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暂存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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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一、选址要求:

1、与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密集区相距20米以上。

2、与生活垃圾存放地分开;

3、地基高度应确保暂存间不受雨洪冲击或浸泡;

4、方便医疗废物运送车辆出入。

二、房屋要求:

1、地面和墙裙(不低于1.0米高)必须进行防渗处理,且地面要有良好的排水性能,易于清洁和消毒;

2、清洁和消毒产生的废水应采用管道直接排入医疗污水处理系统,不得排入外环境;

3、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达到防蝇、防鼠、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要求;

4、室内应分医疗废物存放处及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工具用具存放处,并设有分类存放的标识;

三、设施要求:

1、库房“外”应有供水龙头及水池,以供清洁和消毒用;

2、应有良好的照明设备和通风条件,避免阳光直射库内;

3、应设置空气消毒设备,保障空气消毒效果;

4、产生病理性医疗废物的应备有低温贮藏设备,防止腐败发臭。

四、标识要求:

1、暂存间门外应张贴“医疗废物暂存间”及“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2、应按GB15562.2和卫生、环保部门制定的专用医疗废物警示标识要求,在库房外的明显处同时设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警示标识。

3、制度上墙,一是医疗废物处置制度,二是医疗废物内部管理制度,三是相关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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