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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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9.11.19
【实施日期】1999.11.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等19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13日实施日期:2004年9月13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二届1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子彬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居室(以下简称家居)装修活动,加强家居装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居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居住环境,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居民,包括村民、业主、承租人及其他使用人。
承租人或其他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应经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授权。
第三条从事家居装修活动及对其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家居装修应当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符合物业管理、消防、供水、供电、燃气、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家居装修不得涉及公共设施、公共空间。
第五条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对全市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制定家居装修技术规范,负责家居装修者从业资格的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管理,受理家居装修举报,查处家居装修违法行为。
第六条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市、区主管部门对家居装修
活动进行管理,负责受理家居装修咨询、协调会员间关系、规范会员行为。
第七条各物业管理单位在市、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家居装修工程开工申报的登记及装修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二章从业资格
第八条从事家居装修者,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一)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主要技术工人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装修施工管理经验,并具有助理级以上技术职称;
(四)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从事家居装修者,应依市政府有关规章向市主管部门申领《承建资格证书》。
《承建资格证书》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审验内容包括施工业绩、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守法经营情况等。经年审合格者,可继续经营;对年审不合格者,其《承建资格证书》予以注销。《承建资格证书》年度审验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取得《承建资格证书》的家居装修者自愿参加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
第十一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三月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取得。《承建资格证书》装修者名单、地址、电话、《承建资格证书》编号,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及市、区主管部门应当提供装修者名录,供居民查阅。
第十二条未取得市主管部门颁发的《承建资格证书》者,不得承接家居装修业务。
第十三条居民应当按规定选择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承建资格证书》者承接其家居装修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