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经费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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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对于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当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的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八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具有博士学位的科技人员开展基础性研究,促进青年科技人才成长,增加科技人才储备,加强我省科技队伍建设,在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中设立博士科研启动基金(以下简称博士科研启动基金)。

第二条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适用于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工作、具有博士学位并具备相关条件的研究人员。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第三条申请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者从获博士学位起至申报项目时不满3年,未主持过省级以上的科研项目;2、申请者具有较好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能独立承担研究课题,组织开展研究工作;3、研究内容创新性强,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或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四条项目研究期限不超过2年。

第五条凡申请者均需填写《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经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统一上报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

第六条申请项目由省基金办按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受理时间统一受理,并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对申请者的条件和申报的项目作初步筛选。

第七条省基金办在项目初筛过程中,可根据专家意见和实际需要,要求申请者对其申请项目的研究方案及内容等进行修改。

第八条经筛选后的项目由省基金办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并提出资助名单,报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确定。

第九条申请者接到项目批准后,按规定要求与省基金办签订承担项目合同,并按合同书的研究计划组织实施。

第三章实施与管理第十条省基金办负责项目的管理,项目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计划实施、经费使用、项目验收或结题评议等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要认真负责组织实施并完成项目的研究计划。

每年须填写《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执行报告》(统计时间由上年十一月三十日至当年十一月三十日止)上报所在单位科研主管部门,由所在单位科研主管部门统一汇总上报省基金办。

第十二条项目所在单位应将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列入本单位的科研计划项目进行具体管理,做好财务管理和结题评议等工作。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合同书.doc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合同书.doc

课题顺序号:类别:学科代码: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合同书课题名称:下达单位(甲方):承担单位(乙方):联合资助单位(丙方):课题负责人: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起止年月:年月至年月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一九九九年制一、合同条款第一条根据粤科基()号文,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课题。

第二条乙方同意接受该研究课题,并按本合同的研究内容和计划进度等组织实施。

第三条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与经费的管理按照《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中后期管理细则》(试行)执行,乙方保证遵守上述《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乙方负责对课题承担人员人数及实际参与工作的天数和工作量进行严格认真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和有关规定给课题承担者发给劳务酬金;不直接参与课题研究者不得领取劳务酬金。

第五条为了使经费得到有效合理的使用,甲、乙双方,特别是乙方应加强对劳务酬金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课题负责人应如实反映课题人员的情况,课题人员如有变动,要及时向甲、乙方报告,并及时调整劳务酬金的发放;如发现有发放不合理的现象要及时纠正,严重者将给予严肃处理,甚至停发课题组的劳务酬金。

第六条乙方保证课题承担者在本单位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减少,并努力创造多种有利条件,对课题承担者的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当研究经费不足时,甲方不再追加经费,乙方愿意拿出资金给予配套支持,使该课题能按计划完成。

第七条乙方承担的上述课题的研究成果若转让或技术转移而取得经济利益,甲方可从乙方取得的经济利益中提取10%作为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发展基金。

第八条对于联合资助项目,丙方同意按《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资助试行实施办法》出资万元,与甲方共同资助本项目课题研究工作,并保证按计划下达研究经费。

第九条对于联合资助项目,如有需要可另订附加条款。

第十条本合同甲、乙、丙方及课题负责人各执一份,各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主要研究人员应与申请书一致。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对于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当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的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八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经费管理办法讲解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经费管理办法讲解

1 科研业务费
支 出 预 算
(1) 测试/计算
2
(二)国际合作
/分析费
与交流经费

(2) 能源/动力费

3 仪 器
科 目 (三)劳务费
(3)会议/差旅费


(4)出版物/文献/ 料

信息传播事务费 费 费
(四)管理费
(5)其它
4
5
实协 验 室
作 改 装 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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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制经费预算注意事项——(一)支出预算科目及比例
一、相关管理办法摘录
二、编制经费预算注意事项
三、办理经费上账流程 四、经费使用注意事项
(一)严格按照预算使用 (二)严格履行预算调整程序 (三)按预算向合作单位转拨经费
五、结题决算注意事项
六、预/决算报表审核及盖章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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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费使用相关问题 ——(一)严格按照预算使用
一 研究经费
一 研究经费
2、实验材料费
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 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提示:
不支持购置普通办公材料及键盘、鼠标、U盘、移动硬盘、内存条、网 卡等计算机耗材,如果该项目研究确有需要,金额不宜过大,且应在预 算表“备注”栏中明确列示,待基金委批复后按预算执行。
1 科研业务费
(1)测试/计算/分析费:
委托外部独立法人单位进行测试,须签订合同,并开具发票。
如在单位内进行测试,承担测试的部门应为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应 当建立健全内部任务委托和经济结算的有关规定;不得以测试化验 加工费的名义分立子任务,变相转拨经费。
《xxxx大学关于关于外协加工、测试和元器件、材料采购管理暂行 办法》(校设[2009]10号)规定,采购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凭 测试加工清单和发票直接办理报账;采购金额在5,000元(含)以 上的,均需设备处审批和签订正式的分析测试合同,并通过竞价网 报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怎么用有了新规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怎么用有了新规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怎么用有了新规定作者:杨舒来源:《科学导报》2021年第83期难点”“堵点”和“痛点”,今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正式印发。

作为我国基础研究领域重要的经费资助渠道,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也随之调整。

不久前,财政部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修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规”),新规对原有框架进行了结构调整,为科研人员减负松绑、增添创新动力和活力。

11月24日,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负责人对经费管理使用新规进行了解读。

曾經,做预算是科研人员最头疼的事,“打酱油的钱不能买醋”。

针对这一问题,本次修订后,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资金管理分为了包干制和预算制,并明确了包干制项目的资金申请、审批及管理流程。

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包干制项目申请人应当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申请资助额度,无须编制项目预算。

包干制项目资金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使用,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无须履行调剂程序。

依托单位应当制定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规定,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备案。

此前,经费规定中,对设备费、劳务费等直接费用预算调剂权有较多限制,科研人员对“放权”多有呼声。

因此,在新规中,对于预算制项目,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依托单位,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不再由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其预算调增。

劳务费、业务费的调剂权则全部由依托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在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的前提下,依托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也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分类中,间接经费主要用于补偿高校、科研院所等项目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对科研人员具有绩效奖励作用。

自然基金经费使用说明

自然基金经费使用说明

自然基金经费使用说明自然基金是用于支持基础科学研究和开展科研项目的一种经费,因为涉及到巨额资金的使用,所以我们必须非常谨慎地管理这些经费。

本文将介绍自然基金的经费使用说明,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经费使用范围自然基金的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基础科学研究和开展科研项目,例如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天文学等等,旨在推动科学技术的创新发展。

基于此,经费可以用于购买实验设备、化学试剂等科研用品,支持研究所需的教材、会议费用和差旅费用等。

但是,这些费用必须合理、公正、透明,且符合国家科技政策和科研规定。

2. 经费管理为了确保经费的使用合法、规范和透明,需要加强资金管理。

自然基金的资金严格按照科研项目的需求分配,资金使用必须符合财务管理和会计准则,所有的资金流程必须在工作规程下进行,并进行书面记载。

而经费使用的验收必须由科研项目管理负责人进行,验收过程中要注重事项的严谨性、全面性、及时性和规范性。

3. 合理使用经费科研人员在申请经费的时候,必须说明详细的使用计划和用途,同时运用经费必须注重实用、有效、节俭合理的原则。

由于科学研究涉及到的内容及工作难度较大,因此经费使用必须科学有序地进行。

对于不必购买的设备或应急物资,及时归还资金。

对于有剩余经费的项目应及时归还国家科技部,及时更新经费的开销情况,以便科研人员更及时和科学化地跟踪后续工作。

4. 遵守相关规定科研人员在使用自然基金的同时,必须遵循相关的规定与条例,例如必须排除可能存在的重大质量或安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科研单位要做好每个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记录和统计工作,以便于科研人员可以時時了解本组或项目资金运用的情况,推动科研项目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研究工作更加专业和有条理。

总之,自然基金的经费使用对于科研人员和科研组织来说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和流程,优先考虑使用效益和质量,注重公示和审计工作。

我们希望所有的科研人员都能够认真负责、遵守纪律、按规定办事,推动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具有博士学位的科技人员开展基础性研究,促进青年科技人才成长,增加科技人才储备,加强我省科技队伍建设,在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中设立博士科研启动基金(以下简称博士科研启动基金)。

第二条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适用于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工作、具有博士学位并具备相关条件的研究人员。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第三条申请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者从获博士学位起至申报项目时不满3年,未主持过省级以上的科研项目;2、申请者具有较好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能独立承担研究课题,组织开展研究工作;3、研究内容创新性强,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或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四条项目研究期限不超过2年。

第五条凡申请者均需填写《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经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统一上报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

第六条申请项目由省基金办按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受理时间统一受理,并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对申请者的条件和申报的项目作初步筛选。

第七条省基金办在项目初筛过程中,可根据专家意见和实际需要,要求申请者对其申请项目的研究方案及内容等进行修改。

第八条经筛选后的项目由省基金办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并提出资助名单,报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确定。

第九条申请者接到项目批准后,按规定要求与省基金办签订承担项目合同,并按合同书的研究计划组织实施。

第三章实施与管理第十条省基金办负责项目的管理,项目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计划实施、经费使用、项目验收或结题评议等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要认真负责组织实施并完成项目的研究计划。

每年须填写《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执行报告》(统计时间由上年十一月三十日至当年十一月三十日止)上报所在单位科研主管部门,由所在单位科研主管部门统一汇总上报省基金办。

第十二条项目所在单位应将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列入本单位的科研计划项目进行具体管理,做好财务管理和结题评议等工作。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12.10•【文号】财教[2001]327号•【施行日期】2001.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1]327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十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含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下同)的管理,促进科学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是由国家设立,用于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发现和培养基金科学人才的专项资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科学事业费预算拨款,同时依法接受国内外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的捐赠。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是由国家设立的,负责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其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对本单位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负责编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年度预算,组织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如实反映财务收支状况。

(三)负责组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

依法检查、监督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对项目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四)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确保各项资产的安全和完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年终向财政部报送当年经费决算及经费使用说明。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国家财政、审计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 6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等,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助经费是指用于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发现和培养科技人才等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经费管理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

第四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包括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专项项目等。

第五条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六条根据项目类型、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行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资助方式。

对于重大项目实行成本补偿式资助方式。

对于除重大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方式。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

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资助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八条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具体包括从自然科学基金获得的资助、从项目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

支出预算包括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劳务费和管理费。

具体如下:(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

包括: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结题报告》中《经费决算表》填写要求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结题报告》中《经费决算表》填写要求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结题报告》中《经费决算表》填写要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决算表》包括后面的“附:经费使用说明表”,这两面请正反打印在1张a4纸上以便签字盖章。

一、由于《经费决算表》上需要由项目负责人盖好财务负责人章、财务处公章和审计处公章等三个章,请各项目负责人提前办理。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章和科研管理部门章由科研处在审核《结题报告》上交时统一加盖。

二、核对建议1、“预算经费”是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计划书》中的“经费预算表”中填报的预算金额填列。

2、“调整经费”自动分解成统一为0。

3、“经费支出”按照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经费实际开支情况填列。

4、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劳务费和管理费的开支严禁少于规定比例,分别为: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劳务费≤15%;管理费=5%。

5、“已拨入经费结余”不可出现负值。

为“0”时必须填写“0”。

6、“本项目其它经费来源”指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外,项目所获得的其他经费资助。

该栏的预算经费、经费支出与表中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经费、经费支出不存在相互包含关系。

一定不要将这部分经费的支出列于项目支出栏,否则项目结余会出现负值7、“经费采用表明表中”必须按建议对经费采用情况并作通常表明;当财政预算经费与拨归经费不成正比时,须要特别表明;当经费支出金额与经费财政预算金额差距很大时,须要着重于表明。

如果并无须要表明恳请核对“各项目经费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及经费财政预算掌控继续执行。

”三、经费决算表说明部分1、劳务费附注一律填上“用作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的劳务费”,管理费附注一律填上“学校按规定抽取管理费”。

2、科研业务费备注: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和,文献检索费和,学术刊物订阅费。

3、实验材料费备注: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管理,有效和合理地使用资助经费,进一步稳定我省研究队伍,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根据国家财政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科学基金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基金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经费管理由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负责。

第三条省基金项目包括研究团队项目、重点项目、博士科研启动项目、自由申请项目和其他专项基金。

第四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省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申报、使用,应本着实事求是、勤俭办事的方针,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和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经费预算。

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定项目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省基金办。

第六条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具体包括从省基金获得的资助、从项目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

支出预算限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一)科研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使用本单位设备的只收消耗费),本项目所必需的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信费,学术刊物订阅费。

(二)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运杂包装费。

(三)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外协加工费。

但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空调冷藏设备、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

如特殊需要,应说明情况,报省基金办审批。

(四)实验室改装费:根据资助项目研究工作需要,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的简单装修费用。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发表时间:2013/1/22 14:45:39 点击量:442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管理,有效和合理地使用资助经费,进一步稳定我省研究队伍,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根据国家财政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科学基金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基金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经费管理由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负责。

第三条省基金项目包括研究团队项目、重点项目、博士科研启动项目、自由申请项目和其他专项基金。

第四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省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申报、使用,应本着实事求是、勤俭办事的方针,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和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经费预算。

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定项目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省基金办。

第六条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具体包括从省基金获得的资助、从项目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

支出预算限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一)科研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使用本单位设备的只收消耗费),本项目所必需的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信费,学术刊物订阅费。

(二)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运杂包装费。

(三)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外协加工费。

但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空调冷藏设备、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

如特殊需要,应说明情况,报省基金办审批。

2020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020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对于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当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的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八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5.09.14•【字号】粤财教〔2015〕348号•【施行日期】2015.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5〕348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科技局,顺德区财税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中直驻粤有关单位:为加强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及有关制度规定,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制定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15年9月14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关于加强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31号)、《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暂行办法》(粤科成字〔2007〕169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粤科成字〔2004〕80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粤府〔2000〕6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我省在重大科学发现、重大技术发明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奖励为建设创新型广东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以及用于开展科技奖励工作。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应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公平公开的原则。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经费管理办法讲解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经费管理办法讲解

六、预算科目具体讲解
三、劳务费
发放对象: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硕士 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及博士后人员的 劳务费用; 发放方式:通过银行卡无现金发放。
提醒:不得发放临时工、返聘人员劳务费
六、预算科目具体讲解
四、管理费
比例:按基金资助经费的5%申报; 协作单位管理费:不得重复提取。
三、预算编制原则
目标 相关
政策 相符
经济 合理
经费预算编报和使用过程中,遵循政策相 符性、目标相关性、经济合理性原则。
四、填报总体要求
填报要求
1、经费申请表以万元为单位
2、数据勾稽关系准确无误 3、计算依据与说明填报清晰
五、预算科目比例限制
预算科目的比例要求(上限)
重大项目
资助类型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三、劳务费 四、管理费
四、预算调整程序
不得调整的预算科目:劳务费、管理费 其他预算科目的调整: 1、调整上限——不超过该支出科目核 定预算的10%; 2、调整程序——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 申请,经院系科研负责人审核同意,财 务处予以调整。
2014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报
讲解内容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相关经费管理办法 如何编制基金预算
六、预算科目具体讲解

3、仪器设备费 包括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 费和修理费。
提醒:请慎重填报通用设备。
包括:台式/便携式计算机、硬 盘、显示器、复印/打印机、空调、 冰箱/冰柜、洗衣机、录像/摄像/照 像机、实验室家俱等。
六、预算科目具体讲解

4、实验室改装费
为改善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 室进行必要的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提醒: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 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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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管理,有效和合理地使用资助经费,进一步稳定我省研究队伍,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根据国家财政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科学基金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基金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经费管理由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负责。

第三条省基金项目包括研究团队项目、重点项目、博士科研启动项目、自由申请项目和其他专项基金。

第四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省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申报、使用,应本着实事求是、勤俭办事的方针,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和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经费预算。

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定项目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省基金办。

第六条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具体包括从省基金获得的资助、从项目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

支出预算限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科研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使用本单位设备的只收消耗费),本项目所必需的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
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信费,学术刊物订阅
费。

(二)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运杂包装
费。

(三)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外协加工费。

但交通运输设
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空调冷藏设备、办公设备等
费用不得列入。

如特殊需要,应说明情况,报省基金办审批。

(四)实验室改装费:根据资助项目研究工作需要,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的简单装修费用。

实验室扩建、土建、
房屋维修等费用不得列入。

(五)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省基金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所需的经费。

(六)劳务费: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的劳务费用。

其中,面上项目劳务费不得超过省基金资助经费的15%;研究
团队项目和重点项目不过超过省基金资助经费的10%。

(七)管理费: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占用费等。

管理费不得超过省
基金资助金额(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的5%,最高金额不得超
过一万元,不得层层重复提取或提高限额。

有合作单位的项目按
各自的研究经费提取管理费。

第七条购买大型仪器设备,须详细说明理由,报省基金办审批,仪器设备购置费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1/3。

第八条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不包括国际合作交流经费。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

经批准的项目资助预算如果由于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资助经费造成较大影响时,必须报省基金办批准。

第十条项目依托单位应加强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

省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十一条在研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结题项目的结余经费,仍用于项目依托单位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部分应用研究工作。

第三章拨款管理
第十二条依托单位首次申请省基金项目时,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项目依托单位注册申请表”,报省基金办。

项目依托单位的银行账户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函告省基金办。

第十三条省基金资助项目的经费管理采取以下办法:(一)按项目一次核定经费,并一次拨至项目依托单位。

(二)项目依托单位按项目年度研究计划的完成情况分期拨至各项目负责人,年终结转。

(三)项目结束后按批复后的决算核销经费。

(四)资助经费拨至项目承担单位,在本单位领导和财务、审计、科研管理业务部门的管理监督下,由项目组按计划支配使用。

财务部门
应按项目分别设立明细账进行核算,年终按规定报送决算。

第十四条资助项目的拨款,省基金办以《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合同书》为凭一次拨给依托单位;年度拨款由项目承担单位待收到资助项目年度研究工作进展报告,经审查后,工作进展正常的,按《经费开支计划》中相应年度的用款额拨款;工作进展不正常或经费使用不当的,将减少或暂停拨款,以至撤消资助。

不按时提交年度研究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的,暂不拨款。

第十五条资助项目协作者所需经费,由受资助项目负责人提出意见,由其所在单位将协作者所需经费划拨至协作者所在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由协作者支配使用。

第十六条因故终止实施或撤销的资助项目停止拨款,申请者所在单位必须向省基金办提出《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终止报告》,并及时清理账目资金,项目依托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将已拨经费余额退回省基金办,对逾期不退回的,缓拨该单位其他项目的资助经费。

第四章经费决算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省基金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项目依托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账目,根据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如实报资助项目经费决算,由项目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连同其它总结材料报省基金办。

第十八条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要方便科研,有利于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

计划内的支出,均由项目负责人审签,并可根据研究工作进展和器材供应情况调整用款计划。

调整用款计划,须经依托单位领导审批。

如改变用途,须报请省基金办审批。

第十九条资助项目所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科学基金财务工作。

对财务管理混乱的单位,省基金办将视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理。

协作者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向资助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提供财务报表。

第二十条资助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

资助项目负责人如调动工作,需把资助项目带到新单位继续开展研究的,应写出书面报告,商得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经省基金办同意后,可将结余经费划拨到新单位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资助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基金办的检查与监督。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二条资助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协作者及依托单位,均应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

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有权抵制和越级反映。

省基金办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缓拨项目资助经费、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资助、不受理当事人或所在单位再次申报科学基金项目等措施,以至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项目资助经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项目依托单位,必须纳入项目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资产的处置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基金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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