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大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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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大梳理
教育法规颁布与施行时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颁布时间:1995年3月18日
施行时间:1995年9月1日
立法机关: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地位:教育根本法,在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确立了我国教育的性质和方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颁布时间:1986年4月12日
修订时间:2006年6月29日
施行时间:2006年9月1日
立法机关: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立法依据:宪法和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颁布时间:1993年10月31日
施行时间:1994年1月1日
立法机关: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了解我国教育的性质、方针和原则,掌握我国基础教育相关制度安排、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违反教育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⑴、我国教育的性质:社会主义性质。
⑵、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
(3)、中国的基础教育制度:
①学校教育制度。②义务教育制度。③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④国家教育考试制度。⑤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⑥扫除文盲教育制度。⑦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⑸受教育者的权利:
①、享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②、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③、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④、享有申诉权。
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⑹、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
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④、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⑺、违反教育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1、违反教育经费规定的法律责任
2、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
3、使用危险教育设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
4、违反国家规定向学校收费的法律责任
5、违法办学、招生、举办考试、颁发学业学位证书及向学生违法收费的法律责任
6、招生考试中舞弊作弊的法律责任
以上六大类14种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主要应负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应负民事法律责任的,同时也要追究民事法律责任。此外,《教育法》分别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受教育者、教育者享有的权利作了规定,凡侵犯其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失、损害的,同时违反了《教育法》和《民法通则》的,均应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民事法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掌握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义务教育的就学制度、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实施义务教育的条件保障和违反义务教育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2、中国义务教育的基本性质:强制性、普及性、免费性、公共性、基础性。
3、就学制度:“父母和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掌握教师的权力义务关系、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聘任与考核制度、违
反教师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教师享有的权利:
①教育教学权。②科学研究权。③管理学生权。
④获取报酬权。⑤民主管理权。⑥培训进修权。
2、教师的义务:
⑴遵纪守法义务。⑵教育教学义务。⑶教书育人义务。
⑷尊重学生人格义务。⑸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⑹提高业务水平义务。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⑴、教师聘任制度必须遵循双方地位等的原则
⑵、聘任双方在平等地位上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聘任双方都有约束力,它以聘书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⑶、教师聘任的基本形式。教师聘任形式依其聘任主体实施行为的不同可分为招聘、续聘、解聘、辞聘等几种形式。
⑷、教师的培养与培训
4、教师的考核:
教师考核的机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教师考核的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四个方面。
教师考核的原则:客观、公正、准确
教师考核的结果:一是教师受聘任的重要依据;二是教师晋升工资的重要依据;三是教师奖励的重要依据。
5、违反教师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根据此条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学生享有不被体罚及变相体罚的权利。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
掌握我国未成年保护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学校侵害未成年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1、未成年保护工作应遵循的原则:⑴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⑵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⑶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⑷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2、未成年人家庭保护:①.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②.不得歧视女性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③.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