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纳百川人才计划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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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

(一)国家、省、市高层次人才计划人才;

(二)“海纳百川”计划资助的高层次人才;

(三)其他有突出贡献的人才。

第三条建立“白鹭英才卡”制度。“白鹭英才卡”分为“金鹭英才卡”和“银鹭英才卡”,分别适用不同层次的人才和优惠政策。人才凭“白鹭英才卡”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优惠措施

第一节“白鹭英才卡”通用的优惠措施

第四条居留和出入境

(一)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符合《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申请条件的,市公安局在受理申请的10日内完成初审上报工作,上级审批后及时发放《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并按厦门市有关规定享受居留和出入境手续简化便利。《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其在中国的合法身份证件,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基本民事权利和义务。

(二)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尚未获得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但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为其办理1至5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签证。台湾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1至5年有效的居留签注。

(三)外籍人才可预约签证业务,预约后可到当地公安出入境优先办理。

(四)持外国长期居留证件(绿卡)回国的人才,无论其国内户口是否注销,均不影响其办理出入境证件。

(五)人才凭通行证或护照、在厦居住和工作证明,可申领境外驾驶证换发国内驾驶证。人才可预约办理,市车管部门优先受理、当天考试,并开通多种语言考试系统,考试合格的一周内送达。

第五条落户

(一)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才,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落户厦门,由公安机关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其具有中国国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一并随迁落户。

(二)愿意放弃外国国籍而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优先为其本人及随归、随迁的配偶和子女办理加入中国国籍并落户厦门手续。

第六条保险

(一)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享受本市城镇职工或居民同等待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以在中国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

参保后,在国内流动的,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处理;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与国内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境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按参保职工出国(境)定居办法,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用人单位可为人才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三)引进到企事业单位、个人条件与岗位需要相一致(或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市重点引进人才、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其配偶原属机关事业单位、从外地应聘到本市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编制内的,暂不纳入本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待遇计发退休费;其配偶应聘到财政核拨补助经费、经费自给事业单位编制内的,按照《厦门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厦府[2004]178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可按照厦府[2004]178号文件实施前本市事业单位已在编职工的身份办理。

第七条住房

(一)推进厦门人才公寓建设,在选址、套型、功能等方面进行精心设计与规划,加强人才公寓土地供应。人才公寓的用地参照经济适用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免征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人才公寓按照精装修标准建设。

(二)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不受国籍、户籍、人事关系限制,十年内分层次申请免费租住人才公寓,也可按厦门市人才住房有关规定,申请享受人才住房相关优惠政策。

(三)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缴存期限可延长至解除劳动合同为止。离开本市时,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或提取手续。用人单位可按人才的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

(四)人才及其配偶已办理购买住房贷款的,在还贷期间可每年两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偿还贷款或按规定办理委托按月、按年还贷;购买住房未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也可每年两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租赁自住住房的,可每年2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租金。人才的配偶也可同时享受上述政策。

第八条税收

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人才,在厦工作、服务期间,在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第九条通关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厦创办的企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

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因生产需要进口必要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可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十条薪酬

(一)用人单位参照人才回国(来厦)前的收入水平,一并考虑应为其支付的住房(租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配偶生活补贴等,协商确定引进人才的合理薪酬。对企业引进人才,可实行年薪制。

(二)用人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尤其是对参与政府投资、主导的项目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可实施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第十一条职称

(一)海外人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可比照国内同等资历人员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免试外语和计算机。对其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技术职务或者执业资格,经验证后办理确认手续。有突出贡献或成就的,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二)海外人才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参照其学历、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直接聘任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称,不受本人任职年限、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等限制。

第十二条金融服务

外汇管理局、外汇指定银行开辟绿色通道,为引进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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