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防汛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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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防汛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汛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汛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抢”的方针。

第三条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遵守所在流域的防汛统一规划,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对防汛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领导,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应建立防汛工作领导组织机构,明确防汛工作责任部门,建立抢险队伍,层层落实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六条各单位应充分做好防汛准备工作,把好汛前检查关。汛前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防汛组织机构(即:防汛领导组织机构、防汛责任部门、抢险队伍等)是否健全、指挥调度是否顺畅;

二、防汛制度、措施、防汛应急预案是否制定;

三、有关建筑物(施工围堰、防洪墙等)是否满足度汛要求;

四、动力、通信、交通、供水、排水、消防等设施是否可靠;抢险物资是否准备到位;

五、对有可能诱发山体滑坡、泥石流、雷击等灾害的作业点,是否撤退人员、是否制定应急措施;

六、对受洪水影响的营地和大型设备是否采取措施;

七、对受洪水危害的施工道路是否有警示标志。

第七条各单位应制定防汛管理制度。包括:防汛岗位责任制;汛前检查大纲与消缺管理制度;汛期值班、巡检、报告制度;防汛物资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各单位应保证有关防汛的组织、人力、物资、经费、措施的落实。

第九条在主汛期间、大暴雨过程中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生产、生活区的巡视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及突发险情。

第十条各单位在汛期应加强与所在地水文、气象部门和业主等方面的联系,确保能及时、准确了解和传递有关的气象、汛情预报资料,及时组织防汛工作。

第十一条洪水灾害发生后,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在危险地段设置警戒线和醒目标志。

第十二条发生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应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在汛前将本单位防洪度汛领导组织成员名单、联系电话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做好防汛资料的管理工作,为安全度汛、损失理赔等提供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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