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暂存处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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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暂存处管理职责

总务办时间:12/21/2009

1、医疗废物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暂存处管理人员与运送单位交接记录,实行双签字.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存入档案备查.

2、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同时做好日常定期消毒和清洁,达到环境保护和卫生主管部门要求.

3、一次性医疗器具与医疗垃圾按标识分类存放.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5、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转移联单资料至少保存3年,存入档案备查.

6、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

7、医疗废物暂存时贮存设置、设备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盗、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以及预防小孩接触,实行专人专锁、专人负责.

8、积极做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迎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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