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暂存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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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暂存处管理制度
一、医疗废物暂存处要有严密的封闭措施,应防盗、防潮、防湿、以及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渗漏,避免阳光直射。
二、医疗废物贮存处要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禁止饮食”等警示标识。
三、不得在非暂时贮存场所堆放或存放医疗废物;不得将医疗废物自行运出本院,不得接受非本院产生的医疗废物。
四、贮存的医疗废物要及时清运,贮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由专人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贮存时间超过时限集中处置单位仍未前来收集的,应当及时向院感办报告。
五、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人员要有严格的防护措施,穿工作服、戴手套、工作帽、口罩、穿橡胶防水鞋等。
六、医疗废物每次清运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清洁和消毒,污水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七、每天用紫外线灯管空气消毒 1 次,每次消毒时间为 1 小时。
八、紫外线灯管表面要保持干净。每周用含有 75%的酒精的纱布擦拭一次。
九、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损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十、在收集、运送、暂存医疗废物的过程中,要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的发生;一旦出现医疗废物流失、泄露和扩散的意外事故,按我院《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件的应急预案》处理。
十一、严禁转让、买卖医疗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