目部质量或安全管理人员在场,或项目部组成人员中有50%及以上不在场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6. 未按规定进行地基验槽、桩基子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且未进行结构隐蔽工程检查确认合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7. 地基处理工程或桩基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规组织验收的;8. 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砌块、防水材料等)未检验检测和验收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9. 抽检发现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如钢筋直径不合格、铝合金门窗主要受力构件厚度不合格);10. 抽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80%且可能危及工程实体结构安全的;11. 经查实,现场制作的结构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试块造假的;12. 结构构件施工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符,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如悬挑构件锚固,主要混凝土承重构件钢筋数量、规格、安装不正确,桩基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桩基承载力、完整性检测结果不合格等);13. 框架梁、柱节点处,相差超过2个(含)强度等级的低标号梁板混凝土流入高标号混凝土墙柱内的;14.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经过专家论证即已实施的;15.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按照施工图及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的;16. 施工电梯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防坠安全器出厂日期超过5年未实施报废,或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或操作人员无证操作的;17. 塔式起重机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未安装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或多塔作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18. 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未达到A级燃烧性能等级的;19. 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材料,又未采取有效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警告标志的;20. 采用梁板墙柱同时浇筑混凝土施工工艺未进行专家论证的;21. 模板支撑体系采用叠层搭设或者钢木混搭的;22. 输送混凝土的泵管与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连接的;23. 外脚手架搭设与施工进度不同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24. 由于工程施工原因,造成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或建(构筑)物等下沉开裂,达到预警值并严重威胁到其使用安全的;25. 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质量安全事故风险较大,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停工整改的。
广西住建厅25条停工处置标准
广西住建厅25条停工处置标准1.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或施工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擅自施工的;2.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3.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整改态度不积极不主动的;4.在公司季检、分公司月检、项目部周检中,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护三个方面的检查内容在任何一类检查中连续缺少2次的(无法提供检查资料或检查资料造假均视为同等情形);5.施工现场正在施工但无项目部质量或安全管理人员在场,或项目部组成人员中有50%及以上不在场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6.未按规定进行地基验槽、桩基子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且未进行结构隐蔽工程检查确认合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7.地基处理工程或桩基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规组织验收的;8.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砌块、防水材料等检验检测和验收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9.抽检发现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如钢筋直径不合格、铝合金门窗主要受力构件厚度不合格);10.抽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80%且可能危及工程实体结构安全的;11.经查实,现场制作的结构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试块造假的;12.结构构件施工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符,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如悬挑构件锚固,主要混凝土承重构件钢筋数量、规格、安装不正确桩基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桩基承载力完整性检测结果不合格等)13.框架梁、柱节点处,相差超过2个(含)强度等级的低标号梁板混凝士流入高标号混凝土墙柱内的;1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经过专家论证即已实施的;1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按照施工图及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的;16.施工电梯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防坠安全器出厂日期超过5年未实施报废,或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或操作人员无证操作的;17.塔式起重机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未安装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或多塔作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18.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未达到A级燃烧性能等级的;19.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材料,又未采取有效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警告标志的;20.采用梁板墙柱同时浇筑混凝土施工工艺未进行专家论证的;21.模板支撑体系采用叠层搭设或者钢木混搭的;22.输送混凝土的泵管与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连接的;23.外脚手架搭设与施工进度不同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24.由于工程施工原因,造成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或建构筑物等下沉开裂,达到预警值并严重威胁到其使用安全的;25.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质量安全事故风险较大,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停工整改的。
工程开工、暂停、复工的管理制度范文
工程开工、暂停、复工的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开工、暂停、复工管理,保障工程安全顺利进行,提高工程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体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铁路工程、港口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开工、暂停、复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必须加强对工程开工、暂停、复工的学习,提供相关材料和操作指导。
第五条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工程开工、暂停、复工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六条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建立工程开工、暂停、复工的台账和档案,记录相关信息以备查阅。
第二章工程开工第七条工程开工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必须进行上报和报批程序,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工程开工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会议,明确工程开工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九条工程开工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和安全检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
第十条工程开工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编制开工方案,明确施工流程和工序,确定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工程开工期间,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和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工程人员和设备的安排,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十二条工程开工期间,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三条工程开工期间,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撤离无关人员,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四条工程开工期间,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工程暂停第十五条工程暂停必须经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的书面申请,并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工程停复工管理制度模版
工程停复工管理制度模版一、总则1.1 为规范工程停复工管理,确保工程停复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障项目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范围:所有工程停复工管理。
1.3 本制度的基本原则:1.3.1 安全第一,保障人员安全;1.3.2 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工程停复工管理;1.3.3 透明公正,确保信息公开;1.3.4 追责问责,确保工程质量;1.3.5 效率优先,提高工程停复工管理效率。
二、工程停工2.1 工程停工条件:2.1.1 安全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2.1.2 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2.1.3 工程质量问题;2.1.4 突发事件或市政工程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
2.2 工程停工程序:2.2.1 相关部门通知工程项目责任人;2.2.2 工程项目责任人立即召集相关人员进行研究讨论;2.2.3 根据讨论结果,工程项目责任人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2.2.4 上级主管部门批示后,发布工程停工通知。
2.3 工程停工后处理:2.3.1 停工后立即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措施;2.3.2 责令整改,并限定整改期限;2.3.3 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三、工程复工3.1 工程复工条件:3.1.1 事故处理完毕,不存在安全隐患;3.1.2 整改措施符合相关规定;3.1.3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2 工程复工程序:3.2.1 工程项目责任人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3.2.2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复工后,发布工程复工通知;3.2.3 工程项目责任人组织人员进行复工准备工作。
3.3 工程复工后监管:3.3.1 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3.3.2 工程项目责任人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工作;3.3.3 工程项目责任人及时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四、工程停复工管理的监督与责任4.1 监督主体:4.1.1 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停复工管理进行监督;4.1.2 工程项目责任人对工程停复工行为进行监督。
25条停工处置标准(广西)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桂建管〔2016〕17号)(二)处置标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5条),可下发《停工整改建议书》:1.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或施工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擅自施工的;2.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3.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整改态度不积极不主动的;4.在公司季检、分公司月检、项目部周检中,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护三个方面的检查内容在任何一类检查中连续缺少2次的(无法提供检查资料或检查资料造假均视为同等情形);5.施工现场正在施工但无项目部质量或安全管理人员在场,或项目部组成人员中有50液以上不在场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6.未按规定进行地基验槽、桩基子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且未进行结构隐蔽工程检查确认合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7.地基处理工程或桩基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规组织验收的;8.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砌块、防水材料等)未检验检测和验收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9.抽检发现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如钢筋直径不合格、铝合金门窗主要受力构件厚度不合格);10.抽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80%且可能危及工程实体结构安全的;11.经查实,现场制作的结构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试块造假的;12.结构构件施工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符,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如悬挑构件锚固, 主要混凝土承重构件钢筋数量、规格、安装不正确,桩基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桩基承载力、完整性检测结果不合格等);13.框架梁、柱节点处,相差超过2个(含)强度等级的低标号梁板混凝土流入高标号混凝土墙柱内的;1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经过专家论证即已实施的;1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按照施工图及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的;16.施工电梯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防坠安全器出厂日期超过5年未实施报废,或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或操作人员无证操作的;17.塔式起重机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未安装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或多塔作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18.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未达到A级燃烧性能等级的;19.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材料,又未采取有效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警告标志的;20.采用梁板墙柱同时浇筑混凝土施工工艺未进行专家论证的;21.模板支撑体系采用叠层搭设或者钢木混搭的;22.输送混凝土的泵管与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连接的;23.外脚手架搭设与施工进度不同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24.由于工程施工原因,造成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或建(构筑)物等下沉开裂,达到预警值并严重威胁到其使用安全的;25.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质量安全事故风险较大,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停工整改的。
停工整改准则25条
精心整理停工整改标准25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下发《停工整改建议书》:1.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或施工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擅自施工的;2.3.的;4.缺少25.6.作出合理解释的;7.地基处理工程或桩基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规组织验收的;8.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砌块、防水材料等)未检验检测和验收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9.抽检发现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如钢筋直径不合格、铝合金门窗主要受力构件厚度不合格);10.抽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80%且可能危及工程实体结构安全的;11.经查实,现场制作的结构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试块造假的;12.13.14.15.16.5年未实施报废,或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或操作人员无证操作的;17.塔式起重机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未安装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或多塔作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18.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未达到A级燃烧性能等级的;19.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材料,又未采取有效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警告标志的;20.采用梁板墙柱同时浇筑混凝土施工工艺未进行专家论证的;21.模板支撑体系采用叠层搭设或者钢木混搭的;22.输送混凝土的泵管与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连接的;23.外脚手架搭设与施工进度不同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24.25.实施停工整改的。
除以上情形以外,(#。
教育整顿检视问题,25条整改措施
教育整顿检视问题,25条整改措施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近日,为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加强教育整顿工作,我们经过全面检视,制定了25项整改措施。
现将这些措施详细列举如下:1.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2. 统一教学大纲,完善教学目标,提高教学质量和效果。
3. 完善学生评价制度,合理评估学生综合能力和素质发展。
4. 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学生行为规范培养。
5. 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加强教师培训和发展。
6. 推动教育科研,提高教育教学科学化水平。
7. 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提高教育教学智能化水平。
8. 深入开展素质教育,注重学生全面发展。
9. 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培养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
10. 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的教育支持力度,缩小教育差距。
11. 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合理使用教育经费。
12. 完善教育督导机制,确保教育质量和教学安全。
13. 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提升学校教育实力。
14. 推动校企合作,提供实践机会和就业指导。
15. 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关注学生身心健康。
16. 加强家校合作,共同促进学生发展。
17. 加强与家长沟通,及时了解学生情况和需求。
18. 加强对师生的法制教育,培养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
19. 加强学科交流与合作,提高学科教学水平。
20. 建设示范校和实验基地,提供教育创新的场所。
21. 推进校园安全工作,确保教育教学秩序。
22. 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提高学生适应能力。
23. 推动学校课程改革,提供多元化学习机会。
24. 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25. 加强学校对学生社团和组织的支持,丰富学生课外活动。
希望各位领导和同事们能够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配合整改措施的实施,并带动全体教育工作者共同努力,以确保教育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培养更多优秀的人才,为建设更美好的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25条停工处置标准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桂建管〔2016〕17号)(二)处置标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5条),可下发《停工整改建议书》:1.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或施工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擅自施工的;2.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3.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整改态度不积极不主动的;4.在公司季检、分公司月检、项目部周检中,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护三个方面的检查内容在任何一类检查中连续缺少2次的(无法提供检查资料或检查资料造假均视为同等情形);5.施工现场正在施工但无项目部质量或安全管理人员在场,或项目部组成人员中有50%及以上不在场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6.未按规定进行地基验槽、桩基子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且未进行结构隐蔽工程检查确认合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7.地基处理工程或桩基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规组织验收的;8.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砌块、防水材料等)未检验检测和验收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9.抽检发现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如钢筋直径不合格、铝合金门窗主要受力构件厚度不合格);10.抽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80%且可能危及工程实体结构安全的;11.经查实,现场制作的结构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试块造假的;12.结构构件施工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符,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如悬挑构件锚固,主要混凝土承重构件钢筋数量、规格、安装不正确,桩基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桩基承载力、完整性检测结果不合格等);13.框架梁、柱节点处,相差超过2个(含)强度等级的低标号梁板混凝土流入高标号混凝土墙柱内的;1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经过专家论证即已实施的;1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按照施工图及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的;16.施工电梯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防坠安全器出厂日期超过5年未实施报废,或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或操作人员无证操作的;17.塔式起重机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未安装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或多塔作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18.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未达到A级燃烧性能等级的;19.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材料,又未采取有效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警告标志的;20.采用梁板墙柱同时浇筑混凝土施工工艺未进行专家论证的;21.模板支撑体系采用叠层搭设或者钢木混搭的;22.输送混凝土的泵管与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连接的;23.外脚手架搭设与施工进度不同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24.由于工程施工原因,造成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或建(构筑)物等下沉开裂,达到预警值并严重威胁到其使用安全的;25.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质量安全事故风险较大,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停工整改的。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风险点清单目录(房屋建筑工程类)
1.1.25 分包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组织机构、配备安全员
Ⅰ
1.1.26 未对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教育、交底、检查
Ⅰ
持证上岗 1.1.27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Ⅰ
1.1.28 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报告
Ⅰ
生产安全 事故处理
1.1.29
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进行调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Ⅰ
1.1.30 未依法为施工作业人员办理保险
Ⅰ
1.1.31 主要施工区域、危险部位未按规定悬挂安全标志
Ⅲ
安全标志 1.1.32 未绘制现场安全标志布置图
Ⅲ
1.1.33 未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Ⅲ
现场围挡 1.1.34
未设置封闭围挡,市区围挡高度小于2.5,一般路段围挡 高度小于1.8m
Ⅳ
1.1.35 未达到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Ⅱ
2.3.6
安全带质量不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Ⅱ
2.3.7
作业面边沿无临边防护
Ⅱ
2.3.8
临边防护设施的构造、强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Ⅱ
临边、洞口 防护
2.3.9
在建工程的孔、洞未采取防护措施
Ⅱ
2.3.10 防护措施、设施不符合要求或不严密
Ⅱ
2.3.11 电梯井内未按每隔两层且不大于10m设置安全平网
Ⅰ
2.2.29 配电室、配电装置布设不符合规范要求
Ⅰ
配电室 2.2.30
配电装置中的仪表、电器元件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或仪 表、电器元件损坏
Ⅲ
2.2.31 备用发电机组未与外电线路进行联锁
Ⅲ
2.2.32
配电室未采取防雨雪和小动物侵入的措施,未设警示标 志、工地供电平面图和系统图
涉及停工整改处置情形(25条)
涉及停工整改处置情形(25条)1.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或施工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擅自施工的;2.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3.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整改态度不积极不主动的;4.在公司季检、分公司月检、项目部周检中,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护三个方面的检查内容在任何一类检查中连续缺少2次的(无法提供检查资料或检查资料造假均视为同等情形);5.施工现场正在施工但无项目部质量或安全管理人员在场,或项目部组成人员中有50%及以上不在场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6.未按规定进行地基验槽、桩基子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且未进行结构隐蔽工程检查确认合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7.地基处理工程或桩基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规组织验收的;8.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砌块、防水材料等)未检验检测和验收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9.抽检发现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如钢筋直径不合格、铝合金门窗主要受力构件厚度不合格);10.抽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80%且可能危及工程实体结构安全的;11.经查实,现场制作的结构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试块造假的;12.结构构件施工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符,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如悬挑构件锚固,主要混凝土承重构件钢筋数量、规格、安装不正确,桩基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桩基承载力、完整性检测结果不合格等);13.框架梁、柱节点处,相差超过2个(含)强度等级的低标号梁板混凝土流入高标号混凝土墙柱内的;1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经过专家论证即已实施的;1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按照施工图及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的;16.施工电梯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防坠安全器出厂日期超过5年未实施报废,或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或操作人员无证操作的;17.塔式起重机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未安装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或多塔作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18.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未达到A级燃烧性能等级的;19.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材料,又未采取有效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警告标志的;20.采用梁板墙柱同时浇筑混凝土施工工艺未进行专家论证的;21.模板支撑体系采用叠层搭设或者钢木混搭的;22.输送混凝土的泵管与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连接的;23.外脚手架搭设与施工进度不同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24.由于工程施工原因,造成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或建(构筑)物等下沉开裂,达到预警值并严重威胁到其使用安全的;25.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质量安全事故风险较大,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停工整改的。
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职责判定标准及检查处置标准
以下内容根据2017年第一次区层级检查对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履职判定标准及现场检查处置标准(25条可下发停工整改建议书的情形),各分公司及子分公司、一级项目部请将内容传达到项目部,在工作中引起重视。
项目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判定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由以下人员组成:一是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量(检)员、施工员、取样员。
一、施工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职责及履职情况判定标准(一)项目经理:主要职责:编制项目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文件(可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参加项目的(子分部)分部验收;参加项目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组织项目部例检(周检);按时参加监理例会;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参加图纸会审;组织编制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方案。
对违反以下任何一条的,可判定其履职不到位:1.未参加项目子分部、分部验收;未参加工程竣工验收,或涉嫌签名造假、检查资料造假的。
2.连续两次未组织项目部例检(周检),或检查频率不符合桂建管〔2011〕8号文要求,或涉嫌检查签名造假、检查资料造假的(无法提供检查资料或检查资料造假均视为同等情形)。
3.连续两次未参加监理例会,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4.公司季检、分公司月检及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连续两次或累计五次以上检查时不到位,对检查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未能闭合处理的(无法提供检查资料或检查资料造假均视为同等情形)。
5.未组织编写施工组织设计和住宅工程常见问题治理方案的。
6.其他情形:如项目其他管理人员严重履职不到位,项目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项目存在较大的质量安全隐患(如未按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桩基承载力检验、未进行建筑沉降观测、未有效识别重大危险源、起重设备未经检测合格和备案投入使用、未按监管部门要求开展专项活动)未积极采取措施,检查记录与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严重不符合的等。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主要职责:技术交底、参加图纸会审、审核或审批施工方案;审查混凝土、砂浆强度统计评定表对违反以下任何一条的,均可判定履职不到位:1.未按照规定及要求组织技术交底,或技术交底资料明显与项目不符,或技术交底资料涉嫌造假的。
“最严停工令”来了北京停4个月,天津停半年
“最严停工令”来了!北京停4个月,天津停半年!广告为应对今年秋冬季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北京、天津相继发布了《攻坚行动方案》:北京要求,城六区及10个新城区的各类道路工程、水利工程、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等全面停工,停工4个月(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
对拒不停工项目、扬尘不达标等项目,将暂停相关单位的投标资格。
全市施工现场禁止使用冒黑烟机械,每周对施工工地进行巡查和不定期飞行检查。
每月至少一次全覆盖执法巡查。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其在北京建筑市场投标资格。
天津的停工时长为6个月,比北京“更胜一筹”!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全市建成区内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水泥搅拌及浇筑等作业,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
对环境问题突出、影响较大,环境质量差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由市领导直接约谈,约谈3次再犯的,对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和相关处理。
北京2017-2018年秋冬季建设系统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一、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全市新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全部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施工现场实现工地周边围档、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出口两侧各100米路面实现“三包”(包干净、包秩序、包美化)。
(二)基本思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从开工建设至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基础底板施工、主体结构施工、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等扬尘治理全过程、全覆盖管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全市在施工程施工现场开展现场和非现场执法检查,并联合环保、城管等部门开展执法活动;细化明确行政处理标准,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形成高压态势、执法威慑。
二、工作措施(一)严控施工许可审批,推广使用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
质量安全检查-停工25条
质量安全检查处置标准----停工25条根据广西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桂建管〔2016〕17号),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下发《停工整改建议书》:1. 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或施工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擅自施工的;2. 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3. 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整改态度不积极不主动的;4. 在公司季检、分公司月检、项目部周检中,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护三个方面的检查内容在任何一类检查中连续缺少2次的(无法提供检查资料或检查资料造假均视为同等情形);5. 施工现场正在施工但无项目部质量或安全管理人员在场,或项目部组成人员中有50%及以上不在场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6. 未按规定进行地基验槽、桩基子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且未进行结构隐蔽工程检查确认合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7. 地基处理工程或桩基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规组织验收的;8. 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砌块、防水材料等)未检验检测和验收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9. 抽检发现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如钢筋直径不合格、铝合金门窗主要受力构件厚度不合格);10. 抽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80%且可能危及工程实体结构安全的;11. 经查实,现场制作的结构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试块造假的;12. 结构构件施工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符,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如悬挑构件锚固,主要混凝土承重构件钢筋数量、规格、安装不正确,桩基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桩基承载力、完整性检测结果不合格等);13. 框架梁、柱节点处,相差超过2个(含)强度等级的低标号梁板混凝土流入高标号混凝土墙柱内的;14.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经过专家论证即已实施的;15.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按照施工图及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的;16. 施工电梯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防坠安全器出厂日期超过5年未实施报废,或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或操作人员无证操作的;17. 塔式起重机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未安装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或多塔作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18. 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未达到A级燃烧性能等级的;19. 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材料,又未采取有效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警告标志的;20. 采用梁板墙柱同时浇筑混凝土施工工艺未进行专家论证的;21. 模板支撑体系采用叠层搭设或者钢木混搭的;22. 输送混凝土的泵管与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连接的;23. 外脚手架搭设与施工进度不同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24. 由于工程施工原因,造成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或建(构筑)物等下沉开裂,达到预警值并严重威胁到其使用安全的;25. 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质量安全事故风险较大,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停工整改的。
停工整改整顿的方案格式范文
停工整改整顿的方案格式范文一、前言近年来,我国建筑行业发展迅速,但也暴露出了一些突出的问题,如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工程质量不达标等。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人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决定进行停工整改整顿工作。
本方案旨在制定一套有效的整改措施,确保整改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二、整改范围整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安全教育培训等;2.工程质量管理:包括质量控制体系、关键工序控制、工程验收标准等;3.环境保护:包括工地周边环境治理、废物处理等。
三、整改措施1.安全管理制度(1)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并加强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责任到人;(2)制定及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工人遵守规章制度,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4)加强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工程质量管理(1)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质量检测、质量验收等环节,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2)加强关键工序的控制,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岗位,对关键工序进行全程监控和记录;(3)制定严格的工程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3.环境保护(1)加强工地周边环境治理,严禁乱倒乱堆垃圾,保持工地周边整洁;(2)制定废物处理方案,合理处理产生的废物,减少对环境的污染;(3)建立与当地环保部门的沟通机制,根据当地环保要求开展环境排放监测,并及时整改不达标情况。
四、整改期限整改期限为6个月,按照整改范围分阶段进行整改,每个月进行一次整改检查,确保整改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五、整改措施落实1.建立整改工作组,明确整改工作的负责人和成员,形成整改工作制度;2.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每个阶段的整改内容、措施和负责人,并进行跟踪检查;3.加强对整改过程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4.制定奖惩制度,对整改工作中的先进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整改工作不力的个人和单位进行批评和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15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活动及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施工图审查、预拌混凝土生产等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承担质量责任。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园林绿化、文物、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文物、人民防空等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务、公安消防、质监、环保、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单位和人员依法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可以提供咨询、培训、信息、技术等服务,建立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向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
第六条本市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认证、检测、咨询、培训、保险、担保、信用评价等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
第二章建设工程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责任,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督促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处理建设过程和保修阶段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
工程停复工管理制度范本
工程停复工管理制度范本一、概述本文制定的工程停复工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工程停复工的流程和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停复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护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各方利益的平衡。
二、工程停工管理1. 工程停工申请1.1 工程负责人应及时发现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工程停工申请。
1.2 工程停工申请应包括停工原因、停工时长、停工区域等详细信息,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1.3 工程停工申请应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按规定时间内反馈审批结果。
2. 工程停工通知2.1 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工程停工申请后,应及时通知工程负责人和相关参与方。
2.2 工程停工通知应包括停工时间、停工期间的安全责任、停工期间的问题处理等详细内容,并确保通知到位。
3. 工程停工措施3.1 工程停工期间,工地应设置合适的警示标志和告示牌,提示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工地。
3.2 工程停工期间,工程负责人应加强对工地的安全巡查,确保工程停工期间的安全。
3.3 工程停工期间,应对已完成且具备使用条件的设备和材料进行储存和保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4. 工程复工管理4.1 工程负责人应在收到复工通知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工地安全检查。
4.2 工程复工前,应对沉降、变形、开裂等问题进行检查,确保工程结构安全。
4.3 工程复工前,应对设备、材料进行检修和清理,确保其正常使用。
4.4 工程复工前,应针对工期延误情况制定相应的调整措施,以确保工程进度不受影响。
三、工程停复工管理的监督和管理1. 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停复工管理的监督,确保工程停复工符合相关规定和流程。
2. 工程负责人应加强对工程停复工的组织和协调,确保工程停复工按照规定进行,并妥善处理停复工期间的事宜。
3. 工程参与方应积极配合工程负责人的工作,执行相关要求,确保工程停复工的顺利进行。
4. 对于工程停复工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工程停复工管理的违规处罚1. 对于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停工的,将给予警告,并要求立即恢复工程。
物业维修整改停工温馨提示
物业维修整改停工温馨提示尊敬的业主们:大家好!近期,为了提升小区环境品质,我们物业公司进行了维修整改工作,但由于一些不可控因素,我们不得不暂时停工。
在此,我们向您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提出以下温馨提示,希望大家理解并配合:一、停工原因1. 施工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意外情况,需要进行调整和补救;2. 部分施工材料出现了供应问题,需要等待补料;3. 施工过程中遇到了天气等自然情况的影响。
以上原因导致了维修整改工作的暂时停工,给业主们带来了不便,我们深感抱歉。
二、停工期间的具体情况1. 施工现场将进行封闭管理,确保安全;2. 管理人员会全天候巡查管理施工现场,确保整改工作顺利进行;3. 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将进行临时封存,确保不影响小区居民的生活。
在此期间,为了避免发生意外情况,我们特意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了保护处理,确保不会对居民生活造成任何不便。
三、停工期间的配合事项1. 请业主们理解并支持停工决定,共同维护小区的整体利益;2. 请业主们关注后续的施工通知,以便及时了解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3. 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与物业公司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在整改工作暂停期间,我们需要业主们的理解与配合。
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通报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以便让业主们及时了解最新的情况。
四、未来的施工计划1. 未来的整改工作将重新制定施工计划,争取尽快恢复施工;2. 我们会对暂停施工期间遇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处理,确保后续的整改工作更加高效;3. 一切整改工作的安排都会优先考虑居民的利益和生活。
在未来的整改工作中,我们将更加注重细节,确保每一项工程都符合居民的期望和要求。
我们将优化施工计划,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以便造福广大业主。
最后,衷心感谢业主们对物业整改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我们会竭尽全力,确保整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大家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
祝福大家身体健康,生活愉快!此致敬礼XX物业管理公司日期:YYYY年MM月DD日。
停工管理制度
停工管理制度一、概述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停工管理工作,保障生产安全、提升工作效率、削减资源挥霍。
适用于企业全部职能部门,要求全部员工严格遵守。
二、定义1.停工:指在肯定时间内短时间中断或调整生产或工作的状态,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维护、设备故障、生产调整等。
三、管理标准1. 停工计划订立1.职能部门应依据实际需要,适时订立停工计划,明确停工的时间、原因、范围、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信息,并报告上级领导审核批准。
2. 停工通知1.停工计划批准后,职能部门应适时向相关部门通知停工时间、范围、影响以及停工前的准备工作,以便各相关部门做好调整和准备。
停工通知应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发出,并确认相关人员已收到。
3. 停工管理台账1.职能部门应建立停工管理台账,记录停工原因、时间、范围、解决措施等相关信息。
2.任何一次停工都需要在停工台账上登记,认真记录对应的停工任务和负责人,确保责任的明确和任务的完成。
4. 停工检查1.停工期间,职能部门应进行不定期检查,确保停工依照计划执行,并且各相关部门已依照要求完成停工前的准备工作。
5. 停工解除1.停工解除前,职能部门应检查全部停工任务的完成情况,确保没有遗漏。
2.停工解除后,职能部门应对停工过程进行总结,适时调整和改进停工管理制度,提升管理水平。
四、考核标准1. 停工计划执行情况考核1.对停工计划的订立是否适时、精准,是否报告上级领导审核批准,评价其合理性和科学性。
2.对停工通知是否适时、精准发布,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搭配是否良好,评价其协调性和有效性。
2. 停工台账管理考核1.对停工台账的建立与更新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其完整性和精准性。
2.对各相关部门是否按要求登记停工任务和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其责任意识和任务执行本领。
3. 停工检查考核1.对停工期间的检查频次和质量进行考核,评价是否适时发觉问题并自动协调解决。
2.对停工检查结果的处理和整改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其整改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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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整改标准25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下发《停工整改建议书》:
1. 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或施工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擅自施工的;
2. 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
3. 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整改态度不积极不主动的;
4. 在公司季检、分公司月检、项目部周检中,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护三个方面的检查内容在任何一类检查中连续缺少2次的(无法提供检查资料或检查资料造假均视为同等情形);
5. 施工现场正在施工但无项目部质量或安全管理人员在场,或项目部组成人员中有50%及以上不在场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
6. 未按规定进行地基验槽、桩基子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且未进行结构隐蔽工程检查确认合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7. 地基处理工程或桩基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规组织验收的;
8. 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砌块、防水材料等)未检验检测和验收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
9. 抽检发现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如钢筋直径不合格、铝合金门窗主要受力构件厚度不合格);
10. 抽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80%且可能危及工程实体结构安全的;
11. 经查实,现场制作的结构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试块造假的;
12. 结构构件施工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符,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如悬挑构件锚固,主要混凝土承重构件钢筋数量、规格、安装不正确,桩基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桩基承载力、完整性检测结果不合格等);
13. 框架梁、柱节点处,相差超过2个(含)强度等级的低标号梁板混凝土流入高标号混凝土墙柱内的;
14.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经过专家论证即已实施的;
15.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按照施工图及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的;
16. 施工电梯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
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防坠安全器出厂日期超过5年未实施报废,或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或操作人员无证操作的;
17. 塔式起重机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未安装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或多塔作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18. 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未达到A级燃烧性能等级的;
19. 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材料,又未采取有效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警告标志的;
20. 采用梁板墙柱同时浇筑混凝土施工工艺未进行专家论证的;
21. 模板支撑体系采用叠层搭设或者钢木混搭的;
22. 输送混凝土的泵管与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连接的;
23. 外脚手架搭设与施工进度不同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24. 由于工程施工原因,造成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或建(构筑)物等下沉开裂,达到预警值并严重威胁到其使用安全的;
25. 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质量安全事故风险较大,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停工整改的。
除以上情形以外,检查组认为责任主体管理缺失、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可发出《隐患整改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