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交易监管指标
异常交易监管指标
异常交易监管指标
销指令(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指令(FAK)等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等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则自动撤销(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
撤销(FAK)指令属性形成的自成交和撤单不
计入在内。
由于套利交易、套保交易所产生的
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
为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
个及以上合约因合并持仓超过持仓限额
达到上期能源处理标准的,按照发生一
次异常交易行为认定
交易所对期货、期权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超仓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次数分开统计。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变更,以交易所和公司通知为准。
并不对此表单独出具变更公告。
(2018年12月版)
撤单和大额报撤单次数时,市价指令、止损
、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
各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以及监管措施2018-03
中金所
交易所对客户所在会员电话 提示,教育引导劝阻制止。 不同会员的,交易所对持仓 分布最大的会员进行电话提 示 1.当日闭市后 通知首风,要求客户自行平 仓。次日上午第一节交易时 间内未平仓,交易所强平直 至合并持仓不高于规定值。 于当日闭市后对该组实际控 制关系账户限制开仓≥1个 月。 2.还将针对出现以下情况的 客户分别采取监管措施: 第一次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第二次限制开仓≥10个交易 日。 第三次限制开仓≥6个月。 交易所采取限制开仓监管措 施后,向市场进行公告 3.单日多合约上因合并持仓 超限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 的,按照一次认定。
中金所
日内开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 同一品种所有合约上的买开 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 开仓量超过20手构成“日内 过度交易”异常交易行为, 其中套期保值交易不受此限 。 (国债期货无此项规定) 20150707日,IC开仓量> 1200手,包括投机及套利, IF及IH不受此限。20150826 日,中金所规定三个股指开 仓量改成>600手,套保不受 限制。20150828日,中金所 规定三个股指开仓量改成 >100手,套保不受限制。 20150907日起,中金所规定 三个股指开仓量改成>10 手,套保不受限制, 2017年2月17日起,中金所 规定三个股指开仓量改成 >20手,套保不受限制
中金所
自然人 客户违 规持仓 行为:
自然人客户在交割月 前一月最后交易日闭 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 份持仓的行为。
大商所
×
上期所
×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
×
处理办法
影响交 割结算 价行 为:
未尽到义务的,交易 所已下发两次监管警 示函,第三次向该会 员下发监管意见函, 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 减少会员分类评分。
上交所严重异动监控的标准
上交所严重异动监控的标准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严重异动监控的标准通常是指对股票市场上的异常波动、交易异常等情况进行监控,并根据一定的标准来判断是否存在严重的市场异动。
这些标准可能涉及到价格波动、成交量异常、交易异常等多个方面。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括在上交所严重异动监控中的标准:1. 价格波动标准:•价格涨跌幅限制:规定股票或指数价格在一定时间内的涨跌幅限制,超过限制可能触发监控。
•阶段性价格变动:规定短时间内的价格变动幅度,如分钟或小时内的价格快速波动。
2. 成交量标准:•成交量异常:监控股票或指数的成交量,突然激增可能引起关注。
•涨停、跌停板交易量:涨停、跌停板交易的成交量异常高,可能引发监控。
3. 交易异常标准:•连续涨停或跌停:连续涨停或跌停可能被视为异常情况。
•封单监控:监控封单的情况,大量的封单可能表明市场情绪异常。
4. 市场波动指标:•波动率指标:监控市场波动率,快速的波动可能被视为市场异常。
5. 异常波动的时段:•特定时段的监控:在特定时段(如开市初期、收市前)对异常波动进行特别关注。
6. 信息披露标准:•内幕信息披露:监控是否有未披露的内幕信息可能影响市场。
•异常交易情况披露:发现异常交易情况后及时向市场公开披露。
7. 停复牌机制:•停牌条件:规定股票停牌的条件,例如价格涨跌幅限制、临时停牌等。
•复牌条件:确定复牌的条件,如交易恢复后的价格和成交量稳定。
8. 其他监控标准:•机构交易监控:监控机构交易行为,防范操纵市场的风险。
•大宗交易监控:监控大宗交易的情况,避免对市场造成冲击。
这些标准和监控机制通常由证券交易所、监管机构和相关市场参与方共同制定和遵循,目的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防范操纵市场的风险。
不同的交易所和市场可能有不同的监控标准和机制。
关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
关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加强对股指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发挥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作用,现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第五条关于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通知如下: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一)监管标准1.客户单日的自成交次数超过5次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
2.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500次的,构成“日内撤单次数过多”的异常交易行为。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频繁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二)处理程序1.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要求会员及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和制止。
2.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向客户所在会员通报。
3.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并向市场公告。
4.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会员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
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约见会员的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谈话,无正当理由缺席约见谈话的,交易所向会员下发监管警示函;未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第二次所在会员的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
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对该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减少会员分类评价分值;未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向客户第三次所在会员下发监管警示函。
5.客户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发生在不同会员,且在任一会员处均未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发生次数最多的会员参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并对其他会员下发监查关注函。
上交所修订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
上交所修订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上交所修订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对证券市场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和管理的一套规则和制度。
该细则的修订旨在加强对证券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提高市场的公平性、透明度和稳定性。
下面将从修订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等方面对该细则进行详细介绍。
修订背景:证券市场的异常交易行为是指通过违反市场规则或者利用市场漏洞等手段进行的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市场利益的交易行为。
这些异常交易行为不仅对市场参与者造成了经济损失,还损害了市场的公信力和投资者的信心,对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因此,上交所修订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旨在加强对这些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和打击,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主要内容:1.交易异常指标:明确了交易异常的指标和判断标准。
例如,异常交易量的计算方法、异常价格的计算方法等。
2.异常交易情形:规定了不同类型的异常交易情形,包括异常交易量、异常价格、异常委托等。
3.异常交易监控措施:制定了一系列异常交易监控措施,包括实时监控、自动报警、人工核查等。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交易行为。
4.处理方式和措施:明确了对异常交易行为的处理方式和措施,包括警示、处罚、追责等。
对于恶意操纵、扰乱市场秩序等严重异常交易行为,将采取更严厉的处罚措施。
5.异常交易数据公示:要求上市公司、券商等市场参与者向上交所提供异常交易数据,并在指定的平台上公示。
这样可以增加市场的透明度,方便投资者了解市场的异常交易情况。
意义:1.加强市场监管:通过修订细则,可以加强对证券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减少市场操纵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2.保护投资者权益:修订细则可以帮助投资者及时发现和避免异常交易风险,减少投资者的损失,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投资者的信心。
3.促进市场发展:通过加强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可以净化市场环境,提高市场的健康度和发展水平,为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深交所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
深交所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
深交所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行情的监控主要是针对那些短期风险,比如单边增长、股票拉升、两融交易有关的特殊行情和投机行为,以及诱导操纵市场现象。
深交所异常交易行为检测标准主要有如下几项:
一、日内市场异常波动行情:对股票日内价格超过正常波动幅度,以及日内价格波动持续时间异常,以股票今日成交为基准,每股价格上涨超过当日收盘价3%,或者股票价格每小时下跌超过当日收盘价3%,或者最低和最高的价格之差大于10%的股票,都属于日内异动行情。
二、异常交易活跃行情:针对股票异常高换手率和股票持股比例异常较大等异常变化情况,属于异常交易活跃行情。
三、商品期货及期权异常行情:对合约日内波动幅度较大,每单位价格上涨或下跌超过收盘价3%的合约,属于异常行情;以及每单位价格上涨或下跌超过收盘价5%的合约,以及最低价和最高价之差超过15%的合约也属于异常行情。
四、期货交易增效行情:对期货合约日内增效量、比较量、平均量超过收盘价10%的合约,属于异常增效行情。
五、股票、期货及期权异常非公开及盘后处理行情:通常是异常大单及其他非正常行情,对股票日内价格波动超过收盘价10%,或者最低和最高的价格之差大于20%的股票,都属于非公开和盘后处理行情。
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
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2017年2月17日制说明:1、郑商所规定,异常交易行为除上表中所列的情形外,还包括: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盗码交易行为、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客户在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份持仓)。
2、各期货交易所规定,因套期保值交易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
3、中金所(国债除外)、郑商所、上期所和大商所的套利交易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不能豁免。
4、客户出现上述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采取要求报告情况、列入交易所重点监管名单、约见谈话、限期平仓、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交易所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
5、根据中金所2015年8月25日发布的“关于股指期货异常交易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客户出现上述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可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注1:郑商所对异常交易行为的补充规定:①当某个交易日某一合约停板后,客户当日在涨停板价位买单撤单量或者在跌停板价位卖单撤单量超过100笔的,属于频繁报撤单行为。
②客户有上述停板价位频繁报撤单超过100笔的行为且当日客户在该合约涨跌停板价位撤单量累计达到10000手的,郑商所于当日闭市后,给予该客户全部品种限制开仓交易不低于一个月的纪律处分。
注2:上期所自2016年12月12日(12月9日晚连续交易时段)起,客户在热轧卷板HC1705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2000手;自2016年12月1日(11月30日晚连续交易时段)起,客户在锌ZN1701合约和ZN1702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分别为1500手,在铅PB1701合约和PB1702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分别为1000手;自2016年11月29日(11月28日晚连续交易时段)起,客户在螺纹钢RB1701合约和RB1705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分别为8000手;自2016年11月11日(11月10日晚连续交易时段)起,客户在天然橡胶RU1701合约和RU1705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分别为1500手。
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
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交易所成为了各类资产交易的重要场所。
然而,由于交易所规模庞大、复杂多样的交易活动,存在一些不合规或异常的交易行为,可能对市场秩序和交易者利益造成损害。
因此,交易所需要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以保障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一、监控标准的目的和意义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的目的是识别和监测交易所中的违规交易行为,及时发现潜在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监控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可以帮助交易所及相关监管机构有效防范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异常波动等风险,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监控标准的内容和要求1. 合规性监控:监测交易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制度规定,包括交易准入、信息披露、交易报价、结算等方面的合规要求。
2. 市场操纵监控:监测市场操纵行为,如虚假申报、集中委托、涨跌停板操作等,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和打击操纵行为。
3. 内幕交易监控:通过交易行为数据和相关信息的分析,识别可能存在的内幕交易行为,保护交易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4. 高频交易监控:对高频交易策略进行监控,包括交易频率、交易量、交易模式等,防范异常波动和市场失灵风险。
5. 交易异常波动监控:通过设定合理的波动限制和预警机制,监测市场价格和交易量的异常波动,及时发现市场异常情况,减少投资者风险。
6. 跨市场交易监控:监控跨市场交易行为,防止信息滥用和市场互联互通带来的风险,确保各个市场的稳定和协同运行。
三、监控标准的实施流程1. 数据收集和整理:建立健全的数据收集和整理机制,获取交易所内外相关数据,包括交易记录、报价数据、交易者信息等。
2. 数据分析和模型建立:通过大数据分析和机器学习算法,建立交易行为的模型和指标体系,识别和筛选出异常交易行为的特征和规律。
3. 异常交易监测:运用建立的模型和指标体系,对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生成报警信号。
4. 信息报告和处理: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配合调查和处理违规行为,保障市场秩序和交易者利益。
上交所修订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
上交所修订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近年来,证券市场越来越受到监管部门和投资者的关注,特别是对于证券交易中的异常交易行为更是无法容忍的。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上交所对于证券异常交易进行了修订,并发布了实时监控细则,以下将对此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看看上交所修订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异常交易行为也越来越多。
诸如闪电交易、瞬时下单等高频交易行为,给市场稳定性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为了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稳定运行,上交所决定修订证券异常交易监控规则,并加强对市场的实时监控。
一、修订的内容1.准确监控数据上交所将会引入高频交易监控系统,对市场交易数据进行准确的监控。
通过高频交易监控系统,可以实时获取交易数据,并对交易行为进行分析和判断。
监控系统将根据监管指标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筛选和报警。
2.异常交易指标上交所在修订细则中明确了一系列的异常交易指标,包括涨跌停价交易比例、委托集中度、成交集中度、盘后交易等多个指标。
这些指标可以帮助监管部门发现可能存在的异常交易行为,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3.报警机制上交所修订的细则中规定了一套完善的报警机制。
一旦监控系统发现了异常交易行为,会立即触发报警机制,通知相关的监管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理。
这样可以确保异常交易行为及时得到处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市场的稳定运行。
4.处罚措施上交所对于异常交易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旦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将会对涉及方进行相应的处罚,并公示于市场。
这样可以起到震慑作用,遏制异常交易行为的发展。
二、修订的影响首先,修订后的监控细则可以更加精确地监控异常交易行为,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
高频交易监控系统的引入为监管部门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可以帮助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其次,修订的细则还可以提高市场的稳定性。
通过对异常交易指标的监控和报警机制的建立,可以迅速发现并处理异常交易行为,减少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异常交易行为须知
异常交易行为须知期货交易所出台了针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指引,明确了对异常交易的定义,规定了对客户及会员的处罚措施。
为防止由于异常交易行为导致投资者受到处罚,以下行为将被视为异常交易,请您悉知并严格防范:1、自成交行为:客户单日自成交5次以上(含本数,包括关联账户之间的互相成交)。
2、日内过度交易犯罪行为:股指期货客户单日在所有合约开仓量少于500手,单个客户在相同公司开户的其开仓数量分拆排序。
3、频繁报撤单行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笔数500笔以上,但因套利指令由系统派生且被自动撤销的定单不计算在内。
4、大额报下单犯罪行为:中金所规定,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下单次数少于100次,且单笔下单量达至或者少于交易所规定的销售价格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80%;上海期货交易所规定,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大额下单次数少于50次(含50次),单笔下单的下单量达至300手以上(含300手);大连商品交易所规定,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下单次数少于400次,且单笔下单的下单量少于合约最小下单手数的80%;郑州商品交易所规定,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每笔下单量500手以上且下单笔数10笔以上。
5、关联帐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的规定。
其中,股指期货单个合约上的合并持仓超过100手。
6、影响交易结算价犯罪行为:客户利用对好像、对敲打等手段交易,导致交易月合约价格异常波动幅度达至该合约停板幅度20%以上,影响该合约交易结算价。
7、盗码交易行为:客户盗取他人交易密码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并转移资金。
8、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量犯罪行为:自然人客户在交易月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开市时仍留存该交易月份持仓量。
如果累计两次发生以上行为,公司将关闭您的交易权限。
此外,客户严禁利用减仓、科熊、对敲打等手段,避免交易所的持仓量管制,超量持仓量,掌控或企图掌控市场价格,影响市场秩序;严禁利用几个相同交易账户通过对敲打等手段,影响市场价格,迁移资金或者牟取不当利益;严禁以逃税为目的,在不能活跃合约上,通过对敲打,催情药发单生产价差,展开资金迁移。
新规st规则
新规ST规则详解一、引言ST规则是证券市场中的一种特殊规定,用于对上市公司进行风险警示。
当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或其他重大问题时,交易所会对其股票进行特别处理,即在股票简称前加上“ST”字样,以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
本文将详细介绍新规ST规则在财务指标、交易指标和监管指标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二、财务指标1. 净利润:连续两年净利润为负,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低于最近三年平均净利润的50%,则触发ST规则。
2. 净资产: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则触发ST规则。
3. 营业收入:连续三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则触发ST规则。
4. 财务报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触发ST规则。
三、交易指标1. 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面值(即1元),则触发ST规则。
2. 成交量: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则触发ST规则。
四、监管指标1. 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上市公司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则触发ST规则。
2. 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等严重问题,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则触发ST规则。
3. 其他重大问题:上市公司出现其他可能导致其股票被停牌或退市的重大问题,如涉及诉讼、仲裁等事项,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决完毕,则触发ST规则。
五、结论新规ST规则是证券市场中的重要制度之一,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维护市场的稳定。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对于投资者而言,需要了解并遵守新规ST规则,以避免投资风险。
5大类14种典型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标准
5大类14种典型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标准
1.大额抛盘:股票每笔成交金额数量占当日成交总金额比重过大;
2.大额占比:股票每笔成交金额数量占当日成交总金额比重过大;
3.内部订单:交易时检测投资者是否具有内部订单的行为,及其操作的投机行为;
4.异常涨跌幅:当日股票单笔超过指定涨跌幅;
5.异常振幅:当日股票单笔超过指定振幅;
6.量价矛盾:检查股票的成交量和涨跌幅是否符合常规规律;
7.异常担保交易:通过对担保交易的动态检测,确认股票是否存在担保交易洗盘行为;
8.标的股票是否存在重复交易:检查股票是否存在重复买卖行为;
9.标的股票序列性异常交易:检查股票是否存在序列性的买卖行为;
10.标的股票异常价格涨跌:检查股票的价格改变是否异常;
11.标的股票异常实时成交量:检查股票的实时成交量是否异常;
12.标的股票权重变动:监控股票在全市场中的持股比重变化;
13.标的股票交易异常行为:检查股票交易期间是否存在异常行为;
14.标的股票涨跌提示买卖:检查是否发布涨跌提示买卖信号。
郑商所异常交易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关于《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郑商发[2010]181号各会员单位:为加强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明确有关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将《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有关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认定标准(一)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1.自成交行为:客户单日自成交5次以上(含本数,下同)。
2.频繁报撤单行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笔数500笔以上,但因套利指令由系统派生且被自动撤销的定单不计算在内。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撤销定单笔数500笔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3.大额报撤单行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每笔撤单量500手以上且撤单笔数10笔以上。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每笔撤单量500手以上且撤单笔数10笔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4.关联帐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一组客户在股权结构、交易执行人、交易一致性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关联关系,交易所可认定其为关联帐户。
关联帐户持仓合并计算。
合并持仓达到交易所客户持仓限额以上。
5.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客户利用对倒、对敲等手段交易,造成交割月合约价格异常波动幅度达到该合约涨跌停板幅度20%以上,影响该合约交割结算价。
6.盗码交易行为:客户盗取他人交易密码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并转移资金。
7.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自然人客户在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份持仓。
(二)市场异常状况认定标准1.交易风险明显增大状况:某一合约按结算价计算,连续四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5倍。
2.交割风险明显增大状况:可以明显预见将有60%以上的持仓无法实现交割。
3.结算风险明显增大状况:导致结算准备金≤0的会员达到会员总数10%以上。
4.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市场异常状况。
二、处理程序(一)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处理程序1.客户第一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会员的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要求会员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并报送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1)客户对异常交易情况的说明。
郑商所异常交易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郑商所异常交易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关于《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郑商发[2010]181号各会员单位:为加强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明确有关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将《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有关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认定标准(一)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1.自成交行为:客户单日自成交5次以上(含本数,下同)。
2.频繁报撤单行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笔数500笔以上,但因套利指令由系统派生且被自动撤销的定单不计算在内。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撤销定单笔数500笔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3.大额报撤单行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每笔撤单量500手以上且撤单笔数10笔以上。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每笔撤单量500手以上且撤单笔数10笔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4.关联帐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一组客户在股权结构、交易执行人、交易一致性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关联关系,交易所可认定其为关联帐户。
关联帐户持仓合并计算。
合并持仓达到交易所客户持仓限额以上。
5.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客户利用对倒、对敲等手段交易,造成交割月合约价格异常波动幅度达到该合约涨跌停板幅度20%以上,影响该合约交割结算价。
6.盗码交易行为:客户盗取他人交易密码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并转移资金。
7.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自然人客户在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份持仓。
(二)市场异常状况认定标准1.交易风险明显增大状况:某一合约按结算价计算,连续四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5倍。
2.交割风险明显增大状况:可以明显预见将有60%以上的持仓无法实现交割。
3.结算风险明显增大状况:导致结算准备金≤0的会员达到会员总数10%以上。
4.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市场异常状况。
可疑交易监测标准
可疑交易监测标准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可疑交易监测成为了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
为了防范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行为,金融机构需要建立和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标准,以及相应的监测机制。
本文将就可疑交易监测标准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金融机构提供参考。
一、客户身份识别标准。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身份识别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证明文件、居住地址证明、职业和经济来源证明等。
在进行交易前,金融机构应当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全面核实,确保客户的身份真实可靠。
二、交易行为异常标准。
金融机构需要建立交易行为异常的监测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大额现金交易、频繁跨境交易、异常账户资金流动等。
一旦发现客户的交易行为存在异常情况,金融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监测和报告措施,以防范潜在的风险。
三、资金流动路径监测标准。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资金流动路径监测标准,通过监测客户资金的流入和流出路径,及时发现可疑交易行为。
对于存在资金流动异常的客户,金融机构应当加强监测,并及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
四、交易行为与客户风险评估标准。
金融机构应当将客户的交易行为与客户风险评估相结合,建立客户交易行为与风险评估的标准体系。
对于高风险客户的交易行为,金融机构应当加强监测,并及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以降低潜在风险。
五、信息共享与合作机制。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与合作机制,与相关监管部门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信息共享和合作,共同监测和防范可疑交易行为。
通过信息共享和合作,可以提高监测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处置可疑交易行为。
六、技术手段支持。
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建立可疑交易监测系统,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
通过技术手段的支持,可以提高监测的效率和准确性,及时发现和处置可疑交易行为。
综上所述,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可疑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行为异常、资金流动路径监测、客户风险评估、信息共享与合作机制以及技术手段支持等方面。
异常交易指标公式
异常交易指标公式异常交易指标一直是金融领域中非常重要的衡量标准,一旦发现异常交易,金融机构就必须立刻采取措施,以保护客户和自身利益。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异常交易指标的公式及其指导意义。
异常交易指标公式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交易金额的,另一类是基于客户行为的。
以下是两种指标的公式:1. 基于交易金额的异常交易指标平均数(M): M=(X1+X2+X3+...+Xn)/n标准差(D):D=[(X1-M)²+(X2-M)²+(X3-M)²+...+(Xn-M)²]/n当一笔交易金额超过平均值M+3D时,就被视为异常交易。
2. 基于客户行为的异常交易指标Z分数:Z=(X-M)/S其中X为某客户的行为指标,M为该指标在所有客户中的平均值,S为标准差。
当某客户的Z分数高于2或低于-2时,就被认为存在异常交易。
以上公式说明了管理层如何利用统计学的方法,对于产品或服务的交易量、价格、时间等因素进行量化评估,以识别并预测可能存在的异常交易。
异常交易指标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1. 预防风险异常交易指标能够帮助金融机构识别潜在风险,以早期预防潜在损失,保护金融机构和客户的利益。
2. 保持合规在合规方面,异常交易指标能够帮助金融机构合规监管并满足法规要求。
对于那些超出合规范围的异常交易进行及时的识别、监控和报告。
3. 提高客户体验异常交易指标能够帮助金融机构减少因交易失败或受欺诈事件影响而对客户造成的不便和损失,从而提高客户体验和忠诚度。
总之,异常交易指标的公式是衡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和合规监管的关键工具。
通过定量的分析和预测,可以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异常交易,保护客户和金融机构的利益。
因此,各金融机构应该加强对异常交易指标的认识和应用,以提高风险管理和合规监管水平。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有关处理标准及处理
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有关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修订案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异常交易行为的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一)处理标准1、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作达到交易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交易所启动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1)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超过5次(含5次),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
(2)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500次(含500次),构成“日内出现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的。
(3)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大额撤单次数超过50次(含50次),构成“日内出现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的。
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达到300手以上(含300手),视作大额报撤单。
2、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因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同一种异常交易行为按照一次认定。
3、因套利交易、套期保值交易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
4、在统计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和大额报撤单次数时,FOK(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指令)和FAK(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指令)交易指令形成的自成交和撤单不计入在内。
(二)处理程序1、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客户所在会员进行电话提示,会员应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
异常交易行为发生在多个会员的,交易所对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发生次数最多的会员进行电话提示。
2、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按照以下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客户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会员的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要求会员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责令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
交易所 债券 集中度 异常监控指标
交易所债券集中度异常监控指标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债券市场作为重要的融资工具,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然而,债券市场的交易集中度经常受到市场参与者和监管机构的关注。
为了监控债券市场的交易集中度异常情况,交易所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监控指标体系。
本文将围绕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交易集中度异常监控指标展开讨论。
一、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基本情况1. 债券市场的地位和作用债券市场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不仅可以为政府和企业提供融资渠道,还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固定收益的投资产品,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2. 债券市场的发展现状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债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市场参与者日益增多,交易活跃度逐渐提高。
二、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集中度的含义和影响1. 交易集中度的含义交易集中度是指在债券市场中,个别债券或某些特定债券的成交量、持有量等指标相对于整个市场的比重。
2. 交易集中度的影响高度的交易集中度可能导致市场交易的不稳定性,增加了市场风险,影响了市场的公平和效率。
三、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集中度异常监控指标的设定原则1. 合理性和科学性监控指标应当基于债券市场的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准确地反映交易集中度的变化。
2. 敏感性和有效性监控指标应当具有一定的敏感性,能够及时捕捉到债券市场交易集中度异常的情况,确保监控的有效性。
3. 经济性监控指标的设定还应考虑到成本问题,不能给交易所带来过大的监控成本。
四、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集中度异常监控指标的具体内容1. 单一债券成交量单一债券成交量指标可以反映某一只债券的成交量占整个市场成交量的比重,可以直观地反映出单只债券的交易集中度情况。
2. 债券持有量分布债券持有量分布指标可以反映债券持有者的分布情况,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等的持有量占比,可以客观地分析市场的持有者结构。
3. 债券交易集中度指数债券交易集中度指数是综合考量多个债券交易集中度情况的指标,可以通过数理统计模型计算得出,能够真实地展现整个市场的交易集中程度。
一、交易所认定的异常交易行为有哪些
一、交易所认定的异常交易行为有哪些一、交易所认定的异常交易行为有哪些?(1)自成交: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行为;(2)对敲: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的客户之间多次进行相互为对手方的交易;(3)频繁报撤单:日内出现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4)大额报撤单:日内出现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5)实控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的;(6)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单个交易日在某一上市品种或者合约上的开仓交易数量超过交易所制定的日内开仓交易量的;(7)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8)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什么是“自成交”的异常交易行为?指客户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5次及以上则记作一次异常交易。
三、什么是“频繁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1)大商所,郑商所,上交所及能源中心:客户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0次及以上则记作一次异常交易。
(2)中金所:在股指期货合约上单个交易日撤单次数达到400次及以上则记作一次异常交易。
在国债期货和股指期权合约上单个交易日撤单次数达到500次及以上则记作一次异常交易。
四、什么是“大额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以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为统计单位:(1)大商所:达到400次及以上的,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超过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记作一次异常交易;(2)上期所和能源中心:以单笔撤单量达到300手及以上按一次大额报撤单计算,大额报撤单次数达到50次及以上记作一次异常交易;(3)郑商所:以每次撤销定单量800手以上记作一次大额报撤单,大额报撤单次数达到50次以上记作一次异常交易;(4)中金所:单笔撤单量达到或者超过交易所规定的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80%记作一次大额报撤单,大额报撤单次数超过100次及以上记作一次异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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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交易监管指标
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指令)和FAK(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指令)形成的自成交和撤单不计入在内。
(盈)指令、套利指令、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FAK)指令属性形成的自成交和撤单不计入在内。
在统计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自成交、频繁
在统计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自成交、频繁报
、频繁报撤单
、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变更,以交易所和公司通知为准。
并不对此表单独出具变更公告。
(2017年2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