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股东表决权的信托合法性
论上市公司少数股东权的法律保护
第三人是有效的。公司应就其行为对第三人承担法 律责任。 这就扩大了董事会的权限, 也使公司和股东 所承担的风险也加大了。因此 , 强化股东的地位 , 赋 予其相应权力 , 以加强对董事的约束 , 很有必要。 其二 , 董事会核心地位确立。董事会权力 的扩 张, 同样意味着股东尤其是少数股东和债权人遭受
许少数股东在符合条件 的情况下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所谓条件 , 通常是指 召集股东大会 的法定股东 人数 , 即召集会议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占股本
总额 的 比例 。 三、 累积投 票 权
累积投票权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小股东对 抗大股东 的制衡。 在美 国公 司立法发展史 上 , 累积投票制经历 了 个产生 、 发展和渐弱 的过程 , 即由强制性立法变 为任意性规定甚至在有些州的公 司立法里消失 了。 肯定者认 为可以使少数股东 的代表进入董事会 , 有 效地监督大股东的代表 , 维普资讯
金 融 证 券 司立法通例 , 股东大会一般授权董事会召集 , 但允
结构的 目的 , 累积投票权 的采取 , 恰可 以起到鼓励 持股分散的 目的。 四 、 情权 知 除了在法律上确立少数股东 的上述权 益外 , 股 东亦需要 了解相关信息 , 以了解董事会是否恪尽职 守 , 而加强对董事 的监控 。股东如何 了解到信息 从 呢? 在美国有专门的代理咨询公司为股东提供相关 信息 。 股东为得到 的信息支付报酬 。 不过为了解决 其中的“ 搭便 车” 问题 , 国际上最新 的趋势是咨询公 司向股东提供信息 , 而由上市公司 向咨询公司支付 报酬 。 当然咨询公司和上市公 司是独立的。 股东可 以方便地从互联 网上获得服务。目前我 国股东获取 信息的途径 较为落后 ,随着互联网在我 国的发展 , 我 国是否也可以对此进行尝试呢? 当小股东通过以上途径都难以摆脱被操纵 、 被 侵 害的厄运 , 最后选择的途径就是提起诉讼 , 以司 法权的介入来保护股东利益。 如同 日 本法学家久保 欣哉所言 :股份有限公 司 内部所有 的股东 的共 同 “ 利益 , 才是适合公司的利益。赋予个别 的股东诉讼 的权利 , 令其得 以代替公司 , 而且代表被压抑 的一 般大众股东 , 向危害全体股东共 同利益 , 也就是公 司的利益的支配股东及公 司理事追究其责任 , 此一 方式被认为是最有效 的控制方法之一” 。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现状与对策-公司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现状与对策-公司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公司也在不断地涌现,给公司治理和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新公司法作为促进和保障公司合法有序经营的重要法律,对于保护公司相关股东的权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由于中小股东在公司决议中的天然弱势地位,需要加以针对性的分析,合理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分析1.知情权保护不足知情权对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知情权也是公司股东的重要权利。
在公司法中对股权的知情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股东具有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股东会议记录等多项权利,此外在经过相关申请之后,股东还有权利查阅公司的财务明细等。
但是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由于大股东在投票和公司决议中有明确的否决权,导致中小股东的知情权难以得到真正的实现。
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在查阅公司各种文件和信息的过程中设置了种种限制,影响了中小股东知情权的发挥〔1〕. 例如大股东以各种理由阻止中小股东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等文件,导致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保护存在明显的不足,影响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大股东表决权的滥用影响了中小股东的权益在公司法中对公司表决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客观上为大股东滥用表决权提供了可能。
由于股东会议中的表决权是按照出资比例来确定的,所以大股东往往具有最终表决权,这种现象相对比较普遍。
大股东由于具有资本上的优势,所以在股东会议的过程中具有比较多的表决权,往往容易将个人的意志转化为公司的意志,基本控制了公司经营管理。
大股东由于具有比较大的表决权,所以也更加容易维护自己的利益,导致个人利益极大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产生了挤压作用〔2〕. 大股东为了维护个人利益,往往在公司经营的过程中采取一系列的手段和方法来影响公司经营的决策,影响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股权回购难以实现公司法中对股权回购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只要中小股东公司决议,并且满足相关的条件,就可以发出股权回购的请求。
论表决权信托与中小股东保护
有 决 定 权 于 众 多 的 中小 股 东 来 说 . 个 股 东 股 份 拥 对 单 有 的数 额 甚 微 . 人 行 使 股 权 的 力 量 分 散 . 法 与 大 股 个 无 东 相 抗 衡 且 有 权 投 票 的 人 越 多 . 东 通 过 自 己 的 投 而 股 票 决 定 “ 戏 ” 果 的 机 会 就 更 渺 茫 . 此 也 缺 乏 必 要 游 结 因 的 激 励 去 搜 集 信 息 来 投 出 自 己 的 正 确 一 票 。 (l 在 极 P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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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贾 翱
( 林省 委 党 校 。吉林 吉 长春 101 3 0 2)
刈 殿 绿 护
摘
要 :表 决 权 信 托 在 集 中行 使 权 利 、 降低 行 权 成 本 和 供 给 专 门知 识 等 方 面 具 有 一 定 的 对 中小 股 东保 护 的 功 能 ,
点 .是 公 司 股 东 实 现 对 公 司 重 要 事 项 决 定 权 的 重 要 机
的 经 营 运 作 其 次 是 经 营 管 理 方 面 的 专 门 知 识 ( )
对于很 多小股 东来说 . 能并不具 备这 两 方的知识 . 可 盲
目的 行 使 表 决 权 . 仅 对 自己 并 无 任 何 好 处 . 且 可 能 不 而 会 列’ 司 的 运 营 造 成 不 利 的 后 果 公 正 是 南 于 以 上 二大 问 题 .造 成 中小 股 东 在 实 际 生 |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0 — 2 7 ( 0 9 1 — 2 — 4 0 7 8 0 2 0 ) 2 01 6 0 中 图 分类 号 :D9 22 19 2 .9 .1 收 稿 日期 :2 0 — 3 2 090—5 作 者简 介 : 贾翱 ( 9 ) 男 吉 林 省委 党 校教 师 , 吉林 大 学 法 学院 博 士研 究 生 .研 究 方 向 为公 司法 学 。 ,8 一 ,
股东表决权信托的理论困惑与立法构建
】 决权的权利属性之困惑与释疑。 隶 两大法系都认为信托的 客体必须是财产或财产性权利, 人身权不能作为信托客 体。 在我
国法 学理 论界 , 权是 财产权 是没 有争 议 的 , 决权 是否 是财 股 但表
产性权利学界的见解却存在分歧。有人主张表决权是人身性权 利, 而有人认为是财产性权利。我国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表决权 是具有人身权性质的权利 , 不是财产权。持“ 股权客体说” 的学者 主张股权是财产性权利, 以作为信托财产, 可 以非财产权的表决
对表决权行使表现出“ 理性冷漠”大股东常操纵公 司, , 侵论上的讨论和争议。 表决权信 托作为一种“ 舶来品” 在我国公司法和信托法上的正当性也存在
很大 的争 议 , 植该 制 度必然 遭遇 理论 上的 困惑与 质疑 , 决 移 即表
股东的利益 。股东表决权 信托有利于唤醒中小股东 “ 沉睡的权 利” ——表决权, 释放其参与表决 的积极性 , 提高其对公 司的控
民 主与 浊制
殷 东 表 决板 信 托 的 理论 困 惑 与立 法构 建
肖平 容
( 内江师 范学院 政 法与历 史学院, 四川 内江 6 10) 4 { ( 】 )
摘 要: 股东表决权信托源于英美法系并体现其法律传统 , 国移植该制度 必然遭遇理论上的困惑与冲突。 我 但将
其加 以改造和变通后 , 些冲突是可 以克服的。 目前 , 这 我国资本 市场 已经 出现 了表 决权信托 的实践 , 由于无法可 但 依, 操作上很不规范。 为此, 应通过公 司法和信托法共同调整表决权信托, 对涉及表决权 信托效力的书面形 式、 目的、 期 限、 登记 公示以及 委托人 的撤销权等作 出原则性规定 , 为实践提供行为选择和参考 的制度模式。 关键词 : 股东表决权 ; 表决权 信托 ; 股权
公司法中的股东投票权与表决权
公司法中的股东投票权与表决权公司法作为规范公司组织与管理的法律体系,对于公司内部权利关系的规定尤为重要。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投票权与表决权是股东行使部分权利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详细解析公司法中股东投票权与表决权的相关规定和作用。
一、股东投票权的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公司事务中享有投票权,即股东按照一股一票的原则,通过股东大会等形式行使自己的投票权。
具体而言,公司法对股东投票权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股东大会投票权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在股东大会上,股东按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投票权。
公司法明确规定,对于一般重大事项,应当按照股份比例投票,即持有的股份比例高的股东拥有更多的投票权。
2. 特别表决权在一些重大事项中,公司法赋予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
比如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事项中,受到影响较大的股东可以行使特别表决权,以保障自身利益。
3. 累积投票权累积投票权是一种特殊的投票权,被用于保障小股东的权益。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股东拥有多个股份,可以将多个股份的投票权合并,以增加对公司决策的影响力。
二、股东投票权的作用与意义股东投票权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组成部分,具有以下重要作用与意义:1. 决策权的行使股东投票权是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重要手段。
通过投票权,股东可以对公司事务进行民主决策,参与关键决策的制定,维护自身权益。
2. 控制权的争夺在一些重大事项中,控制权的争夺是不可避免的。
股东投票权可以用于竞争控制权,通过争取更多的支持票数,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3. 利益平衡与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各不相同,股东投票权可以用于平衡不同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
通过表决权的行使,可以防止少数股东对多数股东的利益侵害,保护小股东的权益。
三、股东表决权的实施方式除了股东投票权,股东还可以通过行使表决权来参与公司决策。
公司法中对股东表决权的实施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1. 现场表决现场表决是指股东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等现场会议上进行的表决。
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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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1 4 No 1 o. , . 1
Fe 20l b. 2
股东表决权 信托制度研 究
罗 世 明
( 京理 工大 学 北 法学 院 ,北京 10 8) 0 0 1
摘
要 :股 东表 决权信托对于股 东权益的保护和公 司治理结构 的完善起 着十分重要 的作 用。本文从股 东表决
东表决权信托制度是指: 在某一既定的期间内, “ ( 股 东 ) 股 票 的法律 上 的所有 权 和 表 决权 转 移 给 一个 将
或若 干个 受托 人 ,从 而将 分散在 全体 股 东身上 的公 司控 制权 集 中在 受托人 手 中 。I汉 密尔顿 认 为 :表 ,I ,J “ 决 权 信 托 是 通 过 一 个 正 式 的 表 决权 契 约将 股 东表 决权 授 予受 托人 ,通 常其 他诸 如股利 取得 权等 股东 权 利仍 然被 股份 受益人 享有 。 【在信 托制 度 的发源 ,z ,J 地 英 国,学 者普遍 将股 东表 决权信 托制 度定 义 为 : “旨在 集 合 股 东投票 权 的信 托 ,股 东将股 票 的拥 有 权 及表 决权 转交 受托人 一段特 定 的 时间 。设立 这种 信 托 的原 因不一 而足 ,例 如在 公司 的财务 状况 不稳 定 时 ,公 司董 事可 能会在 商业 银行 设立 一个表 决权
权信托制度 中最重要 的概念与客体 问题进行 分析并且对如何构建我 国的股 东表决权信托立法提 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信托 ;股 东表决权 ;表决权信托 中图分类号:D9 0 2. 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7 .2 X(0 20 .0 60 6 43 7 2 1 )1 1.6 0
指一群股东或全体股东根据协议将 其持有的表 决 权股 份转 让给 一个 或 多个商 事主 体 ,后者 为 了实现 定 的合 法 目的 而 在 协 议 约 定 或 法 律 确 定 的 期 限
表决权信托制度本土化面临若干问题
试析表决权信托制度本土化面临的若干问题摘要:中国经济社会中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国有资产管理运营、公司治理结构改善等问题都呼唤表决权信托在中国的落地生根。
这一制度在中国的效应发挥取决于是否适应当今社会现实,本文就从法理基础、功能定位两个方面阐述了表决权信托制度在本土化过程中面临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表决权信托本土化一、表决权信托之法理基础信托制度发源于英国,根据英美法系的”双重财产权”理论,信托财产实质是一种分割的财产权:普通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属于受托人,而衡平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归于受益人。
这种对于信托法律实质的理解顺应了英美国家的法律演进过程,时至今日仍然盛行于普通法系国家和地区。
但是在信托制度引入我国的过程中,信托财产的归属问题则成了关键性的疑难问题:”双重财产权”与大陆法系的”一物一权”绝对所有权理论是格格不入的,这一根本矛盾在我国现行《信托法》中并未得到解答。
《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对此项规定的解读见仁见智,有人认为”委托给”并无转让的意思,而有人强调”给”即证明所有权的转移。
法律的模糊规定体现了制度移植中的摩擦,这样的矛盾也体现在了表决权信托制度中。
探究这一问题首先应明确表决权是否属于信托法规定的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
《信托法》第7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表决权的性质是一种固有权、共益权,它与股利分配请求权等权利共同构成了股权。
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并无争议,但是表决权仅是意思表示的权利,并且运用表决权所获得收益只能通过分红、股利等方式获得,而这是作为私益权的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内容。
可见表决权不属于一项财产性权利。
那么我们就要追问:表决权信托的客体定位于何者才能符合信托财产的法定要求?学界对此已有充分的争论:”股权说”和”表决权说”。
我国引入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法律思考
合 理 的。 根据 以上 分析 , 以将表 决权 信托 定义 为: 决权信 托 足一个 可 表 或 数个股 东根 据 协议 , 在… 定期 间 内,以不可撤 回的方 法 , 其持 将 有 股份 的表 决权转 让给 一 个或 数个 受托人 , 者 为实现 一定 的合 后
法 目的在 协议 约 定或 法律规 定 的期 限 内行 使 该表 决权 ,股东 或股 东 指定 的人享 有 受益权 的 一种法 律制 度 。 二、 表决 权信 托制 度 的价值 分析 表 决权信 托 制度 的价 值 , 际上 也 就是指 表 决权信 托对 于人 实 和 社会 的有 用性 。由于 表决 权信 托制 度本 质上 是利 用信 托 的优 越 性 对表 决权 的重 新安 排 , 因此 , 托法 的两 大突 出价 值取 向一自由 信 和 效率 也就成 为 了表 决权 信托 制度赖 以存在 的价值 保 障 。
一
、
我 国 《 司法》 公 规定 的表 决权 行使 手段过 于 简单 , 了亲 自行 除 使外, 只有表 决权 代理 和 累积投 票制 , 目前 对股 东表决 权信托 制度 尚未作 出明确 规定 [ 。对于 我 国来说 , 4 ] 该制 度仍 属于 西方法 律文 明 中的东 西 。那么 , 国是 否应 当引入 表决 权信托 制度 呢 ? 我 讨 论 一项 制度 是否应 当引入或 借 鉴时 ,首先 需要确 定 的是这 个 制度 是 否具 有积 极的 作用 , 也就 是说 , 否是所 谓的好 东西 。笔 是 者 认为 : 先, 决权 信托 制度不 同于 公司法 中 的表决权 代理 和表 首 表 决权拘 束协 议 ,是一 种具 有独 立存 在价值 的表决权 行使 方式 。其 次, 当表决 权与信 托 制度 相结 合 时, 就会 产生 巨大 的弹性 , 使得 表 决 权信 托所 体现 出的功 能十分 丰 富 , 能够 适应 不 同的人对 表 决权 的不 同要求 。再 次 ,纵观 表决 权信 托在美 国产 生和 发展 的一 百余 年, 虽然 该制 度也 曾因滥用 误用而 给美 国经 济造成 过很大 的损 害 , 但 总 的来 说, 的积 极效 果还 是大 于其 负面影 响 的。也 因此 , 在 它 现 美 国许 多 州都认 可 了表决 权信 托制 度 ,并在法 律上 予 以明确规 定 [】 5。横视 其他 大 陆法系 国家 , 虽均 未在制 定法 中对 其加 以明文 规 定 , 也愈来 愈感 觉到 了该制 度 的优势 , 但 并在 学术 理论上 引起 了热 烈 的讨 论 。因此 ,表 决权信 托制 度 的确 是个好 东西 。既 然它是 西 方 法律 文 明中 的好 东西 , 么 我们 国家就 应 当将它 引入 并为 自己 那
建立中国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法律思考
( 州师范大学 法学院 , 贵 贵州 贵 阳 5 0 0 ) 50 1
摘
要: 表决权信托是信托机制在公 司法领域 的拓展和 创新 , 它是 以股 东表决 权为客体 的一种特 殊信 托 , 功能丰 富, 其 常 被 用来平衡股东利益 、 保有公司的控制权 、 确保公 司管 理的稳 定性和 连续 性、 保障债 权人 的利益 , 利于公 司融 有 资、 高公司决策效率等。然而在我国公司运作实践 中已经存在表决权信托 的情况下 , 行《 提 现 公司法> 并未对表决 权信托制度作 出规定 , 这对公司的 良性发展不利。因此 , 应在 我国《 公司法》 《 、 证券法》 信托 法》 和《 中增加对表决 权信托 的规定 , 把表决权信托纳入我国法律体系的调整范围 , 而建 立我国表决权信 托法律 制度。 从 关键 词 : 表决权 ; 表决权信托 ; 公司法》 法律 《 ;
Ab t a t Voe tu ti e eo me t n n o a in o s s se i e a e f mp n a sr c : t r s sa d v lp n d i n v t f r t y tm n t r ao a o t u h Co a y L w.I i p ca r s ih d f e t sas e i t t l u whc e n s i
saeo e o sa bet n a a os u c os h haeo e sdt bl c h eodr bnfs ep hrhl r vt a nojc adihsvr u ntn i r f nue a nesa hle ee t,ke ds e t i f i w c t o a r s i
Le a o g s o t b ih n t u tS s e i i a gl Th u ht n Esa l i g Vo e Tr s y t m n Ch n s
信托业的特色业务:表决权信托
自 17 年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 以来 , 99 信托业 而受托人 在信托期 内代表股东 行使行 政权 , 为保管股 代 在我 国逐 步发展壮大 , 弥补了我 国单一银行体制 的不 足, 票 、 处理公 司事务 、 代转 股息收 入。 表决权信 托在西 方颇 有力推 动了我国经济 的发展 。 但同时 , 多达 百家的信托公 为盛行 , 但在我 国还是一项有待 开拓 的信托新品种 , 它作 司也是我 国金融体 系中 问题 较多的非银 行机构 。 由于其 为股 权型 国有资产市场 化运营一 种延伸 方式 , 我国 当 在 经 营不规范 , 屡次造成 金融秩序 的混乱 :9 2年 , 展过 前 的经济实践 中有 巨大的业务空 间 , 18 发 具体表 现在 以下几 快导 致资金分散 , 冲击计 划 内基本建设 ;9 5年 , 18 由于信 个经济实 践领域 :
分散 , 而与此 同时 大多数上 市公 司中非流通 的 国有股 和 众 多 的 下 属 机 构 , 有 规模 优 势 。 以 利 用 自 身 的声 誉 和 具 可
法 人 股 又 占 了 多数 , 通 股 部 分 比 重较 少 。 流 因此 . 一方 面 , 影 响 , 得 客 户 的信 任 ; 且 可 通 过 下 属 机 构 及 时 准 确 地 赢 并 上 市 公 司 在 经 营管 理 的 方 式 上 依 然 无 法 摆 脱 国 有企 业 特 获 得 市场 信 息 , 以 分 析 , 加 以利 于 企 业 的 运 营 、 征 , 府 作 为 超 级 大 股 东 其 意 志 往 往 是 影 响 局 势 的 决 定 政 的 流 通 股 股 东 根 本 无 法 过 问 具 体 的 经 营 管 理 : 多 股 份 许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开 不 起 来 , 东 会 的决 策 对 董 事 会 的制 约 股 然 而 , 托 投 资 公 司 目前 在 我 国 开 展 表 决 权 信 托 业 信
论表决权信托的法律属性
,
并不 能 阻止 这 样 的事 实 : 理层 只 能 在投 资人承 受 限度 内行使 管 他 们 的 权 力 , 则他 们 将 承担 被 驱 逐 的风 险 。 否 ( ) 决 权信 托 : 司控 制 权 的 自由配 置 。 二 表 公 公 司控 制 权 , 是对 一 个 公 司 的经 营管 理 或 方针 政 策 具有 决 定性 影 响 的力 量 或 权力 。 控 制 权配 置 的 根源 在 于 股 东 大会 表 决权 分 布 , 东 大会 表 决 权 分布 则 主要 取 决 于股 权 结 构 和 表决 股 机 制 的 合力 。 因此 , 观 点认 为 , “ 本 多数 决” “ 股 一 权” 有 在 资 和 一 的前 提 下 , 股 份 额 占据 绝对 优势 的股 东享 有 全 部 控 制权 , 持 而 小额 股 份持 有 者手 中股票 的表 决权 则 被 “ 收 ” , 为 一 张张 吸 了 成 无 意 识 的散 乱 的 消 极受 益 凭 证— — 然 而 , 学 者 指 出 , 有 该种 观 点实 际 上是 把 控制 权 看 作 了一个 “ 态 的结 果 ”而 忽 视 了控 制 静 , 权 争 夺 的过 程 。控 制 权 争夺 的根 源 在于 利 益 冲 突 , 种 冲 突是 这 潜 在 的 , 又遍 及 公 司 的 内部和 外 部 , 为控 制 权 可 以 带来 的 却 因 本 身利 益 和 衍 生利 益 的诱 惑 随 时 可 能 爆 发 。在 野 派 为 了夺 取 控 制 权 , 要积 累 更 多 的表 决权 : 需 当权 派 为 了保 有 控制 权 , 则需 要 时刻 提 防 那些 无 意 识 的散 乱 的 股 票 被 集 中起 来 形 成 统 一 的 力量 : 司之 外 , 有 竞争 对 手 的虎 视 眈 眈 。在 当代 股份 公司 公 更 股 权 高度 分 散 , 需获 得 相 对较 小 比 例 的表 决权 便能 达 到 公司 只 控 制 目的 的前 提 下 , 这种 争 夺 变 得 更加 激 烈 和 白热 化 。控 制 权 的形 成 本 身就 是 一 个量 变 引起 质 变 的 过程 ,从这 个 意 义 上 说 , 每 一 份 表 决权 都 代表 着 一 份控 制 的力量 。 股 东将股 份上 的表 决 权转 移给 了别人 , 看似 是 放弃 了控 制 , 实际 并非 如此 。因为在 这 种移 转之 前 ,他 手 中 的表 决权 本 是虚 无 或 者 闲置 的 , 他只 能 以 “ 脚投 票 ” 者 “ 便 车” 用 或 搭 的方 式表 达 自己的不 满或 者无 奈 ; 是这 种移 转和 整合 , 他 的表 决权 有可 能 让 转 化为现 实 的控制权 , 作为 受益 人 , 控制 权带 来 的收 益 。 并且 享受 历经 辗转 , 决权信 托最 终被美 国各州 公 司法确立 为一 种合 表 法 的表决 权 行使 方式 。 当然 , 种对 控制 权 的配 置并 非一 定 是一 这
论股东表决权信托的客体
Oc .,2 0 t 01
论 股 东 表 决 权 信 托 的 客 体
曹锦秋 , 刘 莎
( 宁 大 学 法 学 院 , 宁 沈 阳 10 3 ) 辽 辽 10 6
[ 摘
要 ]表决权 信托作为股东表决 权和信托理论 相结合 而衍 生 出的新产 物 , 在优化 公 司治理结 构的实践 中
已经得 到成 功应用 , 是其 在我 国公 司法 和信 托法原理 上 的正 当性 证 明存 在很 大的争 议 , 但 学术界 对 于表 决权信 托 的客体是 “ 股权” 还是 “ 表决权 ” 一直存在争论 , 种理论 研究 上 的模糊性 导致 对表决 权信 托的分 析始终 处于一 种 这 表 面状态 。表决 权具 有信托法上所 要求的经济价值 和一定 的财产 权属性 , 且 随着公 司法理 论和实 践 的发展 , 并 表 决权能够与股权 相分离 , 因而可 以成为适格 的信托客体 。 [ 关键词 ]公 司法 ; 信托法 ; 表决权信托 ; 客体 ; 股权
表决 权信 托 最为 典 型 的案 例 , 是 国有 企 业在 引进 也
境外 战 略 投 资 者 过 程 中运 用 表 决 权 信 托 的 成 功 案
论 困境 , 必 要对 表 决 权 信 托 的客 体 问 题 进 行 深 入 有
的研 究 。
一
例 。2 0 0 2年 1 O月 2 日 , 国 最 大 的 啤 酒 酿 造 商 青 1 中
权抑 或表决权 ?
表 决权 信 托作 为 公 司法 和信 托 法 碰 撞 的结 晶 ,
是人 们 利用 灵 活强 大 的信托 制度 实 现个 人 目的的5 L
一
换 债 券 。该 债 券 在 协 议 规 定 的 七 年 内将 全 部 转 换 为
股东表决权优化配置探析——论表决权信托制度
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用人机制 , 从而做 到用人公 平公道 。要 根 并 被 广 泛 借 鉴 。
据 组 织 部 门 自身 特 点 , 分 发 挥 好 职 能 作 用 , 完 善 干 部 管 充 从 理制度人手 , 断疏通 、 宽监督 渠道 , 立 多层次 、 方 位 、 不 拓 建 全
一
、
股 东表 决权 信 托 制度 安 排
表决权信托是信托制度在公 司治理领 域的有效运用 , 是
立体式的监督 网络 , 减少和避免用人 上的失察 、 失误 。
指公司股东为有效实现对公 司的控制 , 根据信托协议将其所 ( ) 明 纪 律 , 谐 建 部 。构 建 和 谐 组 织 人 事 部 门就 是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权 转 让 给 受 托 人 , 托 人 以实 现 股 东 利 益 最 大 四 严 和 受
一Hale Waihona Puke — —论表决权信托制度
口 刘 永锋
点一滴做起 , 在脚踏实地 的实际行 动中不断取得进步 。
立 法 空 白。 本 文 拟 在 深 入 分 析 股 东 表 决 权 信 托 制 度 的 内涵 、
( ) 持 原 则 , 正识 人 。组 织 人 事 干 部 要 公 道 正 派 , j 坚 公 严 意 义 、 行 性 基 础 上 , 我 国表 决 权 信 托 制 度 的 构 建 和 完 善 可 就 格依法办事 , 实事 求 是 , 党 和 人 民 的 利益 出 发 , 企 业 和 职 提 出政策建议。 从 从 ] 群 众 的 利 益 出发 , 持任 人 唯 贤 , 观公 正 地 对 待 干 部 , 二 坚 客 绝 不 能 掺 杂 个 人 感 情 , 着 有 色 眼 镜 看 人 ; 能 看 背 景 、 来 戴 不 看 关键 词 : 决 权 表 信托 股 东 权 益
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与法律效力
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与法律效力一、概述在现代商业实践中,股权代持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安排,逐渐受到越来越多企业和投资者的青睐。
股权代持协议,即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在此类协议中,实际出资人(或称隐名股东)并不直接出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而是通过代持人(或称显名股东)的名义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股权代持协议不仅涉及到出资人和代持人之间的权益关系,更对外部投资者、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产生深远影响。
正确理解和把握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和法律效力,对于保护各方利益、维护市场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深入探讨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和法律效力,从合同的法律基础、协议双方的权益与义务、以及协议的对外效力等方面进行分析。
同时,结合相关案例和法律规定,对股权代持协议在实际操作中的常见问题及风险进行剖析,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深入的理解和指导。
1. 股权代持协议的定义股权代持协议通常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的行使方式、代持期限、代持费用、风险承担、协议终止条件等条款。
其核心在于明确代持人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股权代持协议虽然具有其独特的法律效力,但也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如代持人的信用风险、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保护、公司治理结构的复杂性等。
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前,各方应充分理解其法律性质,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股权代持协议,又称股份代持协议、股权代理协议或隐名投资协议,是指实际出资人(又称隐名股东或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又称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之间签订的,约定由名义股东代实际出资人持有目标公司股权,并由实际出资人享有投资权益的合同。
在这种安排下,实际出资人并不直接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而是通过名义股东来间接享有和行使股权。
这种安排通常出于特定的商业目的,如规避某些法律限制、保护个人隐私、方便资本运作等。
论股东表决权信托概念-特征
论股东表决权信托的概念\特征摘要:股东表决权信托是将表决权的间接行使机制与传统信托制度相结合,在实践中显示出了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平衡股东利益、便利公司融资、公司控制权的获取或保有等方面上显示出独特的制度优势,广泛应用于商事领域。
本文在分析中外对表决权信托不同定义的基础上,着重论述表决权信托的特征。
关键词: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表决权信托证书;表决权信托功能;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是由英国的衡平法创立和发展起来的,以其灵活性和巨大的弹性空间,不断更新人们对财产的支配和管理方式。
股东表决权信托则是美国人将信托制度在商事领域的新应用,在实践中显示出了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平衡股东利益、便利公司融资、公司控制权的获取或保有等方面上显示出独特的制度优势,广泛应用于商事领域,成为美国的重要制度之一。
今年来,股东表决权信托在我国的应用案例近年来逐渐增多,为防止防止其被误用、滥用,规范其操作,有必要明确表决权信托的概念、特征。
一.表决权信托的概念股东表决权信托(以下简称表决权信托),是公司法上表决权间接行使机制和信托制度的融合,是将信托广泛应用于商事领域的例证。
采取”结果导向”立法模式的英美法系国家,强调表决权信托的结果,并不注重表决权信托的构成要件,因而对表决权信托的概念有很多种表述;采取“要件导向”立法模式大陆法系国家严格界定表决权信托的构成要件,而对表决权信托的客体的争议,使得我国至今对表决权信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
本文在分析和考证学术界关于表决权信托各种说法基础上,对表决权信托做如下定义:所谓表决权信托,是指一个或多个享有表决权的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以不可撤回的方式,将其表决权及相关权利信托给一个或数个受托人,并将股权转让给受托人,后者按照委托股东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特定目的合法行使表决权,股东或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享有受益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其中,表决权受托人又称登陆股东,委托股东与受托人达成的协议成为表决权信托协议,委托股东从受托人取得载有信托条款和期限等证明其权利的文件称表决权信托证书。
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客体研究
Legal s/s t em A nd Soci et y —暖墨匦l瑟竺竺!型!!f叁叁I』查塾垒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客体研究李璇摘要表决权信托是表决权与信托制度的结合,是一种特殊的信托制度。
表决权信托的客体是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但关于其客体为股权抑或表决权在学界还存在着争议。
本文从学界两种不同的学说入手,分析两者的分歧点,从独立性和财产性质论证了表决权信托的客体为表决权,并分析了承认表决权信托的客体为表决权在维护委托股东和善意第三人方面的意义。
关键词表决权信托表决权股权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l009_0592(2010)12-114—02表决权信托(vot i ngt r ust)是指一名或数名股东根据信托合同或者其他信托文件将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转让给一名或数名受托人,受托人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为实现特定目的而持有股份,并行使表决权的信托形式。
①表决权信托自产生以来,在提高决策效率、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和保障债权人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但关于这一制度的设计,还存在许多分歧,其中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客体是其中较为基础的争论热点之一。
一、表决权信托客体的概念(一)信托财产的概念及特点作为信托客体的下位概念,表决权信托的客体必然具有前者所具有的一般特征。
信托财产是信托法律关系的标的,也即客体。
信托财产最先出现在英国的衡平法,具有双重所有权:受托人享有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
由于信托制度与传统大陆法系的所有权一元观念相背离,因此大陆法系国家大多回避对信托财产进行立法定义。
信托财产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限定性。
信托财产须具有流通性才能运作实现其目的,因此各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的种类有一定限制。
(2)形态的可变性:在信托终了前,不论物质形态如何变换均为信托财产。
(3)独立性。
信托财产独立于信托当事人的自有财产及其他信托财产。
(4)可转让性。
我国引入表决权信托制度法律论文
我国引入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法律思考摘要:表决权信托制度,作为表决权行使的一种新兴的方式,日益受到了公司法和信托法学者们的热议。
总的来说,学者们对该制度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表决权信托理论的正当性以及我国是否应当引入该制度这两个问题上。
对此,本文拟从表决权的基本理论入手,通过对表决权是否可以信托,表决权信托有什么意义等问题的分析,来探讨我国引入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正当性。
关键词:信托;表决权;表决权信托美国著名的公司法专家easterbrook和fischel曾说过,”如果说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最显著的特征,那么表决权则是第二个特征”。
可见,股东表决权在公司法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但是,我国的理论界和立法界对此并未予以应有的重视。
所以,与股东表决权相关的问题成为公司法中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的内容之一。
其中,表决权信托制度更是得到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
一、表决权信托的概念阐释表决权信托最早产生于美国,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并在美国有着广泛的应用。
目前,我国理论界对表决权信托仍有争议,主要表现在对其定义的认识各不相同。
通过对这些定义的观察,我们发现虽然学者们在赋予表决权信托的定义时的遣词用语不尽相同,但大致可以总结为两种观点:一是认为表决权信托是指将作为股东权利之一的表决权从股东权中分离出来,只将表决权进行信托;另一种观点则坚持,表决权信托是将股份上的所有权利即全部股东权进行信托[1]。
这就涉及到表决权信托的客体问题了,也就是说,表决权信托中的信托财产究竟是表决权还是包括表决权在内的股权。
笔者认为,首先从表决权信托制度产生的初衷来看,其客体应当是仅指表决权。
其次,表决权作为股权这一权利束中的一个具体权利,是有相对独立性的。
也就是说,表决权可以单独转移,并且转移对信托双方均有利益,所以表决权作为信托财产应当是合理的。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将表决权信托定义为:表决权信托是一个或数个股东根据协议,在一定期间内,以不可撤回的方法,将其持有股份的表决权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托人,后者为实现一定的合法目的在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该表决权,股东或股东指定的人享有受益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关于我国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法律思考
受托 给信 托机 构并 获得 他 们 可 受 益 的 表决 权 信 托证 书后 , 信托 机构 即作 为股 份 的名义 所有人 可 行使 相应 的表 决权 。 ( ) 决权信 托证 书 的 受托人 是 具 有 专业 二 表
信 托 的形式行 使 表决权 的制度 , 为表 决权信 托 称
( oigt s) 度 。 r’ 后 , 决权 信 托 制度 V t ut制 n r …‘0此 s . 表 逐 渐发 展并 不断 成熟 , 以它 特有 的效 能 吸引诸 并 多 的国家纷 纷 效 仿 。我 国也 应 借 鉴 美 国公 司法
股东 不参 与经 营而 能获得 一 定 的股 权 收益 , 重 更 要 的是可 以将 表 决 权 集 中信 托 给 专 业机 构 以便
更 好 的制 约董事 会 的权 利 , 从而 达到维 护公 司 和 股 东利益 的 目的 。表决 权信 托具 有 以下特征 : ( ) 决权信 托 的委托 人是 公 司股 东 一 表
一
、
表决权信 托 的概 念
要通 过行 使 表 决权 的方 式 予 以实 现 , 以 , 司 所 公
股东 的权利 主要 包 括 分 取 红 利 和行 使 表 决权 两
所谓“ 表决 权 信 托 ” V tgt s) ( on ut是指 公 司 i r
两个 以上 的股 东 , 一定 期 间 , 不 能撤 回的 方 在 以 法 , 其 所 持 有 的股 份 以及 法律 上 的权 利 , 移 将 转
我 国《 司法 》 4条 规定 : 公 司股 东依 法 公 第 “ 享有资 产收 益 、 与重 大决 策 和选择 管理 者等权 参
利” 。参 与 公 司重 大 决 策 和 选 择 管 理 者 的权 利
股东表决权代理论文
浅议股东表决权代理摘要股东表决权是股东一项重要的权利,其行使关系到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和董监选举权,股东表决权代理是股东表决权行使的重要制度之一。
本文重点探讨了股东表决权代理制度及其完善。
关键词股东表决权表决权代理公司中图分类号:df411 文献标识码:a一、表决权代理的概念股东表决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而享有的,就股东大会决议事项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因而形成公司意思的权利。
股东表决权根据其实现机制的不同,通常可以分为两种:股东表决权的直接实现机制,即由股东亲自、直接的行使表决权和间接实现机制,即由他人代替股东行使表决权。
股东表决权的间接实现机制也就是表决权代理。
表决权代理,顾名思义,是指当股东不能亲自出席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时,股东以书面方式授权,委托他人代替其行使股东表决权的行为。
我国《公司法》第107条已就表决权代理明确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二、表决权代理与表决权信托的区别表决权代理和表决权信托是一组非常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
在形式上,表决权代理和表决权信托都是为了更好地行使股东表决权而设立的制度,两者同属表决权间接实现机制,即都是由他人代替股东行使表决权。
但是实质上表决权代理和表决权信托毕竟属于两种不同的制度,因而具有本质的区别。
所谓股东表决权信托,是指股东根据协议将其持有股份的法律上权利,主要是股份的表决权,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受托人,后者为实现一定的合法目的,在协议约定或法律确定的期限内持有该股份并行使其表决权的一种信托。
其与表决权代理的主要区别在于:首先,表决权代理与表决权信托的法律关系不同。
表决权代理是民事代理制度在商法领域的延伸,其本质是委托代理关系,主要受《民法》等一般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
而表决权信托则不同,表决权信托是一种以合同方式确立的信托关系,主要受《信托法》等信托法律法规的约束。
其次,表决权代理与表决权信托的稳定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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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股东表决权的信托合法性
一、股份表决权信托的含义
股份表决权信托(voting Trust),是指一个股东或数个股东根据协议将其持有股份上的法律权利,包括股份的表决权,转让给一个或者多个受托人,后者为实现一定的合法目的而在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持有该股份并行使其表决权的一种信托。
其中,将其股份转让出去的股东成为受托人和受益人,或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受让股份的商事主体称为表决权受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与表决权受托人通过表决权信托合同建立信托法律关系。
股东表决权信托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股东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股份转移到受托人名下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行为。
二是受托人按照股东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为了股东的利益,按照信托目的行使股份上的表决权的具有债权性质的行为。
股份的转移和以行使表决权为主要目的的股份的管理,都是构成股东表决权信托所不可缺少的。
二、股份表决权信托的立法与现实
信托制度在我国发展程度不如英美法系国家,但是其具有极大衡平价值,尤其在商事领域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表决权信托制度的相关理论和实践对于我国国企改革、公司法的完善以及证券市场的规范和丰富我国新兴的信托市场等现实问题,都具有现实意义和借鉴意义。
我国现行公司制度中仅仅规定了表决权的代理制度,尽管能够起到一定的集中股东表决权的作用,但是其制度价值是极其有限的,并且其在性质上与表决权信托是完全不同的,所以表决权代理制度不能完成制度使命。
尤其在面对例如国企改革等所有权错综复杂的问题时,只有表决权信托制度能够做到化繁为简的功效,并且在保护小股东上,表决权信托制度尤其有效。
但是我国现今立法体制中并未规定表决权信托制度,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
三、股份表决权信托在现行立法中体现及分析
(一)我国《信托法》中的规定及其分析
我国现行《信托法》、《公司法》没有表决权信托行使的相关明文规定,笔者分析认为,这项制度应该具有合法有效性的法律依据。
受托人行使表决权的行为是在股份转让之后实施的,它与股份的转让及股份上其他权利的行使一起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表决权信托行为,其法律性质属于信托行为。
受托人行使表决权这一行为可以说既是信托股份转移行为的目的和动机所在,又是信托股份转移行为的必然结果。
表决权信托首先受《信托法》调整和规制,表现及分析如下:我国《信托法》没有限定信托财产的种类,只是在第四条和第十四条规定了“合法的财产权利”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以及“限制流通”的财产需“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这里的“流通”应当是指可以通过买卖等方式转让。
根据《公司法》第138 条和139 条的规定,我国股份公司的股份是可以依法在证券交易场所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的,应当不在禁止流通之列。
即使是限制流通的国有股份,在经国有资产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之后,也可以成为股东表决权信托的信托对象。
因此,不要错误地把股东表决权信托理解为“表决权是一种人格权而不是财产权,所以不能成为信托的对象”為理由反对股东表决权效力。
(二)《公司法》上的规定及其分析
按照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和股东规定的精神,股东行使表决权应当是其权利而非义务,即股东有权利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其股份上的表决权,也有权利不参加或不亲自参加股东大会、不行使或不亲自行使其股份上的表决权。
因此,股东将其股份信托出去,让受托人以股东身份代替自己行使股份上的表决权及其他权利,是符合我国《公司法》的原则和精神的。
关于表决权信托公示,我国《公司法》中没有关于股东表决权信托的规定,但由于表决权信托涉及多方利益,按照我国《信托法》和《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精神,也可以得出表决权信托合同必须予以公示的结论。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0、141
条和信托法第10 条以及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票流通的规定,我国股份公司的股东表决权信托在转移股份时应当履行相应的登记手续。
并且,根据前述股东表决权信托公示的理由,为取得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及其他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受托人还应将信托合同的副本或影印本存放在公司,以备公司股东和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委托股东阅览。
对于利用股东表决权信托进行收购,或者表决权信托中所信托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等构成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我国的《证券法》对其信息披露则有比信托公示更加严格的要求,不仅受托人要向公司提交信托合同的文本,而且公司对此还需要向社会公众股东予以披露。
四、结语
从上述法律规定的分析来看,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表决权的信托,但是从基本的民法精神来看,法不禁止则自由。
何况从相关的规定中可以找到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依据。
实践当中表决权信托正在商事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立法上却处于滞后状态,为此从我国《公司法》和《信托法》上完善股东表决权的信托制度是当前一项重要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