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日考察报告标准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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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LX-FS-A84836 赴日考察报告标准范本

The Stage T asks Completed According T o The Plan Reflect The Basic Situation In The Work And The Lessons Learned In The Work, So As T o Obtain Further Guidance From The Superi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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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日考察报告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报告资料适用于按计划完成的阶段任务而进行的,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的汇报,以取得上级的进一步指导作用。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赴日种子管理工作交流及考察报告

根据日中农业年度交流计划及日本日中经济协会农业委员会的邀请,笔者一人于97年11月16日至21日,赴日本进行种子管理工作交流和短暂的考察活动。按照事先安排,中日双方互相交流近年来的种子管理工作及农业发展状况。在四天的有效工作期间,前两天是双方座谈交流情况,后两天是实地考察学习。参加座谈交流的日方单位有日中经济协会、日本贸易振兴会、农林水产省、大东文化大学、东京农业大学、神奈大学、农林水产省农业综合研究所等单位的负责人和专家。笔者利用一天多的时间向日方简

要介绍了中国种子工作发展成就、种子管理现状、种子产业政策、种子工程、种子法制建设等情况,同时还简要介绍了新中国农业发展变化和今后发展前景。座谈中双方相互提问,相互解答。在实地考察中,笔者先后拜访了农林水产省农产局、经济局和日中经济协会农业委员会,听取了日本农业方面的情况介绍;次后,又乘车到枥木县和茨城县及筑波科学城三个地方,走访了地方农协组织,参观了种子生产加工厂,良种研究农场和国家种子管理中心。现将交流和考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日本种苗产业现状

根据农林水产省农产园艺局提供的情况,过去日本农民种苗自采自用的多,现在通过市场购买种苗的多,今后仍有增长趋势。尤其是高质量、高效益的作物种苗需求量不断增加。近些年日本全国种苗市场销

售额不断扩大,种苗产业不断发展。1981年全国种苗市场销售额为2400亿日元,到1991年销售额为3200亿日元,6年增长32%。在各种业中,花卉种业发展最快,份额最大,1991年达到1252亿日元,占种苗销售总额的39%;蔬菜为第二,达到1024亿日元,6年花卉种苗销售额增长39%,蔬菜增长38%。

种苗选育──因其作物的重要性不同,选育的单位不同。粮食类作物品种主要由政府的农业研究单位选育,蔬菜、花卉类作物品种主要由民间单位选育。任何单位和个人选育出的品种未经登记,不得推广应用,新品种权受《种苗法》保护。种苗在市场出售之前必须检查合格才能流通。

种苗生产──粮食类作物原种、原原种是由政府控制的单位生产,农协组织进行大田扩繁和销售推

广。蔬菜、花卉、水果、饲料等作物原种及原原种,一般由民间种苗业者或种苗公司扩繁和推销。但随着日本农业老龄化日趋和工业发展造成的制种环境不断恶化,现在制种不断向美国等海外国家转移。种苗制种规模以中小家庭、个体企业生产为主。据农林水产省统计,1994年一个制种农户的规模,水稻的制种面积0.967公顷,麦类的制种面积0.95公顷,大豆的制种面积0.458公顷,马铃薯制种面积规模最大,为1.29公顷,蔬菜的制种面积规模最小,为0.15公顷。

种苗经销──零售店1988年至1991年是减少的,但到1994年又开始回升,达到1.4万家。经营粮食等主要作物的种苗销售店减少,而经济类小作物的种苗零售店增加;主营种苗零售店减少,而兼营种苗零售店的增多。在全国50人以上的经销店,其

中有1—2个人经营种苗的占种苗总经销点的63%。从销售额看,有法人资格的商店销售额1.2亿日,个人商店销售额1600万日元。

种苗进出口──1995年全国种苗出口额9500万美元,是1985年的2.6倍,相应种苗进口额为3.43亿美元,是1985年的4.7倍,总的看进口仍大于出口。而球状体种苗进口量大于出口量,蔬菜、花卉种苗的出口要大于出口。球状种主要从欧州进口,饲料种子主要从南美进口,蔬菜种主要从北美进口。日本的种苗出口区域:亚州占41%,欧州占45%。进出口价,出口价格大大高于进口价格。因为日本的种苗质量好,加工包装技术高。往往从其他国家进口初级种子,加工包装后再销售别国。

种苗产业开发趋势──随着食物消费量的日趋饱和,社会愈来愈需求优质化品种,要求更鲜美,更健

康,更安全的品种。另外,农业生产正面临老龄化,劳动力减少,要求种苗生产省力,采用机械化。

二、指定种苗制度

日本1947年10月2日颁布了《种苗法》,随后的50年间又经过10多次的修正。特别是1978年修正后的《种苗法》,是由指定种苗制度和品种注册制度这两根支柱构成。通过制定种苗的标名方法以及为保护新品种而实行的品种注册等制度,使种苗流通更趋合理化,促进新品种的培育,以利于农林水产业的发展。

法律中的“种苗”,是指供繁殖用的植物体的全部或一部分。“指定种苗”是指种苗(林业的树木种苗除外)中,为了便于识别其品质,在出售时须标明有关项目的种子、孢子、茎、根、苗、苗木、接穗、砧木、种菌及政令所规定的种苗,由农林水产大臣指

定。目前指定种苗有125种,其中谷物类5种、蔬菜类36种、果树15种、饲料作物及草萍草24种、菌类13种。不同的作物标明既有统一规定,又有不同的要求。即强制性标记和建议性标记。“种苗业者”是指以营销指定种苗为业者。经营者对经营的种苗,在包装物上要标明有关事项及说明,否则不许出售。必须表明的项目有:种苗者的姓名及地址、种类及品种、产地、采种年月或有效期及发芽率、数量及农林水产省规定的事项。为了需求者在选择适合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的品种时易识别,还必须标明其品种的适宜栽培地区、用途及栽培上或利用上的特点。

指定种苗的生产或经营没有许可条件,只要有能力、有技术、有条件,谁都可涉足此行。但种苗生产或经营必须尊循法律要求。比如,蔬菜种苗,一个制种农户只能是一个作物,萝卜的制种隔离区至少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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