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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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在1999.11.19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

中文名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颁布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时间1999.11.19实施时间1999.11.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居室(以下简称家居)装修活动,加强家居装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居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居住环境,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居民,包括村民、业主、承租人及其他使用人。

承租人或其他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应经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授权。

第三条从事家居装修活动及对其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家居装修应当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符合物业管理、消防、供水、供电、燃气、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家居装修不得涉及公共设施、公共空间。

第五条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对全市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制定家居装修技术规范,负责家居装修者从业资格的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管理,受理家居装修举报,查处家居装修违法行为。

第六条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市、区主管部门对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管理,负责受理家居装修咨询、协调会员间关系、规范会员行为。

第七条各物业管理单位在市、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家居装修工程开工申报的登记及装修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八条从事家居装修者,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一)有固定的办公地点;(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主要技术工人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三)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装修施工管理经验,并具有助理级以上技术职称;(四)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从事家居装修者,应依市政府有关规章向市主管部门申领《承建资格证书》。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二届1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子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居室(以下简称家居)装修活动,加强家居装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居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居住环境,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居民,包括村民、业主、承租人及其他使用人。

承租人或其他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应经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授权。

第三条从事家居装修活动及对其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家居装修应当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符合物业管理、消防、供水、供电、燃气、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家居装修不得涉及公共设施、公共空间。

第五条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对全市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制定家居装修技术规范,负责家居装修者从业资格的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管理,受理家居装修举报,查处家居装修违法行为。

第六条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市、区主管部门对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管理,负责受理家居装修咨询、协调会员间关系、规范会员行为。

第七条各物业管理单位在市、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家居装修工程开工申报的登记及装修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八条从事家居装修者,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一)有固定的办公地点;(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主要技术工人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三)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装修施工管理经验,并具有助理级以上技术职称;(四)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从事家居装修者,应依市政府有关规章向市主管部门申领《承建资格证书》。

《承建资格证书》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二届1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行。

市长:李子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居室(以下简称家居)装修活动,加强家居装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居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居住环境,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动。

本规定所称居民,包括村民、业主、承租人及其他使用人。

承租人或其他使用人对房屋进装修,应经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授权。

第三条第三条从事家居装修活动及对其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第四条家居装修应当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符合物业管理、消防、供水、供电、燃气、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家居装修不得涉及公共设施、公共空间。

第五条第五条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对全市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制定家居装修技术规范,负责家居装修者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管理,受理家居装修举报,查处家居装修违法行为。

第七条第六条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市、区主管部门对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管理,负责受理家居装修咨询、协调会员间关系、规范会员行为。

第八条第七条各物业管理单位在市、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家居装修工程开工申报的登记及装修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八条从事家居装修者,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一)有固定的办公地点;(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主要技术工人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三)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装修施工管理经验,并具有助理级以上技术职称;(四)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从事家居装修者,应依市政府有关规章向市主管部门申领《承建资格证书》。

(建筑工程管理)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管理)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管理)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二届1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子彬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家庭居室(以下简称家居)装修活动,加强家居装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居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居住环境,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居民,包括村民、业主、承租人及其他使用人。

承租人或其他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应经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授权。

第三条从事家居装修活动及对其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家居装修应当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符合物业管理、消防、供水、供电、燃气、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家居装修不得涉及公共设施、公共空间。

第五条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对全市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统壹管理,负责制定家居装修技术规范,负责家居装修者从业资格的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管理,受理家居装修举报,查处家居装修违法行为。

第六条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市、区主管部门对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管理,负责受理家居装修咨询、协调会员间关系、规范会员行为。

第七条各物业管理单位在市、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家居装修工程开工申报的登记及装修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八条从事家居装修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且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壹)有固定的办公地点;(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主要技术工人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三)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之上装修施工管理经验,且具有助理级之上技术职称;(四)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从事家居装修者,应依市政府有关规章向市主管部门申领《承建资格证书》。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市建筑条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6号令)、《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建建[1997]92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部门。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包括固着于建筑物构造体的天花、楼(地)面、内部墙面或固定于楼(地)面的隔屏等的施工或隔墙的变更和设备、电路等的安装等。

第四条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家居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章市场管理第五条进行简易室内装饰装修的(如仅作面层涂料、贴墙纸、铺面砖等),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应征得租赁人的同意)应当到物业公司等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者其它改变原设计要求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核。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以下称为家居装饰装修专业监理人员)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过程的全部或部分进行监理。

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施工,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应报房屋管理部门存档。

第八条实行委托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统称委托人)与接受委托的施工单位(以下称被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原则,依法签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合同文本可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和发放的标准范本。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00二年三月五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深圳装修时间规定

深圳装修时间规定

深圳装修时间规定
深圳装修时间规定是指在深圳市进行住宅装修时,需要遵循的装修施工时间规定。

根据深圳市建设局相关规定,深圳装修时间限定为周一至周六8:00-18:00,包括墙面砖砌、地面铺装、水电改造、橱柜制作、家具安装等各个装修环节。

以下是深圳装修时间规定的具体内容:
1. 噪声时间限制:施工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噪声,为了不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深圳市规定在周一至周六的8:00-18:00才能进行装修施工。

在夜间和公共节假日不得进行大声施工。

2. 施工车辆限行:深圳市对施工车辆也有限制。

施工车辆需要遵守深圳市的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在禁行区域和禁停区域停放或行驶。

3. 安全施工:施工单位需要按照《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进行施工,并在施工现场设置合理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装修施工的安全。

4. 报备手续:深圳市规定,装修施工前需要向所在小区的物业进行报备,并提交施工方案及相关证明文件。

施工单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办理手续。

5. 合理规划:深圳市鼓励装修单位合理规划装修时间,避免大面积同时进行装修,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6. 竣工验收:装修施工完成后,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手续。

验收
合格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并入住。

总结起来,深圳装修时间规定主要包括施工时间限定、噪声时间限制、施工车辆限行、安全施工、报备手续、合理规划和竣工验收等方面。

遵守相关规定,可以保证装修施工的顺利进行,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提高施工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个人在进行装修时也应该理解并配合相关规定,维护好与小区物业和邻居的良好关系,共同营造和谐宜居的居住环境。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修订)为了规范公司装饰装修管理,制止违章装修行为,保障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维护客户利益,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10号令)、《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和《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以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一、装修申报审批:1.装修申报人向服务中心申报,填写《室内装饰装修申报验收审批表》。

2.服务中心发放一式三份的《深圳市承建家居装修工程纳税登记审核表》给装修企业(业主),填写装修项目、范围、标准、时间和装修单位名称。

(注:如公司未实行代征税,不作此项规定)3.服务中心查验装修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承建资质证书》、装修方案图纸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

如需改动水电管线、阳台、洗手间、厨房防水层或拆墙、凿地面,事务助理必须现场查看并核准。

4.经服务中心审批后,由业主、装修企业负责人与服务中心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5.收取装修保证金、出入证工本费、垃圾清运费和家庭装修纳税保证金,装修企业填写《装饰装修人员登记表》。

6.开具《房屋装修许可证》,发放《临时出入证》进场施工。

二、装修范围:1.承重结构房屋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住户装修时一律不能破坏原结构。

2.墙体凡是拆、打、凿厅及房的隔墙,厨房和卫生间隔墙以及与楼地面相接处,改动墙内预埋的各种管线,应在服务中心的指导下按规定进行,以免破坏墙体承重、墙内管线及地面防水层。

严禁住户装修时破坏外墙面,以免影响防水性能。

3.燃气管道卫生间安装的燃气热水器必须符合燃气公司要求,有气管的部位及装有燃气表的阳台不能封闭,必须保持通风。

住户在装修时严禁随意改动管道,必须保持管道的外露,如需改动须经燃气公司批准,并由燃气公司组织施工。

4.电气线路服务中心发放管线配置图,提醒住户聘请有操作证的工人施工,暗敷管线不得损坏墙体,承重墙内暗敷管线的管径不得大于1.2厘米,严格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并提供修改、增加插座等电气竣工图。

深圳市家居装饰行业规范服务标准

深圳市家居装饰行业规范服务标准

深圳市家居装饰行业规范服务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05•【字号】•【施行日期】2003.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家居装饰行业规范服务标准1、严格遵守深圳市人民政府90号令《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2、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三证(工商执照、承建资格证书、装饰协会会员证)齐全,亮证悬挂。

3、自觉接受装饰协会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规范运营机制,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4、统一使用深圳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2003年版小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重合同、守信誉、坚持质量第一。

5、执行GB50327-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工规范》,施工质量达到国家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6、杜绝使用与合同不相符的材料,不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确保工程质量。

凡使用与合同不相符的材料或以次充好,自愿按该单项合同额的三倍赔偿消费者。

7、说服业主不选用国家禁止的污染环境的装饰材料,注重环境保护。

8、切实做好各项售后服务工作,在保修期内对因施工方引起的质量问题负责维修。

9、提高工程造价透明度,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合理,有关收费项目和增减目要列出清单,经消费者同意认可。

10、讲职业道德,文明施工工,统一着装。

11、规范企业自律行为,不搞不正当竞争,不贬低同行,不扰乱市场秩序,共创繁荣。

12、会员单位因工程问题被业主投诉,装饰行业协会受理后7日内作出调解处理。

投诉电话:82078728、82913862二00三年九月五日。

室内住宅装修管理办法

室内住宅装修管理办法

室内住宅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深圳装修几点到几点合法

深圳装修几点到几点合法

深圳装修几点到几点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规定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等扰民作业。

在其他时段内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减轻对周围居民的干扰。

所以深圳早晨8点可以开始装修。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切实施的《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中第二十七条规定指出家居装修施工作业时间为每天七时至十二时,十四时至十九时。

第二十八条规定指出家居装修者应自开工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完成装修。

为了邻里关系更加和睦,建议在周末及节假日的时候进行无噪音施工,或者把噪音施工避开休息时间开工。

以上就是2019深圳装修时间国家规定,准备装修的深圳朋友一定要把控好装修时间,千万不要在他人休息时间内装修施工,否则会被投诉扰民,而且还不利于邻里关系的建立。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市建筑条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6号令)、《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建建[1997]92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部门。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包括固着于建筑物构造体的天花、楼(地)面、内部墙面或固定于楼(地)面的隔屏等的施工或隔墙的变更和设备、电路等的安装等。

第四条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家居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章市场管理第五条进行简易室内装饰装修的(如仅作面层涂料、贴墙纸、铺面砖等),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应征得租赁人的同意)应当到物业公司等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者其它改变原设计要求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核。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以下称为家居装饰装修专业监理人员)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过程的全部或部分进行监理。

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施工,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应报房屋管理部门存档。

第八条实行委托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统称委托人)与接受委托的施工单位(以下称被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原则,依法签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合同文本可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和发放的标准范本。

深圳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深圳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深圳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一总则1.1为规范家庭装饰装修行为,确保施工安全与工程质量,根据《深圳市家庭家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为本市家庭装饰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3本标准未及项目,其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装修质量验收标准。

二、家庭装饰装修基本要求1房屋业主有责任提供装饰装修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2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造成的装饰装修质量无法达到验收标准的,施工企业不承担责任。

3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装饰材料。

不得使用人合格装饰材料产品,装饰材料应用产品合格证或质保书。

因装饰材料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施工方负责。

4安全,符合物业管理、消防、供水、燃气、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严禁拆改和损坏主体及承重结构。

家居装修不得涉及公共设施、公共空间,不得因装修影响相邻房屋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5家居装修不得改变经排水、供电、电讯、煤气等原管线系统,禁止雨污合流。

6燃气设施的安装,必须由具有燃气安装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7施工单位装修前应提醒业主进行白蚁防治处理。

三、防水工程1房屋室内装修时,卫生间、厨房必须做防水、防漏处理。

2防水涂层均匀,卫生间墙面防水层应比地面高不低于300mm。

3防水层干透后,应做渗水试验。

四、吊顶工程1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以及基层的构造,固定方法应按设计要求,并符合现行标准。

2所有龙骨结构表面平整、线格平直、固定牢固。

3各类罩面板不应有气泡、起皮、裂纹、缺角、污秽和图案缺损,表面应平整,边缘应整齐,色泽应一致。

4吊顶四周水平允许偏差正负5mm。

5纸面石膏面板一般用镀锌螺钉固定在木龙骨干,钉头应涂防锈漆,石膏面板连接处应留2m m,在缝口处粘贴纤维材料工艺处理,避免石膏板连接部位出现膨胀裂口。

6吊顶内的灯糟、斜撑的安装,根据工程情况适当布置,轻型吊灯应吊在龙骨和附龙骨,重型吊灯或电扇不得与吊顶龙骨连接,应另设吊钧。

吊顶置面板工程质量允许偏差(见表一)7吊顶材料应符合防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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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9.11.19
【实施日期】1999.11.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等19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13日实施日期:2004年9月13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二届1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子彬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居室(以下简称家居)装修活动,加强家居装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居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居住环境,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居民,包括村民、业主、承租人及其他使用人。

承租人或其他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应经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授权。

第三条从事家居装修活动及对其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家居装修应当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符合物业管理、消防、供水、供电、燃气、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家居装修不得涉及公共设施、公共空间。

第五条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对全市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制定家居装修技术规范,负责家居装修者从业资格的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管理,受理家居装修举报,查处家居装修违法行为。

第六条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市、区主管部门对家居装修
活动进行管理,负责受理家居装修咨询、协调会员间关系、规范会员行为。

第七条各物业管理单位在市、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家居装修工程开工申报的登记及装修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二章从业资格
第八条从事家居装修者,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一)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主要技术工人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装修施工管理经验,并具有助理级以上技术职称;
(四)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从事家居装修者,应依市政府有关规章向市主管部门申领《承建资格证书》。

《承建资格证书》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审验内容包括施工业绩、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守法经营情况等。

经年审合格者,可继续经营;对年审不合格者,其《承建资格证书》予以注销。

《承建资格证书》年度审验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取得《承建资格证书》的家居装修者自愿参加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

第十一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三月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取得。

《承建资格证书》装修者名单、地址、电话、《承建资格证书》编号,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及市、区主管部门应当提供装修者名录,供居民查阅。

第十二条未取得市主管部门颁发的《承建资格证书》者,不得承接家居装修业务。

第十三条居民应当按规定选择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承建资格证书》者承接其家居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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