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2024电子商务法电子合同法
2024电子商务法电子合同法合同目录第一章:引言1.1 合同背景1.2 合同目的1.3 合同定义第二章:合同当事人2.1 甲方定义及详情2.2 乙方定义及详情2.3 当事人资格确认第三章:电子合同的成立3.1 要约与承诺3.2 电子签名的有效性3.3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第四章:合同内容与形式4.1 合同主要内容4.2 电子合同的形式要求4.3 合同的电子存储与备份第五章:履行与交付5.1 履行方式5.2 交付标准5.3 履行期限第六章:电子支付6.1 支付方式6.2 支付安全6.3 支付确认第七章:合同的变更、更新与终止7.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7.2 合同更新的规定7.3 合同终止的情形与后果第八章:违约责任8.1 违约的认定8.2 违约责任的承担8.3 免责条款第九章: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9.2 争议解决程序9.3 适用法律第十章:签字栏10.1 甲方代表签字10.2 乙方代表签字10.3 签订时间10.4 签订地点第十一章:附加条款11.1 附加条款的制定11.2 附加条款的效力11.3 附加条款的变更与解除第十二章:其他规定12.1 通知与送达12.2 法律适用与管辖12.3 合同的生效条件第十三章:合同附件13.1 附件清单13.2 附件的效力13.3 附件的更新与维护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引言1.1 合同背景鉴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双方决定通过电子方式订立本合同。
1.2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规范双方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1.3 合同定义本合同中使用的特定术语定义如下:______。
第二章:合同当事人2.1 甲方定义及详情甲方是指在本合同中承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具体信息如下:______。
2.2 乙方定义及详情乙方是指在本合同中承担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一方,具体信息如下:______。
2.3 当事人资格确认双方均声明并保证,其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能力。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四十四: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四十四: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第491条【信件、数据电文形式合同和网络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所谓电子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数据电文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这里的“数据电文”,根据《电子签名法》第2条第2款规定,“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电子交易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是电子化的买卖合同,属于电子合同的典型类型,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协议[2],即在网络条件下,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通过数据电文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买卖交易关系的协议。
根据交易主体的不同,电子交易合同主要分为企业(或其它组织机构)之间(Business to Business,简称B2B)、企业(或其它组织机构)和消费者之间(Businessto Consumer,简称B2C)、消费者之间(Consumer to Consumer,简称C2C)。
民法典第491条是关于电子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其中第1款是在原合同法第33条规定的基础上稍作文字修改而来,规定了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情形下合同的成立时间;第2款吸收了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对网络合同的成立时间作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下面予以具体分析。
一、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民法典第49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电大专科《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简答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85)
电大专科《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简答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85)电大专科《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简答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85)盗传必究一、简答题1.简述电子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
答:电子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②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人员。
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并且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技能要求。
③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④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
⑤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⑥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0分)2.简述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答:对于合同的成立时间,我国《合同法》采取了到达主义,因此承诺生效的时间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即承诺何时到达要约人,承诺便在何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电子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接收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我国《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可见,承诺生效地就是合同成立地。
我国《合同法》第34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10分)3.简述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答:(1)当事人已约定准据法。
在合同法律领域中,最基本的原则依然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明确约定,应当得到尊重。
但是,对于消费者合同,应当适用特殊的法律适用制度,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2)当事人未约定准据法或者约定的准据法无效。
第一,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
在当事人未约定准据法或者约定的准据法无效时,应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合同关系的若干法律问题述略[摘要]电子商务具有与传统面对面洽谈的商业交易模式不同的特点。
因此,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对传统商务法律规范产生了强大冲击,引发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突出表现在电子商务的合同关系上。
电子商务合同关系的法律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积极探讨的热点问题。
新生事物的发展都必须遵循事物内在的、本质的规律。
无论电子商务如何发展,都不能逃脱了其合理发展的内核。
电子交易的形式不能掩盖其交易实质内容。
本文试就电子商务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并就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谈几点看法。
[关键词]电子商务;合同关系;法律问题;探讨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 EC)是在信息时代发展起来的新生事物,是传统的商业交易方式与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的结晶。
电子商务与生具有全球性和开放性的特点,是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正逐渐改变着人们长期习以为常的传统商业贸易活动的内容和形式。
它打破了人们时空的界限,减少了贸易的中间环节,降低了生产、流通的成本,促进了生产力进一步提高,是推动未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关键动力。
①电子商务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因电子商务这种特别的交易方式而产生的,要对电子商务合同关系进行规范和法律调整,首先要对电子商务及其运行过程的法律属性进行探讨。
一、电子商务的概况(一)概念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对电子商务的概念进行了研究和定义,归纳而言:电子商务是指涉及企业和个人的,通过开放的信息化网络,利用电子数据的传输与交换,买卖双方完成的各种商务贸易活动。
1.电子商务参加的主体主要包括三种:(1)企业内部电子商务;(2)企业间电子商务(B-B模式);(3)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C模式)。
2.开放的信息化网络是指:电子商务不仅指通过互联网(Internet)或专用网以及其企业内部网(Intranet)的方式处理和交换商贸信息,而且还包括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如:电话、传真等)来创造商机的商务活动,3.商务贸易活动包括通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订购到出品、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活动。
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往往是通过电子邮件缔结的:
一封完整的电子邮件,通常包括以下三方 面的内容:1、邮件的传送信息,通常包括: 1) 发送和接收邮件的双方服务器地址;2) 邮件发出和收到的时间(以发件人和收件 人计算机上的时间为准);3)如果通过第 三方转发,应当还有第三方服务器的地址 和收到时间。
2、邮件的表头信息,包括: 1)收件人邮 箱地址;2)发件人的邮箱地址; 3)邮件 的标题。 3、邮件内容,包括: 1) 邮件正文;
二、电子合同的种类
(一)一般合同。它是指由当事人双方通 过要约和承诺对合同条款共同协商达成一 致的协议。
(二)格式合同。它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 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 方对条款进行协商所订立的协议。
1、击点合同(clink-wrap contract),它与 拆封合同非常类似,只是表示接受的方式 由打拆封条变成了用鼠标击点一下按钮表 示同意对方条款所订立的合同。它通常出 现在使用电子邮件的当事人之注册上。
2) 附件。
(二)电子合同与传统的书面合同有以下 的特征:
1、表现形式不同。电子合同必须依赖计算 机等机器才能表现其内容,而传统文字毋 需依赖机器设备。
2、存储介质不同。电子合同实质是一组电 子信息,依赖的是诸如计算机硬盘、软盘、 彩带等磁性储存介质;传统文字所依赖的 主要是传统纸张;
3、可信度不同。基于电子信息的储存原理 ,电子合同容易被篡改而不留痕迹,而记 录在传统纸张上的文字原始保真程度较高 ,被篡改后容易被发现,因而可信度较高 。
针对上述情况,联合国贸法会《示范法》 采用了“功能等同法”(functional equivalence approach)的立法技术,希望在 不要求各国取消其国内法关于书面形式要 求的前提下,
如何认定电子商务合同的签订地点
如何认定电⼦商务合同的签订地点解决电⼦商务法律纠纷探讨电⼦商务,有⼴义和狭义的两种解释。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电⼦商务⽰范法》,⼴义的电⼦商务是指利⽤数据信息进⾏的商业活动,⽽数据信息是由电⼦的、光学的或其他类似⽅式所产⽣、传输并存储的信息。
狭义的电⼦商务是指基於互联⽹这个平台实现商业交易电⼦化的⾏为。
专家预⾔,电⼦商务是21世纪经济增长的引擎。
正因为电⼦商务是新兴事物,如果发⽣纠纷,将牵涉许多法律问题。
确认电⼦商务合同的⽣效时间。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承诺⽣效时电⼦商务合同成⽴。
采⽤数据信息形式签订电⼦商务合同,收件⼈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信息的,该数据信息进⼊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合同的签订地点很重要,因为发⽣纠纷时,签订地点是约定管辖的重要依据。
如何认定电⼦商务合同的签订地点?民法典规定,当事⼈可以在电⼦商务合同成⽴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电⼦商务合同成⽴。
承诺⽣效的地点为电⼦商务合同成⽴的地点。
采⽤数据信息形式订⽴合同的,收件⼈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的地点。
在电⼦商务纠纷中,举证是个难题,证据不好保存,也不便让当事⼈采取律师见证、公证机关公证、外交机构认证、⼯商⾏政管理部门鉴证以及利⽤先进的电⼦设备制成视听资料等⽅式保存证据。
如果发⽣纠纷,可以诉诸法院,也可仲裁解决。
因电⼦商务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地⼈民法院管辖。
当事⼈在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按其约定的地点管辖。
如电⼦商务涉外,形成涉外诉讼,当事⼈可⽤书⾯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选择内地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当事⼈也可在电⼦商务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在事后达成书⾯仲裁协议,选择仲裁委员会,⽤仲裁⽅式解决纠纷。
电子合同教案
电子合同教案一、教学目标1、让学生了解电子合同的概念、特点和应用场景。
2、使学生掌握电子合同的订立流程和法律效力。
3、培养学生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正确使用电子合同的能力。
二、教学重难点1、重点(1)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和相关法律法规。
(2)电子合同的订立流程和注意事项。
2、难点(1)如何确保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
(2)解决电子合同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技术和法律问题。
三、教学方法1、讲授法:讲解电子合同的基本概念、特点和法律规定。
2、案例分析法:通过实际案例分析电子合同的应用和问题解决。
3、小组讨论法:组织学生讨论电子合同的优势和风险,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合作精神。
四、教学过程(一)导入(5 分钟)通过讲述一个电子商务交易的场景,引出合同在交易中的重要性。
然后提问学生在网络环境下,合同的形式会有怎样的变化,从而引入电子合同的主题。
(二)知识讲解(30 分钟)1、电子合同的概念解释电子合同是指通过电子手段订立的合同,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络页面等形式。
强调电子合同与传统纸质合同的区别在于载体和形式的不同,但本质上都是双方或多方之间的法律约定。
2、电子合同的特点数字化:合同内容以数字形式存在。
便捷性:可以快速订立和传输。
易修改性:需要注意合同内容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跨地域性:不受地域限制,可在全球范围内订立和履行。
3、电子合同的应用场景电子商务:如网上购物、在线服务等。
金融领域:网上银行、电子支付等。
人力资源:电子劳动合同。
4、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介绍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子合同的认可和规范。
强调电子合同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具有与纸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案例分析(20 分钟)展示几个典型的电子合同案例,如网络购物纠纷、电子签名认证问题等。
组织学生分组讨论以下问题:1、案例中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否有效?2、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和问题?3、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每组选派代表进行发言,教师进行点评和总结。
第三章电子合同法
第一节 电子合同概述 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电子合同的生效 第四节 电子合同的履行与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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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合同的特征 三、电子合同的分类 四、电子合同的法律承认
2
一、电子合同的概念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 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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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线交易中的商品展示 (1)通过访问网页进行实物交易
网页展示商品的行为是要约邀请 (2)通过访问网页进行计算机信息交易
在网页上展示计算机信息并表明数量和价格 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要约。 (3)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
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展示商品进行销售的行 为(不论商品是实物还是计算机信息),可以 认定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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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合同的法律承认 1、扩大解释法
我国《合同法》采用了这种方法承认数据 电文的法律效力 2、功能等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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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功能等同法的概念 (2)功能等同原则适用于电子商务立法的
各个方面,包括合同的形式、签名的方式 和技术以及文件的完整性和认证性等。 (3)理解和适用“功能等同”原则时应注 意的几点
(1)共同错误:缔约双方在某些根本的、 基础性的事实上犯了共同的错误
(2)相互错误:当事人双方都错误地领会 了对方的意图
(3)单方错误:一方意思表示错误,但对 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错误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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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错误的法律调整规则 1、原则上应允许当事人撤销 2、根据交易的不同类型来确立相关的
电子邮件还对办公桌椅的尺寸、式样、颜色作了说明, 并附了样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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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下午3时35分18秒,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也 以电子邮件回复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对景荣实业 有限公司的全部要求认可。
论电子合同效力之法律认定
论电子合同效力之法律认定[内容摘要]:EDI和E-mail是电子合同的基本形式,两者以各自具有的特点和优势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占据了一席之地。
电子合同与传统的合同有着显著的区别。
电子的合同当事人、要约、承诺及合同的效力问题都是现代立法的中的一个难点。
[关键词]:电子商务电子数据交换电子合同电子邮件; 功能等同法世界已进入一个信息时代,以互联网络(Intenet)为基础信息技术正在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和商务方式。
将互联网技术应用于商务活动就称为“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的出现极大的提高了企业的效率,降低了企业的成本,为顾客提供了更快、更好、更方便的服务,特别是在sars病毒肆虐的今天,“电子商务”在企业间的经济往来中的应用更为显著。
电子商务是通过电子手段进行的商务活动,与之相近的是“电子商业”“网络贸易”“网络经济”“数字经济”。
它是在“网络空间”的“虚拟社会”里进行忽略国界的贸易活动。
目前,随着电子合同的广泛应用和发展,经常遇到的就是法律问题。
传统的法律规则已不能完全适用网络经济时代的新情况了。
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亟待解决。
什么是电子合同;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应有不同的确定标准;要约、承诺何时何地成立及生效,如何撤回,撤消;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证据,签名的合法等。
诸如此类问题皆为网络交易合同的基本问题,下文将就有关问题进行讨论。
一、电子合同及种类电子合同是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和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高度发展的产物,电子合同存在的物质条件是电子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
在电子合同中一台计算机先将当事人一方的订约意思表示由可识别的文字转化为数字,通过调解器发送到另一方当事人的计算机中,另一方当事人的计算机接受后再转化为可识别的文字信息。
由于意思表示是由计算机通过数字转化来完成的,所以电子合同又称为数字合同。
它将“物质的流动”改变为“电子的流动”。
由电子数据、电子单据、数字货币、电子银行取代了有形的合同书、票据、纸币,银行。
论述电子合同订立的形式、内容、成立时间、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订立形式、内容
四、论述电子合同订立的形式、内容、成立时间、地点是如何规定的订立形式、内容: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需要有要约和承诺这两个过程,电子合同同样也需要具备这些要件。
传统的合同的要约和承诺采用的方式不同于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均可以用电子的形式完成,它主要输入相关的信息符合预先设定的程序,计算机就可以自动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
成立时间:电子合同成立时间,是指电子合同开始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
在一般情况下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就是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
发送和接收电子通讯时间的默认规则为,在双方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某个电子信息进入某个输送人无法控制的信息系统就视为该信息已经被发送,如果信息先后进入了多个信息系统,则信息发送的时间以最先进入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在发送到接收人的计算机系统,那么该信息被发送的时间就是先进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的时间。
在判断信息接收时间方面,如果电子信息的接收人指定了一个信息接收系统,则电子信息进入该系统的时间即为信息接收的时间。
成立地点: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是指电子合同成立的地方。
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涉及到发生合同纠纷后由何地、何级法院管辖及其适用法律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电子意思表示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要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我国立法对电子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达主义”,所以规定以收到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其原因是考虑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特殊性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34条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电子交易中收件人接收或者检索数据电文的信息系统经常与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辖区内,上述规定确保了收件人与视为收件地点的所在地有着某种合理的联系,可以说我国《合同法》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电子商务不同于普遍交易的特殊性。
3.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2、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
为什么要确 定合同成立 的地点?
根据《合同法》第34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 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法》第34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 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 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 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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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成立
案例: 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起诉景荣实业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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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已经注册了电子信箱(E-mail):“jrsy @ jrsy. com cn”;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也注册了电子信箱(E-mail):“h-ymz@ online.sh.cn”。19 99年3月5日上午,景荣实业有限公司给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发出要求购买其厂生产 的办公家具的电子邮件一份,电子邮件中明确了如下内容: (1)需要办公桌8张,椅子16张; (2)要求在3月12日之前将货送至景荣实业有限公司; (3)总价格不高于15000元。 电子邮件还对办公桌椅的尺寸、式样、颜色作了说明,并附了样图。 当天下午3时35分18秒,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也以电子邮件回复景荣实业有限公司 对景荣实业有限公司的要求全部认可。为对景荣实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见,3月6日 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还专门派人到景荣实业有限公司作了确认,但双方都没有签署 任何书面文件。 1999年3月11日,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将上述桌椅送至景荣实业有限公司。由于景 荣实业有限公司已于10日以1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另一家工厂生产的办公桌椅, 就以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合同为由拒收,双方协商不成,3月16日衡阳木制品加工 厂起诉至法院。庭审中,双方对用电子邮件方式买卖办公桌椅及衡阳木制品加工 8 厂去人确认、3月11日送货上门等均无异议,4月15日法院判决衡阳木制品加工厂
电子商务法概论名词解释+简答
1.电子商务法是调整在计算机环境下开展的,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电子交易形式法律规范的总称2.广义的电子商务法包括了所有调整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调整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式的和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的两大类规范3.电子商务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务活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4.电子代理指不需经人为的审视,电脑程序能以电子化或其他自动化的方式发出电子信息或对电子信息履行全部或一部分而作出响应。
5.电子支付狭义的电子支付指电子资金划拨业务,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定义,电子支付是支付命令发送方将存放于商业银行的资金,通过传输线路划入受益方开户银行,以支付受益方的一系列过程.广义的电子支付还同时包括支付工具的电子化,将网上银行及其所开展新型金融服务如电子现金等也包括在电子支付的范围内6.电子货币电子货币的使用者以一定的现金或存款,从发行者兑换并获得代表相同金额的数据,并以可读写的电子信息方式存储起来,需要清偿债务时,使用者可通过某些电子化媒介或方法,将该电子数据直接转移给支付对象7.直接侵权责任指由于直接从事了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8.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9.数字签名指附加在数据单元上的一些数据,或是对数据单元所作的密码变换,这种数据和变换允许数据单元的接收者用以确认数据单元来源和数据单元的完整性,并保护数据、防止被人进行伪造10.电子签名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11.电子签名人指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12.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其他电子记录13.数据电文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的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14.免责事由指当事人即使违约也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分为不可抗力、免费条款和债权人过错三种类型15.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16.消费者的选择权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其购买的商品和服务的权利。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 2013期末考重点
(1) 根据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的不同,可以将电子支付分为网上支 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 子支付。 (2) 根据服务对象和支付金额大小的不同,可以将电子支付分为大额 电子支付和小额电子支付。大额电子支付是BtoC电子商务的重要手段, 服务对象主要包括货币、黄金、外汇、商品等市场的经纪商和交易商, 在金融市场充实交易活动的商业银行,以及从事国际贸易的工商企业。 小额电子支付主要应用于BtoC电子商务,服务对象主要是广大消费者、 从事商品和劳务交换的工商企业。 (3) 根据支付系统处理划拨类型的不同,可以将电子支付分为借记划 拨和贷记划拨。借记划拨是指债权人向银行发出支付指令,以向债务人 收款的划拨。贷记划拨是指债务人向银行发出指令向债权人付款的划 拨,债务人银行借记债务人账户,使在同一银行或另一银行中的收款人 账户得到贷记。 9、简述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的挑战? 答:(1)电子商务对交易主体的挑战。在线交易主体的虚拟性,对确 定民事交易主体资格带来了认定上的因难。(2)电子商务对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的挑战。网络交易不再是消费者“面对面”的直接接触,消费 者通过虚拟的、开放的网络平台了解商品信息,进行商品交易,被期诈 的可能性增大。(3)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法的挑战。信息技术使得存 储和转载信息变得非常容易,在这种环境下,极易发生著作权的侵权行 为,而且侵权成本极低。风络中出现的各类主体的不同的法律地位,也 都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带来法律上的新问题。(4)电子商务对合同法的 挑战。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出现了一系列对传统法律的冲击。 合同书面形式的认定,要约与承诺的发出、送达、确认收訖,电子签名 的认定,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和生效地点,电子合同的证据力,等等, 这一切都是传统合同法所不能解决的问题。(5)电子商务对金融法的 挑战。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了金融电子化的发展,网络银行成为网络经 济时代的一种金融商务形式,同时诞生了许多新型的支付手段和支付方 式,对于这些新型的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如何确定其法律效力、确保 支付安全、规范支付行为、实施有效的金融鉴管是金融法研究的新问题 。(6)电子商务对税法的挑战。传统的税收管辖权制度分为属人税收 管辖权和属地税收管辖权。在网络背景下,很难再根据实际管理或控制 中心以及总机构所在地的标准来确立对其的税收管辖权。在网络环境 下,无法再按传统模式对各种所得进行明确划分,原有的来源地确立准 则自身开始变得难以适用。
电子商务法 第3章 电子合同的法律制度
➢ 根据电子商务内容的不同: (1)销售商品的电子商务合同; (2)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合同。
3.1 电子合同概述
3.1.3 电子商务合同
➢ 合同、电子合同、电子商务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合同是电子合同的上位概念,电子合同又是电子商务合同的上位概念。电子
3.3 电子合同的效力 3.3.1 电子合同法律效力概述 3.3.2 影响电子合同效力的几种情形 3.3.3 电子格式合同
3.4 电子合同的履行 3.4.1 电子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 3.4.2 电子合同履行的规则 3.4.3 电子合同标的的交付 3.4.4 电子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3.4.5 电子合同的违约责任
3.1 电子合同概述3源自1.3 电子商务合同(2)区别。从调整的内容看,电子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订立形式,合同与电子合同的内 容并无明显的区别。电子商务合同是电子商务当事人以数据电文形式,通过互联网通信手段 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电子商务不仅包括当事人通过特定系统进行的线上交易,还包括使用互联网进行的线上 对线下交易、线下交易等多种交易方式。
3.1 电子合同概述 3.1.1 合同概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 称为《民法典》,且本章中的所有类似表述均 简化处理)的规定,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合同的特征: ➢ 合同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 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
电子商务,是指电子商务当事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 服务的经营活动。那么,电子商务合同也可以定义为,电子商务当事人以数 据电文为载体,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设立、变更、终止关于销售商品或 者提供服务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分析
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分析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电子商务以其便捷、高效的特点成为了商业活动的重要形式。
而电子商务合同作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核心法律文件,其成立问题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进行详细分析。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与特点电子商务合同,是指通过电子方式订立的合同,即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等电子手段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与传统合同相比,电子商务合同具有以下显著特点:1、订立方式的电子化:依赖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信息技术手段。
2、表现形式的数字化:合同内容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
3、传递速度的快捷性:瞬间即可完成合同的发送和接收。
4、存储和管理的特殊性:需要特定的电子存储设备和管理系统。
二、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要素1、合意合意是合同成立的核心要素。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合意的达成通常通过双方在电子平台上的交互行为来体现,如点击“同意”“确认”等按钮。
然而,由于电子交易的快速性和自动化,如何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因误操作而点击了同意按钮,此时能否认定合意的达成就需要综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2、要约与承诺(1)要约在电子商务中,要约的发出可以是通过网站上的商品展示、在线广告等形式。
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在线展示都构成要约,有些可能只是要约邀请。
例如,网站上的商品图片和价格仅为吸引顾客的初步信息,可能还需要顾客进一步询问和商家的明确答复才能构成要约。
(2)承诺承诺一般是通过电子方式作出,如回复电子邮件、点击确认订单等。
但同样要考虑承诺的有效性,比如承诺的到达时间、是否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等。
3、主体资格电子商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企业而言,需要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和相关的授权;对于个人,应当达到法定的年龄并具有相应的认知能力。
三、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1、成立时间(1)一般原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分析2024年通用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分析2024年通用本合同目录一览1. 电子合同的定义与性质1.1 电子合同的定义1.2 电子合同的性质2.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2.1 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的法律效力对比2.2 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3. 电子合同的履行与违约3.1 电子合同的履行方式3.2 电子合同的违约责任4. 电子合同的解除与终止4.1 电子合同的解除条件4.2 电子合同的终止情形5. 电子合同的争议解决5.1 电子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5.2 司法管辖与仲裁6. 电子合同的隐私保护与数据安全6.1 电子合同中的个人隐私保护6.2 电子合同的数据安全措施7. 电子合同的法律法规适用7.1 国内法律法规的适用7.2 国际法律法规的适用8. 电子合同的监管机构与政策8.1 电子合同的监管机构8.2 电子合同相关政策与标准9. 电子合同在特定行业的应用与挑战9.1 电子商务行业的电子合同应用9.2 金融行业的电子合同应用10. 电子合同的创新发展趋势10.1 区块链技术在电子合同中的应用11. 电子合同的跨境应用与挑战11.1 跨境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11.2 跨境电子合同的税务与外汇管理12. 电子合同的案例分析12.1 国内典型电子合同案例解析12.2 国际典型电子合同案例解析13. 电子合同的风险防范与合规建议13.1 电子合同的风险类型与防范措施13.2 电子合同的合规策略与建议14. 电子合同的在未来发展趋势与前景14.1 技术进步对电子合同的影响14.2 电子合同在未来的市场前景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电子合同的定义与性质1.1 电子合同的定义本合同所指的电子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利用电子签名、电子数据交换和其他电子通讯方式,达成意思表示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1.2 电子合同的性质本合同所称电子合同具有如下性质:(1)电子合同是一种电子形式的合同,其成立、效力、履行、解除和终止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成立的地点怎么确定.doc
合同成立的地点怎么确定1、承诺生效合同成立,而承诺生效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是基本原则。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合同成立的地点和时间常常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那么合同成立的地点应该要怎么确认呢?根据《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可见,承诺生效地就是合同成立地。
本文为大家详细阐释合同成立地点的确定,请阅读了解。
1、承诺生效合同成立,而承诺生效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是基本原则。
但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成立合同的,特定形式完成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如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要求采用确认书、合同书等书面形式的,确认书从签订生效时起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时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书从签字或者盖章时起成立,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经过公证合同才成立的,公证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非要式的合同,一般以承诺生效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要式合同,以要式达成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以前约定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以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如果当事人以要约与承诺达成合同后又协商签订合同书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同已于承诺生效时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订立的地点。
此外,合同成立的地点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
从以上整理的合同成立地点确定的知识可以知道,要根据不同的合同形式来确定,正所谓不能“一刀切”嘛。
如果您还有不清楚的法律知识,可以向我们的专业律师进行免费咨询。
: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规则有哪些电子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合同成立的法律风险有哪些?怎么防范?。
电子合同成立时间地点举例
电子合同成立时间地点举例电子合同?哎哟,这东西现在真是无处不在了,感觉像是吃了个“大餐”,嘴里一大堆合同条款,说不完,弄不清楚,真是让人头大。
不过说实话,电子合同这东西其实还蛮方便的。
大家不都习惯了网络购物吗?点点屏幕,勾勾选项,合同就“啪”地签了。
可你知道吗?这合同到底什么时候算成立的呢?我敢打赌,大多数人可能都搞不清楚。
今天咱们就来聊聊,电子合同到底是在哪个时间地点成的,别害怕,咱们不谈深奥的法律理论,咱们聊聊生活中的实际情况,让你一听就懂,轻松愉快。
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有点儿像是一场“相遇”。
你什么时候签了,什么时候算成。
像你网购的时候,挑好商品,点了“立即支付”按钮,接着就看到屏幕上跳出来一句“支付成功”,你是不是觉得自己已经完成了这项交易?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最关键的一个点就是:交易双方的“意图明确”——这就意味着,你和商家心照不宣,决定了达成这个协议。
所以你点了支付后,这个合同就算是“成立”了。
这得是在商家确认你的支付有效之后。
要不然万一你给支付宝输了个密码,然后支付失败了呢?那合同就暂时“挂起”,还没成立呢。
就像你们俩约定好了一起去看电影,但你临时放了鸽子,电影票就不算买成了。
然后说到地点,哎哟,这个地方也不一定是你以为的“地点”。
有人可能以为电子合同是不是得是在某个办公大楼签字的地方才算成立?其实不然,电子合同最常见的“签字地点”就是网络平台。
你在网上购物,甚至签个工作协议,合同成立的地点就是你和对方约定的平台。
比如,淘宝、京东,或者你和某个公司通过企业邮箱发送的那封邮件。
大家都在屏幕前,一来一回几秒钟,就完成了协议的成立。
可以说,这个“地点”根本没有固定的物理位置,屏幕就是最好的“会场”。
你可能在考虑,电子合同成立时是不是需要特别的“仪式感”?说实话,网上签合同,根本不需要什么“大典”。
比如你在一些APP上签个“同意”按钮,这时候你就已经“签字”了。
是不是有点儿像你跟朋友打个招呼,“嘿,明天见”,虽然没有握手,也没有说“签字确认”,但大家都心照不宣,这个约定已经算达成了。
电子合同的生效地点如何确定
电⼦合同的⽣效地点如何确定在现实⽣活中很多事情都实现了⽆纸化和电⼦化,有些企业签订合同时,已经使⽤电⼦合同,电⼦合同在传输上是⾮常快速的,产⽣合同纠纷时,要约定合同履⾏地,那么电⼦合同的⽣效地点怎样确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电⼦合同的⽣效地点如何确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承诺⽣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的地点,采⽤电⼦意思表⽰形式订⽴合同的收件⼈的主要营业地为合同成⽴的地点。
《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四条【合同成⽴地点】承诺⽣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的地点。
采⽤数据电⽂形式订⽴合同的,收件⼈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的地点。
当事⼈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电⼦合同的订⽴程序怎么⾛(⼀)电⼦合同的与要约邀请1、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是希望和他⼈订⽴合同的意思表⽰,该意思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要约⼈即受该意思表⽰约束。
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向⾃⼰发出要约的意思表⽰。
2、电⼦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通过⽹络进⾏交易时,发出订约意愿的⼀⽅,只要该表⽰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要件,该意思表⽰就是要约。
尽管⽹络交易具有特殊性,但是在区分要约邀请⽅⾯,仍然应以双⽅的意思表⽰作为判断的标准,⽽不应从交易的对象的种类出发。
因此,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仍然应回到《合同法》中,这⼀标准应该是:(1)意思表⽰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2)其发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约束的意思。
(⼆)电⼦合同的承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同意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承诺的法律效⼒在于⼀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合同即告成⽴。
承诺应具备的条件是:1、承诺应由受要约⼈做出;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或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若未规定期限,应在合同期限内做出。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致,承诺应符合要约规定的⽅式。
电子合同成立时间研讨--以《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与《电子商务法》第49条为中心
电子合同成立时间研讨--以《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与
《电子商务法》第49条为中心
葛智慧;屈茂辉
【期刊名称】《时代法学》
【年(卷),期】2022(20)5
【摘要】《民法典》第491第2款关于电子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虽然吸收了《电子商务法》第49第1款,但并未承继该条第2款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
从体
系上来看,电子商务经营者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的格式条款并未违反《民法典》对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要求,在经营者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后应当被认
定有效。
由此可能带来《电子商务法》与《民法典》关于该格式条款效力问题的冲突。
通过历史解释及价值衡量探究立法者主观意图可知,立法者并非想要通过后颁
布的《民法典》废除《电子商务法》第49第2款格式条款无效之规定。
因此,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当卖方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时,应当优先适用《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2款的特别规定,认定含有该内容的格式条款无效。
【总页数】10页(P42-51)
【作者】葛智慧;屈茂辉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52
【相关文献】
1.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2.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研究
3.民法典与废止的合同法等九部法律的主要区别和重要规定之民法总则——民法典的时间效力
4.电子商务法研究的新成果--评《统一合同法的新发展-〈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评述》
5.论民法典网购合同成立时间规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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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卷 第6期2002年11月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Wuhan University Journal(Social Sciences)Vol.55.No.6Nov.2002.654~658民商法论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刘 颖(暨南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632)[作者简介]刘 颖(1962 ),男,湖北武汉人,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应用经济学博士后,主要从事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国际经济法、金融法的研究。
[摘 要]承诺生效的时间与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由于电子合同既涉及虚拟空间也涉及现实空间,而在虚拟空间目前尚不存在网络法与虚拟空间司法机关的情况下,应将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与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分别认定。
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应为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在虚拟空间中的支配范围的时间,除非要约人和承诺人另有约定;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应为要约人在现实空间中的营业地、惯常居住地等与电子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现实空间的地点。
[关键词]电子合同;成立时间;成立地点;虚拟空间;现实空间[中图分类号]DF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 2999(2002)06 0654 05一、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有关合同的成立时间,包括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笔者赞成这样的观点,承诺的目的是使要约人了解承诺的内容,因此从理论上讲,似乎应以要约人了解承诺的内容的时间作为承诺生效的时间。
但是在采用书面或其他物体具体化的承诺的情况下,承诺人不能仅依书面的交付,直接使要约人了解承诺的内容,还须要约人阅读始能了解。
但是,要约人的阅读行为只能由要约人自己进行,承诺人对此完全不能控制。
假如要约人对其受领的书面承诺,不为阅读,承诺就不生效,则其效力之发生,将由要约人任意支配,对于承诺人显失公平。
因此,依书面或其他物体具体化的承诺,如已进入要约人的支配范围,且根据交易上一般观念,使要约人处于可了解的状态,就应使承诺生效。
如能就到达主义!做如上理解,我们认为到达主义能最合理地在要约人与承诺人间合理分配风险。
因此,所谓作为承诺的意思表示的到达!,应满足以下条件:1.承诺的意思表示已进入要约人的支配范围。
到达!的第一个要件,是意思表示已进入要约人的支配范围,例如邮件或电报已投入要约人的信箱,或将书信放置于要约人回时易见的处所,例如写字台,或在其住所交付于其家人,或交付于其居住的旅馆的收发室,而期待其能了解。
要约人接受邮局通知领取邮件,亦生到达的效力,但挂号邮件因要约人不在,邮递员未留通知而带回者则不为到达。
承诺的书信交付与相对人同居之亲属、家人、受雇人者,不须这些人有受领之权限,即可发生到达之效力。
2.承诺的意思表示已脱离承诺人的支配范围。
到达!的第二个要件,是承诺的意思表示已脱离承诺人的支配范围。
在采用书面或其他物体具体化的承诺的情况,如不将其书面或其他物件交付于要约人,仍由承诺人自己占有,而仅采用提示于要约人使其阅读的方法,仍不构成承诺的到达。
收稿日期:2002 08 013.承诺的意思表示处于可期待要约人能了解的状态。
到达!的第三个要件,是承诺的意思表示处于可期待要约人能了解的状态。
承诺的意思表示不仅应进入要约人的支配范围,而且应处于可期待要约人能了解的状态。
因此,假如承诺人秘密地将承诺的信件放入要约人的口袋之内,则在要约人发现之前,不生 到达!的效力。
在为订立私人合同而为承诺的信件情况,如承诺的信件载有要约人的公务地址,则该信件送至要约人的办公处所时不生到达的效力。
根据德国帝国法院的判例,在非营业日投入事务所的信箱的承诺信件,应于次营业日开始时才构成到达[1](第445 446页)。
如果对 到达!做如此解释,则不论是对纸面合同,还是对电子合同,不论在现实空间,还是在虚拟空间,到达主义能够最恰当地在要约人与承诺人间分配风险∀。
要约人仅承担源于他自己领域的风险,如他的秘书没有将承诺信件交给他批阅,或他的子女用火点燃了信箱内的东西,或他未开机去看是否有承诺的电子邮件。
而对承诺的意思表示承担主要责任的承诺人,则不仅承担他自己领域产生的风险,而且还要承担承诺的意示表示在其支配的范围与要约人支配的范围这两个领域间传送时的风险,如承诺的纸面信件在从承诺人送达到要约人的途中灭失,或由于计算机系统的故障,承诺的电子邮件未能通过互联网传送至要约人等#。
电子合同与传统的合同均为双方当事人意示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其特殊之处在于,电子合同不仅涉及现实空间,而且涉及虚拟空间,因此应对承诺之 到达!作出新的解释,始能符合电子合同日益广泛应用的需要,促进合同法的发展与演进。
我们认为,在纸面合同的情况,承诺生效的时间应指承诺到达要约人在现实空间的支配范围,如信箱、收发室、办公室、亲属等;而在电子合同的情况,承诺生效的时间应指承诺到达要约人在虚拟空间的支配范围,如电子信箱、计算机系统等。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对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做有明确的规定。
该示范法第15条第(2)款规定:除非发端人(originator)与收件人(addressee)另有协议,数据电文收到时间的确定分为以下三种情况,第一情况是如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在此种情况,如果数据电文进入了该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第二种情况是如果数据电文发给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retrieved)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第三种情况是如收件人并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统,在此种情况,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2](P.8)。
示范法规定,如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而数据电文发给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此项规定实际上是采了解主义。
示范法例外地就以数据电文传送承诺的合同的成立时间采了解主义,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要约人已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而承诺人的承诺却发给了要约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要约人从主观上讲可能并未注意该信息系统。
但是要约人是否已检索到该数据电文或于何时检索到该数据电文,十分难以证明,若要约人故意或怠慢检索该承诺,使承诺人蒙受不利益,则显失公平。
有鉴于此,权衡利弊,我们认为,仍应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但承诺人应对要约人在一定程度上负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法%不仅规定了传统的合同订立制度,而且规定了应用计算机系统订立合同的制度,即电子合同制度。
与∃电子商务示范法%一样,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以数据电文订立合同时,承诺生效采取到达主义。
只是此时 到达!的标准是要约人在虚拟空间的支配范围。
与∃电子商务示范法%相比,我国∃合同法%缺少一项规定,即在要约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系统,而数据电文发给了要约人的一个系统但不是指定的系统时,数据电子的到达时间。
我们认为,我国∃合同法%应补充规定,在此种情况,仍应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但承诺人应对要约人在一定程度上负损害赔偿责任。
&655& 第6期刘 颖:虚拟空间的标准与现实空间的标准二、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如前述,传统上,不论是大陆法还是英美法,对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似乎未加以区分。
如采投邮主义,承诺投邮生效,合同在承诺发出时成立,承诺发出地即为合同成立地;如采到达主义,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在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承诺到达地即为合同成立地[3](第300页)。
我国∃合同法%第34条第1款规定: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在涉及虚拟空间的电子合同的情况,前已述及,有关电子合同的成立,应采取虚拟空间的标准,当承诺的意思表示进入要约人在虚拟空间的支配范围时,承诺生效,合同成立,始能在电子合同的要约人与承诺人间适当地分配风险。
而合同成立的地点在法律上的意义主要表现在,它是合同案件法院管辖权的依据之一和涉外合同法律选择的连接点之一。
由于许多国家有关互联网的立法处于空白状态,有关的国际条约亦未出现,有人提出发展一种网络空间法(Cyber Law ),并认为网络空间法可以是 示范法!或 虚拟社区法!,由虚拟社区中 居民!行使 点击投票权!将制订和选择规则的权力委托给相应的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由网络服务提供商制订和执行的一种特殊的法律[4](第430 431页)。
然而,我们认为,这些虚拟社区是否有权制定和执行某些行为标准,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并排除现实空间的法律的管辖,至少在目前还是一个问题。
有鉴于此,电子合同案件的管辖权目前仍应由现实空间的司法机关行使,电子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也仍应是现实空间的法律,因此,有关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的标准,则应为现实空间的标准。
有关数据电文的收到地点,∃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第(4)款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place of business)视为其收到地点。
就本款目的而言:(a)如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应以对基础交易(underlying transaction)具有最密切关系(closest relationship)的营业地为准,又如果并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的营业地为准;(b)如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habitual residence)为准[2](P.8)。
可见,就承诺的数据电文的收到地点,即合同的成立地点,∃电子商务示范法%采用了现实空间的标准。
我国∃合同法%第34条第2款规定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虽然我国∃合同法%第34条第1款规定: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但是,就电子合同而言,我国∃合同法%将承诺的数据电文到达的时间与合同的成立地点区别开来,规定了不同的标准,到达的时间以要约人在 虚拟空间!的支配范围作为标准,合同的成立地点采用了 现实空间!的标准。
如前述,合同成立的地点在法律上的意义主要表现在,它是合同案件法院管辖权的依据之一和涉外合同法律选择的连接点之一,而在目前几乎所有的国家的立法和实践中,合同案件的管辖权及法律适用问题均允许当事人有选择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律管辖。
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鉴于此,我们认为,∃电子商务示范法%就数据电文收到地规定的前提是 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我国∃合同法%就电子合同成立地的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这些规定均表明,在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方面,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由当事人自己去对合同成立的地点作出约定,这实际上与各国所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案件的管辖法院和涉外合同的准据法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