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政治学院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定稿版
合同制员工聘用管理办法
合同制员工聘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校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合同制员工的聘用管理工作,保障聘用人员与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省、市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合同制员工,是指经学校批准在学校机关、直属单位、学院(系、部、中心,以下简称学院)机关管理岗位,在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技术及工勤岗位,以及在其他阶段性、临时性、特殊性岗位工作的、按合同聘用方式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聘用合同制员工工作的各学院、机关、直属单位。
第四条学校为合同制员工提供社会化的薪酬福利待遇,逐步建立合同制员工参与校内岗位竞聘、长期化聘用、转入事业编制等职业发展机制。
第二章分类与聘用第五条学校合同制员工分为Ⅰ类人员和Ⅱ类人员。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为Ⅰ类人员:1.在学校核定批准的岗位数内聘用;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第一学历为全日制大学本科,且本科、硕士阶段均为国内重点院校毕业(招聘岗位有特殊要求的,经学校批准可适当放宽)。
(二)不符合Ⅰ类人员条件的均为Ⅱ类人员。
- 1 -第六条合同制员工的聘用程序。
(一)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及工作需要提出招聘申请。
(二)招聘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委托有关机构发布招聘启事。
(三)Ⅰ类人员的招聘程序参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公开招聘实施办法(试行)》(校人字〔2011〕31号)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每年4月、11月统一组织实施。
(四)Ⅱ类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招聘。
用人单位招聘工作小组对全部应聘人员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拟聘人选,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聘用。
(五)用人单位委托人力资源管理中介机构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Ⅰ类人员档案由黑龙江省人才服务局哈尔滨工程大学人事代理站保管,档案保管费用由学校或用人单位承担。
Ⅱ类人员的档案托管原则上自行解决。
属于应届毕业生的,经个人申请,人力资源公司可协助办理就业派遣及档案托管手续,相关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大学短期合同工管理办法
大学短期合同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短期合同工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国家、XX省、XX市有关劳动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短期合同工是指除正式人员以外的在校内所属单位工作的非编临时性用工人员。
第三条聘用短期合同工必须依据教学、医疗、科研和生产服务工作的需要,严格控制用工范围和数量。
短期合同工工资纳入职工工资基金管理,原则上不得突破人事部门核定的年度短期合同工工资总额。
第四条学校人事处是全校短期合同工管理的归口部门,实施对短期合同工的具体业务管理和指导工作。
短期合同工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用工单位具体负责,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各单位聘用的短期合同工。
各附属医院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第二章招聘和日常管理第六条聘用短期合同工实行申报审批制度。
用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人员编制和现有情况及工作任务需要,提出年度用工计划。
其中:由学校财政经费支付工资的短期合同工,按照缺编用工的原则,经人事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方可招聘使用,并占所在单位编制;自筹经费支付工资的单位,每年十一月底汇总下一年度的用工计划报人事处审核。
年度计划外增加人员需报人事处审核,并报学校批准。
第七条用工单位招聘合同工应先设岗位后招聘,所设岗位应与用工单位的编制管理相结合。
用工单位设置合同工岗位,应当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人员招聘。
设置合同工岗位应当明确岗位的名称、岗位职责、岗位性质、岗位用工条件、用工人数以及工资支付渠道等。
第八条短期合同工的使用应从严控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调剂安排本校富余人员。
第九条学校严格控制使用学校财政拨款事业经费支付短期合同工工资。
机关和超编单位,不得设置短期合同工岗位。
缺编且适宜使用短期合同工的,经学校批准后可允许设置少量的短期合同工岗位。
合同制管理办法
合同制用工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系统合同制用工(以下简称“合同工”)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及下属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合同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工是指不纳入本系统用人单位编制管理,不纳入财政预算,以合同制形式聘用,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工资而从事综合管理、专业技术、技能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二、用人原则第四条坚持统筹兼顾原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合理有效地使用现有人员,尽量减少合同工,尽力降低行政成本本,确需用人的,应向急需的重点工作岗位倾斜。
第五条坚持岗位应急的原则。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招用合同工:(一)因编制偏少或空编空岗的。
(二)因职能增加或有持续繁重的工作任务,现有人员无法调配使用,急需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
(三)现在专技人员满足不了工作需求,急需相应专技人员的。
(四)因完成重要的阶段性任务,需短期内增加工作人员的。
(五)为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确需其他辅助性人员的。
第六条坚持竞争择优的原则。
凡需招用合同工,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坚持公开、公正招聘录用。
第七条坚持分类管理的原则。
依据聘用岗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工作性质分别实行不同的岗位管理。
第八条坚持按劳取酬的原则。
根据岗位性质、技术含量和劳动强度的不同,依据有关政策规定,比照市属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水平,分别确定合同工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三、聘用条件和程序第九条应聘本系统合同工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符合工作岗位所需的学历、任职资格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S)非特殊岗位年龄原则上要求在40周岁以下,并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十条招聘程序:(一)、申请招用。
各单位需招聘合同工,须报党组研究同意后,由用人单位自行负责招聘。
(二)、签订合同。
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与合同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试用期为一个月;因短期聘用或完成特殊工作的,应当按约定期限签订。
XX大学合同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
XX大学合同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XX大学合同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学校发展需要,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人员分类管理,健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聘用及管理机制,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聘用制人员是指在学校党政机关、直(附)属单位、教学科研单位工作,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但不与学校建立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的人员(不含劳务外包人员)。
第三条学校按照“总量控制、按岗聘用、以用为本、合同管理”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合同聘用制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人事部是合同聘用制人员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落实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务)合同聘用管理的相关制度、政策;负责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数,组织开展合同聘用制人员的岗位招聘、聘用、培训、薪酬、考核、退出等管理工作。
学校党政机关、直(附)属单位、教学科研单位等相关具体用人单位,对合同聘用制人员的管理负具体责任。
第五条招聘、选拔、考核等工作中所涉及的相关工作人员,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中相关情形的,应按要求回避。
第六条招聘、选拔工作中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遵守聘用管理工作纪律: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或歪曲事实;不得干扰或妨碍相关工作;不得泄露考试机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违反公开招聘管理相关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违纪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加强招聘、选拔工作监督。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坚持公道正派、实事求是,认真受理各单位和师生员工的检举、申诉,按照职责及时核查和处理反映出的问题。
第三章岗位设置及条件第八条根据工作性质及承担岗位任务、职责的不同,学校合同聘用岗位一般分为A、B、C 三类。
A类岗位主要包括:需要较强的管理能力或较高的专业技术技能,主要从事决策类管理岗位或关键性的专业技术岗位,岗位类别及等级设置参照事业编制人员岗位管理要求进行。
高校大学学院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范文.docx
xxx学院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用工与管理,充分调动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用工的原则。
(二)学校宏观调控和用人部门微观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按需设岗、择优聘用、平等自愿、合同管理的原则。
二、本办法人员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xxx学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聘用人员(不包括人事代理制聘用人员)。
经学校授权,后勤产业集团及其他经费自理、自负盈亏部门参照本办法自行聘用和管理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劳动合同报学校备案。
三、劳动合同制岗位(一)岗位类别1.技术岗位:教学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高级技术人员包括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副主任医师等,原则上要求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技术人员包括工程师、实验师、主治医师、主管药师、主管护师等,原则上要求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初级技术人员原则上要求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2.管理岗位:学校机关、二级单位(部门)的管理性岗位,包括行政辅助人员、图书管理员、实验室管理员、教学大楼设备维护管理员等,原则上要求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3.工勤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文印员、打字员、司机、水电工、教室和寝室管理人员等,原则上要求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4.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如辅导员等。
(二)岗位的核定:原则上严格按学校对各用人部门岗位编制的设置及实际工作需要的情况核定。
四、人员聘用(一)受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2.具有履行聘用岗位职责的资格条件和能力。
3.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要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取得相应的职业、执业资格证书。
5.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合同工管理暂行规定
合肥师范学院合同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学院合同工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安徽省劳动用工相关法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合同工是指档案关系不属于学院管理的编制外人员。
第三条学院成立合同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人事处、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监察室、工会等单位组成。
合同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合同工管理、待遇等问题,审定各单位用工计划,监督检查各单位规范用工情况等。
学院合同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劳动合同的签定、鉴定,合同工工资发放,保险手续的办理等有关具体工作。
各用工单位具体负责合同工的管理、使用和考核。
第二章岗位设置和合同工管理第四条合同工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用工、坚持条件、按需设岗、总量控制、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合同工的岗位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原则上控制在公共卫生、绿化、门卫、水电等公共服务岗位。
涉秘部门严禁使用合同工,特殊岗位(财务、物资管理等)一般不聘用合同工。
严禁各单位私自聘用合同工,一经发现,将对所在单位负责人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
因私自聘用合同工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承担。
第六条合同工岗位一经签定,合同期内原则上不予变动。
但学院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部分和全部合同工重新竞聘、竞岗和合理调整。
第七条用工条件(一)年满18周岁以上,最大年龄男性不得大于60周岁,女性不得大于50周岁;(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完成指定工作的能力;(四)身体健康,上岗前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五)有本人《身份证》、本人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劳动就业部门出具的《失业证》(城镇户口);(六)从事技术工种的须持上岗证;(七)从事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的必须有该岗位所必需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学校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
学校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学校合同制职工是指按照一定的劳动合同关系与学校签订合同,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的职工。
学校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学校合同制职工的管理,保障双方权益,加强学校内部管理而制定的具体规定和制度。
一、合同签订1. 学校招聘合同制职工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明确约定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保险福利等相关条款,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2. 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期满可以续签,但续签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合同期限和待遇。
3. 合同解除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工作环境1. 学校应当为合同制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
2. 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制度,定期组织安全培训,确保职工的安全和权益。
三、工资待遇1.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合同制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2. 学校应当建立工资调整机制,根据职工的工作表现和市场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
四、职业发展1. 学校应当为合同制职工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和晋升机会,帮助职工提升专业技能和发展个人事业。
2. 学校应当鼓励合同制职工积极参与学术研究和教学实践,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奖励。
五、绩效考核1. 学校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对合同制职工的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 绩效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评定职工工资、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保证评价公正公平。
六、违约处理1. 如果合同制职工违反合同约定,严重影响学校正常运转,学校有权终止合同,终止合同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
2. 如果学校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支付工资或未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应当赔偿合同制职工相应的损失。
七、其他规定1. 学校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并不时进行完善和调整。
2. 学校应当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及时解决职工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学校合同制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合同制人员的管理,规范合同制人员的用工行为,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合同签订1. 学校与合同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2.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4)劳动报酬;(5)社会保险;(6)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7)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三、合同履行1. 合同制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 学校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合同制人员的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3. 学校应当为合同制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保障其合法权益。
4. 合同制人员享有以下权利:(1)获得劳动报酬;(2)享受社会保险;(3)享有休息休假;(4)获得劳动保护;(5)依法参加民主管理;(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4)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5)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工管理规定
聘用合同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院聘用合同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劳动效益,保障劳动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院聘用合同工。
第三条聘用劳动合同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聘用合同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1、品德优良,遵纪守法;2、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3、具有岗位所需要的文化程度,在知识、技能和其它方面符合岗位工作要求,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
第五条聘用劳动合同工的程序(一)用人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向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年度用人需求申请表。
经院领导班子讨论实施对外招聘。
(二)招聘1、公开发布招聘信息;2、应聘人持招聘信息中规定递交的证件(如本人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书等)报名应聘;3、医院对应聘人进行考核考试,择优聘用;4、体检合格者填写《劳动合同工登记表》5.拟录用者一般试用1-3个月,试用合格者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
6、非本区常住户应聘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医院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三) 获准人员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工合同书》。
合同期限可根据需要确定,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合同期满需继续聘用者,须重新签订合同。
第六条聘用合同工待遇(一)聘用合同工的工资,由医院根据岗位制定标准,最低工资不低于本年度平度市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 养老保险平度市企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聘用合同工享有参加本院学习和培训的权利。
(四)在国家规定享有特殊津贴的岗位上工作的聘用合同工,医院按规定给予一定的保健补贴。
(五)聘用合同工在工作期间请病、事假及病、事假期间的待遇,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六)聘用合同工医疗费用报销按规定执行。
确属因工致伤、致残或死亡的,经有关鉴定机构鉴定后,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聘用合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等,需经院部办公室审核,并报财务科按科室岗位考核方可发放。
劳动合同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合同制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制用工的管理,明确学校、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制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学校与劳动合同制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满足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各项事业发展对人力资源的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合同制人员,是指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或由劳务派遣机构派往我校工作,未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由学校(或二级单位)经费列支薪酬的工作人员。
学校高层次引进人才、退休返聘职工以及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不纳入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
第三条劳动合同制人员的人事关系由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劳务派遣应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服务机构承担。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四条劳动合同制岗位设置遵循“按需设岗、精简高效、从严控制”的原则,学校依据申请设岗部门的岗位编制缺员情况及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实际工作需要设岗,劳动合同制岗位占用人单位编制。
满编、超编及有待聘人员的单位,原则上不设置劳动合同制岗位。
第五条符合设岗条件的单位,在提出设岗申请前,原则上应先从学校在编人员中选聘,或选用勤工助学学生,在无合适人选或该岗位不适合选用勤工助学学生的情况下,方可提出设岗申请。
第六条劳动合同制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其岗位定义如下:(一)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二)管理岗位是指担负管理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三)工勤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在落实经费来源的前提下,提出设岗申请,报人事处审批。
人才交流中心根据审批结果,组织公开招聘。
第三章人员招聘第八条劳动合同制人员的招聘分为自主招聘和劳务派遣招聘两种方式。
自主招聘由学校直接招聘,确定劳动关系;劳务派遣招聘按劳务派遣协议和相关规定执行。
大学短期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
短期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短期合同工是指合同期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短期聘用的非在编人员。
第二条为进一步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对劳动用工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东省有关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精神,本着高效率、少用人的原则,结合我校深化管理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为保证教学、科研、医疗、生产、管理、服务各条战线,完成季节性、临时性任务的需要,各单位可在人事处核定的短期合同工编制数内灵活用人,严格控制用工范围和数量。
第四条人事处是学校短期合同工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对全校临时用工的管理。
各用工单位(院、系、部、处、中心、所、办,下同)要配备人员配合人事处专(兼)管此项工作。
第二章招用工第五条各单位招用短期合同工,应贯彻“先本地后外地,先城镇后农村,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优先招用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的待聘人员、有广州市户口的待业人员,从严控制使用外省和省内其它地区劳动力。
第六条用工条件:(一)年满16周岁(从事重体力劳动或有毒有害工种的短期合同工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最大年龄男性不得大于55岁,女性不得大于45岁,下岗职工除外;(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及完成指定工作的能力;(三)身体健康,上岗前必须持有校门诊部或县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四)政治思想表现好,与其它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五)有本人《身份证》、本人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劳动就业部门出具的《失业证》(城镇户口);(六)从事技术工种的须持上岗证;(七)从事行政、专业技术工作的必须有该岗位所必需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八)特殊岗位(财务、物资管理等)须有在职正式职工作为短期合同工经济赔偿方面的担保人。
第七条单位招用短期合同工,不论支付工资的经费来源和用工时间长短,都必须填写《暨南大学短期合同工登记表》(可在人事处网页下载:)或相关管理部门所要求的登记表,向短期合同工担保人通报担保事宜和担保责任。
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
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学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合同制人员的管理,完善用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央财经大学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中心因工作需要招聘的,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的合同制人员。
中心聘请的专家学者、勤工助学的在校学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原则第三条坚持“精简高效、严格标准、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原则,依据中心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严格控制使用成本、使用范围和人数。
第四条与本单位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聘用为中心合同制人员。
第三章聘用条件第五条招聘合同制人员基本条件:1. 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记录;2. 工作踏实、服从管理,身体健康,具有从事应聘岗位必需的基本技能;3. 年满18 周岁,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男性不超过25 周岁,女性不超过23 周岁(部分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4. 具备一定的信息技术能力,具有相关网络与计算机技术资格证书者优先录取,侧重聘用高学历、高职称的人员,最低为大专学历。
对要求持证上岗的科室,应聘人员须持有相关上岗证件;5. 持有《失业证》、《下岗证》或原聘用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聘用通知书》;停薪留职人员须持有原工作单位同意外出工作的证明。
非本市户籍人员另需持有《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计划生育证明》。
第六条各科室可根据聘用岗位,制定具体岗位的聘用条件和岗位职责。
第四章待遇及经费第七条合同制人员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当年北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由学校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确定和发放。
第八条学校按相关规定为合同制人员统一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份由学校承担。
具体标准参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中心发放的劳务补助从中心收入中列支。
新聘员工自入职起连续6 个月考核合格方可享受中心自筹的劳务补助。
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快推进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进一步完善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上级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根据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岗位设置第一条合同制聘用岗位分为教学助理、实验助理、科研助理、管理助理、政工助理、技术助理和工勤人员等七个类别。
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核定各单位各类别合同制聘用人员岗—1 —位数。
第二条教学助理仅在事业编制教师明显不足的本科必修课程设臵。
第三条实验助理按实验室或试验基地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以及教学实验或试验任务的实际需要设臵。
第四条科研助理原则上按科研项目主持人所承担的各类项目经费核定。
各类项目经费在100-150 万元可设1 个岗位、150 万元以上可设 2 个岗位(人文社科类经费减半)。
特殊情况学校可特批增设岗位。
本办法实施后科研项目新聘用的科研助理,学校从其项目经费中按每人每年收取基本劳务费 3 万元。
第五条管理助理和政工助理原则上根据各单位师生员工的数量、管理人员的实际情况、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设臵。
第六条技术助理主要在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以及后勤管理处校医院等技术岗位设臵。
第七条工勤人员按工种类别设臵岗位,主要在教学科研基地管理处、保卫处、图书馆、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等工勤岗位设臵。
学校原则上不再统一聘用科研项目工勤人员,确因工作需要,须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
二、岗位条件第八条教学助理、实验助理、科研助理、管理助理和政工助理岗位申报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 周岁,应具有研究生学历获硕—2 —士及以上学位。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一年以上留学经历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第九条技术助理岗位申报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35 周岁,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具有研究生学历或一年以上留学经历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第十条工勤岗位申报年龄原则上女不超过 45 周岁,男不超过 50 周岁。
合同制教职工管理暂行办法
合同制教职工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xx合同制教职工的管理,建立更加灵活的用人制度和公平合理的竞争激励机制,推进同工同酬制度的实施,保障xx与合同制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xx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与xx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者。
二、聘用条件(一)具有国家承认的正规院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二)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无党纪、行政处分及刑事处罚的记录。
(三)热爱本专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综合素质。
(四)学习成绩优良,所学专业符合本院聘用要求。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经体检合格。
三、招聘程序(一)xx成立招聘工作小组,由院领导以及负责人事工作和教学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负责招聘信息的发布、报名信息的汇总、笔试及面试的组织、资格审核等工作。
(二)每学年末各部门根据岗位设置、编制定员以及工作需要向xx组织人事处以书面形式提出下一学年人员需求计划,组织人事处汇总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招聘。
(三)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和工作性质,经发布招聘启事、个人报名、笔试、面试(试讲)等程序实施招聘,择优聘用。
(四)凡正式录用人员,一律在xx组织人事处备案并签订劳动合同。
后续的日常管理由其所在部门负责。
四、聘用期间的管理(一)合同制教职工档案管理均实行人事代理制度。
(二)xx不负责解决合同制教职工的户口,根据工作性质提供集体宿舍。
(三)合同制教职工必须遵守xx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所从事工作的岗位职责。
(四)首次聘用的合同制教职工第一年实行坐班制。
(五)首个聘期均含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每个聘期为两年。
(六)合同制教职工的日常管理及考核按照xx相关规定实施。
(七)合同制教职工执行与在编教职工相同的作息时间,按照相同标准享受节假日、寒暑假、婚丧假、产假及哺乳假。
(八)其它有关事项按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实施...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要求,切实做好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岗位设置管理规定,深入推进学校用人制度改革,不断优化学校人力资源配置,努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为实现学校转型发展的战略目标服务。
二、基本原则(一)科学设岗,总量控制。
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兼顾学校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数量及结构比例,坚持按需设岗,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实行岗位总量控制。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
以教师队伍为主体,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三)按岗聘用,规范管理。
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度改革,建立合理有效的人才遴选、评价、激励、保障机制,坚持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
(四)分类管理,协调发展。
依据学校人员队伍的现状和特点,结合不同类型人员队伍的发展规律,实行分类管理,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三、总体目标深化学校用人和分配制度改革,创新学校人事管理体制,转换学校用人机制;合理设置各类各级岗位,优化人员结构比例,科学配置学校人力资源;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理顺分配关系,实现优劳优酬;建立各类各级人员的遴选、评价、激励以及保障机制,实现学校人力资源的自主发展与自我约束机制。
大学合同工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合同工(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深化劳动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用工管理,依据国家、省、市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我校各院(部)、所、党政职能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包括经费承包单位),因工作需要聘请合同工(临时工,以下统称合同工)。
第三条合同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
(二)新聘请的合同工年龄须年满16周岁以上,原则上男55周岁、女45周岁以下。
聘用学校退休职工的不受此年龄限制。
(三)合同工必须持有合法的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或未婚证)、暂住证、毕业证,身体健康,能够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对从事饮食、医疗等工作的人员必须在学校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并合格。
(四)电工、焊工、汽车驾驶员、动物饲养员、维修技工等特殊工种,须持有劳动部门或其它主管部门核发的岗位证书(上岗证)方可上岗。
第四条合同工用工管理(一)聘用程序1.学校统筹经费聘请合同工的单位出现合同工空额或增加合同工名额需招聘合同工时须填写《广州中医药大学招聘合同工申请表》送人事处,由人事处审核同意后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公布招聘信息实行公开招聘,未经人事处同意不得私自招聘或更换人员。
2.由学校统筹经费聘请合同工的,用工单位合同工面试前必须报告学校人事处,由用工单位联合人事处进行面试。
3.面试结束后,用工单位填写《招聘合同工面试考核情况表》,并将拟正式录用人员的身份证、体检报告、计划生育证明(未婚证)、暂住证、毕业证及失业证原件(广州户口)及复印件交人事处审核。
4.用工单位拟录用的合同工须填写《广州中药大学合同工登记表》一份小一寸并送交学校人事处,经人事处审核同意录用的可正式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5.试用期结束,用工单位须写考核报告一份送人事处,并决定是否继续聘用新招聘的合同工。
(二)由学校统筹经费聘请的合同工应实行社会化管理,各部门须在学校审核的用工编制内聘用合同工。
(三)各单位招聘用合同工,同等条件下尽可能聘用本校聘(编)余人员、教职工待业家属。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文件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文件山青院字〔2013〕75号关于岗位设置管理及人员首次聘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各部门、各单位:为做好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首次聘用工作,进一步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推动学校各层次、各系列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根据山东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发〔2007〕2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鲁人发〔2007〕77号,以下简称《指导标准》)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充分调动各类人员工作积极性、创造—2—性,促进学校协调发展为目的,按照因事设岗、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原则,贯彻“平稳过渡,全员上岗,岗位考核,留有余地”的基本方针和“先入轨、后完善”的工作思路,科学合理设置各类各级岗位,建立符合我校特点和发展要求的岗位管理制度,为建设高水平的本科院校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因事设岗,规范管理。
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和确定的岗位总量以及岗位结构比例标准为依据,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以提高工作效率为前提,科学规范设置各类各级岗位;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进行岗位管理,按规定的职责、任务进行考核,将岗位考核同续聘、解聘、辞聘相结合;建立校、院两级岗位的设置和管理体制,各级按照聘用权限,分别负责各类各级岗位的聘用、目标管理与考核工作,实现分类管理、分层负责;严格考核,突出绩效。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
根据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向一线教学科研人员倾斜,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稳定和激励各类骨干力量,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三)统筹兼顾,宏观调控。
坚持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岗位设置既要确保教学和科研的需要,优先保证重点学科(实验室、人文社科基地)、实—2—验示范中心等的发展和建设,又要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类各级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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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政治学院合同协议书工管理暂行办法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合同工劳动就业管理,维护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工是指经学院人事处批准的无事业单位编制且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
我院使用的合同工包括学院经费列支合同工及经费包干部门列支合同工。
第三条学院经费列支合同工岗位一般指未列入学院正式岗位设置的临时性、辅助性工作岗位、以及部分虽设置正式岗位但暂时未补充编制内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
经费包干部门可根据本部门工作需求设置合同工岗位报学院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学院严格控制合同工岗位的设置和合同工数量的使用,对招聘的合同工实行规范管理。
第二章合同工的岗位设置第五条用工单位招聘合同工必须先设岗位后招聘,设岗必须与用工单位的编制管理相结合。
用工单位设置合同工岗位,应依据各单位工作人员编制缺员的情况,以及教学、科研、教辅等活动的需要,填写《北京青年政治学院非事业单位编制岗位设置申报表》(附件),设置合同工岗位必须明确岗位的名称、岗位职责、岗位性质、岗位人数以及工资支付渠道等。
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及其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汇总,提交主管院领导审查,获批后方可设置合同工岗位。
第六条学院严格控制用学院财政拨款事业经费支付合同工工资,缺编且适宜使用合同工的单位,可允许设置少量的合同工岗位。
第七条凡适合设置非全日制用工岗位的,一律不得设置全日制用工岗位;凡适合劳务派遣岗位的,应积极实施劳务派遣。
凡适合在校学生开展勤工助学的岗位,应当安排学生勤工助学,不得设置合同工岗位。
第三章行政管理第八条经学院批准招用的合同工,人事处负责对合同工用工管理,各用工单位对劳动者进行日常管理。
人事处承担的职责包括:(一)根据各单位上报的用工需求,制定学院合同工用工计划报学院批准后执行;(二)招聘或委托用工单位招聘合同工,审核劳动者上岗资格,核定合同工工资标准;(三)依法制定有关工资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年度考核等管理办法;(四)受法人委托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五)审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报学院批准;(六)对各单位使用的合同工进行动态管理;(七)对用工单位的用工规模进行监控;(八)检查督促用工单位建立合同工用工档案;(九)协助用工单位调解劳动纠纷,在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时,受法人委托出庭参加仲裁和诉讼。
保卫处主要负责合同工的暂住登记及安全保卫工作。
用工单位承担的职责包括:(一)根据学院下达的用工指标,受人事处委托审查、选招合同工;(二)检查劳动者的计划生育情况、《失业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具体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三)依法制定有关劳动安全、劳动纪律、考勤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并将规章制度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四)每月21日向人事处报送劳动者出勤,并计算其应发工资后交人事处审核;(五)负责对劳动者实施全方位管理,进行思想教育、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岗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防盗、防火、防中毒、防工伤事故等防范工作;(六)在用工过程中,不得让合同工占用学院的土地、房屋和其他固定设施。
合同工不得在工作场所内拖家带口居住和从事与岗位工作无关的其它活动。
(七)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合同工花名册备查;(八)经费包干单位根据人事处的对帐情况,由财务处划缴由学院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用。
(九)由于合同工辞职、辞退导致合同终止或解除,用工单位须在人员增减变动当月20日前报人事处,并及时办理签订或解除、终止合同以及根据具体情况核算经济赔偿。
每年的12月须将合同工花名册打印成纸质文件,由用工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后报送人事处。
(十)妥善处理用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纠纷,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发生劳动纠纷引起劳动仲裁或诉讼的,由用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学院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出庭应诉,由学院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帮助。
第四章聘用上岗第九条招用合同工,应避免将有亲属关系的劳动者安排在同一部门工作。
根据上级部门规定,财会岗位原则上应招聘本地城镇人员。
招用的城镇失业人员必须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下列人员不能聘用为我院合同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本院办理了返聘手续的退休人员,以及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
第十条我院聘用的合同工,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及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二)身体健康(经本院医务室或三甲医院体检合格);(三)首次招用的合同工,年满18周岁,男性年龄不超过4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四)具备相应的学历和劳动技能;(五)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六)本市失业人员应持有本市劳动部门发给的《失业证》、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挂靠各级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应出具挂靠证明;(七)持有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八)持有有效《暂住证》。
第十一条从事机动车驾驶、电工、锅炉司炉工、焊接(气割)工等国家劳动部门指定为特殊作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或劳动部门出具的《特殊工种上岗证》方能上岗工作。
严禁与无证或年审手续不完备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各用工单位必须对合同工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经常性的岗位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技能、安全生产、防火防盗等。
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须经短期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第十三条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到人事处办理用工手续。
劳动合同文本由人事处、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者取得劳动合同文本后在《劳动合同签收表》上签字,《劳动合同签收表》由用工单位保管,并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至少保存二年。
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此引起的法律及赔偿责任由用工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期限。
学院用工单位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终止。
首次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一至六个月。
第十五条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每年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确因工作需要,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经学院批准,可以续签劳动合同一次。
第十六条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前须履行告知义务。
为了充分保证劳动者知情权,用工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工资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用工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需与学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应当自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前6个月向学院提出签订申请,报学院审批。
由于用工单位未及时报批而导致的违约责任,由用工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用工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当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须按照约定向用工单位支付违约金。
用工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应在15日内做出答复。
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没有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用工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因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临时调动的除外)。
第六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十一条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我院聘请的合同工在用工期间违反法律、严重违反学院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及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履行,经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在学院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工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本院工作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因违纪、犯法被除名、劳教或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用工单位应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
人事处在必要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全院。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用工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七章工资保险福利第二十九条由学院经费支付工资的合同工,执行学院统一规定的工资支付标准。
经费包干单位使用的合同工,用工单位可自行确定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条合同工不享受学院寒暑假,其工作时间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合同工的具体岗位性质执行。
因工作需要加班,须经用工单位主管领导同意。
每月加班记录主管领导审核签字。
事后由用工单位安排调休。
根据学院工作特点,调休时间宜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因工负伤,用工单位在15天内将事故报告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
人事处按有关规定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工伤保险费待遇。
第三十二条工伤就诊、治疗必须在指定医院,在规定范围内,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属抢救的可就近送医院,待伤情稳定后再转往指定医院继续治疗(详见《北京市工伤保险定点治疗医院》)。
第三十三条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1个月内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
社会保险费由用工单位及劳动者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支付。
参加社会保险是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