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创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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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自创商誉的必然趋势
商誉的实质是企业获取超额利润的能力,这种能力的形成依赖于多种因素,如拥有较高的品牌度,先进的技术,先进的管理水平,稳定的客户资源,优越的地理位置等等。

这种能力在被买卖之前称之为自创商誉,被买卖后确认为商誉。

随着人们步入21 世纪,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的转变是全球经济的发展趋势。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部分行业的无形资产在企业总资产的比重直线上升甚至会超过企业的有形资产,资产从有形化到无形化的发展是知识经济最大的特点,商誉被当作是企业十分重要的无形资产,商誉资产的优良与否关乎到企业的现实收益的好坏和未来发展的潜能,因此商誉在现代企业生存发展中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21 世纪初,清科研究中心的一份中国上市公司并购绩效报告显示出当今国际资本市场的扩展和企业间并购日益加剧:从2006 到2010 年间,大约有500 多家上市公司参与了并购,涉及的金额达到数千亿元。

从中可以看出,并购的加剧会产生巨额的外购商誉,而自创商誉的不断增加才是外购商誉得以产生的内因。

从19 世纪末至今的一百多年来,商誉问题就被西方会计界普遍重视,长期以来,自创商誉被会计界认为是一种具有超额盈利能力的特殊资源。

不过考虑到可靠性和稳健性,自创商誉不予确认是现行惯例的做法。

但是,不确认自创商誉,对会计理论的发展、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实务的水平都会产生不利因素,因此,确认自创商誉是一个会计发展的必然趋势。

更何况自创商誉的不确认入账的会计信息会失真,因为会导致企业整体价值被低估,从而信息使用者无法做出正确决策。

因此,对企业自创商誉进行确认计量也是适应了经济环境的变化,突破了传统会计理论的限制,并且能够更加合理体现企业价值,使决策者拥有更为可靠的会计信息。

自创商誉应确认的理由
资产定义方面
根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对资产的定义,资产是对过去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可生产未来经济利益,该资源能够用货币加以可靠的计量。

而自创商誉是企业在持续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具有超额盈利能力的无形资源,企业的超额收益可以被可靠地加以预计。

从而推算出自创商誉的入账价值,因而符合资产的定义。

所以自创商誉应作为独立的资产要素加以确认。

会计目标的要求
现行会计目标要求企业要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对他们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而决策有用性的两个最主要的指标是相关性和可靠性。

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管理的核心逐渐向人力资源、研究开发、信息技术等方面发展,信息使用者也越来越关心企业无形资源的形成与使用情况,以及由此带来的企业发展潜力方面的信息。

故自创商誉的确认与信息使用者的相关性不言而喻了。

至于可靠性,一方面可靠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因为会计计量是一个近似的过程和结果,因此,在复杂和不确定性的客观经济环境下,会计计量允许一定程度的估计和判断:另一方面,商誉的形成因素无法确认,无法确认其相应的支出,即使可以确认,也难以确认支出的数量和规模,所以商誉不能按投入价值计量,但是,商誉的本质是带来超额的经济利益,而且比超额收益能为企业所拥有或控制,因而,随着预测技术的发展,商誉的产出价值是能可靠的计量的。

综上所述,自创商誉的确认既能满足相关性又能满足可靠性,从而符合会计目标的要求。

会计原则的要求
第一,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商誉在企业资产中的比重越来越大。

这一点从企业并购中所产生的巨额商誉价值可以看出,如,1998年美国菲利普毛利斯公司付德克特公司收购价12.9亿元之中,有90%是商誉,因此,根据重要性原则,自创商誉应予以确认。

第二,自创商誉的确认符合可比性原则,如果不确认自创商誉使用行业中拥有自创商誉的企业与拥有外购商誉的企业在超额获利能力相当的情况下,他们之间的利润缺乏可比性。

第三,自创商誉的确认符合收入与费用的配合原则,由于自创商誉是一种长时间的信息沉淀的结果,是过往经验在现行生活中的累积,是在长期经营中累积而成的“私有知识”,具有价值性和效益性,而这种价值与效益在形成的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开支都在创造过程中计入了费用,所以能够带来超额收益的自创商誉只有在平时予以入账才能体现收入费用配比性原则。

要真实地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情况不能只在企业并购瞬间产生,这种能带来超额收益的资产,平时就客观地,不断在形成之中而存在着,因而应当予以确认。

如何确认自创商誉
从以上分析可知,自创商誉确实有其必要性,但是怎么确认,何时确认呢?因为商誉的本质是给企业带来超额的经济利益,因此商誉只存在于那些获得超额利润的企业之中,而在确认过程中,又要防止商誉的确认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手段,因此,合理确认商誉的时间应当为:当一个企业连续几个会计期间(一般为5-10个会计期间,根据不同行业特性而定),获得较同行业平均利润要高的,企业应当向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提出商誉评估申请,而管理当局也应监督企业或委派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

当评估机构对企业的整体价值和单项可辨认有形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后,证实他们之间确实存在正差额,则表明企业有自创商誉的证据。

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对那些经评估确认企业整体价值和单项可辨认有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不存在正差额,或者,正差额较小(一般为企业价值10%以内,具体百分比根据不同行业特性而定)。

企业则不能自创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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