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知识体系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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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境内,就视为在我国境内;
(2)飞机、船舶无论在哪里,均视为在我国境内。
属人管辖原则
(1)在中国境外犯罪
And(2)中国人
必须是在中国境外犯罪
保护管辖原则
(1)在中国境外犯罪
And(2)外国人
And(3)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
还必须(1)依据犯罪地法律和我国法律均构成犯罪;(2)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然8.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人16周岁以上:对一切犯罪负责(含过失)

犯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不负
罪罪精神病人
主部分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负,但
主体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成年人犯罪主体盲聋哑人:负,但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体醉酒的人:负,且无从轻、减轻
定罪身份(真正身份犯)
特殊犯罪主体 量刑身份(不真正身份犯)
一日折抵两日
一日折抵一日
一日折抵一日
不折抵
是否适用假释制度




最低实际执行刑期
不少于1/2
不少于1/2
不少于1/2
不少于10年
说明:适用假释制度的不包括不得假释的情形。
表2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如何认定本条件
违反本条件的结果
1.起因条件:必须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误以为存在着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一种认识错误,不成立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有过失的,成立过失犯罪,无过失的,就属于意外事件。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已经开始是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直接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对法律保护的权益构成了现实的威胁。关于不法侵害的结束,通常应当以不法侵害对合法权益所形成的现实危害是否排除为标准。在实践中,下列情形一般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终止:一是不法侵害已经完结;二是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侵害;三是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四是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
防卫挑拨、互相侵害、偶然防卫、“黑吃黑”时,由于双方都不具有正当防卫的意图,因此都不属于正当防卫。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都成立犯罪,如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
(4)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对不法侵害者的打击通常是针对其人身权的,但当不法侵害人使用自己的财产作为犯罪工具或者手段时,如果能够通过毁损其财产达到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也可以针对其财产进行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如果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注意防卫过当不是罪名。
1.不法侵害的范围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但应限于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2.对下列行为不能或不宜进行防卫:(1)合法行为,包括依照法令的行为、执行命令、正当业务行为等,对此不能实行正当防卫;(2)正当防卫行为,对此不能实行反防卫;(3)紧急避险行为,对此不能进行正当防卫;(4)对意外事件不能实行正当防卫;(5)对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卫;(6)对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罪不宜进行正当防卫。但如果只有通过正当防卫才能制止不作为犯罪的,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刑法总则知识体系结构图
基本原则、适用范围
犯罪客体犯罪主体
基本的犯罪构成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化的未完成形态
修正的百度文库罪构成
共同犯罪
犯罪一罪与数罪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非犯罪化的
其他(自救行为、自损行为等)
管制
拘役
主刑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刑罚的种类罚金
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刑罚累犯
自首
量刑情节立功
普遍管辖原则
(1)国际罪行
And(2)我国签署的国际条约承诺承担管辖义务
既是权力,又是义务。
(一)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区别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
监狱
监狱
是否关押

关押,每月可以回家1-2天
关押
关押
待遇
同工同酬
参加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
无偿参加劳动
无偿参加劳动
执行前羁押的折抵
数罪并罚
缓刑
假释
刑罚的具体运用行刑情节
减刑
时效
其它规定
知识体系结构分图示例(犯罪主体)
不满14周岁:对一切犯罪都不负责
1.周岁的计算
2.对8种犯罪负责
3.仅仅8种
4.是指行为,而非罪名
未成年人已满14周岁,5.转化为8种的也要负责
犯罪主体不满16周岁6.盗窃、诈骗、抢夺后实施暴力的:
不转化为抢劫
自7.不得判处死刑(含死缓)
无特殊身份者可构成共犯
各自利用职务便利:按主犯身份
定罪
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
单位犯罪主体 单位实施,但不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形
单位犯罪的处罚:既有单罚,也有双罚。但单罚时只罚个人
表1 管辖原则比较
名称
适用对象
★难点突破
属地管辖原则
(1)在中国境内犯罪
and(2)任何人
注意: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除外、港澳台地区除外。
如果误以为第三者是不法侵害人而进行防卫的,按假想防卫处理;如果故意针对第三者进行所谓“防卫”,就应按故意犯罪处理。
(5)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1997刑法放宽了对限度条件的要求。判断防卫限度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应结合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如情况的紧急程度、可用的防卫工具等)判断。
如果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终止后,对侵害人进行的“防卫”,属于事前防卫或事后防卫。事前防卫或者事后防卫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主观条件:具有正当防卫意图
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因此,下列四种行为不是正当防卫:(1)防卫挑拨,即行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即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如“黑吃黑”。(4)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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