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混砂浆合同培训讲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干混砂浆合同

《成都市建筑工程砂浆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成都市建筑工程建筑砂浆

买方(甲方):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卖方(乙方):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成都市建筑工程预拌砂浆采购合同

买方(甲方):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卖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建筑工程建筑砂浆(以下简称为货物)采购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使用货物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建设单位:

4.施工单位:

5. 监理单位:

6. 建设面积:

7.结构形式:

1.货物质量执行标准:普通干混砂浆按照DB51/T5060—2008《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其中凝结时间根据气温变化及应用要求适当调整,抹灰砂浆砂子粒径在

2.36mm-4.75mm之间的不大于20%;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国家颁布了新标准或对上述标准进行了修订,则应按照新标准或修订后的标准执行。

2.包装标准:散装。

3. 供应时间:自 201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乙方按照甲方供应计划备货;本合同期满后甲方增加采购量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未签订补充协议的,以甲方实际签收确认的货物数量为准,并按照本条约定的单价执行。

第三条付款方式

1.双方约定按月结方式付款:

乙方在每月的25号至30号持送货单据到甲方施工现场核对送货总量及货款,核对准确后开具相应数量的货款发票并送至甲方财务室。甲方在每月20日前支付乙方上月送货总款的80%,以此类推,在竣工验收前支付10%的工程款,尾款10%在甲方工程竣工验收后60天内全部付清。所有货款均采用转账支付,如甲方支付现金则由乙方委派财务人员(该人员需持法人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到甲方财务室,甲方验证后方可付款。注:每月1-7号、每周一上午和每周五下午不予办理转账,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条交(提)货方式、时间和地点

1.交(提)货方式:乙方或乙方指定承运商送货。

2.交(提)货时间:甲方应提前24小时向乙方提出具体的书面(或电话)供货申请,包括数量,强度等级以及送货时间,乙方按甲方具体的书面(或电话)供货申请发货。

3.储运方式:干混砂浆专用运输车辆及专用立式流动罐

4.储运费用: 0 元/吨由乙方承担(已包含在单价中),由乙方开具地税通用发票或乙方指定的承运商发票。

5.货物交接地点:本合同所约定的项目所在地(丹郡湖岸二期)

6.收货人:甲方指定签收人收货,签收人在乙方送货单上签字代表甲方公司行为。

8、乙方住所地:联系人:联系方式:

第五条货物的验收及检测婋

1.乙方应当出具货物的生产许可证、合格证书和出厂检测报告,出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2.甲方在货物交接时应对货物的品种、商标、规格型号、数量、外观包装当场查验,并在发货单上记录签字,对货物有异议的有权当场拒收;也可在收到货物后三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经双方核实属乙方责任的,甲方有权退货。

3.甲方有权从货物中封存样品,并对每批货物质量进行复检;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合

同约定的,甲方有权退货。送检样品必须经双方共同取样有效。样品一式二份,每份样品的重量不少于40公斤,甲方留存一份,乙方留存一份;在28天内,甲方对干混砂浆质量提出疑问需要仲裁时,双方应将乙方保存的样品送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4.封存样品以及复检的办法,应符合DB51/T5060—2008《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5.双方约定复检检测鉴定机构四川省建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费由责任方承担。

6.甲方在收到货物40天内未提出书面异议或已对货物实际使用的,视为对货物的认可。

第六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散装干混砂浆数量以乙方过磅单为准,甲方指定货物签收人在乙方送货单上签字确认。甲方可抽查磅单,乙方毫无条件的配合,抽查过磅费由甲方承担,若属乙方的责任,过磅费由乙方承担。允许磅单误差不大于0.6%,大于0.6%时,双方应查明原因,若属于乙方责任,则该磅单按甲方抽查数量与乙方磅单误差量扣减(包括每一批次未抽检到的,如1月2号过磅在磅差范围内,1月10号抽检超出磅差,则1月3号到1月10号的全部按本次磅单误差量扣除)。(磅差标准见

DB51/T5060—2008《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第5.6.7条规定)

第七条立式流动罐使用办法

1.乙方提供型号TY-20G或22G干混砂浆立式流动罐储存预拌干混砂浆,数量 4

个。

2.使用时间:自乙方将储罐运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付给甲方之日起至乙方干混砂浆搅拌及储料撤离之日止;合同到期后甲方需继续使用,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办理结算。

3.储罐押金:乙方向甲方收取人民币 0 元/个。乙方在甲方砂浆使用结束,并结清服务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保证金,且甲方须协助乙方撤离储罐。

4.储罐交付方式:乙方将租赁物资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并由甲方在物资进出单上签字确认,即完成交付。

5.储罐使用前准备,保管与维修:

(1)在立式流动罐运抵甲方工地前:甲方须在实地上浇筑C25钢筋混凝土基础(祥见图纸),厚200-400mm,平面度差≤2mm,地面耐受力>10吨/㎡;提供

380V/30KM空气开关;在罐体1m范围内有蓄水池(>1立方);地下室顶板上严禁安放储罐;运输车进出道路须硬化,车辆能方便到达储罐周围5m范围内。

(2)使用前须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储存罐的维护保养,每次使用完毕必须及时清洗,避免造成堵塞。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