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知识——职业危害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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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基础知识

职业健康管理的任务是识别、评价和控制不良的劳动条件,使劳动者在其所从事的生产劳动过程中,有充分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为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经济发展提供科学保证。

一、职业危害因素的影响及作用条件

(一)职业危害因素的影响

职业危害因素的影响有以下几个方面(如图1):

图1 职业危害因素的影响

(二)职业危害的作用条件

职业危害是否能对人体造成职业性伤害,作用条件是非常重要的。职业危害的作用条件有(如图2

所示):

图2 职业危害因素的作用条件

二、职业危害因素的分类

(一)按来源分类

1.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

来源于原料、中间产物、产品、机器设备的工业毒物、粉尘、噪声、振动、高温、电离辐射及非电离辐射、污染性因素等职业性危害因素,均与生产过程有关。

2.劳动过程中的职业有害因素

劳动过程中的职业有害因素主要包括劳动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大、生产定额不当、劳动组织制度

不合理、长时间处于某种不良体位或从事某一单调动作的作业、身体的有关器官和系统过度紧张等。

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自然环境的因素,如夏季的太阳辐射;作业场所的设计、布置不合理,缺乏必要的卫生技术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缺乏或不完善;不合理生产过程所致的环境污染等。

(二)按性质分类

职业危害因素按其性质可以进行如下分类:

(1)物理性有害因素:如施工场所异常的气象条件,如高温、低温;异常的气压;噪声、振动;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如紫外线、红外线、激光等。

(2)化学性有害因素:生产性毒物,如铅、锰、汞、苯等;生产性粉尘,如硅尘、石棉尘等。

(3)生物性有害因素:病原微生物或致病寄生虫等。

(4)与劳动过程有关的劳动生理、劳动心理方面的因素,以及与环境有关的环境因素。

(三)按有关规定分类

2002年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目录》将职业危害因素分为十大类115种:(1)粉尘类(13种);(2)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3)化学物质类(56种);(4)物理因素(4种);(5)生物因素(3种);(6)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8种);(7)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3种);(8)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3种);(9)导致职业性肿瘤的职业危害因素(8种);(10)其他职业危害因素(5种)。

三、职业接触限值(OEL)

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值量值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

其中,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超限倍数四类。

1.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

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40小时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2.最高容许浓度(MAC)。

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应超过的浓度。

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

在遵守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前提下容许短时间(15分钟)接触的浓度。

4.超限倍数。

对未制定PC-STEL的化学有害因素,在符合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情况下,任何一次短时间(15分钟)接触的浓度均不应超过的PC-TWA的倍数值。

四、职业禁忌与职业健康监护

1.职业禁忌。

指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的侵袭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的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2.职业健康监护。

是通过各种检查和分析,评价职业性有害因素对接触者健康影响及其程度,掌握职工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征象,以便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有害因素所致疾患的发生和发展。包括开展职业

健康体检、职业病诊疗、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指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建立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五、职业性病损和职业病

1.健康

指整个身体、精神和社会生活的完好状态,而不仅仅是没有疾病或不虚弱。

2.职业性病损

劳动者职业活动过程中接触到职业危害因素而造成的健康损害,统称职业性病损。包括工伤、职业病和工作有关疾病。

3.职业病

指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有害因素等而引起的疾病。如在职业活动中,接触铍可引致铍肺,接触氟可致氟骨症,接触氯乙烯可引起肢端溶骨症,接触焦油沥青可引起皮肤黑变病等。

由国家主管部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界定法定职业病的4个基本条件是:(1)在职业活动中产生;(2)接触职业危害因素;(3)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4)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

4.职业病的分类

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2年颁布《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将10类共115种职业病列入法定职业病,包括:(1)尘肺13种;(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3)化学因素所致职业中毒56种;(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6)职业性皮肤病8种;(7)职业性眼病3种;(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9)职业性肿瘤8种;(10)其他职业病5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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