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瑶族自治县委托招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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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查处违法违规用地专项行动的通告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查处违法违规用地专项行动的通告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查处违法违规用地专项行动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4•【字号】富政通[2011]2号•【施行日期】2011.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查处违法违规用地专项行动的通告(富政通〔2011〕2号)为维护城市规划建设的严肃性,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狠刹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地、非法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我县城市建设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加快建设富裕文明和谐幸福新富川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清理查处违法违规用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部署和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开展查处整治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地和非法建设行为的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整治范围和对象:全县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地、非法建设等行为。

二、严禁非法买卖土地,重点打击非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经发现和查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在未经批准的土地上从事非农业建设。

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项目,不得擅自动工建设。

所有未经批准的违法建设从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必须依法接受国土、建设等部门的查处。

已建设完成的,从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且恢复土地原状;正在建设的,立即停工,并且拆除已建构建筑物。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1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1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1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报告正文:----------------------------------------------------------------------------------------------------------------------------------------------------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1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报告一、2011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一年来,我县在上级党委、政府及县委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常委会监督与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意见》,围绕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使依法行政成为助推我县科学发展、加快建设的重要保障,主要抓了以下几个方面:(一)加强依法行政组织领导。

一是把依法行政作为县人民政府基本工作准则。

县人民政府陈华县长在今年县人大会议上面对人大代表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在政府全会上的讲话及在政府常务会议上的工作部署,均有依法行政的明确阐述和强调,将依法行政定位为县人民政府基本工作准则。

二是及时制定依法行政工作规划、计划。

今年4月,县依法行政办以文件形式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印发了《富川瑶族自治县2011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

现在,《富川瑶族自治县“十二五”依法行政规划(2011-2015年)》已经县人民政府八届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富政办发〔2011〕151号文件形式印发实施。

三是及时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和部署。

今年召开的县人民政府七届50次、八届1次常务会议上分别听取了县法制办关于依法行政情况特别是依法行政考核及迎检情况的汇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本级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百政办发〔2018〕18号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本级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百政办发〔2018〕18号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本级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本级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百政办发〔2018〕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百色市本级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4日百色市本级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本级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17〕11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符合《办法》规定的对象进行激励。

凡于《办法》实施之日(2018年1月1日)以后签约并进资的招商引资项目,项目业主均可依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办理奖励申领手续。

第三条《办法》第五条“土地优惠办法”由国土资源部门按《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办法》第六条“税收优惠办法”由税务部门按《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办法》第六条第二款“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由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未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区外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证书及有关材料。

第六条《办法》中的“新办工业企业项目”、“新办现代服务业企业项目、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是指纳入广西投资促进信息管理统计系统的企业项目。

第七条《办法》第七条“财政扶持办法”扶持所需资金由企业缴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比例兑现。

第八条《办法》中“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自项目立项之日起,一个日历年度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统计部门统计为准。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3•【字号】富政办发[2010]63号•【施行日期】201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富政办发〔2010〕6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监督管理,规范抽象行政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贺政办发〔2010〕74号)的规定,现就我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如下:一、规范性文件范围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为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社会公众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文件的总称。

一些阶段性工作方案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亦属于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均应按规定报送上级机关备案。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工作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请示和报告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属于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范围。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由主办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全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县法制办具体负责。

各单位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工作原则上由该单位办公室或者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并明确专人具体办理报送备案事宜。

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拟定,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各有关部门按制定程序报县法制办审核后,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制定发布后由县法制办负责报送市人民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项目准入和加强项目服务的意见起草说明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项目准入和加强项目服务的意见起草说明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项目准入和加强项目服务的意见》起草情况的说明一、目的和意义为促进投资,规范项目准入程序,近年来,区管委会相继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投资项目准入的意见》(湛开办(2018)1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项目准入的意见》(湛开办规(2020)2号)等系列文件。

这些文件作为我区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完善了招商选资机制,引入专家或协会论证评审机制,促进了项目准入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湛江经开区2020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项目准入的意见》(湛开办规(2020)2号)于2023年12月22日至U期。

为做好招商项目准入衔接,进一步规范项目准入流程,在项目服务、事项审批方面提高效率,引入督办机制,优先保障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优质项目落户和土地的集约高效使用,需要对我区招商项目准入和服务方面进行补充完善。

二、起草过程本意见的起草,主要是结合招商项目准入以及推进落地开工过程中企业反映较多的的堵点、难点问题,由区投促小组在原意见基础上,对相关条款进行了研究梳理,着重在部门联动协调、项目并联审批、全程代办方面进行加强,并按照规定完成以下程序:(一)参考相关文件。

本意见主要参考了《湛江市工业园区产业招商准入标准(试行)》、《湛江市工业项目“全程代办”工作方案(试行)》、《关于做好湛江市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工作的通知》、《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招商引资工作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工作专班组建方案》、《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制度(试行)》、《湛江经开区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工作机制》等文件,结合经开区招商实际情况,进行吸收完善。

(二)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2023年11月13日就该意见第一次征求了区各相关职能部门意见;2023年12月13日,第二次征求了区各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就相关建议进行了积极采纳。

目前文件已根据第二次征求意见的收集意见修改完毕。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委托招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委托招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委托招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鸡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14•【字号】•【施行日期】202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委托招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鸡西市委托招商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23年7月25日市政府十六届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2023年8月14日鸡西市委托招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创新招商方式,拓宽招商渠道,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和人士优势,提升招商引资专业化、社会化水平,建立市场化招商体系和社会化引资机制,助推鸡西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招商是指市政府授权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委托招商大使对外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招商大使包括鸡西市域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第三条投资项目是指由黑龙江省域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鸡西市投资,符合《鸡西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确定的产业项目。

投资项目引进的资金来源为黑龙江省域外资金。

第四条招商大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和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在相关领域和行业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信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有良好诚信。

(三)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广泛的招商信息渠道和境内外客商资源。

(四)支持鸡西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设,能够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宣传推介鸡西重点产业、投资环境、优惠政策,推动项目考察洽谈和签约落地。

第五条招商大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外宣传推介鸡西重点产业、投资环境及招商政策。

(二)邀请境内外投资机构、知名企业等到鸡西市参观、考察、交流、洽谈。

(三)引荐符合鸡西产业政策发展方向的投资项目,协助开展上门招商,推动项目考察洽谈、签约落地。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13•【字号】•【施行日期】2003.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永州市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五月十三日永州市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规范招商代理的管理,完善招商代理管理制度,提高引进外资效率和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招商代理是指招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招商委托人的名义进行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招商活动及办理招商事务(不包括资金借贷和其他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代理是指招商代理人为招商委托人选任其他人代为处理招商事务。

转代理人为接受转托的代理人。

第四条凡本市或市外在本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委托代理人代为招商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永州市外经贸(招商)局是本市招商代理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有关招商代理方面的管理细则。

第六条招商委托人在申办招商委托时,须向代理中心提供委托授权书、签订招商委托合同和招商项目有关资料;招商代理人在申办招商代理时,由代理中心提供代理受权书,签订招商代理合同及招商项目相关资料,并报市外经贸(招商)局备案。

第七条永州市境内外的法人、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作为招商代理人:(一)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与社会团体;(三)具有较好的信誉、招商能力和组织能力或能履行招商代理人职责;(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招商代理人的职责:(一)利用媒体、网络等信息渠道,向投资者宣传本市引进外资的政策、投资环境等;(二)了解、熟悉招商项目及其相关的政策要求,并根据项目特点,对项目资料进行策划和包装;(三)根据项目需要,可组织项目单位参加境内外招商和与国外公司进行对口洽谈,并积极协助招商委托人处理有关代理项目的洽谈、签约、资金投入等工作;(四)定期向永州市外商投资代理中心和永州市外经贸(招商)局反馈有关招商代理工作的进度;(五)组织投资者与招商委托人之间的交流活动,邀请国外投资机构或公司来永州考察、洽谈;(六)协助解决招商代理及引资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6〕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6〕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6〕2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年6月20日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区内外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外来投资扩量提质,更好地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激励原则(一)科学激励的原则。

遵循目标导向、公开公正、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正激励与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引入第三方评估,建立一套适应经济新常态、科学有效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

(二)分类激励的原则。

区分激励对象,分类制定招商引资激励标准和措施,对招商引资成效显著的市、县(市、区)、园区和我区公务人员给予行政激励;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成功引进外来资金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给予物质奖励。

(三)分级激励的原则。

按照分级考核、属地管理的原则,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设区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激励,集体和公务人员个人记功评选按照管理权限进行。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成功引进外来资金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由各级财政按比例进行激励,具体为:对选址在设区市本级的招商引资项目,自治区与设区市财政按照4∶6的比例承担奖励资金;对选址在设区市所属县(市)的招商引资项目,由自治区与项目所在县(市)财政按照6∶4的比例承担奖励资金。

第三条激励对象(一)承担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各级政府、园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市场供应紧缺和价格波动异常应急预案的通知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市场供应紧缺和价格波动异常应急预案的通知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市场供应紧缺和价格波动异常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7•【字号】富政发[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市场供应紧缺和价格波动异常应急预案的通知(富政发[2008]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富川瑶族自治县应对市场供应紧缺和价格波动异常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富川瑶族自治县应对市场供应紧缺和价格波动异常应急预案(试行)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电视电话会议以及贺州市稳定市场价格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县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确保价格总体水平不高于周边县区,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维护市场秩序和全县社会稳定、经济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原则。

本预案在县市场供应紧缺和价格波动异常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常规工作服从于应急工作。

2、部门分工和联动原则。

市场供应紧缺和价格波动异常应急工作由县市场供应紧缺和价格波动异常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对工作,形成信息共享,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3、综合调控原则。

针对市场供应紧缺和价格异常波动情况,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等手段,调节市场,平抑价格。

(三)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五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1、严重市场供应紧缺和价格波动异常按自治区、市公布执行。

领导联系招商项目制度模板

领导联系招商项目制度模板

领导联系招商项目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领导与招商项目的联系,提高招商项目的成功率和质量,推动地区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领导在招商项目中的联系、协调、推动等工作。

二、领导联系招商项目的内容1.了解招商项目的进展情况,掌握项目的手续办理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问题。

2.定期与项目方进行沟通,了解项目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

3.参与项目的洽谈、签约等工作,推动项目的顺利进行。

4.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项目按期完成,达到预期的效果。

三、领导联系招商项目的要求1.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招商项目的联系工作,明确责任人员,确保联系工作落到实处。

2.领导要定期听取招商项目的进展情况汇报,及时了解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

3.领导要积极参与项目的洽谈、签约等工作,为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4.领导要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项目按期完成,达到预期的效果。

四、领导联系招商项目的流程1.项目申报:各相关部门向领导汇报拟招商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投资方、投资金额、项目内容等。

2.项目审批:领导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批,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和重要性,明确项目的联系责任人。

3.项目联系:联系责任人定期向领导汇报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反映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

4.项目协调:领导参与项目的洽谈、签约等工作,为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5.项目评估:项目完成后,领导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五、领导联系招商项目的保障措施1.建立健全领导联系招商项目的考核机制,对领导在招商项目中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奖惩。

2.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源支持,确保领导联系招商项目的顺利进行。

3.加强培训和宣传,提高领导对招商项目的认识和能力,提升领导联系招商项目的效果。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川瑶族自治县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川瑶族自治县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川瑶族自治县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12•【字号】富政发[2012]28号•【施行日期】2012.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川瑶族自治县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富政发〔2012〕2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富川瑶族自治县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县八届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2年8月12日富川瑶族自治县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就业再就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1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含投资者)20人及以下、出资数额或注册资本10万元及以下,且营业执照当中标注“微型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微型企业的申请创办、扶持发展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创办微型企业可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成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微型企业的发展工作。

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微企办),具体负责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县微企办设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担任。

第二章创业申请第六条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县户籍(含集体户口),并在拟创办的微型企业所在地居住;(二)属于“八类人群”;(三)无在办企业;(四)具有创业能力;(五)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人员;(六)属于“八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富川瑶族自治县征收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

富川瑶族自治县征收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

富川瑶族自治县征收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5•【字号】富政办发[2006]43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富川瑶族自治县征收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富政办发[2006]43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确保全年征缴任务顺利完成,自治县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决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征缴方式全县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在法定征收机构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协调下,按行业划分分别委托县工商局、经贸局、水电局、建设局、文化和体育局、交通局、环保局、招商局、安全生产监督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部门办理征缴业务。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凡在我县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私营企业中相对稳定的,在该企业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的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不含农村)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均为养老保险费的缴费主体。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基数和费率(一)私营企业1、缴费基数。

私营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全部工资收入。

私营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

缴费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职工缴费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缴费;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按60%缴费。

2、缴费比例。

缴费比例为28%,其中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1、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委托招商管理办法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委托招商管理办法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委托招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5.10•【字号】贺政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委托招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现将《贺州市委托招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5月10日贺州市委托招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全面提升我市社会化招商水平,根据《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桂政发〔2019〕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招商是指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投资促进和商务局通过备案或协议方式委托受委托机构或受委托人对外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八步区、平桂区、贺州高新区和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贺州)。

第二章委托招商管理第四条市投资促进和商务局具体承担委托招商日常工作,负责受委托机构或受委托人资格审查认定、备案,包括邀请参加有关活动,提供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宣传资料、对接洽谈项目信息、协助办理项目落地奖励等。

第五条委托招商项目范围。

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市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矿产资源、光伏发电、风电、水电等资源类项目,房地产、商业综合体开发、PPP项目中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现有企业扩建、技改扩规等项目除外)。

其中,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指项目落地后实际投入的土地成本、厂房、设备实际投资额,下同)投资不低于1亿元(或1500万美元),投资来源地为贺州市辖区以外,且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率不低于项目所在地标准;现代服务业项目重点引进信息服务业、新兴生产性服务业、科创服务业、平台型、总部型企业等。

第三章受委托机构或受委托人范围、职责及认定第六条受委托机构或受委托人是指除在职公职人员以外并经市投资促进和商务局备案或与市投资促进和商务局签订委托招商协议的单位或个人。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鼓励中介机构和投资促进顾问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鼓励中介机构和投资促进顾问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鼓励中介机构和投资促进顾问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百政办发〔2017〕116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鼓励中介机构和投资促进顾问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17〕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百色市鼓励中介机构和投资促进顾问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9日百色市鼓励中介机构和投资促进顾问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探索市场化、专业化招商引资新模式,鼓励与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合作,以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等方式开展精准招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和投资促进顾问统称招商中介。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是指办理本市招商引资中介资格备案的,从事招商引资活动的法人、非法人机构,包括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不含政府部门及自然人)。

投资促进顾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由市投资促进局颁发投资促进顾问证书的自然人(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招商引资或外来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市投资纳税的各类直接投资项目,包括以货币、实物、技术等作为投资的项目。

以外资形式出资的,以当月1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第四条由市投资促进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旅游发展委、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商务局、市工商管理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组成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核查小组,负责百色市本级招商中介的认定及奖励资金的计划审核和资金拨付。

在认定过程中,核查小组根据引进项目的不同行业类别或归属,邀请相关部门或县(市、区)参加。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2022年驻点招商工作方案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2022年驻点招商工作方案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2022年驻点招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26•【字号】贺政办发〔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信托与投资正文贺政办发〔2022〕29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2022年驻点招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贺州市2022年驻点招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26日贺州市2022年驻点招商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有关工作部署和全市招商引资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贺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自治区2022年驻点招商总体工作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全市招商引资工作会议精神,选准招商区域、派驻工作专班、招引目标企业,依托我市区位优势、资源优势、政策优势,组建驻点招商工作队,派驻粤港澳大湾区、长江经济带等重点区域开展常态化招商引资,着力引进一批重点产业投资合作项目,更加精准建链强链补链延链,以高质量招商成果助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2022年驻点招商新签项目到位资金310亿元以上。

三、组织机构成立市驻点招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1个服务组和7个驻点招商工作队。

(一)成立驻点招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匡永红副市长副组长:陈仕府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余青麒市投资促进和商务局局长成员:毛志旺市投资促进和商务局副局长陀娟市投资促进和商务局副局长、驻广办主任周呈军贺州高新区(旺高工业区)管委会副主任李海东广西东融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刘京模八步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副区长吴红丹平桂区副区长李强钟山县委常委、副县长何游芳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四级调研员邱汉昭平县人民政府四级调研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开展常态化驻点招商工作,完成自治区驻点招商工作办公室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富川瑶族自治县招商引资项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富川瑶族自治县招商引资项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富川瑶族自治县招商引资项目大兑现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富川瑶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27
【实施日期】2008.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富川瑶族自治县招商引资项目大兑现工作领导
小组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要求,为有序组织我县招商引资项目大兑现工作,切实推进招商引资项目的履约率、开竣工率、资金到位率,协调、督办外商投资投诉工作,研究解决大兑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决定成立富川瑶族自治县招商引资项目大兑现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夏振林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陈华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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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改革招商引资体制和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改革招商引资体制和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改革招商引资体制和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5.24•【字号】桂政发[1999]37号•【施行日期】1999.05.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改革招商引资体制和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9〕37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改革招商引资体制和机制的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改革招商引资体制和机制的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改革招商引资体制,是为了全面理顺和规范以项目为中心的各种管理关系,建立起高效有序的行政服务体系;改革招商引资机制,是为了按经济办法开发招商资源,借用外力招商,建立起覆盖面广的招商网络。

二、关于招商引资体制的改革第三第招商引资体制改革以强化招商项目管理为核心,招商项目管理实行自治区、地市、县三级责任制。

三级计委是项目管理的责任单位。

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自治区计委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利用外资方针,结合广西实施区域经济战略的要求,制定并颁布《广西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第五条根据《广西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各地、各部门,都应提出一批招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并负责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应达到预可研深度,一般项目的前期工作应完成项目建议书。

自治区计委应对提出项目的数量和前期工作的规范及质量标准提出明确要求,并加强检查监督。

具体运作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项目审查管理办法》进行。

第六条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外经贸厅,是自治区招商引资的归口管理机构。

富川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7修正)

富川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7修正)

富川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7修正)【法规类别】民族自治区域【批准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1997.09.24【发布部门】富川瑶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7.09.24【实施日期】1991.02.2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修改依据】富川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13修订)富川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一九九0年十月十六日富川瑶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日富川瑶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正根据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富川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案》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富川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保障自治县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宪法、自治法),依照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瑶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境内还居住着汉族、壮族等民族。

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富阳镇。

第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民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自力更生、艰苦创业,把自治县逐步建设成为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共同繁荣的自治地方。

第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保证宪法、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国家的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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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瑶族自治县委托招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我县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贺州市委托招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参照《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贺州华润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鼓励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委托对象
委托对象应为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指有正式登记注册手续,从事招商引资活动的法人和非法人机构,包括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不含财政供养机构及自然人)。

第二条申请程序
具备条件的法人和非法人机构根据县政府发布的公开招聘公告向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名,经资格初审后报县政府审定,最终确定的法人和非法人机构作为受委托方。

第三条委托方式
受托方由县政府发放聘书并签订委托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委托招商的形式、授权范围和要求,争议解决机制的约定等。

实行三年一聘,在有效期满后,受托方需要继续从事委托代理的,可提出延长委托期限申请,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委托方不支付受托方任何佣金。

第四条受托方权利义务
(一)受托方享有的权利
1.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富川投资环境、政策导向、发展重点以及
有关招商项目资料;
2.可享受项目引进成功后招商引资奖励。

(二)受托方应履行的义务
1.了解熟悉富川投资环境、政策导向、发展重点和招商引资项目情况,并积极向国内外进行宣传和推介;
2.掌握国内外投资动向,积极向委托方推介项目投资信息,介绍客商到富川进行投资考察、项目洽谈等;
3.负责提供意向投资的客商资料,安排委托方人员与项目投资者会晤、接洽,并协助处理有关代理项目洽谈、签约、资金投入等工作;
4.协助委托方组织有关经贸洽谈活动;
5.协助委托方解决招商引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第五条联系制度
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按月或按季)向受委托方发布招商引资项目和富川近期重点项目信息;不定期提供富川近期举办的项目洽谈、经贸洽谈、招商引资等重大经济活动信息。

受委托方原则上每季度向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

第六条奖励条件
受托方申请奖励必须满足的条件
(一)引进富川以外的国内外投资者以独资、控股方式投资于我县的新建招商引资项目。

(二)引进单个外来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人民币
以上(含5000万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或每亩税收不低于10万元),在富川完成工商登记的招商引资项目。

(三)成功引进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项目。

(四)不属于房地产(含城市综合体)、矿产资源采选项目。

第七条奖励标准
引进项目达到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人民以上(含5000万元人民币,外资按外币入账当日的兑换率折为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不低于150万元/亩,执行如下奖励标准:
1、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人民币的项目,奖励金按计提系数0.015进行奖励;
2、引进以下各档项目,奖励金=(引资额-引资额所在档奖励项目资金下限)×该档计算系数+上一档最高奖励金。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2亿元人民币奖励金计提系数0.012;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奖励金计提系数0.01;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奖励金计提系数0.008。

3、投资强度超过300万元/亩(含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奖励金提计系数增加0.001进行计提奖励。

单个项目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4、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核算以项目业主提供的土地购买、厂房投入、设备购置等有效凭证为准。

双方有异议时,申请中介机构
评估。

第八条奖励金申领程序
1、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完成30%后,可申领奖励金总额的10%;
2、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完成50%后,可申领奖励金总额的20%;
3、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完成80%后,可申领奖励金总额的30%;
4、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全部完成后,可申领奖励金总额余下的40%。

第九条引进高新科技项目额外给予奖励
对引进经认定的国家创新型企业、国家级研发机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上市科技企业的引资者另加30万元奖励;对引进省级创新型企业、省级研发机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引资者另加20万元奖励;对引进科技型企业并在3年内实现上市,给予引进项目的引资者50万元奖励。

引进高新科技项目额外给予奖励为一次性奖励,项目在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取得相关认定后,引资者方可提出申领相应奖励金。

第十条奖励经费来源
奖励经费由受益地财政全额或按受益比例分担。

第十一条奖励程序
申请招商项目引进奖励,必须符合项目建设周期进度,持相关证
明材料到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理奖励申报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一)实行奖励申报制度。

受托方在所引进项目达到本办法规定要求后,可填写《富川招商引资奖励金申领呈报表》,并由县投资促进部门进行初审后,提供以下材料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1.《富川瑶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备案表》(附件1);
2.《富川瑶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金申领呈报表》(附件2);
3.项目批准文件(包括项目核准、备案文件、环保评估批复复印件等);
4.新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项目竣工投产证明材料;
5.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证明(包括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6.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
7.项目所在地投资促进部门对受托方招商引资项目的确认函;
8.受托方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实行公示制度。

对拟奖励的项目、受托方名单和金额在公众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按规定兑现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责任界定
受托方应遵守招商委托书的各项规定,在受托具体事项、时限范围从事招商活动,受托方如违反受托的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委
托方可终止其委托。

对引进资金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单位和团体,除追回全部奖金外,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纠纷处理
委托方和受托方双方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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