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差额是如何计税的.doc
从事融资租赁纳税人如何正确进行财税处理 (1)
融资租赁纳税人正确财税处理问:假如某租赁公司符合财税…2013‟106文件规定,并在2014年从事以下业务。
请问以下举例的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租赁公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该租赁公司通过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为某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设备本金为1亿元,期限5年,承租人5年内每年末支付租赁公司租金600万元(含税)、并在最后一年末偿还本金1亿元。
该租赁公司为此业务在银行借款,5年内每年末对银行支付借款利息50万元。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四)销售额。
1.融资租赁企业。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7.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
融资租赁收入如何纳税
融资租赁收入如何纳税租赁收入是指除专业租赁公司以外的企业,临时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等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准备的融资租赁收入如何纳税,希望大家喜欢!融资租赁收入如何纳税1、融资租赁公司业务上需上缴的是营业税,并不是增值税。
2、开给客户(承租人)的是服务类发票,而这个发票是每期客户还完租金后开出的发票;当然有部分融资租赁公司会给个别客户开出完整的一张发票(大部分客户需要开这张发票是因为抵税的问题)。
租赁收入的确认企业租金收入,包括企业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和其他特许权以外的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全额计入收人总额,按以下原则确认收人:一、收入时间确认的原则企业租金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计人收入总额: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预计将流入企业;二是收人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于一次收到多年租金的,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收人的实现。
二、收入金额确认的原则企业租金收入金额,按照有关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租金全额确定租赁收入的会计处理一次性收取或支付租赁费的处理: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租赁)确认的租赁收入。
二、本科目可按租赁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确认的租赁收入,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取得或有租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租赁收入的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225条规定,关于租赁收益归属,在一般情况下,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
在租赁合同中,有的承租人纯粹是为了自己使用租赁物,而有的承租人则是为了利用租赁物来开展业务、取得利润,收益权也是承租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融资租赁公司差额征税条件
融资租赁公司差额征税条件
融资租赁公司差额征税条件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以差额方式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政策。
根据差额征税制度,融资租赁公司的纳税所得额等于年度收入减去直接成本和费用。
差额征税的条件如下:
1. 融资租赁公司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税务部门的规定,认真履行税收申报和缴纳义务。
2. 融资租赁公司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机关要求的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正确计算和报告应纳税所得额。
3. 融资租赁公司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4. 融资租赁公司必须保持完整和准确的财务记录,如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税务报告等。
如果融资租赁公司符合以上条件,可以享受差额征税政策,根据收入和成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而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融资租赁的出租方的增值税和会计处理举例
融资租赁的出租方的增值税和会计处理举例融资租赁的出租方的增值税和会计处理举例双易聊税的博客 2017-02-11目录提示一、融资租赁全额计算销售额情况下的增值税和会计处理(一)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1、判断租赁类型2、作出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二)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1、相关会计规定2、实际利率法3、计算租赁内含利率4、计算租赁期内各期应分摊的融资收益5、会计分录二、融资租赁差额计算销售额情况下的增值税和会计处理1、计算允许抵扣的税额2、补充作出会计分录一、融资租赁全额计算销售额情况下的增值税和会计处理例1:2016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一般纳税人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乙公司根据甲公司的需要,购入塑钢机一台,租给甲公司使用。
合同主要条款如下:1.租赁期: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共3年。
2.租金支付:自2017年1月1日,每年年末支付租金不含税价200000元。
3.该机器在2017年1月1日购入,购入价500000元,支付税额85000元,取得增值科专用发票,并于当日登记入账。
4.该机器的估计使用年限为4年。
5.租赁期届满时,估计该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不含税价80000元,承租人不含税担保余值30000元,并可以不含税价款30000元行使优先购买权。
不含税未担保余值50000元。
假设未担保余值50000元在租赁期内不发生变化。
6.乙公司为签订该项租赁合同发生初始直接费用10000元,支付税额1700元,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7.乙公司不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的资质条件。
对乙公司的以上业务的增值税做出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种的处理略)。
(一)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1、判断租赁类型(1)根据会计规定判断租赁类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第六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融资租赁差额征税
融资租赁差额征税一、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政策概述租赁公司的成本包括租赁物直接相关的成本,融资租赁的差额征税政策,扣除融资租赁公司自身承担的成本之后的金额为销售额来征税。
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以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租赁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也包括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
在全面营改增之前,银行等金融机构适用营业税,普通企业不可以抵扣融资成本;全面营改增之后,因为贷款服务进项税不可以抵扣,普通企业也不能从销售额中抵扣融资成本。
但融资租赁公司因为能享受差额征税政策,融资成本可以抵扣。
融资租赁业务的差额征税政策不同于一般企业的凭票抵扣法,即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之后抵扣的方法,而是直接扣减销售额,以抵扣销售额之后的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二、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政策演变1997年颁布的财税字[1997]45号,首次明确提出了融资租赁差额征税的概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从上世纪80年代开展以来,一直适用5%的营业税,税基为融资租赁收入全额。
将融资租赁业务的计税基数变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实际成本包括“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和保险费等费用”。
但该文没有将租赁公司本身的融资成本纳入差额征税范围。
但是因为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将融资租赁定义为“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财税[2013]16号文首次将融资租赁差额征税的范围扩大到了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
因为融资租赁公司最重要的成本就是融资成本,该文的发布大大降低了融资租赁公司的税负,促进了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因此许多地方税务局并不认可不动产融资租赁,也不认可不动产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政策。
2013年发布的财税[2013]37号文也沿袭了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在上海开始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形动产租赁纳入“营改增”试点,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融资租赁业务财税差异案例解析
融资租赁业务财税差异案例解析融资租赁业务财税差异案例解析20××年12 月1 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甲企业向乙企业租入设备一台,合同主要条款如下:租赁期限:20××年1月1日-20×6年12月31日,4年。
租金支付方式:每年末支付租金15万元。
该设备2016年12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50万元。
租赁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承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均为1000元。
承租期满时,甲企业享受优先购买权购买价100元。
估计承租期满时的公允价值8万元。
请做出20××年的相关分录。
单位为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不考虑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金。
「案例解析」1. 计算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定租赁资产入账价值。
最低租赁付款额=租金+承租人到期行使优惠购买权时支付的款项=15×4+=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15×+ × =15×+×=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大于公允价值50万元,根据孰低原则,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应为公允价值50万元与初始直接费用万元之和,即万元。
2. 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20×3年1月1日账务处理: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万未确认融资费用万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万银行存款万财税差异:税法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付款总额+支付的相关税费=15×4+=会计上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虽然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但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因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时不影响损益或权益,也就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如果确认暂时性差异的影响,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同时不能调整所得税费用,对应科目是资产类科目,即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这样调整了资产的账面价值,使得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又产生了暂时性差异,由此陷入一个死循环,违背资产的历史成本原则。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一、直接融资租赁1出租人会计处理“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开始适用增值税,购买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应当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目前,各融资租赁企业对于融资租赁业务主流的会计核算方法是:购买资产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租赁开始日不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当收到租金时再确认当期增值税.例题:假设某融资租赁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17%购入资产的价值成本为100 0000元,融资租赁合同总额150 0000元不含税,分10年等额偿还.不考虑未担保余值,租赁期满后融资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租赁期间以第一年为例,计算出实际利率为%插值法计算,第一年末确认的融资收益为81400元,融资租赁的会计确认与计量如下:⒈购入设备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 1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万元贷:银行存款 117万元⒉租出设备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50万元贷: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 100万元未实现融资收益 50万元⒊第一年收取租金,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借:银行存款万元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5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中销项税额万元借:未实现融资收益万元贷:租赁收入万元⒋租赁期届满租赁期满后,租赁资产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出租方不需要做任何处理.2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实务中不好明确确认的都计入了当期费用.承接上面案例承租人:第一步: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150000×10=150 0000 元;现值计算:每期租金150000元的年金现值=150000 × PA 10期,%,现值合计=100 ,现值大于公允价值100 0000.因此,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为100 0000元.第二步: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租赁资产公允价值=1500000-1000000= 500000元会计分录:⒈从出租方租入设备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100万元未确认融资费用50万元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万元 1517%10年贷:长期应付款万元⒉支付租金,分摊确认费用支付第一期租金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万贷:银行存款万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万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万借:财务费用万元贷:未确认融资费用万元3资产折旧的计提承租人应对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1.折旧政策对于融资租入资产,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同自有应折旧资产一样,租赁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期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后的的余额;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未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且无法合理确定租赁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期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2.折旧期间确定租赁资产的折旧期间应以租赁合同而定.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为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使用寿命,因此应以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寿命作为折旧期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寿命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4租赁期届满时的处理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对租赁资产的处理通常有三种情况:返还、优惠续租和留购.1.返还租赁资产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租赁资产时,通常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如果租赁期届满时没有续租,根据租赁合同规定须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时,借:“营业外支出”科目,贷:“银行存款”等科目.3.留购租赁资产在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的情况下,支付购买价款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二、经营租赁1出租人的处理⒈出租人应当按资产的性质,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关项目内,比如自用的建筑物用于出租时,应将其从固定资产转入投资性房地产.⒉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⒊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⒋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⒌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2承租人的处理1.对经营租赁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2.某些情况下,出租人可能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如免租期、承担承租人某些费用等.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形下,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迚行分摊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费用;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⒊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⒋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例如:2015年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租入办公设备一台,租期为3年.设备原价为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开始日2011年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一次性预付租金150 000元,第一年年末支付租金150 000元,第二年年末支付租金200000元,第三年年末支付租金250000元.租赁期届满后B公司收回设备,三年的租金总额为750 000元.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2015年1月1日:借:长期待摊费用 150 000贷:银行存款 150 0002015年12月31日:借:管理费用 250 000贷:长期待摊费用 100 000银行存款 150 0002016年12月31日:借:管理费用 250 000贷:长期待摊费用 50 000银行存款 200 0002017年12月31日:借:管理费用 250 000贷:银行存款 250 000三、售后回租售后租回交易,是指资产卖主承租人将资产出售后再从买主出租人租回的交易.无论是承租人还是出租人,均应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⒈出售资产1出售资产时借: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清理贷:固定资产2收到出售资产价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固定资产清理贷或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没证据证明公允贷或借:营业外收入或支出有证据⒉租回资产(1)租回资产形成一项融资租赁卖方承租人出售资产时,不确认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售价-资产账面价值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的分摊: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即按与该项租赁资产所采用的折旧率相同的比例进行分摊,调整各期的折旧费用.①租回资产时: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未确认融资费用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②租回资产以后各期:支付租金: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贷:银行存款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借:财务费用贷:未确认融资费用计提折旧: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贷:累计折旧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借或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贷或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2)租回资产形成一项经营租赁1.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照售价确认收入,并按照账面价值结转成本,销售的固定资产按照售价和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差额确认营业外支出.2.没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应确认当期损益.如果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的,应将其递延,并按租赁付款比例分摊于预计的资产使用期限内.售价高于公允价值的,其高出公允价值的部分应予递延,并在预计资产使用期限内摊销.①租回的资产——不用账务处理,只需作备查登记.②租回资产以后各期支付租金时: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贷:银行存款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借或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贷或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四、税收政策及优惠1增值税1、税率: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税率为17%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用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实纳税额占其实际收益的比率来表示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1%3.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税率为6%2、销售额的确定1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3、进项税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4、税收优惠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财关税20141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印花税财税2015144号: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如果一项融资租赁中包含有“供货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时,如果这些合同于此项业务是相关的,则统一按“融资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3企业所得税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税收优惠:1、加速折旧2、税额抵免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浅析20191112
关于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情况分析及建议一、差额征税依据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中关于“销售额”定义,第5条规定: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一)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二、差额抵扣发票申请及账务处理(一)借款利息发票申请及催收针对已经支付的银行借款利息,根据各银行要求,提交借款利息开票申请表,明确该笔借款利息对应的借款合同,实际付息日期及付息金额;(二)发票收取各银行根据提交的开票申请表开具借款利息发票,如下图所示,目前可开具发票的包含以下2种情况:1.境内银行及境外银行境内分行:开具借款利息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6%;2.境外银行境外分行:属于外汇借款,境外借款利息无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经与东疆税局确认,可使用境外银行付息单作为形式发票,作为差额抵扣依据;(三)借款利息差额抵扣账务处理根据银行移交的借款利息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境外借款利息形式发票,更新月度借款利息普票台账,统计当月收取发票所涉及的各项参数(包含借款合同,实际付息日期、付息金额、用于投放的项目类型),确定该笔借款用于何种项目,包括直租、回租、经租、保理或者无法完全匹配具体项目,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对用于经租、保理项目的借款利息,不做抵扣处理;2.对用于直租项目的借款按照利息的13%进行抵扣;回租项目按照利息的6%进行抵扣,冲减财务费用;3.对于无法完全匹配项目的借款,将利息按照当月直租收入和回租收入的比例进行分配,划分为直租项目的利息和回租项目的利息,分别按照13%和6%进行抵扣,冲减财务费用。
融资租赁怎么计税
融资租赁怎么计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因此,若2014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企业只能取得52万元的发票应以52万元作为该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计税基础。
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即该项资产在未来使用或最终处置时,允许作为成本或费用于税前列支的金额。
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某一资产资产负债表日的计税基础=成本-以前期间已税前列支的金额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历史成本,强调的是在特定环境和时刻下,企业为取得该项资产所实际发生的支出,其数额是固定的,而且作为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得由企业自由调整,否则会严重侵蚀税基。
但是企业的资产基本上是一个长期的存在,不是一次性消费就消失的,也就是说资产对于某个持有者来说,有一个过程,而现实情况的复杂性,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需求,企业持有资产期间,资产本身发生变化是常态,既可能是增值,也可能是减值,若一概不允许资产计税基础的调整,将无法真实反映企业资产的变化,也无法满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需要对此有一个可以控制的调整可能,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企业经济利益之间平衡。
所以,本条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发生资产增值或者减值,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可以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就是企业调整特定资产计税基础的前提为必须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这样就在计税基础上,通过这个规定,企业与国家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
差额征税说明
财税(2016)年36号文七种业务:金融商品转让、经纪代理服务、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航空运输企业、客运场站服务、旅游服务、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房地产销售商品房一般计税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中又补充了三种业务: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和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中又补充增加了一种业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转让二手房,具体又包括三种情况,一般纳税人转让营改增前外购取得的不动产,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外购不动产,个人转让外购不动产(住宅有特殊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增加了物业公司水费的差额征收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增加了安保服务规定,要求按照劳务派遣政策执行。
综上,全部汇总起来就是十三种业务涉及差额征税。
下面试就差额征税的具体情况及对下游企业入账及抵扣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
一、金融商品转让1、增值税差额征税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这一点其实在营业税中已经有了规定,增值税仅仅是将原有营业税政策进行了延续。
2、如何计算差额征税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发票及对下游影响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下游来讲,不存在抵扣问题,但是对于实施金融商品投资的企业来讲,究竟应该按照差额开票还是全额开票?由于对下游的抵扣完全没有影响,应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
融资租赁的会计收入确认及相关所得税处理
□财会月刊·全国优秀经济期刊.中旬□·72·一、融资租赁与流转税计税依据融资租赁取得的租赁收入中,包括被租赁物的价款、手续费、借款利息等,与一般出租的“租金”内涵有着本质的不同。
租赁期满后,当承租方偿还最后一笔租赁费时,承租方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也就相当于承租方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取得货物,出租方也就相当于以分期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
1.经批准的融资租赁。
对经人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以其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这里的本期是指合同约定的收款期)。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
2.未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①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其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②对未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以其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得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
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也就是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融资租赁收入的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收入的税务处理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引入融资租赁,由于发展初期的风险意识淡薄,风险管理缺失,融资租赁在我国经历了一个由盛而衰,然后又重新起步的曲折过程。
那么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要怎么做呢?下面是为大家准备的融资租赁收入的税务处理,希望大家喜欢!融资租赁收入的税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在一项租赁中,如果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则可称为融资租赁。
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账务处理为: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下面举例说明出租方未取得融资租赁权开展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2007年11月,柯瑞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乙公司签订了一项租赁合同,由柯瑞公司出资购入设备一台,以租赁方式租给乙企业。
租赁合同规定设备于2008年1月1日运抵乙企业,租赁期为5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35100元,租赁期满设备归承租企业。
2008年1月1日设备运抵乙企业,当日的公允价值为100000元,预计使用5年。
分析:①判断租赁类型: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满足租赁新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该项租赁应认定为融资租赁。
②由于该项租赁合同规定设备的所有权最终转移给承租企业,按税法规定,柯瑞公司的此项租赁行为应纳增值税。
财税实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差额征收优惠政策
财税实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差额征收优惠政策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以下简称直租),以及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以下简称售后回租),以收取的全部价款扣除规定的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税销售额,这是现行营改增中的差额征收政策。
由于现阶段未全面营改增,为公平税负及按照业务本质征税,对于不能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支出,实行差额征收的政策。
同时对于售后回租中因承租方出售资产不征收增值税,导致租赁公司不能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本金,也实行差额征收。
为更好的执行差额征收的政策,笔者认为应理解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差额征收的扣除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件)规定,售后回租的差额扣除范围是,“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直租差额扣除的范围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在售后回租中,租赁公司无法取得本金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如不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本金,则即加大了租赁公司的税负又不符合其业务实质;而直租可以取得的固定资产进项税,不需扣除本金。
直租一般需要购置新资产,因此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这些费用在现阶段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后回租一般不需要新购置资产,不需要支付这些税费。
而利息支出一般是直租与售后回租均需发生的成本,可扣除。
需要提醒的是,本条款中并无“等”字的托底条款,因此只能扣除文件中列举的内容。
比如,进口资产支付的关税以及进口消费税,不在扣除范围之内,因其为价内税,构成了计算进口增值税的税基,不能重复扣除。
【案例解析】融资租赁取得固定资产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及填报
【案例解析】融资租赁取得固定资产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及填报前言:本文以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 2017年版)》为目的而撰写。
固定资产原值是会计上对固定资产初始成本的通俗叫法,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则是税法上的术语,二者密切相关,很多时候甚至是二者相等,但是还是存在诸多差异。
固定资产原值和计税基础的差异会直接导致固定资产折旧金额的差异,从而产生纳税调整。
本文专门探讨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取得固定资产原值和计税基础差异,以及由此带来纳税调整与填报。
一、融资租赁取得固定资产原值和计税基础的差异(一)融资租赁取得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会计准则”)第十一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开始日。
按照上述规定,融资租赁取得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如下:借: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孰低者)未确认融资费用(差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税额)贷:长期应付款(最低租赁付款额)银行存款(支付的初始直接费用)说明: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能够取得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
承租人无法取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且租赁合同没有规定利率的,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二)融资租赁取得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融资租赁差额征税
融资租赁差额征税租赁会计准则是对特殊业务和特殊行业的会计规范,租赁业务也是企业融资和进行资产管理的一种重要途径,但是现行会计准则对租赁交易的会计处理方式一直受到国际社会的诟病。
下面让店铺来告诉你融资租赁差额征税,希望能帮到你。
融资租赁差额征税一、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政策概述租赁公司的成本包括租赁物直接相关的成本,融资租赁的差额征税政策,扣除融资租赁公司自身承担的成本之后的金额为销售额来征税。
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以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租赁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也包括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
在全面营改增之前,银行等金融机构适用营业税,普通企业不可以抵扣融资成本;全面营改增之后,因为贷款服务进项税不可以抵扣,普通企业也不能从销售额中抵扣融资成本。
但融资租赁公司因为能享受差额征税政策,融资成本可以抵扣。
融资租赁业务的差额征税政策不同于一般企业的凭票抵扣法,即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之后抵扣的方法,而是直接扣减销售额,以抵扣销售额之后的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二、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政策演变1997年颁布的财税字[1997]45号,首次明确提出了融资租赁差额征税的概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从上世纪80年代开展以来,一直适用5%的营业税,税基为融资租赁收入全额。
将融资租赁业务的计税基数变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实际成本包括“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和保险费等费用”。
但该文没有将租赁公司本身的融资成本纳入差额征税范围。
但是因为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将融资租赁定义为“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财税[2013]16号文首次将融资租赁差额征税的范围扩大到了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
【老会计经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
【老会计经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出租人将资产融资出租时,实质上资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处理,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应当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这与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按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问的差额确认营业外收入一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或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是一致的。
通常情况下,租赁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是一致的,但如果出租人对租赁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或者前期使用过程中,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不同,必然导致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发生差异,对该项差异应在年末申报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租金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
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应当包括承租人行使优惠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支付的价款。
根据该规定,某一纳税年度按照合同约定应收租金即使没有收到,也应在当年确认计税收入。
显然,租金收入确认的时点和金额与会计准则是存在差异的。
由于或有租金金额具有不确定性,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下收到的或有租金,只有在实际收到时才能确认计税收入。
这一点与会计准则一致。
租赁期届满时,不再确认所得或损失,但如果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了租赁资产价值补偿金、违约金,则应于实际收到时确认计税收入,这与会计上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的做法也是一致的。
由于融资租赁业务取得的租金收入,相当于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本金,贷给承租方取得的利息作为收入。
因此,在按租赁费总额作为计税收入的同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作为成本扣除。
在融资租赁下,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可以在发生的当期一次性扣除,如果金额较大,也可以根据配比原则,在租金收入确认的各期配比扣除。
由于融资租赁的计税收入通常是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分期平均收取的,因此,初始直接费用采用分期扣除办法时,也应当于确认计税收入的当期平均扣除。
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税务处理
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税务处理一、概念1.经营租赁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2.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
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3.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即卖方兼承租人,买方兼出租人。
例:甲企业最近要开展新项目,缺钱,但甲企业有一台设备,就和乙融资租赁企业达成协议,先把这台设备卖给乙企业,然后再通过向乙企业支付租金的方式将设备租回来使用。
售后回租实质是融资,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二、增值税税目1.经营租赁销售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租赁企业差额计税会计核算探讨
推荐RECOMMEND22融资租赁企业差额计税会计核算探讨文/黄竞治摘要:根据36号文的规定,在借款利息计提时,会计核算上从权责发生制来看相应的抵税效应已经产生。
按月度确认租息收入、计提借款成本尤其是在月度计提借款利息产生的抵税收益可以更好地体现每月的经营成果,使月度报表数据更符合收入与成本匹配的原则。
但这会增加会计核算的复杂性,可通过合理使用“应交税金-待转销项税额”科目予以解决。
关键词:融资租赁;差额计税;待转销项税额一、政策背景及问题的提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的规定,融资租赁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即融资租赁企业在计算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销售额时,借款利息可以作为增值税销售额的抵减项用于抵减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时应缴纳的增值税(以下简称“差额计税”)。
根据36号文的规定,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现阶段,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基本都只认可利息发票或银行扣息单作为有效的差额计税抵扣凭证。
在通常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通常约定的是含增值税租赁利率,租金通常约定为每季度收取一次。
会计核算如果按月度确认租息收入的话,在确认收入时由于租金未实际收取,纳税义务未发生。
出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按季度收取租金时,纳税义务才发生。
按月度确认收入与按季度收取租金纳税义务发生之间存在税会差异。
银行借款合同通常也是约定按季度还本付息。
根据收入与成本匹配原则,会计核算每月计提借款利息成本。
每月计提时由于并未向银行实际支付利息,因此也未取得银行开具的利息发票或扣息单。
银行等金融机构只有按季度实际收取利息时才会向借款人开具发票或扣息单。
按照36号文的规定,每月度计提借款利息支出时如何真实反映差额计税的抵税利益呢?按月差额计税的情况下会增加会计核算的复杂性,具体如何处理?以下就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并提供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
融资租赁直租差额纳税
融资租赁直租差额纳税直接融资租赁是指租赁公司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或招股等方式,在国际或国内金融市场上筹集资金,向设备制造厂家购进用户所需设备,然后再租给承租企业使用的一种主要融资租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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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直租差额纳税营改增后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纳税如下:假设是一般纳税人,房子是15年4月30号之前取得的按照简易征收的,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5%)*5%假设是一般纳税人,房子是15年5月1号之后取得的,或者15年4月30号之前取得的按照一般征收的,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11%)*11%假设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5%)*5%假设是小规模或者个人,出租的房屋是住房,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5%)*1.5%融资租赁直租的步骤直接融资租赁的手续直接融资租赁是一项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并至少由两个以上合同--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构成的自成一类的三边交易,业务手续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未来承租人(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确定拟委托组赁的技术、设备向租赁机构递交以下文件,提出租赁委托:1)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2)用户有工商登记证明文件和有关会计报表;3)填写租赁委托书,并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加盖申请单位、批准单位公章;4)经租赁机构认可的担保单位出具的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给予担保的不可撤消的保函。
(2)租赁机构审查上述文件,向用户提供初步租金概算,经租赁机构对项目的效益、企业还款能力和担保人担保资格对项目的效益、企业还款能力和担保人担保资格等审定、批准、确认和同意后,内部立项,对外正式接受委托。
(3)与用户最后商定租赁条件,制定租金概算方案,签订租赁合同,并由经济担保人盖章确认担保。
(4)租赁机构会同用户与供货商进行技术和商务谈判,谈妥条件后,由租赁机构作为买方、用户作为承租人,与卖方共同签订供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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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差额是如何计税的
融资租赁差额如何计税
(1)经批准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批准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融资租赁的行业发展
融资租赁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的美国,中国的现代融资租赁业起步较晚,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开放,当时为了解决资金不足和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管理的需求,作为增加引进外资的渠道。
2013年中国融资租赁业总体发展迅速。
2013年融资租赁公司突破了1000家,达到1026家,比年初的560家增加466家,增长83.2%;融资租赁行业注册资金突破3000亿人民币大关,达到3060亿人民币。
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5-2020年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市
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分析:我国金融租赁业近年来都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预测认为2017年中国将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金融租赁大国。
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1.9万亿元人民币,比年初1.55万亿元增加约3500亿元,增长幅度为22.6%。
其中,金融租赁合同余额约7400亿元,比上年底的6600亿元增长12.1%;内资租赁合同余额约6600亿元,比上年底的5400亿元增长22.2%。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
融资租赁行业在整个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愈加明显。
融资租赁的发展历史
起源
现代融资租赁产生于二战之后的美国。
二战以后,美国工业化生产出现过剩,生产厂商为了推销自己生产的设备,开始为用户提供金融服务,即:以分期付款、寄售、赊销等方式销售自己的设备。
由于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转移,资金回收的风险比较大。
于是有人开始借用传统租赁的做法,将销售的物件所有权保留在销售方,购买人只享有使用权,直到出租人融通的资金全部以租金的方式收回后,才将所有权以象征性的价格转移给购买人。
这种方式被称为融资租赁,1952年美国成立了世界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美国租赁公司(现更名为美国国际租赁公司),开创了现代租赁的先河。
在中国的历史
中国的现代租赁业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开放,为了解决资金不足和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的需求,在荣毅仁先生的倡导下,作为增加引进外资的渠道,从日本引进了融资租赁的概念,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主要股东,成立了中外合资的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和以国内金融机构为主体的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用这种方法从国外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管理、技术,改善产品质量,提高中国的出口能力。
融资租赁差额扣除把握两个核算要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其向银行支付的借款利息可以从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或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该规定避免了因贷款利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给租赁公司造成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租赁公司的税费负担。
目前,租赁公司以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直租和售后回租业务为主,部分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直租业务,增值税税率为17%;售后回租业务,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商业保理业
务按6%计算缴纳增值税。
笔者认为,租赁公司借款利息的差额扣除,应注意把握差额扣除的时间和差额扣除金额的核算。
差额扣除时间
目前对差额扣除时间的选择,有三种观点:
1.在合同期内计提扣除。
租赁公司在借款合同期内,按借款条件计算每期可差额扣除的金额,在收取租金时以扣除计提的利息后的金额进行纳税申报。
如租赁公司按季度向承租人收取租金,银行借款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在按季度收取租金时即扣除计提的借款利息。
此种方法能够保证租赁公司在合同期内税负的均匀,反映租赁公司当期提供租赁业务承担的实际税负。
但是与财税〔2016〕36号文件要求支付的前提条件不符,不易被税务机关所认可和接受。
2.支付利息时扣除。
租赁公司在向银行支付利息的当期全额申报扣除。
此方法容易导致租赁公司税负不均匀,在支付利息的当期税负较低,在其他时间税负较高,名义税负与实际情况相偏离。
这种情况会影响租赁公司享受税负超过3%即征即退政策,如在未差额扣除的当期,税负超过3%,租赁公司享受了即征即退优惠。
但是对整个项目
期而言,实际税负有可能低于3%。
同时,以支付的日期作为差额扣除的时间,容易忽略凭证取得的时效性。
没有取得发票,也无法准确填报《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清单》(该附表要求详细录入差额扣除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金额等信息),存在申报系统无法通过审核的风险。
3、支付利息且取得凭证时扣除。
租赁公司在支付利息并且取得利息凭证(境内借款利息凭证的为发票)的当月进行差额扣除,取得利息凭证晚于实际支付的,应以取得凭证的时间为准。
这样操作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支付的前提,也满足取得有效凭证的要求。
不足之处与观点2类似,容易导致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偏离。
业务少的租赁公司,应注意支付利息与收取租金节奏的协调。
避免因前期申报时无可扣利息、后期扣除时无应税收入而导致不能充分享受政策优惠的情况。
差额扣除金额
1.专门借款利息的扣除。
专门借款以实际支付的利息据实扣除。
如租赁公司向银行借款200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该笔资金只能用于A项目的放款。
则
该笔借款利息可以在当期据实扣除。
如A为直租项目,则扣减税率为17%的销售额;如A为回租项目(本文所称回租特指2016年4月30日后发生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则扣减税率为6%的销售额。
2、一般借款利息的扣除。
没有限制用途的一般借款,如果能够与具体项目相匹配,借款利息可从项目收入中据实扣除。
如租赁公司有直租项目A对应银行借款a1,回租项目B对应银行借款b1,两笔银行借款无资金用途限制。
租赁公司核算中能够实现a1与A、b1与B的完全匹配。
纳税申报时,a1借款的利息直接抵减税率为17%的销售额,b1借款利息直接抵减税率为6%的销售额。
3.资金池模式下的差额扣除。
资金池模式下,因借款利息不能与项目进行匹配,需按一定的方法进行分摊。
采用何种方法,目前并无统一规定。
实务中有租金余额法(以月末项目未收回租金余额为计算依据)、本金余额法(以月末项目未收回本金余额为计算依据)、租金占用天数法(以项目租金余额与当月实际占用天数的乘积为计算依据)和本金占用天数法(以项目本金与当月实际占用天数的乘积为计算依据)等等。
不同计算方法下分摊的比例不同,会导致租赁公司享受优惠的幅度各异。
租赁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分摊方
法。
分摊方法的选择应以能够合理反映出各项目实际耗用的资金成本为宜。
融资租赁上游对接金融资本,下游服务实体经济。
在政策的推动下,近几年得到了蓬勃的发展,其中融资成本的高低、税收优惠(差额扣除)的大小直接影响着行业的发展速度。
在金融工作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的大环境下,规范的税务处理有利于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
1.融资租赁实际税负计算
2.融资租赁业务纳税方法
3.融资租赁收入如何纳税
4.融资租赁怎么交增值税
5.融资租赁收入交增值还是营业税
6.融资租赁为什么会计与税法有差异
7.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