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演讲范文
古代法律观后感古人智慧与法治文明的发展
古代法律观后感古人智慧与法治文明的发展古代法律观后感:古人智慧与法治文明的发展古代的法律观念是一个深受时代背景和文化传统影响的产物。
古人对法律的看法和应用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他们对智慧和法治文明的理解和追求。
通过对古代法律观的思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治之道的发展历程和现实意义。
在古代社会中,法律起源于人们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
古人认识到,只有通过对人类行为的规范和约束,才能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和谐。
他们利用各种方式来表达和实现法律的观念,其中包括道德规范、习俗传统和约定俗成的规则等。
古代法律观中,智慧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古人深知,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需要运用智慧来协调各方利益,权衡利弊,确保法律能够真正服务于人民的需求。
他们通过深入观察和思考,总结经验教训,形成了丰富而多样的法律智慧。
古代法律观的发展也与法治文明的进步密切相关。
古人渴望建立一个公正、公平、秩序稳定的社会。
为实现这一目标,他们逐步完善和革新法律观念,并将其付诸实践。
例如,在古代中国,先秦时期的儒家学派强调仁义道德,鼓励人们自觉遵守规则与行为准则;汉代的法家思想则更加强调法律制度和规则的重要性,并提出了许多切实可行的法律建议。
这些思想的发展推动了法治文明的进步和法律观念的更新。
古代法律观的独特之处还在于其实用性和灵活性。
古人坚信,法律应该与时俱进,能够适应社会的变革和发展。
他们不断更新和改进法律,使之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需要。
同时,古人也很注重法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避免制定过于苛刻或不公平的法律条款,以免对人民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在现代社会,我们可以从古代法律观中汲取智慧,以指导我们法治之路的建设。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法律观念与法治文明是不断演进和改进的。
我们应该保持开放的心态,不断吸收和借鉴国内外智慧,推动法治的全面发展。
其次,我们应该注重平衡法律的公正性和实用性。
法律不仅仅是一纸文件,更应该是人民生活的指南和保障。
周公的法治思想及其对当代社会的启发,法制史论文
周公的法治思想及其对当代社会的启发,法制史论文一、“惟命不于常”的政治现实催生了法律的公正与审慎周公的法治思想比较集中地体现在《康诰》中,而《康诰》是周公封康叔时作的文告。
周公在平定三监(管叔、蔡叔、霍叔)武庚所发动的叛乱后,便封康叔于殷地。
这个文告就是康叔上任之前,周公对他所作的训辞。
也就是说,周公的这篇《康诰》是有其深刻的时代背景的,至少有两件大事影响了周公《康诰》的思想。
一是周公辅佐武王伐纣。
这场革命的胜利让周公深刻感受到:牧野之战中商兵的阵前倒戈让武王顺利进入朝歌,殷商灭亡的根本原因是商纣王的暴虐无德失了人心,进而失了天下。
这使得周公认识到“惟命不于常”(《尚书· 康诰》)的政治现实,没有万年不易的朝代,周取代殷在当时看来是顺应天命,那么将来周又会被谁同样以顺应天命来取代呢?或者说周要如何做,才能让这一天来得更晚些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虽然不仅仅体现在《康诰》里,但的确《康诰》的思想比较集中反映了周公对现实的应对与思考。
二是三监叛乱。
据《史记· 周公世家》记载,周武王伐纣后两年生了一场大病,虽然周公在祈祷中甘当人质、代发受命,但武王还是死了,而这场叛乱便是在武王新死、成王年幼的状态下发动的,这场集合了商纣之子武庚和周公的两个兄弟管叔与蔡叔的叛乱终于被镇压了,但这次叛乱让周公认识到,叛乱的发生是周朝的政权不稳,为了让周朝的政权具备长久且稳固的统治根基,周公对即将赴任管理殷朝余民的康叔写下了这篇训辞,意在告诫康叔如果不看到“惟命不于常”这一政治现实,不采用切实有效的办法来笼络当地民心,政权是不会稳固的。
在这一背景下,周公给康叔开出了快速有效地收拢民心的一剂药方:坚守法律的基本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 确保刑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刑罚本身是一件严肃的事情,更是将国家意志向下层民众传递的重要载体,而刑罚不当必然会损及国家的权威、危害国家的统治。
为此,周公认为必须要确保刑罚本身的权威性。
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朱晓燕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国,至少在公元前21世纪左右的夏朝已经建立了国家,形成了法制。
中华法制不仅起源早,而且经过四千多年的发展过程,一直没有中断过,这是在世界文明古国中所仅有的。
因此中国法制的历史沿革非常清晰,无论是某一部法典,还是某一项制度,都有清楚的源流关系,形成了一个博大精深的完整系统。
一. 法制的起源法制萌生于春秋时期。
夏、商、周三代实行的是一种封建制度。
国家是在家族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当时的国家的体制是一种家国一体的体制,在社会上是一种宗法制,国家的人际关系都按礼的原则来建立。
进入春秋时代以后,封建制开始解体。
体现在国家方面就是直接导致了天子、国王力量衰微,诸侯崛起;体现在诸侯国中就是国家内部卿大夫的势力强大起来,开始控制了诸侯国的权力,接下来开始篡夺君位;体现在封邑层面上,就是家臣凌主;在社会这个层面上,从前维系社会关系的这一套纲纪逐渐失效,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表现在国家方面是诸侯力征,同时大国兼并小国,一方面大国要侵占更多的土地,侵略小国,小国要自卫,天下混战,国与国之间没有基本的规则,无论大国、小国都希望富国强兵。
法家适应这一时代的需要,提出了法治的主张,法治的一个基本的东西就是扩张君权,以法治国。
公元前536年,郑国“铸刑书于鼎”(刑即为法),后来,晋国也“作刑书”。
郑国与晋国先后采取了把刑法铸在鼎上,制定刑法,公布刑法,推行法治。
这在当时有着划时代的意义,具体体现在:开辟了公布法先河,向民众公布法律,使得民众也可按照这种明示的法律来解决社会争端。
而在这以前,法律都有一种随意性和神秘性。
在此之后,法律开始具有公开性。
二. 法家的法治思想韩非提出了以法治为中心,法、术、势相结合的政治思想体系。
法,就是统治者公布的政策、法令、制度,前期法家代表商鞅首先提出“法”治的主张。
韩非子强调治国要有法治,赏罚都要以“法”为标准。
法是整个社会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任何人都不能独立于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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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中国是世界著名文明古国,至少在公元前21世纪左右夏朝已经建立了国家,形成了法制。
中华法制不仅起源早,而且经过四千多年发展过程,一直没有中断过,这是在世界文明古国中所仅有。
因此中国法制历史沿革非常清晰,无论是某一部法典,还是某一项制度,都有清楚源流关系,形成了一个博大精深完整系统。
一.法制起源法制萌生于春秋时期。
夏、商、周三代实行是一种封建制度。
国家是在家族基础上建构起来,当时国家体制是一种家国一体体制,在社会上是一种宗法制,国家人际关系都按礼原则来建立。
进入春秋时代以后,封建制开始解体。
体现在国家方面就是直接导致了天子、国王力量衰微,诸侯崛起;体现在诸侯国中就是国家内部卿大夫势力强大起来,开始控制了诸侯国权力,接下来开始篡夺君位;体现在封邑层面上,就是家臣凌主;在社会这个层面上,从前维系社会关系这一套纲纪逐渐失效,出现了礼崩乐坏局面,表现在国家方面是诸侯力征,同时大国兼并小国,一方面大国要侵占更多土地,侵略小国,小国要自卫,天下混战,国与国之间没有基本规则,无论大国、小国都希望富国强兵。
法家适应这一时代需要,提出了法治主张,法治一个基本东西就是扩张君权,以法治国。
公元前536年,郑国“铸刑书于鼎”(刑即为法),后来,晋国也“作刑书”。
郑国与晋国先后采取了把刑法铸在鼎上,制定刑法,公布刑法,推行法治。
这在当时有着划时代意义,具体体现在:开辟了公布法先河,向民众公布法律,使得民众也可按照这种明示法律来解决社会争端。
而在这以前,法律都有一种随意性和神秘性。
在此之后,法律开始具有公开性。
二.法家法治思想韩非提出了以法治为中心,法、术、势相结合政治思想体系。
法,就是统治者公布政策、法令、制度,前期法家代表商鞅首先提出“法”治主张。
韩非子强调治国要有法治,赏罚都要以“法”为标准。
法是整个社会行为准则和规范,任何人都不能独立于法外。
韩非子说:“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中国古代法家思想及其社会历史作用
中国古代法家思想及其社会历史作用中国古代法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令人难以忽视。
作为一种抽象的学术思想体系,法家思想深刻地影响了中国古代的政治文化。
本文将就中国古代法家思想的基本内容以及其社会历史作用进行探讨。
一、法家思想的基本内容法家思想是古代中国思想史上的一种重要流派,其基本观点可以概括为以法治国,以刑罚威慑,以强制手段维护社会秩序的思想体系。
它的核心主张是“法者,所以勉强者也”、“上则无事,下则无贼”、“惩罚者以其策,赏赐者以其功”、“安危在法度,治乱在威怒”等。
在法家思想中,法律具有穷则变,通则繁的特点。
法家始终主张制定全面、严格的法律以及普遍实施的惩罚手段。
同时,法家强调对积极分子进行奖励,以此来鼓舞人心,推动社会进步。
他们认为,制定严格的法律以及实行明确的刑罚可以减少社会矛盾,从而保障社会的安定和发展。
二、法家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历史作用法家思想在中国古代的社会历史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从秦朝的建立到汉朝的开国,法家思想一直贯穿着政治文化,以至于汉武帝时期仍为天下治理的主要思想。
中国古代数次实施了运用法家思想的变革,以解决当时的重大社会问题。
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秦朝的过渡性统治、汉朝的改革和北魏的制度构建等。
在秦朝时期,秦始皇采用法家思想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如推行法律,坚持赏罚分明等。
通过实施法家思想改革,秦朝得以统一天下,达到一定的社会秩序。
同时,这也对中国古代思想史作了重要贡献。
在汉朝时期,汉武帝推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其中以推行法家思想最为著名。
他消灭费侯之乱,加强中央集权,推行儒法合并,使中国进入了政治文化、经济发展、文艺萌芽、科技进步的黄金时期,重振了中华民族的威严和国力。
在北魏时期,北魏政治极度腐败。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北魏政府进行了多次改革,其中就包括了运用法家思想构建制度。
将法律规范化、官吏分工明确化、边防和戍守等问题进行有序化、制度化。
这些改革为建立强大的北魏提供了保障。
古代法家法治思想分析论文
古代法家法治思想分析论文古代法家学派是中国法律思想史上一个重要的思潮,而法家学派的核心是法治思想。
在古代,法家学派的兴起,使得法治思想得到了更为深入的研究和理论化,对于中国法律的发展和演进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家学派是先秦时期的一种思想方向,起源于齐国,代表人物是韩非子。
法家学派的基本观念有三条:第一是乐利论,兼利则不纷,第二是权谋论,官制法度需求条件而定,第三是法制论,刑措死威,强化社会控制力度。
法家学派认为,唯有依靠严格的法律制度,才能有效地抑制人们的私欲和追求,从而保证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法家学派的法治思想是整个法学思想的基础。
法家学派不仅理论上提出了法治的概念,而且在具体实践上也大力宣传实施了法治,为中国的法制化进程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在法治思想方面,法家学派主张依法执政、以法制约、以法治国,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反对人治和个人意志的专制。
法家学派认为,治理社会必须以法律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为武器,实现治理贯穿于法律而不离开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性。
在法家学派看来,法律制度是社会的舵手,以其坚定不移的力度,为社会保障和法制化的发展描绘了巨大的历史画卷。
与此同时,法家学派的法治思想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强调刑罚的威慑性和惩戒性。
在法家学派看来,刑罚不仅仅是对罪犯的惩戒,更是为了保护无罪者的利益,切断犯罪根源,以严格的法律制度和刑罚力度,教化群众、警示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在法家学派看来,刑罚应该“尽其所能以罪犯矣”,既要从刑罚的严厉程度入手,又要注重遵循法律的公正性原则。
因此,法家学派的法治思想也注重严格依法行政和刑责的公正合理性。
总之,古代法家学派的法治思想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和基石,在对中国法制化的影响方面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离不开这一法治思想的指引和引导,中国的法制理念将不可能有如今的快速转型,也不可能在国家发展多元社会、维护和平稳定方面有着更加重要的作用。
中国历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5篇范文)
中国历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5篇范文)第一篇:中国历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中国历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1.夏商两代的立法,属于早期习惯法的确认与改造阶段,以源于夏商两个部族的传统习俗与伦理规范所构成的早期习惯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其中包含礼与刑两方面的法律内容。
同时夏商两代又属于中国早期的神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讨、天罚、神判的特色。
“有夏服天命”、“致孝于鬼神”。
夏代政权从一建立时起,便宣称自己是“受命于天”的;对于那些违背“天命”者,自然要“恭行天之罚”。
商代的建立也以“受命于天”而自居。
“有殷受天命”、“天命玄鸟,降而生商”、“有方将,帝立子生商”。
夏代宣扬“受命于天”、“奉天伐罪”,所崇尚的“天”及“天命”仅处于一种自然神阶段。
商代则将“天”及“天命”人格化为形象的“帝”或“上帝”,并与祖先一起奉为神灵祭祀崇拜。
因此,商代已由简单的自然神崇拜发展成为与祖先神崇拜相结合,由单纯宣扬“天罚”进而发展到与占卜巫术相结合的“神判”。
2.西周统治者继承了夏商时期的天命思想和神权观念,继续宣称自己“受天明命”,继续打出“恭行天之罚”的旗帜。
周人通过总结汲取夏商两代颠覆的历史教训,对“天命”有了新的认识和解释。
他们不再盲目的迷信“天命”了,而是在“敬事上帝”的同时,提出了“不可不敬德”的要求。
于是西周统治者从“皇天无亲,惟德是辅”的认识出发,将“天命”与“民意”、德礼与刑罚紧密联系在一起,确立“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指导思想,形成了“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刑法世轻世重”的法制原则。
3.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社会动荡与激烈变革,形成了以儒、道、墨、法四家为代表的法律思想和法制主张。
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提出“礼治”、“德治”、“人治”的思想。
孟子把孔子的“仁政”思想发展为“仁政”学说,提倡“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
道家学派创始人老子,提出“自然”、“无为”的思想。
庄子继承和发展了老子“道法自然”的法律思想,明确提出了“帝王之德,以天为宗,以道德为主,以无为为常”的绝对“无为”的政治主张。
汉初律名新证演讲范文三篇
汉初律名新证演讲范文三篇篇一:汉初律名新证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汉初律名新证》。
汉初律名是研究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文献,它记录了汉初的法律规定和实施情况。
然而,随着研究的深入,我们发现了一些新的证据,对于汉初律名的理解也有了新的认识。
首先,我们通过对汉初律名的研究,发现了一些与现行法律制度相类似的内容。
例如,在《汉初律名》中有关于刑罚和罚金的规定,这与现代刑法中的刑罚和罚金制度有着相似之处。
这说明汉初律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并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形成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其次,我们通过对汉初律名的对比研究,发现了一些地方性的法律规定。
《汉初律名》中详细记录了各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实施情况,这些规定在当时的社会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这些地方性的法律规定反映了当时社会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为我们研究古代社会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最后,我们通过对汉初律名的研究,发现了一些与道德伦理有关的内容。
在《汉初律名》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关于道德规范和家庭伦理的条款,这说明在古代社会中,法律与道德伦理是密切相关的。
这些道德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当时社会的稳定和和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通过对汉初律名的新证研究,我们对汉初律名的理解有了新的认识。
汉初律名不仅是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文献,也是了解古代社会和道德伦理的重要依据。
希望我们的研究能够对古代法律制度的研究和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有所启示。
谢谢大家!篇二:汉初律名新证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汉初律名新证》。
汉初律名是研究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文献,它记录了汉初的法律规定和实施情况。
然而,随着研究的深入,我们发现了一些新的证据,对于汉初律名的理解也有了新的认识。
首先,我们通过对汉初律名的研究,发现了一些与现行法律制度相类似的内容。
例如,在《汉初律名》中有关于刑罚和罚金的规定,这与现代刑法中的刑罚和罚金制度有着相似之处。
论中华法系对中国和外国的历史影响
论中华法系对中国和外国的历史影响内容摘要:纵观世界发展,中华历史可以说是世界历史中浓墨重彩的一笔。
其中,中华法系也对世界法制史有着深远的影响。
毋庸置疑,中华法系中最为重要的就时“唐律”,唐朝是中华的鼎盛时期,其在经济、政治、外交、法律等众多方面都有着不可撼动的地位。
所以,我们可以简单的认为中华法系对中外的历史影响,既是唐朝法律对中外的历史影响。
关键词:历史悠久唐朝唐律正文: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想必大家都知道,古巴比伦、古埃及、古印度和古代中国这四个古代文明古国中,唯有中国还存在至今,还谱写着他未来的辉煌篇章。
可见,中国在世界之林中有着他不可撼动的地位。
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再到封建社会,时至今天日的社会主义社会道路,中国经历了太多太多。
它在不断地成长成熟,这一切受到了世界的影响,同时,它也在影响着整个世界。
在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过程中,朝代不断更替,政权屡经变更但法制的发展未曾中断过。
夏、商、西周时以早期习惯法为主,法律不成文,不公开;到战国时以封建法制为主,随后出现了成文法,中国法制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进入隋唐时期,中国传统法制便更加成熟,但在一段时间的平稳发展时期后,近代法制便出现了动荡和变革;但在曲折的发展过程中,中国法制还是走上了积极发展的道路。
现今,我国的法制虽不完善,但我们正向着法治社会努力和发展。
在中国历史发展中,唐朝是中国历史上最为辉煌的一个王朝,是中国继汉代之后的第二个黄金时期。
它国力强盛,经济繁荣,文化灿烂,达到了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史上的最高峰,是当时世界上最强大、最先进的国家。
唐代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中外关系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正因,唐朝的鼎盛,才会使其对随后的朝代以及世界上的很多国家有着深远的影响。
其中,在法律方面“唐律”是到目前为止保存下来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
它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
因而成为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韩非法治思想对后世的影响
韩非法治思想对后世的影响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对后世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
他不仅提出了“法者国之大伦,治者国之重器”的重要思想,而且还在具体实践中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韩非子强调了法律的重要性。
他认为,法律是维持社会秩序、促进公正平等、维护人民利益的必要手段,是国家最基本的制度。
这一观点对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在韩非子的影响下,中国封建时期的各朝政府陆续推出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法律制度,如秦朝的“法家”法律体系和汉朝的“律令”制度等。
这些法律和制度都以法治为基础,强化了国家对民众的管理和调控,对古代中国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其次,韩非子提出了“严刑峻法”的思想,主张对犯罪分子必须采取严厉惩罚,以达到震慑和纠正的效果。
这一思想不仅在古代中国法律制度的构建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且在中世纪欧洲法律制度的形成中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例如,在英国的“黑死病”时期,国王爱德华三世颁布了一项“重罪条例”,规定抢劫、盗窃和其他重罪的犯罪分子必须接受严厉的惩罚,包括断手断脚、斩首等。
这些惩罚对当时的英国社会起到了非常有效的威慑作用,也为现代英国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最后,韩非子的法治思想还影响到了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建设。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需求越来越多地向法治化转型,包括提高法律规范的制定和执行、扩大个人权利和自由等方面。
在这个过程中,韩非子强调的法律权威和严格的惩罚原则同样非常重要。
因此,尽管时代不同,但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对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建设仍然存在着深远的影响。
总之,韩非子的法治思想不仅在古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且在中世纪欧洲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当代中国法律制度建设中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它为我们认识和发展法治社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古代中国的法治观念与法律意识
古代中国的法治观念与法律意识古代中国在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上有着深厚的积累和丰富的传统。
这种观念和意识可以追溯到中国历史的早期时期,早在春秋时期的《尚书》中,就有“赏罚明明,忠厚之脚”的提法,强调了法律对于社会秩序的重要性。
随着时代的演进,这种法治观念逐渐成熟,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得到了具体的实践。
古代中国的法治观念首先得到了理论的系统阐述。
在公元前3世纪的战国时期,孟子提出了“罪莫大于可知,赏莫大于百里”的观点,强调了惩罚和赏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此后,汉代大儒郑玄在《子部》中进一步发展了孟子的观点,提出了“知罚则不犯,知佑则必用”的理念,强调了法律对于社会稳定和公正的重要作用。
古代中国的法治观念不仅存在于理论上,也体现在实践中。
殷商时期的商代法律制度就非常完善,包括有关刑罚、土地分配等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
而到了汉代,法治观念则更加深入人心。
汉武帝时期的法律改革进一步完善了古代的法律制度,推行了统一的刑律,加强了对官员的监督和惩处,保护了人民的权益。
在古代中国的社会生活中,法律意识也得到了广泛的弘扬。
例如,家训、教育等渠道中普及法律知识,使人们了解法律的内容和重要性。
其中,家庭的作用尤为重要,古代中国非常重视家庭关系,家长们会教育子女要遵守法律法纪,从小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将法治精神传承下去。
同时,古代中国的文化传统也对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形成起到了积极影响。
儒家的思想强调孝道、仁爱等价值观念,促使人们尊法守法、敬法爱法。
佛教对于因果报应和道德观念的强调也同样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和遵守。
这种价值观念的影响使得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成为古代中国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古代中国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也面临一些局限性。
例如,在封建社会中,法律的实施常常受到特权阶级的干预和操控,导致法律的公正性和平等性受到挑战。
另外,古代法律往往以“治罪”为主,对于打击犯罪行为和维护社会秩序有一定功效,但对于保护人权和促进社会进步的意义相对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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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国,至少在公元前21世纪左右的夏朝已经建立了国家,形成了法制.中华法制不仅起源早,而且经过四千多年的发展过程,一直没有中断过,这是在世界文明古国中所仅有的。
因此中国法制的历史沿革非常清晰,无论是某一部法典,还是某一项制度,都有清楚的源流关系,形成了一个博大精深的完整系统。
一。
法制的起源法制萌生于春秋时期。
夏、商、周三代实行的是一种封建制度。
国家是在家族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当时的国家的体制是一种家国一体的体制,在社会上是一种宗法制,国家的人际关系都按礼的原则来建立。
进入春秋时代以后,封建制开始解体。
体现在国家方面就是直接导致了天子、国王力量衰微,诸侯崛起;体现在诸侯国中就是国家内部卿大夫的势力强大起来,开始控制了诸侯国的权力,接下来开始篡夺君位;体现在封邑层面上,就是家臣凌主;在社会这个层面上,从前维系社会关系的这一套纲纪逐渐失效,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表现在国家方面是诸侯力征,同时大国兼并小国,一方面大国要侵占更多的土地,侵略小国,小国要自卫,天下混战,国与国之间没有基本的规则,无论大国、小国都希望富国强兵。
法家适应这一时代的需要,提出了法治的主张,法治的一个基本的东西就是扩张君权,以法治国。
公元前536年,郑国“铸刑书于鼎”(刑即为法),后来,晋国也“作刑书”。
郑国与晋国先后采取了把刑法铸在鼎上,制定刑法,公布刑法,推行法治。
这在当时有着划时代的意义,具体体现在:开辟了公布法先河,向民众公布法律,使得民众也可按照这种明示的法律来解决社会争端。
而在这以前,法律都有一种随意性和神秘性。
在此之后,法律开始具有公开性。
二。
法家的法治思想韩非提出了以法治为中心,法、术、势相结合的政治思想体系。
法,就是统治者公布的政策、法令、制度,前期法家代表商鞅首先提出“法”治的主张。
韩非子强调治国要有法治,赏罚都要以“法”为标准。
法是整个社会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任何人都不能独立于法外。
古代的法治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古代的法治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引言•古代法治思想的主要流派•古代法治思想的实践及其影响•古代法治思想对后世的影响及现代价值目录引言CATALOGUE 01概念起源古代法治思想的概念及起源古代法治思想的重要性社会秩序的维护法治思想强调法律的至上性,对统治者权力进行制约,保护公民权利,防止权力的滥用。
权力的制约影响后世法治理论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目的研究古代法治思想的目的在于深入了解法治的起源和发展,理解其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和作用,并从中汲取对现代法治建设有益的理念和方法。
研究意义对古代法治思想的研究不仅可以丰富我们的法学理论知识,更可以为现代的法治建设提供历史借鉴和理论支持,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并推动法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通过深入挖掘和研究古代法治思想,我们可以进一步理解法治的本质,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构建更加公正、公平、和谐的社会提供理论支撑。
古代法治思想的主要流派CATALOGUE02重视礼仪与规范儒家注重礼仪规范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作用,通过制定详细的礼仪制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以实现社会的有序运行。
强调仁政与德治儒家主张君主应以仁爱之心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来提升民众的道德水平,从而达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尊重传统与权威儒家尊重传统文化和权威,认为法律和制度应建立在传统和权威的基础上,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延续。
儒家法治思想010203尊重自然法则注重内心修炼倡导无为而治古代法治思想的实践及其影响CATALOGUE03秦始皇统一六国后的法治实践统一法律严刑峻法推行法治教育汉武帝时期的法治实践儒家思想与法治融合设立律学强化中央集权1唐朝时期的法治实践23唐朝建立了庞大而完善的法律体系,制定了《唐律疏议》等法典,为各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完善的法律体系唐朝推行审判制度改革,设立大理寺等专门审判机构,实行审判分离、辩护制度等,提高了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
审判制度改革唐朝重视法律教育,设立太学等教育机构,将法律教育纳入国家教育体系,提高了社会的法治素养。
中国古代治国思想的融合和发展小作文
中国古代治国思想的融合和发展小作文唐朝继承和发展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史上“礼法结合”的法律思想,一方面强调法律的作用,主张依法治田,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加强法律的宣传和普及工作,严格法律的执行,加强对法律的监督工作,另一方面又突出德礼的作用,主张对人民进行道德教化,用礼教道德思想来教育和约束人民。
唐统治阶级强调治国需要礼教与刑罚相结合,将礼的原则和精神融化于律文之中,以国家意志的形式确立礼的法律地位,用刑罚来惩治违礼行为,从而使礼与法有机地结合起来,达到了我国古代法制中“礼法结合”的高峰。
今天,我们已经不会再用封建的“礼”和“法”,但是我们有了新时期的“礼”和“法”,而且这种礼法结合的治国理念在今天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在引进西方法律文明的同时不能脱离此优秀传统法律思想的影响,因为它为我们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可以借鉴的政治资源和政治智慧,使我们认识到治国必须礼法结合,应当同时重视法律与道德的作用,正确处理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礼”与“法”是贯穿于整个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史上的两条主线,“礼法结合”更是中国历史上极具特色的一种法律思想。
唐朝就是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才取得社会安定、政治清明、经济繁荣、人民安居乐业的巨大成就的。
下面我们就逐一-分析-下“礼法结合”思想的发展及其在唐朝运作过程中取得的成功经验,相信这对我们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确处理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会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演讲例文_演讲稿.doc
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演讲范文_演讲稿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国,至少在公元前21世纪左右的夏朝已经建立了国家,形成了法制。
中华法制不仅起源早,而且经过四千多年的发展过程,一直没有中断过,这是在世界文明古国中所仅有的。
因此中国法制的历史沿革非常清晰,无论是某一部法典,还是某一项制度,都有清楚的源流关系,形成了一个博大精深的完整系统。
一.法制的起源法制萌生于春秋时期。
夏、商、周三代实行的是一种封建制度。
国家是在家族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当时的国家的体制是一种家国一体的体制,在社会上是一种宗法制,国家的人际关系都按礼的原则来建立。
进入春秋时代以后,封建制开始解体。
体现在国家方面就是直接导致了天子、国王力量衰微,诸侯崛起;体现在诸侯国中就是国家内部卿大夫的势力强大起来,开始控制了诸侯国的权力,接下来开始篡夺君位;体现在封邑层面上,就是家臣凌主;在社会这个层面上,从前维系社会关系的这一套纲纪逐渐失效,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表现在国家方面是诸侯力征,同时大国兼并小国,一方面大国要侵占更多的土地,侵略小国,小国要自卫,天下混战,国与国之间没有基本的规则,无论大国、小国都希望富国强兵。
法家适应这一时代的需要,提出了法治的主张,法治的一个基本的东西就是扩张君权,以法治国。
公元前536年,郑国“铸刑书于鼎”(刑即为法),后来,晋国也“作刑书”。
郑国与晋国先后采取了把刑法铸在鼎上,制定刑法,公布刑法,推行法治。
这在当时有着划时代的意义,具体体现在:开辟了公布法先河,向民众公布法律,使得民众也可按照这种明示的法律来解决社会争端。
而在这以前,法律都有一种随意性和神秘性。
在此之后,法律开始具有公开性。
二.法家的法治思想韩非提出了以法治为中心,法、术、势相结合的政治思想体系。
法,就是统治者公布的政策、法令、制度,前期法家代表商鞅首先提出“法”治的主张。
韩非子强调治国要有法治,赏罚都要以“法”为标准。
法是整个社会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任何人都不能独立于法外。
古代中国的法制观念以及对后人的危害演讲范文
古代中国的法制观念以及对后人的危害演讲范文中国是世界著名的四大文明古国,最少在公元二十一世纪上下的商朝早已创建了我国,产生了法纪。
中华民族法纪不但发源早,并且历经四千多年的发展趋势全过程,一直沒有终断过,它是在全球四大文明古国中所仅有的。
因而我国法纪的发展历程十分清楚,不论是某一部刑法典,或是某一项规章制度,都是有清晰的流源关联,产生了一个源远流长的详细系统软件。
一.法纪的发源法纪萌发于春秋战国时期。
夏、商、周三代推行的是一种封建社会。
我国是在大家族的基本上创设起來的,那时候的我国的体系是一种家国一体的体系,在社会发展上是一种宗法制,我国的人际交往都按礼的标准来创建。
进到春秋战国时期之后,封建制逐渐瓦解。
反映在我国层面便是立即造成了君王、君王能量衰弱,诸侯国兴起;反映在诸侯王中便是国家内部卿士的阵营强劲起來,逐渐操纵了诸侯王的权利,下面逐渐夺取君位;反映在实封方面上,便是家臣凌主;在社会发展这一方面上,过去维持人际关系的这一套纲纪慢慢无效,发生了礼崩乐坏的局势,主要表现在我国层面是诸侯国力征,另外强国企业兼并弱国,一方面强国要侵吞大量的土地资源,入侵弱国,弱国要正当防卫,天地大战,两国之间中间沒有基本上的标准,不管强国、弱国都期待国富民强。
法家学派融入这一时期的必须,明确提出了法制的认为,法制的一个基本上的物品便是扩大皇权,以法治国。
公元536年,郑国“铸刑书于鼎”(刑即是法),之后,晋国也“作刑书”。
郑国与晋国依次采用了把刑诉法铸在鼎上,制订刑诉法,发布刑诉法,实行法制。
这在那时候拥有里程碑式的实际意义,实际反映在:开拓了发布法先例,向群众发布法律法规,促使群众也可依照这类明确的法律法规来处理社会发展争议。
而在这里之前,法律法规都是有一种随机性和神秘色彩。
在此之后,法律法规逐渐具备公开化。
二.法家学派的法制观念韩非明确提出了以法制为管理中心,法、术、势紧密结合的政冶理论体系。
法,便是执政者发布的现行政策、法案、规章制度,早期法家代表商鞅最先明确提出“法”治的认为。
各个时期的法制思想500字
各个时期的法制思想500字
在夏、商两代,神权法思想一直是点统治地位的法制指导思想,它是原始自然宗教与阶级社会性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相结合的产物。
听命于天,听命于神成为夏、商法制的主要指导思想。
西周一方面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法思想,仍然以“天讨”,“天罚”等神权政治观来证明自己推翻商朝暴政、统治天下的合法性,但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思考并回答这样一个问题:既然王权神授,夏商统治者都拥有“天命”,他们又为何会灭亡?统治者拥有“天命”之后如何才能长治久安?基于以上现实的政治需要,西周统治者修正了传统的神权政治学说,并确定了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从而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刑罚世轻世重”等等一系列新的法律指导思想。
春秋时期是我国奴隶制度崩溃、瓦解,封建制度萌芽、兴起的社会大变革的时代。
作为这种社会大变革的思想反映,在意识形态领域,春秋时期的革新派和保守派从各自的立场出发,就立法思想和法制原则等问题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论争,从而为当时的法制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指导。
针对奴隶制时期刑不预设、临事议制的法制传统,春秋时期的政治革新派明确主张法布于众、民征于书,要求打破奴隶主贵族对于法律的垄断,将成文法公布于众。
后世以此延续。
古代弘扬法治文章
古代弘扬法治文章我想不出应该用什么语言去评点他。
有人说他冷酷,我却不以为然我对他的,唯有深深的敬佩和尊重,人做到那一步是需要勇气的,商君并非常人,不会不晓得变法后自己无可预知的命运。
在浩瀚的历史中,躲在角落里对着英雄们喋喋不休的人毕竟占了大多数,那黑衣海洋中的一抹白色,带给了西北大邦永恒的光芒。
生逢乱世,世人之间,仅存杀与被杀。
法家治世,亘古至今。
乱世当以法家治国,治世当以儒家治国。
如今太平之世,当有法家儒家并存。
商鞅,他完成了对华夏民族走向未来的规划,郡县统一,唯才是举,废除井田,开创阡陌,摧毁隶农贵族制。
他明白那个时代的走向,他知道自己和吴起、申不害的努力代表着帝国时代的黎明,他要完成这一切,在剧烈变革的华夏大陆上,商鞅拒绝作一个看客,他选择将自己和变法紧紧捆绑在一起。
初来秦国,他本有请人举荐之能,却毅然挥袖离去,独自一人,遍访老秦河山,待回来之时,他人变得黑瘦,形如乞丐。
如此心高之人能做出此等举动,秦国的老士族做不出来,天下名士更做不出来。
商君此举令人折服。
初次颁布法令,秦国族人私斗,老秦人七百余人伏法,他独自承担了全部的指责与骂名。
他心中明白,变法,不能有一丝徇情枉法,否则天下百姓,难以服从。
他与秦公辩三日三夜,终于说服秦公,放手一搏。
刀斧齐落,血染大地,法神未折其角,卫鞅执法大公!我们对历史人物,总是停留在道义的指责中,我们只是记住了曹操的凶残和诸葛亮的忠义,我们只是记住了商鞅的无情和嬴政的冷酷,但是这些人真正做了什么,却不被人所关心。
此举令我不解。
大义为何?何为忠义?诠释一个人的信,诠释一个国家的信,利于民,利于社稷,便是义。
自古以来,改朝换代,当属家常之事,卫鞅虽是卫国之人,却心怀天下,卫国岂是施展才华之地?秦国若要卫鞅变法,便应守法,法无私情,商君行法,无情又有何错?,商鞅来到这个本来贫穷得即将被诸侯国分吞的国家,只想让更多的秦国人过得更好,他给这个国家带来了富裕和强大。
他得罪所有别人不敢得罪的人。
中华传统法制思想汇报
中华传统法制思想汇报中国自古以来便有着丰富的法制思想,这些思想在历史的演变过程中不断地得到发展和完善。
中华传统法制思想融合了儒家、道家、法家等不同学派的智慧,形成了独特的法制理念和体系。
本文将就中华传统法制思想进行深入探讨。
古代法制思想的源流在古代中国,法制思想的源流主要来自于儒家、道家和法家。
儒家重视礼法制度,认为通过规范的制度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道家强调自然法则和无为而治,主张放任自由的原则;法家则注重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以法律约束人们的行为。
这些不同学派的法制思想相互交融,共同构建了中华传统法制思想的基础。
中华传统法制思想的核心理念中华传统法制思想的核心理念包括:尊重法律、依法治国、公平正义、以德治国等。
在古代中国,法律被视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依法治国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倡导法治精神;公平正义是法制的根本宗旨,追求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终极目标;以德治国则强调君子之德对法治的重要性,强调德治与法治的结合。
中华传统法制思想的实践与影响中华传统法制思想在古代中国的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和发展,对中国古代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例如,汉代的律令制度、唐代的律赋制度、宋代的刑名并重制度等,都体现了中华传统法制思想的实践和成果。
中华传统法制思想的当代价值尽管中华传统法制思想已经有着悠久的历史,但其在当代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实践价值。
在当前社会转型期,倡导法治精神、强调公平正义、推行以德治国等核心理念,不仅有助于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也有助于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文化。
结语中华传统法制思想是中国古代法制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丰富的内涵和深远的影响。
通过对中华传统法制思想的探讨和总结,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和精髓,促进法制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希望本文的介绍和分析对您有所启发,谢谢阅读!以上就是对中华传统法制思想的汇报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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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制不仅起源早,而且经过四千多年的发展过程,一直没有中断过,这是在世界文明古国中所仅有的。
因此中国法制的历史沿革非常清晰,无论是某一部法典,还是某一项制度,都有清楚的源流关系,形成了一个博大精深的完整系统。
一.法制的起源法制萌生于春秋时期。
夏、商、周三代实行的是一种封建制度。
国家是在家族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当时的国家的体制是一种家国一体的体制,在社会上是一种宗法制,国家的人际关系都按礼的原则来建立。
进入春秋时代以后,封建制开始解体。
体现在国家方面就是直接导致了天子、国王力量衰微,诸侯崛起;体现在诸侯国中就是国家内部卿大夫的势力强大起来,开始控制了诸侯国的权力,接下来开始篡夺君位;体现在封邑层面上,就是家臣凌主;在社会这个层面上,从前维系社会关系的这一套纲纪逐渐失效,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表现在国家方面是诸侯力征,同时大国兼并小国,一方面大国要侵占更多的土地,侵略小国,小国要自卫,天下混战,国与国之间没有基本的规则,无论大国、小国都希望富国强兵。
法家适应这一时代的需要,提出了法治的主张,法治的一个基本的东西就是扩张君权,以法治国。
公元前536年,郑国“铸刑书于鼎”(刑即为法),后来,晋国也“作刑书”。
郑国与晋国先后采取了把刑法铸在鼎上,制定刑法,公布刑法,推行法治。
这在当时有着划时代的意义,具体体现在:开辟了公布法先河,向民众公布法律,使得民众也可按照这种明示的法律来解决社会争端。
而在这以前,法律都有一种随意性和神秘性。
在此之后,法律开始具有公开性。
二.法家的法治思想韩非提出了以法治为中心,法、术、势相结合的政治思想体系。
法,就是统治者公布的政策、法令、制度,前期法家代表商鞅首先提出“法”治的主张。
韩非子强调治国要有法治,赏罚都要以“法”为标准。
法是整个社会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任何人都不能独立于法外。
韩非子说:“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也就是说,在“法”面前,不存在贵族和平民之分。
“术”就是国君驾御群臣的权术,由国君秘密掌握,使得大臣们摸不清国君的心理,不敢轻举妄动,背后搞鬼。
“术”最先由申不害提出。
但韩非子认为,申不害重术不讲法,往往造成新旧法令相互抵触、前后矛盾;商鞅重法不讲术,则难于对官吏察辨“忠”和“奸”,导致国君的大权旁落于大臣之手。
所以韩非主张“法”和“术”必须结合,二者缺一不可。
同时,韩非子还认为,“势”就是国君占据的地位和掌握的权力,也是统治者实行统治的必要手段之一。
“势”的理论最终是由慎到提出的。
韩非子吸取了这一理论,他认为,要推行法令和使用权术,必须依靠权势;没有权势,既使是尧这样的贤明君主,连三户人家也管理不了。
因此,韩非子提出“抱法而处势”的主张,认为只有稳固地掌握了权势,才能有效地推行法和术。
法家主张审时度势,“法后王”,“法今圣”,而不“法先王”。
商鞅明确提出:“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
“前世不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这种进化的历史观,坚信“当时而言法,因事而制礼”,从而主张“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
①。
韩非继承了商鞅的历史进化,提出“上古竞于道德,中古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②,认为历史是不断变化、不断进步的。
所以,“今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皆守株之类也”。
而“明据先王,必定尧、舜者,非愚则诬也”③。
那些根本不了解古今治乱变化的人,反而竭力讴歌先王之法,颂扬先王之书,这只会加剧今世的动乱,绝不会带来任何益处。
因此,“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是以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④,而是仔细分析研究当代面临的问题,根据现实来制定各项措施。
法家崛起于战国时代。
这个时候,“王者之迹息而《诗》亡”,西周分封制已经崩溃。
到战国初年,周王室早已是形同虚设,其地位与一般小国无异。
春秋时代的一百余国,这时也仅存十余国,整个中国为战国七雄所主宰。
而七雄的大规模兼并战争,也正在推动着中国从封建割据走向封建统一,在这种不可逆转的形势下,维护周制、重建分封,不但没有任何可能,而且从根本上说,乃是历史的倒退。
法家顺乎潮流,力倡建立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力主普遍推行郡县制度。
商鞅说过:“百县之治一形,则从;迂者不饰,代者不敢更其制,过而废者不能匿其举。
”⑤众多的县,都实行统一的政治制度,就可使人人遵从,奸官就不敢饰非,替代者就不敢更易制度,因过而贬黜的官吏就不能掩饰其错误。
推行县制,由中央任免地方官员,把县变成中央的地方行政机构,而不再是独立、半独立的王国,这样就把全国的军政大权集中到了中央,从而建立起统一的中央集权政体,有利于从劫乱走向安定,从割据走向统一。
韩非又进一步主张:“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
”⑥进一步发展了中央集权的政治理论。
法家主张“一断于法”,而不论亲疏、贵贱、上下、尊卑。
《商君书·赏刑》说道:“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
有善于前,有败于后,不为亏法。
”从这里可以看出,法家主张的“刑无等级”有两大特征:第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君主不在次列),第二是废除贵族(不论旧贵族还是新贵族)的赦免和赎刑特权。
这两点都是对西周以来“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彻底否定。
由于破除了贵族人治,代之以国家法治,因而加强了君主集权,不但大大有助于军令、政令的统一,而且为后来战胜山东六国,实现全国大一统奠定了基础。
法家所主张的法治,是将法律公之于天下,“使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又别置“法官”作为主管吏民法律的顾问,以使天下吏民知法不犯,增进国家的安定和统治秩序的稳定。
这种法律观念,一直为后来历朝历代所承袭,对于巩固国家的统一,维护社会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廉吏执法与法制建设中国古代很早就有“国家之败,由官邪也”的记载。
清明的吏治是实施法制的必要条件,也是法制建设的内在要求,它反映了社会政治生活的健康程度。
中国古代许多政治家和思想家都深深地认识到治吏对推行“法治”的重要意义。
先秦时,法家提出“名主治吏不治民”的论断,其实质不在于轻视和否定治民,而在于强调吏治的重要性。
孔子“为政在人”的观点突出强调了君主与官吏在国家治乱和“法治”兴衰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荀子的“有治人,无治法”,更明确地阐述了“法”与“人”的关系。
他认为作为统治者的“人”决定着作为国家制度的“法”,法律能有效执行和适应变化,都离不开“人”的灵活、廉洁和清明。
荀子重视人治,并非不要“法治”,“法者,治之端也”,但发挥法的作用与功能要靠人,官吏守法和秉公执法是治国之关键。
唐“贞观盛世”的出现是与唐初官吏的清正廉洁,带头守法分不开的。
法制历史深刻地告诉我们:徒法不足以为治,繁法也不足以为治,制定严密完备的法令是容易的,而真正要使之付诸实施并深入人心则并非易事,它要通过执法者公平的执法和广大民众自觉的守法来实现。
因此,我们说,良法与廉吏是实现法治必不可少的两个环节,它们相互联系,承前接后,内在要求是一致的。
在法制建设中,立法要从实际出发,结合社会现实,根据社会要求,能够真正反映社会生活,指导并规范人们的行为。
但是立法只是国家治理的一个前提,只有依靠秉公执法的官员才能够使国家立法走向现实,如仅有善法而不循法,立法则无异于虚设之条文。
四.法治的现代意义中国古代史上曾经出现过几次盛世局面,如成康之治、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之治等。
盛世所表现出的共同特征就是社会秩序稳定,吏治清明,人民生活安定,阶级矛盾相对缓和,封建法制相对健全和完善。
良好的法律秩序成为盛世最明显的标志。
法盛则政兴,古代盛世局面的出现所体现的共同特征就是:重法、守法,上自皇帝下至百官百民,自觉或不自觉地服从于封建法律,不徇私枉法,不枉杀臣民,不僭越法律。
封建“法治”与现代法治有着本质的区别。
封建法律的服务对象是地主阶级,其着力维护的是专制主义统治,法律是皇帝的御用工具,法自君出,皇帝可一言立法,也可一言废法,权大于法。
尽管如此,封建盛世的出现,内在地需要“法治”的支持,封建法制中许多内在规律成为法盛政兴的必要条件。
深入法制历史,分析法制现象,从封建法制中我们可以发现许多法制经验和规律,不失为今天法制建设的有益借鉴。
在法自君出的封建社会里,皇帝一方面凌驾于法律之上,另一方面在一定条件下也遵循法律的规范。
汉文帝以身作则,奉公守法,才有了张释之的执法公平;唐太宗有“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的思想,才有了功臣屈法而下诏治罪之举。
在保证法令顺利实施方面,监察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制中最有特色并且历史悠久,其主要职能是监察百官,纠举失职,监督司法,以使官吏执法不阿。
中国古代的监察机关在维护皇权的前提下,独立地行使监察权,自成体系,不受行政系统的干涉。
为充分发挥其职能,历代都由皇帝掌握监察御史的任用权。
监察御史虽品级不高,权力却非常大。
也正因为如此,在漫长的中国古代,监察机关确实起到了应有的法律监督作用,为封建法制的推行起到了极大的保证作用。
在制度建设上,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既有特色,也很有显示借鉴意义。
依法约束权力,法制就能得以维持,盛世就有出现的可能;权力超越了法律,社会秩就会混乱,衰世就必然出现。
以法律约束权力是维系法制的根本,古代如此,现代也如此。
法制推动社会的发展,调整社会关系,保证国家的政治制度,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它对人们的生产、生活有巨大的影响。
历史证明,重视法制就会推动社会的发展,使国家昌盛富强;破坏或淡视法制就会阻碍社会的发展,导致政权的衰败。
可以说,“法治”是盛世的标志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认识到了法治对一个国家盛衰的作用,开始逐步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制,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
这就使得民主法制环境大有改观,司法执法队伍不断扩充,纠正了以往不讲法制,强调人治的作法,司法和执法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
但是,我国的司法执法状况与法治的内在要求仍相距甚远,长期以来形成的人治观念仍然没有根本消除,权大于法的现象仍很突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贪赃枉法的现象仍很普遍。
我们知道,失去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也必然损害法制,影响法制技术的顺利进行。
立法定制的根本目的在于实施,而严格高效地实施法律取决于司法执法机关的活动。
依法治国的关键之一就是司法和执法的公正,只有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严格守法、依法办事才能维护法制的尊严与权威,保障社会主义法制技术的顺利进行。
注释:①《商君书·更法》②《韩非子·五蠹》③《韩非子·显学》④《韩非子·五蠹》⑤《商君书·垦令》⑥《韩非子·扬权》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国,至少在公元前21世纪左右的夏朝已经建立了国家,形成了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